电子信箱:客户编号@xsdzq.hs-post.com乙方(证券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网络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投资者)
电子信箱:客户编号@xxxxx.xx-xxxx.xxx乙方(证券公司)
公司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xx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0000xxxxx:xxx
xxxx:000000客服电话:95399第二条 合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条 释义
x合同所涉及的各种词语、术语,除有专门说明的,应按如下释义理解:
(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的“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甲方交存的、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三)信用证券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该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四)信用资金账户:是指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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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五)信用账户:是指甲方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统称。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的“授信账户”。
(六)融资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资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七)担保品买入:是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以“普通买入”指令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行为。
(八)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券卖出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九)偿还融资负债: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后,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资金。
(十)偿还融券负债:甲方融券卖出后,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证券。
(十一)标的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乙方确定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十二)保证金:在甲方融资、融券时,乙方向甲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乙方认可的证券充抵。
(十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乙方确定的可用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十四)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是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乙方可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准和市场情况调整折算率。
(十五)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十六)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十七)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十八)担保物:是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甲方提交的保证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可能产生的其它权益等。但,当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则经乙方认可后,甲方可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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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无权利瑕疵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作为补充担保资产。
(十九)信用等级: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为甲方评定的信用等级。
(二十)融资融券期限:融资融券合约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 限(涉及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中的“转融券”期限的,以 甲方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补充协议>——关于转融券业务服务协议》为准)。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 形;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金额的上限。
(二十二)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现金+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
×100%
(二十三)强制平仓: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强行将甲方信用账户中担保物实施无条件强制交易或强制处置甲方提交的补充担保资产,并将交易或处置所得资金或证券用于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的方式。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可大于和覆盖甲方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的全部债务。
(二十四)持仓集中度:持仓集中度包括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或单一分组集中度等。其中,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某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某一板块(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证券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单一分组集中度是指信用账户持有的某一组别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乙方可能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不同的证券类型、不同的板块类型设置不同的持仓集中度标准,以乙方官方公告为准。
(二十五)关键客户信息:如果甲方为个人投资者,是指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如果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是指甲方的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
(二十六)长期停牌股票:停牌时间超过 30 个自然日(含本数)的股票。
(二十七)限售股份: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股发行“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十八)乙方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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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十一)本合同内“日前、之前”关于时间的表述均不包含本数,“日内”等关于时间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四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甲方自愿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本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相关通知、公告。
3.甲方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现时不存在因证券交易或其他经济、债务问题而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
4.甲方承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内容;已听取讲解并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合同及《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5.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本合同第三条第(十八)款约定的担保物、补充担保资产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权利和权益瑕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甲方应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并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关联账户、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变更,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有关信息、资料。
7.如果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甲方承诺不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甲方违反本约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委托指令,并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
8.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向乙方及时、完整申报甲方持有的限售股份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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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方承诺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10.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11.甲方签订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关联人或内部员工;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向乙方如实申报是否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乙方股票,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及时了解、知悉及获得相关信息或资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13.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利益相关人已知晓并同意甲方依本合同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并有权依本合同处分相关共有财产,以共有财产承担相关债务。
14.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15.甲方充分知晓并同意乙方为其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服务期限有可能超过甲方风险测评时勾选的投资期限。
(二)xxx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关于核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37 号)],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2.乙方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并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3.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乙方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根据本合同约定形成的信托财产。
5.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客户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客户投资损失,不接受甲方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6.乙方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7.乙方声明:由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有关账户的表述有略微差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分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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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上述差异仅为名称上的不同。
(三)甲方的权利 1.甲方通过融资或融券从乙方获得的资金或证券,用于相应的证券交易。
2.甲方应在融资、融券期限内归还从乙方处融入的资金或证券,但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有权通过相应渠道获得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有权向乙方查询融资融券交易等相关信息。
4.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甲方有权得到赔偿。
5.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甲方的义务
1.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在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2.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 5 项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不存在任何瑕疵的担保物及补充担保资产,并承诺不再为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3.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指定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信用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禁止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4.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资金、融券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5.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不接受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
6.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及关联人持有的用于交易的全部账户信息。在融券期间,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
7.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指令的成交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网点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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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逾期未向乙方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8.甲方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应如实向乙方申报其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或持股情况;甲方若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如实向乙方申报其一致行动人。甲方任职情况、持股情况或一致行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乙方申报。
甲方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任职期间或持股期间不得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9.甲方若为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减持股份,或甲方不属于大股东,而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甲方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甲方不得对提交进入信用证券账户的担保证券新增限售承诺。
11.甲方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适用于个人客户)。
12.若甲方为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自行或通过他人融券卖出其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或创业板股票。
13.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各类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信用状况证明材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2.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对甲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3.乙方不保证甲方实际融资、融券负债总金额达到授信额度;乙方不保证甲方融券交易时能融到所需要的证券品种。
4.乙方可根据风险因素、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限制甲方融资买入的金额和融券卖出的数量、金额。
5.乙方对甲方的资产及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报告。当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被证券交易所列为重点监控账户、受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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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处罚或收到证券交易所各类警示函件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甲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担保品卖出等措施,或终止本合同。
乙方有权按照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当甲方相关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时,乙方仍然保留根据合同约定对甲方进行强制平仓的权利。
6.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须强制平仓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和补充担保资产实行强制平仓及处置。强制平仓及处置的具体金额、数量依据本合同约定,可大于和覆盖甲方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的全部债务,平仓天数可能超过一天,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强制平仓及处置所得资金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本金、利息和融资、融券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强制平仓及处置所得证券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证券,强制平仓及处置后仍不足偿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乙方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还款或强制还券方式收回甲方债务。其中,强制还款是指乙方在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通过“直接还款”指令扣划甲方融资负债所对应的资金以偿还其融资负债;强制还券是指乙方在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通过“直接还券”指令扣划甲方融券负债所对应的证券,以偿还其融券负债。
乙方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乙方有权禁止甲方除查询及提交担保物之外的任何操作,直至乙方执行强制平仓并处置相关债务完毕。
7.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自身财务情况以及甲方资信情况、市场波动状况等因素,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其他相关费率、持仓集中度限制要求、调整融券权益方案及甲方提交展期申请的要求等,相关信息在乙方官方网站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内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自调整之日起,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负债及新产生的融资融券负债,按调整后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相关费用。
8.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调整乙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担保物及相关标准、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并及时在乙方官方网站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内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如果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折算率低于乙方已公布的相应证券折算率的,在乙方作出相应调整前,该证券的折算率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为准。
9.若甲方为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持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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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有权禁止甲方融券卖出其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科创板或创业板股票。
10.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当甲方出现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等情况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甲方有关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本条款中所指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补足担保物;二是合约期满甲方未清偿债务;三是甲方提供虚假信息;四是乙方与甲方发生司法纠纷。
11.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因长期停牌等原因暂停交易的,乙方有权调整该证券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调整将影响担保物价值及维持担保比例。
公允价值=证券数量×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AMAC 行业股票估值指数收盘点位/停牌前一交易日该停牌标的证券对应的AMAC 行业股票估值指数收盘点位)
注:AMAC行业指数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
12.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乙方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乙方有权采取禁止甲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合约展期申请、取消其授信额度或解除本合同等措施。
13.甲方年满 80 周岁后,乙方有权采取不再与甲方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再受理甲方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申请、将甲方授信额度调为零等措施。
1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方可对甲方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甲方进行征信包括从第三方机构获取甲方的征信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所需的资金、证券;将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于甲方信用账户信息中。
2.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并提供对账服务。
3.在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变更后,及时以乙方官方网站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公告或交易系统提示方式通知甲方。
4.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信用账户管理
(一)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甲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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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信用账户时应填妥相关申请材料,乙方对甲方的申请审核同意后予以开立。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四)乙方为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成功后,应当为甲方提供信用证券账户信息。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各项开户资料、合同、凭证单据、信用资金账户信息、信用证券账户信息、身份证件、账户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上述资料出借给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原因遗失相关文件或泄露相关信息,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发生遗失、变更等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挂失补办或资料变更。
(六)信用账户的注销。在本合同发生终止情形时,根据甲方申请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注销甲方信用账户。乙方注销甲方账户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全部了结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全部证券划转至其本人的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划转至其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不予配合的,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在信用账户注销前拒绝接受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委托等申请。
信用证券账户注销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卡(若有)自动作废。第六条 财产信托关系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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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一)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1.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
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与乙方的规定及甲方的承诺。
2.甲方可申请从甲方本人普通证券账户提交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从已签署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甲方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交作为保证金的现金。
3.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根据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向乙方提交保证金,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比例。
4.融资保证金比例与融券保证金比例的确定。
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场及乙方风险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5.保证金比例调整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市场变化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等相关事项,并及时在乙方官方网站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内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6.保证金可用余额
(1)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该时点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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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余额。
(2)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是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不含本数)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二)担保物 1.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
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补充担保资产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乙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应收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税费、管理费、承诺费、本合同约定的罚息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律师、鉴定、诉讼、仲裁、评估、拍卖、执行等费用)。
2.甲方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提交;甲方通过深圳普通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提交。
3.甲方担保物价值降低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 T 日日终清算后低于 130%(含本数)但高于 120%(不含本数)时,T+1 日,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T 日后五个交易日(T+5 日)之内确保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日终清算后恢复至 130%以上(不含本数),否则乙方将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予以强制平仓或强制处置甲方提交的补充担保资产;如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出现低于 120%(含本数)情形,乙方有权即时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予以强制平仓或强制处置甲方提交的补充担保资产。
4.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不含本数)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转出超出 300%(不含本数)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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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转出后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不得超过乙方控制标准。对于按照证券登记机构要求,必须转入甲方普通证券账户才能进行的交易如预受要约等,不受此限制,但提取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必须保持在 150%以上。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1.乙方可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名单。
2.乙方可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范围及折算率。
3.如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乙方将在官方网站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予以公告,经公告后执行。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一)授信额度
1.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甲方任何时点融资融券总金额不得超过该额度。
2.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限自授信额度记录入乙方交易系统时起算,至本合同终止时为止。
3.授信期内,甲方可在其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单笔可融资、融券交易金额以甲方授信额度和甲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可融资、融券交易限额孰低原则确定。
4.如甲方追加担保物或其他原因要求提高其授信总额度,必须向乙方申请,乙方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原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罚息率不变。
5.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额度使用情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维持担保比例、乙方的资券安排、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单方面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由于乙方调整甲方授信额度,导致甲方无法按原定计划进行投资而发生利益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主动调整或甲方申请调整授信额度时,甲方必须认可调整后的授信额度,如有异议,甲方可了结乙方债务后提前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
7.授信额度确定或调整后,可能会出现甲方不能及时或足额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形,甲方已知晓此类情形并同意对此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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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授信额度内,甲方实际融资融券业务由一笔或多笔融资融券交易合约共同构成,各笔实际融资融券交易合约发生的数额之和不得超出其授信额度。
9.甲方应当充分了解甲方申请的授信额度不被乙方同意,或被乙方部分同意,或虽被同意但其后乙方作出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乙方对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融资融券期限
1.融资期限为六个月,融资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算。融资合约到期前,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持仓情况、已展期的次数、适当性匹配、年龄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申请,同意后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2.融券期限为六个月,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涉及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中的“转融券”期限的,以甲方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补充协议>——关于转融券业务服务协议》为准)。融券合约到期前,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申请,对甲方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后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3.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4.若融资融券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甲方可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否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正常计收息费。
5.若转融券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则转融券合约到期日提前至前一个交易日,按照对应转融券合约期限全额计收息费。
6.融资融券到期日在合同终止日之后的,该融资融券期限在合同终止日同时终止。
7.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期限可以顺延,顺延期限(自标的证券复牌日开始计算)与暂停交易前已使用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顺延期间正常计收息费。
8.转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转融券合约到期日之后的,顺延至该证券复牌日上午十一点。顺延期间正常计收息费。顺延日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甲方按原转融券费率及顺延后合计自然日天数支付转融券费用;顺延日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甲方可以与乙方根据转融券券源实际情况协商支付转融券费用,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标的证券的公允价值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合约债务。
(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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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有权根据资金营运成本、市场风险状况、市场需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或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其他相关费率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计算公式、计收方式,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1.融资利息
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根据甲方每日融资负债余额和负债天数计算融资利息。
融资利息=∑甲方每日融资负债余额×融资日利率
融资负债余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融资合约金额、融资时产生的手续费费用负债、因甲方申请办理展期等业务时未扣收的利息形成的新的负债。
2.融券费用
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根据甲方每日融券负债余额、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
融券费用=∑每日甲方融券负债余额×融券日费率 3.转融券费用
转融券费用计算采用全额、全期限方式。
转融券费用=出借证券出借日或者展期日收盘价×该笔交易出借证券数量或者展期证券数量×转融券合约对应期限日利率×转融券合约期限
4.额度占用费
指乙方对甲方在交易期间实际占用乙方的融资额度或融券额度、但未产生负债部分所收取的费用。
(1)融资融券委托未成交占用额度
甲方有未成交的融资融券委托,因其交易期间已实际占用乙方融资额度或融券额度,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乙方按照当日利率、费率对其未成交融资融券委托部分收取额度占用费。
融资额度占用费=未成交最大冻结的买入委托占用资金×融资日利率
融券额度占用费=未成交最大冻结的卖出委托占用证券数量×委托价格×融券日费率
(2)融资融券当日负债当日偿还占用额度
甲方开仓产生融资融券负债并在当日有偿还的,乙方按照当日利率、费率对其相应仓单中当日已偿还部分收取额度占用费。
5.逾期罚息
甲方逾期偿还债务的,除正常计收息费外,还将被收取逾期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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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仓单逾期罚息
甲方融资仓单到期时未及时偿还融资负债,须缴纳逾期罚息。每日融资逾期罚息=实际融资负债×融资逾期日罚息率
(2)融券仓单逾期罚息
甲方融券仓单到期时未及时偿还融券负债,须缴纳逾期罚息。每日融券逾期罚息=∑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逾期日罚息率逾期罚息从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偿还债务开始计算。
(3)转融券仓单逾期罚息
甲方转融券仓单到期时未及时偿还转融券负债,须缴纳逾期罚息。每日转融券逾期罚息=转融券约定合约金额×转融券逾期日罚息率 6.息费扣收顺序
乙方对甲方应付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额度占用费等息费进行每日计算和累积,可采取利随本清或定期结算的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乙方确定或变更。若遇调整,乙方应及时在乙方官方网站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内予以公告。乙方扣收甲方息费时,如果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有足额可用现金,则从其可用现金中扣收,不足部分计入甲方负债。甲方销户前应结清其信用账户内所有负债。
7.因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而产生的佣金及其他税、费等由甲方依法承担。第九条 信用账户交易
(一)授信期内,甲方可在其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提供资金、证券供甲方融资融券交易使用。由于乙方受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规模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融资交易时能一定融到资金、融券交易时能一定融到证券。
(二)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或甲方申报数量、价格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三)因乙方净资本变化、乙方交易监控指标限制、甲方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原因等所有依据本合同而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的交易限制,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当甲方未了结全部负债时,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六)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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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在需要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报告。乙方有权按照监管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乙方就采取上述措施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
(八)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甲方融券期间,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上述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甲方融券期间,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
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若某时点乙方实际融资总规模,以及乙方向甲方融资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在该时点甲方不得再开展新的融资交易。
若某时点乙方实际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或乙方向甲方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在该时点甲方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或该单个证券品种的融券交易。
(十)甲方信用账户内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超过一定比例时,乙方有权禁止甲方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及提交该证券作为担保物等操作,该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控制指标由乙方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市场环境确定并调整,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甲方信用账户内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超过一定比例时,乙方有权禁止甲方对该板块内所有证券的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及提交该板块内任意证券作为担保物等操作,该集中度控制指标由乙方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市场环境确定并调整,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甲方信用账户内单一分组持仓集中度超过一定比例时,乙方有权禁止甲方对该证券分组内所有证券的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及提交该分组内任意证券作为担保物等操作,该集中度控制指标由乙方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市场环境确定并调整,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十一)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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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乙方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4.乙方规定的其他用途。
(十三)甲方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若甲方委托划转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视为甲方指令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偿还融券负债或乙方强制平仓的买券还券数量大于甲方实际融入证券数量时产生余券,由乙方采用余券划转方式划转回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十四)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委托发出的证券交易、证券划转交易指令,真实、准确地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服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依法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但甲方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十五)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40%(含本数)时,乙方将限制甲方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交易权限。
(十六)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含本数)时,乙方将限制甲方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等交易权限。
(十七)因甲方关键资料比对不一致导致的交易限制 1.甲方关键资料比对不一致的,甲方应主动规范一致。
2.乙方发现甲方客户关键资料比对不一致并通知甲方当日为 T 日。
3.如果甲方未在 T+11 日之前将关键资料修改一致,乙方将有权于 T+11 日限制甲方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交易权限。
第十条 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
(一)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
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现金+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市值)
/(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100%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被停牌超过 30 个自然日或出现重大利空事件等特殊情形,乙方有权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调整相关证券的折算率或重新评估其公允价值,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进行公告。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乙方确定的相关证券的折算率或公允价值变更情况及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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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甲方应根据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调整、追加担保物或减仓、偿还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负债。因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触发预警或平仓条件,将按本合同约定处理,甲方对此无异议。
上述重大利空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上一年度亏损或发布半年度或全年亏损预告;
2.当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或重大资产重组失败,或可能因实施重大重组等情况造成长期停牌;
3.对外担保余额或未决诉讼、仲裁及纠纷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
4.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
5.市场、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
6.其他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二)补足担保物
1.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 T 日日终清算后低于 140%(含本数),T+1日乙方将向甲方发出维持担保比例预警通知。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 T日日终清算后低于 130%(含本数)但高于 120%(不含本数)时,T+1 日乙方将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补足担保物。
2.补足担保物方式包括:甲方追加担保物、偿还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负债。
3.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为:以 T 日为基准,在 T+5 日内。
4.甲方补足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在日终清算后应高于 130%(不含本数)。
5.经乙方认可,甲方可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作为补充担保资产。
第十一条 强制平仓
(一)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含本数)导致的强制平仓
1.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 T 日日终清算后低于 130%(含本数),T+1日乙方将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补足担保物。
2.若甲方未能在 T 日后五个交易日(T+5 日)之内补充足额担保物使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日终清算后达到 130%以上(不含本数), T+6 日,乙方将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予以强制平仓。使甲方的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 140%
(含本数)以上,同时乙方有权继续追偿甲方剩余债务直至其信用账户内全部负债清偿为止。
3.在任一时点,如果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出现低于 120%(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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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乙方有权即时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予以强制平仓,使甲方的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 140%(含本数)以上,而不受本款第 2 项的时间限制,同时乙方有权继续追偿甲方剩余债务直至其信用账户内全部负债清偿为止。
(二)负债到期导致的强制平仓
1.融资到期日(T 日)甲方未偿还或未完全偿还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或者融券到期日(T 日)甲方未偿还或未完全偿还证券及相关费用。
2.T+1 日起,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予以强制平仓,乙方强制平仓额度为大于和覆盖甲方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的到期债务、逾期罚息等,平仓天数可能超过一天,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因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等情形须提前了结融券负债导致的强制平仓 1.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
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后的 1 个交易日内了结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债务。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后的 1 个交易日内了结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债务。
2.标的证券发生终止上市的以发布公告日为 T 日;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的以发布公告日为 T 日。
3.平仓日为 T+2 日;如果甲方没有在 T+2 日之前偿还负债,乙方可从 T+2日开始对甲方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予以强制平仓。此种情形下,强制平仓额度为大于和覆盖甲方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债务。如平仓后仍无法完全偿还该融券负债,乙方可以针对现金收购和换股收购的不同方式,按照所换的现金或股份继续要求客户偿还。
(四)因甲方违反承诺、本合同、监管要求等情形导致的强制平仓,乙方有权按监管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执行。
(五)因甲方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等发生变动,致使乙方对甲方的债权超过了授信额度,且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担保物或者主动了结部分融资融券负债,或甲方出现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予以全部或部分平仓。
(六)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并归还乙方全部负债,不足部分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七)如出现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形时,甲方应及时了结其对乙方所负的全部融资融券债务。甲方未在本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规定期限内了结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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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制平仓是乙方基于融资融券债权及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乙方暂缓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意味着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放弃,甲方的偿债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九)当甲方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使用补充担保资产追加担保。
(十)当出现本合同约定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强制平仓时有权按照乙方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债权的品种、价格、数量、时机、顺序、天数、规模等进行强制平仓,甲方不得就强制平仓方式以及强制平仓结果提出任何异议及索赔。
(十一)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期间如遇到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处于暂停交易、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无法在一个交易日内完成全部强制平仓的,乙方有权顺延强制平仓操作,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十二)乙方有权在满足本条款第(一)款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之时起至乙方债权获得约定清偿之日时止,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措施,即使强制平仓措施实施时甲方信用账户状况已不满足强制平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化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 120%以上等情况。
(十三)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期间如遇到甲方担保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形的,致使无法继续实施强制平仓的,乙方可选择按以下计算公式,直接扣划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金,以现金替代方式收回债权:
现金替代金额=证券数量×停牌前证券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标的证券对应的 AMAC 行业股票估值指数收盘点位/停牌前一交易日该标的证券对应的 AMAC 行业股票估值指数收盘点位)+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罚息+其他费用
注:AMAC 行业指数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
(十四)在强制平仓过程中,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对账户的委托及其它操作。若强制平仓执行期间甲方委托行为与执行强制xxxx发生冲突的,执行强制xxxx。
(十五)强制平仓所得资金、证券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对乙方因融资融券所负债务,剩余资金、证券记入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
(十六)执行强制平仓后,xxx将强制平仓执行结果通知甲方。
(十七)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通过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也有权通过处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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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资产实现债权。执行前述操作后如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继续进行追索,直至甲方偿还所有债务时止。
(十八)如甲方逾期偿还债务,乙方将有权按照甲方逾期债务金额、逾期罚息率、逾期天数收取罚息。
第十二条 债务清偿
(一)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罚息及其他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二)甲方可以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经乙方同意后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三)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首先优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四)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可在交易系统中选择卖券还款或卖出担保品方式。
1.甲方选择卖券还款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按负债到期时间顺序优先偿还先到期融资欠款。
2.甲方选择卖出担保品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券融资欠款,同一已开仓证券存在多笔融资负债时按照到期时间顺序优先偿还先到期融资欠款,余款可不必立即用于偿还其他融资欠款;甲方选择卖出担保品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非开仓证券所得价款,可不必立即用于偿还融资欠款。上述已开仓证券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后,在本券债务未了结期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所有同品种证券;上述非开仓证券是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除已开仓证券外的其他证券。
3.因甲方选择卖出担保品方式卖出其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未用于偿还融资欠款,导致甲方到期未偿还相关融资债务的,乙方可按照规定执行强制平仓。
(五)偿还融券负债时,对于同一证券多笔融券负债,按照负债到期时间顺序逐笔偿还。
(六)甲方在债务清偿完毕后方可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
(一)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甲方需要修改关键客户信息的,甲方为个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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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应向乙方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向乙方提供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有效。
(二)在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证券交易所或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的:
1.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2.对于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担保证券,自调整之日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将该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担保证券或折算率被调整为零的,乙方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不再将其纳入计算范围,且乙方有权根据该证券的具体风险情形决定是否将甲方所持该证券的市值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市值”。
(三)担保证券被实行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的,乙方可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自该证券被实行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当日起折算率降为零。
担保证券停牌超过 30 个自然日,乙方可对该停牌证券的可充抵保证金折算率进行调整,调整下限为零。
标的证券被实行风险警示的,原融资、融券合约按照合约到期日了结。
(四)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甲方融资融券合约到期,但由于证券停牌无法正常了结情况的处理:
1.融资交易的证券发生停牌的,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债务到期之后的,除乙方要求甲方在指定日之前以存入现金或卖出其他证券的方式按约定的融资期限偿还融资负债外,融资交易期限可顺延。顺延期限(自标的证券复牌日开始计算)与暂停交易前已使用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顺延期间正常计收息费。
2.融券交易中的证券发生停牌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甲方可在该标的证券停牌前提前了结融券交易。
(2)甲方未提前了结融券交易的,融券交易期限可顺延。顺延期限(自标的证券复牌日开始计算)与暂停交易前已使用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顺延期间正常计收息费。
(3)如遇证券长期停牌,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按长期停牌股票公允价值计算原则,以现金替代方式提前了结该笔融券交易。
现金替代金额=证券数量×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标的证券对应的 AMAC 行业股票估值指数收盘点位/停牌前一交易日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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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对应的 AMAC 行业股票估值指数收盘点位)+融券费用+其他费用注:
①转融券合约到期日转融券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复牌日上午十一点,顺延期间正常计收息费。
②AMAC 行业指数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
(五)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或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等情形,从而影响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
1.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2.乙方不再接受甲方提交新的授信额度申请、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交易指令。
3.甲方可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或至融资融券到期日后了结交易。
4.如有关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有处理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六)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将了结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并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剩余资金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七)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或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清偿程序或解散的,其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债务应由相关权利人持有效法律文书向乙方申请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经乙方审查符合规定的,乙方将先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了结后有剩余证券的,乙方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剩余资金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 权益处理
(一)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提醒甲方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等。
(二)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如甲方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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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申请。
当甲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乙方应当以自己名义向证券发行人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请求。
(三)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并在提交截止日期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向乙方书面提出申请。
当甲方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乙方应当以自己名义向证券发行人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乙方对于行使权利的最终结果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如甲方有意愿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关注上市公司公告及乙方官方网站相关信息,根据上市公司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分别按以下流程办理: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1)甲方须在股东大会公告后、股东资格登记日前 2 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的书面申请。
(2)甲方应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交易日下午三点整前提交对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提交表决意见的途径参见上市公司公告及乙方官方网站公示的投票步骤。
甲方根据其持有的信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进行的投票委托视作甲方意见,乙方进行分类汇总后按照客户的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投票方式代甲方行使投票权。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1)甲方如需现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须在股东大会公告后、股东资格登记日之前 2 个交易日与乙方联系并提出书面申请。
(2)乙方将提供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甲方代表其所持股份数量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甲方可持此授权委托书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3)上海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均采用授权委托的方式,由甲方自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甲方在申请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力时应主动申报是否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乙方将不对甲方的投票意见进行汇总。
乙方将保留甲方的投票记录,发生争议时,以该记录为准。
(五)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甲方享有配售股份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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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证券发行人增发、配售新股、配股、配发权证、可转换债券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记录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客户在有效期内执行决定是否行使认购权利。
(六)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证券涉及如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 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乙方“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在以现金形式 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七)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证券涉及收购情形的,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在符合证券划转相关条件并取得乙方同意后,甲方可申请将担保证券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申报预受要约。
(八)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或暂停上市程序的,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乙方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乙方在计算甲方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零计算。甲方应在了结融资融券业务后或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返还前后均不低于 300%的前提下,申请将该证券返还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在普通证券账户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九)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甲方在偿还债务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涉及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中的“转融券”权益的,以甲方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补充协议>
——关于转融券业务服务协议》为准),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按照融券数量相应的现金红利或利息,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乙方在现金红利到账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予以扣收。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乙方将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计入甲方对乙方的融券负债,并在除权除息日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相应证券的实际融券数量。
3.证券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的,乙方将融出证券实际应得权证计算补偿金额。权证上市日在融券到期日或债务清偿日之前的,补偿金额为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与派发权证数量的乘积;权证上市日在融券到期日或债务清偿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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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偿金额以行权价与融券交易到期或债务清偿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之差,小于零的,不予计收。
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乙方在权证上市首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
4.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权证,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甲方应当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高于发行认购价格,补偿数额按照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与发行认购价格之差乘以应配售的证券数量计算,乙方在上市首日清算补偿金额大于零的,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小于零的,不予计扣。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5.证券发行人配股、转增股本的,甲方应当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为登记日收盘价与配股除权价之差与融券数量的乘积。
乙方在配股除权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6.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所融卖出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甲方应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后的 1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负债,否则乙方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7.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所融卖出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甲方应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后的 1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负债,否则乙方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8.由于融券卖出证券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等情形产生的融券数量补偿或权益补偿金额的扣收,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乙方制订的追加担保物及交易限制等风险控制指标,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融券交易的余券权益处理
1.余券证券派发现金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计算甲方补偿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
2.余券证券派发股票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算应补偿甲方的证券数量,按除权日当日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3.余券证券派发权证的,乙方根据余券所派发权证数量,按权证上市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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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4.余券证券产生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或投票权的,乙方与甲方约定,甲方放弃余券在划回前的上述权益,乙方无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十一)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其持股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或者符合规定的甲方通过多家证券公司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责任。
(十二)由于不同证券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退市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商业判断来设定或调整融券权益方案。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一)甲方以本合同第一条中提供的联络方式供乙方通知使用,其中,乙方分配的电子信箱甲方不得自行修改。
(二)若甲方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甲方应立即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现场或者以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确保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在我公司留存或修改的移动电话、联系电话、手机号码、追保电话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乙方有权选择上述任一号码作为对甲方的融资融券业务通知使用。
(三)乙方按照甲方联络方式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义务。乙方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1.以 EMS 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 24 小时起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2.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3.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电话 3 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4.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5.以乙方官方网站或乙方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发布信息的,以发布信息起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及对账服务:
1.乙方通过网上交易、现场终端等向甲方提供交易查询服务,甲方也可由本人(或机构授权代理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分支机构柜台打印纸质对账单。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载明如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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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授信额度、剩余授信额度;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3)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可全权将甲方资金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至乙方账户,以偿还融资欠款和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佣金、罚息、额度占用费等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可全权将甲方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至乙方账户,以偿还融券借入的证券。
(二)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证券交易所制定和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由于违反相关规则导致委托指令不被证券交易所接受或无法成交的交易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全部责任和损失。
(三)甲方凭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发生的证券交易、资金划付等业务均视同甲方本人亲自操作。乙方工作人员无法获知甲方密码,甲方也不应将密码告知乙方工作人员。由于密码泄漏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在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所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不得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注销账户等业务,经乙方同意办理的除外。
(五)乙方保证其对甲方信用账户的限制和资金划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不将上述账户中的资产挪作他用。
(六)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七)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乙方业务规则修改本合同,修改内容由乙方在其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乙方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甲方如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一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异议意见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甲方异议,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公告的本合同修改内容。
(八)融资、融券业务本合同内未尽事宜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等业务相关规定为准。
(九)甲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发生变更的,甲方须立即持相关身份证件、发证机关证明文件,至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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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营业场所按乙方要求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十)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合法的社会征信服务机构查询、获取甲方的信用情况。乙方承诺甲方信用情况只用于乙方对甲方的信用评估,除此之外不作他用,也不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况导致合同终止: 1.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3.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4.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5.甲方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并经乙方审核同意的。
6. 甲方被强制平仓后,乙方将对甲方的信用状况进行重检,重检不通过的。 7.甲方不再符合乙方融资融券投资者选择标准的。
8.甲方对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擅自作出限售承诺的。
9.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二)出现上述第 1、2、3、4 种情况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出现上述第 5 种情况的,甲方需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向乙方提交书面合同终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方可终止。
(四)出现上述第 6、7、8、9 种情况的,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终止本合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收回所有负债,并终止本合同。
(五)终止合同情形将不影响双方对在此以前所发生的违约事件的追究权利,该权利将继续有效并可继续予以执行。
(六)因出现上述第 1、2、3、4、5、6、7、8、9 情况而终止本合同的,如甲、乙双方都已行使其相关权利义务后,乙方应向甲方归还所有担保物的结余及其它有关资金或证券。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有关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订,应按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二)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本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调解。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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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乙方同意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甲方可优先选择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双方争议适用仲裁裁决;但,
2.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放弃优先选择仲裁权,则在期限届满后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成立、合同期限、合同份数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须甲方在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内授信额度生效后正式生效。本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如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
(二)本合同期限为十年。若甲方未在本合同到期前 15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十年,并在今后以此类推进行续签或终止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在本合同续订期内持续有效直至续签合同期限终止时止。如甲方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向乙方书面提出不再续签,则本合同到期日为融资融券交易终止日,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在本合同终止日到期。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免责条款
因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附则
(一)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乙方确定的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适用于本合同。
(二)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2020 年 6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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