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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与法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四章 登记报送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 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与法务部报告信息。
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应定期核实公司股东、重大交易的交易对方、证券事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与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法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与法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未能及时填报的,证券与法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报不全的,证券与法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证券与法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按照规定进行报送或由证券与法务部留存。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及其分子公司,并在证券与法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与法务部备案。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法向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就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 1
知情人类型注 2 |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 门名称 | 知情人身份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亲属关系名称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 3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注 4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情人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 ||||||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 发生时间 | 地点 | 参与机构/参与人员所在部门 | 参与人员姓名 | 商谈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注:
1、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涉及的进程备忘录应分别记录。
2、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