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Y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第 2 条定义的本训练完成模型及本联动系统的开发,签订如下合作研究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 1 条(目的)
甲方和乙方将合作开展以下研究开发(以下简称“本合作开发”)。
记
① 本合作开发的主题:将甲方拥有的“人体姿势推定 AI 技术”(通过视频、静止画面无标记地推定人物姿势的 AI 技术)应用于护理机构中的看护对象的高性能摄像系统的训练完成模型的开发
② 本合作开发的目的(以下简称“本目的”):使用上述训练完成模型进行上述系统的开发及商品化
第 2 条(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数据
是指电磁记录(用于电子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的、通过电子方法、磁性方法或任何其他方法创建的记录)。
2 对象数据
是指附件(1)“対象数据的详情”中记载的数据。
3 训练用程序
是指利用训练用数据集生成训练完成模型的程序。
4 完成训练参数
是指向训练用程序中输入训练用数据集而生成的参数(系数)。
5 本训练用数据集
是指为本合作开发将对象数据整合或加工的数据。
6 本训练完成模型
是指作为本合作开发对象的训练完成模型(为实现特定功能的包含完成训练参数的程序)。
7 再利用模型
是指利用本训练完成模型生成的新的训练完成模型。
8 本看护摄像系统
是指甲乙双方合作开发的用于护理机构中的看护对象的摄像系统。
9 本联动系统
是指安装于本看护摄像系统的、实现本训练完成模型和本看护摄像系统的接口(API)联动的系统。
10 本文档
是指规格书及其他与本联动系统相关的文档。
11 智力财产
是指发明、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作品及其他由人类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包括具有工业上可利用性的、发现或已阐明的自然规律或现象)以及商业秘密及其他对商业活动有用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
12 知识产权
是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获得发明专利的权利、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此处,日语中的“特许、实用新型、意匠”分别对应中文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3 本件成果物
是指本训练完成模型、本联动系统以及本文档。
14 个人信息等
是指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平成 15 年法律第 57 号))中
规定的个人信息(该法第 2 条第 1 款)、个人数据(该法第 2 条第 6 款)及匿名处理信
息(该法第 2 条第 9 款)。
15 书面等
是指书面及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的代替书面的电磁方法。
第 3 条(职责分工)
1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在本合作开发中相互协助、真诚实施附件(1)之 5“具体的工作内容”中记载的工作(以下,甲方负责的工作称为“甲方工作”、乙方负责的工作称为“乙方工作”)。
2 附件(1)之 4“工作制度”中规定了本合作开发中甲方和乙方的工作制度的详情。
3 甲方和乙方按照前两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制度开展本合作开发,在开发的过程中,如有职责分工不明确的事项,双方应经友好协商决定分工。如一方当事人的负责事项中有需要对方当事人配合的内容的,可以联系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必要时应予以配合。
第 4 条(委托费用及其支付期限、方法)
1 甲方工作的对价为附件(1)之 9 “委托费用”中约定的金额。
2 乙方应按照附件(1)之 10“委托费用的支付期限、方法”中约定的期限及方法向甲方支付甲方工作的对价。
3 开发过程中或开发完成后,发生超出本条第 1 款规定金额的费用的,按照本合同第 9
条的规定处理。
4 如果有向甲方支付对价所需的手续的,乙方应积极履行该手续,甲方应在必要时予以配合。
第 5 条(工作期限)
本合作开发的工作期限按照附件(1)之 7 “工作期限”的规定。
第 6 条(各自的义务)
1 根据信息处理技术相关行业的一般专业知识,甲方有义务以善意管理者的注意开展甲方工作。
2 甲方不承担本件成果物的完成义务,不保证本件成果物系解决乙方工作问题的、改善、提高业绩的及其他的成果和特定结果等。
3 对于本合作开发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包括乙方在本合同之外另行开发的本看护摄像系统及对象数据引起的问题),甲方概不负责。但是,如果该问题系仅由本件成果物引起的,则不在此限。
4 根据护理行业、看护摄像系统行业的一般专业知识、作为对象数据及合作开发所需的技术秘密提供方的身份,乙方有义务以善意管理者的注意开展乙方工作。
第 7 条(负责人的选任及联络协商会)
1 为顺利开展本合作开发,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选任本合作开发的负责人,并书面通知对方。 此外,如果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 甲乙双方之间与本合作开发的开展相关的要求、指示等的接收以及向对方发出的委托等,均通过负责人进行。
3 为顺利开展本合作开发,负责人定期召开协商确认进展情况、协商及解决问题等必要事项的联络协商会。召开频率等细节在附件(1)“联络协商会”中规定。但如有必要,甲方和乙可在明确说明原因后随时要求对方召开联络协商会。
第 8 条(再委托)
1 经乙方的事先书面等同意,甲方可以将甲方工作的一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以下简称“受托方”)。
2 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受托方开展本合作开发的,甲方应使受托方履行与其在本合同中相同的义务。
3 关于由受托方开展的工作,除有应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外,甲方应承担与自己开展工作时相同的责任。但是,对于由乙方指定受托方开展的工作,甲方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责任。
第 9 条(本合同的变更)
1 本合同的变更只能通过甲乙双方事先协商变更内容后另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的方式进行。
2 在本合作开发中,鉴于双方当事人有可能事后变更已经约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对象、开发期限、开发费用等),当甲乙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时,另一方应及时接受协商。
3 在变更协商中,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变更对象、可否变更、变更对价格和时限的影响等,认真协商是否进行变更。
第 10 条(本件成果物的提交及工作完成的确认)
1 甲方应在附件(1)之 8 的“完成工作”中记载的成果物提供期限内,通过甲方在乙方服务器上安装本件成果物中的本联动系统源代码的方式提交本件成果物并同时向乙方提交本文档的 PDF 文档。并在上述“完成工作”中记载的确认期限(以下简称“确认期限”)内,将本件成果物中的本训练完成模型在甲方服务器上设置为可提供接口(API)的状态。
2 乙方仅可将基于前款所述甲方提供的 API 环境用于下款规定的本件成果物的确认目的。
3 在确认期限内,乙方确认已接收到本联动系统的源代码和本文档、以及已接收到通过本联动系统输出的本训练完成模型,并在甲方规定的确认函上记名盖章或者签字后交给甲方。
4 按照前款规定,乙方向甲方交付确认函时,则乙方的确认完成。但如果在确认期限内,乙方未以书面等形式明确说明具体理由提出异议的,即使未出具确认书,也应认为在该确认期限届满时完成确认。
第 11 条(对象数据等)
1 乙方应按照附件(1)之 2 “对象数据的详情”向甲方提供对象数据。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披露、出借等(以下简称“提供等”)作为本合作开发合理且必要的,甲方要求且乙方同意的资料、机器、设备等(以下简称“资料等”)。
3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拥有向甲方提供等的对象数据及资料等(以下统称“对象数据等”)的正当权限、以及相关提供等不违反法律法规。
4 乙方不保证对象数据等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有用性、安全性等。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5 乙方向甲方提供等的对象数据等的内容有误(包括不满足附件(1)“对象数据的详情”中记载的数据的项目或数据量的情况)的、或该提供等有延误的,甲方对由上述错误或延误产生的完成时限的延迟、不合格等结果不承担责任。
6 甲方对对象数据等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有用性、安全性等不承担确认、检验义务及其他责任。
第 12 条(对象数据的利用、管理)
1 甲方应以善意管理者的注意管理、保管对象数据,未经乙方事先书面等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不包括第 8 条规定的受托方)披露、提供或泄露。
2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等的同意,甲方不得将对象数据用于完成本合作开发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的使用、复制或变更,并仅可以在完成本合作开发目的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复制或变更。 但是,如果附件(1)中有特殊规定的,则不在此限。
3 甲方仅可向为完成本合作开发需要知晓对象数据的本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披露对象数据,在此情况下,甲方应使接受披露等的该管理人员及员工承担、并在休、离职后也应承担与甲方根据本条承担的义务相同的义务。
4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对象数据中的信息,甲方在尽可能事先通知乙方后,可以向该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接受披露方进行披露。
5 甲方工作完成、本合同终止或有乙方指示的任意一种情形下,甲方应按照乙方指示将记录对象数据(包括复制品及具有同一性的变更物,但不包括本训练用数据集。以下在本款中相同。)的介质销毁或还给乙方,并从甲方管理的所有电磁记录介质中删除。但是,甲方可以在本条第 2 款的必要范围内保存对象数据。此外,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交销毁或删除对象数据的证明文件。
6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确认不会通过提供对象数据等方式转让、转移或利用、许可乙方的知识产权。
7 除前款外,本条规定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 年内有效。
第 13 条(本训练用数据集的处理)
1 甲方不承担向乙方披露甲方在本合作开发过程中生成的本训练用数据集的义务。
2 甲方不得在超出开展本合作开发的目的范围外使用、利用或向第三方披露本训练用数据集。
3 甲方工作完成、本合同终止或有乙方指示的任意一种情形,甲方应将记录本训练用数据集(包括复制品及具有同一性的变更物)的介质销毁,并从甲方管理的所有电磁记录介质中删除。
4 前 2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关于本件成果物利用的合同的情形。
【第 13 条 2 款变更选项-不限定训练用数据集的利用目的的情形】
2 甲方不得超出完成本合作开发或提升甲方拥有的或开发的 AI 技术的目的,使用或利
用本训练用数据集。且,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训练用数据集等。
第 14 条(保密信息的处理)
1 甲方和乙方为完成本合作开发,接受对方提供的技术上、商业上及其他工作上的信息中,属于下列信息(但是不包括对象数据。以下简称“保密信息”)的应保密,未经保密信息披露方的事先书面等同意,不得向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第8 条规定的受托方)披露、提供或泄露。
① 披露方以书面等形式指定为需保密并披露等的信息
② 披露方以口头形式指定为需保密并披露等的信息,并在披露后●日内以书面等特定内容的信息。另外,以口头形式表示为需保密的,在披露等之日起经过●日,或披露方以书面等通知不作为保密信息处理之日中较早一方为止,应将该信息作为保密信息处理。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① 接受披露方披露等时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② 经披露方披露后,由不归责于接收方的事由,为公众所知的
③ 由具有合法权限且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依法披露等的
④ 接受披露方披露等时已合法持有的
⑤ 未使用披露方披露等的信息而独立获取或创造的
3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和乙方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复制或修改保密信息用于完成本合作开发以外的目的。并且仅可以在完成本合作开发目的的合理且必要范围内使用、复制或修改保密信息。
4 保密信息的处理适用第 12 条第 3 款至第 6 款的规定。此情况下,本条款中的“对象数据”应理解为“保密信息”,“甲方”应理解为“保密信息的接收方”,“乙方”应理解为“披露方”。
5 本条是双方当事人就保密信息达成协议的唯一且完整的表示,取代双方当事人之间
关于本条主题的所有书面等(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口头提案和其他联络事项。
6 本条规定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 年内有效。
第 15 条(成果的公布)
1 甲方和乙方在遵守前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基础上,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将附件(2)
(公布事项)中规定的内容作为本合作开发开始的事实进行披露、发表或公开。
2 甲方和乙方在遵守前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及下款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披露、发表或公开本合作开发的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公布等”)。
3 在前款情况下,甲方或乙方应至少在准备公布成果等之日的 30 天前将本合作开发的成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该成果公布等的内容和方法。
第 16 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1 在开展本合作开发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个人信息等的对象数据的,应保证遵守日本和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程序。
2 如果乙方在利用本服务时,向甲方提供包括个人信息等在内的对象数据的,应事先明确告知。
3 如果根据第 1 款接收个人信息等的,甲方应遵守日本和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采取必要措施管理个人信息等。
第 17 条(本件成果物等的著作权归属)
1 与本件成果物及开展本合作开发产生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本件成果物等”)相关的著作权(包括(日本)著作权法第 27 条和第 28 条的权利。以下,在本合同中相同),除乙方或第三方以前拥有的著作权外,归属甲方。但是与本联动系统及本文档(以下简称“本协作系统等”)相关的著作权应在支付全额委托费用的同时转让给乙方。
2 关于根据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之间另行签订的使用合同利用本件成果物的,甲方和乙方不对对方和已正式获得或继承相关权利的第三方行使著作人格权。
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当甲方构成本合同第 24 条 1 款 2 项及 3 项的任意一项时,乙方可以向甲方要求将第 1 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甲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
第 18 条(本件成果物等发明专利权等归属)
1 本件成果物等相关的发明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但不包括著作权。以下简称“发明专利权等”。)归属于创造本件成果物等的当事人。
2 关于甲乙双方合作创造的本件成果物等相关的发明专利权等,为甲方和乙方共有(持
有份额根据贡献度确定)。此种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可以不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承担向对方支付对价的义务自行实施共有的发明专利权等,向第三方设定实施许可时,需要对方的同意。
3 对于基于前款系与对方共有的发明专利权等,甲方和乙方应履行取得职务发明的必要程序(包括职务发明规定的制定等在内的职务发明制度的适当运用、转让手续等)。
4 甲方和乙方希望基于本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发明专利权等进行专利申请的,应事书面通知对方。认为通知对方的发明为单独发明的当事人,应通知对方并一并告知理由。
第 19 条(本件成果物等的利用条件)
1 乙方利用本件成果物等的利用条件在甲乙间另行签订的使用合同中规定。如果使用合同的规定与本合同的规定相矛盾的,优先适用使用合同的规定。
2 乙方许可甲方基于本合作开发及之后的维护、运行、补充训练等目的非独占、免费使用本联动系统等。
第 20 条(禁止事项)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则乙方不得就本件成果物实施以下各项行为。
① 通过反向工程、反向编译、反向汇编等方法提取源代码的行为
② 生成再次利用模型的行为
③ 将输入到训练完成模型的数据和从训练完成模型输出的数据结合生成训练完成模型的行为
④ 其他与前述各项类似的行为
第 21 条(损害赔偿)
1 甲方和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受到应归责于对方的事由带来的损害的,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在工作完成确认日起●个月后不能进行该请求。
2 不论是违约、法律不合规责任、侵犯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违法行为或其他任何原 因,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损害赔偿仅限于乙方实际发生的直接且一般性损失。不论甲方是 否可以预见或是否有预见可能性,甲方均对包括预期应得的利益的特别损失不承担责任。
3 即使根据本条第1 款甲方对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以本合同的委托费用为上限。
4 前两款不适用于甲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形。
【変更选项】21 条(违约责任)
第 21 条 关于本合同的履行,如果对方违反合同义务或有违反合同义务的可能的,甲
方和乙方应请求对方停止该违约行为或防止再次发生及恢复原状的同时请求**金额的
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因违反本合同给对方带来的损失的,受到损失方有权
就不足部分向对方追究损害赔偿。
第 22 条(OSS 的利用)
1 在开展本合作开发的过程中,甲方希望使用构成本件成果物的一部分的
开源软件(以下简称“OSS”)的,应向乙方提供 OSS 的使用许可条款、功能、漏洞等相关的适当信息,并向乙方提议 OSS 的使用。
2 乙方自负责任研究、评价前款规定的甲方的提议,并决定是否采用 OSS。
3 尽管有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甲方不保证 OSS 不侵犯著作权及其他权利或无不合适内容,除非甲方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道且未告知,在第 1 款规定的 OSS 使用的提议时就有侵权或不适合的内容存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23 条(禁止转让权利和义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和乙方不得使第三方继承本合同下的地位,或将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 24 条(解除)
1 如对方发生以下任何事由时,甲方或乙方可不经任何催告立即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① 有重大过失或背信弃义行为的
② 停止支付的,财产受保全、扣押的,或申请拍卖、开始破产程序、开始民事重整程序、开始公司重整程序、开始特别清算程序的
③ 接受票据交换所的交易停止处分的
④ 发生与前述各项类似的使本合同难以继续的重大事由的
2 如果对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并在发出规定了一定期限的催告后,对方的债务不履行未纠正的,甲方或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3 如属于第 1 款各项之任何一项情况或因前款规定解除的,甲方或乙方对于对对方承担的一切金钱债务,即使对方没有通知催告,也应当丧失期限的利益,并应立即偿还。
【作为解除事由的 COC 条款示例】
由于与其他公司的合并、公司联盟或控股权的重大变化,被认为经营权已实质性地
转移给第三方时。
第 25 条(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本合同签订日期至第 4 条的委托费用支付或第 11 条规定的确认完成日中的较晚之日为止有效。
第 26 条(继续有效条款)
本合同第 6 条(各自的义务)、第 11 条(对象数据等)第 4 款及第 5 款、第 12 条
(对象数据的利用、管理)至第 22 条(OSS 的利用)、本条及第 27 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有效。
第 27 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关于本合的所有纠纷,均以日本国法律为准据法,以●地方裁判所为唯一的协议管辖第一审法院。
<变更选项 A:被告所在地原则>
第 27 条 关于本合的所有纠纷,当甲方(情况1)/乙方(情况2)为被告时,以日本国法律为准据法,以●地方裁判所为唯一的协议管辖第一审法院。当乙方(情况1)/甲方(情况2)为被告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以●●人民法院为唯一的协议管辖一审法院。
<变更选项 B:主要开发地>
第 27 条 关于本合的所有纠纷,
(情况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以●●人民法院为唯一的协议管辖一审法院。
(情况2)以日本国法律为准据法,以●地方裁判所为唯一的协议管辖第一审法院。
【变更选项:仲裁条款示例】
<变更选项 A:第三国、地区>
第 27 条 关于本合同的所有纠纷均以日本国法律为准据法,提请(仲裁机构名称:
(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仲裁规则:(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 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在(城市名称:(例)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仲裁最终解决。程序语言为英文。
<变更选项 B:被告所在地原则>
第 27 条 关于本合同的所有纠纷,当甲方(情况 1)/乙方(情况 2)为被申请人时,应以日本国法律为准据法,提请(仲裁机构名称:日本仲裁机构名称)根据(仲裁规则:前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UNCITRAL 仲裁规则等)在日本国东京都进行仲裁,程
序语言为日文;当乙方(情况 1)/甲方(情况 2)为被申请人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为准据法,提请(仲裁机构名称:中国仲裁机构名称)根据(仲裁规则:前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UNCITRAL 仲裁规则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进行仲裁,程序语言为中文。无论哪种情况均通过仲裁最终解决。
<变更选项 C:主要开发地>
第 27 条 关于本合同的所有纠纷,
(情况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提请(仲裁机构名称:中国仲裁机构名称)根据(仲裁规则:前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UNCITRAL 仲裁规则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通过仲裁最终解决。程序语言为中文。
(情况 2)以日本国法律为准据法,提请(仲裁机构名称:日本仲裁机构名称)根
据(仲裁规则:前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UNCITRAL 仲裁规则等)在日本国东京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程序语言为日文。
第 28 条(协商)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疑问事项,甲乙双方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讨论,并努力以满意的方式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照前条规定寻求争议解决途径。
(合同语言)
作为本合同订立的证明,本合同文本以中文和日文作成,各一式两份,甲乙双方记名盖章后,中日文各执一份。日文版、中文版均为正本。但是,如果两种语言版本的解释等存在差异的,以日文版为准。
◼ 其他可选条款
(技术风险的责任分担)
1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乙方应负担此类失败风险。乙方不得向甲方追偿已支付费用,且应向甲方支付已产生的本研究费用
2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可能导致前款规定的研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减少损失的必要措施。如果因未通知或未采取适当措施而扩大损失
的,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附件(1)】
1 本合作开发的对象
⑴ 本件成果物
① 本训练完成模型
② 本联动系统
③ 本文档
⑵ 使用环境
⑶ 前提条件
2 対象数据的详情
(1) 数据的概况
(例)乙方在护理机构安装相机后拍摄的视频数据。该视频数据需由乙方以不包含个人信息的形式进行匿名处理,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程序,例如征得作为拍摄对象的被看护人本人同意可以提供给第三方等。
(2) 数据的项目
(3) 数据量
(例) 视频数据 500 小时份
(4) 数据的提供形式
3 乙方提供的资料等另行协商。
4 工作制度
【记载甲方、乙方负责人及根据需要记载各成员的职责、所属、姓名及软件开发的实施地点等)】
⑴ 甲方的工作制度
・ 甲方负责人的姓名: ●● ●●甲方负责人负责以下职责。
① ・・・・・
② ・・・・・
[・成员]
成员负责以下职责。
【※记载组织机构图/姓名/职责】
⑵ 乙方的工作制度
・ 乙方负责人的姓名: ●● ●●乙方负责人负责以下职责。
① ・・・・・
② ・・・・・
[・成员]]
成员负责以下职责。
① ・・・・・
② ・・・・・
【※记载组织机构图/姓名/职责】
⑶ 软件开发的实施地点
5 具体的工作内容(范围、规范等)
⑴ 甲方负责的工作:如下。
・对象数据的预处理
・对象数据的注释
・本训练用数据集的作成
・通过对象数据生成本训练完成模型
・本联动系统的开发及本文档的作成
⑵ 乙方负责的工作:
・提供对象数据
・提供提高本训练完成模型的精度所必须的知识(包括技术秘密)
・本训练完成模型及本联动系统的性能评价
6 联络协商会
⑴ 计划举办频率:
⑵ 地点:
7 工作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8 完成工作
⑴ 甲方提供成果物的期限:●年●月●日
⑵ 乙方确认的期限:成果物提交之日起●日
9 | 委托费用 | |
① ② | 本训练完成模型相关的委托费用 ●●●●日元(含税) 本联动系统及本文档相关的委托费用 ●●●●日元(含税) | |
10 | 委托费用的支付期限、方法 | |
① | 本训练完成模型相关的委托费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 | ●●日元 |
乙方确认成果物之日起 7 日内 | ●●日元 | |
② | 本联动系统及本文档相关的委托费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 | ●●日元 |
乙方确认成果物之日起 7 日内 | ●●日元 |
【附件(2)公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