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開放API 使用規範
開放證券公開資料查詢及使用業務合作契約書範本
立契約書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基於共同進行開放證券公開資料查詢及使用業務合作之目的,透過開放應用程式介面(Open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開 放 API)之方式,使乙方取得有關甲方產品及服務資訊之公開資料,以提 供使用者金融產品或服務,本次業務合作範圍包含 等業務項目,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條款內容如下,以茲恪遵。
第一條 契約名稱
「開放證券公開資料查詢及使用業務」合作契約書(下稱本契約)。
第二條 名詞定義
x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 應用程式介面(下稱 API):係指由甲方提供予乙方進行開發、使用及連結,並作為「電腦作業系統(Operatingsystem)」或「程式函式庫」開放提供給應用程式呼叫使用之程式碼。
二、 開放應用程式介面(下稱開放 API):指依循國際通用 W3C 相關標準(如URI、HTTP 等)所訂定之 API。
三、 使用者:係指接受甲方或乙方依本契約所提供之金融產品或服務者。
四、 公開資料:係指使用者與甲方進行相關業務交易以外之產品及服務之公開資訊,且不涉及使用者個人資料。
五、 開放 API平台:係指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
x公司)建置、維運之開放 API 管理平台,提供甲乙雙方系統介接、資訊轉送、API 上架管理、服務監控、線上測試、規格驗證與文檔下載等功能。
六、 本服務:係指乙方依本契約約定範圍內,以開放 API 取得甲方之公開資料,進而加以利用後所提供使用者之金融產品或服務。
七、 技術規格暨資安標準規範:係指經甲方指定乙方應遵守之開放 API 技術標準規格及業務安全控管作業規範等相關文件,但不得低於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標準規範。
第三條 開放API 使用規範
甲方於本契約之業務合作範圍內,非專屬授權乙方使用開放 API。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就開放 API 不得有轉讓、處分、收益或為其他利用之行為,且不得再授權予第三方使用。
乙方使用開放 API 之規格、技術及資訊安全標準應依甲方提供之文件所載內容定之,且不得低於「技術規格暨資安標準規範」之要求,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如因業務需要、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指示而有變更開放 API之規格、技術及資訊安全標準之必要,甲方應於○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於指定之合理期間內進行調整,如乙方不願配合或逾甲方指定期間仍未調整完成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暫停或終止使用開放 API,且應對使用者停止提供本服務及任何與開放 API 相關之服務。
除因使用開放 API平台經財金公司書面同意且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乙方就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開放 API之使用或本服務相關內容,不得與第三方共同實施或合作。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並經甲方通知財金公司後,應於本服務上線前,在開放 API 平台之測試環境進行測試驗證。乙方於接獲甲方審查及測試合格通知時,應於甲方指定日期完成本服務上線,如任一方有展期之需要,應以書面通知他方並
取得同意後,始生效力。乙方未經測試或審查合格者,經甲方以書面通知於指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仍未完成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乙方應遵循本條規定之開放 API 使用規範及本契約約定之各項義務,並應於本契約簽訂時交付「『開放應用程式介面(開放API)平台』使用規範聲明書」(附件一)正本予甲方,以轉交財金公司。
乙方僅得就甲方所同意之資訊範圍,為本契約業務合作範圍內使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為資訊截取、資訊留存等行為。
除本契約第六條約定外,甲乙雙方於履行本契約、提供本服務或使用開放 API 時,若發生異常事故、重大缺失或違反法令之情事,應立即通知他方及使用者,並應即時採行緊急應變措施以降低對他方及使用者可能造成之影響。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
原屬甲方專有技術及文件資料等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及其他任何權利皆歸屬於甲方。甲方不因本契約之簽署而當然授權或讓與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予乙方。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開放API,且不因此取得開放API及其衍生產品、以及經由開放API所取得資料之相關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及其他權益。但乙方就經由開放API所取得之資料,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並擔保其提供使用者之內容與甲方所提供之資料係具一致性。
乙方應保證於本契約範圍內使用開放API及提供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理論等內容)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情事,如有第三人對甲方提起侵害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控訴情事時:
一、甲方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解決爭議,向甲方提供一切可用的資訊和幫助(其相關
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亦可依當時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意甲方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進行抗辯或和解談判,且未向乙方諮商解決方法前,甲方不得自行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為一部或全部之妥協或和解,但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諮商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於收受甲方前款之書面通知後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協助甲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及提出抗辯,並由乙方負擔損害賠償之全額責任(包含但不限於甲方所支出之和解金額、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
甲方亦應保證提供乙方之開放 API 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情事,如有第三人對乙方提起侵害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控訴情事時,乙方之權利及甲方之義務,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 乙方應遵循之義務
乙方聲明且承諾下列事項,並擔保提供給甲方及財金公司之聲明書與相關證明文件均為正確真實,絕無虛偽不實之情事,並恪遵本契約及附件所載約定事項:
一、為合法登記之法人組織,且未經營非法營業項目。
二、具備穩健經營之能力,並具備適足專業經驗及能力,以及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等風險管理能力。
三、簽署「『開放應用程式介面(開放 API)平台』使用規範聲明書」(附件一,本聲明書係提供予財金公司)。
四、負責人及經理人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情事(附件二負責人及經理人聲明書,本聲明書係提供予甲方)。
乙方應就本服務與使用者間簽訂服務契約,約定本服務之使用規範及相關權利義務,並應向使用者充分說明該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是否付費、費用金額以及客訴處理機制與管道等)。
乙方應將前項服務契約之制式範本通知甲方存查,嗣後如有變更者,亦同。但甲方得基於保護使用者或資訊安全之目的,於必要合理範圍內,請求乙方修訂該服務契約範本內容,若乙方未於合理期間內完成修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後終止本契約、暫
停本服務或停止乙方使用開放 API。
乙方提供本服務及進行廣告、行銷、業務招攬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對外揭露與甲方業務合作意旨與範圍,不得單純以甲方名義為之, 並應提供完整之資訊予使用者並確保與甲方提供之資訊一致,且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二、利用使用者資料行銷時,如使用者表示拒絕行銷者,乙方應立即停止利用該使用者資料行銷,且於首次行銷時,提供使用者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
乙方與使用者簽訂個資同意書,其內容如有涉及使用者於甲方留存個資相關資訊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事先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
乙方經由開放 API 平台及開放 API 連結甲方系統存取公開資料所需之電腦軟/硬體設備、雲端環境、通訊網路及其他必要器材設備之建置、準備及維護,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乙方應切實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 員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合作開放證券公開資料查詢自律規範」及其他執行本服務應遵守之法令規範,並就本契約相關業務合作範圍訂定標準作業程序,落實使用者權益保障、保密義務及採取符合「技術規格暨資安標準規範」之安全維護措施, 以確保資訊安全。
乙方於提供本服務、使用開放 API 及履行本契約約定之權利義務時,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且不得有侵害甲方、使用者利益或其他不當或非法之行為。
乙方如有違反本條約定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改善,如於合理期間內仍未改善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後終止本契約、暫停或停止本服務。
第六條 資訊安全
乙方應遵循甲方指定之「技術規格暨資安標準規範」等技術文件,落實資訊安全防護相關作業,不得從事駭客攻擊、病毒植入、惡意程式或其他任何不法行為,並應防免第三人可能利用乙方與甲方連結之相關渠道進行上開不法行為致甲方受有侵害之虞。如有致生資訊系統異常、資訊安全事件,有損使用者權益之虞時,乙方應於上開事項發生時立即通知甲方及使用者,並採取應變作業、防止事件擴大及保全證據等處理。另如涉及本服務相關系統之重要變更,應於○個營業日前通知甲方,但因緊急情況而有立即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者,應即時通知甲方及使用者。
乙方應依「技術規格暨資安標準規範」對其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項目,透過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定期檢核。
甲方為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維持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於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提高資訊系統標準及加強安全控管作業。
若乙方有違反前各項約定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改善,如於合理期間內仍未改善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後終止本契約、暫停本服務或停止乙方使用開放 API。如因此致甲方、使用者或第三人受有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查核權力
甲方及其主管機關有權定期或不定期請求乙方提供本契約範圍內有關之資料,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單位對乙方進行業務查核(含資訊安全稽核),乙方應配合辦理,不得有拒絕查核、隱匿毀損有關資料、或對查核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逾期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或不全之情事。
除甲方之主管機關直接進行查核或經主管機關要求甲方協助查核外,甲方自行辦理前項查核前,應於查核基準日○個營業日前通知乙方,但乙方如有正當理由,得向甲方請求延期,但以一次為限。
乙方對甲方或其主管機關提出之查核報告,應立即採取改善
措施,若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改善,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後終止本契約、暫停本服務或停止乙方使用開放API。
第八條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及其受僱人、代理人、受任人、承攬人、使用人及履行輔助人等,因執行本契約,而自他方所取得或知悉之資料、訊息、技術、營業秘密等(以下稱資訊,)其經標示為「機密」者,應永久保密。除有以下原因之一發生外,任一方不得將機密資訊洩露、交付、重製、節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移轉予任何第三人,對外公開或私人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為本契約以外之使用:
一、經提供方事前書面同意。
二、提供方自行使該機密資訊成為公開或眾所周知之文件或資料。
三、自無須負保密義務之第三人所取得之資料。
四、依法令、司法檢調機關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應揭露者。五、接受方非利用機密資訊所獨自開發之資料。
本契約屆期、經終止或解除時,雙方應將自他方所取得任何形式之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實體文件、光碟、軟硬體或電磁紀錄等)返還之,如無法返還者,應予刪除或銷毀 ,並應提供刪除或銷毀紀錄以供查核。
本契約期間,任一方自他方攜出入之資訊等,應經他方審核其必要性及機密性後,依他方門禁管理相關等規定辦理,方可攜出入。
甲、乙雙方及其受僱人、代理人、受任人、承攬人、使用人及履行輔助人違反本條保密義務者,應自負刑事責任,並由違約方與該行為人連帶負擔一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與即時必要之防止損害擴大及保護義務。涉及資訊安全事件者,應依第六條約定辦理;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情事者,應自知悉時起○小時內通知他方,及依他方指示事項通知當事人,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違反本契約或提供本服務過程中致
生使用者或第三人受有損失時,乙方應迅速查明發生原因並通知甲方、使用者或該第三人,並就該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前項使用者或第三人受有損失係因甲乙雙方共同造成者,甲、乙雙方按可歸責之比例定其責任範圍,任一方如先行賠償該使用者或第三人之損失,得另行向他方請求其應負擔之部分。
因可歸責之一方事由,違反本契約約定之義務,致生他方受有損失時,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作資訊揭露
甲、乙雙方應於其官方網站上設置專區,揭露本契約業務合作之對象、範圍及他方之網站連結網址,並提供查詢管道,供使用者或第三人查詢。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亦同。
第十一條 消費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應設置適當之使用者服務管道,受理並妥適處理使用者對本服務所提出諮詢或申訴,並應將該使用者服務管道公告於官方網站且應通知他方。使用者或第三方就本服務提出諮詢或申訴時,受理之一方應適時受理並為妥適處理,並得請求他方給予必要之協助,不得藉故拖延處理或推諉卸 責。乙方並應建立爭議解決機制,包含處理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所生消費爭議,並因此受有損害者,甲方於甲方主管機關核定之一定金額範圍內,應先行向使用者給付。但經證明使用者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甲方就前項先行給付使用者之金額範圍內,對乙方有求償之權利。使用者所受損害經甲方依前項給付後仍有不足者,乙方應依第九條約定就該使用者所受損害之差額,自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因天災事故、電力或電信基礎設施故障、公共事業服務中斷、暴動、戰爭、恐怖攻擊、政府公告之指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致一方受有損失者,他方無須負責。
第十三條 國際制裁及防制洗錢
甲、乙雙方聲明均非受聯合國、國際組織、外國或本國政府為經濟/資恐制裁對象。
任一方如經證明為前項受制裁對象或對前項聲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他方無須催告即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如因此受有損失,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任一方經證實有涉犯本國或外國法令規定洗錢行為之虞時,準用前項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解除或終止約定
x契約存續期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甲、乙雙方合意外,任一方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他方得逕行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之契約:
一、因法令變更、不可抗力或有違反法令之虞,或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主要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者。
二、聲請、被聲請或被命令為解散、歇業、重整、破產、清算、併購,或受假執行、假處分、假扣押、被合併者,或因營業讓與,致本契約不能履行者。
三、未善盡、未履行或有違反本契約或契約附件應履行義務,經一方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四、公司組織或法定代理人變更時,有嗣後不能履約之情事者。
五、負責人及員工就本契約有收受佣金、回扣、賄賂或其他不當利益,或涉及刑事犯罪之情事者。
因前項各事由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係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受有損害者,可歸責之一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得因一方或甲方因其主管機關之命令、指示,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全部或部分,因契約終止所生之權益損失處置,由甲、乙雙方就契約實際執行狀況另行協議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誠信經營條款
任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之契約條款時,應於法令許可範圍內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任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本條所稱之不誠信行為,係指雙方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第十六條 契約期間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契約期間自生效日起至民國○年○月
○日為止,任一方未於契約期間屆滿○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屆期不再續約者,則本契約自動續約一年。
本契約第四條及第八條約定,於本契約期間屆滿、解除或終止後,仍有效力。
第十七條 契約效力
x契約效力同第十六條契約期間,並自契約簽訂日起,取代簽訂日前一切口頭及書面之同意或協議事項。
本契約各條款內容適用時,如因嗣後法律變更或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一部無效或部分失其效力者,不影響他部之效力。
本契約附件與各條款之約定,有同一效力,如有衝突者,應以本契約條款為優先適用,或有重覆約定者,應以補充範圍較廣及明確者,為優先適用。
本契約條款及附件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契約簽署後新增、補充或變更之附件,未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者,無效。
本契約之內容,有未盡明確或未記載者,除本契約簽訂後,另有書面約定外,逕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八條 契約移轉及複委託
x契約之權利義務,應經他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移轉予第三人,他方並應配合辦理相關移轉事項,未經他方書面同意,而逕行移轉者,
對他方不生效力,並得為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事由。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就本契約相關權利義務不得複委託第三人處理,如有違反對甲方不生效力,並得為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由,如因此致生甲方損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通知效力
雙方之通知,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得以書面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於本契約所立地址或其聯絡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始生效力,嗣後地址、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如有變更者,他方未通知變更者,不影響一方通知送達效力,屬營業登記所在地,未依法變更登記者,亦同。
第二十條 準據法
x契約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適用及解釋。第二十一條 雙方爭議處理及訴訟管轄
雙方同意於履行本契約時,如有任何爭議或糾紛者,應本於善意及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倘雙方經協商未果得交付仲裁,以中華民國仲裁法為依據,仲裁地為臺北市;如有訴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契約收執
x契約計正本○份,副本○份,由甲方執正本○份、副本○份,xx執正本○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