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永豐銀行保險電子商務服務契約書
申請人(以下簡稱本人)茲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豐銀行)申辦保險電子商務服務,聲明同意下列事項: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當事人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保險電子商務服務契約對本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xx
x、「保險電子商務」:包含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二、「保險電子交易」:指本人經由網際網路與永豐銀行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辨識本人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永豐銀行所代理之各項保險服務。
三、「電子訊息」:指永豐銀行或本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五、「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六、「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七、「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八、「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九、「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十、「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xx、「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所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第三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永豐銀行及本人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本人與永豐銀行交易前,應先確認永豐銀行正確之網址。永豐銀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本人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永豐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永豐銀行及本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ㄧ要求本人再確認:
一、 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本人。
二、 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本人。
經本人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該項電子訊息視為已經永豐銀行受理。
永豐銀行受理本人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個營業日內將結果通知本人。
本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應於同意承保後,將網路投保交易成功訊息(內容包含保險單號碼或交易序號、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本人。本人指定之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永豐銀行或本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但永豐銀行可確定本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本人。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豐銀行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永豐銀行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永豐銀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永豐銀行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本人。
第七條 本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本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本人於使用永豐銀行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永豐銀行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永豐銀行請求賠償。
第八條 本人之注意義務
本人對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工具與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本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永豐銀行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本人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權利。本人如擬恢復使用,應向永豐銀行提出申請。
本人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成為永豐銀行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會員後,
須使用個人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及網路密碼進行永豐銀行網路投保作業或網路保險服務,並在當次交易過程中,由永豐銀行進行身分驗證。
本人經完成前項身分驗證作業成為永豐銀行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會員後,如本人於申請完成後五年之期間內並未再與永豐銀行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或網路保險服務者,本人非經重新完成前項身分驗證作業,不得再以永豐銀行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會員身分進行網路投保作業或網路保險服務。
第九條 交易核對
永豐銀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人,本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永豐銀行查明。
永豐銀行對於本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永豐銀行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本人。
第十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本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永豐銀行應協助本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永豐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永豐銀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條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永豐銀行接受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本人。但永豐銀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資料安全
永豐銀行對於所保有本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永豐銀行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資訊保密義務
永豐銀行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要求外,永豐銀行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四條損害賠償責任
因本契約雙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 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紀錄保存
永豐銀行及本人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永豐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本人指定之保險公司通知本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第十六條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第十七條 會員資料之使用
本人同意永豐銀行得依本人登載之個人資料提供永豐銀行各項活動、電子刊物、站內資訊及保險商品等相關資訊。惟本人得隨時利用書面或電話(客服專線:00-0000-0000 )通知永豐銀行停止電子廣告郵件等之寄發。
第十八條本人終止契約
本人得隨時通知永豐銀行終止本契約。
第十九條永豐銀行終止契約
永豐銀行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人。但本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永豐銀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人終止本契約:
一、 本人未經永豐銀行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二、 本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 本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 本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第二十條通知處所
任一方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若有變更前述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時,應通知永豐銀行。
第二十一條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本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三條 契約修訂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永豐銀行及本人協議補充或修正之。
第二十四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2022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