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要求:符合GB/T1354-2018中籼米三级以上质量标准和GB2761-2017、GB2762-2017、GB2763-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大米有关规定,且该批次粮食保质期必须在本协议协定的合同期内。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应商)签订相关《粮食采购合同》,乙方(或乙方指 定的供应商)作为供货单位,应向甲方提供具有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的检验报告。若该批次粮食为国外进口的,必须提供该批次粮食的质量、卫检等进口相关证明资料,并盖 上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应商)公章确认。
粮食定向购销协议
甲方: 协议编号:
乙方: 签约地点:三水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三国资〔2021〕33 号《佛山市三水区区属粮食企业储备粮油轮换交易(购销)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为做好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工作,确保储备粮储足、储好、储活。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应合作开展 大米(不含糯米) 定向购销业务(本协议中所指的储备粮均为 大米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粮食入库
标的、数量与价款:甲方直接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储备粮:品种名称 ,数量 吨,采购价按签订《粮食采购合同》为准,最高价格不能超5500元/吨。
质量要求:符合GB/T1354-2018中籼米三级以上质量标准和GB2761-2017、GB2762-2017、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大米有关规定,且该批次粮食保质期必须在本协议协定的合同期内。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应商)签订相关《粮食采购合同》,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应商)作为供货单位,应向甲方提供具有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的检验报告。若该批次粮食为国外进口的,必须提供该批次粮食的质量、卫检等进口相关证明资料,并盖上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应商)公章确认。
协议期限:协议期限为6-10个月,即自首次签订《粮食定向购销入库确认书》之日开始生效,协议期限内乙方可中途轮换1次,至该批次粮食出库完毕后结束。
粮食的运输、管理与存放:粮食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的仓库存放,甲方负责对粮食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粮食的验收与货款的支付:粮食入库时按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验质,过磅验斤,按净重验收入库。粮食入库完毕后经甲方初步抽样检验合格的,甲方按验收合格的实际入库数量及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应商)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结算 80% 的货款,余下20%的尾款则经甲方抽样送交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相关质量要求检测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粮食定向购销入库确认书》,粮食的粮权归甲方所有,甲方结清余下20%的尾款。
6、其他费用的承担:甲方负责协议期间的粮食保管所需费用;乙方负责协议期间粮食出入库及轮换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库运费、出入库装卸车叠堆费、搬运费等)。
协议期内粮食轮换
1、轮换书面申请原则:乙方负责粮食的轮换工作,应遵从“费用包干、常储常新”的原则。乙方在每批粮食轮换前,必须提前20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轮换。
2、提前轮换的特殊情况:甲方在保管过程中,如粮食经检验不再适宜储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轮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提前轮换书面通知后30日内完成粮食轮换。
3、粮食轮换要求:
乙方提出中途轮换协议粮食,必须要按照先入后出的轮换方式执行。乙方自主轮换库存大米,所需资金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各项出入库工作。对新轮入的粮食,按本协议第一条“粮食入库”的具体条款执行,即在保证粮食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相互签订《粮食采购合同》的方式,重新确定粮食的品种及单价,并根据实际入库的粮食总价值调整相关履约保证金。
粮食的销售出库与结算方式
1、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订《粮食销售合同》,按双方签订的《粮食定向购销入库确认书》数量与约定价格(即:采购价格扣减粮食库存时间计算的轮换价差,粮食库存时间自整批入库完毕且以签订《粮食定向购销入库确认书》当日至双方签订《粮食销售合同》当天计算为止)销售给乙方。乙方在交货期限内按付款进度提货,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粮食提货手续,提货完毕且结清货款(损耗或溢余均由乙方xx)x,xxxx方无息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2、协议期限内,乙方自主要求多次轮换出库的粮食,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客户)按原入库数量与单价签订《粮食销售合同》,待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客户)提货完毕且结清货款后,由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普票、□专票)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客户),轮换价差在协议期限届满前的最后一次的销售出库中方进行结算。
3、乙方必须在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前轮换出库,双方按所签订的《粮食销售合同》当天计算轮换价差。协议期限届满后15日仍未出库完毕,按双方确认的入库数量以0.5元/吨/日计收逾期保管费;逾期超出30日,则乙方属于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且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将未出库粮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销售。
轮换价差
1、根据 年 月 日招投标结果,甲方按实际库存储备时间(标准: 元/吨/年,即平均 元/吨/月)计算轮换价差。首次入库,按整批入库完毕并签订《粮食定向购销入库确认书》当日起计算轮换价差(不足当月,按年轮换价差每天平均值计<年为365>,保留两位小数点);整月数量不变,按月末统计时点实际库存数量计算当月轮换价差。双方同意协议期限届满,停止计算轮换价差。
2、协议期限内,xxx提出该批次粮食提前出库且不再补库的,则乙方必须提前15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提前出库,轮换价差计算期以签订《粮食销售合同》当天为止。
3、协议期限内,xxx提出该批次粮食延期出库的,乙方必须提前15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如该批次粮食尚在保质期内且经再次质量检测合格的,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乙双方另行再签订补充协议。
履约保证金
粮食入库完毕后经甲方初步抽样检验合格,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供应粮食货值总金额的10%向甲方缴交履约保证金,并根据实际入库的粮食总价值调整相关履约保证金。
2、协议期届满前,乙方按约定履行粮食回购及轮换义务后,原则上甲方应于协议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可转为乙方回购粮食的预付货款。
3、协议期限内,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查档费、差旅费、鉴定费等有关费用)。
4、协议期限内,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或非因政府应急需求擅自将库存粮食另行出售或出库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当于履约保证金一倍数额的违约金。如保证金不足以抵偿乙方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其他损失。
六、粮食保管要求
1、粮食入库后甲方负责按粮食储存的规范要求储存保管,保证该批次粮食在储存期内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保管标准要求。
2、粮食储存期间,如粮食质量出现非正常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粮食变质而遭到损失。如出现粮食不宜储存情况的,甲方应立刻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出库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3、粮食储存期间及轮换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耗由乙方负责,如出现被盗或不正常损失(如发生储粮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七、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1、“不可抗力”是指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突发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及时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如不可抗力超过120天,双方将通过协商另行达成协议。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相对方。
4、协议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新的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情势变更,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可商议终止/修改本协议。
5、协议履行期间,如因政府应急预案需要启动本协议所涉库存粮食的,则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向乙方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且合同终止。
八、其他约定
1、协议期限内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合同任何一方可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签字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传真件、扫描件或其它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