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授信號碼:
立約人(即借款人)茲提供立約人或抵押人(擔保物提供人)所有之抵押物(詳設定契約書內容)設定抵押權予貴公司,用以向 貴公司借款,並邀同保證人等,簽訂本借款約定書。就本抵押借款,同意遵守后列條款之約定:第一條 借貸條款
一、借款金額:新台幣 元整(以下簡稱本貸款)。二、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三、借款利息及利率調整方式:(以每月為一期)
(一)、□無限制清償期限利率:
□按保單分紅利率
1.□自首次撥款日起至第 期止,按:□固定年利率 %計息。/ □_______
加/減年利率 %計息,並於每年 月隨保單分紅利率調整而調整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保單分紅利率
2.□自第 期起至第 期止,按:□固定年利率 %計息。/□_______加/減年利率 %計息,並於每年 月隨保單分紅利率調整而調整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台灣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1%,減政府補貼利率 %計算,目前為年利率 %。嗣後隨台灣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之。
4.□其他
5.□開辦手續費:新台幣 (二)、□限制清償期限利率:
元整。
□按保單分紅利率
1.□自首次撥款日起至第
期止,按:□固定年利率 %計息。/ □_______
加/減年利率 %計息,並於每年 月隨保單分紅利率調整而調整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保單分紅利率
2.□自第 期起至第 期止,按:□固定年利率 %計息。/ □_______
加/減年利率 %計息,並於每年 月隨保單分紅利率調整而調整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保單分紅利率
3.□自第 期起至第 期止,按:□固定年利率 %計息。/ □_______
加/減年利率 %計息,並於每年 月隨保單分紅利率調整而調整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保單分紅利率
4.□自第 期起至第 期止,按:□固定年利率 %計息。/ □_______
加/減年利率 %計息,並於每年 月隨保單分紅利率調整而調整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
上述利率調整基準日,均為調整當月之約定還款日(即本條第四項所約定日期)。
本約定書所稱保單分紅利率,係為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及第一銀行三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年利率之平均值。如其中有行庫因合併或其他原因消滅時,以保險公司之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之行庫取代,如無指定則採剩餘行庫計算。
四、借款本金利息(即期付金,以每月為一期計之)償還方式:
(一)、□ 自首次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 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攤還全部剩餘本金及利息。
(二)、□ 自首次撥款日起算 個月為寛限期,在此期限內,於每月 日按期繳付利息,寛限期滿後按剩餘期數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攤還全部剩餘本金及利息。
(三)、□ 借款期間內,於每月 日按期繳付利息,本金於借款到期日全部清償。
(四)、□ 其他:
五、遲延繳款利息:
立約人逾期繳付每期應付之期付金或利息時, 貴公司得按期付金 × 借款利率 × 逾期天數 ÷ 365 ×
1.1 計算遲延利息。六、遲延違約金:
立約人如未按期繳納利息、償還本金或攤還本息時, 貴公司得於合理時間催告立約人後,將立約人對 貴公司所負一切債務改依 貴公司於營業場所牌告基本放款利率計息,並自應付日之翌日起至償還日止,逾期在 180 天以內者,按本金餘額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超過 180 天者,其超過
180 天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第二條 一般約定條款
一、約定書以 貴公司內部徵信審核通過准予撥貸且擔保物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為生效要件,於立約人及保證人完成提供徵信審查資料、撥款前所需之各項文件及雙方另行協議之契約後, 貴公司依立約人出具之「撥款授權書」所指定之撥付方式撥款,即視為對全體立約人撥款,全體立約人均承認本約定書之借款債務並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願確實遵守另與 貴公司訂立之各個授信契據所列各條款,並將各授信契據包含增補契約及其他相關書面約定中各條款視為本約定書之一部份。
三、立約人對 貴公司負擔數宗債務時,如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辦理抵充。
四、立約人同意擔保物如有損毀、滅失或價值減少時,立約人應立即通知 貴公司, 貴公司得定合理期限要求立約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如逾期不能提供擔保時, 貴公司得定相當期限要求立約人以現金清償與貶值部分相當之債務。若立約人逾期仍無法現金清償與貶值部分相當之債務,則 貴公司得依第五條第二項方式辦理。
五、貴公司對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所發出之任何償付請求或通知,於送達收件人或其代理人最後所通知之地址時,即視同已充分通知。如收件人或其代理人未事先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其已變更通知之地址,或有其他可歸責收件人或其代理人之情形致 貴公司不能對其最後通知之地址為送達時,上開請求或通知,於 貴公司向收件人或其代理人最後通知之地址投郵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同已送達於收件人。
六、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同意 貴公司經通知後得將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與 貴公司往來之業務委由第三人處理,並同意 貴公司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以電腦處理、蒐集、利用、國際傳遞立約人之所有資料,並向相關之個人、機關、法人等查詢該等資料及往來紀錄;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亦同意 貴公司將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與 貴公司相關往來之資料提供予(1)受讓、參貸(或擬受讓、參x) xxxxxxxxx,(0)受 貴公司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3)貴公司之總公司及分公司,(4)貴公司之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5)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國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惟 貴公司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往來資料有錯誤時, 貴公司應更正並恢復原狀。
七、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對 貴公司所負之各宗債務,其債權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願依 貴公司通知再立債權憑證,提供 貴公司收執,或依據 貴公司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影本、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履行債務。
八、貴公司得因業務需要,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但應通知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同意 貴公司及貴公司委任處理催收業務之機構得就與本約定書及各項業務往來有關之雙方口頭及電話談話予以錄音,並得自行決定該錄音之保存期限,如有涉訟時,並得以之作為訴訟上資料提出於法院。
九、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對 貴公司所負之各宗債務,除雙方有特約者外,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如因授信契據或本約定書涉訟時,合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如對本約定書有疑義,可逕與 貴公司服務專線聯絡。電話:0000-000-000
傳真:(00) 0000-0000
第三條 抵押人條款:
一、擔保物提供人所提供之本抵押物之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代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有關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行使抵押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即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以內之清償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之給付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之賠償。
二、抵押人承諾如於抵押權設定後,在抵押物上蓋建、拆建、增建者,應取得 貴公司之書面同意,如因而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立約人或抵押人需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三、抵押人非經 貴公司書面同意,絶不出售(或讓與或出租或出借)抵押物、或設定任何負擔、或在抵押之空地上營造建築物(倘抵押物為空地者)。如違反上述約定,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立約人或抵押人另行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之其他價值相當之擔保品,或請求立約人於所定期限內清償債務並賠償抵押權人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四、抵押物全部或一部因公用徵收,或因其他原因,抵押人得領取補償價款或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代
理抵押人,直接請求領取,並用以抵還立約人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立約人及抵押人均不得異議,並以本同意書為此項授權之證明。
五、抵押人所提供之抵押物願配合 貴公司隨時查驗。
六、立約人或其保證人有違反其與 貴公司所訂定借款契約之相關規定或其他法令等情事,立約人及抵押人同意由 貴公司處分抵押物以抵償債務人或其保證人因違約所生債務或損害賠償。
七、於債務契約期間,抵押物應以建築物之重置成本為投保金額,由抵押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產險或其他必要之保險,並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單上所記載之抵押權人及保險金優先受償人,如抵押人聲請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附加抵押特約條款,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 貴公司之同意,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抵押人負擔,保險單正本及保險費收據副本應交 貴公司收執。
八、抵押人保證所提供之抵押物(含增建物)完全為抵押人合法所有,同時就抵押物之現況及使用情形確實遵守以下規範,不為任何足以減低該抵押物價值之一切行為,如有不實或違反,抵押人願對 貴公司負責違約及損害賠償等一切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一)、□ 空置:抵押物目前空置中,並無任何出租、出借、供第三人使用或出典等情事,爾後或有需要,亦將為抵押人自住使用。
(二)、□ 出租:抵押物目前出租,抵押人應提供租賃契約影印本予 貴公司,並切結內容與正本相符;爾後租約如欲續約時,亦同。
(三)、□ 自住使用:抵押物目前自住使用,並無任何出租、出借、供第三人使用或出典等情事。
(四)、□ 無償使用:抵押物目前為無償供第三人使用,無任何出租、出典或任何類似租金、典價等給付對價情事,抵押人或立約人如有違反借款約定情事時,抵押人應即刻將出借之擔保品收回,絕無異議。
(五)、□其他:
抵押物標示:土 地:
建 物:
本條內容係經個別商議,抵押人明瞭並同意本條內容,特簽名或蓋章於後:抵 押 人:
立 約 人:
第四條 保證人條款:
保證人對 貴公司所附保證債務之範圍,為立約人依本約定書所負本金、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保險費、其他各項應付費用或款項、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
保證人對 貴公司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應自本契約成立生效日起至立約人依本契約所負債務完全清償之日為止。
保證人除願遵守前二項約定外,並同意下列各款事項:
一、在立約人於清償期屆至而不依本契約還款、或依本契約約定而視為全部到期時,經合理期間催告後
,保證人願負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同意在經其保證之主債務全部清償前,其因一部代償而承受 貴公司對立約人之一部債權,應次於 貴公司對立約人所執有之剩餘債權而受償。
三、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 貴行移轉債權及(或)物權時,不得因擔保物權有瑕疵而持異議。
四、立約人發生破產法上之和解或破產時,保證人不得主張減免責任。
五、除 貴公司同意並辦妥換保手續外,保證人依法不得中途終止保證契約。
本條內容係經個別商議,保證人明瞭並同意本條內容,特簽名或蓋章於後:
保 證 人:
第五條 個別商議條款
一、□ 提前還款違約金:(本款為立約人採用限制清償期間利率適用)
(一)□ 立約人自首次撥款日起第一年內提前償還全部或部份借款者,同意支付提前償還金額
﹪為違約金,第二年內提前償還全部或部份借款者,同意支付提前償還金額 ﹪為違約金,第三年內提前償還全部或部份借款者,同意支付提前償還金額 ﹪為違約金。
(二)□ 其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 貴公司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 貴公司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繳付利息或費用時。但若立約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貴公司協議訂有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者,則改依協議條款辦理。
(二)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時。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六)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七)立約人對 貴公司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 貴公司核定用途不符時。
(八)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 貴公司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三、□立約人發生前條違約情事時,經 貴公司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 貴公司得將立約人投保 貴公司之各種保險到期解約金、辦理保單貸款金及立約人對 貴公司之一切到期債權,主張抵銷立約人對 貴公司所負債務。
四、□如抵押人違反第三條第八項之約定,怠於投保或續保時, 貴公司得經合理期間催告後,逕以本約定書為授權書代為投保,若由 貴公司墊付保險費,立約人應立即償還,如未立即償還, 貴公司得自立約人繳付之本息中抵充或逕將該保險費列入立約人之借款中,並按各個授信契約約定之利率計息,但 貴公司並無代為投保或代付保險費之義務。抵押物遭遇損失,保險公司無論任何事由拒絕或遲延給付應付之保險金者, 貴公司得訂合理期限請求立約人提出經 貴公司認可之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逾期不提出者,依本約定書第五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立約人同意 貴公司得將其因本借款關係所取得之立約人最新地址、電話提供予立約人投保產險之保險人。
五、□抵押物之他項權利設定、變更及塗銷登記所需繳納登記費、規費、代書費及其他手續費, 立約人同意自行負擔。
六、□其他:
以上個別商議條款,經 貴公司詳為說明後,立約人及抵押人完全知悉且同意上述個別商議條款第 項。
立約人及抵押人簽章:
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上開全部條款內容〈包含第五條個別商議條款〉並已充分瞭解且確認無誤,承諾簽訂本約定書,簽章於下,並同意 貴公司另行加註
『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交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收執。此致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借 款 人 □ 兼擔保物提 供 人 | 姓名: 蓋章 身分證 字 號: 住址: | 對 保 人: 對保地點: 對保日期: | □ 抵 押 人 | 姓名: 蓋章 身分證 字 號: 住址: | 對 保 人: 對保地點: 對保日期: |
□ 借 款 人 □ 保 證 人 | 姓名: 蓋章 身分證 字 號: 住址: | 對 保 人: 對保地點: 對保日期: | □ 抵 押 人 □ 保 證 人 | 姓名: 蓋章 身分證 字 號: 住址: | 對 保 人: 對保地點: 對保日期: |
□ 借 款 人 □ 保 證 人 | 姓名: 蓋章 身分證 字 號: 住址: | 對 保 人: 對保地點: 對保日期: | □ 抵 押 人 □ 保 證 人 | 姓名: 蓋章 身分證 字 號: 住址: | 對 保 人: 對保地點: 對保日期: |
□ 借 款 人 □ 保 證 人 | 姓名: 蓋章 身分證 字 號: 住址: | 對 保 人: 對保地點: 對保日期: | □ 抵 押 人 □ 保 證 人 | 姓名: 蓋章 身分證 字 號: 住址: | x x x: xxxx: xxxx: |
x x x x x 月 日
9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