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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广东xx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六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x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x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x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xx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