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4215220243001
普陀区禁毒智能化管理服务预警平台(二期)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42152202430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 乙方:广东环天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 司 |
法定代表人:xxx(男) | |
地址:xxxx 0000 x | 地址:xxxxxxxxxxxxx xxxxxxxxx 00 x 000 x |
邮政编码:510130 | |
电话: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xxx | 联系人:xx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2605000 元,大写:贰佰陆拾万零伍仟元整
2.2 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址。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全部系统建设并通过验收(其中包含 1 个月试运行)。
为满足市禁毒委对区禁毒“626”分平台建设的总体进度要求,尽快实现市、区两级的业务联动,落实市禁毒委的任务要求,要求成交商签订合同后两个月内建设完成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禁毒重点关注化学品监管系统及禁毒重点关注器械设备监管系统三个系统。为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成交商必须根据时间进度交付阶段性项目成果,甲方对阶段性成果进行评估和验收,如成交商不能在各阶段按时交付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标书约定的需求,将视为成交商合同违约,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阶段性交付成果要求为:
(1)本项目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成交商交付上述三个系统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演示原型以及与市禁毒委“626”平台成功对接。要求成交商提供市级平台建设方或承建方出具的对接通过的正式测试报告;
(2)本项目合同签订后 20 日内,成交商提交满足上述三个系统需求的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详细说明书,对接接口说明书文档;
(3)本项目合同签订后的 45 日内,成交商交付上述三个系统可以运行的初版、系统测试方案、系统测试报告;
(4)合同签订后的 2 个月内,交付第一阶段终版建设内容。
(5)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全部系统建设并通过验收(其中
包含 1 个月试运行)。提供整个系统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详细说明书,对接接口说明书、系统测试方案、系统测试报告等文档。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xxxx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
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1)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单位在收到成交单位开具的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30%款项;
2)项目启动后采购单位在收到成交单位开具的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40%;
3)全部系统建设完成并通过试运行后且采购单位收到成交单位开具的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4)项目验收完成后并得到采购单位与项目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确认,财务监理进行项目结算审价完成及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后,向成交单位支付至审定金额 100%;
项目款项支付如遇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财政关账无法支付则顺延。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
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2.1 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10.2.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
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10.2.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