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中心最大风速赔偿限额表(按百分比确定)。其中风速标准符合《热带气旋等级标准GB/T 19201-2006》对台风、强台风及超强台风的标准。
华泰财险台风灾害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座落于保险xxx地址内的下列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四)存放于院内室内的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负有照管责任的第二条所列的财产。
(二)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手表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
(三)日用消耗品、机动车、商业性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
(五)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六)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台风路径穿过投保区域造成被保险人投保地址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本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的任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并在保单中载明。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总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依据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数据提供机构出具的台风数据或非本保险合同释义中的特定含义而提出的索赔。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xx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五)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罚金、罚款等惩罚性赔偿。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承保的风险期间以自然月为基本单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 5 月份至 12月份期间任意一个自然月或多个自然月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中。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及相应条款,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内容,其中包括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提供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的,应当及时一次
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完整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提前投保日期,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完成投保并交清全部保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本保险合同一旦生效,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人进行报案,被保险人应提供下列索赔资料:
(一)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信息(姓名、开户行名称、账号)。保险人可通过其他公开途径知晓部分上述信息或资料的,则可免除被保险人提供该部分资料的义务;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x保险合同的赔偿,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数据提供机构提供的《中国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台风报文》中的“台风中心位置”、“台风近中心风速”和距离投保地点直线距离最近的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降水观测数据为依据。
如果其他主体发布的台风数据与上述数据不符,则以《中国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台风报文》中的数据为准。如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法从距离投保地点直线距离最近的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获取降水数据,则应当以相应备用的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观测数据替代。
第二十三条 一个编号台风过程仅赔付一次,如果台风中心位置两次或两次以上经过投保区域,则按照赔偿金额的最大值进行赔付。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个编号的台风过境的事故,被保险人可以多次索赔,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多次支付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台风中心位置在保险期间内到达投保区域,则认定保险事故发生,无论其造成的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均视为发生在保险期间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进行投保,并在保单中载明:
风速 同心圈半径 | 32.7m/s≤风速<41.5m/s | 41.5m/s≤风速<51m/s | 风速≥51.0m/s |
不超过 40km | 40% | 60% | 100% |
超过 40km 且不超过 80km | 20% | 40% | 60% |
超过 80k 且不超过 120km | 10% | 20% | 40% |
(一)近中心最大风速赔偿限额表(按百分比确定)。其中风速标准符合《热带气旋等级标准GB/T 19201-2006》对台风、强台风及超强台风的标准。
(二)日累计降水量赔偿限额表(按百分比确定)。
日降水量 同心圈半径 | 100.0mm≤日降水<250.0mm | 250mm≤日降水<300.0mm | 日降水≥300.0mm |
不超过 150km | 10% | 50% | 100% |
(三)同时选择上述(一)和(二)。
不同情况下的赔偿限额按上表中所示比例进行计算,具体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二十五条 如果相同的近中心最大风速在多个半径圈内出现,则按照最小半径圈对应的比例计算赔偿限额。如果同一个半径圈内有多个近中心最大风速数值,则按照其最大值对应的比例计算赔偿限额。如果台风中心位置在赔付范围内停留多日,则以 150km 半径圈内距离投保地点最近的国家级地面观测站观测到的“日累计降水量”的最大值对应的比例计算赔偿限额。如果中央气象台两次台风速报中的中心位置都在赔付范围外,但两个位置的连线
(直线)实际与赔付范围相交,而中央气象台由于观测频次的原因,未发布台风中心位置在赔付范围内的近中心最大风速,则选取台风中心位置进入赔付范围前和脱离赔付范围后,两个相邻近中心最大风速,依照两个相邻台风中心位置的连线对近中心最大风速差值获取风速计算赔偿限额。一个编号的台风过程仅赔付一次,如果台风中心位置多次经过投保地点所在范围,则按照对应的赔偿限额的最大值计算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人提供的赔偿计算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如果被保险人对台风及降水数据的准确性有异议,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盖章的中国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台风数据与/或和保险标的直线距离最近的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降水监测信息证明;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损失计算方法有异议,应当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被保险人自己的计算方法。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二十九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台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台风特指中央气象台(中国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已编号的台风,从台风开始编号起至取消台风编号为止。
2、台风编号:中国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对出现的热带低压和台风进行的编号。
3、停止台风编号:当台风移出编号区域或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已减弱到 6 级以下且无严重天气时,停止编发台风实况和预报。
4、台风路径: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台风路径特指台风开始编号之后中央气象台对外公布的台风中心路径点的连线,以中央气象台官网发布的路径为准。
5、近中心最大风速: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所出现的最大平均风速。
6、投保区域:台风的强风投保区域是以投保地址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为圆心,半径
120 公里以内的区域。台风的强降水投保区域是以投保地址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为圆心,
半径 150 公里以内的区域。
7、数据提供机构:指中国气象局及其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机构及专业气象服务企业,以及其他保险人和投保人认可的权威天气数据提供机构。
8、台风风速分级:依据《热带气旋等级GB/T 19201-2006》标准,台风风速等级如下:
级别 | 近中心最大风速(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 |
台风 | 32.7-41.4m/s |
强台风 | 41.5-50.9m/s |
超强台风 | ≥51.0m/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