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森源电气”或者“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与兰考县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签署的《兰考县人民政府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光伏扶贫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xx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xx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签署《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所涉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必需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他方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兰考县人民政府为国家行政机关,具备签署《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分别由公司、兰考县人民政府签署。本所律师认为,合同各方均已签署,合同签署真实。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对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双方责任、技术要求、收益分配等事项作了书面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已经各方签署,该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真实、合法。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兰考县人民政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具备签署
《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已由协议各方签署,该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