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9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 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股票简称:华统股份 股票代码:002840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三月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22年1月28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04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统股份”或“发行人”)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反馈意见中需补充披露内容已对申请文件以楷体加粗方式进行相应的补充、修改,提请贵会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本回复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目 录
问题 10 关于存货 113
问题 11 关于在建工程 135
问题 12 关于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41
问题 13 关于个人交易 145
问题 14 关于财务性投资 154
问题 1 关于认购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上海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上海xx是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且在本次发行后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请申请人说明:(1)由上海xx而非华统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原因;(2)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认购对象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发行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形或减持计划。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由上海xx而非华统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原因
(一)华统集团不直接认购的原因
x次认购主体上海xx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统集团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认购主体无其他结构性安排,且控制关系清晰。
根据华统集团出具的说明,上海xx为其2021年新设立的投资平台,将上海xx定位为集团对外的投资持股平台和新业务扩展的平台,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投资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开拓新的业务板块。由xxxx参与本次认购,主要是从调整集团持股架构和业务板块划分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便于股权投资活动精细化管理等原因。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鉴于上海xx于2021年设立,且未开展业务,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xxx、xxx承诺如下:“在上海xx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华统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海xx的股份,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通过上海xx所间接享有的与华统股份有关的权益。”
二、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上海xx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华统集团为认购本次发行股份而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华统集团持有上海xx100%的股权。
上海xx认购资金主要来源为自有资金和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提供的资金支持。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海xx自有资金
上海xx注册资本1亿元,由华统集团实缴后,可以作为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之一。
(二)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有能力向上海xx提供资金支持
华统集团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9月30日 | 2020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093,432.88 | 894,262.81 |
负债总额 | 801,365.07 | 620,892.70 |
所有者权益 | 292,067.81 | 273,370.11 |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675,523.12 | 892,396.10 |
净利润 | 5,110.44 | 23,682.89 |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口径,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以看出,华统集团资产情况良好,拥有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上海xx为华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华统集团有能力支持上海xx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款项。
xxxx已于2021年11月26日出具承诺:“本公司拟参与认购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股份认购款全部来源于自有或以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合法方式自筹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华统股份及其关联方(华统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的情形。”
发行人已于2021年9月13日出具《关于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函》,承诺公司不会向本次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三、认购对象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发行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形或减持计划
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9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认购对象上海xx于2021年9月1日成立,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经查询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3月13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的上市公司公告,前述期间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的证券账户对账单及出具的承诺函,华统集团及其控制的华晨投资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2年2月25日,华统集团、华晨投资出具《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针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或“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的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事项,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华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承诺人”)共同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华统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6个月内,承诺人未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2)承诺人不存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公开发行完成期间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亦不存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后6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3)在前述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期限届满后,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若届时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承诺人亦将严格执行最新政策。
(4)如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的,承诺人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华统股份所有。
特此承诺。”
2022年2月25日,上海xx出具《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针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或“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的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事项,上海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前,承诺人未持有华统股份股票,本次发行结束后36个月内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本次认购的华统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在前述不减持华统股份期限届满后,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若届时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承诺人亦将严格执行最新政策。
(3)如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的,承诺人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华统股份所有。
特此承诺。”
综上,华统集团及其控制的华晨投资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上海xx未持有华统股份股票,本次发行结束后36个月内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本次认购的华统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华统集团及其控制的华晨投资、上海xx已针对不减持发行人股份事项出具了有效的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查阅上海xx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等,核查上海xx参与定增的具体原因。
2、通过查阅华统集团《2020年审计报告》、2021年1-9月财务报表等,取得上海xx出具的《承诺函》,华统集团出具的《说明函》等,并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核查上海xx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华统股份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华统集团的证券账户对账单,华统集团及其控制的华晨投资、上海xx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核查认购对象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发行后六个月内的减持情形或减持计划。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由上海xx而非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原因是合理的。
2、上海xx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经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华统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认购对象上海xx已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36个月内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本次认购的华统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华统集团及其控制的华晨投资已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
问题 2 关于股份质押
关于股份质押。请申请人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情况,披露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将其持有的116,8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用于股权质押,占其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
63.2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22%。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质权人 | 质押股数(万 股) | 最高保证金额(万 元) | 质押到期 日 | 实际借款金额(万 元) | 借款合同到期日 | 占质押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比例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 2,400 | 30,432.00 | 2025 年8月 2日 | 1,120.00 | 2022年12 月1日 | 13.00% | 5.18% |
1,480.00 | 2022年12 月1日 | |||||||
1,610.00 | 2022年11 月30日 | |||||||
4,500.00 | 2022年12 月21日 | |||||||
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 8,000 | 97,360.00 | 2025 年7月 26日 | 11,384.00 | 2022年7 月26日 | 43.32% | 17.27% |
9,928.00 | 2022年7 月27日 | |||||||
12,280.00 | 2022年7 月28日 | |||||||
9,776.00 | 2022年7 月29日 | |||||||
3,560.00 | 2022年8 月1日 | |||||||
3,072.00 | 2022年10 月10日 |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 分行 | 1,280 | 13,088.00 | 2022 年10月8日 | 5,000.00 | 2022年6 月22日 | 6.93% | 2.76% |
合计 | 11,680.00 | 140,880.00 | 63,710.00 |
上述股票质押系控股股东华统集团为满足货款支付、经营xx等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而与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发生的正常融资行为,未将股份质押所获得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质押资金具体用途具有合理性。
(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华统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2)发生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未另行提供的;(3)质物价值下降到约定的警戒
线,出质人未按要求追加担保,或下降至约定的处置线的;(4)出质人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5)法律法规规定质权人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华统集团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一)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质权人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二)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物价值非因质权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未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三)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将出质的权利变现。
华统集团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实现质权:(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任一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的款项或相应利息;(2)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三项股权质押均不存在上述质权实现的情形。二、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截至2021年9月30日,华统集团简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9月30日 | 2020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093,432.88 | 894,262.81 |
负债总额 | 801,365.07 | 620,892.70 |
所有者权益 | 292,067.81 | 273,370.11 |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675,523.12 | 892,396.10 |
净利润 | 5,110.44 | 23,682.89 |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口径,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查询,并获取
华统集团征信报告,华统集团未发生过不良或违约类贷款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其信用状况良好。
综上,华统集团财务状况良好,资信情况和债务履约情况良好,可通过资产处置变现、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履约能力较强。
三、近期的股价变动情况,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以2022年2月25日为基准日,公司基准日前1个月、3个月、6个月的股票交易均价分别为16.33元、13.68元、11.48元,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波动较小,股价较为稳定,且远高于平仓线。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未发生控股股东质押公司股份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的情况,出现强制平仓风险的可能性较低。
按2022 年2 月25日当日收盘价计算, 华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市值为 275,723.81万元,合计质押公司股份的市值为174,382.40万元,远高于质押融资金额和实际借款金额63,710.00万元,强制平仓的风险较小。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华统集团签署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不存在逾期还款及支付利息的情形,未发生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况。
综上,公司股票平仓风险较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可能性较
低。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为进一步维持控制权稳定性,针对潜在的平仓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为:由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动态,对比股权质押预警价格,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权人保持密切沟通,提前进行风险预警。
控股股东针对潜在的平仓风险,制定了如下具体措施:
(一)控制股东可处置部分流动性较好的投资或其他资产等方式偿还股份质押贷款的本息;或追加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抵押物或质押物。
(二)上市公司经营正常,主营业务均有较强的稳定性,公司控股股东可获得稳定可期的分红。
(三)控股股东出具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已针对其股权质押行为出具承诺:
“1、本公司承诺在华统股份本次发行完成(以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完成股份登记为准)前,本公司不会减持公司股份,亦无放弃公司控股股东地位的计划。
2、本公司质押华统股份股票系由于本公司生产经营需求,以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未将股份质押所获得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3、本公司承诺本公司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的情况,具备按期对所负债务进行清偿并解除股份质押的能力。
4、本公司将及时关注华统股份股价走势,做好预警安排,必要时提前与相关质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合理解决方案。若因市场出现极端情况而导致华统股份股价大幅下跌,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与资金融出方的约定,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按期足额进行偿还;如有需要,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用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补充担保物或其他有效方式,避免出现本公司所持华统股份股票被处置而导致华统股份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形。”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已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华统集团的股权质押协议,核查报告期内质押协议的履行情况;对控股股东进行访谈,了解华统集团股权质押情况;
2、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获取中国人民
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资信情况;
3、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测算发行人近期股票交易均价,比较了近期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票市值与其质押公司股份取得的融资金额,核查发行人目前的平仓风险;
4、取得公司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的说明;取得控股股东出具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控股股东资产状况和信用情况良好,质押资金具体用途合理,不存在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股权质押融资发生违约的风险较小,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不存在因股份质押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了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并出具了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
问题 3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控股股东华统集团原承诺拟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起
未来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考虑到时限和本次非公开发行因素,华统集团拟将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 6 个月。请申请人说明相关情况,是否属于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股份增持计划相关情况,是否属于控股股
东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
(一)增持承诺事项
华统股份于2021年5月7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自2021年5月10日起未来六个月内,华统集团拟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金额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根据华统股份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021年10月23日华统股份发布公告,鉴于华统集团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因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及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增持窗口期,且受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多个非交易日影响,在上述期间内不能增持本公司股份,能够实施股份增持的有效时间大幅缩短,预计本次股份增持计划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信心,本着诚实守信继续履行股份增持计划的原则,为避免在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期间,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给广大投资者造成误判,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华统集团决定拟将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即延长期限自2021年11月10日至 2022年5月9日止)。
(二)增持计划延期的审议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xxx、xxx、xxx、xx回避表决。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议案》,关联监事xxxx回避表决。监事会认为:本次控股股东华统集团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事项的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将该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控股股东华统集团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规定,控股股东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事项原因符合其实际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同意控股股东延期实施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了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议案》。
(三)是否属于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
控股股东华统集团股份增持计划尚在履行中,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控股股东华统集团已经增持67.71万股上市公司的股票,合计增持金额1,024.56万元,且将在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内择期继续履行,股份增持计划的延期履行不属于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其他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 况 |
华统集团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x公司作为华统股份的控股股东,现就避免与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1、本公司目前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投资其他与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他与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 类似的经营活动;也未派遣他人在与华统股份及 | 2014 年4月 27日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 况 |
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2、本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 (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 织;或派遣他人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3、本公司不利用对华统股份的了解、从华统股份获得知识和资料等与华统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可能损害华统股份利益的竞争;4、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自愿放弃同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竞争;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 持;6、对于华统股份的正常经营活动,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华统股份及华统股份其他股东的利益;7、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该 承诺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 |||||
xx x、xxx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本人作为华统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现就避免与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目前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投资其他与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相 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他与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也未在与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 (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 织;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3、本人不利用对华统股份的了解、从华统股份获得知识和资料等与华统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可能损害华统股份利益的竞争;4、当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与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竞争;5、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6、对于华统股份的正常经营活动,本人保证不利用 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华统股份及华统股份其他 | 2014 年4月 27日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 况 |
股东的利益;7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该承诺持续有效, 不可撤销。 | |||||
华统集团 | 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 x公司系华统股份控股股东,现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作出如下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票发行价 (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个月内,本公司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 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 2014 年6月 6日 | 见本承诺内容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xx x、xxx | 股份锁定承诺 | 本人xxx、xxx系华统股份实际控制人,同时xxx担任发行人董事长,xxx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作出如下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时的股票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 2014 年6月 6日 | 见本承诺内容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 况 |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 份,将遵守发行人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 承诺。4、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 |||||
华统集团、xxx、xxx | 规范资金往来的承诺 | x公司/本人系华统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 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统股份《公司章程》、《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的规定,杜绝本公司/本人或由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利益的其他企业与华统股份直接或通过其他途径间接发生违规资金借用、占用和往来;保证不会利用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对华统股份施加不正当影响,不会通过与华统股份的关联关系相互借用、占用、往来资金损害华统 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2013 年12月8日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华统集团、xxx、xxx | 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 x公司作为华统股份的控股股东/华统股份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现作出如下承诺: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 | 2014 年6月 3日 | 至 2020 年1月 9日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 况 |
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 |||||
xx x、xxx | 关于申请文件真 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 公司全体董事已经仔细审阅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确信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16 年9月 22日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 诺。 |
华统集团 | 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 x公司作为华统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现作出如下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 准。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如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 以赔偿。 | 2014 年8月 15日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xx x、xxx | xx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 本人作为华统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质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现作出如下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 诺,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等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如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 2014 年8月 15日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xx x、x | xx招股 说明书内 | 本人作为华统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 2014 年8月 | 长期 | 报告期 x,承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 况 |
俭军 |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 体质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现作出如下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等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如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 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 15日 | 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
xx x、xxx |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定及/或修订薪酬制度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 (如有投票/表决权)。5、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6、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7、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3)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4)停止从发行人处获 得报酬或津贴,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 2016 年5月 31日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 况 |
股票不得转让(如有),直至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5)如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 | |||||
华统集团 | 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 x公司系华统股份控股股东,本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将采取如下补救措施: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如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本公司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4、本公司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现金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5、如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 2014 年8月 13日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xx x、xxx | xx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积极履行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将采取如下补救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如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3、本人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4、本人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报酬或津贴,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如有),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5、如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 | 2014 年8月 13日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华统集团、xxx、xxx | 关于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 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 而产生的由华统股份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华 | 2014 年6月 6日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 况 |
统股份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 |||||
华统集团 | 增持及减持承诺 | 自2017年10月26日起4个月内,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1,121,359股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在增持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17 年10月26日 | 见本承诺内容 | 报告期内,承诺人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不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
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
控股股东华统集团延期增持公司股票已取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增持计划尚在履行中,华统集团已经增持67.71万股的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1,024.56万元。且不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华统集团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告知函》、《关于拟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查阅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
划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延期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获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股东大会对控股股东华统集团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事项的审议文件,核查华统集团股份增持计划及延期情况;
2、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华统股份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华统集团的证券账户对账单,核查控股股东华统集团股份增持计划的履行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华统集团延期增持公司股票已取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增持计划尚在履行中,华统集团已经增持 67.71万股的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1,024.56万元。因此,不属于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
2、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不存在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
3、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问题 4 关于环保情况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和披露:(1)报告期内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2)本次募投项目的环保投入情况,是否与本次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3)最近 36 个月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一)报告期内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环保投资 | 16,799.92 | 12,000.58 | 3,278.53 | 2,126.31 |
环保费用支出 | 994.14 | 1,032.91 | 1,223.84 | 792.57 |
合计 | 17,794.06 | 13,033.49 | 4,502.37 | 2,918.88 |
环保投资为公司在环保方面的资本性投入,主要包括环保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和相关环保设施建设等;环保费用支出指除环保资本性投入外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环保设施折旧费、环保车间用电、污水处理费及环保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的环保投资金额较大,主要系发行人近两年新建畜禽养殖项目较多,建设前期为处理污水、净化空气、清理废弃物等投入的环保设施金额较大。
(二)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环保设施运行良好,具体如下:
序号 | 环保设施 | 主要设备 | 处理的污染物 | 运行情况 |
1 | 污水处理设施 | 清粪系统、高压清洗系统、 粪污收集池、粪污泵送系统、废水处理池、储液池 | 粪污水、冲洗污水、生活污水 | 良好 |
2 | 废气处理设施 | 臭氧系统、袋式除尘器、空气过滤系统、多层网膜喷淋除臭系统、气水分离器、脱 硫塔、生物除臭系统 | 粉尘、烟尘、硫化 氢、氨、锅炉废气、油烟废气 | 良好 |
3 | 有机肥发酵设施 | 高温好氧发酵系统、沼气净化储存系统 | 粪便、污泥、沼渣 | 良好 |
4 | 无害化处理设施 | 快速制冷系统、冷藏室 | 畜禽尸体、分娩废物 | 良好 |
(三)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
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持续进行环保投入,不断完善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保证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支出、环保设施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对于新建生产项目或者生产项目改扩建工程,将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的相关要求。
(四)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投入及环保设施为公司在环保方面的资本性投入,主要包括环保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和相关环保设施建设等,在满足处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污染物的同时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保证,报告期各期公司环保投入、环保设施的金额与设施日常经营生产使用情况、设施更新周期及考虑未来生产经营规模将产生的污染物均相关。
公司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为生产及生活产生的污水,公司日常治污费用与生产经营产生的污染匹配性可体现在污水产生量和污水处理费的关系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污水产生量和污水排污费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排污费 | 270.82 | 314.83 | 340.60 | 224.81 |
污水产生量 | 142.25 | 157.62 | 158.10 | 103.73 |
比例关系 | 1.90 | 2.00 | 2.15 | 2.17 |
经核查,2020年后,部分厂区所在地区的单位排污费收取标准有所降低,污水排污费金额有所减少;报告期内,公司污水产生量和污水处理费用保持正相关性,与生产经营相匹配。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环保投入情况,是否与本次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环保投入情况
x次募投项目为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实施位置位于华统股份现有厂区内,总投资金额为22,730.77万元。本项目主要利用厂区内现有的隔油池、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处理生产、生活废水;同时,拟投入40万元新建环保设施,主要为臭氧系统、袋式除尘器、微负压抽风系统、两级酸碱喷淋除臭塔及应急事故水池等。
(二)环保投入和募投项目相匹配
x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根据环评批复文件,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可以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环保安全。
本项目各污染物产生、环保设施及新建情况、治理措施如下:
类别 | 排放口/污染源 | 污染物名称 | 环保设施 | 是否新建 | 治理措施 |
废水 | 生活废水 | CODCr、NH3-N | 隔油池、化粪池 | 现有 | 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 |
生产废水 | 流量、pH值、化学 需 氧 量 、 氨 氮 、 总 氮 、 总 磷、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大肠 菌群数 | 污水处理设施 | 现有 | 经设计规模为1500t/d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处理工艺为机械格栅+隔油池+集水池+酸化池+厌氧池+配水池+气浮池+SBR池+出水滤池+ 消毒池 | |
废气 | 生产车间 | 车间异味 | 臭氧系统 | 新建 | 臭氧系统处理后20m高空排放,风量为35000m3/h |
生产车间 | 粉尘 | 袋式除尘器 | 新建 | 经引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x 20m 排 气 筒 , 风 量 为 20000m3/h,集气效率为 95%,袋式除尘器处理效率为99% | |
食堂 | 食堂油烟 | 油烟净化器 | 现有 | 油烟净化器处理后(85%处 理 效 率 , 风 量 为 30000m3/h)于建筑屋顶 20m高空排放 | |
锅炉设备 | NOx、SO2、烟尘 | 高空排放 | 现有 | 低氮燃烧后经10m排气筒 高空排放 |
污水处理站 | NH3、H2S、恶臭 | 微负压抽风系统、两级酸碱喷淋除臭塔 | 新建 | 收集后进入两级酸碱喷淋除臭塔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效率按90%处理效率按 80% , 风 机 风 量 为 15000m3/h | |
噪声 | 生产车间 | 噪声 | 未涉及 | 合理总平布局, 充分利用建筑物本身有效隔声; 对等高噪声设备做好防震、隔声; 加强厂区绿化, 车间周围加大绿化力度, 从而使噪声最大限度地随距离自然衰减; 企业定期做好设备检修工作, 以保证设 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 |
固体废物 | 员工生活 | 生活垃圾 | 未涉及 | 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
污水处理 | 废水处理污泥 | 委托其他厂家综合利用 | |||
配料 | 废包装材料 | 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
食品加工 | 边角料、残渣 | 委托有机肥厂家综合利用 | |||
含有或沾染酸液等有害物质 的废包装物 | 酸液、塑料等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
废气处理 | 收集的粉尘 | 委托其他厂家综合利用 | |||
实验室 | 废样品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
实验室 | 废实验器材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
实验室 | 实验废液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
锅炉软水制备 | 软水废树脂 | 委托其他厂家综合利用 | |||
设备维修 | 废机油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
设备维修 | 废机油桶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
设备维修 | 含油废抹布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
事故池 | 项目配备至少562.05立方米容积的应急事故水池 |
x项目所在厂区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为1500t/d,年处理能力540,000t/a。本项目所在厂区目前的实际排放量为194,600t/a,经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建成达产后将增加污水排放量138,602.3t/a,两者合计的排放量为 333,202.3t/a,小于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年处理能力。因此,本项目所在厂区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可满足本项目建成达产后的污水排放需求。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污水排放情况,具体如下所示:
单位:t/a
项目 | 用水量 | 损耗 | 污水排放量 |
喷淋更换水 | 1,460.0 | 146.0 | 1,314.0 |
锅炉废水 | 1,288.2 | 1,288.2 | |
生产废水 | 160,000.0 | 24,000.0 | 136,000.0 |
实验室清洗水 | 0.1 | 0.1 | |
合计 | 162,748.3 | 24,146.0 | 138,602.3 |
综上,本项目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均采取了有效的治理及处置措施,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与项目相匹配,能够充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最近36个月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文件文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
1 | 台州华统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8月6 日 | 台集环罚字 〔2020〕12 号 | 废水标排口所排放废水中总磷指标超出相 关限值要求 | 罚款122,129元 | 否 |
2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1年4月7 日 | 台环椒罚字 〔2021〕26- 1号 | 项目涉嫌存在未批先投产的 行为 | 公司罚款46万元 ,法定代表人罚款8万元 | 否 | |
3 | 邵阳华统 | xx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12月 7日 | 新环罚 [2020]20号 | 屠宰车间和寄宰车间内未按环评要求安装 湿式洗涤器 | 罚款25万元 | 否 |
4 | 台州商业 | 台州市生 态环境局 | 2019年11月 13日 | 台路环罚字 [2019]57号 | 超标排放水污 染物 | 罚款10万元 | 否 |
5 | 台州市生 态环境局 | 2020年5月 12日 | 台路环罚字 [2020]7号 | 超标排放水污 染物 | 罚款10万元 | 否 | |
6 | 衢州民心 | 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衢江区环 保分局 | 2018年5月3 日 | 衢环江罚字 [2018]6号 | 污水超标排放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 59,946元 | 否 |
7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19年9月 17日 | 衢环江罚字 [2019]16号 | 废水中氨氮及 总磷的平均浓度超标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 12.50万元 | 否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文件文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
8 | 天台华统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19年11月 7日 | 台环罚决字 [2019]8-25 号 | 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 始监测记录 | 罚款30,692元 | 否 |
9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1年12月 30日 | 台环罚决字 [2021]8-45 号 | 污水超标排放 | 罚款27.8万元 | 否 | |
10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1年12月 30日 | 台环罚决字 [2021]8-46 号 |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源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 | 罚款2万元 | 否 | |
11 | 苍南华统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9月2 日 | 温环苍罚 〔2020〕23 号 | 排放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过相关规定的排放 标准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4万元 | 否 |
12 | 仙居广信 | 仙居县环境保护局 | 2018年9月 16日 | 仙环违改 [2018]38号 | 臭气浓度超出相关排放标准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 放臭气浓度 | 否 |
13 | 仙居种猪 | 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 22日 | 台仙综执 〔2021〕罚字决第 100001号 | 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 处罚款5000元 | 否 |
14 | 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9月 15日 | 台仙综执 〔2021〕罚 决字第01- 0015号 | 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 处罚款4.8万元 | 否 | |
15 | 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1月 12日 | 台仙综执罚决字 〔2021〕第 01-0028号 | 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 处罚款5万 | 否 |
(一)台州华统环保处罚事项
1、2020年的环保处罚事项
2020年5月2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集聚区分局会同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台州华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台州华统废水标排口所排放废水中总磷指标超出相关限值要求。2020年8月6日,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台
集环罚字〔2020〕1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台州华统罚款122,129元整。
台州华统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立即改正了超标排放行为,并加强了厂区废水排放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台州华统处以122,129元罚款,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于对应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量罚区间的较低水平,金额较小,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且未被责令停业、关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2、2021年的环保处罚事项
2021年1月1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台州华统位于椒江区海源路1358号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台州华统主要从事生猪屠宰项目生产,该项目涉嫌存在未批先投产的行为。2021年4月7日,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椒罚字〔2021〕26-1号),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台州华统罚款46万元,同时,对台州华统法定代表人罚款8万元。
台州华统及其法定代表人收到处罚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且台州华统已经按规定完成了环评审批和项目配套环保处理设施验收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台州华统处以46万元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8万元罚款。从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未被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二)邵阳华统环保处罚事项
2020年11月24日,xx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对邵阳华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邵阳华统屠宰车间和寄宰车间内未按环评要求安装湿式洗涤器。2020年12月7日,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2020]20号),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邵阳华统罚款25万元整。
xxxx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并安装了湿式洗涤器。2021年10月12日,xx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出具《证明》,邵阳华统于2021年3月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xx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对邵阳华统处以25万元罚款,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且未被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被责令关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报告期, 邵阳华统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1%、0.76%、 0%、0%,占发行人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28%、-0.91%、0%、0%,相关指标均未超过5%,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相关规定,邵阳华统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三)台州商业环保处罚事项
1、2019年的环保处罚事项
2019年9月1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台州商业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集的水样中氨氮浓度超标,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019年11月13日,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环罚字[2019]5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10万元。
台州商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台州商业处以10万元罚款,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且未被责令停业、关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会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2、2020年的环保处罚事项
2020年3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台州商业废水处理设施出口采集的水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氨氮浓度均值超标,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020年5月12日,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环罚字[202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10万元。
台州商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立即改正了废水超标排放行为,并加强了厂区废水排放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台州商业处以10万元罚款,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且未被责令停业、关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四)衢州民心环保处罚事项
1、2018年的环保处罚事项
2017年12月21日,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衢江区环保分局在对衢州民心执法检查时采样检测发现车间生产废水至污水处理设施段的总管道堵塞,导致生产废水从地泵房窨井上方留存的施工预留管溢出外排环境,造成此次污水超标排放。2018 年5 月3 日, 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环江罚字 [2018]6号),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
令衢州民心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9,946元。
衢州民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立即改正了废水超标排放行为。
根据当时有效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衢州民心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59,946元罚款,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2、2019年的环保处罚事项
2019年6月17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在衢州民心执法检查时采样检测发现废水中氨氮及总磷的平均浓度超标。2019年9月17日,该局下发《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衢环江罚字[2019]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衢州民心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50万元。
衢州民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立即改正了废水超标排放行为,并加强了厂区废水排放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衢州民心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
处以12.50万元罚款,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且未被责令停业、关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五)天台华统环保处罚事项
1、2019年的环保处罚事项
2019年10月11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天台华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天台华统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2019年11月7日,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决字 [2019]8-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天台华统罚款30,692元整。
天台华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完善了有关废水检测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天台华统处以30,692元罚款,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且未被责令停产整治,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2、2021年的环保处罚事项一
2021年11月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天台华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天台华统废水检测指标中氨氮、总磷超过苍山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和《畜禽养
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总氮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值。2021年12月30日,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决字[2021]8-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天台华统罚款27.8万元整。
天台华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对废水排放污染物超标情况完成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天台华统处以27.8万元罚款,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且未被责令停业、关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说明》显示“对天台华统下发的台环罚决字[2021]8-45号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且已经缴纳了罚款。”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3、2021年的环保处罚事项二
2021年11月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天台华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天台华统废水排放口未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021年12月30日,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决字[2021]8-46号),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天台华统罚款2万元整。
天台华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并安装了废水排放在线监测设备。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天台华统处以2万元罚款,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且未被责令停产整治,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说明》显示“对天台华统下发的台环罚决字[2021]8-46号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且已经缴纳了罚款。”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六)苍南华统环保处罚事项
2020年6月24日,苍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发现苍南华统在屠宰加工过程中白条发货车间产生的部分废水通过雨水管道向外界排放,同时,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加药桶内注入清水未添加污水处理药剂,经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放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过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2020年9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苍罚〔2020〕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苍南华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4万元。
苍南华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立即改正了废水超标排放行为,并加强了厂区废水排放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温州市
生态环境局对苍南华统处以14万元罚款,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且未被责令停业、关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报告期, 苍南华统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1%、0.52%、 0.00055%、0%,占发行人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38%、-1.50%、-0.36%、-
0.36%,相关指标均未超过5%,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相关规定,苍南华统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
2021年11月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出具《函》显示“苍南县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被我局行政处罚(温环苍罚〔2020〕23号),该违法行为已改正,并缴纳罚款,现该案件已完结。”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七)仙居广信环保处罚事项
2018年9月15日,仙居县环境保护局对仙居广信进行检查时对厂界臭气浓度和噪音排放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臭气浓度超出相关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9月16日,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下发《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仙环违改 [2018]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仙居广信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臭气浓度。
仙居广信收到《改正决定书》后立即改正了超标排放臭气浓度的行为,并加强了厂区废气和噪音的排放管理。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从处罚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且未被责令停业、关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八)仙居种猪环保处罚事项
1、2021年的环保处罚事项一
2021年4月16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案件移送书。仙居种猪从污水处理区二级沉淀池接出水管将污水浇灌至墙外斜坡,用于植被复绿。经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监测并出具报告,证明已造成环境污染,仙居种猪排放污水用于浇灌植被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2021年6月22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仙综执〔2021〕处罚字决第100001号),依据《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人民币伍仟元
(¥5,000.00 )的罚款。
仙居种猪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清了罚款,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污水处理区的管理。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根据台州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关于华统种猪有限公司的说明,当事人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但因排放的污染物自然分解,违法情节较为轻微,故依据《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的罚款。”
综上,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仙居种猪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因此,仙居种猪本次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2、2021年的环保处罚事项二
2021年6月15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案件移交书,仙居种猪未按规定倾倒粪污和没有完全处理的猪尿,属于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已造成环境污染。违反了《浙江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行为。2021年9月15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仙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15号),根据《浙江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仙居种猪处罚款48,000元。
仙居种猪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清了罚款,同时进一步加强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管理,场内污水由洒水车转运到横溪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就上述处罚的具体事实情况,仙居种猪于2021年12月1日出具了《说明》,附近农村居民有使用农家肥种植蔬菜的习惯,当时当地村民想要使用猪场粪污灌溉农田,猪场人员随即安排了车辆运输粪污。由于运输粪污的车辆在运送粪污的路上发生故障,驾驶员只能将粪污排放到附近发行人所属的鸡场土地上。事后第二天仙居种猪立即安排挖掘机清理了排放的粪污,避免了对环境的污染扩大,本次行为没有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2021年12月6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说明》,仙居华统种猪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罚款,完成了本次处罚的整改,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看,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处罚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3、2022年的环保处罚事项
2021年11月2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案件移交书,仙居种猪未按规定倾倒粪污污水,违反了《浙江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行为。2022年1月12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028号),根据《浙江农业废弃物处理与
利用促进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仙居种猪处罚款5万元整。
仙居种猪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清了罚款,同时进一步加强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管理,场内污水由洒水车转运到横溪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就上述处罚的具体事实情况,仙居种猪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了《说明》,附近养殖专业合作社联系公司需要养殖污水用于苗木种植育肥,公司人员即安排人员驾驶洒水车从养殖场污水接水处接出污水用白色软管浇灌至xx内。第二天,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对xx内浇灌过污水的土地进行了翻耕,避免了对环境的污染扩大,本次行为没有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2022年 2月11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说明》,仙居华统种猪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罚款,完成了本次处罚的整改,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看,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处罚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固定资产台账,核查环保设备投入金额及入账时间,确认发行人环保投入、环保设施是否与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2、现场查看公司环保设备,了解其运行情况,核查其是否与生产情况相匹配;
3、查阅公司排污费台账,核查发行人排污费缴纳及污水排放情况;
4、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核查发行人是否与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
5、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账套中“营业外支出”科目明细,并检索了IPE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网站(xxx.xxx.xxx.xx)、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局网站、企查查(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获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报告期内无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因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设施运行良好,排污费支出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2、本次募投项目的环保投入与本次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环保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问题 5 关于募投项目用地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涉及新建年产 4 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目前已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权属证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情况,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取得过程及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位于发行人现有厂区内,发行人已取得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12950号和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12951号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截至日期为2052年,能够涵盖本次募投项目所测算的运营期间。
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发行人已合法取得土地产权证书,不涉及租赁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因此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土地产权证书,核查发行人取得土地的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使用期限等信息;
2、取得发行人募投项目测算表,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运营期限。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合法、合规取得了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并办理了土地产权证书,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租赁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的情形。
问题 6 关于生产经营安全情况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其生产经营安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募投项目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2)生产经营是否符合 2018 年 12 月 29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情况;(4)申请人是否曾发生食品安全事件;(5)有关申请人食品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6)是否因食品质量问题受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回复:
一、募投项目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他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许可情况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证
主体 | 许可证编号 | 经营项目 | 发证时间 | 有效期至 |
河南华统 | JY141152500638 40 | 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 售 | 2019-1-31 | 2024-1-30 |
湖州华统 | JY133050301348 26 | 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 售 | 2020-8-7 | 2023-9-25 |
华统股份 | JY133078204052 31 | 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 售 | 2018-7-28 | 2023-7-27 |
华统股份食 堂 | JY333078204052 29 | 热食类食品销售 | 2018-7-28 | 2023-7-27 |
2、食品生产许可证
主体 | 许可证编号 | 经营项目 | 发证时间 | 有效期至 |
华农屠宰 | SC10433078201598 | 肉制品 | 2020-9-1 | 2022-6-8 |
华统股份 | SC10433078200254 | 豆制品;肉制品;食用 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 | 2021-4-12 | 2026-4-11 |
综上,发行人目前已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二)本次募投项目取得的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准情况
实施主体 | 募投项目 | 项目备案 | 环评批文 | 不动产权证 |
华统股份 | 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 | 《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代码:2110- 330782-07-02- | 《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 见的函》(金环 | 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12950号、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 第0012951号 |
803153) | 建义[2021]146 号) |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华统股份已取得了募投项目当前阶段实施所需的全部资质或许可,相关资质或许可均在有效期内;华统股份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办理募投项目建设后续所需的其他相关资质或许可。
2、募投项目建成后经营所需的相关资质或许可
x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预计投资 总额 | 自筹资金 拟投资额 | 募集资金 拟投资额 |
1 | 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 | 华统股份 | 22,730.77 | 2,730.77 | 20,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华统股份 | 72,275.60 | - | 72,275.60 |
合计 | - | 95,006.37 | 2,730.77 | 92,275.60 |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其中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涉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3、发行人在募投项目建成后尚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华统股份拟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在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鉴于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建设期为一年,且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尚未开工建设,在该项目建成并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后,华统股份方可申请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当前阶段项目实施所需全部资质或许可;华统股份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在该项目建成并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后,华统股份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许可、生产经营各环节内控要求及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与相关条款具体比照执行情况如下:
《食品安全法》 | 公司执行情况 |
总则(第1-13条)主要条款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 责任。 | 发行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司各类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14-23条)本章主要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和评估工作。 | 不适用 |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24-32条)本章主要为制定食品 安全标准的范围、部门、内容、监督管理等。 | 不适用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3-43条)主要条款内容: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工艺流程、人员配备、工艺流程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3、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1、发行人已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符合监管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生产人员等;2、发行人及子公司依法取得了生产经营必要的行政许可,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3、发行人根据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符合相关国家标准;4、发行人已制定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等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44-66条)主要条款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 1、发行人及生产型子公司均已建立《 食品安全检查规范》、食品安全和HACCP管理体系、文件汇编(管理手册 、 程 序 文 件 、 SSOP 、 HACCP 计划书) 并严格执行,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2、 |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5、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6、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7、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 发行人已制定《培训管理规定》等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了卫生培训计划,定期对加工人员进行培训,要求生产操作人员需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 、发行人已制定 《采购管理办法》、《采购控制程序》、《关键点确定和监控控制程序》、《鲜品事业部品控检验操作规范及考核办法》、《冷鲜白条加工、运输及验收规范》等制度,建立了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交付控制等关键环节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4、发行人已制定食品安全和HACCP管理体系、文件汇编(管理手册、程序文件 、 SSOP 、 HACCP 计 划 书)、《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设立食品卫生小组,对全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5、发行人已制定《采购管理办法》、《采购控制程序》及《生猪采购扣罚标准》,对采购活动整个过程及供应商开发、选择及管理进行控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符合要求;6、发行人已制定《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控制流程》、《食品添加剂管理规范》,由品控科负责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7、发行人已制定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不合格品处理规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无害化处理规范》 《鲜品事业部产品退货管理规 定》等规则,明确了食品召回、退货、食品无害化处理等 有关事宜。 |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67-73条)主要条款内容:1、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明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 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 | 公司制定了标识、可追溯性和撤回控制程序,规定所有单个产品或批次产品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以便区分产品并在有要求时实现可追溯。出厂检验需检查标识标注情况,产品标签是否完整,应标识名称、净 含量、配料表、生产者信息、 |
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 贮存条件、食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 产许可证号及QS标志等。 |
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74-83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特殊监管要求 | 不适用 |
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84-90条)主要条款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1、发行人设立品控科,在产品生产完成后,品控科在规定时间内按公司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于不合格之产品,及时与生产、技术等部门取得联系,分析原因,妥善处理。2、发行人制定了《食品安全检查规范》、 《鲜品事业部品控检验操作规范及考核办法》、《鲜品事业部产品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非洲猪瘟检测管理规定》, 适用于成品、原料检测。 |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91条-101条)主要条款内容:1、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1、品控科对原料标签、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检疫检验卫生证书、原产地国等进行验证。 2、发行人已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102条-108条)主要条款内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 发行人已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非洲猪瘟处置应急预案》,明确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部门的相应职责,以及报告程序、处置方法、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对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 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109-121条)本章主要规定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措施等。 | 不适用。 |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122-149条)本章主要明确违反本法所负法律责任。 | 发行人个别子公司报告期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 |
第十章附则(第150-154条) | 不适用 |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能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生产经营的资质许可,在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内控要求及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并较好落实,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三、发行人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食品生产质量控制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就主要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发行人在质量控制方面取得的主要认证情况如下:
持证主体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颁发单位 | 到期日 |
华统股份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001FSMS1200113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22-01- 29,正在申请延期 |
华统股份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00118E33673R2M/33 0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22-01- 21,正在 申请延期 |
苏州华统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 | 001FSMS160043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24-6-29 |
苏州华统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 | 00121E32537R1M/33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24-6-29 |
苏州华统 | HACCP体系认证证书 | 001HACCP1600526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24-6-29 |
华农屠宰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 | 00117E20517R0S/33 0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22-11-12 |
华农屠宰 | HACCP体系认证证书 | 001HACCP1700073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23-01-19 |
河南华统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 | 001FSMS1900253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22-05-28 |
河南华统 | 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 | 330021H311Q0539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22-04-08 |
河南华统 | HACCP体系认证证书 | 001HACCP1900376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22-05-28 |
梨树华统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 | 001FSMS2000367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23-08-04 |
绿发饲料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 | 165IP194413R0S | 中知(北京)认证 有限公司 | 2022-07-30 |
绿发农机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 书 | T202169690071 |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农业装备检测中心 | 2026-05-18 |
绿发农机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 | 165IP201272R0S | 中知(北京)认证 有限公司 | 2023-09-29 |
华农屠宰 | HACCP体系认证证书 | 001HACCP1700073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23-01-19 |
华农屠宰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 | 00119E33406R1M/33 0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22-11-12 |
注:华统股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过期,已预先与质量认证管理机构沟通,目前正在准备审核材料。
(二)建立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机构
发行人和生产相关子公司设立了品控科,作为食品生产质量的管理部
门。品控科的具体职责有:(1)负责检验规程的制定;(2)负责原辅料、过程检验及成品检验;(3)预防发生缺陷和不合格产品出厂,及时对顾客的投诉进行分析。负责对不合格产品查处及原因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其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跟踪和验证;(4)组织内部审核工作和记录的检查工作;(5)负责检验仪器的校正管理;(6)负责操作性前提方案实施的验证;(7)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关键点的监控;(8)负责各项卫生、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的收集、整理和宣传工作;(9)负责与食品卫生相关的对外联系工作。
(三)质量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
序号 | 产品 | 业务环节 | 具体质量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 |
1 | 生猪养殖 | 生猪来源 | 生猪大部分来源于自繁自养,猪场的种猪均来自公司的种 猪场,育肥猪来自于公司母猪场生产的仔猪。 |
猪舍标准管 理 | 猪舍采用标准化楼房猪舍,自动化料线和环控系统,根据 不同的功能区采用自动清粪和尿泡粪的环保生产工艺。 | ||
生产流程和操作标准 | 公司已建立生产工艺流程及各环节的操作标准,每月组织员工进行操作标准的培训与考核;同时,制定生物安全、设备操作与维护、环保工艺与操作标准等制度,对相应岗 位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 | ||
饲料及药品管理 | 饲料及药品采用集中统一采购管理,建立供应商管理体 系,根据每年的评价结果行程合格供应商名录;积极配合开展“两化”工作,禁止使用或添加违禁品,对饲料和药品的使用进行全程记录;同时,落实饲料及生猪的各环节的 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
疫病防治管理 | 疫病防治管理采用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管理策略;建立统一的五级生物安全防控体系,完善各环节的生物安全防控设施,从源头预防疫情的发生;建立公司兽医人才队 伍,制定疫病防治的处置应急方案;完善猪场疫病监测体系,每月对各场的生猪健康状况进行采样检测,及时发现 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 ||
出栏报检 | 每头生猪出栏前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检并对出栏生猪按规定比例采取血样进行非洲猪瘟检测,由官方兽医现场检 疫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明。 | ||
2 | 肉鸡养殖 | 肉鸡来源 | 公司严格甄选肉用雏鸡供应商,定期对肉用雏鸡供应商养殖环境、养殖资质进行现场考察与审验,要求对方提供种畜禽合格证及其他质量安全证明文件,从源头上确保肉鸡 的质量。 |
鸡舍标准管理 | 公司采用现代化肉鸡笼养系统,将鸡粪与肉鸡彻底分离 开,避免交叉感染,AC2000 自动温控系统,为肉鸡生长提供合适的温度、湿度和通风。 | ||
生产流程和操作标准 | 生产流程和操作标准按照《无公害肉鸡饲养管理标准》。 义乌市畜牧兽医局不定期对公司肉鸡养殖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公司养殖流程的合法合规。 | ||
饲料及药品 | 饲料符合环保化要求,药品符合减量化管理要求 |
管理 | |||
疫病防治管理 | 按照既定免疫程序对传染性疾病进行提前免疫,日常饲养中发现有部分疾病,由驻场兽医开具处方签进行药物治 疗,治疗标明休药期,确保上市肉鸡无药残。 | ||
出栏报检 | 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出栏肉鸡经过 官方兽医检疫,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 | ||
3 | 生鲜肉品 | 原材料采购 | 公司所采购生猪全部来自规模化的签约养殖场和集团公司自有的养殖基地。公司建有《生猪入厂查验登记制度》、 《瘦肉精抽检制度》、《待宰静养制度》等质量管理制 度,每批生猪进场前查验票据是否齐全及一一对应,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做进一步检验检疫。 |
产品生产/屠宰加工 | 屠宰全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尽量减少屠 体、胴体和肉品与人员直接接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员工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且均取得健康证明;肉品品质检验符合《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生猪胴体进行检查,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修割,对待宰生猪或在屠宰过程中进行水分、“瘦肉精”、兽药残留等检 测。 | ||
产品流通/储运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运输片猪肉使用封闭和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鲜猪肉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 同时,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不合格品处理规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等制度,使已在销售途中或已到顾客手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能够及时、快速、完全的召回,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 危害。 | ||
售后服务 | 企业建立完备的追溯体系,做到来源可溯,产品去向可查,设有相对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责任人,建立 《退货管理规定》、《不安全食品召回程序》,按照规定 处理退货产品。 |
四、发行人是否曾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曾发生过食品安全事件。
五、有关发行人食品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有关发行人的诉讼仲裁事项中不存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情形。有关申请人食品安全的媒体报道情况主要如下:
序号 | 时间 | 发布主体 | 标题 |
1 | 2020年4月30日 | 全景网 | 华统股份:始终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放在企 业发展首要位置 |
综上,报告期内,有关申请人的媒体报道主要是对申请人食品安全的正面报道,未发现涉及对发行人食品安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负面新闻媒体报道。
六、发行人是否因食品质量问题受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表所示:
序 号 | 被处 罚人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文件文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 | ||||||
1 | 天台华统 |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6月 19日 | 天市监处字 [2019]34号 | 通过经销商销售6片发臭变质猪肉 | 0.06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06 万元 |
责令立即改正 | ||||||
2 | 仙居广信 | 仙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2020年2月 14日 | 仙动监罚 [2019]26号 | 购进的62片 (2697公斤)冷鲜肉没有江苏至仙居的检疫证明 | 违法行为并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67425)10% 即6,742.5元罚款 |
3 | 仙居县农业农村局 | 2021年1月 12日 | 仙农(动防)罚 [2020]2号 | 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 场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500元 | |
4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3月5 日 | 建市管市监综罚处 〔2020〕35 号 | 销售检出氧氟沙星的问题猪肉计1头 | 没收违法所得 820.80元,并处以7万元罚款 | |
建德 | 从安阳市滑县 | |||||
5 | 政新 | 建德市农业农村局 | 2021年6月 16日 | 建农(动 监)罚决字 [2021]16号 | 调入生猪100头,但未到公路动物卫生监 督检查站办理 | 罚款2,000.00元 |
报验手续 |
(一)天台华统食品质量处罚事项
2019年2月1日,天台华统通过经销商销售1片发臭变质猪肉;2019年3月
10日,天台华统通过经销商销售了5片发臭变质猪肉并于当日收回,后作无害化处理。天台华统经销上述6片猪肉发臭变质主要系运输途中堆货不合理、散热不易所致,合计货值0.54万元,获利0.06万元。2019年6月19日,天
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浙江省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市监处字[2019]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天台华统违法所得0.06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06万元。天台华统在收到上述处罚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并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猪肉运输管理,后续未再发生类似事件和处罚。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本起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且根据前述《浙江省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天台华统收回大部分发臭变质的猪肉,上述猪肉都未到达消费终端,未造成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二)仙居广信食品质量处罚事项
1、2020年食品质量处罚
2019年11月17日,仙居广信从苏州华统购进的62片(2,697公斤)冷鲜肉没有江苏至仙居的检疫证明。2020年2月14日,仙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动监罚[2019]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67,425)10%即6,742.5元罚款。仙居广信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清了罚款,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猪肉运输管理。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
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本起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67,425)10%即 6,742.5元。因此,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经查询仙居县政务公开信息显示,仙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为仙居县农业农村局下属畜牧兽医局下属站所,2021年9月29日,仙居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证明》,仙居广信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能够依照有关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生产和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2、2021年食品质量处罚
仙居县农业农村局查明,仙居广信于2020年12月15日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2021年1月12日,仙居县农业农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农(动防)罚[2020]2号),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500元。仙居广信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清了罚款,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猪肉运输管理。
根据当时有效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因此,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1年9月29日,仙居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证明》,仙居广信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能够依照有关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生产和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三)建德政新食品质量处罚事项
1、2021年食品质量处罚一
2020年8月3日,建德政新购进119头生猪并屠宰84头,2020年8月4日,建德政新将宰好的猪肉销售给91家客户,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建德政新销售检出氧氟沙星的问题猪肉计1头,净重82.08kg,货值金额4,018.34元,违法所得820.80元。2021年3月5日,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市管市监综罚处〔2020〕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建德政新违法所得820.80元,并处以7万元罚款。建德政新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并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生猪进货管理。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因此,本起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7万元,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2、2021年食品质量处罚二
2021年5月20日,建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新安江分所检疫人员在建德政新检查发现建德政新于2021年5月20日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
司调入生猪100头,但未到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办理报验手续,违反了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2021年6月16日,建德市农业农村局下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农(动监)罚决字[2021]16号),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建德政新罚款2,000.00元。建德政新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缴清了罚款,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生猪运输管理。
根据当时有效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因此,从罚款的金额及罚款裁量幅度来看,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021年10月14日,建德市农业农村局出具
《证明》,建德政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能够依照有关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生产和经营。虽然于2021年6月16日因外省毛猪调运未报检受到建德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此行政处罚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现已整改到位,在后续的屠宰经营活动中,该局未发现建德政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起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因食品质量问题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未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七、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分管品质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了解募投项目建设情况,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获得情况;食品生产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
况;了解公司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已制定并实施的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比照,核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查阅发行人各生产环节相关记录,实地查看生产加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流程等,核查是否严格执行相关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5、通过“百度”、“微博”、“微信”、“360搜索”等互联网信息平台,查询申请人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是否存在食品安全的媒体报道情况;
6、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信 用 中 国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 xxxx://xx.xxxx.xx/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
7、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相关文件;
8、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表,核查申请人罚款支出情况;
9、查阅发行人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缴纳凭证、整改说明;
10、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核实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新建年产4
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建设期为一年,尚未开工建设,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后,发行人方可以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2、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设立了品质管理部管理食品生产质量控制,并建立了标准化食品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控制体系,制定了各项食品生产质量控制制度,并在实际生产中较好执行;
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曾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5、报告期内,有关发行人的媒体报道主要是对发行人食品安全的正面报道,未发现涉及对发行人食品安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负面报道;2018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未发生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诉讼仲裁事项;
6、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该等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问题 7 关于房地产业务
申请人及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针对房地产开发相关事项,发行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均是按自身发展规划全部自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及股权转让等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2、本公司未来不会以控股、联营等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房地产相关业务或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
3、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二、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不存在曾经或正在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IPO募投项目变更,发生过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7月24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 “年屠宰生猪50万头及1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中的“1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变更为“仙居县河埠路拆迁安置(屠宰场)建设项目”。因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人民政府相关用地规划调整,以及为减少资产闲置损失,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2019年5月9日,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南浔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吉成实业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湖州华统拟将其闲置的部分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以4,92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湖州吉成。
在建工程部分: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金城村北庄路东侧、漾南路南侧,工程已于2018年10月开工,预计2019年10月完工,包含9个单体结构
(五层),2栋配套用房(八层)。设计用途为厂房、办公等,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80,720.7平方米。施工进度:厂区桩基、基础、围墙已完工,主体工程均已建至四层,消防安装工程已完成预埋;配套用房圈梁已完工。
土地使用权部分:
序 号 | 土地证编号 | 土地位置 | 登记 用途 | 登记面积 (㎡) | 终止日期 | 取得 方式 |
1 | 湖土国用 (2012)第 022791号 | 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 金城村北庄路东侧、漾南路南侧 | 工业 | 18,294.00 | 2062/11/5 | 出让 |
2 | 浔土国用 (2014)第 001929号 | 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金城村(千金镇2014- 02-06A1号地块) | 工业 | 11,041.00 | 2064/5/25 | 出让 |
综上,公司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目的系建设募投项目“年屠宰生猪 50万头及1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的需要,建设的厂房、办公楼等均为自用,不存在对外销售或出租的目的。后因政府相关用地规划调整,公司为减少资产闲置损失,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将上述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湖州吉成。上述转让的行为并不属于房地产销售行为。
三、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没有来自房地产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总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种类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生鲜猪肉 | 572,413.95 | 94.02 | 818,747.88 | 94.73 | 705,429.59 | 92.26 | 468,356.86 | 92.02 |
生鲜禽肉 | 16,609.42 | 2.73 | 24,834.42 | 2.87 | 32,827.24 | 4.29 | 21,371.07 | 4.20 |
饲料 | 5,089.65 | 0.84 | 10,580.42 | 1.22 | 15,773.84 | 2.06 | 8,836.60 | 1.74 |
火腿 | 3,218.58 | 0.53 | 4,735.66 | 0.55 | 7,248.72 | 0.95 | 5,296.68 | 1.04 |
其他 | 11,521.73 | 1.89 | 5,428.27 | 0.63 | 3,333.14 | 0.4 | 5,098.44 | 1.00 |
合计 | 608,853.33 | 100.00 | 864,326.65 | 100.00 | 764,612.53 | 100.00 | 508,959.65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销售收入来源于生鲜猪肉产品和生鲜禽肉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毛猪、房租及运杂费收入。
综上,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
四、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地产开发
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各自经营范围情况如
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1 | 华统股份 | 生猪屠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低温仓储,食用农产品批发;药品生产、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2 | 湖州华统 | 生猪屠宰;肉制品加工与销售;生鲜猪肉销售;道路货物运输;肉制品生产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本公司自用机械设备进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 | 莘县华统 | 生猪采购;生鲜猪肉采购、销售;畜禽屠宰加工、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普通货物运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 | 仙居广信 | 生猪、畜禽屠宰、销售;提供食品冷冻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
5 | 兰溪食品 | 食品生产;生猪屠宰;普通货物运输(以上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6 | 天台华统 | 生猪屠宰;肉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7 | 邵阳华统 |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批发、零售;牲畜屠宰、禽类屠宰;生猪采购;生鲜猪肉采购销售;肉制品冻品采购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提供食品仓储冷冻服务,通用仓储、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品),普通货物运输服务,供应链管理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8 | 梨树华统 | 生猪采购、猪批发;生鲜猪肉采购、销售;畜禽屠宰加工、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9 | 仙居华农 | 家禽养殖、销售;家禽养殖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0 | 浦江华统 | 一般项目:牲畜批发;农业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11 | 天台牧业 | 许可项目: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12 | 杭州华统 | 一般项目:牲畜销售;销售代理;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13 | 兰溪华统 |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
14 | 仙居绿发 | 许可项目:饲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生物饲料研发;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15 | 绩溪华统 | 猪的饲养、销售;饲料生产、加工、销售;提供生猪养殖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6 | xx饲料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饲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
17 | 兰溪饲料 | 一般项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生物饲料研发;饲料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 |
18 | 桐庐华统 | 销售:生猪肉、初级食用农产品;生猪收购;生猪屠宰。(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9 | 衢州牧业 | 生猪养殖、销售和货物进出口,提供生猪养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华垅村下厅 118 号、衢州市衢江区横路办事处东方村范家 168 号)。(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 | 华农屠宰 | 家禽屠宰加工销售(与有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使用);生鲜家禽肉批发、零售;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1 | 绿发农业 | 肉鸡(不含种鸡)、鸭(不含种鸭)饲养、销售;分支机构 6 个, 分支机构 1 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田心三村(自主申 报),经营范围:鸭(不含种鸭)饲养、销售;分支机构 2 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联盟村(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肉鸡 (不含种鸡)饲养、销售;分支机构 3 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车路村(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肉鸡(不含种鸡)饲养、销售;分支机构 4 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田心四村(自主申 报),经营范围:肉鸡(不含种鸡)饲养、销售;分支机构 5 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杨盆村(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肉鸡 (不含种鸡)饲养、销售;分支机构 6 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上吴村(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肉鸡(不含种鸡)饲养、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22 | 浩强农牧 | 家禽养殖,xx 308 xx肉鸡孵化,xx 308 xx肉鸡苗鸡销售。 (凡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浙江省后置审批目 录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3 | 正康禽业 | 家禽(不含种禽)养殖、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提供家 禽养殖技术管理服务。 |
24 | 绿发饲料 | 配合饲料(畜禽、水产)、浓缩饲料(畜禽)生产、销售;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生产、销售(与有效《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
同时使用);饲料新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5 | 华统贸易 | 食品经营;肉、蛋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6 | 绿发农机 | 农牧机械、畜牧机械制造、销售。 |
27 | 台州商业 | 肉、禽、蛋批发零售;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畜禽屠 宰加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
28 | 临安肉类 | 收购、屠宰、销售:生猪、牛、羊、家禽;食品经营;销售:初级 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 |
29 | 江北屠宰 | 畜禽屠宰服务、食品经营、食品生产;低温仓储:冷冻、冷藏服务 (除原油、成品油、燃气、危险品仓储服务和港口货场服务),初级食用农产品:冷鲜猪肉、冷冻猪肉、猪血、鲜活水产品销售(除需国家专项审批的项目),生猪批发,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0 | 东阳康优 | 初级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蔬菜批发、零售、仓储服务;生产加工:腌腊肉制品;生猪屠宰(限 分支机构经营);自营进出口业务。 |
31 | 建德政新 | 销售:鲜猪肉;生猪屠宰;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2 | 台州华统 | 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粮油仓储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家禽屠宰;生猪屠宰;牲畜屠宰;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食品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33 | 河南华统 | 畜禽屠宰及加工;畜禽收购;畜禽生鲜产品销售;提供食品冷冻服务;仓储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34 | 苏州华统 | 家禽、鲜肉加工、批发;生猪屠宰、加工;收购食用农产品(不含粮食收购);厂房、冷库租赁;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35 | 海宁华统 | 生猪采购;生鲜猪肉采购、销售;畜屠宰加工、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6 | 苍南华统 | 生猪屠宰;肉制品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7 | 丽水食品 | 许可项目:生猪屠宰;牲畜屠宰;家禽屠宰;食品销售;食品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38 | 衢州民心 | 生猪定点屠宰(凭生猪定点屠宰证经营);生猪收购、销售;农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道路货物运输(凭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具体范围详见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9 | 宁海华统 | 食品生产,生猪定点屠宰,生猪收购,猪肉销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 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40 | 湖州华统 | 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副产品销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牲畜屠宰;生猪屠宰;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41 | 浦江六和 | 家禽、家畜、蛋制品收购、加工、销售;家禽、家畜屠宰(限分支 机构经营)。 |
42 | 仙居农业 | 各种农作物种植、销售;家禽、牲畜、水产品养殖、销售;初级农 产品加工;食品销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农业观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3 | 仙居种猪 | 许可项目: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44 | 丽水农牧 | 苗木种植;生猪养殖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5 | 正康猪业 | 生猪养殖、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提供生猪养殖技术管 理服务。 |
46 | 兰溪牧业 | 种猪饲养、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7 | 绍兴xx | x鲜猪肉采购、销售;生猪采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8 | 绿生源饲 料 | 配合饲料生产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9 | 乐清华统 | 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50 | xx牧业 | 生猪(不含种猪)养殖、销售;提供生猪养殖技术服务、管理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1 | 东阳华统 | 许可项目:牲畜饲养;饲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牲畜销售(不含犬类);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2 | 杭州农业 | 许可项目: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休闲观光活动;水果种植;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智能农业管理;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3 | 浙江禾壮肥料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肥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4 | 富国超市 | 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珠宝首饰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柜台、摊位出租;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
55 | 义乌农牧 | 一般项目: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
56 | 正大饲料 | 一般项目: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产品、水产品、饲料原料、油脂、油料的销售;兽药经营;及与上述产品相关的技术管理服务;饲料生产(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57 | 正大食品 |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及其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8 | 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地产开发。
五、募集资金没有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2,275.6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投资 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
1 | 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 | 华统股份 | 22,730.77 | 20,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华统股份 | 72,275.60 | 72,275.60 |
合计 | 95,006.37 | 92,275.60 |
同时,公司已承诺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六、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2、网络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
3、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情况的说
明;
4、取得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关于公司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
5、查验发行人报告期的审计报告、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6、获取发行人出具的不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的事项承诺函;
7、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质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发行人已承诺未来不会以控股、联营等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经营房地产相关业务或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不存在曾经或正在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地产开发;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均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问题 8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9.2 亿元,新建年产 4 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情况,结合现有产
能利用率、产销率及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2)募投项目效益预测情况,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3)结合货币资金(含理财产品)持有及未来使用计划、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等情况,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融资规模的合理性。(4)前募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异同,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截至目前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是否符合预期。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情况,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及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一)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情况
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完全达产后,将形成年产肉制品腌腊类 3,500吨、调理类23,500吨、酱卤类13,000吨,合计4万吨的生产能力。本次募投规划产能明细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规划产能(吨) |
腌腊类 | 火腿礼盒 | 400.00 |
火腿裸腿 | 1,800.00 | |
传统肉制品 | 1,300.00 | |
调理类 | 烤肠类 | 9,500.00 |
肉丸类 | 8,000.00 | |
穿串类 | 6,000.00 | |
酱卤类 | 餐饮熟食类 | 6,000.00 |
休闲包装类 | 7,000.00 | |
合计 | 40,000.00 |
(二)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及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
1、发行人现有肉制品深加工业务的产能利用率、产销率
公司目前业务仍以屠宰为主,屠宰销售占公司销售总额的90%以上,深加工业务与其他业务相比,占比较小,尚处于培育成长阶段。
发行人肉制品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类别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腌腊类(火腿) | 3,218.58 | 4,735.66 | 7,248.72 | 5,296.68 |
腌腊类(传统肉制品) | 635.18 | 1016.46 | 919.85 | 615.54 |
调理类 | 150.85 | 86.95 | 71.38 | 1.05 |
酱卤类 | - | - | - | - |
合计 | 4,004.61 | 5,839.07 | 8,239.95 | 5,913.27 |
注:发行人酱卤类肉制品系公司成熟产品,2009-2016年持续生产、销售。报告期内未实现销售收入,主要系公司上市后,出于业务重心战略调整,暂时停止了该类业务的生产销售。
腌腊类肉制品主要以火腿为主,其原料为猪后腿,是发行人目前生产销售的主要肉制品,2020年、2021年火腿销售收入较2019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受非洲猪瘟和新冠疫情的影响,原料猪肉涨价,消费需求减少,以及发行人出口业务收缩等原因导致。
报告期内,其他肉制品主要为调理类的烤肠、腌腊类的香肠及酱肉等,其收入金额及其占比均较小,产品品类尚不齐全,销售渠道还未打开,尚处于培育成长阶段。
发行人现有肉制品加工年产能14,800吨,其中,火腿类年产能4,800吨,非火腿类年产能10,000吨。报告期各类肉制品加工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如下:
单位:吨
年度 | 类别 | 产能 | 产量 | 销量 | 产能利用率 | 产销率 |
2021年1-9月 | 火腿类 | 3,600.00 | 507.25 | 621.89 | 14.09% | 122.60% |
非火腿类 | 7,500.00 | 218.24 | 184.54 | 2.91% | 84.56% | |
2020年度 | 火腿类 | 4,800.00 | 789.09 | 919.25 | 16.44% | 116.49% |
非火腿类 | 10,000.00 | 228.55 | 225.97 | 2.29% | 98.87% | |
2019年度 | 火腿类 | 4,800.00 | 1,701.95 | 1,709.49 | 35.46% | 100.44% |
非火腿类 | 10,000.00 | 244.77 | 248.21 | 2.45% | 101.40% | |
2018年度 | 火腿类 | 4,800.00 | 1,626.48 | 1,305.66 | 33.89% | 80.28% |
非火腿类 | 10,000.00 | 200.66 | 201.27 | 2.01% | 100.30% |
注:为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发行人在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时,计划将现有年产1万吨肉制品车间予以拆除。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发行人将只保留原年产火腿
4,800吨的产能。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战略重心主要是大力布局上游生猪养殖和饲料加工业务,为公司畜禽屠宰加工、肉制品深加工等下游业务提供保障。在公司资金、人力等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报告期内优先发展生猪养殖业务的战略导向下,下游肉制品深加工业务投入小,发展较为缓慢,从而导致发行人肉制品的产能利用率整体偏低。
火腿类产能利用率2018年、2019年分别为33.89%和35.46%,但在2020年和2021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1)受非洲猪瘟和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火腿出口业务大幅下降;(2)2020年生猪价格大幅上涨,导致火腿原材料采购成本增加明显,在市场销量无法增加的情况下,发行人降低了当年火腿的产量。
报告期内,发行人非火腿类业务规模小,产能利用率低,主要原因系:
(1)非火腿类业务尚处于培育成长阶段,投放市场的产品品类偏少,目前主要为烤肠、香肠、酱肉等;(2)销售渠道未打开,线下布局的农贸市场、旅游购物点、xx、专卖店数量不多。发行人未投入资源大力拓展经销渠道,未建立自己的终端销售渠道。
肉制品深加工业务作为公司战略布局中的重要环节,公司从事火腿、烤肠、酱卤等肉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多年,拥有较为丰富的经验积累,虽然目前的销售规模不大,产能利用率偏低,但发行人已储备了较多的新品,并积极搭建销售渠道,随着发行人对肉制品业务投入的不断加大,肉制品业务规模和产能利用率将不断提升。
2、肉制品行业的市场空间大,足以容纳本次募投规划产能
(1)我国肉制品消费占比较小,随着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未来肉制品市场空间大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分析,我国肉类消费主要为猪肉消费。我国肉制品行业的市场规模在2016年到2019年期间处于稳定上升的趋势,在2019年达到1.9万亿元,2019年中国居民人均猪肉消费量约20千克。
但目前我国肉类消费中,肉制品消费占比仍较低。2019年,世界肉制品产量占肉类总产量的40%,发达国家占约60%,而我国肉制品产量仅占肉类总产量的14.6%;我国肉制品消费占肉类消费比例约为17%,而发达国家占比高达70%,世界平均水平约45%,我国的肉制品加工业发展空间较大。
随着国内居民收入增长,工作生活节奏加快、消费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肉制品需求随着厨房简单化的生活方式,出现大幅增长;餐饮市场的品牌化、规模化,使鲜食配送存在运输难度,加之商场租金贵、人工成本高、难以达到环境要求等因素,导致该等餐饮企业去厨师化,中央厨房化亦快速推进,未来我国肉制品市场将面临较大的发展空间。
(2)随着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长,以及消费偏好结构的变化,休闲酱卤肉制品市场空间及增长速度加大
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我国人均GDP和可支配收入均实现了较大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20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2,189元,较2011年相比累计实际增长达到100.80%。
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作为独生子女的“千禧一代”已基本走上了工作岗位,且具有自主消费能力。由于“千禧一代”成长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亦是国内服务业高速发展时期,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以及服务业的高速发展,使其对休闲娱乐的需求有所提升,也为休闲食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休闲酱卤肉制品作为休闲食品的组成部分,亦将享受其高速发展的“市
场红利期”。根据xxx数据,中国休闲卤制食品行业销售额由2015年的521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约1,235亿元,复合年增长率约为17.6%。根据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CBNData)联合天猫发布的《2021卤制品行业消费趋势报告》,休闲卤制食品的市场规模预计在未来5年将以超过13%的增长率持续提升,到2025年市场规模将突破2,200亿元。休闲卤肉制品作为休闲卤制品系列中的一类产品,随着市场渗透率提升、消费者消费能力提升、连锁经营模式成熟和冷链物流行业发展,仍拥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扩张机遇。
另外,本次募投项目肉制品市场主要定位于扩大长三角核心销售区域及xx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份额,全面提升发行人的综合竞争力。该区域主要为一线城市和人口密集、经济发达、收入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市群,在肉制品方面具有较强的消费能力,未来市场增长空间广阔。
(3)金华火腿作为传统肉制品,市场空间稳定且逐步焕发新的生命活力。受监管环境趋严的影响,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有品牌、技术、产品等优势的头部企业会不断提高市场份额
公司目前主要的肉制品产品为金华火腿,金华火腿作为我国最负盛名的火腿品牌,名列世界三大火腿之一,是浙江三宝(金华火腿、西湖龙井茶、绍兴黄酒)之一,2008年其制作工艺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公司所生产的“华统”牌火腿具有独特的地理优势,得到了市场的青睐。且公司正在研发生吃火腿、云腿、全精腿等新产品,传统火腿正在焕发新的生命活力。
公司已从国际火腿加工机械行业的领先者意大利富利高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引入高端火腿生产线,该套设备可使火腿生产全过程实现控温控湿,摆脱了传统金华火腿“靠天吃饭”的生产模式,在保留传统金华火腿应有风味的基础上,使生产火腿质量更加安全可控,更容易得到大众的喜爱,使公司火腿的产量、销量一直位于行业前列。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趋严、制作工艺规范化等因素,能够生产金华火腿的制造商亦趋于集中化,很多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逐步被淘汰,头部企业的市场份额亦逐步扩大。公司作为火腿行业的主要企业,积极顺应集中
化的生产趋势,提升火腿的生产能力,稳定并精进火腿的生产工艺水平,保持并逐步扩大市场份额。
3、行业集中度低,为发行人大力发展肉制品业务提供了良好机遇
根据Frost&Sullivan统计,美国肉制品行业CR4为35.20%,龙头万洲国际市场占有率为18.6%。而我国相较于美国,行业竞争格局相对分散,CR4仅为23.10%,龙头双汇发展市场占有率为15%。因此,比较中美肉制品行业集中度,随着消费者品牌意识增强、产业加速集中,我国肉制品行业集中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资料来源:Frost&Sullivan,华安证券研究所
从竞争情况来看,不论是行业整体层面还是竞争层面,具有核心竞争力、拥有高附加值产品以及销售渠道、经验丰富的肉制品企业在行业集中过程中将更大可能实现良性发展。
目前,肉制品行业整体的集中度很低,规模化品牌较少。公司在肉制品行业发展多年,拥有较为丰富的技术经验和人才储备,并经过多年研发储备了较丰富的产品系列,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产能消化措施,对发行人大力发展肉制品业务,是一个很好的机遇。
4、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
(1)发行人肉制品产品的市场容量大,足以容纳规划产能
x项目达产后,将实现年产火腿2,200吨、传统肉制品1,300吨,调理类 23,500吨、酱卤类13,000吨,以2019年我国肉制品市场消费量1,700万吨测算,则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相关产品总产能(包含已有产能及新增产能)占对应产品国内市场份额情况如下:
单位:吨
产品类型 | 市场容量 | 已有产能 | 新增产能 | 总产能 | 占比 |
腌腊类(火腿) | 154,100 | 4,800 | 2,200 | 7,000 | 4.54% |
腌腊类(传统肉制品) | 16,845,900 | - | 1,300 | 1,300 | 0.22% |
调理类 | - | 23,500 | 23,500 | ||
酱卤类 | - | 13,000 | 13,000 | ||
合计 | 17,000,000 | 4,800 | 40,000 | 44,800 | 0.26% |
注:1、为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发行人在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时,计划将现有年产1万吨肉制品车间予以拆除。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发行人只保留原年产火腿 4,800吨的产能。
2、由于统计资料未将肉制品细分为传统肉制品、调理类和酱卤类,故上表统计时将传统肉制品、调理类、酱卤类予以合并分析。
如上表所示,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主要腌腊类(火腿)和非火腿类占对应产品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4.54%、0.22%,产能的消化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除国内市场外,公司还将适时开拓海外市场,海外市场的销售将进一步保证相关产品产能的消化。
(2)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发行人肉制品品类逐步成熟、齐全
公司系生产金华火腿的主要企业。近年来生产、销售金华火腿的数量均位居行业前列。除金华火腿外,公司推出的烤肠、香肠、酱肉制品等,均拥有自己独特的配方和加工工艺。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加大对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的研发投入,形成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募投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均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产品功能 | 进展情况 |
腌腊类 | 火腿礼盒 | 礼品 | 系公司成熟产品,已实现规模生产、销售,未 来主要发展方向是高端化、去不方便化,并适时推出生吃火腿 |
火腿裸腿 | 菜肴 | 系公司成熟产品,已实现规模生产、销售,是 目前公司肉制品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 | |
传统肉制品 | 菜肴 | 系公司成熟产品,形成了香肠、风肉、猪头、 酱鸭等产品系列,已实现规模生产、销售,未来主要发展方向是拓宽销售渠道 | |
调理类 | 烤肠类 | 休闲小吃 | 系公司2021年新上市的产品,已实现小规模销售,并形成了原味、黑胡椒味、脆骨肠等产品 系列 |
肉丸类 | 休闲小吃、菜肴 | 公司肉丸等菜肴类丸子技术成熟,形成了火锅料理、关东煮、小吃店丸子等速冻类产品。休闲小吃类丸子有一定技术基础,目前尚处于研 制阶段,预计2023年逐步投入市场 | |
穿串类 | 休闲小吃 | 主要定位于烧烤、夜市、餐饮等油炸穿串类休闲小吃,公司有一定的技术基础,目前尚处于 研制阶段,预计2023年逐步投入市场 | |
酱卤类 | 餐饮熟食类 | 菜肴 | 系公司成熟产品,技术成熟、产品系列较为丰富,形成了覆盖猪肉、牛肉、禽肉的各个部位的酱卤产品系列。并在2009-2016年期间持续生产、销售,公司于2017年上市后,出于业务重心战略调整,暂时停止了该类业务的生产销 售 |
休闲包装类 | 休闲小吃 | 生产、工艺技术与餐饮熟食类似,主要增加了 真空无菌包装技术,预计2023年逐步投入市场 |
(3)发行人针对募投项目不同产品特性,制定了针对性的销售布局计
划
1)腌腊类产品,将深耕华东市场,通过去特产化和去不方便化带动市场销售
公司销售金华火腿等传统肉制品多年,所生产的“华统”牌产品先后荣获浙江省农业博览会优质农产品金奖、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等称号,具有较高的品牌优势。
金华火腿消费区域性较强,主要消费区域集中在华东、华南地区。经过多年市场开拓,截至目前,公司已建立浙江省、广东省的营销网络。未来,发行人将继续深耕华东、华南市场,向江苏、上海等重点区域拓展,并将云南、北京、山东作为潜力开发区域。
同时,通过推出生吃火腿等高端产品,去特产化和去不方便化来推动公司销售和发展。
2)调理类产品采取经销模式,通过农贸市场和进驻连锁超市设立专柜相结合等方式,快速打通流通渠道
由于猪肉消费为刚需,价格灵活,公司在浙江范围内品牌优势明显,计划以品牌优势绑定合作xx,与已进驻的xx签署合作协议设置专柜销售深加工肉制品。截至目前,发行人已在浙江富国超市有限公司、浙江品尚连锁超市、浙江东方连锁超市等本土超市开设华统肉食专区、专柜。同时,发行人已成立特通部,专门开发国内连锁超市,待产品品类齐全后,将逐步拓展全国性连锁超市。
调理类产品一般是连锁超市必备的商品,并且一般一个品牌的连锁超市都由多家店面组成,进驻一个品牌的连锁超市就可以在其所有店面设立专 柜。公司将通过扩展进驻不同品牌的连锁超市开设专柜的方式,快速铺开,扩大影响力,开拓渠道增加销售。
同时,发行人将分区域重点布局华东、华南和华中市场,扩大农贸市场的销售份额。截至目前,发行人已与杭州花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签订《华统烤肠经销合同》,约定2021年3月1日-2024年2月28日期间,在发行人达到正常供货后的第一年销售华统烤肠(一品肠)2,000吨。
3)酱卤类产品,构建终端销售渠道,开设直营店和加盟店,抢占终端消费市场
华统股份为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在生鲜肉品领域知名度较高,市场口碑较好,尤其在浙江省内这一优势更加明显,公司将以此为抓手,把xxx鲜肉的品牌优势向产业链下游延伸。
公司计划以现有浙江省的18个屠宰工厂为中心,设立旗舰店,并在xx县、市开立肉制品深加工产品直营店和加盟店,将品牌优势转化为客源,辐射到屠宰工厂所在县、市的消费区域。截至目前,发行人已有直营店3家,加盟店6家。
专卖店销售品类包括:猪肉、鸭肉、鸡肉等生肉、熟肉、香肠、腌制品等,并借鉴中央厨房模式,配套销售厨房用到的食品和调料。
4)利用媒体流量做大线上销售
公司将着眼于新零售模式,充分利用直播、抖音等新媒体的流量优势,将流量导入到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的线上店铺,发展客源,同时公司在线上店铺加大营销活动力度,提高流量转化率,做大公司的线上销售量,进而消化现有及新增产能,电商渠道有望成为新的销售增长点。截至目前,发行人已在天猫、京东商城等电商销售平台均设立了网络销售渠道,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
(4)发行人产业链完整,具有一定的竞争基础
作为公司战略布局中的重要环节,公司从事火腿、烤肠、酱卤肉等肉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多年,拥有丰富的经验积累和较为成熟的产品系列,已具备向市场大规模推广的基础。
公司持续关注肉制品消费需求热点,拥有较为成熟的产品系列及较为丰富的技术经验、人才储备,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产品和技术保障。
1)人员储备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储备了一批在肉制品领域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公司肉制品事业部现有人员79人,肉制品事业部总经理具有30年以上的肉制品从业经验,拥有食品工程师职称,曾发表论文《低盐腌制对腌肉制品品质的影响》、《全程智能化控制生产的金华火腿蛋白质降解情况研究》;品控中心总监,毕业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曾任职xxx集团,七年以上的生猪屠宰及肉制品加工品控从业经验;生产主管具有10年以上肉制品深加工行业从业经验,能够较好的完成产品管控以及质检管控,能够独立制订制定产品工艺、质量管理等公司标准。
公司已组建肉制品事业部的运营团队,并拟引进专业的运营人才,强化营销团队建设,加强销售人才的招聘和培养,提升公司的销售能力。同时,公司持续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从管理层次架构、绩效考核和薪酬等方面
建立科学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公司的人员储备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2)技术储备
公司系生产金华火腿的主要企业。近年来生产、销售金华火腿的数量均位居行业前列。除金华火腿外,公司还研发、生产烤肠、酱卤肉制品等,均拥有自己独特的配方和加工工艺。公司不断加大对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的研发投入,形成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公司与中德联合研究院(江西-OAI)签订《食品营养与人类健康联合创新中心合作协议》,共同建立食品营养与人类健康联合创新中心,中德联合研究院派遣科研人员以及在校博士、硕士等人员组成科研技术团队,为食品营养与人类健康联合创新中心提供研发支持。联合研发具有提高免疫力、快速补充能量等功能的特殊应用场景食品,在肠类新产品开发、金华火腿低盐发酵、其他营养健康肉制品等方面共同确定研发课题,共同享有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共同分享研发成果产生的经济收益,为公司肉制品加工业务提供了充足的技术储备。
(三)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虽然受公司报告期对肉制品业务投入较少的影响,目前肉制品业务的规模偏小、产能利用率偏低。但我国肉制品市场容量及消费需求巨大,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相对整体市场而言很小。公司已拥有较为成熟的产品系列和较为丰富的技术经验、人才储备,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产能消化措施,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全面实现“饲料加工-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加工-肉制品深加工”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发展战略。同时,公司通过肉制品深加工业务提升产品附加值,有效弥补畜禽养殖和屠宰业务的业绩波动,切实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抵抗市场风险变化的能力。因此,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不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二、募投项目效益预测情况,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1、募投项目效益预测情况
根据项目设立时的长期发展战略,在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时,将依据如下测算原则和前提条件:
财务评价依据为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项目财务计算期为11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10年,投产后第5年达
产;
折现率Ic=8%;
各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收入和应税服务收入 | 9.00、13.0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纳流转税税额 | 5.00 |
教育附加 | 应纳流转税税额 | 3.00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税额 | 2.00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所得额 | 25.00 |
经测算,本项目达产后年销售收入110,613.69万元,利润总额15,166.41万元,企业所得税按25%缴纳,则达产后每年实现净利润11,948.51万元。本项目达产年效益预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营业收入 | 110,613.69 |
2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531.10 |
3 | 总成本费用 | 94,916.18 |
4 | 利润总额(1-2-3) | 15,166.41 |
5 | 应纳税所得额 | 12,871.60 |
6 | 所得税 | 3,217.90 |
7 | 净利润(5-6) | 11,948.51 |
2、收入测算
x项目的收入来源为腌腊类、调理类和酱肉类制品,参考目前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行业价格浮动变化情况,公司历史销售价格较为稳定,假设销售价格保持不变,销量等于产量,达产年产品的平均单价、销量和销售收入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平均单价(万 元/吨) | 销量(吨) | 销售收入(万 元) |
腌腊类 | 火腿礼盒 | 6.20 | 400.00 | 2,480.73 |
火腿裸腿 | 4.64 | 1,800.00 | 8,355.96 | |
传统肉制品 | 4.65 | 1,300.00 | 6,051.33 | |
调理类 | 烤肠类 | 1.88 | 9,500.00 | 17,823.01 |
肉丸类 | 1.73 | 8,000.00 | 13,805.31 | |
穿串类 | 1.73 | 6,000.00 | 10,353.98 | |
酱肉类 | 餐饮熟食类 | 3.20 | 6,000.00 | 19,221.24 |
休闲包装类 | 4.65 | 7,000.00 | 32,522.12 | |
合计 | 40,000.00 | 110,613.68 |
3、成本、费用测算
成本费用估算遵循国家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成本和费用核算方法,并参照目前企业的实际数据。采用生产成本加期间费用估算法:
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期间费用;
生产成本=原材料+人工+其他制造费用(包括能耗);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本项目达产后营业成本和费用情况具体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测算依据 |
1 | 生产成本 | 92,804.09 | |
1.1 | 直接材料费 | 88,025.12 | 参考公司历史用料情况进行估算 |
1.2 | 直接燃料及动力费 | 1,192.98 | |
1.3 | 直接、间接人工 | 1,896.00 | 参考公司现有生产基地进行估算,本项目新 增定员382人 |
1.4 | 其他制造费用 | 1,689.99 | 参考公司吨耗进行估算 |
1.4.1 | 折旧费 | 1,485.17 | |
1.4.2 | 无形及其他资产摊销费 | 79.32 | |
1.4.4 | 修理费 | 51.24 | |
1.4.5 | 其他 | 74.26 | |
2 | 管理费用 | 1,050.20 | 参考公司历史三年占比进行估算,本项目无贷款,财务费用忽略。 |
2.1 | 其他管理费用 | 590.60 | |
2.2 | 管理人员工资 | 459.60 | |
3 | 财务费用 | ||
4 | 销售费用 | 1,061.89 | |
5 | 总成本费用(1+2+3+4) | 94,916.18 | |
5.1 | 其中:固定成本 | 4,636.19 | |
5.2 | 可变成本 | 90,279.99 | |
6 | 经营成本(5-1.4.1-1.4.2- 3) | 93,351.69 |
4、与同类募投项目的比较分析
x募投项目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6.80年(含建设期),内部报酬率为
17.63%,税后财务净现值为14,542.83万元。
通过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同类募投项目的收益测算情况,发行人募投项目收益测算与同类募投项目比较,无重大偏离,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税后内部报酬率 | 税后净现值(万元) | 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 (年) |
绝味食品 | 1 | 广东阿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5,700吨卤制肉制 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22.01% | 60,874.89 | 7.23 |
2 | 江苏阿惠食品有限公司年 产30,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23.17% | 36,445.16 | 6.36 | |
3 | 广西阿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000吨卤制肉制 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20.77% | 26,699.00 | 7.51 | |
4 | 盘山阿妙食品有限公司年 产13,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17.71% | 10,882.64 | 7.95 | |
5 | 湖南阿瑞食品有限公司年 产10,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项目 | 20.18% | 8,565.99 | 7.19 |
6 | 四川xx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6,300吨卤制肉制品及 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18.85% | 8,323.63 | 6.39 | |
7 | 天津年产37,3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 目 | 24.72% | 5.96 | ||
8 | 江苏年产30,000吨卤制肉 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21.75% | 6.26 | ||
9 | 武汉年产6,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 目 | 26.02% | 5.64 | ||
10 | 海南年产6,000吨卤制肉 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20.72% | 6.33 | ||
龙大美食 | 1 | 6,000吨低温加工肉制品 新建项目 | 16.68% | 6.28 | |
煌上煌 | 1 | 年产2万吨食品加工建设 项目 | 34.60% | 4.79 | |
2 | 5500吨肉制品加工建设项 目 | 24.48% | 5.4 | ||
仙坛 股份 | 1 | 熟食品加工项目 | 37.49% | 4.94 | |
得xx | 1 | 得xx食品年产20,000吨高档低温肉制品建设项目 | 21% | 5.45 | |
同行业中位数 | 21.75% | 18,790.82 | 6.28 | ||
同行业平均值 | 23.34% | 25,298.55 | 6.25 | ||
华统 股份 | 17.63% | 14,542.83 | 6.80 |
由于项目建设地、产品类型等因素不同,不同公司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存在一定差异,且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税后内部报酬率略低于国内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近期肉制品加工项目的平均水平。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合理,具有谨慎性。
三、结合货币资金(含理财产品)持有及未来使用计划、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等情况,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一)货币资金(含理财产品)持有情况报告期末,公司未持有理财产品。
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41,848.34万元,其中:银行存款41,293.95万元、其他货币资金550.66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主要为公司正常
运转所必需的流动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使用受到一定限制。
(二)货币资金(含理财产品)未来使用计划、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等情况
1、货币资金(含理财产品)未来使用计划
公司持有一定量的货币资金,用于满足现有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及业务扩展中各类对外支付需求。
与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各类支出包括:物料采购支出、人工成本支出、归还债务本金及支付利息支出等各项支出,以及公司业务规模扩张带动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各类项目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如在建的生猪养殖项目的后续投入等。
未来,公司业务规模扩张预计将在一定程度上带动流动资金需求或资本性支出需求。
从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来看,发行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31.40%,不断扩大的经营规模使得发行人日常营运资金需求较大。而发行人仅进行过2次股权融资,一次为2017年1月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仅为26,023.69万元,均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未补充流动资金;另一次为2020年4月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为54,140.09万元,其中仅有4,3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随着生猪养殖项目的逐步建成并投产,生猪养殖业务的流动资金需求将持续增加。未来,公司业务规模扩张预计将在一定程度上带动流动资金需求。经测算,公司每年持续性的生猪养殖业务流动资金金额合计接近3亿元。
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需求来看,近年来发行人围绕畜禽屠宰核心主业,不断完善产业链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向上游饲料加工和生猪养殖业务拓展,并新建了大量生猪养殖项目和饲料加工项目,在建项目较多,上述在建项目资金的缺口较大,预计公司后续需累计投入资金150,000万元。
从公司对外支付利息情况来看,2020年与2021年1-9月,公司利息支出
分别为3,547.94万元、6,894.35万元,利息支出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91%、283.42%;利息支出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相对较高,高企的利息支出对公司利润产生了一定影响;未来公司仍需对外支付一定金额的利息。
2、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情况
一直以来,公司始终坚持“科技兴企、质量立企、市场活企、管理强企”的经营宗旨,以畜禽屠宰业务作为核心业务,努力打造“饲料加工-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加工-肉制品深加工”全产业链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饲料加工业务:公司通过设立多家全资子公司的方式,布局饲料加工业务,为公司的畜禽养殖业务做好配套,便于降低公司畜禽养殖成本,且有利于公司从源头上控制生产安全性,保证食品安全。截至目前,公司已形成的饲料产能为12万吨/年,在建的规划产能为83万吨/年。
畜禽养殖业务:畜禽养殖业务系公司围绕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发展战略,向产业链上游延伸的新兴业务领域。公司通过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并通过后期自有资金投入,投资建设“衢州华统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衢州华统现代化华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等,大力布局生猪养殖业务,提高公司屠宰加工业务原料的自给率,为公司畜禽屠宰加工等下游业务提供了保障。截至目前,公司部分生猪养殖项目子公司已开始投产,公司前期布局的畜禽养殖业务已取得初步成效,公司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的上游畜禽养殖短板得到了有效弥补。
畜禽屠宰加工业务:畜禽屠宰加工业务系公司的传统优势业务,2017年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建设“年屠宰50万头生猪项目”等,并通过后期不断投入自有资金,采用“收购+自建”的模式,大幅提升公司畜禽屠宰加
工能力,巩固公司在畜禽屠宰加工业务的竞争优势。随着国内生猪产能恢复及生猪价格下降,屠宰需求量有所恢复,公司的畜禽屠宰加工产能利用率将有所提升,进而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肉制品深加工业务:随着公司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的稳步推进,上游的饲料加工、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加工等业务布局已初见成效,向下游肉制品深加工领域拓展是公司亟待突破的重点工作业务。
从业务规模和业务增长来看,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公司已成为国内主要的肉类加工企业。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壮大公司在肉制品深加工领域的经营实力,聚焦公司肉制品加工中的食品后端环节,弥补公司全产业链战略布局中的短板,全面实现公司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的战略布局。同时,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流动资金支持,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营运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融资的必要性、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1、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x次发行募集资金中20,000万元用于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 72,275.6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基于前述关于货币资金未来使用计划及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情况的说明,公司本次融资募集资金投向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20,000万元用于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有利于公司维持并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好回报;公司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72,275.6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率、财务成本和偿债风险亦将得到有效降低,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缓解经营资金压力,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总体竞争力。
2、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1)肉制品加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
通过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募投项目的投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万元) | 单位产能投资(万 元/吨) |
绝味食品 | 1 | 广东阿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5,7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86,261.91 | 1.31 |
2 | 江苏阿惠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51,758.07 | 1.73 | |
3 | 广西阿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44,414.09 | 1.78 | |
4 | 盘山阿妙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3,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25,351.77 | 1.95 | |
5 | 湖南阿瑞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项目 | 16,389.21 | 1.64 | |
6 | 四川xx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6,3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17,078.04 | 1.05 | |
7 | 天津年产37,3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53,800.00 | 1.44 | |
8 | 江苏年产30,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48,479.21 | 1.62 | |
9 | 武汉年产6,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8,600.00 | 1.43 | |
10 | 海南年产6,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10,575.00 | 1.76 | |
龙大美食 | 1 | 6,000吨低温加工肉制品新建项目 | 6,034.40 | 1.01 |
煌上煌 | 1 | 年产2万吨食品加工建设项目 | 12,769.43 | 0.64 |
2 | 5500吨肉制品加工建设项目 | 6,589.74 | 1.20 | |
仙坛股份 | 1 | 熟食品加工项目 | 24,418.00 | 0.58 |
得xx | 1 | 得xx食品年产20,000吨高档低温肉制品建设项目 | 13,168.87 | 0.66 |
同行业中位数 | 1.43 | |||
同行业平均值 | 1.32 | |||
华统股份 | 1 | 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 | 22,730.77 | 0.57 |
由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利用原有土地,不涉及项目用地的资金投入。同时,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在产品品种、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比值低于
同行业上市公司。且本次募投项目根据国家和行业规定编制投资估算,投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2)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现阶段公司对资金的需求
扣除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因素,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各期末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逐年呈下降趋势,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
双汇发展 | 2.21 | 1.57 | 1.44 | 0.66 | 1.20 | 0.68 |
得xx | 1.39 | 1.05 | 1.25 | 0.81 | 1.49 | 1.03 |
龙大美食 | 1.57 | 0.93 | 1.29 | 0.57 | 1.68 | 1.06 |
平均值 | 1.72 | 1.18 | 1.33 | 0.68 | 1.46 | 0.92 |
华统股份 | 0.98 | 0.70 | 0.89 | 0.59 | 1.34 | 1.07 |
公司流动负债增长速度高于流动资产、速动资产增加速度,反映出公司对货币资金的需求较大。
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各期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并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双汇发展 | 30.46% | 40.23% | 37.36% |
得xx | 32.44% | 30.70% | 25.59% |
龙大美食 | 56.79% | 59.43% | 40.09% |
平均值 | 39.90% | 43.45% | 34.35% |
华统股份 | 55.41% | 44.91% | 33.85% |
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3.85%、44.91%和55.41%,呈现较快的增长,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一步反应公司对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
2021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64.38%,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考虑发行费用影响,将直接增加公司账面货币资金92,275.60万元,假设其他资产、负债规模不变,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为56.55%,可
有效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公司结合业务增长对货币资金的占用,对流动资金需求进行了测算,具体过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预测占 营业收 | 增长率 | 2021年至2024年预计经营资产及经营负债数额 | 2024年期末 预计数- | |||
入的比 例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1年末预 计数 | |||
营业收入 (2020) | 883,635.68 | 100.00% | 31.40% | 1,161,068.66 | 1,525,606.61 | 2,004,597.67 | 2,633,976.42 | - |
应收账款 及应收票据 | 3,184.59 | 0.36% | 4,184.44 | 5,498.22 | 7,224.48 | 9,492.74 | 5,308.30 | |
预付账款 | 3,696.92 | 0.42% | 4,857.63 | 6,382.77 | 8,386.76 | 11,019.93 | 6,162.30 | |
存货 | 36,674.53 | 7.50% | 87,080.15 | 114,420.50 | 150,344.83 | 197,548.23 | 110,468.08 | |
经营性流动资产合 计 | 43,556.03 | 8.28% | 96,122.23 | 126,301.49 | 165,956.07 | 218,060.90 | 121,938.67 | |
应付票据 及应付账款 | 22,728.11 | 2.57% | 29,864.00 | 39,240.33 | 51,560.52 | 67,748.85 | 37,884.85 | |
预收账款及合同负 债 | 5,943.84 | 0.67% | 7,810.02 | 10,262.11 | 13,484.08 | 17,717.65 | 9,907.63 | |
经营性流 动负债合计 | 28,671.95 | 3.24% | 37,674.02 | 49,502.44 | 65,044.60 | 85,466.49 | 47,792.48 | |
流动资金占用额 (经营资 产-经营负债) | 14,884.08 | - | 58,448.21 | 76,799.06 | 100,911.47 | 132,594.41 | 74,146.19 |
注:随着公司养殖业务逐渐形成规模,未来存货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将大幅上升,根据发行人谨慎估计,本次测算中存货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设定为7.50%。
报告期公司通过“收购+自建”的方式,逐步拓展畜禽屠宰等核心业务,并向畜禽养殖等业务领域延伸,公司的竞争优势得以巩固和完善,业务规模实现了较快增长。2018-2020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1.40%。
截至目前,公司部分生猪养殖项目已建成投产,公司前期布局的畜禽养殖业务已取得初步成效,公司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的上游畜禽养殖短板得到了有效弥补。未来公司将主要通过产业链扩张与跨区域发展,继续增强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水平,在强化产品品质控制的基础上,大幅提升企业规模化
生产能力;丰富产品种类,积极推进营销网络建设,扩大销售市场区域;凭借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巩固并提高公司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预计未来发行人营业收入规模仍将维持较高的增长水平。
综上,公司本次融资具备必要性,融资规模具备合理性。
四、前募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异同,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截至目前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是否符合预期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或变更风险
1、前次募投项目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 | 与现有业务及技术的关系 |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年屠宰生猪50 万头项目 | 建设年屠宰生猪50万头的生产规 模 | 畜禽屠宰加工业务属于公司 的传统主业 |
年屠宰加工 3,600xx家禽项目 | 建设年屠宰加工 3,600 xx家禽的生产规模 | 畜禽屠宰加工业务属于公司的传统主业 | |
仙居县河埠路拆迁安置(屠宰场)建设项 目 | 建设年屠宰生猪15万头,代宰禽类36.50xx、肉牛3,000头、羊 6,000头的生产规模 | 畜禽屠宰加工业务属于公司的传统主业 | |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衢州华统现代化生态养殖场 建设项目 | 建设年存栏经产母猪1万头,年出栏优质仔猪20万头的养殖规模 | 生猪养殖业务属于公司报告期内重点布局的新兴业务, 系屠宰加工业务的上游行业 |
衢州华统现代化华垅生猪养 殖建设项目 | 建设年出栏商品猪10万头的养殖规模 | 生猪养殖业务属于公司报告期内重点布局的新兴业务, 系屠宰加工业务的上游行业 | |
衢州华统现代 化东方生猪养殖建设项目 | 建设年出栏商品猪10万头的养殖规模 | 生猪养殖业务属于公司报告 期内重点布局的新兴业务,系屠宰加工业务的上游行业 | |
补充流动资金 | - | - |
2、本次募投项目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 | 与现有业务及技术的关系 |
1 | 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 | 建设年产肉制品腌腊类3,500吨、调理类23,500 吨、酱肉类13,000 吨,合计4万吨的生产能力 | 肉制品加工业务属于公司未来重点布局的业务,系 屠宰加工业务的下游行业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 | - |
3、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或变更风险
前次募投项目主要围绕畜禽屠宰加工业务的扩产和生猪养殖业务的战略布局;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围绕前募业务中的下游产业链涉及的肉制品深加工业务进行拓展。
本次募集投资项目与前次募集投资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及方向不同。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复建设。
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是全面实现公司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的战略布局的必然选择;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壮大公司在肉制品深加工领域的经营实力,聚焦公司肉制品加工中的食品后端环节,弥补公司全产业链战略布局中的短板。同时,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的流动资金支持,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营运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不存在变更的风险。
(二)前次募集资金截至目前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是否符合预期
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共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6,023.69万元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54,140.09万元,具体投资项目投入金额及建设进度情况如下:
融资时间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 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 额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投资金额 | 项目进度 |
2017 年IPO | 1 | 年屠宰生猪50 万头项目 | 16,023.69 | 13,490.19 | 14,792.05 | 2015年10月已完工 |
2 | 年屠宰加工 3,600xx家禽项目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2015年11月已完工 | |
3 | 仙居县河埠路拆迁安置(屠宰场)建设项 目 | 2,533.50 | 2,538.05 | 2020年11月已完工 | ||
小计 | 26,023.69 | 26,023.69 | 27,330.10 | |||
2020 年可转债 | 1 | 衢州华统现代化生态养殖场 建设项目 | 21,333.09 | 21,333.09 | 21,443.09 | 2021年3月已完工 |
2 | 衢州华统现代 化华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 | 13,975.00 | 13,975.00 | 13,707.57 | 2021年7月已完工 |
3 | 衢州华统现代化东方生猪养殖建设项目 | 14,532.00 | 14,532.00 | 12,706.68 | 育肥舍一区、二区厂房己完工,内部设备己安装;进场道路及供水供电尚 在建设中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4,300.00 | 4,300.00 | 4,300.00 | —— | |
小计 | 54,140.09 | 54,140.09 | 52,157.34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已全部完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项目中除 “衢州华统现代化东方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外,其余募投项目均已建设完毕,并引猪投产。其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金额为2,404.17万元。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正常,募投项目进度符合预期。
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肉制品加工现有产能备案情况、访谈生产人员,了解公司募投项目现有产能利用情况、产销情况;访谈公司管理人员、查阅募投项目所处行业相关研究报告、政策文件等,了解行业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核查本次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
2、查阅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可研报告、效益测算报表、补充流动资金测算明细,了解公司募投项目效益预测情况;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融资募投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资料,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3、查阅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货币资金持有情况,访谈公司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了解资金的未来使用计划、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等情况,核查本次融资的必要性,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4、查阅公司前募项目可研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了解前募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及盈利模式,核查前募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异同;查阅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前次募集资金变更的董事会决议文件,访谈工程管理人员、财务相关人员,实地走访前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核查前次募集资金截至上年末的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度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肉制品行业市场空间大,公司已拥有较为成熟的产品系列和技术经验、人才储备,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产能消化措施,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不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2、本次募投项目收益测算与同类募投项目基本相当,收益率水平略低于同类募投项目,测算过程合理,具有谨慎性。
3、基于公司的货币资金未来使用计划及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情况的说明,公司本次融资具备必要性,募集资金投向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4、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围绕前募业务中的下游产业链涉及的肉制品深加工业务进行拓展,前募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及方向不同,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和变更的风险;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正常,募投项目进度符合预期。
问题 9 关于经营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持续下滑,2021 年前三季度扣非亏损。公司非经常损益金额较大。申请人说明公司加大向上游生猪养殖业务拓展,建成及投产了较多生猪养殖项目,导致折旧摊销金额大幅增加。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结合公司向上游拓展的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折旧摊销增加情况、生猪养殖出栏情况,折旧摊销等成本增加远高于生猪出栏收益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养
生猪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猪肉价格波动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波动构成重大影响。(2)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公司业绩持续下滑、最近一期扣非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亏损情况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构成不利影响。后续业绩改善计划。
(3)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公司向上游拓展的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折旧摊销增加情况、生猪养殖出栏情况,折旧摊销等成本增加远高于生猪出栏收益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养生猪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猪肉价格波动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波动构成重大影响
(一)公司向上游拓展的具体情况
一直以来,公司始终坚持“科技兴企、质量立企、市场活企、管理强企”的经营宗旨,以畜禽屠宰业务作为核心业务,努力打造“饲料加工-畜禽养殖
-畜禽屠宰加工-肉制品深加工”全产业链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饲料加工业务:公司通过收购丽水市绿生源饲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xx饲料年产45万吨高档动物饲料项目”、“仙居饲料年产20万吨畜禽饲料项目”、“兰溪饲料年产18万吨动物饲料建设项目”等布局饲料加工业务,为公司的畜禽养殖业务做好配套,便于降低公司畜禽养殖成本,且有利于公司从源头上控制生产安全性,保证食品安全。截至目前,公司已形成的饲料产能为12万吨/年,在建的规划产能为83万吨/年,预计将于今年陆续投产。
畜禽养殖业务:畜禽养殖业务系公司围绕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发展战略,向产业链上游延伸的新兴业务领域。公司通过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并通过后期自有资金投入,投资建设“xx牧业现代化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衢州华统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丽水农牧生猪养殖项目”、“兰溪牧业生猪养殖项目”、“同壮现代化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浦江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天台华统现代化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仙居绿发生猪养殖项目”、“东阳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建设项
目”、“正康猪业现代化生猪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乐清市华统现代化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仙居华统现代化种猪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等,大力布局生猪养殖业务,提高公司屠宰加工业务原料的自给率,为公司畜禽屠宰加工等下游业务提供了保障。
截至2021年9月30日,部分生猪养殖项目已开始陆续投产,公司前期布局的畜禽养殖业务已取得初步成效,公司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的上游畜禽养殖短板得到了有效弥补。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投资346,482.16万元用于生猪养殖业务的项目建设,其中累计建成转固金额128,405.91万元,转让项目金额15,777.01万元,尚未建成的在建工程202,439.94万元。
(二)报告期折旧摊销增加情况、生猪养殖出栏情况 1、与生猪养殖业务相关的折旧摊销的增加情况
各报告期当期,公司与生猪养殖业务相关的折旧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生猪养殖业务折旧摊销金额 | 9,466.85 | 3,026.51 | 1,046.95 | - |
其中:固定资产折旧 | 4,734.92 | 2,602.98 | 814.89 | - |
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4,507.89 | 307.51 | 193.59 | - |
土地租金摊销 | 224.05 | 116.02 | 38.47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加大向上游生猪养殖业务拓展力度,建成及投产了较多生猪养殖项目,固定资产和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金额快速增加,导致生猪养殖业务对应的折旧摊销金额大幅增加,从2019年的1,046.95万元增加至2021年1-9月的9,466.85万元。
2、生猪养殖出栏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养殖业务出栏情况如下:
单位:头、万元
项目 | 2021 年 1-9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出栏量(内部供应) | 91,788 | 34,348 | 213 | - |
出栏量(外部销售) | 15,519 | 10 | 2 | - |
小计 | 107,307 | 34,358 | 215 | - |
生猪销售收入(内部供应) | 23,302.28 | 11,078.36 | 60.41 | - |
生猪销售收入(外部销售) | 6,501.90 | 13.00 | 1.02 | - |
小计 | 29,804.18 | 11,091.36 | 61.43 | - |
公司2018年开始布局生猪养殖业务,当年无生猪出栏。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养殖业务出栏量分别为0头、215头、34,358头和107,307头,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
但公司目前的生猪养殖规模仍较小,公司采取自繁自养的生猪养殖模式,生猪的养殖周期主要分为仔猪生育及育肥养育两阶段,其中仔猪生育由从配种时间到转移至育肥阶段约21周、育肥养育阶段至出栏约23周,采用自繁自养的生猪养殖模式下整体养殖周期约44周,公司仔猪生育主要于2021年上半年陆续形成,故目前公司尚未实现大规模生猪出栏销售,建成投产的生猪养殖项目的业绩尚未释放。
(三)折旧摊销等成本增加远高于生猪出栏收益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养殖业务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销售收入 | 29,804.18 | 11,091.36 | 61.43 | - |
销售成本 | 31,461.16 | 8,640.40 | 104.06 | - |
毛利 | -1,656.98 | 2,450.95 | -42.63 | - |
销售费用 | 3.19 | - | - | - |
管理费用 | 1,041.00 | 610.93 | 462.42 | - |
财务费用 | 4,278.78 | 1,236.79 | 551.8 | - |
生猪养殖业务经营性净利润 | -8,879.86 | 413.37 | -1,110.13 | - |
从上表看,除 2020 年公司生猪养殖业务受益于猪肉价格大幅攀升的重大利好使得当年暂时性盈利外,2019 年、2021 年公司的生猪养殖业务仍处于亏损状态。主要原因系:
1、生猪市场价格具有很强的周期性波动特点,其直接影响生猪养殖企业的经营业绩
2018 年开始爆发非洲猪瘟疫情,导致猪肉供给严重不足,市场需求快速上
升,大幅推高生猪市场价格。本轮猪周期从 2018 年 6 月开始生猪价格上涨至
2019 年 11 月,涨幅达到了 262%,最高单周平均猪价达到 40.9 元/kg,随后
2020 年的猪价持续高位运行。直到 2021 年 1 月起,随着猪瘟得到有效控制,我
国生猪产能逐步恢复,出栏量上涨,生猪价格持续大幅回落。2021 年 10 月 8
日,生猪价格阶段低点 10.78 元/kg,较 2019 年 11 月价格最高点 40.98 元/kg 回落 73.69%。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生猪业务规模很小,但公司生猪养殖板块的毛利率和毛利随猪肉市场价格波动明显。尤其是,2021 年 1-9 月受生猪价格大幅下降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生猪养殖业务亏损金额加大。
2、公司积极向上游布局生猪养殖业务,增加银行贷款,财务费用上升较
快
公司积极向上游布局生猪养殖业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快速增长,公司主要采用银行贷款筹资,项目投入使用后相关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同时随着生猪养殖投入,同步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入及经营流动资金的投入导致银行借款增加,相应财务费用快速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最近一期业绩下降明显。
3、生猪养殖业务系公司培育的新兴业务,前期的折旧摊销等固定成本、费用偏高,然而公司当前的生猪养殖规模小,尚未实现大批量生猪出栏销售,导致目前的生猪养殖成本仍然偏高。
(四)结合自养生猪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猪肉价格波动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波动构成重大影响
1、报告期内,公司屠宰业务涉及的生猪来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1-9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外采生猪金额 | 484,863.95 | 94.74 | 722,853.22 | 98.82 | 562,524.64 | 99.98 | 399,995.74 | 100.00 |
自养生猪金额 | 26,911.17 | 5.26 | 8,637.89 | 1.18 | 103.09 | 0.02 | - | - |
注:为便于比较分析生猪来源对公司屠宰业务经营业绩的影响,上表中自养生猪金额选取公司当期自养生猪内部供应结转的实际成本。
由于公司建成投产的养殖规模尚小,报告期各期自养生猪金额占比较低,公司屠宰业务涉及的生猪仍主要依靠外购。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生猪采购价格及自养生猪单位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生猪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外采价格 | 19,844.41 | 32,326.51 | 18,753.05 | 12,142.81 |
自养单位成本 | 22,919.90 | 23,985.14 | 30,931.70 | - |
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养殖规模小,尚未实现大批生猪出栏销售,固定成本较高,导致目前的生猪养殖单位成本仍然偏高。
报告期内,公司生猪的养殖成本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未来随着生猪养殖规模逐步提升,公司生猪养殖业务成本仍有一定的下降空间。
由于最近一期生猪的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导致最近一期生猪自养成本高于外采成本,使得公司生猪养殖业务最近一期处于亏损状态,对公司业绩造成了较大影响。
3、作为生猪产业链参与者之一,公司业绩受猪肉价格周期性波动影响,不同业务板块随猪肉价格周期性变化其盈利变动机制及波动幅度各不相同
(1)屠宰板块受生猪价格周期波动有一定影响,但年度整体盈利水平相对稳定
屠宰板块属于生猪产业链中间环节,向上链接养殖环节,向下链接食品
加工环节,具备将上下游市场行情互相传导的功能,且公司屠宰板块业务主要为生鲜猪肉,加工周期很短,在报告期内公司自养生猪比例较低的情形下,猪肉价格波动对屠宰业务盈利能力的直接影响较小。
但是,猪肉价格主要通过影响猪肉消费需求量,从而间接影响屠宰加工量和盈利规模。当猪肉价格持续上升时,猪肉消费需求会有一定降低,从而会间接导致生猪屠宰加工量的下降,屠宰加工企业的盈利能力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虽然公司屠宰业务板块会受猪肉价格行业周期波动的间接影响,但猪肉作为我国主要的肉类食品,猪肉的消费具有一定的刚性需求特点,在相对长的期间来看,屠宰业务板块能保持一定的盈利空间,其年度盈利相比养殖环节的波动相对较小。
报告期内,生猪价格经历了先上涨后下降的周期波动,其中2018年至 2020年行业处于价格上涨周期阶段,2021年1-9月行业处于价格下降周期,但公司屠宰业务的毛利率基本维持在3-4%左右,毛利规模也保持在2亿元以上。
但是,未来随着自养生猪内部供应占比的逐步提升,猪肉价格的波动对公司屠宰业务盈利水平的影响将会更加明显。
(2)生猪养殖板块产品价格受行业周期变化的影响大,同时由于养殖标准化,养殖成本相对稳定,生猪养殖板块盈利情况受猪肉价格波动影响更加明显
我国生猪养殖行业集中度较低的特点以及生猪固有生长周期共同决定了生猪市场价格的周期性波动,我国生猪养殖周期通常为3-4年。
我国生猪养殖行业市场集中度低,散养规模大。大量散养农户及小规模养殖企业存在“价高进入、价低退出”的经营现象,使得生猪供给量波动明显,生猪价格呈现周期性波动,具体表现为“供给不足—猪价上涨—养殖规模扩大—供给过剩—猪价下跌—养殖规模缩减—供给不足”的循环,业界称之为“猪周期”。散养模式下,养殖户一般根据当时生猪的市场价格来安排生
产,生猪价格上涨时,大家养猪积极性提高,开始选留母猪补栏,增加生猪饲养量。但由于母猪从出生选留为后备母猪到其能繁殖商品猪,并最终育肥出栏,大约需要1年的时间。因此,当1年之后新一轮生猪大量出栏,造成供过于求,生猪市场价格开始下跌。当生猪市场价格跌至行业平均养殖成本以下时,大量养殖户出现亏损,开始杀掉种猪、退出生猪饲养,在1年半后,生猪供给大量减少,价格从低位开始上涨。行业特点和生猪固有生长周期共同作用,形成了生猪市场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另外,外部突发因素也不同程度影响生猪行业的供给和需求,例如2018年下半年开始爆发非洲猪瘟疫情,导致猪肉供给严重不足,市场需求快速上升,大幅推高行业相关产品价格。
2018年度至2020年度行业处于价格上涨周期内,2021年度行业处于价格下降周期内,虽然报告期内公司生猪业务规模很小,但公司生猪养殖板块的毛利率和毛利随猪肉市场价格波动明显。
除此之外,由于生猪养殖板块的成本为养殖过程中消耗的饲料、人工及其他费用,单头生猪在养殖周期内消耗的饲料数量和养殖天数相对固定,养殖成本相对稳定,盈利情况主要受生猪销售价格影响。
因此,随着公司生猪养殖规模的逐步扩大,生猪养殖板块的盈利能力受猪肉价格周期波动的影响较大。
(3)公司饲料板块主要定位于保障内部供应,其对公司整体毛利贡献较小,且受生猪周期性价格变化的影响相对较小
饲料板块主要定位于满足公司内部生猪养殖业务的饲料需求,其盈利水平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较小,2018年至2021年1-9月饲料板块占公司营业毛利的比例为2.84%、2.63%、1.40%和2.40%。另外,公司的饲料板块受猪肉周期性价格变化的影响相对较小,其业绩更多的受玉米、豆粕等原材料的价格变动及饲料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的饲料板块始终处于盈亏xx附近,随猪肉价格周期波动变化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