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23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工作已经完成,共计发行 51,479,913 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65,834,984.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18-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23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工作已经完成,共计发行 51,479,913 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65,834,984.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出具《验资报告》(普xxx验字(2018)第 0398 号)。二、 募集资金拟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募投项目拟投入比例和各项目具体情况,调整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按照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原募集投资项目投入金额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调整后的拟投入募集资金 | 备注 |
1 | 微型扬声器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 770,539,800 | 700,000,000 | 205,834,984.69 | 不足部分以自筹资金投入 |
2 | 智能音响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 294,244,300 | 260,000,000 | 260,000,000 | |
合计: | 465,834,984.69 | - |
三、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开立的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存放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账户名称: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账号:
44050155150109999999。
2、账户名称: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账号:
441169561018800108838。
四、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以下或简称为“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以下简称“交行花都支行”或“乙方”)、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花都支行” 或“乙方”)、东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五、 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交行花都支行、东兴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公司与建行花都支行、东兴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