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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屏東大學 編印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僱用 1
第三章 工資 2
第四章 出勤 2
第五章 給假 3
第六章 | 服務 | ······················································ | 4 |
第七章 | 獎懲及考核 ················································ | 5 | |
第八章 | 保險及福利 ················································ | 5 | |
第九章 |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 | 5 | |
第十章 | 離職 ······················································ | 6 | |
第十一章 退休 ·············································· ····· | 8 | ||
第十二章 性騷擾防治及其他 ······························· ········ | 8 |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訂立目的)
103 年 9 月 11 日本校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10 月 16 日屏府勞資字第 10370901500 號函核備
本校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健全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契僱 人員)管理制度,提昇行政服務品質,促進勞資和諧共識,特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暨中央相關法規與本校契僱人員實施辦法規定,訂定本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所稱契僱人員,係指除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與業經勞動部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及工友外,為因應各單位業務需要以校務基金所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適用之。
第 三 條 (職業倫理)
勞雇雙方均應致力於職業倫理及道德之建立,互為對方設想,以維良好勞雇關係。第 四 條 (疑義解釋)
本規則之適用如發生疑義時,應本勞資和諧之精神,在不違反法令之強制及禁止規定下,得於勞資會議中協商或報請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勞工處(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解釋。
第二章 僱用
第 五 條 (契僱人員甄選)
本校僱用之契僱人員,以考試或甄選方式為之,並經訓練、試用及格後僱用,並應受「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有關「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之限制。
第 六 條 (勞動契約)
本校依業務需要與契僱人員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契約內容得依書面或口頭為之。
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第 七 條 (試用期間)
本校得與新進契僱人員議定酌予試用,試用期間為三個月,但具特殊技能、專長、經歷,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考核成績合格者依規定正式僱用之,不合格者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試用期間人員之勞動條件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第 八 條 (年資起算日)
本校契僱人員之工作年資、勞工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
定,以在本校受僱之日起算。
第三章 工資
第 九 條 (核薪標準)
工資按「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薪酬支給表及契僱事務人員薪酬支給表」辦理。但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第 十 條 (工資定義)
本規則所稱之工資指契僱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津,及按計時、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工資發放日)
工資之給付,於每月 1 日前核發上個月薪資。第 十二 條 (工資核給)
新進契僱人員之工資自到職日起計支。
第四章 出勤
第 十三 條 (工作時間)
契僱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為配合本校每週上班四十小時規定,將全年不足工時,折抵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部分應放假紀念日,如有餘工作時數另行安排補休且不得支領加班費。
第 十四 條 (休息時間)
契僱人員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晝夜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另,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十五 條 (出勤管理)
契僱人員應按時服勤,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除另經簽准外,應依「本校職工彈性上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並由用人單位負責督導管理。
第 十六 條 (假日出勤)
例假、休假、特別休假日薪資均照給,如因業務需要,本校徵得契僱人員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擇日補休。
第 十七 條 (天災、事變出勤)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校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契僱人員之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契僱人員如出勤者,本校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事後補休;如因天災、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之影響無法出勤者,本校不得強制其工作。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第 十八 條 (延長工時)
本校有使契僱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經勞雇雙方協議後,將延長工作時間。
前項契僱人員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 十九 條 (加班核給標準)
契僱人員各項加班之核給標準如下:
一、平時加班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二、休假日加班工資:於休假日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倍核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第 二十 條 (加班申請)
契僱人員因業務需要依本規則第十六至十八條加班,均應依規定辦理加班手續,並經徵得主管同意,未依規定完成核備程序者,不得視為加班。
前項加班於提出加班申請時,由勞雇雙方協商同意一律補休。
第五章 給假
第二十一條 (例假)
契僱人員每七日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工資照給。第二十二條 (休假)
契僱人員於下列紀念日、勞動節日、民俗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休假日,均應放假,工資照給。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 月 1 日) (二)和平紀念日 (2 月 28 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3 月 29 日) (四)xxxx紀念日(9 月 28 日) (五)國慶日(10 月 10 日)
(六)先總統xx誕辰紀念日(10 月 31 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11 月 12 日)
(八)行憲紀念日(12 月 25 日)二、勞動節日:勞動節(5 月 1 日)三、民俗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1 月 2 日) (二)春節(農曆 1 月 1 日至 3 日)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天)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 5 月 5 日)
(六)中秋節(農曆 8 月 15 日) (七)臺灣光復節(10 月 25 日) (八)農曆除夕
(九)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原住民歲時祭儀活動)
前項紀念日、勞動節日及民俗節日於勞動基準法修正調整時,悉依該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放假日,得配合本校實施週休二日調移至其他時間放假。第二十三條 (特別休假)
契僱人員在本校服務滿一定期間者(以到職日為計算基準),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給。
一、服務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給予七日。 二、服務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給予十日。 三、服務滿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給予十四日。
四、服務滿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契僱人員依前項規定休假時,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欲申請前項休假時須依請假程序辦理始得休假。
二、當年具有之特別休假,應全部休畢;應休能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三、因契約終止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發給未休假加班費。第二十四條 (請假種類)
契僱人員給假分為事假、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婚假、喪假、公 假、公傷病假、陪產假、特休、育嬰留職停薪、安胎休養請假及產假等,因故不能出勤時應請假。(詳如本校契僱人員假別一覽表)
第二十五條 (請假手續)
契僱人員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檢附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後轉送人事單位,如遇緊急情形無法親自請假,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第六章 服務
第二十六條 (遵守紀律事項)
本校契僱人員應遵守下列服務紀律:
一、應確實遵守本校各單行規章及政府所頒法令,本於職守、公誠xx、謹慎謙和之精神,執行職務。
二、在職期間所知悉或佔有之一切技術或資料應嚴加保密,不論本人在職與否,絕不作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以任何方法洩漏。其離職時繳回全部有關之技術資料。
三、於契僱期間內,在不影響本職業務下,除經簽奉核准得於校內兼任特定職務外,不得在上班時間於校內、外兼職兼課。
四、除應遵守本工作規則及契約書之規定者外,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
第七章 獎懲及考核
第二十七條 (獎懲)
本校契僱人員獎懲比照「本校職員獎懲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八條 (考核)
本校契僱人員考核依「本校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考核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前項考核結果予以續僱者,由人事單位通知辦理續約事宜;不予續約者,即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章 保險及福利
第二十九條 (勞保與健保)
契僱人員自到職日起,應依法參加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按月自薪資中代為扣繳。
第 三十 條 (福利)
本校契僱人員得享有以下福利事項: 一、申領識別證與汽(機)車通行證。 二、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類文康活動。 三、參加本校各類教職員工社團活動。
四、本校各項公共設施,得依各單位之規定使用之。五、提供本校衛生保健醫療服務。
六、其他經行政程序核定之福利事項。
第九章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第三十一條 (職災補償)
契僱人員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下列規定予以補 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或福利措施,已由本校支付費用補償時,本校得予以抵充之。
一、契僱人員因公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本校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公傷之認定及職業病之總類與其醫療範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契僱人員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本校按其原領薪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本校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薪資後免除此項薪資補償責任。
三、契僱人員經治療終止後,並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校應按其平均薪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契僱人員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本校除給與五個月平均薪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薪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補償充抵)
本校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就同一事故已支付或賠償之相關費用抵充之。
第三十三條 (一般死亡撫卹)
契僱人員非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本校按其死亡時之服務年資給與一年一個月平均薪資之撫卹金及五個月平均薪資之喪葬費,但合計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申請手續)
契僱人員遺屬於請領死亡補償、撫卹及喪葬費用時,應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申請發給之。
受領死亡補償、撫卹金、喪葬費之遺屬,同一順位內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承領,如有願意放棄者,應出具書面證明。
第三十五條 (申請時效)
本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職業災害受領補償與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撫卹金及喪葬 費,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及撫卹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第十章 離職
第三十六條 (離職)
契僱人員離職除死亡為當然離職外,分為辭職、解僱、不續僱、資遣、退休等。離開現職時,均須簽奉校長核准後於離職生效日前完成移交及離職手續,始得離職。
前項離職手續為:
一、待辦或未了案件交代。
二、繳回員工識別證及其他證件。
三、繳回領用之公物、公款及其他經管之財物。四、其他依本校規定應辦事項。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移交、移交不清或其他情事致生損害時,除追究行政責任外,其有涉及財產、經費事項時,得視情節輕重依法移送法辦。
辦妥手續離職者,本校應結清薪資並發給離職證明書。第三十七條 (離職預告)
契僱人員自請離職應依下列期間預告雇主,如未遵守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本校得依法請求賠償。
一、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在本校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三十八條 (終止契約)
契僱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校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本校校長、各級主管或其他員工等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儀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校技術上、營運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本校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三十九條 (資遣適用範圍)
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預告予以資遣:一、機關、學校裁併時。
二、業務減併或人事費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經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病,影響本校與其他員工安全至鉅者。
六、病假逾限經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職滿一年仍未能痊癒者。七、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四十 條 (核定資遣)
契僱人員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期間,本校不得單方終止契約;但本校因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繼續僱用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資遣。
第四十一條 (資遣預告)
本校依前二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預告之。如未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
一、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在本校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契僱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期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四十二條 (資遣費之發給)
本校依前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除給予預告期間應得薪資外,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六個月平均薪資為限。
第四十三條 (不發預告薪資及資遣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加發預告期間薪資及資遣費:
一、違反本規則三十八條之規定終止聘僱關係者。二、辭職或留職停薪經核准者。
三、定期勞動契約期滿而離職者。
第十一章 退休
第四十四條 (自請退休)
契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服務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第四十五條 (強制退休)
契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強制其退休:一、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第四十六條 (退休金之提繳)
本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提繳規定,按契僱人員每月薪資之百分之六提繳公提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個人退休專戶;契僱人員得在其每月薪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提繳率之調整,一年以二次為限。
第四十七條 (退休金之請領)
本校退離之契僱人員,於年滿六十歲時,其退休金之請領,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之一 (適用舊制退休金之給付)
契僱人員依勞動部公告,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其工作年資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算,於勞動基準法前受僱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性騷擾防治及其他
第四十八條 (性騷擾防治)
本校為維護職場性別平等,營造友善工作環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訂定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
申訴專線電話、申訴專用傳真、申訴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待補)有關職場性騷擾防治、保護及處理事項,悉依上述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安全衛生)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
第 五十 條 (勞資會議)
本校為促進團結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不定期舉辦勞資會議解決契僱人員權益問題。
第五十一條 (補充規定)
本規則未盡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五十二條 (施行程序)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人事室
國立屏東大學契僱人員假別一覽表
假別 | 給假日數 | 請假原因 | 證件 | 薪資 | 說明 |
事假 | 1.全年事假應先以特別休 | ||||
假抵充。 | |||||
全年十四日內 (含) | 因事必需本人處 理。 | 不需 | 不給 | 2.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礙業務者,主管得不准假或縮短請假。 3.全年不得超過十四日,逾期以曠職論。 4.請假應於事前一天提出,若突發情事,應於當日上班前一小時電話向直屬主管請 假。 | |
家庭照顧假 | 全年以七日限 |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 不給 | 併入事假計算 | |
普通傷病假 | 1.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內。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全民健康保 | 1.一年未超過三十日部份薪資折半發給。 2.超過三十日薪資不給。 3.其領有勞工 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薪資半數者由 本 校 補 足。 | 普通傷病逾左述規定者, | |
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需治療或休養 | 險指定醫院之診斷證明 書及相關證 |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申請留職 停薪,最長為一年,逾期 | |||
明文件 | 未痊癒得予以資遣。 | ||||
生理假 |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 免 | 併入及不併 入病假之生 理假薪資,依病假之規定 辦理。 |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婚假 | 戶口名簿或 | 除因特殊事由經校長核准延 | |||
八日 | 本人結婚 | 足資證明已 登記結婚之 | 照給 | 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登記之 日起一個月內一次請畢。 | |
證件 | |||||
公假 | 依實際核給 |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中公假核給之規定。 | 繳驗有關證件或准文 | 照給 |
假別 | 給假日數 | 請假原因 | 證件 | 薪資 | 說明 |
公傷假 | 依實際核給 | 因執行職務受傷需治療或休養。 | 職業傷害報告表及醫師診斷書 | 照給( 抵充公傷補償費) | 1.治療終止時如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符合勞保殘廢給付規定且不堪勝任工作時,應予命令退休。 2.醫師診斷書應請醫師記 載療養所需日數。 |
喪假 | 八日 | 父母、養父母、繼父 母、配偶喪亡 | 死亡證明或訃文 | 照給 | 依行政院勞委會解釋令喪假如禮俗原因,得分次於百日內請畢 |
六日 | 祖父母、外祖父 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繼 父母喪亡 | ||||
三日 | 兄弟姊妹、配偶之 祖父母、外祖父 母、曾祖父母喪亡 | ||||
產假 | 八星期 | 本人分娩前後 | 醫師診斷書 | 到職滿半年 照給、未滿半年給半薪。(產假一星期及 五日部份) | 懷孕滿三個月後之產前檢查,得請產假半日,惟其請假日數應與生產期間所 請產假日數併計 |
四星期 | 本人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 ||||
一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 三個月流產者 | ||||
五日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 | ||||
哺乳 時間 | 依實際需求 |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 者親自哺乳者 | 照給 | 每日哺乳二次,每次三十 分鐘 | |
陪產 假 | 三日 | 男性員工其配偶分 娩時 | 照給 | 檢附出生證明 | |
育嬰留職停薪 | 二年為限 |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不給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經通報保險機關後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 年繳納。 | |
特 x | 依服務年資最 高三十日 | 照給 | |||
備註 | 請假之最小單位:婚假、陪產假、產假、喪假、特休以四小時計,其餘各種請假均以一小時計。 |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契僱人員薪酬支給表
附表一
103 年 9 月 11 日本校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10 月 16 日屏府勞資字第 10370901500 號函核備
單位:新臺幣元/月
層級 資格 薪級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高中(職)畢業以上 | 專科 畢業以上 | 大學 畢業以上 | 碩士 畢業以上 | 博士 畢業以上 | |
職稱 | 專業類 | 助理企劃 | 專案企劃 | 執行企劃專案經理 | 執行長總企劃 |
行政類 | 一般助理 | 中級助理 | 高級助理 | 特別助理 | |
技術類 | 助理管理師 | 環境工程師程式設計師 | 分析師管理師 | 高級分析師 | |
第二十級 | 32,800 | 36,700 | 38,900 | 47,600 | 54,700 |
第十九級 | 32,300 | 36,100 | 38,300 | 46,800 | 53,700 |
第十八級 | 31,800 | 35,500 | 37,700 | 46,000 | 52,700 |
第十七級 | 31,300 | 34,900 | 37,100 | 45,200 | 51,700 |
第十六級 | 30,800 | 34,300 | 36,500 | 44,400 | 50,700 |
第十五級 | 29,800 | 33,100 | 35,300 | 42,800 | 48,700 |
第十四級 | 29,300 | 32,500 | 34,700 | 42,000 | 47,700 |
第十三級 | 28,800 | 31,900 | 34,100 | 41,200 | 46,700 |
第十二級 | 28,300 | 31,300 | 33,500 | 40,400 | 45,700 |
第十一級 | 27,800 | 30,700 | 32,900 | 39,600 | 44,700 |
第十級 | 26,800 | 29,500 | 31,700 | 38,000 | 42,700 |
第九級 | 26,300 | 28,900 | 31,100 | 37,200 | 41,700 |
第八級 | 25,800 | 28,300 | 30,500 | 36,400 | 40,700 |
第七級 | 25,300 | 27,700 | 29,900 | 35,600 | 39,700 |
第六級 | 24,800 | 27,100 | 29,300 | 34,800 | 38,700 |
第五級 | 23,800 | 25,900 | 28,100 | 33,200 | 36,700 |
第四級 | 23,300 | 25,300 | 27,500 | 32,400 | 35,700 |
第三級 | 22,800 | 24,700 | 26,900 | 31,600 | 34,700 |
第二級 | 22,300 | 24,100 | 26,300 | 30,800 | 33,700 |
第一級 | 21,200 | 22,700 | 24,700 | 28,500 | 32,700 |
技 術 加 給 | 類別 | 專業能力技術加給 | 備註 | |
特殊專業能力加給 | 專業證照加給 | |||
金 額 | 3,000~15,000 元 | 專業能力技術加給 之特殊專業能力加給及專業證照加給兩項兼具時,僅得擇一支領。 | ||
說 明 | 用人單位得就所僱人員之特殊專長對工作內容之助益,視單位經費狀況於加給額度內按月酌發特殊能力加給。 | 一、經用人單位認定與工作內容相關之專業證照且對工作有助益者,得支給之。 二、各用人單位得視該領域之證照等級於金額範圍內按月支給加給。 | ||
三、於證照有效期間內發給。 |
說明事項:
一、具有各層級職務所訂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二、本表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新進契僱人員,自各該層級職務最低給薪額度支酬,以高資低用者亦同。
三、本校契僱人員如確因業務需要,經本校核准續僱用,服務至年終滿一年並經單位主管嚴格考核表現優良者,得提敘一級支酬,但以提敘至各該等級之最高級距為限。
四、為激勵士氣,由本校人力評估小組決定第三、四、五層級人員之比例人數,經簽奉核可後辦理升遷。現職契僱人員均得參加晉升高一層級之職務升遷。升遷考核表由人事室另訂。
五、契僱人員依第四點之規定參加本校高一層級職缺甄試,取得較高之職務生效後,其薪酬改依高一層級核薪,並改支相當薪酬等級之較高薪級支給薪酬。
六、原因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與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二校新設為國立屏東大學前,已適用不同薪酬表之契僱人員,均自新大學成立後改支同職級相當薪酬等級之較高薪級支給薪酬。
七、有關技術類職稱得依相關行業等級及資格條件依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沿用,其僱用程序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契僱事務人員薪酬支給表
附表二
103年9月11日本校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10 月 16 日屏府勞資字第 10370901500 號函核備
職責程度 | 在一般或直接監督下,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技能,辦理簡易之事務性工作或技術性工作 | |
所具知能條件 | 高級中等學校(含高職)或以上學校畢業者 | |
等級薪酬 (薪資) | 第十五級 | 26,500 |
第十四級 | 26,000 | |
第十三級 | 25,500 | |
第十二級 | 25,000 | |
第十一級 | 24,500 | |
第十級 | 24,000 | |
第九級 | 23,500 | |
第八級 | 23,000 | |
第七級 | 22,500 | |
第六級 | 22,000 | |
第五級 | 21,500 | |
第四級 | 21,000 | |
第三級 | 20,500 | |
第二級 | 20,000 | |
第一級 | 19,500 |
說明事項:
一、本表自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起適用。新僱用事務人員自第一級薪酬支薪,本薪資表共計十
五級,第一級以新臺幣 19,500 元起敘,每一等級距為新台幣 500 元,最高第十五級新臺幣
26,500 元。
二、原受僱為本校事務人員者,其僱用薪資等級,經重新簽陳 校長核定後,依僱用契約等級薪酬支薪。
三、事務人員經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列甲等以上者,得提敘一級薪酬支薪,但以提敘至各該等級之最高薪酬為限。
四、事務人員如確因用人單位特殊業務需要,且具有專業證照者,得加發月支薪酬新臺幣
3,000~8,000 元。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契僱清潔人員薪酬支給表
附表三
103年9月11日本校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10 月 16 日屏府勞資字第 10370901500 號函核備
職責程度 | 在一般或直接監督下,執行校舍清潔工作或技術性清潔維護工作 | |
所具知能條件 | 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 |
等級薪酬 (薪資) | 第十五級 | 27,500 |
第十四級 | 27,000 | |
第十三級 | 26,500 | |
第十二級 | 26,000 | |
第十一級 | 25,500 | |
第十級 | 25,000 | |
第九級 | 24,500 | |
第八級 | 24,000 | |
第七級 | 23,500 | |
第六級 | 23,000 | |
第五級 | 22,500 | |
第四級 | 22,000 | |
第三級 | 21,500 | |
第二級 | 21,000 | |
第一級 | 20,500 |
說明事項:
一、本表自民國103年8月1日起適用。新僱契僱清潔人員自第一級薪酬支薪,本表共計十五級,第一級工資自新臺幣20,500元起敘,每一等級距為新臺幣500元,最高第十五級新臺幣27,500元。
二、契僱清潔人員經年終工作考核或另予工作考核列甲等以上者,得晉敘一級薪酬支薪,但以晉敘至各該等級之最高薪酬為限。
三、契僱清潔人員領班,如確因業務需要聯絡本校各項臨時交辦事宜,得每月加發薪酬新臺幣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