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密协议
x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_7_月_10_日在上海市签订:
甲方: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达
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螺山 2 号
乙方: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
住所:xxxxxxxxx 0000 x
xx:
(0)x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公司法人。
(2)乙方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综合类证券经营机构。
(3)甲方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事宜,拟聘请乙方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提供相关服务。
(4)为该委托事项的履行,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且该等信息资料属甲方所有或由甲方合法知悉。甲方希望乙方对获得的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为明确有关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
“保密信息”指本协议的一方(披露方)依据下文设定的条件,以书面、口
头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给另一方(接受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及其股东、股东的关联方、子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关联方、供应商、客户、受托管理的企业、受托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公司等的基本信息、相关财务数据、商业计划、任何法律文件以及其他信息。
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纪要、记录、协议、合同、约定书、报告、通知、方案、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数据。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1)披露前已为接受方知悉或已经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
(2)接受方从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信息;
(3)接受方并非借助披露方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4)接受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经获得的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
接受方有权在业务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但接收方需履行如下义务:
1、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不得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让,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2、如为本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则必须事先得到披露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使该第三方承担与本协议约定的同等义务的保密协议,并报备披露方。
3、应约束其接触本保密信息的员工遵守保密义务。
4、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或合作关系出现终止等情况,则接受方不能也不应继续使用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且应按照披露方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披露方,对于无法返还的资料及信息,接收方应及时销毁,防止信息泄露;对于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条的约定向第三方披露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及时要求第三方向披露方或接收方返还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对于无法返还的资料及信息,第三方也应及时销毁,防止信息泄露。
5、如接受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接受方应事先通知披露方,并协助披露方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6、接受方不能在本协议业务合作目的之外使用基于本协议约定合作事宜所获取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 保密期限
x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对双方及其关联方及其继受者均具有约束力,有效期为长期,即使本协议终止,接收方仍应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或承诺的,构成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配合甲方重新获得对保密信息的控制。同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甲方为实现该等赔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
x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管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六条 协议效力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或约定,如与本协议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其他
x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保密协议》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签署页)
甲 方: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2015 年 7 月 10 日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签署页)
乙 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20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