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 承保表內最高賠償額的百分比 (1) 死亡 100% (2) 永久完全傷殘 100% (3) 嚴重燒傷 100% (4) 喪失雙目或雙肢或;喪失一目及一肢 100% (5) 永久完全喪失手肘以上部份 100% (6) 永久完全喪失膝蓋以上部份 100% (7) 喪失一目或一肢 100% (8) 雙耳永久完全失聰 75% (9) 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能力 50% (10) 永久完全一耳失聰 15% (11) 永久完全喪失四指及拇指 50% (12) 永久完全喪失一手的四指 4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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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銀 家 庭 綜 合 保 障 保 單
投保人以一份投保書及聲明謹向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下稱 “本公司”)申請下述保險。該份投保書及聲明已被納入本合約內,成為本合約之基礎。投保人已繳付保費,作為本保險的代價。
兹證明本保單或批單上所列之承保條件、除外條款、基本條款、責任限額(當中全被當作納入本保單條款內)為依歸下,本公司同意賠償給受保人任何或所有以下所列在保險期內及每次旅程所發生之承保事項 (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
但在任何情況下,受保人須完全遵守及履行本保單條款,以及投保人確保投保書及聲明內所提供或申報的所有資料是準確、真實及完整的,是為本公司在保單的任何責任的先決條件。
在本保單內,如內容許可,只表達單數的字詞亦可包括眾數,反之亦然。只表達男性的字詞亦可包括女性 (投保人的字詞除外),反之亦然。
第一部份 - 一般定義及釋義
(1) 以下任何字詞或字句應用於保單、承保表、批單或備忘錄均具有該意義。
1. 意外 : 意指在偶發、直接及可見事件,並在不能預測及非自願的情況下,構成身體損傷及危害身體的唯一及直接原因。
2. 成人 : 意指年齡 18 歲至 80 歲及為居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合法居民。
3. 黑色警示 : 意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外遊警示制度」下發出的黑色警示。
4. 身體損傷 : 意指因意外、外在、暴力及可見事件完全及直接構成的死亡或傷害,並不牽涉任何其他因素及並非由疾病或逐步由生理或精神失調所構成。
5. 易碎物品 : 意指玻璃、水晶擺設、瓷器、陶瓷、陶器或類似的易碎物品。
6. 建築物 : 意指承保表內“風險地點”註明投保人的私人住宅單位結構包括:地產商於住所的固定裝置。
7. 爆竊 : 意指賊人使用暴力強行進入投保住所盜竊。
8. 子女 : 意指投保人的未婚及未有工作的合法子女,包括繼子女和合法領養的子女。其年齡由 6 個星期至 17 歲(包括在保單年度內已達 18 歲的子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合法居民及與投保人同住。在「第 2章-全年旅遊保障」內,子女必須在整個旅程中
(1) 與成人受保人一起同行 (該成人受保人必須為其父母);或
(2) 在成人照顧下一起同行 (只適用於學童海外遊學)。
9. 中醫 : 意指根據《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 549 章註冊之表列中醫或註冊中醫,或根據引起索償及接受治療所在國家的法律,註冊為正式合資格的中醫,但不包括投保人或受保人,或投保人或受保人的配偶或親屬或業務伙伴。
10. 危險活動 : 意指吊索跳崖、懸掛滑翔、跳降落傘、參加航空活動(但購票乘搭由正式持牌作定期運輸的航空或包機公司所提供及經營的雙引擎飛機則不在此限)、激流、快艇、滑雪、水上電單車、攀山、登山(使用繩索或在嚮導帶領下登山)、攀石、熱氣球、使用呼吸儀器裝備的水底活動及任何其他相近的危險活動。
11. 家傭 : (1) 在「第 3 章-家居保障」中意指投保人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海
外傭工在訂下僱傭合約下,為投保人提供全職或兼職服務、年齡介乎 18 歲至 60 歲的傭工,而該傭工並不是投保人的家人及其親屬。
(2) 在「第 5 章-家傭保障」中意指投保人與海外傭工在訂下僱傭合約下,為投保人提供全職服務、年齡介乎 18 歲至 60 歲的傭工,而該傭工並不是投保人的家人及其親屬。
12. 自負額 : 意指本公司就每宗索償賠付的首項不支付金額。
13. 家人 : (1) 意指 80 歲以下投保人的合法配偶,以及所有子女,並且為香
港特別行政區合法居民及居住於投保人的住所內。
(2) 在「第 3 章-家居保障」及「第 4 章項目 4 - 取消高爾夫球活動旅程」中意指投保人的配偶、父母、姻親父母、祖父母、及子女並在保險期內永久居住於投保人的住所內。
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5. 住所 : 意指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並載於承保表“風險地點”內的建築
物、屋宇或單位。
16. 家居財物 : 意指傢俱、家居修繕、家居電器、影音器材、個人電腦組合、鋼琴、管風琴及類似物品、發展商贈送的可移動家居物品、個人物品、貴重物品及易碎物品。
17. 醫院 : 意指合法成立及按其所在地法律運作的機構,並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 主要以住院病人形式接待、治療及護理不適、患病或受傷的人士;
(2) 只在可隨時向其諮詢的醫生監管下始能接納住院病人入院;
(3) 為有關人士提供系統化的醫療設施以進行醫療診斷和治療,並在醫院範圍或醫院可使用或控制的設施下提供進行大型手術的設施(如適用);
(4) 在護理人員的監督下提供全日護理服務;
(5) 維持一名合法註冊醫生駐院;
(6) 如在中國境內,則指縣級或以上並以西醫診治為依歸的醫院。
「醫院」的含義並不包括:
(1) 精神護理機構,泛指為精神病者包括弱智人士提供護理的機構、醫院精神病部門;
(2) 老人院、療養院、戒毒或戒酒治療所;
(3) 保健或天然療養診所、護理或療養院、醫院特為戒毒或戒酒而設的部門、或護理、療養、復康、特別護理或靜養所;
(4) 以中醫診治為依歸的中醫院。 | ||
18. | 住院 : | 意指入住醫院至少連續 6 小時,或受保人在手術室進行外科手術、或院方要求收取受保人膳宿的費用。 |
19. | 家居修繕 : | 意指由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對於住所內牆壁、窗戶、天花、地板及門閘作出的更換改善。 |
20. | 投保人 : | 意指本保單以其姓名簽發,並同時在承保表內列出其姓名的人士。 |
21. 22. | 受保人 : 被保住所 : | 意指在承保表內所列的“投保人”或“投保人及家人”。若投保 「第 3 章-家居保障」及/或「第 5 章-家傭保障」,亦包括投保人的家傭)。 意指在保單承保表中所列明投保人所住的私人住宅的地點。 |
23. | 旅程 : | 意指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的旅程。該旅程由受保人離開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住所或辦公室(以較後者為準)起計,直至受保人返回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住所或辦公室(以較早者為準)終止。 |
24. | 法例 : | 意指指僱員補償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 282 章)。 |
25. | 賠償限額 : | 意指載於承保表及/或「賠償限額表」內就本公司於本保單第二部份的每項受保章節因損失而須承擔之最高保額及/或最高賠償限額賠付責任。 |
26. | 喪失一目 : | 意指一目完全及無法復原及不能醫治下喪失視力。 |
27. | 失聰 : | 意指永久及完全無法復原地雙耳失去聽覺能力,並不可以手術或其他治療方法補救。 |
28. | 喪失一肢 : | 意指失去手掌或手腕以上部份,或足部或足踝以上部份,或完全及永久失去功能。 |
29. | 喪失語言能力 : | 意指永久及完全無法復原地失去語言能力,並不可以手術或其他治療方法補救。 |
30. | 嚴重燒傷 : | 意指燒傷程度達第三級並且引致全部皮層被破壞及燒傷佔身體總表面積最少達 10%或以上。 |
31. | 現金 : | 意指現金、流通鈔票、銀行錢幣、銀行匯票、證券、支票、債券、可轉讓票據、郵票、旅行支票、郵政或其他現金匯票、旅行票、禮券、代用劵或午餐劵。 |
32. 噪音所致的失聰
: 意指與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 469 章)含同等釋義。
33. 保險期 : (1) 意指由承保表內所載的保險生效日期開始至根據此保單「第四
部份-終止保單」的終止日期。
(2) 在「第 2 章-全年旅遊保障」中意指在承保表內列明的生效日期開始,保障無限次旅程,直至本保單根據「第四部份-終止保單」對每受保人保障的取消日為止。
34. 永久完全傷殘 : 意指意外發生後連續 12 個月內持續完全傷殘,不可從事任何可賺取收入的工作,並完全不能進行一般日常生活活動及在該段期間屆滿時並無任何改善的希望。
35. 個人文件 : 意指屬於投保人及/或其家人的護照、駕駛執照、身份證、任何出生證明文件或其他旅遊證件。
36. 個人物品 : 意指衣服及私人使用的物品,以供穿著或攜帶使用,惟不包括各類手提電話、傳呼機、眼鏡、隱形眼鏡、現金及特別物品。
37. 肺塵埃沉著病 : 意指與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 360 章)含同等釋義。
38. 保單年度 : 意指在承保表所述的本保單起保日起,每一連續 12 個月的時間。
39. 已存在的病狀 : 意指受保人的身體損傷、疾病、身體上的缺陷、病症、病徵或病狀或任何狀況:
(1) 以前曾存在或一直存在;或
(2) 直接致病因素以前存在或一直存在;或
(3) 其本身已察覺或應合理地察覺徵狀;或
(4) 其本身已獲醫療護理或諮詢;或
(5) 任何化驗室的測試或調查顯示可能有該狀況存在;
而有關以上情況在保單生效日期、保障生效日期或最後保單復效日期前發生,以較遲者為準。
40. 私家車 : 意指任何作休閒之用的四輪汽車,但不包括持牌運載購票乘客或持牌運載供銷售或送遞商品之汽車。
41. 公共交通工具 : 意指任何由正式持牌運輸機構提供和營運的公共巴士、長途巴士、計程車、渡輪、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電車或地下火車,作為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之用,以及任何由正式持牌航空或包機公司提供和經營的飛機,作為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之用,以及任何定期行走固定路線和班次的機場接送車輛。
42. 合資格護士 : 意指在法律上有資格和已獲授權提供護理服務的護士,其資歷至少須相當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護士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護士。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接受治療並提出索償,則有關名詞應指在接受治療並提出索償的國家,依該國法律正式註冊及合資格的護士,但不包括投保人或受保人,或投保人或受保人的配偶或親屬或業務伙伴。
43. 註冊醫生 : 意指具有正式有關資格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註冊為西醫身份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接受治療並提出索償,則有關名詞應指在接受治療並提出索償的國家,依該國法律正式註冊及合資格的西醫。但不包括投保人或受保人,或投保人或受保人的配偶或親屬或業務伙伴。
44. 行劫 : 意指偷竊行為並且向投保人及/或其家人使用或試圖使用武力使其害怕會受到武力對付。
45. 承保表 : 意指保單上的附表載有投保人及受保人姓名、風險地點、保險期、保費、賠償限額及保單內各有效之章節,均被視為保單組成部份及完整合約般一併閱讀。
46. 疾病 : 意指受保人在保險期內所罹患或感染不可預知的疾病,該疾病必須直接及單獨地導致索償及須接受註冊醫生的治療。
47. 專科醫生 : 意指完成西醫專科課程及具有正式有關的西醫專科證書,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註冊為專科西醫身份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接受治療並提出索償,則有關名詞應指在接受治療並提出索償的國家,依該國法律正式註冊及合資格的專科西醫。但不包括投保人或受保人,或投保人或受保人的配偶或親屬或業務伙伴。
48. 特別物品 : 意指任何持有或使用的專業、商用或職業性質及已另行投保於其他保單的物品。
49. 治療 : 意指外科或內科醫療程序,其唯一目的為治癒或減輕身體損傷或疾病。
50. 貴重物品 : 意指屬於投保人及/或家人的手錶、珠寶、黃金、金器、白銀、銀器、古董、運動設備、貴重金屬/寶石、攝影機、攝錄機、皮草、油畫或其他藝術品、攝影設備、望遠鏡、顯微鏡、美術古董、用作收藏的郵票及錢幣。
51. 冬季運動 : 意指滑雪、長橇運動、雪橇滑行或滑冰,包括冰上曲棍球與任何其他在雪地或冰上進行的非職業性運動。
(2) 本保單內任何明示或暗示是根據法例或法定條款的參考,應被視為根據修訂或重新訂立的法例或法定條款的參考,或其適用的範圍不時被其他條款(不論於該日期前或後) 修改,及應包括任何重新訂立的法例或條款(不論有否修改)及其他命令、規例、文件或有關法例或法定條款的其他附屬立法。根據綜合法例條款的參考,如必須或恰當,應被視為包括根據該綜合法例之過往法例條款的參考。
(3) 本保單內根據章節/項目及承保表及背書的參考,應被視為根據本保單內之章節/項目及承保表及背書(除非內文另有列明)。本保單連同一併附奉的承保表及背書,均被視為投保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保險合約。
(4) 標題只為協助閱讀此保單內容,不會影響闡釋保單內任何條文。
第二部份 - 保障範圍
第 1 章 – 人身意外保障 (此章節如載於承保表內方可生效)
於保險期內,若受保人因意外導致身體損傷,本公司將提供以下保障:
1. 人身意外
x公司將向投保人或其法定個人代表,按照承保表內「人身意外保障-項目 1」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及下列百分比賠償提供保障:
保障 | 承保表內最高 賠償額的百分比 | ||
(1) | 死亡 | 100% | |
(2) | 永久完全傷殘 | 100% | |
(3) | 嚴重燒傷 | 100% | |
(4) | 喪失雙目或雙肢或;喪失一目及一肢 | 100% | |
(5) | 永久完全喪失手肘以上部份 | 100% | |
(6) | 永久完全喪失膝蓋以上部份 | 100% | |
(7) | 喪失一目或一肢 | 100% | |
(8) | 雙耳永久完全失聰 | 75% | |
(9) | 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能力 | 50% | |
(10) | 永久完全一耳失聰 | 15% | |
(11) | 永久完全喪失四指及拇指 | 50% | |
(12) | 永久完全喪失一手的四指 | 40% | |
(13) | 永久完全喪失拇指 | ||
i. 二節 | 25% | ||
ii. 一節 | 10% | ||
(14) | 永久完全喪失食指 | ||
i. 三節 | 15% | ||
ii. 二節 | 8% | ||
iii. 一節 | 4% | ||
(15) | 永久完全喪失中指 | ||
i. 三節 | 10% | ||
ii. 二節 | 4% | ||
iii. 一節 | 2% | ||
(16) | 永久完全喪失無名指 | ||
i. 三節 | 8% | ||
ii. 二節 | 4% | ||
iii. 一節 | 2% | ||
(17) | 永久完全喪失尾指 | ||
i. 三節 | 6% | ||
ii. 二節 | 3% | ||
iii. 一節 | 2% | ||
(18) | 永久完全喪失一腳的所有腳趾 | 17% | |
(19) | 永久完全喪失腳拇趾 i. 二節 | 5% | |
ii. 一節 | 2% | ||
(20) | 永久完全喪失其他腳趾 | 3% | |
(21) | 其他未有註明的永久傷殘亦可獲得賠償, | 參照以下備註 | * |
失去味覺或嗅覺除外 |
*本公司於諮詢醫學顧問後才決定賠償金額的百分比,其中無須考慮投保人或受保人的工作及職業。
條款:
(1) 除非受保人從身體損傷日期起的持續 12 個月內出現上述任何一項保障項目,否則將不獲賠償。
(2) 嚴重燒傷的賠償額是按照身體總表面積燒傷的百分比計算。
(3) 受保人於保險期內的每保單年度遭受一次或多次身體損傷,最高賠償金額合共不得超過本保單就此項目於承保表內所列的 100%。
(4) 若保障適用於投保人及家人,投保人及其配偶將可各自獲得相同保障,而每名子女則可獲得相等於投保人保障的 20%或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賠償金額,以較低數額為準。
(5) 本條文不適用於已支付下項「第 1 章:項目 2-雙倍意外身亡或永久完全傷殘」賠償。
2. 雙倍意外身亡或永久完全傷殘賠償 (不適用於子女或 70 歲以上之受保人)
倘若受保人以付費乘客身份,因乘坐有合法牌照載客之公共交通工具或私家車而導致意外身亡或永久完全傷殘,可獲雙倍賠償。
3. 信用卡欠款保障 (此保障不適用於子女)
本公司將按照承保表內「人身意外保障-項目 3」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受保人因意外身亡而未能償還在保險期內所簽的信用卡賬項或雜項。
4. 醫療費用
x公司將按照承保表內「人身意外保障-項目 4」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受保人在保險期及意外發生日之 12 個月內所引致的醫療、手術、入住醫院或護理等費用,而此等專業醫療費用及支出必須由註冊醫生或合資格護士及/或由該註冊醫生指定入住醫院而產生的必須及合理之費用。另亦按承保表內所列的每日及每年保額延伸保障中醫及跌打治療。
倘若受保人經註冊醫生証實因意外導致嚴重燒傷並需接受治療,此項醫療費用保額可獲雙倍提升。
5. 進補現金津貼
x受保人因意外導致身體損傷,並按註冊醫生的建議入住醫院接受治療並須支出治療費用,本公司將按照承保表內「人身意外保障-項目 5」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及最高賠償日數,由住院第 8 天起賠償每日現金津貼。
6. 家居看護
x受保人在保險期內因意外身體損傷且按註冊醫生建議出院後,在受保人的住所接受合資格護士提供的護理服務並引致合理支出,本公司將按照承保表內「人身意外保障-項目 6」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及最高賠償日數,賠償相當於就這類服務必須及合理的實際收取的費用。
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任何連續 24 小時的期間內,由一名以上護士提供護理服務的費用;
(2) 任何純粹為診斷目的而提供護理服務或物理治療,或採用 X 光檢查或其他方法來進行任何醫療檢查的費用;
(3) 任何老人科、老人精神科或精神科護理服務的費用。
7. 24 小時緊急支援服務及保障 熱線電話(000) 0000 0000
若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旅行或公幹時因發生嚴重身體損傷或疾病或需要醫療、法律諮詢緊急協助,而這旅程並非
- 違反註冊醫生的勸告及/或
- 是為接受或尋求海外醫療或手術治療,
受保人或其代表可直接以口頭上通知國際救援 24 小時緊急中心,要求以下服務及保障。任何由受保人自行支付的有關費用,將不會獲發還。
(1) 醫療建議、評估及轉介約見
當需要醫療建議時,受保人可致電國際救援的緊急中心並向中心內當值醫生索取醫療建議及評估。但該項電話對話只屬建議性質,並不能視作對受保人之診斷。若醫療上有需要,受保人可轉介至其他合適之醫生或專科醫生,以獲取其醫療評估;而國際救援可代為預約有關醫生。但所有醫療費用及相關之費用需由受保人自行支付。
(2) 緊急護送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遭遇身體損傷或患上疾病,而國際救援中心的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均建議受保人需要轉往其他醫療機構接受所需之適當治療,國際救援將安排及支付
(i) 運送受保人至最就近的醫院;及
(ii) 如站在醫療的角度上有需要,國際救援利用一切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救護機,固定班次之商務客機及陸上救傷車)以運送受保人至一所在設備上就該項身體損傷或病更為適合的醫院。
而有關以上的安排須由國際救援中心的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以其判斷共同決定。
為了完成醫療運送,國際救援會根據情況作出以下安排:
(i) 救護車連接醫院及機場
(ii) 離境及入境手續
(iii) 提供深切治療器材
(iv) 在運送期間由合適醫務人員(如麻醉師、心臟科醫生、普通科醫生、護士)護送,控制及穩定受保人的情況
(v) 救護車於機場接載及護送受保人
(vi) 合適專科醫生在目的地候診
(vii) 預留醫院床位
(viii)國際救援中心醫生密切跟進病人入院後病情
(ix) 與受保人家人聯絡並知會治療進展
(3) 治療後之護送服務
在當地治療後,根據受保人的主治醫生和國際救援的醫生共同認定,受保人的病情不會被影響下,將受保人護送回原居地,而其機票並不能用於護送服務,則國際救援將妥善安排受保人乘坐固定班次之航機(以一張經濟客位機票為準)或其他運輸方法(以一張經濟客位票為準)返回其原居地,一切護送費用包括往來機埸的附加費用將由國際救援支付,惟受保人須把原有機票之未使用部份交回國際救援。
(4) 運返遺體/骨灰回國
如受保人不幸身故,國際救援將作出安排(包括任何達到當地規例的步驟)及支付
(i) 運返其遺體或骨灰至受保人的原居地;或
(ii) 應受保人之繼承人或代表之要求,安排當地安葬,但該費用不得超過運送受保人遺體返回原居地之費用。棺木費用於任何情況下都不受保障。
(5) 旅遊諮詢
受保人可在旅程前或旅程期間,向國際救援諮詢以下資料或服務,國際救援提供的任何資料只供作參考之用,如因資料不正確或過時而導致任何損失,本公司將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i) 最新的免疫及防疫要求及需要
(ii) 世界各地天氣
(iii) 機場稅
(iv) 海關條例
(v) 護照/簽証要求
(vi) 領事館/大使館之地址及聯絡電話
(vii) 貨幣兌換率
(viii)銀行工作日
(ix) 當地語言及翻譯服務
(x) 護送子女回國
(xi) 因醫療緣故需傳遞緊急訊息
(6) 代尋行李
如運送機構遺失或誤送受保人的行李,國際救援可代為向有關機構包括航空公司、海關及政府機關查詢代尋。若尋回行李將轉送到受保人之指定地方。
(7) 更改行程之緊急安排
x受保人遇緊急事故需更改原先行程,國際救援將會協助受保人重新安排所乘坐之飛機班次。
(8) 護照補發遞送
當受保人旅程所需之文件或個人證件(如護照、簽證等)遺失或被盜竊,國際救援中心將向受保人提供所需資料,以便受保人向有關當局補辦證件。
(9) 法律轉介
應受保人要求,國際救援可提供全球律師及律師行的轉介服務。
(10) 親友探病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因嚴重之身體損傷或疾病入住醫院連續 7 天以上,國際救
援將安排及支付高達港幣 60,000 元給受保人一名親屬或其指定人士,由受保人原居地乘搭固定航班之客機(以經濟客位為準),前往受保人所在地點探望受保人,並包括最長連續 5 天,每天不超過港幣 1,200 元的酒店普通房間的合理費用,但不包括飲料、膳食及其他額外房間服務費。
(11) 護送隨行之未成年子女返回原居地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區,因嚴重之身體損傷或疾病而住院或不幸去世,遺下同行而未滿 18 歲受供養之子女,而其子女之回程機票已失效,國際救援將安排該名子女乘坐固定航班之客機(以經濟客位為準)返回原居地,國際救援將支付有關機票費用,包括往返機場的交通費,但受保人須把機票的未使用部份交回國際救援。如有需要,國際救援更會聘請及支付專人陪同受保人的子女返回原居地。
(12) 住院按金保證
當國際救援緊急支援中心之醫生及當地主診醫生均同意受保人須入住醫院時,國際救援可在受保人無法即時支付住院按金的情況下,提供高達港幣 50,000 元之住院按金保證,但須依據此章的醫療費用的保障範圍及限額。在提供上述服務前,國際救援將會先向本公司取得批准及同意償還有關住院按金費用。
(13) 出院後療養住宿
x受保人之主診醫生及國際救援之醫生認為受保人於出院後需即時進行療養,國際救援將會為受保人安排及支付出院後之酒店住宿費用,每天上限則為港幣 1,200 元,並最長可達連續 5 天。
(14) 安排緊急回國料理親人後事
當受保人於海外旅程期間(不包括移民)獲悉其直系親屬身故(指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須立即折返其原居地,國際救援將安排受保人乘坐客機(單程經濟客位)返回原居地及支付有關的機票費用。
(15) 除外責任
(i) 在無國際救援介入的情況下,受保人理應支付早已產生的費用。
(ii) 根據國際救援醫生的意見,受保人因輕微疾病或身體損傷可在當地獲妥當的治療後,便能繼續旅程或返回工作,國際救援將不會為該受保人作出任何支援服務的安排。
(iii) 經國際救援之醫生意見認為受保人在無醫療人員陪同下,仍能如一般乘客可乘坐普通航班返回原居地,國際救援將不負責所支出的費用。除非國際救援的醫生認為有需要的則除外。
家庭保障
如“投保人及家人”受保於本保單內,本公司在此第 1 章對所有受保人的合計最高賠償不得超
過本保單承保表「人身意外保障」內每一受保項目所列最高金額的 200% (「項目 1 - 人身意外」除外)。
第 2 章 – 全年旅遊保障 (此章節如載於承保表內方可生效)
1. 人身意外
倘若受保人在保險期內身體損傷,本公司將按照下列保障賠償:
保障 | 承保表內最高賠償百分比 | |
(1) | 意外死亡 | 100% |
(2) | 永久完全傷殘 | 100% |
(3) | 嚴重燒傷 | 100% |
(4) | 喪失雙目或雙肢或;喪失一目及一肢 | 100% |
(5) | 喪失一目或一肢 | 50% |
(6) | 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能力或失聰 | 50% |
條款:
(1) 除非受保人從身體損傷日期起的持續 12 個月內出現上述任何一項保障項目,否則將不獲賠償。
(2) 嚴重燒傷的賠償額是按照身體總表面積燒傷的百分比計算。
(3) 受保人在保險期內的每保單年度遭受一次或多次身體損傷,最高賠償金額合共不得超過本保單承保表內「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1」所列的 100%。
(4) 若保障適用於投保人及家人,投保人及其配偶將可各自獲得相同保障,而每名子女或 70 歲以上受保人則可獲得相等於投保人保障的25%或承保表內「全年旅遊保障-項目1」所列可達的賠償金額,以較低數額為準。
2. 身亡撫恤金
倘受保人在保險期的旅程內因身體損傷或疾病導致身亡,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承保表「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2」所列的最高賠償金額即時向受保人的受益人作出賠償。倘無指定受益人,賠償將支付予受保人的合法承繼人。惟傷亡證據須由最少 2 名旅行社高級人員或經 24小時緊急支援公司或經公共傳播媒介提供。倘無上述傷亡證據,賠償將在收到警方或死亡報告後才作出支付。
3. 醫療及有關費用
x公司將按照承保表內「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3」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支付受保人有關下述每次疾病或受傷的費用:
3.1 受保人在保險期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因身體損傷或疾病,並在該導致提出索償的事件發生之日 12 個月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支付必須的醫療、住院及治療費用(包括純粹因意外引致的緊急牙科治療費用);緊急運送到註冊的醫療機構及額外住宿及交通費用(包括由醫生建議須由一名親屬或朋友陪同受保人前往別處或留在當地所引致的額外費用)所引致的索償;及
由以下結果引致的必須、無可避免及合理的額外酒店及運送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費用:
(1) 受保人的配偶、父母、姻親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未婚夫、未婚妻、祖父母或居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緊密業務伙伴死亡、身體損傷或疾病;或
(2) 保險期內首次發生的騎劫、暴動或民眾騷亂。
3.2 受保人從外地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三個月內必須支付的合理醫療、住院及治療費用,包括私家救護車費用、專業家居看護費用、中醫、跌打及針灸費用。此等費用須為受保人於保險期內,在外地遭遇意外或疾病所引致。
3.3 死亡情況的合理費用:
(1) 受保人在身故地點殮葬;或
(2) 運送受保人遺體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或
(3) 受保人遺體火化及骨灰運返香港特別行政區。
3.4 每日住院現金津貼:支付受保人在保險期內因身體損傷或疾病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住院或即時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後住院的每日住院現金津貼。(住院需超過 24 小時)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就每名受保人在「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3.1 至 3.3」的合計最高賠償
額不得超過本保單承保表內「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3.1」所列的最高金額的 100%。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接受的治療或救援,除非在項目 3 - 醫療及有關費用的項目
3.2 及 3.4 內特別註明;
2. 診治受保人的註冊醫生認為可合理地延遲接受手術或診治,直至受保人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
3. 醫院的單人或私家病房膳宿、診所或護理的費用,除非註冊醫生認為受保人必需要此等安排;
4. 牙科護理或治療,除非在保險期內因身體損傷導致天然健康牙齒受創;
5. 中醫、跌打及針灸治療費用,除非在此項目 3 內的項目 3.2 特別註明;或
6. 未能提供由主診註冊醫生列明因身體損傷或疾病性質發出的正式收據、醫學証書及診斷報告的索償。
4. 行李及個人物品
x公司將根據承保表內「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4」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在保險期內由受保人攜帶、預先送往目的地或在旅程上購買並由其擁有的行李損失或損毀。(包括穿著在身上或放於行李箱、手提箱及類似的儲存品內的衣服或個人物品,及保障因被盜或行劫而導致屬於受保人的個人手提電腦的損失或損毀)
若失物購入不超過兩年,而受保人於遺失後補購物件,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補購的費用。如受保人未能證明失物的購入日期或該物品已購入超過兩年,本公司將按該物品的實際價值或維修費用處理有關索償,以較低者為準。任何物品如證明不能維修,本公司將以該物品已遺失的情況賠償。
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構或官員延誤、充公、扣留而引致的遺失或損毀;
2. 郵票、合約或隱形眼鏡的遺失或損毀或易碎物品的損毀;
3. 現金、鈔票、可轉讓票據、債券或證券、契約、代用貨幣(包括信用卡、八達通卡等)及其他任何類型的文件或付款工具、護照、簽證文件、機票、交通及住宿代用券或任何旅遊代用券的損失;
4. 傳呼機、手提電話、手提之通訊設施、電子手帳、電腦設備(屬於受保人的個人手提電腦被盜或行劫則除外)、軟件或其附件的遺失或損毀;
5. 商業物品或樣本,儲存在錄影帶、儲存卡、鐳射光碟或類似物品的資料;
6. 因正常磨損、逐漸變質或機械或電力故障或失靈而引致的損失;
7. 在航空公司或其他運輸公司保管期間引致的遺失或損毀,除非在發現後立即報失及取得航空公司的「財物損失報告」;
8. 沒有在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失及取得報告。
5. xxxx
x公司將根據承保表內「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5」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在保險期內在外地因航空公司誤送或因騎劫導致行李延遲抵達目的地而需緊急購買每次旅程的基本物品或衣服或必需品。
受保人不可因同一物品的遺失或損毀而在此第 2 章之項目 4 及 5 內作出相同索償。
6. 個人錢財及證件
於保險期內,本公司將根據承保表內「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6」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以下損失:
(1) 在旅程期間,受保人因被行劫直接導致其所攜帶的現金、銀行錢幣、支票、旅行支票,現金匯票等的損失;
(2) 遺失護照、簽證、旅票及其他旅遊文件的補領費用。
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構或官員延誤、充公、扣留而引致的遺失或損毀;
2. 在航空公司或其他運輸公司保管期間引致的損失,除非在發現後立即報失及取得航空公司的「財物損失報告」;
3. 因錯誤、遺漏、匯兌或貶值而引致的損失;
4. 沒有在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失及取得報告;或
5. 沒有立即向發行機構設於當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報失的旅行支票。
7. 法律責任
x公司將根據承保表內「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7」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受保人對於在保險期內因意外事故引致
(1) 第三者身體損傷;及/或
(2) 第三者財物損失或損毀
需負上的法律責任及需負責的補償,賠償包括索償人向受保人追討的所有法律費用及開支,以及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一切抗辯或處理此賠償的合理法律費用及開支。
在項目 7 的任何賠償將不適用於並非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有法定司法權的法庭首次作出裁決的事項。
本公司無須負責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償:
1. 僱主責任、合約性責任或受保人對其家人的責任;
2. 屬於受保人或由受保人受信託所管有,或由其照顧、看管或控制的財物;
3. 任何故意、惡意或非法行為或槍械的使用;
4. 從事貿易、商業或專業的活動;
5. 擁有或佔有土地或建築物 (佔用臨時居所除外) ;
6. 擁有、保管或使用汽車、飛機或船隻;
7. 由任何刑事程序導致的法律費用;
8. 被酒精影響、攀山、冬季運動、參加大型滑雪比賽、滑雪跳躍、冰上曲棍球、使用連撬或滑翔器具、賽車或越野賽車;或
9. 由動物引致的責任。
8. 行程延誤/更改行程
在保險期內,倘若因罷工或工業行動、惡劣天氣、機械故障引致飛機或船隻班次調動,或因飛機或船隻出現結構問題而停航,致令受保人安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較受保人在旅程表上列明的時間延遲 (延誤時間由飛機或船隻原定啟程時間起計算),本公司將根據承保表內「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8」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向每名受保人作出以下其中 1 項賠償:
(1) 每延誤時段的現金賠償;或
(2) 必須重新安排行程以到達原定計劃前往的旅遊目的地或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需的額外旅費,包公共交通及住宿費用的賠償。
本公司無須負責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償:
1. 受保人未能按照既定行程進行登記手續,並且未能獲得運輸機構 (或其代理) 書面確認延誤時間及原因;
2. 在預訂旅程前已發生的罷工或工業行動;
3. 受保人的遲誤,未能在辦理入閘登記地點前抵達機場或碼頭。(除非因罷工或工業行動引致的延遲);或
4. 未能提供航空公司或航運公司書面報告或證明其延誤時間及原因的索償。
9. 取消及縮短旅程
(1) 取消旅程
x直接因為以下事故:
(i) 受保人或其配偶、父母、姻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未婚夫、未婚妻或居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緊密業務伙伴因身故、疾病或嚴重意外或類似事件;或
(ii) 原定計劃前往的旅遊目的地發出黑色警示(惟黑色警示必須於預訂旅程前尚未在原定計劃前往的旅遊目的地發出)
而引致受保人必須及無可避免地取消原定計劃的旅程,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承保表內
「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9」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已預繳或承諾支付而不可退回的訂金或費用。
(2) 縮短旅程
x直接因為以下事故:
(i) 受保人在旅程期間,因受保人或其同行者、配偶、父母、姻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未婚夫、未婚妻或居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緊密業務伙伴因死亡、身體損傷、疾病或被擄劫;或
(ii) 在旅程期間原定計劃前往的旅遊目的地發出黑色警示
而引致受保人必須及無可避免地縮短原定計劃的旅程。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承保表內
「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9」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在預訂發票已繳付而不可退回的旅費,按比例計算每一整日的賠償。
此外,如在旅程期間黑色警示在原定計劃前往旅遊目的地發出而導致受保人必須及無可避免地縮短原定計劃旅程,或受保人在出發前原定計劃旅程遭遇無可避免的延誤(須超逾 8 小時及由任何交通工具所引致),將根據本保單承保表內「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9.1」所列金額獲一次性的現金津貼,此賠償額將計算於本第 2 章第 9 項的限額內。
本公司亦會根據承保表內「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9」賠償因被行劫、爆竊或偷竊而引致受保人失去旅行證件所需的額外住宿費,惟該等住宿不可優於原先所安排的。
縮短旅程是指抵達在預訂發票上所註明的目的地後,放棄原定計劃旅程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
本公司無須負責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償:
1. 政府政策、規例或法令、預定的旅程延遲或修訂、或提供預訂旅程的機構及其代理或旅行社未能預訂任何一部份的旅程 (包括錯誤、遺漏或違約);
2. 任何受保人因個人意願或財政狀況而不願成行;
3. 任何負責旅程計劃人士的非法行動或刑事程序,受保人應傳票在法庭作供除外;
4. 發現必須取消或縮短旅程時,未有立即通知旅遊代理/旅行社或提供交通、住宿的機構;或
5. 投保時及/或旅程開展前已獲知及存在的健康病況。
10. 家居財物損失
在保險期內,受保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住所當空置期間,遭人使用暴力進出該住所及入屋爆竊並留下明顯痕跡,受保人可獲本公司根據承保表內「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10」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其家居財物或個人財物的損失、重置或修理費用。
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因使用任何鑰匙而導致的損失,無論該鑰匙是否屬於受保人;
2. 因受保人或其家人或其代理或其僱員的魯莽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損失;
3. 當發現損失事故後,在 24 小時內未曾通知警方。
11. 信用卡欠款保障
x受保人在旅程期間因意外而導致身亡,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承保表內「全年旅遊保障-項目 11」所列的最高賠償金額支付受保人在旅程期間以其信用卡簽發之任何未付結餘及手續費。
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受保人可從任何其他保險計劃或其他途徑獲得之賠償;
2. 18 歲以下受保人所招致損失;
3. 應計利息或財務費用損失。
12. 24 小時緊急支援服務及保障 熱線電話(000) 0000 0000
(若第 1 章已在本保單投保,此保障項目將不適用)
此項目的保障條款與本保單第 1 章項目 7 完全相同。家庭保障
如“投保人及家人”受保於本保單內,本公司在此第 2 章對所有受保人的合計最高賠償不得超過本保單承保表「全年旅遊保障」內每一受保項目所列最高金額的 200% (「項目 1 - 人身意外,項目 2 - 身亡撫恤金,項目 10 -家居財物損失及項目 12 - 24 小時緊急支援服務及保障」除外)。
本公司無須負責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償:
1. 職業性運動導致的任何損失;
2. 參與競賽(跑步除外)、越野賽車或比賽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3. 受保人違反註冊醫生的勸告或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之旅程;
4. 性病、經性接觸傳染的疾病包括愛滋病(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或愛滋病的有關併發症;
5. 懷孕、難產、流產或分娩;
6. 受保人年齡超過 80 歲;
7. 受保人以移民或升學(不適用於投保“學童海外遊學保障”)為目的之旅程;
8. 因罷工、戰爭、敵國入侵、武裝衝突(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內亂、叛亂、恐怖行動、政變、暴動、群眾騷擾、政治或行政干預、輻射或自然災難等的不可抗力事項引至國際救援的救助行動延誤、無法提供或進行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9. 商務旅程從事危險任務、計劃或勞動工作;或
10. 參與冬季運動及/或危險活動 (只適用於在身體損傷或患疾病當日受保人是子女或年齡已達 70 歲以上)。
第 3 章 – 家居保障 (此章節如載於承保表內方可生效)
1. 家居財物
x公司將按照保單條款及承保表所列賠償限額,於保險期內為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在住所內擁有的家居財物提供保障,賠償財物意外損失或損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每年 7 至 9 月颱風及暴雨的季節期間,若家居財物及貴重物品的損失或損毀乃是直接由颱風或暴雨引致,最高賠償限額將增至所投保計劃的 120%。
倘若投保人為業主身份但不在住所居住或把住所出租,本公司只會賠償屬於投保人的家居財物損失或損毀,但貴重物品及易碎物品除外。投保人家人於此項目 1 內不會獲得任何賠償。
按照保單條款及承保表內「家居保障-項目 1」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這項目 1 更為投保人及/或其家人提供以下附加保障。每項目的最高賠償限額將按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註明的限額。
附加保障:
(A) 室內裝修 / 翻新工程: 保障在住所進行室內裝修、翻新工程期內,承辦商導致家居財物意外損失或損毀。該裝修、翻新工程必須於連續兩個月內完成,及有關費用亦不可超過所投保計劃載於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註明的裝修工程金額上限。
(B) 家居財物搬遷: 保障住所的家居財物,透過專業搬運公司搬至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投保人的另一新居,在搬遷途中導致的意外損失或損毀。
此項目不承保
(1) 容易腐爛的物品;
(2) 金錢;
(3) 易碎物品,由專業包裝/搬運工人已獨立地包裝的物品除外。
(C) 臨時住所 / 損失租金: 保障住所因受保意外毀壞不能居住,本公司將會賠付投保人及/或其家人於修理家居期間合理的租住臨時住所或實際損失租金的費用。
(D) 短暫搬遷:
(1) 保障因短暫被移離住所的家居財物,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進行專業清洗、修理、修補、翻新或漂染時,而在臨時寄存的地方導致的意外損失或損毀。個人物品、貴重物品、易碎物品除外。
(2) 如住所發生受保意外而必須把家居財物寄存於臨時寄存地方,保障家居財物透過搬運公司由住所搬遷至臨時寄存地方及返回住所的搬運費用。
存放期由家居財物被移離住所開始直至送返投保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住所不可超過 180 天。
(E) 個人物品:保障投保人及/或其家人的個人物品及貴重物品於世界各地遭意外損失或損毀。本保單更保障因住所被爆竊引致家傭的個人物品遭意外損失或損毀。
(F) 現金損失:保障因住所被爆竊或行劫而引致現金損失,惟必須在發現該等損失後 24
小時內報警。
(G) 補領個人文件:保障因住所被爆竊或行劫而須補領損失或損毀的個人文件之實際費用,惟必須在發現該等損失後 24 小時內報警。
(H) 信用卡被盜用:保障因住所被爆竊或行劫而引致信用卡被盜用的損失。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必須遵從信用卡公司的所有條款及規章,並於發現損失信用卡後 24 小時內報警及需向發卡機構報失。本公司只會在投保人不能以其他途徑獲得補償的情況下才作出賠償。
(I) 更換窗戶、門鎖及門匙:保障因住所被爆竊而需更換毀壞的窗戶、門鎖及門匙的合理費用。
(J) 清理廢物:保障因受保意外損失或損毀發生後,必須清理部份或全部家居物品的廢物的實際費用。
(K) 凍品損壞:如因以下事故引致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存放於雪櫃內的食物或飲品變壞,本公司會賠償替換的費用:
(1) 雪櫃意外損壞;
(2) 電力供應故障,而故障並非蓄意所致及沒有電力供應商預先通知。
以上“附加保障”:不適用於投保人以業主身份但不居於住所內及把住所出租,但項目(C)-損失租金及(J)- 清理廢物除外。
賠償基本原則
x公司有選擇權以現金或復原方式賠償損失或損毀的家居財物,如復原家居財物,本公司會賠償將修理或替換該財物至新的一般或同等質素的費用。鞋類及衣服將會採用損耗及折舊率扣減賠償。
如由兩件或以上物品組成方可使用的單一受保物品或組合,本公司對每件物品或組合的最高賠償限額只會按其平均價值分配。
本公司於此「第 3 章項目 1-家居財物」對任何一宗損失索償的最高賠償限額均不可超過承保表內「家居保障項目 1-家居財物」所列金額。
1. 本公司不會承保下述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損失或損毀:
(1) 缺乏維修、建築不良的建築物;
(2) 滲漏造成的損失,但直接因颱風或暴風破壞樓宇結構引致雨水從缺口滲入造成的毀壞除外;
(3) 磨損、撕裂、折舊、蛀蟲、蝕木蟲、甲蟲、其他昆蟲或害蟲;
(4) 真菌、濕氣、鐵銹、腐爛、腐蝕、受日光或大氣所影響或逐漸退化;
(5) 與電子或機械損壞、電器或電腦有關的設備故障;
(6) 任何清潔、修改、回復、裝修、維修或漂染過程,除非受保於第 3 章項目 1 的附加保障(D);
(7) 錯誤使用或違反製造商指引下使用物件,物件固有的缺陷或質料、手藝、圖樣或規格設計錯誤;
(8) 由牲畜所造成的;
(9) 凹陷、碎裂、擦損;
(10) 住所或任何住所出租或分租部份被入屋盜竊或偷竊;
(11) 物品放置於無人看管及未有上鎖或未有關上車蓬的開蓬汽車上被盜竊或偷竊;
(12) 正常處理或使用中的家居財物;
(13) 投保人及/或其家人使用未獲授權的信用卡;
(14) 電力供電商暫時性的停止電力供應。
2. 本公司不會承保以下的損失或損毀:
(1) 任何建築物結構部份;
(2) 汽車、船艇、飛機及其他機動或電動車輛或單車;
(3) 使用中的運動器材;
(4) 眼鏡或隱形眼鏡;
(5) 手提/流動電話,傳呼機或類似物品;
(6) 錄影帶、卡式錄音帶、電腦鐳射光碟或紀錄、個人數碼助理紀錄、手提電腦及置於住所以外的類似物品;
(7) 植物、樹木、庭園、家畜、生物及類似物品;
(8) 燈泡及/或活門;
(9) 在露天裝置的財產,包括天線裝置、走廊、露台、天井、天台、前院或同類的戶外裝置;
(10) 商業、職業或專業使用或持有的財物;
(11) 未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下連續 60 天以上無人居住的住所內家居財物損失或損毀,但因火災、電擊、雷擊、爆炸、地震、颱風、暴風、喉管爆裂或水災所引致的除外;
(12) 投保人及/或其家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留學生,而個人物品及貴重物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損失。
3. 不管在第 3 章項目 1 的不受保項目 2(11)註明,若未得本公司書面同意,本公司不承保連續 14 天以上無人居住而直接或間接因盜竊或爆竊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2. 法律責任
x公司將根據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賠償投保人及/或其家人
(1) 身為住所的住客;或
(2) 身為住所的業主
對於在保險期內在住所內因意外事故引致
(1) 第三者身體損傷;及/或
(2) 第三者財物損失或損毀
需負上的法律責任及需負責的補償,賠償包括索償人向投保人及/或其家人追討的所有法律費用及開支,以及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一切抗辯或處理此賠償的合理法律費用及開支。
延伸保障:
(A) 業權人責任
(A1) 在保險期內,若投保人為住客但不是業主,本保單延伸保障業權主純粹因佔用該住所的投保人及/或其家人所引致而需負上的法律責任。本公司會根據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賠償限額,賠償業主需負上的法律責任及由此引起的費用及開支。住所必須由業主以公司及/或公司董事名義持有及提供予被僱用的投保人居住。 在任何情況下:
(1) 業主將被視為投保人般必須按保單延伸保障的條件、承保條款及不保事項而行事,此乃本公司對業主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2) 倘發生索償,投保人及業主須提供全力協助把有關理賠的處理及控制交由本公司負責。
(A2) 在保險期內,本公司會根據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賠償限額,延伸保障業主投保的住所大廈公眾地方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或物業管理公司及/或業主疏忽導致第三者傷亡或財物損毀,而業主需負上的法律責任。
(B) 租客責任
x公司會根據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賠償限額,延伸保障投保人及/或其家人以租客身份,對於在保險期內因疏忽導致所租住及佔用的住所損毀,而需負上的法律責任。
(C) 全球個人責任
x公司會根據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賠償限額,延伸保障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在住所以外或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短暫旅遊不超過 30 天,對於在保險期內因意外事故導致
(1) 第三者身體損傷;及/或
(2) 第三者財物損失或損毀
而須負上的法律責任及需負責的補償,賠償包括索償人向投保人及/或其家人追討的所有法律費用及開支,以及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一切抗辯或處理此賠償的合理法律費用及開支。
(D) 家傭責任
x公司會根據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賠償限額,延伸保障家傭在保險期內及受僱於投保人的工作期間因意外事故導致
(1) 第三者身體損傷;及/或
(2) 第三者財物損失或損毀
而負上的法律責任及需負責的補償,賠償包括索償人向家傭追討的所有法律費用及開支,以及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一切抗辯或處理此賠償的合理法律費用及開支。
不管這份保單內的其他條款,如投保人是業主身份但並不居住於住所及把住所租出,其家人及/或家傭不會在此第 3 章項目 2 獲得任何賠償。
如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死亡,本公司會根據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引致的責任,根據這章的限制,賠償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的個人代表。但在任何情況下,其家人的個人代表需如同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一般,完全遵守及履行保單所載條件。
不管這份保單內的其他條款,若投保人死亡而其身份是業主但不在住所居住及把住所出租,本公司會根據投保人導致的責任,按照此第 3 章項目 2 的賠償限額賠償給投保人的個人代表,該個人代表須如同投保人一般,完全遵守及履行保單所載條件。
本公司在此第 3 章項目 2 對任何一宗損失索償的最高賠償限額,均不可超過承保表內「家居保障項目 2 – 法律責任」所列的金額。
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遭受的身體損傷,及/或任何按僱傭合約為投保人及/或其家人提供服務人士或成為投保人及/或其家人之學徒,於受僱工作期間所遭受的身體損傷;
2. 有關下述的損失或損毀
(1) 屬於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及/或任何為其服務人士所保管或控制的財物損失或損毀;但不適用於把住所出租部份;
(2) 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及/或任何為其服務人士使用中的財物;
(3) 任何以氣壓煮食的器具,因其內部蒸氣受壓爆炸造成的財物毀壞;
(4) 船、艇或飛機。
3. 因震盪、移走或弱化建築物之支撐,造成的身體損傷或財物毀壞;
4. 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擁有、管有或使用任何機械力推進的汽車 (包括任何類別的輪帶或環帶機器) 被特許在馬路上使用或持有汽車保險證書或附設拖車或汽車在裝卸期間或在運送中或在收集貨物期間在任何車道或大街限制區內所引致的身體損傷或財物毀壞;
5. 由以下原因導致的身體損傷或財物毀壞
(1) 投保人及/或其家人的專業、職業或業務;
(2) 未在承保表內註明的任何船、艇或飛機因投保人及/或其家人擁有或管有或使用或裝卸;
(3) 投保人及/或其家人擁有或使用及有責任維修保養的升降機、扶手電梯或起重機,除非承保表內已註明;
(4) 因碼頭或停船處不適宜使用引致任何船或艇發生意外;
(5) 在投保人住所以外發生,任何貨品因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之命令供應、維修、變更或處理;
(6) 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提出的建議或治療;
(7) 分判商為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提供的服務;
(8) 擁有或使用任何家畜以外的禽畜;
6. 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及/或家傭無論書面、口述或暗示的任何合約或協議而需負上的責任,除非該責任附於承保表內;
7. 任何人士的滋擾、蓄意或遺漏行為;
8. 罰款、不論民事或刑事上或合同上的刑罰或懲罰性損失;
9. 電磁場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損失、毀壞及責任。
3. 人身意外 (不適用於業主身份但不居住於受保住所及把住所出租)
如因住所意外火災或爆竊而導致投保人及/或其家人於保險期內身體損傷,並於意外發生後三個月內死亡,或連續十二個月或以上永久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職業或受僱賺取收入,而情況將持續終身,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家居保障項目 3 -人身意外」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賠償給投保人及/或其家人或其代表。
進補現金津貼附加保障:
如住所因意外引致火災或被爆竊而導致投保人及/或其家人於保險期身體損傷需入住醫院接受治療,由住院第 8 日起計可獲現金津貼。本公司將按照承保表內「家居保障項目 3 -人身意外附加保障」所列可達的現金津貼最高金額及最高賠償日數給予賠償。
4. 家傭 (不適用於業主身份但不居住於受保住所及把住所出租)
本公司根據法律,包括法例,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賠償投保人對其家傭於保險期內及在受僱的工作期間引致身體損傷或患上疾病。本公司將按照承保表內「家居保障項目 4 - 家傭僱員補償保障」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給予賠償。
倘若涉及投保人責任之法例有任何改動,本保單仍然生效,但本公司的責任僅限於支付相等於投保人的責任維持不變時應付的款項。
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任何因訂立協議而附加的責任,若沒有該項協議,該等責任便不存在;
2. 投保人與任何人士之間的協議致使不能向該等人士追償本可追討之任何數額;
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發生的身體損傷及疾病,但獲法例保障者除外;
4. 因肺塵埃沉著病或噪音所致的失聰引致的責任;
5. 在法例下或法例以外投保人因任何延遲繳款的附加費、罰款、刑罰或懲罰性或加重性損失或須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
6. 因家傭從事或參與駕駛車輛而引致任何的身體損傷。
恐怖活動條款 (適用於第 3 章-項目 4 及第 5 章家傭保障)
若因任何恐怖活動或因採取任何行動,以控制、預防或遏止恐怖活動,或以任何方式與任何恐怖活動有關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或造成受保人因意外或疾病而身體損傷或死亡,不論有關意外或疾病所造成的身體損傷或死亡是否由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以任何時序所引致:
1. 保單上述指定章節及第 5 章的賠償上限將為本公司接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的實際款額,即根據政府與本公司在 2002 年 1 月 11 日訂立的融資協議條文,政府同意向本公司及其他獲授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僱員賠償承保業務的其他直接保險公司作出的融資額,以便按僱員賠償保險保單,就恐怖活動事件所造成的死亡及身體損傷事故作出賠償(「融資協議」);
2. 本公司只會於獲政府發出(1)批准通知書,確認本公司應作出有關賠償;及(2)收到政府根據融資協議所支付的賠款後,始須支付賠款;及
3. 為免生疑問,若本公司因任何原因而沒有接獲政府根據融資協議作出的款項,無論這是否因政府認為任何由意外或疾病所造成的身體損傷或死亡並不納入融資協議的賠償範圍之內,或因本公司違反融資協議,本公司並毋須作出有關賠償。
就上述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識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倘若本公司聲稱任何因意外或疾病而導致身體損傷或死亡屬於本條款所述範圍之內,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投保人承擔。
倘若此條款的任何部份被證實為失效或無法履行,其餘部份仍保持全面生效及有效。
5. 24 小時家居支援服務條款及細則 熱線電話(000) 0000 0000
本公司與國際救援(亞洲)公司 (以下稱為“國際救援”) 洽商為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在本保單有效期內提供下述的 24 小時家居支援服務:
(1) 電力故障維修
投保人住所的電力系統(包括總箱或由總箱所伸延的牆上電力開關發生問題)發生問題,支援服務安排合格的技師上門提供維修服務。
(2) 渠務修理
投保人住所的渠務系統出現問題,包括去水渠淤塞,水管爆裂,支援服務安排合格水喉匠上門服務。
(3) 開鎖
投保人及/或其家人被意外地反鎖其住所大門外,支援服務安排可靠鎖匠上門開啟大門門鎖。
(4) 一般維修
支援服務依照實際情況為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安排家庭電器維修和窗戶修補。
(5) 轉介褓母或看護
按投保人及/或其家人的要求,可轉介褓母或家傭或註冊看護照顧兒童或家庭成員。註冊看護按投保人及/或其家人的要求,亦可到達投保人的住所照顧任何有需要的指定人士。
(6) 轉介臨時家傭
按投保人及/或其家人的要求,可安排僱用香港傭工。
(7) 轉介滅蟲或家居清潔公司
按投保人及/或其家人的要求,可轉介滅蟲公司或介紹專責家居清潔的公司協助滅蟲及清潔家居。
國際救援將不負責因罷工、戰爭、敵國入侵、武裝衝突(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內亂、叛亂、恐怖行動、政變、暴動、群眾騷擾、政治或行政干預、輻射或自然災難等的不可抗力事項或不可歸責於國際救援之事由所導致救助行動延誤、無法提供或進行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所有上述由國際救援轉介的服務乃由投保人及/或其家人自費及自行選擇採用與否,國際救援對於採用這服務引致的損失概不負責。
如欲使用上述服務,請致電 24 小時「家居支援熱線 2861 9235 」道出您的保單號碼。
第 4 章 – 高爾夫球保障 (此章節如載於承保表內方可生效)
1. 高爾夫球裝備
x公司將以付款或修理、回復受毀前之原狀或重置方式賠償受保人於保險期內在直接往返球會途中或在任何認可高爾夫球會、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內,因意外引致屬於受保人的高爾夫球裝備包括高爾夫球棒、球袋、高爾夫球及雨傘的損失或損毀。本公司在此項目1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承保表內「高爾夫球保障 –項目1」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
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因耗損或退化造成的損失或損毀;
(2) 高爾夫球的損失或損毀,除非與高爾夫球袋同時損失或因火災引致。
2. 一桿入洞
於保險期內若受保人在任何認可高爾夫球會內打高爾夫球時取得「一桿入洞」的成績,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高爾夫球保障 –項目2」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支付受保人的慶祝費用。惟
(1) 該“一桿入洞”成績必須由該認可高爾夫球會按照慣例獲得正式核證;及
(2) 須獲得該認可高爾夫球會發出的證書。
3. 個人物品 (不適用於子女)
本公司將以付款或修理、回復受毀前之原狀或重置方式賠償受保人在保險期內在任何認可高爾夫球會、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內,因意外引致屬於受保人的個人物品(包括穿著中的衣服)的損失或損毀。本公司在此項目3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承保表內「高爾夫球保障–項目3」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
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的損失或損毀負責
(1) 相機、手錶、流動電話、手提電腦、電子手帳、珠寶、寶石、玉石、金器、銀器或其他貴重金屬物品、皮草、飾物或獎牌;
(2) 現金;
(3) 任何類別的文件;
(4) 汽車及擺放在車廂內的物品。
4. 取消高爾夫球活動旅程 (不適用於子女)
如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受保人或其近親或緊密業務合夥人因死亡、嚴重身體損傷而須入住醫院超過24小時,而引致受保人於保險期內取消在香港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高爾夫球活動旅程,本公司將根據承保表內「高爾夫球保障-項目4」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賠償受保人不能退回的訂金及已付旅程費用的損失。
5. 法律責任 (不適用於子女)
本公司將根據承保表內「高爾夫球保障-項目 5」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賠償受保人於保險期內在認可高爾夫球會、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內練習或打高爾夫球時因意外事故導致
(1) 第三者身體損傷;及/或
(2) 第三者財物損失或損毀
需負上的法律責任及需負責的補償,賠償包括索償人向受保人追討的所有法律費用及開支,以及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一切抗辯或處理此賠償的合理法律費用及開支。
本公司所須承擔的責任將不超過承保表所列明就任何單一事故或所有事故所造成,或因單一理由或最初的因由而導致或造成的連串後果的“賠償限額”。
若受保人身故,本公司將根據受保人於此項目 5 應負的責任,向受保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
作出賠償,惟該遺產代理人須如受保人一樣遵守及履行本保單項目 5 的適用條款,並受該等條款所限制。
在項目 5 的任何賠償將不適用於並非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有法定司法權的法庭首次作出裁決的事項。
本公司無須負責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償:
1. 受保人的任何家人、或提供服務給受保人的人士造成的身體損傷,惟球僮除外;
2. 對屬於受保人或受保人的任何家人以信託形式擁有或持有或操控,或由任何服務於受保人的人士操控的財物造成遺失或損毀;
3. 受保人訂立任何協議,以賠償或任何其他形式支付任何款額,除非有關責任在未達成該項協議前已存在;
4. 於任何認可高爾夫球會或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以外地方發生的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遺失或損毀;
5. 由機動汽車或船隻(高爾夫球車及電動高爾夫球車除外)所造成的身體受傷或財物損毀,而有關汽車或船隻屬於受保人公司,或由受保人所擁有或操控;
6. 刑事訴訟所引致的法律費用及/或罰款或賠償。
6.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熱線服務 熱線:(000) 0000 0000 (對方付款)
本公司與國際救援(亞洲)公司 (以下稱為“國際救援”) 洽商為受保人在本保單有效期內提供下述的 24 小時支援熱線服務。
高爾夫球場轉介及預訂服務
國際救援將提供全球高爾夫球場及練習場之詳細資料給受保人,及可為受保人提供高爾夫球場及練習場之預訂服務。
認可高爾夫球會在此第4章內意指高爾夫球球場設有18球洞及標準桿數72桿或以上的球會。
受保地區: 全球家庭保障
如“投保人及家人”受保於本保單內,本公司在此第4章對所有受保人的合計最高賠償不得超過本保單承保表「高爾夫球保障」內每一受保項目所列最高金額的200% (「項目1 - 高爾夫球設備及項目2 - 一桿入洞」除外)。
第5章 – 家傭保障 (此章節如載於承保表內方可生效)
1. 僱主責任
x受保家傭於保險期內及在受僱的工作期間引致身體損傷及/或患上疾病,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家傭保障-項目 1」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之僱員補償條例內所需承擔的責任對投保人作出賠償。
本公司不承保以下事項:
(1) 任何因訂立協議而附加的責任,若沒有該項協議,該等責任便不存在;
(2) 投保人本來有權向有關方面追討的款項,卻由於投保人與該有關方面所訂立的協議而無法執行;
(3) 任何因肺塵埃沉着病引起的責任;
(4)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投保人可能須就遲繳款而支付的任何附加費;
(5) 受保家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引致的任何疾病或身體損傷。
2. 門診費用
x受保家傭於保險期內作為門診病人並接受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醫生提供的醫療診治及指定的藥物,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家傭保障-項目 2」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向投保人支付實際產生的合理及必須的費用。
3. 手術及住院費用
x受保家傭於保險期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為治療或手術作為入住醫院的病人,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家傭保障-項目 3」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向投保人支付實際產生的合理及必須的費用。
「項目 2–門診費用」及「項目 3 -手術及住院費用」不保事項
x公司不承保下列引起的費用:
(1) 神經病或精神錯亂、性病、先天性畸形及缺陷、不育、絕育、心臟病或癌症;
(2) 療養或例行檢查;
(3) 美容或整容手術,但用以修復此第 5 章的受保項目引致的身體損傷除外;
(4) 免疫及疫苗注射或防疫針藥。
4. 牙科費用
x受保家傭於保險期內因牙科疾病須接受口腔手術、牙瘡治療、X 光、脫牙或補牙,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家傭保障-項目 4」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向投保人支付三分二的實際必須及合理牙科費用,但有關治療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的註冊牙醫提供。
本公司不承保以下事項:
(1) 任何例行檢查、清除牙石、磨牙或洗牙及鑲牙;
(2) 任何牙橋、牙齒矯正及假牙。
5. 人身意外
倘若受保家傭於保險期內在休假期間因意外導致身體損傷,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家傭保障-項目 5」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及下列xx的百分比向受保家傭或其法定個人代表作出賠償:
保障 | 承保表內最高賠償百分比 | |
(1) | 意外死亡 | 100% |
(2) | 喪失雙目或雙肢 | 100% |
(3) | 喪失一目及一肢 | 100% |
(4) | 喪失一目或一肢 | 50% |
條款:
(1) 除非從身體損傷日期起的 12 個月內出現上述任何一項保障項目,否則將不獲賠償;
(2) 受保家傭在保險期內的每個保單年度遭受一次或多次身體損傷,最高賠償金額合共不得超過此保單承保表內「家傭保障-項目 5」所列的 100%;
(3) 倘若因意外導致死亡而作出的有效賠償,本公司在此項目 5 - 人身意外的所有責任亦將終止。
本公司不承保事項:
1. 受保家傭在工作期間發生的任何身體損傷;
2. 受保家傭從事或參與駕駛;
3. 受保家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引致的身體損傷。
6. 遣返費用
倘若受保家傭於保險期內獲註冊醫生證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患嚴重疾病或身體損傷或死亡而未能完成其與投保人簽定的僱傭合約,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家傭保障-項目 6」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支付投保人以下合理及必須的開支:
(1) 使用固定航機(經濟客位)遣返受保家傭回其原居地的費用,包括救護車往返機埸的費用;或
(2) 若受保家傭身故,遺返費用包括受保家傭的死後處理及把其遺體運送至原居地的運輸費用。
7. 臨時家傭津貼
倘若受保家傭於保險期內需連續住院 5 天而不能工作,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家傭保障-項目 7」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支付招聘臨時傭工代替受保家傭工作所需的合理及必須的實際開支。
本公司不承保由下列引致的任何費用:
1. 神經病或精神錯亂、性病、先天性畸形及缺陷、不育、絕育、心臟病或癌症;
2. 療養或身體檢查;
3. 美容或整容手術,但用以修復此第 5 章的受保項目引致的身體損傷除外。
8. 補聘家傭費用
倘若受保家傭於保險期內獲註冊醫生證明其健康不適宜工作而須與投保人終止僱傭合約,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家傭保障-項目 8」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支付投保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另聘家傭的合理及必須的實際開支。
本公司不承保以下事項:
1. 受保家傭因神經病或精神錯亂、性病、先天性畸形及缺陷、不育、絕育、心臟病或癌症導致其不適宜繼續工作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2. 新家傭的身體檢查;
3. 新家傭的機票;
4. 受保家傭或新家傭的薪水或薪金。
9. 家傭誠信保障
x公司將按承保表內「家傭保障-項目 9」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償還投保人直接因受保家傭的欺詐或不誠實行為而引致的實際金錢損失。
延伸保障:
(1) 盜用長途電話費用
x在保險期內,受保家傭在住所居住期間未經許可使用長途電話,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家傭保障-項目 9.1」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向投保人賠償投保人實際承擔的國際長途電話費用。
(2) 更換門鎖費用
在保險期內,受保家傭的僱傭合約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家傭保障-項目 9.2」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償還投保人因發現受保家傭的不忠實行為而更換和安裝大門鎖或鐵閘鎖所實際引致的必要和合理費用。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i) 根據本章的第 9 項「誠信保障」獲得有效的賠償;及
(ii) 更換和安裝上述大門鎖或鐵閘鎖必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進行;及
(iii) 必須提供本公司信納的足夠證明文件證明已終止僱傭合約;及
(iv) 必須向本公司提供警方報告。條款:
1. 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必須在保險期內作出;
2. 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必須在保險期內或本保單屆滿後 30 日內或受保家傭身故、被解僱或僱傭合約屆滿後 30 日內發現,以較早者為準;
3. 根據此第 9 項支付的任何金額須先扣除投保人拖欠受保家傭的款項;
4. 發現任何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後,必須在 24 小時內報警;
5. 投保人有責任證明其實際金錢損失是直接因受保家傭的欺詐或不誠實行為而引致。
10. 嚴重疾病保障 (此項保障列於承保表內才適用)
如受保家傭於保險期內被專科醫生診斷證實首次患上任何符合12種以下定義之嚴重疾病,並直接及獨立地引致醫療費用,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家傭保障 –項目10」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賠償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惟有關的費用是合理及必要的醫療費用,並且是專科醫生所建議及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使用的服務、用品或就該嚴重疾病而慣常接受的治療所引致的費用。
條款:
1. 嚴重疾病只會在下列情況支付
(1) 在發病日本保單及此保障仍然生效;及
(2) 發病日是在受保家傭之受保年齡達 60 歲的保單年度前發生及此保障仍然生效。
2. 當受保家傭的嚴重疾病的最高賠償限額全數賠付後,本公司將立即獲解除對受保家傭於嚴重疾病保障的其他任何責任,而該受保家傭於此“項目 10”嚴重疾病保障便立即終止。
3. 嚴重疾病不保以下情況
(1) 因以下任何一項直接或間接引起、與其有關、導致或產生(全部或部分):
(i) 後天免疲力缺乏或愛滋病(AIDS)或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HIV) (嚴重疾病定義下,因輸血而感染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除外);或
(ii) 自我毀傷或企圖自殺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或
(iii) 任何已存在的病狀;或
(iv) 酒精或非由專科醫生處方開列的藥物引致中毒;或
(v) 違反或企圖違反或拒捕或參與任何犯罪活動。
(2) 保障生效日或保單最後復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的首90 日內首次顯現有關徵狀或病徵或任何首次診斷患上的嚴重疾病。
(3) 受保家傭在保障生效日期前已確診的同類嚴重疾病,不論該早期確診是否與現提出索償的嚴重疾病有關。例如,若受保家傭在保障生效日期前已確診患上一種「癌症」,本保單將不會再就任何一種「癌症」作出嚴重疾病保障賠償。
(4) 中醫治療費用。定義:
1. 「必要的醫療」
意指必須的醫療服務:
(1) 符合病情的診斷及慣常治療;及
(2) 符合良好和謹慎的行醫標準;及
(3) 並非為了方便投保人、受保家傭或在一般定義及釋義第 43 及 46 項內被界定的任何人士;及
(4) 以正常及慣常支出之下進行受保傷病的治療;及
(5) 以最低收費環境之下進行受保傷病的治療。
2. 「正常及慣常」
意指收費不超過同等經驗或資歷人士在相類似情況及地方下提供服務所收取的平均合理費用;有關物料或服務不超過在同一類別及相同質素及經濟因素考慮及地方下所需的物料或服務所收取的平均合理費用。
3. 「環境」
意指醫院門診部或適合作治療的醫院或門診服務的設施。
嚴重疾病定義:
1. 細菌性腦膜炎
細菌性腦膜炎引致腦部或脊髓膜炎症,導致最少連續 183 日的永久性腦神經科缺陷,而有關診斷須由腦神經專科醫生證實。
2. 良性腦腫瘤
需要接受切除手術或引致最少連續存在 183 日的嚴重永久性神經科缺陷的腦內非癌症腫瘤。腦動脈或靜脈囊腫、肉芽腫和畸形、腦垂體或脊椎血腫和腫瘤並不在受保範圍內。
3. 癌症
癌症指體內存在不受控制地生長和擴散的惡性細胞,而這些細胞會侵襲人體組織。 患者必須提供明確的證據,以確定細胞惡性生長並侵襲人體組織。「癌症」亦包括白血病、淋巴瘤及霍奇金氏病。
「癌症」不包括非侵襲性的原位癌瘤、惡性黑瘤以外任何皮膚癌、只出現早期惡性病變的局部非侵襲性腫瘤,以及存在任何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的腫瘤。
4. 心肌疾病
心室功能永久性及不可復原的受損,受損程度達至紐約心臟協會所訂定之最少第四級程度。有關診斷必須獲心臟科專科醫生確認。心肌疾病乃包括擴張性、肥厚或收縮性心肌疾病。如因濫用酒精或藥物所引起之心肌疾病,將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5. 昏迷
處於不省人事的狀態,對外界刺激或內在需要毫無反應,需要不斷使用生命輔助器不少於 96 小時,引致其患上永久性的腦神經科缺陷並獲腦神經科專科醫生確認。
6. 冠狀動脈搭橋移植手術
利用隱靜脈移植物或內乳移植術,用以矯正兩條或以上收窄或阻塞的冠狀動脈之剖開心臟手術,但一切非外科手術程序,如氣脹血管造形術或激光技術,則不包括在內。必須提供有關疾病的心臟血管造影片。
7. 突發性心臟病
突發性心臟病指某部分心肌因突然供血不足而壞死。病症的診斷必須基於下列所有準則:
(1) 典型的胸痛病歷;
(2) 心電圖出現心肌梗塞特有的新變化;及
(3) 心臟酵素水平上升。
8. 腎衰竭
因兩個腎臟出現不可復原的慢性功能衰竭而導致的末期腎衰竭。受保人必須定期接受腎臟透析治療或已接受腎臟移植手術。
9. 肝衰竭
末期肝衰竭,永久性黃疸,普遍醫學觀點認為不會有好轉的機會,並且導致腹水及肝性腦病。
10. 柏金遜症
因出現下列病情,由神經專科註冊醫生明確診斷為患上柏金遜症:
(1) 不能以藥物控制;
(2) 出現逐步的機能障礙之徵狀;
(3) 引致受保人在缺乏援助的情況下,不能進行以下定義之「每日起居活動」的其中最少 3 種活動:
(i) 更衣 - 在毋須協助的情況下,可自己穿衣及脫衣;
(ii) 如廁 - 可使用洗手間,包括在毋須協助的情況下自行往返洗手間;
(iii) 行動 - 在毋須協助的情況下,可自行往返睡床或座椅;
(iv) 自制 - 自我控制大、小便能力;
(v) 進食 - 在毋須協助的情況下自行進食已準備之食物;
(vi) 沐浴 - 在毋須協助的情況下沐浴及洗澡方法清潔身體的能力。
只受保原發性柏金遜症,由藥物或毒性因素引致的柏金遜症皆不在受保範圍之內。
11. 中風
任何腦血管病發事件(或意外),引致持續超過 24 小時的腦神經科後遺症及有永久性之神經功能缺陷,包括:
(1) 腦組織梗塞;
(2) 臚內血管出血;及
(3) 臚外因素引起的栓塞。
12. 結核性腦膜炎
因結核桿菌感染造成的覆蓋腦和脊髓的腦脊膜的炎症,引起顯著的神經功能障礙,導致永久無法獨立完成 6 項「每日起居活動」中的最少 3 項 (有關定義與上述第 10(3)點相同)。
第三部份 - 一般不承保項目 (適用於整份保單)
1. 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因以下原因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及身體損傷:
(i) 戰爭、侵略、外敵入侵、戰亂、戰爭(不論是否已宣戰)或內戰;
(ii) 叛變、叛亂、暴動、軍事或民事反叛、起義、革命、軍事或篡奪、軍法或圍困狀態或任何上述事項或原因而導致宣布或實施戒嚴令或圍困狀態;
(2) 有關住所所在國家或地方,不論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之政府或公職、市政或地區當局下令對受保財產之充公、強迫徵用、收回、毀壞或毀壞而產生或因而產生或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損傷;
(3) 因以下情況產生或透過以下情況出現或直接或間接由以下情況導致的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及身體損傷:
(i) 核武器物質;
(ii) 由任何核子燃料或由核子燃料因燃燒產生之任何核子廢物引致電離、輻射或輻射污染,燃燒一詞須包括核子分裂之任何自發程序,但只在本條款一般不承保項目(3) (ii) 條款內適用;
(4) 任何類別的後果損失或損毀,除非本保單內註明;
(5) 任何直接或間接引起無法解釋或神秘失蹤的損失或損毀或任何自招的損失或損毀或未有即時報警備案的損失或損毀;
(6) 因任何居住或合法地居住於住所的人士的滋擾,故意、惡意、非法或遺漏行為或蓄意疏忽,直接或間接引起或因而產生之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損傷;
(7) 因任何飛機及其他航空裝置以壓力音波或超音波飛行所引致的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損傷;
(8) 此保單第 3 章家居保障-賠償限額表內的自負額;
(9) 有關任何已經另行特別投保的財物或任何可向其他保險索回補償的物品;或
(10)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石棉或含有任何形式或數量石棉之物質引致的損失的索償,導致實際或聲稱的法律責任。
2. 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意圖、任何理智或不理智嘗試自我傷害或自殺 (不論是否屬重罪)或任何腦部功能失常;
(2) 因遭遇謀殺、綁架或贖金引致的身體損傷;
(3) 因參與危險活動、冬季運動、任何職業或專業性的競賽或比賽引致的身體損傷;
(4) 因襲擊、打鬥引致的身體損傷;
(5) 精神病、任何精神功能性疾病如神經衰弱及厭食的治療;
(6) 已存在的病狀;
(7) 先天性畸形或殘疾如唇裂、畸形足、胎印、畸形骨或大腦麻痺等;
(8) 任何牙齒治療或手術; 視力矯正或驗配眼鏡、隱形眼鏡或助聽器; 一切美容或整容手術但因為身體損傷除外;
(9) 懷孕(包括產前或產後檢查)、流產或分娩(自然分娩及剖腹生產)、墮胎、節育、避孕、絕育、不育及其併發症或一切有關的治療不論這些事故是否因意外加速或導致;
(10) 週期性,定期身體檢查、免疫及疫苗注射或防疫針藥或療養治療;
(11) 因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或與受愛滋病有關的併發症及/或因愛滋病而產生的任何突變、衍生或變異引致身體損傷、疾病、身故、損失、支出或其他責任;
(12) 精神錯亂、酒精引致的反應或影響(不論暫時性與否);或服用藥物的影響(經註冊醫生處方服用者除外,但不包括戒毒治療),身處於不必要的危險地 (意圖拯救他人性命除外);
(13) 任何人士其職業為高爾夫球員(適用於第 4 章-高爾夫球保障)。
3. 本保單內所指的賠償並不適用於或包含由本公司收到投保人書面索償通知當日,確認任何人士在任何地方或環境下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 599 章)首頁所列的傳染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死亡或身體損傷而引致的責任。
4. 本部份索償並不適用於非第一時間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法律管轄權之法庭所頒布或自該等
法庭所取得的判決。
(在本公司指稱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及身體損傷因一般不承保項目規定而不受保單保障之任何法律行動、訴訟或其他程序中,對該等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及身體損傷乃在受保之列之舉證責任由投保人承擔。)
某些條款豁免及享有回收權
x本公司須按法例規定支付款項,但根據本保單(第二部份第 3 章-項目 4 及第 5 章-家傭保障)所示本公司乃毋須為該筆款項負責時,投保人須付還該筆款項給本公司。
第四部份 - 終止保單
1. 由投保人終止
倘若不曾在某保單年度就本保單提出任何索償或獲支付賠償,投保人可以於保險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保單。有關終止生效日為本公司接獲有關通知當日或按通知書列明的日子,以較後者為準。
(1) 保費以月繳支付:所有保費將不獲退還。
(2) 保費以 12 個月分期支付:
投保人須根據以下項目的「最低保費表」向本公司支付已繳每月保費之總數與此保單最低保費的差額
已受保期(不超過) | 最低保費 (根據每年保費乘以相關之百份比計算) |
5 個月 | 50% |
6 個月 | 60% |
7 個月 | 70% |
8 個月 | 80% |
9 個月 | 90% |
超過 9 個月 | 100% |
(3) 保費以年繳支付:
所有在某保單年度已繳付的年繳保費將按以下比例退還:
已受保期(不超過) | 退還保費 |
5 個月 | 50% |
6 個月 | 40% |
7 個月 | 30% |
8 個月 | 20% |
9 個月 | 10% |
超過 9 個月 | 0% |
就選用項目(2)或(3)付款方式,倘若曾在某保單年度內就本保單提出任何索償或獲支付賠償,投保人需要向本公司支付 100%的全年保費作為最低保費。
2. 由本公司終止
(1) 若投保人及/或受保人在任何時候未能履行本保單的條款或未能本著絕對真誠行事,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本保單或更改本保單的條款。
(2) 本公司可向投保人以書面發出 30 日通知以終止本保單。該通知將送出或郵寄至投保人最後通知地址。(i)就以月繳付款的保單而言,保單將於該通知書發出後翌月的保費到期日終止;(ii)就以分期或年繳付款的保單而言,保單將於該通知書發出後 7日終止。若投保人以年繳模式,而某保單年度內就本保單沒有提出任何索償或或獲支付賠償,可獲得按比例退回尚未屆滿該保單年度的保費(按上述第四部份-終止保單項目 1(3)年繳退費表)。
3. 自動終止保單
x保單將於投保人身故時終止。任何家人身故或不再符合第一部份 – 一般定義內所界定的家人,則該家人將不再是受保人。
4. 由於未繳保費而終止
投保人如未能支付所須首期保費,本保單將由承保表所載的保單起保日起作廢。若在任何保單付款到期日未能繳付保費,本保單將由該應付保費到期日起終止。
第五部份 保費
1. 投保人在繳交保費後,本保單方可生效。
2. 若以月繳繳交保費,本公司將於首月收取 3 個月預繳保費,並於第 4 個月起按月收取每月保費。所有預繳保費不獲退還。
3. 保費需按承保表、批單或備忘錄上所列繳付,保費亦需在保單起保日時及
(1) 若以年繳或分期付款,其後每個保單年度的保單期滿日時繳交全年保費;或
(2) 若以月繳付款,其後每月的同一日繳交當月保費。
4. 若要求更改保單的保費付款模式,投保人須於保單期滿日前最少 30 日向本公司作出書面通知,有關更改只會在來年續保的保單年度的首天開始生效。
第六部份 - 自動續保
1. 若投保人(1)以月繳付款而在每月保費到期日或(2)以年繳或分期付款而在每一個續保保單年度,繳交所須的續保保費,本保單將繼續生效,直至該保單年度的保單期滿日為止。
2. 本保單將於投保人繳付保費時自動續保,除非投保人於來年保單年度續保前接獲本公司更改保單條款或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本公司不會再繕發續保文件,投保人現有的保單及繳交保費是本保單有效的證明。
第七部份 - 轉換保障計劃
投保人在本保單的每個保單年度的保單期滿日 30 日前,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申請轉換第二部份的保障計劃。經本公司批核後,新保障計劃及保費將於最新的續保保單年度的首日開始生效。
第八部份 - 重複投保、增加或刪減
1. 重複投保
投保人或受保人不得投保多於一份由本公司承保相同保險期的「中銀家庭綜合保障」保單。若投保人或受保人於本公司投保多於一份相同保險,本公司將視受保人受其中最高保障額的保單所保障。如各保單的保障額相同,本公司將視受保人受最先發出之保單所保障。本公司將向受保人或其代表人發還重複支付的保費,而重複投保的保單則由起保日開始作廢。
2. 增加或刪減
(1) 投保人須以書面向本公司註明有關在本保單內增加或刪減投保人或投保人及家人保障的受保人姓名、性別及年齡。倘若增加,本公司將按比例收取投保人或投保人及家人不少於全年保費的 30%。若刪減,本公司將按比例向投保人或投保人及家人退回尚未屆滿該保單年度的保費或已繳全年保費的 50%,以較低者為準。
(2) 經本公司同意及加簽批單,有關增加或刪減投保人或投保人及家人保障內受保人的保險於批單內列明的日期開始生效。
第九部份 - 索償條款 (適用於整份保單,於個別部份/章節內特別聲明的除外)
1. 倘若發生任何事故以致可能根據本保單提出索償,投保人及/或受保人
(1) 應該盡速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2) 若遇有爆竊、偷竊、行劫或任何此等企圖,必須立即通知警方;
(3) 自費盡速向本公司提供書面詳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有關意外損失或損毀發生後
30 天;投保人及/或受保人須於調查或評估索償的過程中提供充分合作;
(4) 若遇上可能牽涉法律責任或僱傭索償時,須立即送交本公司任何由投保人及/或受保人接獲或針對投保人及/或受保人而發出的告票、傳票或其他已展開的法律程序,並在本公司任何時候的要求下,投保人及/或受保人自費提供所有必須資料及協助,以便本公司了結、拒賠任何索償或發起訴訟程序;
(5) 在未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前,不應支付任何費用補救任何意外損失或損毀,亦不得就任何索償進行商議、支付、了結、承認或否認責任;
(6) 應自費向本公司提供所有由本公司合理要求的有關記錄、賬目、簿冊或文件或其他類似資料或由註冊醫生發出的醫療報告作調查及核證索償之用;
(7) 因身體損傷或疾病接受治療,須先行支付有關費用及取得由註冊醫生發出列有受傷或疾病性質的正式收據;
(8) 如有任何行李由運送公司在附運途中的遺失或損毀(航空、巴士公司等),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有關運送公司及取得報告;
(9) 如有任何現金或財物的遺失,必須於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在當地報警及取得報告; (10)若投保人及/或受保人身故,應自費向本公司提供死亡報告。
2. 本公司有權
(1) 於發生任何在第 3 章 – 家居財物及/或金錢損失下承保之任何意外損失或損毀的賠償時,在不承擔任何責任或不減少本公司在本保單給與之權利下進入發生該等損失或損毀之建築物內帶走及保管受保之財物,並以一切合理的方式或方法處理該財物,但受保人不能因而將任何已接管或未接管之財物遺棄予本公司;
(2) 以投保人及/或受保人名義承擔全面處理、控制及結束任何由第三者就本保單保障之任何責任,向投保人及/或受保人提出的訴訟;
(3) 為保障本公司的利益,由本公司自費但以投保人及/或受保人之名義,就任何受本保單保障之事採取訴訟行動向任何由第三者追回補償或取得賠償;
(4) 在任何時間根據法律責任及僱傭賠償之責任限額或可以解決索賠之較小數額付款給投保人,而在付款後放棄與該章有關之所有索償之處理及控制及結束及不再負任何責任,惟在付款日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之索償或多項索償費用及支出則屬例外。
3. 如發生任何事件導致出現由本保單賠償之任何意外損失、毁壞、支出或責任時,亦存在任何其他與該等損失、毁壞、支出或責任或任何部份有關之保險,本公司僅負擔不超過按比例應分擔之責任(第二部份第 1 及 2 章項目 1 及第 3 章項目 3 及第 5 章項目 5 – 人身意外除外)。
4. 這是本保單中一項凌駕於本公司任何責任的條件,即在本公司的合理要求下,投保人須向本公司提交指定格式及性質的證明書、資料及證據,並須承擔所需費用。本公司向投保人作出合理通知後,可不時要求索取受保人的醫療報告,或若屬死亡事故,本公司在作出合理通知後,可向受保人的法定個人代表要求取得驗屍報告,費用概由本公司承擔。
第十部份 - 一般保單條文 (適用於整份保單,於個別部份/章節內特別註明除外)
1. 解釋
x保單應與其承保表、備忘錄及批單一併閱讀,而本保單、其承保表、備忘錄或批單任何部份內之任何字詞或字句如帶有特定解釋,在任何情況下出現都視作帶有此種解釋。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 遵循條款
投保人及/或受保人或其任何代表完全遵守及履行保單所載條件,是為本公司在保單的任何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3. 合理預防措施
投保人及/或受保人須履行合理的預防措施
(1) 保持家居及/或建築物於妥善維修狀況;
(2) 避免意外、身體損傷、疾病、損失或損毀;
(3) 避免招致責任;
(4) 履行法律或有關當局所定之「義務及規例」;及
(5) 挑選及監管稱職之家傭。
4. 利益喪失
就本保單提出之索償如在任何方面有欺詐,或就索償作出虛假聲明,或投保人及/或受保人或其代表利用任何欺詐手法或方式在本保單下取得任何利益;或意外損失或毀壞是由於投保人及/受保人故意或縱容行為所致;或索償被拒後 3 個月內並未有任何起訴行動、或(據
x保單此部份第 9 項條款,仲裁行動進行中)由仲裁人或公斷人作出裁決起計 3 個月內並未有任何起訴行動,投保人及/或受保人於本保單所有利益均會喪失。
5. 時間限制
x公司對於任何由意外引致的損失或損毀起計超過 12 個月的索償概不負責,除非該項索償正處於訴訟或仲裁的狀況。
6. 投保人權益不可轉移
除非另有註明,否則本保單一切權利均只為投保人擁有。此外,本公司將不受制於投保人權益轉移,除非因死亡或因法律的實施及本公司發出批單證明此保險仍然有效。雖然本公司承擔附加受保人的財物責任,但本保單賠償的權益仍然歸於投保人擁有。目的是所有索償均須由投保人代替其他受保人申報,投保人所簽定的收據將視為本公司完全履行所有因是次損失的法律責任。
7. 保單復效
x本保單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其後遞交的投保書,如獲本公司接納及批准,本保單便得復效。經復效的保單只提供在復效日後因意外損失或損毀的保障。
8. 風險改變
如有以下任何更改,本保單可被作廢,除非該等更改已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
(1) 居住的住所及/或建築物內之財產,實質上增加損失、毀壞、責任、意外或身體損傷之風險;或
(2) 投保人及/或受保人之利益終止,因法律的實施除外。
9. 仲裁
所有因本保單而引起之歧見須根據仲裁條例(及不時之修訂)作出決定。若然雙方對委任一名仲裁人不能達成協議,則有關選擇需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之主席作出決定,在這裏明確xx,取得仲裁裁決為任何有關本保單之訴訟權利或官司之先決條件。若然本公司對投保人及/或受保人就任何依本保單提出之索償表示無須負責,而該索償又未在作出拒賠日後 12 個月內轉交仲裁,則無論如何,該索償將被視作已被放棄,而此後亦不得再追討。
10. 保證
茲保證任何時間有關住所空置無人看管時,所有鎖、螺栓及其他本公司要求裝嵌於住所內之保安裝置,包括任何保安措施,都全面有效運作。
11.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保單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限,並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釋義。對於本保單有關的任何事項所產生的爭議、索償或法律訴訟,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將具有唯一和獨有的司法管轄權。
12. 利息
x保單支付的賠償不附帶利息。
13.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任何不是本保單某一方的人士或實體,不能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14. 信託或轉讓之禁制
x保單不可轉讓,同時投保人保證本保單並不隸屬於任何信託,亦不涉及任何留置權或押記。本保單將於保險期內由投保人擁有。
15. 若干條款無效及追討權利
x本公司須按法例規定支付一筆款項,但根據本保單所示本公司乃毋須為該筆款項負責時,投保人須向本公司償還該筆款項。
16. 貨幣
在本保單內的保費及保障賠償均以港幣計算,賠償亦將根據損失當日之兌換率計算。
17. 錯誤與遺漏
整理記錄時的文書錯誤不應使在其他方面均有效的保障項目失效,亦不會使在其他方面均已有效地終止的保障項目繼續有效。若受保人的年齡或出生日期或其他有關資料無意中報錯,以致影響賠償或保障範圍或本保單任何條款,則本公司將按真實的年齡及資料來決定是否就本保單的條款給予賠償,並決定賠償額。若本公司認為應按本保單支付賠償,則絕對有權酌情調整保費。
18. 緊急救援通知
(1) 當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受保人或其代表應設法立即安排緊急轉送到事發地點就近的最合適的醫院及盡快聯絡國際救援服務的緊急中心提供適當的資料。
(2) 倘若在通知國際救援服務公司前,受保人因身體損傷或疾病入住醫院,受保人或其代表如許可,須在該緊急情況發生後 3 天內直接聯絡國際救援服務,在未接獲通知的情況下,國際救援服務不會承擔於此保單的責任。
19. 運送援助
在遣送回國的情況下,為使容易及迅速處理,受保人或其代表需提供以下資料:
(1) 受保人入住的醫院或其他醫療設施的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
(2) 提供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及如必要提供家庭醫生資料。
20. 緊急救援服務
(1) 國際救援服務公司的醫療隊伍或其他代表可隨時接觸受保人以評估受保人的情況,如受保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拒絕該評估,受保人將不符合資格接受進一步的醫療援助。
(2) 按每一事件的準則下,醫療隊伍將決定運送回國是否適當或選擇該次運送日期及方式。
(3) 在國際救援服務公司運送受保人回國時,受保人須交回其機票未有使用的部份或價值,以抵銷國際救援服務運送回國的成本。
(4) 在未獲國際救援同意前,受保人或任何人士將不會獲任何開支補償。
(5) 受保人須使用合理方法避免產生緊急情況。
(6) 受保人須盡力與國際救援服務合作,確保其可從任何途徑取得所有文件或收條,而有關費用由受保人自行負擔。
(7) 受保人須在事故發生後兩年內就國際救援服務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否則當作放棄論。
以下條款及/或批單均視作此保單的一部份
資訊科技澄清條款
此保單所保障的財產損壞須指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
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並不包括數據或軟件的損壞,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
因此,下列事項排除於此保單的保障範圍以外:
1. 數據或軟件的損失或損毀,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及由於該等的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雖然有此除外責任,因財產本體受保障的實質損壞,而直接導致的數據或軟件損失或損毀,將會受到保障;
2. 由於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範圍或可讀取性受損,而導致損失或損毀,以及因該等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
恐怖主義除外責任批單(不適用於第二部份第 3 章及第 5 章「家傭補償」的“恐怖襲擊條款”)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批單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現特同意,此保障並不包括由恐怖主義
活勳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不論是否同時受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影響,或與該項損失以任何次序接續發生。
就此批單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識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此批單亦排除為了控制、阻止、鎮壓,或以任何恐怖主義活動方式所採取的行動,而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本除外責任,本保單不保障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投保人承擔。
倘若此批單的任何部份被證實為失效或無法履行,其餘部份仍須保持全面生效及有效。
恐怖主義涉及汚染及爆炸品的除外責任條款
不論是否同時受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影響,此保單不包括任何因恐怖主義活動直接或間接產生的
1. 生物或化學污染;
2. 導彈、炸彈、手榴彈、爆炸品;而導致之損失、損壞或費用支出。
就此批單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識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就“污染”而言指由於化學及/或生物物質的影響而導致的污染、毒害、或防礙及/或限制物品的使用。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本除外責任,本保單不保障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投保人承擔。
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 (LMA3100)
保險人(再保險人)不得提供承保及支付任何賠款或提供任何利益給下述,依據聯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令或限制之國家,或經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規範之國家。
新外遊警示擴展保障
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條文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保單第2章-全年旅遊保障之第7項目行程延誤/更改行程及第8項目-取消及縮短旅程,擴展下列保障:
1. “行程延誤/更改行程”
(1) 在承保期內,倘若因自然災害致令受保人安排乘搭的飛機或船隻較受保人在旅程表上列的時間延遲(延誤時間由飛機或船隻原定的時間計算);或
(2) 受保人在前往原定目的地途中,而目的地被發出紅色或黑色旅遊警示(即使有一般不承保項目1(1) i及ii的規定),令受保人在旅程表上列的時間延遲,惟紅色或黑色警示在預訂原定旅程前並不存在。
本公司將根據承保表上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向每名受保人作出以下其中一項賠償:
i. 每延誤時段的現金賠償(可適用於目的地被發出紅色或黑色旅遊警示);或
ii. 以須重新安排行程以到達原定目的地或更改行程或返回香港所需的額外旅費,包括公共交通及住宿費用的賠償(只適用於目的地被發出黑色旅遊警示)。
2.“取消旅程”
受保人直接地因目的地已被發出黑色旅遊警示,導致受保人必須和無可避免地取消旅 程,本公司將根據承保表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已預繳或承諾支付而不 可退回的訂金或費用,惟黑色警示在預訂原定旅程前並不存在。
3.“縮短旅程”
受保人在前往目的地途中,而目的地被發出黑色旅遊警示,導致受保人必須和無可避免地縮短預訂旅程,本公司將根據承保表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在預訂發票已繳付而不可退回的旅費,按比例計算每一整日的賠償。
此外,因目的地已被發出黑色旅遊警示而導致受保人無法避免而提早結束原定計劃的旅程或受保人原定計劃的旅程遭遇無法避免的延誤(須超逾8小時及由任何交通工具所引致的延誤),每名受保人可獲一次性港幣1,000元現金津貼,有關之現金津貼並計算於本保障項目的最高賠償限額內。
根據此批單的目的,下列詞彙具有以下含義:
“紅色或黑色旅遊警示”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外遊警示制度發出之紅色或黑色警示。
免費延伸保障甲型流感(H1N1)
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條文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本公司現特同意,若第2章–全年旅遊保障生效,將擴展以下保障:
1. 延長保險期
x受保人在受保旅途中因被懷疑感染甲型流感(H1N1)而遭當地政府機關強制性隔離,本公司將自動延伸原有保險期至隔離期屆滿後七天或受保人回港後保險便終止,兩者以較先發生者為準。
2. 現金津貼
x受保人於(a)旅程中及/或(b)回港3天內,因感染或被懷疑感染甲型流感(H1N1)而遭政府機關強制性隔離,可額外獲每天港幣500元現金津貼賠款,最高限額為港幣7,500元 (以每個保單年度計算)
備註:
1. 受保人必須提供文件以證明因感染或被懷疑感染甲型流感(H1N1)而遭政府機關強制性隔離。
2. 第2章–全年旅遊保障內「疾病」的定義已包括甲型流感(H1N1)。如受保人被確診染上甲型流感(H1N1),可根據保單所適用的受保範圍,例如「醫療費用」、「取消旅程」、
「縮短旅程」及「24小時緊急支援服務及保障」等獲得保障。
租車自負額延伸保障
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條文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本公司現特同意,若第2章–全年旅遊保障生效,將延伸租車自負額保障如下:
受保人於受保旅程中因意外而損毀由領有牌照的汽車租賃公司所租用的私家車而須承擔根據與汽車租賃公司租賃協議所列明的汽車保險單的自負金額或免賠額,本公司將賠付此自負金額或免賠額,惟每宗索償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2,500元。
除外責任
此項延伸保障不承保
a) 電單車及單車;
b) 受保人不遵守租賃協議內所有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c) 受保人不是租賃協議內所指定的司機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d) 若汽車之任何損失是直接因為受保人觸犯當地的交通規例而造成的;
e) 若租賃協議沒有汽車保險單保障,或受保人不受租賃協議內所列明汽車保險所保障的任何損失;
f) 受保人在意外發生時不被許可駕駛車輛,或正在參與任何形式的速度或時間的測試。
注意:儘管本文另有規定,當本保單被取消或更改時,本公司所收取之最低保費將由本公司決定。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您提供的資料,為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保險業務所需,並可能使用於下列目的﹕
(i) 處理及審批您的保險申請或您將來提交的保險申請;
(ii) 執行您保單的行政工作及提供與您保單相關的服務;
(iii) 分析或調查、處理及支付您保單有關的索償;
(iv) 發出繳交保費通知及向您收取保費及欠款;
(v) 任何與保險有關的產品或服務的任何更改、變更、取消或續期;
(vi) 就以上用途聯絡您;
(vii) 本公司行使任何代位權;
(viii)其它與上述用途有直接關係的附帶用途;及
(ix) 遵循適用法律,條例及業内守則及指引。
本公司亦可因應上述用途將您的個人資料移轉予下列各方:
(a) 就上述用途,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通訊、電腦、付款、保安及其它服務的第三方代理、承包商及顧問(包括:醫療服務供應商、緊急救援服務供應商、電話促銷商、郵寄及印刷服務商、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及數據處理服務商);
(b) 處理索賠個案的理賠師、理賠調查員及醫療顧問;
(c) 追討欠款的收數公司或索償代理;
(d) 保險資料服務公司及信貸資料服務公司;
(e) 再保公司及再保經紀;
(f) 您的保險經紀(若有);
(g) 本公司的法律及專業業務顧問;
(h) 本公司的關連公司(以《公司條例》內的定義為準);
(i) 現存或不時成立的任何保險公司協會或聯會或類同組織(「聯會」)及其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或以便「聯會」執行其監管職能,或其他基於保險業或任何「聯會」會員的利益而不時在合理要求下賦予「聯會」的職能;
(j) 透過「聯會」移轉予任何「聯會」的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
(k) 任何有關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從事與保險或再保險業務有關的公司,或與保險業務有關的中介人或索償或調查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
(l) 保險索償投訴局及同類的保險業機構;及
(m) 法例要求或許可的政府機關。
您在此授權本公司可向「聯會」從保險業內收集的資料中查閱及/或核對您任何資料。此外,經您同意,本公司可能會以其它方式使用及披露您的個人資料。
您有權查閱及要求更正由本公司持有有關您的個人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提出 (電話:0000 0000,傳真:3906 9939)。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在取得您的有關書面同意下(包括您不反對之表示),本公司擬使用您的資料作直接促銷。本公司會遵從條例內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請注意以下:
(1) 本公司持有您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信息及統計資料可不時被本公司用於直接促銷;
(2) 以下服務類別可作推廣:
(i) 財務、保險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i) 本公司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産品(有關服務和産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
(3)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i) 本公司或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任何成員;
(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ii)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i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4) 除本公司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本公司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第(1)段之資料至上述第(3)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該等人士藉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並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您的同意(其中包您不反對之表示);
若您不同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您應通知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 (電話:0000 0000, 傳真:3906 9939) 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註:此保單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第 3 章 家居保障 1– 賠償限額表 (如家居保障載於承保表,以下賠償限額表方可生效)
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 | 賠償限額 (HK$) | |||
銀特惠計劃 | x特惠計劃 | 銀計劃 | x計劃 | |
只適用於住所建築面積 750 平方呎或以下 | 不限住所建築面積 | |||
1. 家居財物 2 | 600,000 | 1,000,000 | 1,200,000 | |
全險保障,範圍包括因爆炸、火災、爆水管、爆竊、惡 | /每宗事故 | /每宗事故 | /每宗事故 | |
意破壞、水浸、颱風、山泥傾瀉、下陷或其它意外而導 | (60,000/每項) | (100,000/每項) | (120,000/每項) | |
致家居財物損毁 | ||||
(自負額:水損 - HK$500 或損失額的 10%,以較高者為準;其 | ||||
它原因 - HK$500) | ||||
- 貴重物品 | 150,000/每年 | 250,000/每年 | 280,000/每年 | |
(10,000/每項) | (15,000/每項) | (17,000/每項) | ||
- 易碎物品 | 8,000/每項 | 10,000/每項 | 12,000/每項 | |
颱風或暴雨季節期間 3,【項目 1 - 家居財物】及貴重物 | ||||
品的最高賠償限額將調整如下: | ||||
- 家居財物 | 720,000 | 1,200,000 | 1,440,000 | |
/每宗事故 | /每宗事故 | /每宗事故 | ||
- 貴重物品 | 180,000/每年 | 300,000/每年 | 336,000/每年 | |
家居財物附加保障: | ||||
(A) 室內裝修/翻新工程 | 裝修工程金額上限 | 裝修工程金額上限 | 裝修工程金額上限 | |
保障在住所進行室內裝修或翻新工程期內,承辦商因 | 120,000 | 200,000 | 240,000 | |
受保意外而導致家居財物損失或損毁。工程必須於連 | (6,000/每項) | (10,000/每項) | (12,000/每項) | |
續兩個月內完成,及有關費用亦不可超過所選投保計 | ||||
劃內的裝修工程金額上限 (自負額:水損 - HK$500 或 | ||||
損失額的 10%,以較高者為準;其它原因 - HK$500) | ||||
(B) 家居財物搬遷 | 600,000 | 1,000,000 | 1,200,000 | |
保障住所內的家居財物透過專業搬運公司搬至香港 | /每宗事故 | /每宗事故 | /每宗事故 | |
特別行政區境內投保人的另一新居,而在搬遷途中因 | (60,000/每項) | (100,000/每項) | (120,000/每項) | |
受保意外而導致損失或損毁 (自負額:HK$1,000) | ||||
(C) 臨時住所/損失租金 保障住所因受保意外損毁而不能居住,須另租住臨時住所之費用或引致的租金損失 | 30,000 /每宗事故 (1,000/每日) | 50,000 /每宗事故 (1,500/每日) | 60,000 /每宗事故 (1,800/每日) | |
(D) 短暫搬遷 (存放期不可超過 180 天) - 保障住所內的家居財物,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進行專業清洗、修理或翻新時,在臨時寄存的地方因受保意外而導致損毁 - 當住所發生受保意外後,延伸保障家居財物透過搬 運公司由住所搬遷到臨時寄存地方的往返搬運費用 | 50,000/每宗事故 2,000/每宗事故 | 80,000/每宗事故 3,000/每宗事故 | 100,000/每宗事故 4,000/每宗事故 | |
(E) 個人物品 (不包括手提電話、眼鏡及現金) - 保障投保人及/或其家人隨身攜帶的個人物品及貴重物品於世界各地遭意外損失或損毁 (自負額: HK$500) - 保障住所被爆竊而引致家傭的個人物品遭意外損失 或損毁 (自負額:HK$500) | 15,000/每年 (6,000/每項) | 21,000/每年 (8,000/每項) | 30,000/每年 (10,000/每項) | |
10,000/每年 (3,000/每項) | 15,000/每年 (4,500/每項) | 18,000/每年 (5,000/每項) | ||
(F)現金損失 保障因住所被爆竊或行劫而引致現金損失 | 3,500/每宗事故 | 4,000/每宗事故 | 4,500/每宗事故 |
(G) 補領個人文件 保障因住所被爆竊或行劫而補領損失或損毀的個人文件之實際費用,包括護照、駕駛執照、香港身份證 或其它旅行證件等 | 3,500/每宗事故 | 4,000/每宗事故 | 4,500/每宗事故 |
(H) 信用卡被盜用 保障因住所被爆竊或行劫而引致信用卡被盜用的損失 | 3,000/每宗事故 | 4,000/每宗事故 | 5,000/每宗事故 |
(I) 更換窗戶、門鎖及門匙 保障因住所被爆竊而需更換窗戶、門鎖及門匙的合理費用 | 3,000/每宗事故 | 4,000/每宗事故 | 5,000/每宗事故 |
(J) 清理廢物 保障因受保意外發生後,必須清理有關廢物的實際費用 | 5,000/每宗事故 | 8,000/每宗事故 | 10,000/每宗事故 |
(K) 凍品損壞 保障因供雪櫃意外損壞及/或電力供應故障引致雪櫃 內的食物及飲品變壞,而須替換的費用(自負額: HK$200) | 2,500/每宗事故 | 3,000/每宗事故 | 3,500/每宗事故 |
(上述項目 1 – 家居財物合計的賠償總額將不超過此項已 投保計劃的最高賠償額) | |||
2. 法律責任 | 6,000,000 | 10,000,000 | 12,000,000 |
保障投保人及/或其家人於住所內以下列身份因疏忽導致 | /每宗事故/每年 | /每宗事故/每年 | /每宗事故/每年 |
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負上的法律責任: | |||
(1) 住所的住客;或 | |||
(2) 住所的業主 | |||
延伸保障 | |||
(A) 業權人責任: | |||
(A1) 若投保人為住客但不是業主,延伸保障業主純 | 6,000,000 | 10,000,000 | 12,000,000 |
粹因佔用該住所的投保人及/或其家人所引致 | /每宗事故/每年 | /每宗事故/每年 | /每宗事故/每年 |
而需負上的法律責任。在保險期內投保的住所 | |||
必須由業主以公司及/或公司董事名義持有及 | |||
提供予被僱用的投保人居住 | |||
(A2) 延伸保障業主投保的住所大廈公眾地方因大廈 | |||
業主立案法團及/或物業管理公司及/或業主疏 | |||
忽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業主需 | |||
負上的法律責任 | |||
(B) 租客責任:延伸保障投保人及/或其家人以租客身份 | 100,000 | 200,000 | 250,000 |
因疏忽導致所租住及佔用的住所損毀,而需負上的法 | /每宗事故/每年 | /每宗事故/每年 | /每宗事故/每年 |
律責任 | |||
(C) 全球個人責任:延伸保障投保人及/或其家人在住所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以外地方或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短暫旅遊(不超過 | /每宗事故/每年 | /每宗事故/每年 | /每宗事故/每年 |
30 天)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負 | |||
上的法律責任 | |||
(D) 家傭責任:延伸保障投保人的家傭在受僱的工作期間 | 400,000 | 600,000 | 800,000 |
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負上的法 | /每宗事故/每年 | /每宗事故/每年 | /每宗事故/每年 |
律責任 | |||
(上述項目 2 – 法律責任合計的賠償總額將不超過此項已投保計劃的最高賠償額) |
3. 人身意外 保障住所因意外引致火災或被爆竊而導致投保人及/或其家人死亡或永久完全傷殘 | 200,000/每年 100,000/每人 | 300,000/每年 100,000/每人 | 400,000/每年 100,000/每人 |
進補現金津貼附加保障: | 200/每日 | 300/每日 | 500/每日 |
如住所因意外引致火災或被爆竊而導致投保人及/或其家人身體損傷需入住醫院接受治療,由住院第 8 天起計可獲現金津貼,每宗事故最多賠償 5 日 | |||
4. 家傭僱員補償保障 (適用於18 至60 歲的本地及/或海外家傭)保障投保人身為僱主因其家傭在受僱的工作期間意外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僱主所需承擔的法律責 任 | 100,000,000 /每宗事故 | 100,000,000 /每宗事故 | 100,000,000 /每宗事故 |
註:
1. 投保人將投保的家居住所作出租用途:本公司只會為投保人提供下列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其家人不會獲得本保單任何賠償。
1.1. 保障屬於投保人擁有及放置於住所內的家居財物,但不包括【項目 1 - 家居財物】的貴重物品及易碎物品保障;
1.2. 【家居財物附加保障項目(C) - 損失租金及(J) – 清理廢物】;
1.3. 【項目 2 - 法律責任】。
2. 【項目 1 - 家居財物】的每宗事故最高賠償限額:“金計劃”將不超過 HK$1,200,000;“銀計劃”將不超過 HK$1,000,000; “金特惠計劃或銀特惠計劃”將不超過 HK$600,000。
3. 颱風或暴雨的季節是指每年 7 月至 9 月期間,而家居財物及貴重物品的損失或損毀必須是直接由颱風或暴雨引致並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