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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高水平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明确专任教师岗位职责,规范学校的管理活动,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x规范所称专任教师,是指我校全职聘用的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
第三条 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主要在承担全校性公共课及量大面广的基础课教学岗位中设置;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岗位主要在能够承担高质量课程教学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术骨干岗位中设置;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主要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含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和工程研发)的岗位中设置。
第二章 通用规范
第四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条 以育人为第一职责。教师参与教育教学工作应遵循学校相关
的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三章 岗位规范
第七条 专任教师的岗位职责主要由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创新与传承四部分构成,不同岗位类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要求不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面岗位职责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课堂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课外辅导、作业批改、研究生指导等)、课程建设、学生德育工作(担任班主任、社团指导教师、社会实践带队教师等)、教学改革与研究以及教学管理等。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面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且每学年至少讲授 192 学时课程,其中至少包含 128 学时本科生课程或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评教效果优良。掌握本学科教学发展动态,主持或参与本学科课程体系建设,引入现代教育技术,指导和培养学生,指导本学科青年教师,培养并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参与学生德育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且每学年至少讲授 192 学时课程,其中至少包含 128 学时本科生课程
或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评教效果优良。掌握本学科教学发展动态,参与本学科课程体系建设,引入现代教育技术,指导和培养学生,指导本学科青年教师,培养并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参与学生德育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且每学年至少讲授 128 学时本科生课程或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评教效果优良。参与本学科课程体系建设,协助指导学生。参与学生德育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上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经所在单位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授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参与学生德育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且每学年至少讲授 64 学时课程,其中至少包含 32 学时本科生课程或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评教效果优良。主持或参与本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指导和培养学生,指导本学科青年教师,培养并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参与学生德育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且每学年至少讲授 64 学时课程,其中至少包含 32 学时本科生课程或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评教效果优良。参与本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指导和培养学生,指导本学科青年教师,培养并提高青
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参与学生德育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且每学年至少讲授 32 学时本科生课程或研究生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或担任助教工作。协助指导学生。参与学生德育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上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经所在单位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参与学生德育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
教师应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教学任务,须指导学生。参与学生德育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科学研究方面岗位职责主要包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提出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构想和思路。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相关的成果,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或教材,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在国内外学术组织担任相关的学术职务,具有科研活跃度。
第十一条科学研究方面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须主持以教学研究为主的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教学研究类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或教材。承担适量的自然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相关成果。能够不断将教学
研究成果、现代教育技术和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成果融入教学。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须主持以教学研究为主的科研项目,发表教学研究类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或教材。参与相关自然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能够不断将教学研究成果、现代教育技术和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成果融入教学。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须承担以教学研究为主的科研工作,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参与编写教材,在教学研究方面取得相关成果。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须参加以教学研究为主的科研工作,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须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前沿和动态。承担本学科科研工作,主持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科学研究论文或出版高水平著作或教材,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果。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能够将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培养并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须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前沿和动态。承担本学科科研工作,主持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科学研究论文或出版高水平著作或教材,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成果。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能够将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培养并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须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前沿和动态。
承担本学科科研工作,发表高水平科学研究论文。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须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前沿和动态。参加本学科科研工作,发表高水平科学研究论文。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须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前沿和动态。承担本学科科研工作,主持科研项目或承担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发表高水平科学研究论文或出版高水平著作或教材,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果。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培养并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须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前沿和动态。承担本学科科研工作,主持科研项目或参与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发表高水平科学研究论文或出版高水平著作或教材,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成果。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培养并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须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前沿和动态。承担本学科科研工作,发表高水平科学研究论文。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须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前沿和动态。参加本学科科研工作,发表高水平科学研究论文。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方面岗位职责是指专任教师除完成学校的工作外,还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咨政服务等社会工作;并积极参与学会、期刊、论文评审等学科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文化创新与传承方面岗位职责是指专任教师应当切实承担
起文化传承创新的历史使命,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以保存、传承、传播和创造先进文化为己任。
第十四条专任教师除完成上述四个方面的岗位职责外,还应积极参与学校、院系的学科建设及各类活动,以及学校、院系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内容应该写入岗位协议书中,并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可考核的指标。社会服务和文化创新与传承的内容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岗位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在教学期间应保证在校指导学生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岗位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专任教师进行考核。师德师风、学术诚信也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评优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鼓励教师、学生共同参与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的监督,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完成情况是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续聘的重要依据。凡聘期内未完成岗位协议书中约定的基本教学、科研工作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转岗、低聘、短聘或不予聘用等处理;教学效果不佳者,不得申请教学为
主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人才培养考核内容由教学完成情况、教学效果评价、参与学生德育工作、指导学生情况等组成。教学效果的评价结合教学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评教、督导听课、同行听课等结果进行,同时可参考各类教学成果奖励、教学评奖等。教学效果评价超过本单位相应岗位平均水平者,可参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评优。教学效果评价不佳者,经所在单位教学委员会确认后,应暂时停止授课,参加学校教学发展中心等单位组织的相关教学能力培训合格,且经所在单位教学委员会同意后,方可重新授课。教师参与学生德育工作情况由所在单位认定。
第二十条新进专任教师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上岗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书。所在单位须组织教学委员会对新进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评估,组织试讲,合格者具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基本资格。为进一步帮助青年教师成长,允许新进中级及以下专任教师在第一个聘期内减免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教师担任行政职务(含外派挂职)期间,经所在单位核准,可减免其教学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承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期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准后,可对教学工作量作适当减免,减免方案由所在单位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交叉学科优势,促进学科建设及科技创
新平台搭建,学校鼓励并支持各二级实体单位、交叉平台(含协同创新中心等)之间对优秀人才进行双聘。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校内跨单位进行教学与科研活动,但须经所在单位(第一聘任单位)、双聘单位(第二聘任单位)及教师本人三方同意,并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不允许教师未经批准在校外从事非学术兼职工作。如确因学科发展、工程研发和学校利益需要,须以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为前提,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准,并报学校审批。占用工作时间的校外兼职每周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并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后,教师可以进行以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为目的的离岗创业。离岗人员应在与学校约定的期限(一般为二年)结束时回校或办理离职手续。教师离岗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意外伤害等应在与学校签订的书面协议中予以明确。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不得侵害学校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专任教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规定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x规范是学校对专任教师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可根据本
规范,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及人才培养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障专任教师的合法权益。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专任教师可以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x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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