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版本号:202307 版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随贷通”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您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咨询。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
款:
1. 随贷通贷款定义
1.1 随贷通贷款是指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随贷通贷款授信额度。借款人在贷款人
处以特定借记卡或借记卡附属卡绑定随贷通授信额度(绑定随贷通授信额度的借记卡或借记卡附属卡,以下称为“随贷通卡”),通过上述随贷通卡在贷款人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有渠道或银联柜面通网点、“银联”标识 ATM 机、银联 POS 特约商户等第三方渠道进行取款、转账、消费等借记交易以自动触发并使用授信额度的信贷业务品种。
1.2 随贷通卡发卡模式分为两种:一种为存贷合一卡模式,一种为存贷双卡模式。
2.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仅限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者违法使用贷款而造成的后果,借款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授信额度
3.1 贷款人在授信有效期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变化、贷款使用情况及贷款人风险管理要求等情况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具体以贷款人核准的随贷通卡卡片启用额度为准,但启用额度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在随贷通卡启用额度生效的时间期限内,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自助发生的贷款本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该启用额度。本合同授信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不构成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设置和调整授信额度、对授信额度予以冻结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并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3.2 在授信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凭随贷通卡通过贷款人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有渠道或银联柜面通网点、“银联”标识 ATM 机、银联 POS 特约商户等第三方渠道自助、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并应遵守贷款人及第三方渠道代理方(含银联代理方)的有关规定。
3.3 借款人需凭密码通过随贷通卡在贷款人柜面、银联柜面通网点、“银联”标识 ATM 机、银联 POS特约商户等渠道使用授信额度,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所为;对于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授信额度的,交易事项遵照借款人与贷款人另行签订的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
3.4 贷款人与借款人将不再就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每一笔贷款再另行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发生的
每一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将以贷款人系统中所保存的交易电子信息(包括贷款电子借据)记录为准。
3.5 贷款人系统产生的所有交易电子信息(包括贷款电子借据)记录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 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3.6.1 借款人在第 11.2 条项下所作的承诺是真实的。
3.6.2 每次借款时,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6.3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等在债权全部实现前持续有效。
3.6.4 借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
3.6.5 贷款人认为贷款投向的交易没有发生负面变化,交易进展正常。
4. 授信期限
4.1 借款人只能在授信期限内自助、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4.2 授信到期后,随贷通贷款项下在授信到期日前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5. 贷款到期日期
5.1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自助发生的单笔贷款的使用期限可选择:
(壹)三个月;
(贰)六个月;
(叁)十二个月;
(肆)其他使用期限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5.2 单笔贷款的实际发放日以贷款人系统记账时间为准,到期日对日,即一般为到期月份对应发放月份的同一日,若按此规则推算的到期日期缺失,则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到期日。
6. 借款利率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年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以贷款人系统中形成的交易电子信息记录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实际年利率在单笔贷款放款日的 LPR 利率基础上加减百分点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月份)。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月利率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月利率,贷款人有权自主核定具体每笔贷款的利率。
6.2 借款利率计息规则
6.2.1 随贷通卡借款利率有两种计息规则:
(壹)单段计息规则:选择单段计息规则的,单笔借款期限内利率不调整;
(贰)多段计息规则:选择多段计息规则的,单笔借款期限内按照多段计息规则计息。多段计息规则举例如下:
1.xx与贷款人约定授信额度为 30 万元,其中贷款余额在 0 至 10 万元(含)区间的,借款最高月利率
不超过 9‰,贷款余额在 10 万至 30 万区间的,借款最高月利率不超过 12‰。
2.若xx发生第一笔贷款 A 为 6 万元,该笔贷款按照月利率 9‰计息;若再发生第二笔贷款 B 为 10 万元,根据多段计息规则其中 4 万元贷款月利率为 9‰,6 万元贷款月利率为 12‰,那么第二笔贷款最终按照月利率 10.8‰计息,计算公式为 10.8‰=9‰*(40000/100000)+12‰*(60000/100000);若张某还清贷款 A本金 6 万及相关利息,此时贷款余额≤10 万,那么贷款 B 自还款日起按照月利率 9‰计息。
6.2.2 本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存在已发生未结清贷款,若申请续办并签署新合同后,原合同项下已发生
未结清贷款计息规则如下:
1.若借款人签署的原合同选择单段计息,则已发生的未结清贷款在到期还款前不作调整;
2.若借款人签署的原合同选择多段计息,续签的新合同借款利率计息规则选择单段计息时,已发生的未结清贷款在到期还款前不作调整;
3.若借款人签署的原合同选择多段计息,续签的新合同借款利率选择多段计息时,已发生的未结清贷款自新合同授信激活之日(即新合同生效后,客户通过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客服等渠道激活授信之日)起按照新合同约定利率执行,举例如下:
原合同 C1:xx与贷款人约定授信额度为 30 万元,其中贷款余额在 0 至 10 万元(含)区间的,借款最高月利率不超过 9‰,贷款余额在 10 万至 30 万区间的,借款最高月利率不超过 12‰。
续约新合同 C2:xx与贷款人约定授信额度为 50 万元,其中贷款余额在 0 至 20 万元(含)区间的,
借款最高月利率不超过 8‰,贷款余额在 20 万至 50 万区间的,借款最高月利率不超过 10‰。
xx在合同 C1 项下有一笔贷款 A 共 25 万未结清,该笔贷款按照月利率 10.8‰计息,计算公式为 10.8‰
=9‰*(100000/250000)+12‰*(150000/250000)。若原合同 C1 到期,xx续签新合同 C2,那么贷款 A 在新合同 C2 项下授信激活后将按照新合同约定计息,即自新合同 C2 项下授信激活之日起按照月利率 8.4‰计息,计算公式为 8.4‰=8‰*(200000/250000)+10‰*(50000/250000)。
6.3 本合同项下,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 LPR 利率调整时,贷款人提供的利率区间可能相应调整,具体以贷款人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供的贷款利率为准,已发生的未结清贷款在到期还款前不随 LPR 利率作调整,调整后新增贷款按照最新贷款利率执行。
6.4 最高预计年利率由业务办理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相应期限 LPR 利率加减百分点确定。
6.5 LPR 利率是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7. 计息方式
7.1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计付利息(含借款人提前还款情况),可实行以下几种方式计付:
(壹)利随本清;
(贰)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到期利随本清;
(叁)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到期利随本清;
(肆)其他计息方式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7.2 采用第(贰)、(叁)种计息方式的,结息日当日扣划利息。
8. 贷款的发放、支付和使用
8.1 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由贷款人将授信绑定至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自主支取并按约定方式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8.2 放款账户
8.2.1 随贷通卡有存贷合一卡和存贷双卡两种模式,前者为具有授信功能的借记卡,借款人自主发起借记交易时,先支取随贷通卡内借记账户余额,如卡内余额不足支取金额,在授信金额和授信期限内,借记交易将自动触发放贷交易;后者为普通借记卡的附属卡,借款人自主通过随贷通卡发起借记交易时,不支取主卡借记账户余额,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借记交易将直接触发放贷交易。主卡不具有放贷功能。
8.2.2 本合同项下随贷通卡模式以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并获批的模式为准,实际用于放款的账号以借
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号为准。
8.2.2.1 如果借款人在授信期限内遗失上述随贷通卡的,应及时通过贷款人客户服务中心或就近到贷款人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手续。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和借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挂失网点办理补卡手续。
8.2.2.2 随贷通卡损坏时,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贷款人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原卡应交回
贷款人。
8.3 放款限制
8.3.1 使用授信额度时,申请的单笔贷款最低额度为 1000 元。若单笔贷款额度未达到前述规定的最低限额,将导致贷款申请不成功。
8.3.2 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上述放款限制进行调整。
8.4 特别约定:因交易出现差错,需要对原交易及其自动触发的放贷交易进行撤销处理时,若放贷交易实际已发生借据变动,则原交易及其自动触发的放贷交易无法撤销,只能视为还款。
9. 还款方式
9.1 若借款人获批的随贷通卡为存贷合一卡模式,还款方式可按以下几种方式约定:
(壹)资金转入(包括现金存款、转入转账等贷记交易,下同)随贷通卡触发自动还款,若随贷通卡项下存在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等欠款,系统将自动扣除转入资金进行还款;
(贰)资金转入随贷通卡不触发自动还款,转入资金存入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每一笔贷款的到期日或结息日扣除存款账户内款项用于偿还随贷通卡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若需提前归还贷款,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柜面、电子银行等渠道的专用交易操作还款。
9.2 若借款人获批的随贷通卡为存贷双卡模式,还款方式按照本合同 9.1 条(壹)约定执行,且结清
欠款后若有溢缴款的,溢缴款将自动转入关联的借记主卡账户。同时,借款人默认随贷通卡关联的借记主卡账户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自动扣款账户,授权贷款人在每一笔贷款的到期日或结息日扣除主卡账户内款项用于偿还随贷通卡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随贷通卡关联的借记主卡账号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并生效的账号为准。
9.3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于贷款到期日或结息日前(含贷款到期日或结息日当日)全额偿还贷款利
息和本金。
9.4 随贷通卡内发生多笔贷款的,借款人按贷款到期日先后顺序还款,到期日在前的先还。
9.5 同一笔贷款,正常情况下借款人按以下还款顺序还款:利息和本金(等比例);逾期情况下借款人按以下还款顺序还款:贷款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复利(即复息,下同)和利息(等比例)、罚息和本金(等比例),但贷款人有权单方变更前述还款顺序。
9.6 除随贷通卡内的到期贷款外,借款人在贷款人处还有其他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给付(或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清偿债务的顺序由贷款人决定。
9.7 借款人因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发生的印花税等按照国家税法应承担的税负,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依法从中代扣代缴。
9.8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10. 贷款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由贷款人与担保人另行约定。
10.2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若可能发生或出现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情形的,经贷款人通知,借款人应按要求另行提供足以保障本合同债权的担保,以具体担保合同为准,无需变更本合同。
11.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11.2 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11.3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所开展的相关检查。
11.4 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并按合同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11.5 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11.6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11.7 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1.8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发生经营机制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股权变动、股东变更、重大资产转让及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可能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向贷款人书面保证妥善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
11.9 发生以下事项时,对借款人正常经营构成威胁,或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借款人应于事项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行为:
(1)借款人发生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2)借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犯罪、涉及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等;
(3)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机构调整等;
(4)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及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变更等;
(5)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等事项;
(6)借款人发生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或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
12.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12.2 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照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变更贷款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或采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12.3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如下: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借款人应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且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直接对其在贷款人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本外币账户)进行止付、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12.4 为处理借款人逾期、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催收欠款,并追究法律责任。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必要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及欠款信息提供给该第三方以及借款人的担保人和其他代偿意愿人。
12.5 依据有权机关的指令,贷款人可协助查询、冻结或扣划借款人的账户。
12.6 贷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而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的,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一并由受让方承接,受让方无需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借款人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贷款人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催收、贷后管理等委托事项,并根据征信管理要求,在贷款结清前,履行征信报送义务。
12.7 贷款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归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授权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放弃对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12.8 贷款人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9 为使借款人及时知晓贷款人的服务情况或向借款人推荐更优质的服务,贷款人有权通过电子邮件、网络客户端消息提示或推送、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向借款人推送服务通知、营销活动或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若借款人认为前述方式对其造成了打扰,可在收到营销信息后按照信息提示的方式退订。
12.10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12.11 特别提示借款人:特殊时点借款人将无法通过贷款人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有渠道或银联柜面通网点、“银联”标识 ATM 机、银联 POS 特约商户等第三方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业务,届时贷款人将以公告、短信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借款人可在下一个工作日自助办理业务。
13.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13.2 借款人不如期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按照逾期天数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违约使用天数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100%作为挤占挪用罚息利率,计收挤占挪用罚息。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罚息利率自动作相应变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13.3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第 13.2 条约定的罚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并按照本合同第 13.2 条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利息或罚息计收复利。
13.4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且借款人无法另行提供相应担保以保障本合同债权顺利实现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13.5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合法、合理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
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13.6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以恢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能力,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贷款,或取消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额度、或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不能收回的,按逾期贷款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2)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检查的;
(3)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转移、转让、低价出售)其资产重要部分而影响其向贷款人偿债能力
的;
(4)重要财产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受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其财产被
扣留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5)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股权变动、股东变更、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为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6)发生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7)借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犯罪、涉及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8)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
(9)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
(10)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且借款人未能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11)担保人告知借款人资产状况恶化,借款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出现逾期事实或拖欠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的;
(13)根据贷款人判断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
14.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时生效。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有权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
(1)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第 13.6 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2)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有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3)因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构成或可能构成违规的;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5)借款人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而影响本合同债务履行的。
14.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5. 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15.1 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法律、监管机构许可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部分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合法留存借款人信息的其他方(如合作机构、合作商户、信息服务机构)采集与贷款相关的必要信息,如信用信息、信用报告、身份信息、诉讼信息、交易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履约信息及履约能力判断信息等。
15.2 为完整地向借款人提供服务以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借款人理解并同意贷款人可能会将借款人的信息用于对借款人的身份及其他必要信息与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合作机构等进行识别、验证,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以防控风险;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处理以便为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等。
15.3 贷款人承诺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严格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将必要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15.3.1 因监管检查、贷款人审计、行政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合法要求,提供前述要求所需的必要信息;
15.3.2 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借款人的信息,才能处理与借款人相关的争议、维护借款人和/或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的,例如处理投诉、催收、诉讼、投保及理赔等。
15.4 贷款人将对收集、使用、分享的借款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予以保护。
16. 争议的解决
16.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选择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或者管辖地法院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2 如本合同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要求的,双方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双方纠纷,一审终审。
16.3 双方均同意可根据诉讼管辖法院要求使用在线诉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立案、线上送达、线上提供证据、线上证据交换、线上开庭等。
17. 特别提示
17.1 借款人确认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3.1 条约定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17.2 借款人确认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6 条约定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包括提高或降低借款利率。
18.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均以专用条款为准。
19.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人留二份,借款人执一份,效力相同。
21.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与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通过贷款人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 APP 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贷款人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347)。
22. 提示和xx
▲▲ 贷款人声明:作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向借款人提供了合同文本,同时对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涉及借款人同意或责任承担的条款、限制贷款人责任的条款向借款人作了充分的说明。
▲▲ 借款人声明: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收到贷款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并认真听取、阅读了贷款人对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的解释说明,在签订合同时已对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借款人同意或责任承担条款予以全面理解,无任何异议,为此借款人表示完全同意接受合同所载的条款内容并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出质人或者抵押人提供本合同文本。同意贷款人在实现通知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事宜),有效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通知、电话或短信等电子渠道通知、贷款人官方网站或者外部媒体公告及第三方平台通知等方式。
▲▲ 借款人声明: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用于本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合法的经济活动,并遵守贷款人以下关于贷款资金流向方面的规定:
(1)贷款资金流向不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购销或项目;
(2)贷款资金不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如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等;
(3)贷款资金不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资金;
(4)贷款资金不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不动产等;
(5)贷款资金不用于充当保证金办理承兑业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贷款资金不得使用范畴。
▲▲ 共同借款人:借款人有两人(含)以上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构成所有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任一借款人均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根据任一借款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账户发放贷款即可,贷款人对任一借款人履行通知义务即视为对全部借款人完成通知。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且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更均不影响贷款人行使本合同权利。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编号:( )浙泰商银(随贷通)字第( )号
(请您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内容确认无误后签署)
借款人:
贷款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额度:人民币(大写金额) ;借款用途: ;授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授信截止日以授信到期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准);单笔贷款使用期限:通用条款第 5.1 条第( )项;
计息规则及借款利率:通用条款第 6.2.1 条第( )项;
(壹)单段计息借款利率:最高月利率预计不超过 ‰(最高年利率预计不超过 %,即报价日为 年 月 日的🞎一年/🞎五年期 LPR 利率 %🞎加/🞎减 %);
(贰)多段计息借款利率:
(1)贷款余额在 元(含)以内的,最高月利率预计不超过 ‰(最高年利率预计不超过 %,即报价日为 年 月 日的🞎一年/🞎五年期 LPR 利率 %🞎加/🞎减 %);
(2)贷款余额超过 元的,最高月利率预计不超过 ‰(最高年利率预计不超
过 %,即报价日为 年 月 日的🞎一年/🞎五年期 LPR 利率 %🞎加/🞎减 %);
计息方式:通用条款第 7.1 条第( )项;存贷合一卡还款方式:通用条款第 9.1 条第( )项;其他特别约定:
经办人(签章):
贷款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借款人(签章):
以下为签署栏:(签署栏中经办人仅为业务经办人员,并非贷款人的有权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