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杜阮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
合同书
合同 类型:厂房租赁合同
合同 编号:xx合字〔2022〕0020 号
租赁物名称:xxxxxxxxxxx 0 x厂房
出租方名称:江门市蓬江区杜xxx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承租方名称:
签订 日期:2022 年 月 日
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江门市蓬江区杜xxx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 址:xxxxxxxxxxxxxxxx 0 x
承租方(乙方):地 址: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竞投,投得甲方厂房租赁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厂房租赁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厂房概况
乙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竞投方式,租赁甲方自有的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 0 x的厂房。厂房建筑总面积为 2165 平方米,占地总面积 2165 平方米,厂房现状为简易厂房。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厂房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乙方所承租的厂房仅用于工业用途,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使用。如乙方需要改变生产行业或改变厂房用途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二条 承租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厂房租赁期限为 2 年,即从公历 2022 年
月 日始,至公历 2024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一)在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须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 元 (大写: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承包期满后,乙方没出现违约和违反法律法规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二)若在承包期间,乙方出现中途退包、违约或者被政府相关部门确认为乙方发生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厂房行为等情况,甲方必须收回该厂房的使用权并立即解除合同,没收该合同履约保证金。
(三)若在承包期间,甲方违约或中途无故收回乙方承包土地,则甲方应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0元。
第四条 租金计算及缴交办法
租期 2 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详见租金明细表。
(一)租金递增方式:
每 0 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每个递增期的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 0 %。
(二)租金计算
按建筑总面积 2165 ㎡计算,物业单价为¥15 元∕㎡,每月应交纳租金总额为¥ 元,年租金总额¥ 元。
(三)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实行先交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月缴交收取。本合同生效后 5 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清第一个月的租金,
以后每月 5 日前乙方向甲方缴交当月的租金。双方协商同意以现金存入或转账形式支付。开户行: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瑶芦支行,户名:江门市蓬江区杜xxx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账号:80020000005106173。
(四)滞纳金
在租赁期内,每月的租金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凡拖欠租金者,按拖欠总金额 1%每日支付滞纳金给甲方,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3 个月(含)以上,则视作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厂房。
第五条 厂房使用
(一)乙方租赁初期,甲方给予 0 天作为乙方的建设装修的免租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 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增加设施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或增加设施不得对厂房结构构成影响。租赁期满,对乙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享受权利:
1、依附于承租物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承租方未经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严禁新建或加建建筑物,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 厂房生产经营要求
(一)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不能在厂内从事有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的行为和其他非法经营,否则,造成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村的村规民约。乙方自行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办理证照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环保和消防管理条例,对厂房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环保负责。在铺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占道经营。如乙方违反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得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使用厂房,由于超范围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当月的租金及其他费用;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遵守法律法规、本村(居)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收回租赁物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
(1)拖欠工人工资两个月(含)以上;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物结构;
(3)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
(5)未按时归还租赁物给甲方;
(6)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向甲方归还租赁物时,租赁物有损毁的,要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租赁前保证详细知悉和了解厂房现状,如发现有问题的,必须立即与甲方沟通协调;
2、乙方使用厂房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守法经营,做好工商、税务、环保、消防、保卫、安全等相关工作,领取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经营证照,不得无照经营,不得违法经营,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件,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使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保护好甲方原有的设施,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和维修。
4、乙方在租赁期内有责任保护环境、保护农业生产用 水、保护交通道路及公共设施,如因乙方造成污染或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不得超范围使用土地。
5、乙方严禁从事废品回收、建筑废料堆放或环保部门禁止开展的高污染行业。
6、乙方雇用员工的,应当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不拖欠员工工资。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发放工资情况,乙方不得阻挠甲方的检查。
7、租赁合同期满后,属于乙方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并在 30 天内自行清理好场地杂物,逾期未拆除清理的视为乙方自行放弃,甲方有权进行处置。
第八条 厂房转租、转借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转租、转借承租物给第三方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与甲方转签合同,并按镇三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乙方承租的厂房,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 税费规费缴交
乙方在租用期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十条 厂房保险购买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并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厂房基础设施建设
乙方租用厂房后自筹资金增加生产设备、供水、配电、消防、环保等设施安装配置,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厂房设施设备加建
乙方租用厂房后,如甲方所提供的基础设备、设施不能满足发展要求时,所需的水电扩容、道路、下水道、环境改造、环保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均由乙方自行出资解决。乙方进行上述建设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厂房意向续租
租用年限届满,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无偿收回厂房使用权。乙方如意向续租,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2 个月前向甲方提交意向续租申请书,经甲方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如续租公示期内有异议,则按照镇三资规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厂房土地征收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用厂房的土地,本合同终止,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征地补偿款、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属甲方所有,经营损失补偿费归乙方。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本书面协议,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书面协议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并报镇三资规范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能生效。
(三)租用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物,追回乙方拖欠款项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物;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承租建筑物结构;
3.损坏承租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租物租赁用
途;
5.利用承租物非法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
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7.拖欠租金 3 个月以上(含本数)。
8.拖欠工人两个月工资或以上;
9.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第 2、3、4、5、6点约定且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
(四)在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相关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一)承租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建筑面积及有关状况,在合同期满前二年由甲、乙双方核实并签名确认存档。合同期满,装修设施(包含水、电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二)合同期满前,符合续租条件的可采取协议续租,
须按照镇三资管理规定有关程序执行。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补充协议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经本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损害甲方农村集体利益或破坏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作为土地所有人应尽到监督责任,发现乙方违法行为时,及时纠正。如因甲方监管不力,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存在违法行为时,将同时追究甲乙双方责任;构成犯罪的,同时依法追究甲乙双方刑事责任。
附件:(附有关红线图或建筑现状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