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本次开放日仅开放 C 类计划份额的参与。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开放 C类计划份额的参与,不会影响 A 类委托人的利益,但可能会对 B 类委托人和现有 C 类委托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故资产管理人经与 B 类委托人、原 C 类委托人以及相关利益方协商一致,就 B 类委托人、原 C 类委托人以及新参与的 C 类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业绩报酬分配调整等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详见附件一),截至本公告日,资产管理人、B 类委托人、原 C 类委托人及相关利益方已签署《补充协议》,新参与 C...
民生加银资管东源投资中国天楹定增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放计划份额参与的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您好!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民生加银资管东源投资中国天楹定增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计划为封闭运作的计划,本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同时资管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单方面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退出等安排作出变更。
为最大程度保护委托人利益,资产管理人单方面决定将本计划变更为开放运作的计划。现将此次开放日安排公告如下,请委托人提前做好参与的相关准备。
开放日:2016 年 8 月 25 日。
参与申请期:本次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
另外,本次开放日仅开放 C 类计划份额的参与。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开放 C类计划份额的参与,不会影响 A 类委托人的利益,但可能会对 B 类委托人和现有 C 类委托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故资产管理人经与 B 类委托人、原 C 类委托人以及相关利益方协商一致,就 B 类委托人、原 C 类委托人以及新参与的 C 类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业绩报酬分配调整等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详见附件一),截至本公告日,资产管理人、B 类委托人、原 C 类委托人及相关利益方已签署《补充协议》,新参与 C 类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开放日当日除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认购/参与申请书等文件外,应同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一:《补充协议》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八月 日
附件一:
民生加银资管东源投资中国天楹定增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补充协议
甲 方(资产管理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xxxxxxxxxxxxx 000 xxxxx 0 x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乙 方(B 类委托人以及原C 类委托人):
丙 方(新参与的C 类委托人):丙方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电 话: 丙方二:
统一信用代码证:住 所:
法定代表人:电 话:
x x(投资顾问):
身份证号/统一信用代码证:住 所:
法定代表人:电 话:
戊 方(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xxxxxxx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鉴于:
1.甲方作为资产管理人发起设立“民生加银资管东源投资中国天楹定增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
2.乙方作为资管计划的 B 类委托人、原 C 类委托人,已签署《民生加银资管东源投资中国天楹定增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享有资产管理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权利。
3.丙方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即【 】年【 】月【 】日参与 C 类计划份额,成为新参与的 C 类委托人,并于开放日当日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4.xx作为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于 2014 年【 】月【 】日与甲方签署了
《民生加银资管东源投资中国天楹定增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合同》(以下简称“投资顾问合同”)。
现甲、乙、丙、丁、戊五方就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丙方认购金额
丙方的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资管计划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未变现的股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前一日收盘价”与 元两者间孰大者。
第二条 利益分配及乙方的退出
资管计划原定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到期,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不损害A 类委托人的利益,将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于 2016 年【 】月【 】日提前向 A类委托人分配利益,预期收益的计算时间截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A 类委托人获得全部利益分配后退出资管计划。
另,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 A 类委托人获得利益分配并退出后,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于 2016 年【 】月【 】日向乙方分配本金和收益,预期收益的计算时间截至 2016 年【 】月【 】日。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利益分配安排无异议。
第三条 业绩报酬的分配调整以及后续费用安排
各方一致同意,以 2016 年【 】月【 】日为基准日,在向 A 类委托人、乙方分配投资本金和收益,并支付完毕截至基准日资管计划的相关费用、税费以及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计提并向甲方预付基准日起第一期的管理费及向戊方预付基准日起第一期的托管费后,如资管计划仍有剩余的现金资产的,以现金净资产为限,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乙方、xx、代理收付机构进行业绩报酬的分配。代理收付费补充协
议另行签订。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取得业绩报酬后,即退出资管计划。至此,甲方即履行完毕对乙方的全部义务。
xx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截至基准日的固定投资顾问费、业绩报酬后,将不再就截至基准日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分配事宜向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并且,xx同意,基准日起至资管计划终止(包括延期终止)日,将不再向资管计划收取投资顾问费以及不参与后续任何业绩报酬的分配。
第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期限的延长以及管理费支付方式的变更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的约定,资管计划拟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到期终止。在 A 类委托人以及乙方退出资管计划后,丙方同意,将资管计划的期限延长 12 个月,即存续期限延长至 2017 年【8 】月【26】日。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基准日起,每【3】个月为一期(其中,最后
一期为上一期最后一日(含当日)至计划终止日(含当日)的期间),资管计划应于第一期期初向甲方预付第一期的管理费及向戊方预付第一期的托管费,第一期之后的管理费及托管费于资管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支付,管理费及托管费费率按资管合同的约定执行。如资管计划提前终止,则向甲方预付的管理费及戊方预付的托管费不再退还。
第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资产管理人已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通过公告方式,将资管计划由封闭运作方式变更为开放运作方式,各方对资产管理人的单方变更事项予以认可。但在 A 类委托人和乙方退出本计划后,甲方、丙方以及戊方一致同意,资管计划运作期间,资产管理人再次开放计划份额参与的,需经丙方全体书面同意,并且,经资产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资产委托人可在资管计划开放时退出。
第六条 乙方退出后丙方的利益分配
乙方退出后,资管计划仅剩新参与的 C 类委托人。新参与的 C 类委托人同意,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不设置预期收益率,在资管计划终止(包括延期终止)时,将以资管计划的净资产为限,按各新参与的C 类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第七条 与资管计划相关的其他协议的变更及废止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自乙方退出之日起,投资顾问合同第 4.2.2 款失效,4.2.2 款具体内容为(其中,4.2.2 款的乙方指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甲方指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
“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在参与定向增发获得标的股票(中国天楹:000000.XX)后,在标的股票限售期内,若某一交易日标的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低于资产管理计划 A 类份额本金总额的 110%,则甲方当日估值清算后次日书面通知乙方向在【民生】银行开立的保证金监管账户追加资金。乙方须于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资金追加,使标的股票的价值与追加资金数额之和在限售期内始终达到 A 类份额本金总额的 110%以上。
在标的股票解禁后,若某一交易日标的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低于资产管理计划 A 类份额本金总额的 120%,则甲方当日估值清算后次日书面通知乙方向在【民生】银行开立的保证金监管账户追加资金。乙方须于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资金追加,使标的股票的价值与追加资金数额之和在标的股票解禁后始终达到资管计划 A 类份额本金总额的 120%以上。
若标的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及追加资金合计连续 10 个交易日保持在A 类份额本金总额的 130%以上,则乙方在第 11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保证金监管账户监管行向乙方释放部分追加资金,但释放当日,标的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及保证金监管账户资金余额合计不得低于A 类份额本金总额的 130%。
双方签署本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开立保证金资金监管账户并签署质押协议,以该账户质押担保江苏天楹xx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其在编号为民资管【20140470-5】号的
《差额付款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履行,具体质押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届时签署的质押协议为准。”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自乙方退出之日起,甲方代表资管计划签署的《保证金质押合同》、
《差额付款合同》(编号为民资管[20140470-5])、《保证合同》(编号为民资管[20140470-4])失效。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执 壹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8.3 本协议作为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顾问协议、代理收付协议(统称“原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本协议的约定与原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条款,按原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与法律适用
9.1 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2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指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民生加银资管东源投资中国天楹定增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xx/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xx(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戊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戊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署日期: 【 2016 】年【8】月【 】日签约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