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枫律证字[2021]AN040-8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40-8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 xx:000000电话(Tel):000-00000000/00000000 传真(Fax):000-00000000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3
x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 公司、兴化股份 | 指 |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延长集团 | 指 |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
兴化集团 | 指 | 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延长集团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 |
兴化化工 | 指 | 陕西延长石油兴化化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
青山科技 | 指 | 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 |
新能源公司 | 指 | 陕西延长石油兴化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延长集团全资子公司 |
榆煤化/榆林煤化 | 指 | 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 |
凯越煤化 | 指 | 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华电煤业 | 指 |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榆神能化 | 指 | 陕西延长石油榆神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省国资委 | 指 |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三会” | 指 |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
《公司章程》 | 指 |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
报告期 | 指 |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9 月 |
《可行性分析报告》 | 指 |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发行预案》 | 指 | 兴化股份编制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A 股股票预案》 |
近三年审计报告 | 指 | xxx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0]0952 号)、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1]0659号)、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2]1690 号) |
近三年年度报告 | 指 |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陕西兴化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
《2022 年第三季度 报告》 | 指 |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第 6 号监管指引》 | 指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 |
《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编报规则 12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本所 | 指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指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 | 指 |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境内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40-8号
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与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有关的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的独立性;
5.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6.发行人的业务;
7.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发行人的税务;
15.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6.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8.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陕西省国资委已同意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发行人已分别于2022年1月7日、2022年12月30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长了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有效期进;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经查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独立经营并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独立法人。
经查验,发行人为已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且其股票已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下列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的每股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2.发行人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4.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5.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经查验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希格玛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及相关公告信息,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
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xx、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并经查验《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2]1690 号),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 监 会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深 交 所 网 站
(xxxx://xxx.xxxx.xx/)、上交所网站(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3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列情形。
4.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 监 会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深 交 所 网 站
(xxxx://xxx.xxxx.xx/)、上交所网站(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3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列情形。
5 .根据发行人的xx、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3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延长集团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列情形。
6.根据发行人的xx、国家税务总局兴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兴平市应急管理局、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平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兴平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兴平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兴平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3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列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董事会已就前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之运用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并编制了《可行性分析报告》,该可行性分析报告已经依法定程序召开的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收购新能源公司 80%股权、投资建设产业升级就地改造项目,本次发行涉及的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应的项目核准/备案及环评审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之用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为收购新能源公司 80%股权和投资建设产业升级就地改造项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的xx并经查验发行人的相关生产经营资质和许可及相关业务合同等,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的公告文件、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数量不超
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的公告文件、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的公告文件、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的公告文件、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的公告文件、相关会议决议,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十)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延长集团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外,发行人已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经查验,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经查验,发行人上市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本演变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股份抵押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了其所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在其他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经营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xx,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合成氨、甲醇、甲胺、DMF 的生产与销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一)关联方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和曾经的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延长集团、陕西省国资委。
2.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3.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兴化集团。
4.发行人的子公司:兴化化工、榆神能化、青山科技(参股子公司)。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xxx、xx、xx、xxx、xxx、罗开放、xxx、xxx、xxx、xxx、xxx、xx、xxx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控股股东延长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xxx、xxx、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上述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
8.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兴化集团(江西)化工有限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兴化仪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二)重大关联交易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除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外)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关联租赁、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其他关联交易。
经查验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xx、延长集团出具的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说明及承诺、相关销售合同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延长集团下属榆煤化、凯越煤化在甲醇产品上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与新能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收购标的)在乙醇、醋酸甲酯产品上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
1.甲醇业务
(1)控股股东原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
兴化股份于 2016 年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延长集团、陕鼓集团持有的兴化化工 100%股权。重组实施完成后,延长集团成为兴化股份控股股东,为避免该次重组后延长集团及其控股公司与兴化股份发生同业竞争,延长集团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化股份”)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本公司持有的陕西延长石油兴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合称 “标的公司”)的股权(下称“本次交易”)。本公司特此承诺,
一、标的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为合成氨、甲醇、甲胺、二甲基甲酰胺。目前本公司下属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下称“榆煤化”)通过陕西延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能源公司”)向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下称“榆能化”)销售甲醇,与标的公司存在同业情况。榆煤化和新能源公司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榆能化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榆煤化醋酸及系列产品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年产 20 万吨甲醇、20 万吨醋酸及其配套项目,一期项目于 2008 年 4 月开工建设,2011 年 4 月投产。二期项目建设年产 40 万吨醋酸、30 万吨醋酸乙烯、20 万吨醋酐、10 万吨醋酸纤维等装置,二期项目尚未建设。榆煤化一期项目生产的甲醇,部分作为一期项目醋酸生产的中间产品,其余计划作为二期项目的中间产品。在二期项目建设投产之前,除用作一期项目醋酸生产的中间产品外,榆煤化的甲醇产品按照本公司集团内部定价,全部通过新能源公司销售给榆能化用作化工材料。
本公司承诺,在榆煤化二期项目建设投产之前,榆煤化的甲醇产品除用作一期项目醋酸生产的中间产品外,全部继续按照本公司集团内部定价,直接或通过新能源公司销售给榆能化用作化工材料,不参与对外市场销售。在榆煤化二期项目建设投产之后,榆煤化的甲醇产品将全部用于自身生产。
二、截至目前,除上述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参与或进行其他与标的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三、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兴化股份股份期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参与或进行新的与兴化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包括本次交易完成后成为兴化股份子公司的标的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四、本公司承诺赔偿兴化股份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
(2)原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情况
①关于榆煤化甲醇项目
榆煤化为延长集团全资子公司,位于陕西省榆林市xx技术产业园区榆横煤化工业园区,主要从事甲醇、醋酸、油品等煤化工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榆煤化一期项目(20 万吨/年甲醇、20 万吨/年醋酸及其配套项目)于 2011年 4 月建成投产,2012 年 1 月转入生产经营,2014 年该项目经升级改造,甲醇、醋酸年产能分别达到 25 万吨和 30 万吨。2020 年 6 月榆煤化醋酸技改后,醋酸
产能扩大至 40 万吨/年,自用甲醇量增至 22 万吨/年,富余甲醇商品量降至 3 万吨/年。由于醋酸产品供需、价格市场变化等原因,继续投资建设二期项目不利于榆煤化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榆煤化未如期进行二期项目的建设,从而导致榆煤化一期项目生产的无法在延长集团内部消化的富余甲醇产品存在对外销售的情形。
根据榆煤化提供的甲醇销售明细,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榆煤化相关负责人员,榆煤化 2018 年起至今甲醇的主要销售区域为陕西省北部地区(集中在榆林市、延安市)、山东省、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由于长运距导致高成本、榆煤化xx市场产能过剩等因素,榆煤化与发行人在甲醇销售地域市场基本不存在重叠,在销售地域上有明显的划分,不具有实质性竞争和利益冲突,双方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未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②关于凯越煤化甲醇项目
凯越煤化原系华电集团的下属子公司,现为榆煤化的全资子公司,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榆横煤化工业区,主要产品为甲醇。
根据延长集团与华电煤业整合的相关资料,按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华电煤业作为央企应聚焦主业,不能发展非主业煤化工产业,需对相关资产进行剥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发改委的意见和要求,延长集团于 2018
年 3 月承接了华电集团“榆林煤基芳烃及配套煤矿项目”,其中包括凯越煤化
100%股权。
根据凯越煤化提供的甲醇销售明细,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凯越煤化相关负责人员,凯越煤化 2018 年起至今甲醇的主要销售区域为陕西省北部地区(集中在榆林市、延安市)、山东省、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由于长运距导致高成本、凯越煤化xx市场产能过剩等因素,榆煤化与发行人在甲醇销售地域市场基本不存在重叠,在销售地域上有明显的划分,不具有实质性竞争和利益冲突,双方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未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3)解决措施
主要销售区域 | 兴化股份及兴化化工 | 延长集团及其下属榆煤化/凯越煤化 |
陕西省内 | 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 | 榆林市、延安市 |
其他省份 | 湖北省、浙江省、河南省 | 山东省、河北省、宁夏、内蒙古、辽 宁省、新疆 |
①由于甲醇产品运距及运输成本的经济性等特点,客观上使得其区域销售特征更加明显。对甲醇业务的销售采取按区域进行省内/省外市场的划分,陕西省内按照地级市划分,省外按照省份划分,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②由于现实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延长集团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承诺函已无法继续履行,为此延长集团根据现实情况重新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甲醇业务作出新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4)控股股东承诺变更情况
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延长集团根据现实情况重新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股份”或“上市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募集配套资金收购本集团持有的陕西延长石油兴化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新能源”或“目标公司”)8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兴化股份目前主营业务为合成氨、甲醇、甲胺、二甲基甲酰胺(DMF)的生产和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增加醋酸甲酯、乙醇的生产和销售。本集团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甲醇业务存在同业的情形外,本集团及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参与或进行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存在潜在乙醇业务同业的情形,本集团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就乙醇业务出具专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详见《关于兴化化工投资建设产业升级就地改造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三、本集团甲醇业务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一)关于榆林煤化甲醇项目
目前本集团下属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煤化”)存在甲醇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情况。
榆林煤化甲醇、醋酸及系列产品项目原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为年产
20 万吨甲醇、20 万吨醋酸及其配套项目,已于 2011 年 4 月投产;一期项目升级
改造后,甲醇、醋酸年产能分别达到 25 万吨和 40 万吨。二期项目拟建设年产 40 万吨醋酸、30 万吨醋酸乙烯、20 万吨醋酐、10 万吨醋酸纤维等装置,二期项目尚未建设。榆林煤化一期项目生产的甲醇,部分作为一期项目醋酸生产的中间产品,其余计划作为二期项目的中间产品。
为此,本集团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出具承诺:在榆林煤化二期项目建设投产之前,除用作一期项目醋酸生产的中间产品外,榆林煤化的甲醇产品按照本集团内部定价,全部直接或通过陕西延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给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用作化工原料,不参与对外市场销售。
由于市场客观原因,榆煤化二期项目尚未建设,从而导致榆林煤化一期项目部分甲醇存在向集团外部单位销售的情形;榆林煤化一期项目技改后甲醇产能现为年产 25 万吨,除大部分自用外,剩余甲醇主要销售区域为陕西省北部地区(集中在榆林市)、山东省、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兴化股份在甲醇销售地域市场基本不存在重叠,有明显地域划分,未在同一地区发生实质竞争的行为。 2020 年 6 月榆煤化醋酸技改后,醋酸产能扩大至 40 万吨/年,自用甲醇量增至
22 万吨,富余甲醇商品量降至 3 万吨/年,全部在延长集团内部消化。
(二)关于凯越煤化甲醇项目
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凯越煤化”)原系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的下属子公司,主要产品为甲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华电集团不能发展非主业煤化工产业,需对相关资产进行剥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发改委的意见和要求,本集团于 2018 年 3 月承接了华电集团“榆林煤基芳烃及配套煤矿项目”,其中包括凯越煤化 100%股权,导致本集团被动与兴化股份存在同业的情况。
凯越煤化 2018 年甲醇产能为 50 万吨/年,经技改后 2019 年产能为 70 万吨/年。甲醇主要销售区域为陕西省北部地区(集中在榆林市、延安市)、山东省、河北省、宁夏、内蒙古、辽宁省、新疆等地,与兴化股份在甲醇销售地域市场基本不存在重叠,有明显地域划分,未在同一地区发生实质竞争的行为。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由于上述客观原因,本集团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涉及相关事实情况已发生变更,导致本集团现已无法履行该等承诺。本集团现就甲醇业务作出新承诺如下:
1、对省内及省外市场进行区域划分
由于榆林煤化、凯越煤化与兴化股份产品销售区域不同,兴化股份自 2018年起至今甲醇的主要销售区域集中在陕西南部(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湖北省、浙江省、河南省等地;榆林煤化主要销售区域为陕西省北部地区(集中在榆林市)、山东省、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凯越煤化主要销售区域为陕西省北部地区(集中在榆林市、延安市)、山东省、河北省、宁夏、内蒙古、辽宁省、新疆等地。由于长运距导致高成本、xx市场产能过剩等因素,榆林煤化、凯越煤化与兴化化工在甲醇销售地域市场基本不存在重叠,在销售地域上有明显的划分,未在同一地区发生实质竞争的行为。
基于化工产品销售的特殊性,根据化工产品的运输半径、经济效益等作为市场划分的基本原则,为避免产生同业竞争,按照上市公司现有甲醇销售区域,陕西省内按照地级市进行划分、陕西省外按照省份进行划分的原则,本集团承诺榆林煤化和凯越煤化的甲醇产品优先向本集团内部单位进行销售,对内、对外销售的甲醇产品均限定在上市公司已有销售区域以外的区域,即限定在陕西省北部地区(集中在榆林市、延安市)、山东省、河北省、宁夏、内蒙古、辽宁省、新疆。
同时,在市场开拓方面,对于上市公司其他无甲醇销售的省份,兴化股份享有优先权。
2、在本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兴化股份股份期间内,本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参与或进行新的与兴化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3、本集团承诺赔偿兴化股份因本集团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
2.乙醇、醋酸甲酯业务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拟投资建设 10 万吨/年乙醇项目,即“产业升级就地改造项目”,同时,收购新能源公司 8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将增加醋酸甲酯、乙醇的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控股股东延长集团下属其他子公司中,涉及醋酸甲酯、乙醇业务的公司或项目如下:
(1)新能源公司
新能源公司为延长集团全资子公司,其拥有在产 10 万吨/年乙醇项目,为本次募投项目收购标的公司。
(2)榆神能化
榆神能化原为延长集团全资子公司,其拥有在建 50 万吨/年乙醇项目。发行
人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控股股东延长集团购买榆神能化 51%的股权。
综上,本次发行实施前,对于榆神能化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已通过现金收购方式予以解决,本次发行将有利于解决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延长集团下属新能源公司在乙醇、醋酸甲酯产品上的同业竞争问题,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榆煤化、凯越煤化在甲醇产品上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由于长运距导致高成本以及榆煤化、凯越煤化xx市场产能过剩等因素,榆煤化、凯越煤化与发行人甲醇销售地域市场基本不存在重叠,在销售地域上有明显的划分,不具有实质性竞争和利益冲突,双方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未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控股股东延长集团已就上述同业和潜在同业竞争行为制定相关解决措施,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依法履行了承诺变更的法定程序,独立董事对该等措施有效性和承诺履行可行性发表了明确肯定意见;本次发行将有利于解决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延长集团下属公司在醋酸甲酯、乙醇产品上的同业竞争问题,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符合《管理办法》和《第 6 号监管指引》的规定和要求。
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注册商标、专利权、作品著作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在建工程等。
经查验,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有账面价值为 4,717,436.59 元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办妥不动产权权属证书;发行人有 85464.4 ㎡(128.2 亩)的项目用地尚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
经查验,发行人有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已分别于 2015 年 11 月和 2016 年
7 月转让给兴化集团,由于兴化集团原因至今尚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该部分资产已移交兴化集团使用,双方对该部分资产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外,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清晰。
经查验,发行人所拥有和使用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有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正在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本所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xx、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内部决策文件并经查验,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2023 年 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
西延长石油榆神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控股股东延长集团购买榆神能化 51%的股权。2023 年 2月 23 日,榆神能化完成本次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除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其他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或计划。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章程的制定与历次修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三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细则的制定、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三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文件及有关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真实。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发生税务违法行为而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查验,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新能源公司 80%股权、投资建设产业升级就地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并已经有权政府部门备案/审批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经查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经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经查验,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经查验,兴化股份沈阳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销售公司”)先后于2016年7月6日、2018年8月20日被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原因分别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沈阳销售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被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公告提醒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1、沈阳销售公司的资产、负债已于2016年重组时置出转让给兴化集团。根据兴化股份、延长集团、兴化集团签署的《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置出资产交割清单》,该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置出资产的交割基准日为2016年10月31日。各方确认,自交割基准日起,除非有其他约定,置出资产的全部资产、负债、损益和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和风险均由兴化集团承接。2、2019年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沈阳销售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业务人员,后续将通过主动注销或被动吊销方式实现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属于行政处罚情形,且沈阳销售公司自2019年以来未开展经营业务,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所律师认为,沈阳销售公司涉及的上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严重影响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沈阳销售公司涉及的上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事项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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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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