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材料”或“发行人”)的委托, 指派本所xx律师、xx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永兴材料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出具的《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 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做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一. 关于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 请发行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情况, 披露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 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 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 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1. 股份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
股东 名称 | 质押数量 (股) | 质押权人 | 质押期间 | 融资用途 |
高兴江 | 15,200,00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 分行 | 2019 年 9 月 17 日 -2025 年 9 月 9 日 | 质押担保,为永兴达提 供贷款担保 |
27,800,0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 区支行 | 2018 年 11 月 14 日 -2023 年 11 月 14 日 | 质押融资,主要用于投资永兴达 | |
21,000,000 |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2019 年 6 月 24 日 -2020 年 12 月 24 日 | ||
21,000,000 |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2019 年 7 月 4 日 -2021 年 1 月 4 日 | ||
12,000,000 |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2019 年 7 月 29 日 -2022 年 7 月 28 日 | ||
合计 | 97,000,000 | - | - | |
占高兴江直接持股总数的比例 | 59.51% |
2. 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高兴江签订的相关质押合同, 高兴江与相关质押权人就质权实现约定了预警线、平仓线, 具体情况如下:
质押数量 (股) | 质押权人 | 质押期间 | 预警线 (元/股) | 平仓线 (元/股) |
15,200,000 |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湖州分行 | 2019 年 9 月 17 日 -2025 年 9 月 9 日 | 11.95 | 11.18 |
27,800,0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2018 年 11 月 14 日 -2023 年 11 月 14 日 | 11.51 | 10.23 |
21,000,000 |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2019 年 6 月 24 日 -2020 年 12 月 24 日 | 11.43 | 10.00 |
21,000,000 |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2019 年 7 月 4 日 -2021 年 1 月 4 日 | 11.43 | 10.00 |
12,000,000 |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2019 年 7 月 29 日 -2022 年 7 月 28 日 | 11.25 | 10.00 |
(1) 根据高兴江(“甲方”)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乙方”)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
“第 35 条 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 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 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 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 37 条 x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 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 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 38 条 乙方在行使质权时, 有权选择与甲方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用以抵偿质押担保项下全部债权, 也有权单方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 39 条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币种与处分质押财务后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 按乙方取得处分质押财产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
(2)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甲方”)和高兴江(“乙方”)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
II.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3.7 条所述情形, 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III. 质物价值下降到 3.8 条约定的警戒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 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第 3.8 条约定的处置线的;
IV. 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第 7.2 条 甲方实现质权时, 可通过与乙方协商, 将质物拍卖、变卖或兑换、提现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或将质物折价以清偿主债权。
(3) 根据高兴江(“甲方”)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
II. 提前购回日、到期购回日或延期购回日, 甲方未按约定进行购回交易;
III. 乙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甲方未在指定日期进行购回交易;
VI. 待购回期间, 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 甲方未按要求提前购回, 亦未采取补充质押、补充其他担保或其他乙方认可的履约保障措施;
VII. 待购回期间, 甲方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或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购回义务;
XI. 甲方违反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存放要求, 或未按约定提供资金使用证明材料的;
I. 发生第五十三条情形(一)的, 甲方应自付息日起缴纳违约金, 甲方违约期限满 5 个交易日,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提出延期购回申请”不是乙方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的前提条件, 无论甲方是否提出延期购回申请, 乙方均有权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 甲方不得以甲方尚未提出延期购回申请乙方就已经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或其他理要求乙方赔偿。
III. 发生第五十三条情形(四)的, 交易取消,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IV. 发生第五十三条情形(六)、(七)的, 甲方应缴纳违约金, 乙方有权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并及时通知甲方。
V. 发生第五十三条情形(八)、(十)和(十二)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或采取乙方认为合理的处置措施, 并收取违约金。
(4) 根据高兴江(“甲方”)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
II. 到期购回日或延期购回日, 甲方未按约定进行购回交易;
III. 乙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甲方未在指定日期进行购回交易;
VI. 待购回期间, 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 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四十八条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VIII.甲方违反或未履行有关协议、承诺函、说明材料等相关文件中其向乙方出具的有关承诺或约定义务;
I. 发生第五十条情形(一)的, 甲方应缴纳违约金, 甲方违约期限满
5 个交易日,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III. 发生第五十三条情形(四)的, 交易取消,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IV. 发生第五十三条情形(五)的, 甲方应缴纳违约金, 甲乙双方应协商延期购回, 协商不成或不能延期购回的, 乙方有权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并及时通知甲方。
V. 发生第五十三条情形(六)的, 甲方应缴纳违约金, 乙方有权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并及时通知甲方。
VI. 发生第五十三条情形(七)、(八)和(九)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或采取乙方认为合理的处置措施。”
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兴达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57,393.19 万元, 净资产50,343.97 万元, 其2018年度净利润 35,090.66 万元, 目前永兴达经营正常, 其本身偿债能力较好,必要时高兴江亦可通过获取永兴达分红等措施进行资金筹措。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 2019 年 12 月 6 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高兴江《个人信用报告》, 高兴江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不存在未清偿的到期大额债务。
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信用中国的公开查询并经高兴江确认, 高兴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信用状况良好。
4. 永兴材料股价变动情况
x兴材料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6 日股价情况(前复权)如下:
永兴材料 2019 年股价走势图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61,217,906.46 元, 同比增长约 9.39%, 永兴材料盈利能力较强。
5. 控股股东、实际控人发生变更风险分析
经本所律师核查, 高兴江质押股份不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 亦不存在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主要原因如下:
(1) 按 2019 年 12 月 6 日的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控股股东高兴江股票质押履约保障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质押数量 (股) | 质押权人 | 融资或担保 金额(万元) | 履约保障 比例 | 预警履约 保障比例 | 最低履约 保障比例 |
华夏银行股份 | ||||||
15,200,000 | 有限公司湖州 | 10,923.68 | 227.09% | 166.28% | 155.57% | |
分行 | ||||||
中国工商银行 | ||||||
27,8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经济开发 | 25,960.00 | 174.77% | 123.26% | 109.55% | |
高兴江 | 区支行 | |||||
21,000,000 |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15,000.00 | 228.48% | 160.02% | 140.00% | |
21,000,000 |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15,000.00 | 228.48% | 160.02% | 140.00% | |
12,000,000 |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7,500.00 | 261.12% | 180.00% | 160.00% | |
合计 | 97,000,000 | - | 74,383.68 |
高兴江质押的股票按照 2019 年 12 月 6 日收盘价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和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履约保障较高, 质押的股票被平仓的风险较低。
综上所述,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兴江的偿债能力较强, 相关股份质押融资发生平仓风险较小, 因其股份质押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定向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兴江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的方式向战略投资者等投资者定向转让部分股份方式减持累计不超过 36,000,000 股。xxx与久立特材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股份转让协议, 高兴江将其持有发行人 25,640,000 股股份转让至久立特材, 转让金额为 39,485.60 万元(含税),上述股份转让已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完成登记至久立特材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根据高兴江出具的说明, 其减持发行人股份取得的资金部分将用于解除部分股份质押, 减少负债规模, 降低偿债风险。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经营运转正常, 主营业务稳定性较强, 高兴江每年均可获得稳定可期的分红。
3. 即使未来发行人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形, 高兴江可通过资产处置变现、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解除股份质押,通过补充质押、增加担保等方式避免质押股票被处置。
4. 同时, 为进一步防止因股票质押影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高兴江于2019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书面承诺: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 高兴江所持永兴材料股份通过股票质押进行融资的具体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存在逾期偿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情形;
(2) 高兴江将严格按照资金融出方的约定, 以自有、自筹资金按照足额偿付融资本息, 保证不会因逾期偿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事项导致高兴江所持永兴材料股份被质权人行使质押权;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兴江质押发行人股份主要用xxx达实业及其子公司的日常运营, 相关股份质押协议均在正常履行中, 未发生违约及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况; 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较好, 2019 年 1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票价格整体保持稳定, 均高于预警线和平仓线, 不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目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并且控股股东已出具了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因股份质押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较小。
二. 关于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2: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 (1)永兴材料及其子公司关于采矿业务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锂云母矿探明储量、可开采储量、开
采进度、花锂矿业其他股东, 永兴材料及其子公司就采矿等相关权益与花锂矿业约定的具体内容、长期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 (2)永兴材料日常公告曾披露花锂矿业是旭锂矿业的控股子公司并因此收购旭锂矿业的控股权, 花锂矿业目前成为永诚锂业联营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过程; 对于该交易事项, 永兴材料日常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披露不实或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3)募集说明书披露“永兴材料的全资子公司永兴新能源已与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政府签署协议, 取得了锂矿资源的长期保障”的具体依据,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 永兴材料及其子公司关于采矿业务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锂云母矿探明储量、可开采储量、开采进度、花锂矿业其他股东, 永兴材料及其子公司就采矿等相关权益与花锂矿业约定的具体内容、长期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
1. 永兴材料及其子公司关于采矿业务的具体情况
2017 年 12 月, 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发行人子公司永兴新能源与宜丰县人民政府签订
《关于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西宜丰工业园区建设锂电新能源材料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根据《项目合同书》, 发行人子公司永兴新能源以货币出资, 原宜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全资子公司花桥矿业以其拥有经评估后的化山瓷石矿的采矿权出资, 共同设立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由永兴新能源负责运行管理。
2018 年 1 月, 合资公司花桥永拓成立, 其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4,000 万元, 其中永兴新能源持有其 70%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永兴新能源已实际缴纳上述注册资本; 花桥矿业持有其 30%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花桥矿业尚未实际缴纳上述注册资本。合作方式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评估价值缴纳了采矿权价款 2,836.52 万元。由于花桥矿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并且后续以采矿权出资手续相对复杂, 为保障发行人碳酸锂生产所需原矿的供应以及后续合作顺利进行, 经各方协商, 发行人与花桥矿业的原合作方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合作方式如下:
花桥矿业 100%股权的价格经以 2019 年 6 月 15 日为基准日评估后价值为 6,036.23 万元, 宜春矿业拟通过国有产权无
偿方式取得其子公司花桥矿业所持有的花桥永拓 30%股权,在取得花桥永拓30%股权后以其持有花桥矿业100%股权实缴花桥永拓 3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200.00 万元, 并将花桥矿业 100%股权评估价值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对花桥永拓增加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事项已经过宜春矿业控股股东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尚需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证号 | C3609002011067120113288 |
采矿权人 | 宜丰县花桥矿业有限公司 |
地址 | 宜丰县花桥乡 |
矿山名称 | 宜丰县花桥乡白市村化山瓷石矿 |
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开采矿种 | 陶瓷土 |
开采方式 | 露天开采 |
生产规模 | 100 万吨/年 |
矿区面积 | 1.8714 平方公里 |
有效期限 | 十年(自 2018 年 7 月 8 日至 2028 年 7 月 8 日) |
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矿石量共 4,507.30 万吨, 其中 332 类矿石量 3,098.89 万吨, 333
类矿石量 1,408.41 万吨。
矿石矿物成分为: xx、钠长石、白云母, 铁锂云母、锡石为花岗岩的副矿物。锂云母和铁锂云母为矿床特征矿物, 主要产于钠长石化、锂云母化花岗岩中, 与钠长石、xx、细晶石等共生。
化山瓷石矿自 2006 年 7 月 9 日首次取得采矿权证以来, 尚未进行过开采。目前该矿山正处于修筑矿区开拓公路等基础建设和其他准备工作中。
名称 | 宜丰县花锂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宜丰县花桥乡政府办公楼西侧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654 万元 |
实收资本 | 1,654 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3 年 11 月 7 日 |
经营范围 | 高岭土矿露天开采、销售; 矿产品批发与零售;锂电产业项目建设和产品开发、营销、咨询及策划; 锂电新能源及其他矿产资源产业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东及持股比例 | 发行人通过永诚锂业持股 48.97%, 宜春矿业 持股 51.03% |
为保障能从参股公司花锂矿业拥有的白水洞高岭土矿中取得充足的原矿供应, 永诚锂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花锂矿业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 根据上述《长期合作协议》相关约定, 花锂矿业长期优先保障永诚锂业生产所需原矿供应。
i. 采矿许可证
证号 | C3609002011067120113279 |
采矿权人 | 宜丰县花锂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地址 | 宜丰县花桥乡 |
矿山名称 | 宜丰县花桥矿业有限公司白水洞矿区高岭土矿 |
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开采矿种 | 高岭土 |
开采方式 | 露天开采 |
生产规模 | 25 万吨/年 |
矿区面积 | 0.7614 平方公里 |
有效期限 | 五年(自 2018 年 8 月 2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9 日) |
ii. 保有资源储量
4 月编制的《宜丰县花桥乡白水洞矿区高岭土矿资源储量核
实报告》, 以及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2015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
《关于〈宜丰县花桥乡白水洞矿区高岭土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宜国土资储备字[2015]6号), 截至2014 年12 月底, 宜丰县白水洞矿区高岭土矿区保有资源储量 332+333 矿石量 730.74 万吨, 其中 332 类矿石
量 278.64 万吨、333 类矿石量 452.10 万吨。
矿石矿物成分为钠长石、白云母, 锂云母和铁锂云母为矿床特征矿物, 主要产于钠长石化、锂云母化花岗岩中, 与钠长石、xx、细晶石、富锰铌钽铁矿等共生。
iii. 可开采储量
iv. 开采进度
根据发行人说明, 白水洞高岭土矿一直在开采运营中, 2015
年 4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份共采出矿石量 32.58 万吨。截至
2019 年 10 月底, 白水洞高岭土矿剩余可开采数量为 568.84
万吨, 剩余伴生氧化锂可采金属量 2.47 万吨。
2. 永兴材料及其子公司就采矿等相关权益与花锂矿业约定的具体内容、长期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永诚锂业与花锂矿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编号为 YCLY20191231 的《长期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长期合作协议”),花锂矿业长期xxx锂业供应其生产所需含锂高岭土原矿石, 其主要内容及违约责任如下:
如有违约, 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双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即宜丰花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期合作协议》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签订, 长期有效。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长期合作协议》之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
1. 花锂矿业成为永诚锂业联营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花锂矿业股东会于 2018 年12 月28 日通过决议, 同意由
股东宜春矿业按照 1: 3.0005 的价格向花锂矿业增资 162.027 万元, 其中
54 万元列入注册资本, 108.027 万元列入资本公积, 永诚锂业放弃本次增资权(以下简称“本次增资”)。
宜春矿业、永诚锂业及花锂矿业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签订《宜丰县花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就宜春矿业向花锂矿业增资及永诚锂业放弃本次增资之优先认购权事项作出约定。
2. 对于该交易事项, 永兴材料日常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披露不实或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
并且, 经本所律师核查, 花锂矿业 2018 年末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
6,828.35 万元和 5,300.43 万元,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
3,538.95 万元和 526.35 万元, 分别占永兴材料 2018 年末总资产、净资
产和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的 1.57%、1.55%、0.74%和 1.36%, 占比均较低, 不会对永兴材料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三) 募集说明书披露“永兴材料的全资子公司永兴新能源已与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政府签署协议, 取得了锂矿资源的长期保障”的具体依据,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宜丰县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出具《说明》, 《项目合同书》已经宜丰县人民政府内部有权机关批准, 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项目合同书》已经永兴新能源及宜丰县人民政府签字盖章, 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
三. 关于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4: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久立入股发行人的进展, 相关事项和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
发行人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特材”)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以进一步在供应链稳定、关键技术合作、资本合作等多方面开展战略性合作。根据上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 久立特材在不改变永兴材料实际控制人的前提下, 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 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购买永兴材料不低于总股本的 10%且不高于 20%的股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久立特材于通过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的方式累计购买了 36,000,000 股 A 股股票,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0%。根据久立特材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战略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久立特材司战略投资购买永兴材料股份的事项已经全部实施完毕。久立特材购买永兴材料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 xxxx与发行人董事之间的大宗交易
股东名称 | 职位 | 变动前持股数量(股) | 报告期内增减变动 情况 | 变动后持股数量(股) | 变动后持股比例 (%) |
浙江久立特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360,000 | 10,360,000 | 2.88 |
xxx | xx | 10,880,000 | -2,720,000 | 8,160,000 | 2.27 |
xx | xx | 9,890,000 | -2,472,500 | 7,417,500 | 2.06 |
xxx | 董事 | 8,180,000 | -2,045,000 | 6,135,000 | 1.70 |
xxx | 董事、 高管 | 8,180,000 | -2,045,000 | 6,135,000 | 1.70 |
xxx | xx | 4,310,000 | -1,077,500 | 3,232,500 | 0.90 |
2. 久立特材与永兴材料实际控制人之间协议转让
股东名称 | 职位 | 变动前持股 数量(股) | 协议转让增减 变动情况(股) | 变动后持股 数量(股) | 变动后持 股数量 |
浙江久立特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10,360,000 | 25,640,000 | 36,000,000 | 10.00% |
高兴江 |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 | 188,624,300 | -25,640,000 | 162,984,300 | 45.27% |
1. 董事减持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对市场公开信息的适当查询并经上述 5 名董事确认, 自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减持外, 该 5 名董事未发
生其他减持行为, 2019 年其减持股份未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上述董事在减持前不存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情况, 不存在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 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情况。
2. 实际控制人减持的合法合规性
i.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向发行人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ii. 若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iii. 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i. “在本人所持的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累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 20%, 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本人对股份公司的控制权;
ii. 在本人所持的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本人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iii. 若本人于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 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iv. 本人将在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本次增持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 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年 11 月 20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定向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
公告》, 高兴江与久立特材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签订相关《股份转让
协议》, 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继续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公告。
发行人已就上述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事项进行了披露,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则和要求。
四. 关于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5: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子公司永诚锂业与合纵锂业等四方债务形成原因、主要内容、清偿协议的主要安排: 四方债务事项是否曾进行过披露, 如未曾披露, 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一) 永诚锂业与合纵锂业等四方债务形成原因、主要内容、清偿协议的主要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 永诚锂业与合纵锂业等四方债务系为永兴材料收购永诚锂业之前, 永诚锂业与合纵锂业及其他相关方所形成相关债权债务, 具体情况如下:
1. 收购永诚锂业股权时所作债权债务清理
科xxx
旭锂矿业
合纵锂业
债权 债权
105,665,291.62 元 210,561,161.10 元
0 元
104,895,869.48 元
债权
合纵锂业
科xxx
旭锂矿业
债权 债权
105,665,291.62 x
xx锂业就本次收购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永诚锂业由原xxx实际控制之企业变更为永兴材料实际控制之企业。
2. 永兴材料收购永诚锂业股权后对《三方债权债务清偿协议》进行调整
0 元
104,895,869.48 元
债权
合纵锂业
xxx
科xxx
旭锂矿业
债权 债权
105,665,291.62 元
基于上述核查, 《四方债务清偿协议》与《三方债务清偿协议》相比, 合纵锂业、永诚锂业及科xxx三方之间债权债务金额及清偿约定未发生变化, 但原科xxx对合纵锂业所负债务转由xxx承担。
(二) 四方债务事项是否曾进行过披露, 如未曾披露, 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永兴材料确认, 其未就四方债务事项进行过披露。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约 3%, 占比较小。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永兴材料未就四方债务事项进行披露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不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五.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董事会总人数为 9 人, 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中xx为会计专业人士。
姓名 | 于发行人 所任职务 | 于发行人 任职期间 | 其他任职单位 | 在其他任职 单位职务 | 是否为上 市公司 |
xx | 独立董事 | 2016 年 9 月 2 日 -2022 年 9 月 12 日 | 华东理工大学 | 教授 | 否 |
xx | 独立董事 | 2019 年 9 月 12 日 -2022 年 9 月 12 日 | 浙江广厦股份有 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是 |
浙江华峰氨纶股 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是 | |||
百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是 | |||
浙江财经大学 | 教授 | 否 | |||
成国光 | 独立董事 | 2019 年12 月 6 日 -2022 年 9 月 12 日 | 北京科技大学 | 教授 | 否 |
xxx | 独立董事 (已离职) | 2016 年 9 月 2 日 -2019 年 12 月 6 日 | 宁波东力股份有 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是 |
山东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是 | |||
中钢国际工程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是 | |||
东北特殊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否 | |||
北京科大恒兴高 技术有限公司 | 监事 | 否 |
事时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合计均未超过五家,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修订)》关于独立董事任职上市公司数量限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永兴材料独立董事确认, 永兴材料现任独立董事虽在高校担任教授职务, 但均不属于所任职单位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永兴材料独立董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017 修订)》相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 请律师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井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湖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证明》,
永信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业务经营活动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我办各项监管指引的规定, 且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永信公司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记录, 未受到我办任何行政处罚, 经营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xxx.xxxx.xxx.xx)的公开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永信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基于上述核查及永信公司出具《确认函》, 本所律师认为, 永信公司最近一年一期未受到湖州市金融办公室的任何行政处罚,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湖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证明》,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 不存在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其业务经营活动符合《湖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等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我办各项监管指引的规定, 且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记录, 未受到我办任何行政处罚, 经营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xxx.xxxx.xxx.xx)的公开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基于上述核查及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出具《确认函》, 本所律师认为,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最近一年一期未受到湖州市金融办公室的任何行政处罚,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 仅供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xxx xx
经办律师
x x 律师
x x 律师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