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代碼」指兩個字符(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或三個字母(國際民航組織)的代碼,用於識別特定的承運人(如國泰航空的 CX 或 CPA,香港快運的 UO 或 HKE)。
乘客及行李運輸的 一般條款 |
自二○二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
內容目錄
條款 頁數
第 1 條:釋義 2
第 2 條:適用範圍 4
第 3 條:機票 5
第 4 條:我們的名字和地址 9
第 5 條:票價、稅款、費用和收費 9
第 6 條:訂位 9
第 7 條:辦理登機手續和登機 14
第 8 條:運輸的拒絕和限制 14
第 9 條:行李 16
第 10 條:航班預定時間表及取消航班 21
第 11 條:退款 21
第 12 條:機上行為 23
第 13 條:額外服務之安排 24
第 14 條:行政手續 24
第 15 條:連續承運人 25
第 16 條: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25
第 17 條:索賠及訴訟時限 29
第 18 條:客戶聯繫中心詳情 30
第 19 條:修改及棄權 30
第 20 條:其他條款 30
第 1 條:釋義
1.1 以下詞彙在本運輸條款中具有以下含義:
「我們」和「我們的」指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國泰航空」)。
「閣下」、「閣下的」和「閣下自己」指閣下及閣下預訂中的任何其他乘客。
「約定經停地點」指我們航線網絡中預定的約定經停地點(不包括閣下首次出發的機場和最終目的地),我們允許閣下中途下機、清關❹進入該國,❹使用同一張機票從該約定經停地點繼續乘坐我們的航班,直至到達最終目的地。
「航空公司代碼」指兩個字符(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或三個字母(國際民航組織)的代碼,用於識別特定的承運人(如國泰航空的 CX 或 CPA,香港快運的 UO 或 HKE)。
「授權代理人」指獲准向閣下銷售航空客運機票及我們的其他服務及/或其他承運人服務的乘客銷售代理人。
「行李」指閣下旅途中攜帶的個人財產,包括閣下的托運行李和手提行李。
「行李識別簽」指由我們簽發的文件,用於識別閣下的托運行李或閣下交由我們照顧、保管和控制的、放置在機艙內或飛機上其他地方的其他行李。
「禁止通知」指一份我們通知閣下已被禁止使用我們的航班和服務的書面通知。
「登機證」指我們為閣下所乘坐的航班簽發的紙質或電子文件。
「預訂」指根據第 6 條對我們的一個或多個航班或附加服務進行的預訂。
「手提行李」指閣下在航班上攜帶的不屬於托運行李的任何物品。如果我們在登機口將任何行李轉送至飛機艙內,或者閣下的行李被置於我們的機組人員的照顧、保管和控制之下,則這些行李即為「托運行李」。
「承運人」指本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閣下可根據閣下的機票乘坐其航班。
「托運行李」指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在閣下辦理登機手續或登機時保管❹裝入我們機艙的閣下的任何行李。
「代碼共享」指我們與其他服務供應商(包括其他承運人)之間的一項安排,據此我們使用我們自己的航空公司代碼來推銷和銷售對方服務的座位。因此,閣下可能擁有一張包含我們航空公司代碼的機票,但另一家承運人將運營閣下機票上的一項或多項服務。
「運輸條款」指本運輸條款或另一承運人的運輸條款(依情況而定)。
「合約條款」指閣下的行程收執聯所示閣下的機票所適用的條款及條件,其中包括本運輸條款及我們的通知。它們共同構成閣下與我們之間合約的主要條款。
「接駁航班」指在同一張、另一張或聯運機票上所提供的連續運輸的後續航班。
「聯運機票」是指閣下在同一時間從同一航空公司或授權代理人處購買兩張獨立的機票進行連續旅行,閣下和航空公司都認為這是一個單一的操作及合約。
「公約」指可能適用於閣下航班的以下國際航空法條約中的一項或多項:
•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爾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蒙特利爾公約》);
•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華沙公約》);
•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 於海牙及經蒙特利爾第 1、2 或 4 號附加議定書(1975 年)修訂的《華沙公約》;
• 《瓜達拉哈拉補充公約》(1961 年);及
• 任何其他適用的議定書或公約及其當地授權立法(如有)。
「損害」指因在航空器上或在登機或下機的任何操作過程中的事故而造成乘客死亡、或其他任何身體傷害而產生的損失。損害亦指在航空運輸途中因行李的毀壞、全部或部分的受損或損失而產生的損失。此外,損害指因乘客或行李的航空運輸之延誤而導致的損失。
「日」指一個完整的歷日,但就通知而言,通知發出當日不計算在內。就機票有效期而言,機票簽發日或航班開始日不計算在內。
「不可抗力」指非我們或閣下能控制的非正常的及不可預見的情況,而即使已適當地小心處理,仍不可避免其後果的發生。
「行程收執聯」指閣下預訂的電子收據,其中包含乘客的姓名、航班信息和閣下的行程通知。
「乘客」指除機組成員以外,依據機票在航空器上被載運或將會被載運的任何人(另請參閱「閣下」、「閣下的」和「閣下自己」的定義)。
「特別提款權單位」指由國際貨幣基金界定的特別提款權單位。它是依據多種通用貨幣的價值而計算的一個國際會計單位。特別提款權單位的貨幣價值浮動❹於每個銀行工作日被重新計算。此等價值為大多數商業銀行所認知❹會定期在有權威的金融刊物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網站(xxx.xxx.xxx)上公佈。
「中途停留地點」指在閣下整個旅程中的一個或多個機場的預定經停地點,閣下可以在閣下機票上的約定經停地點下機、清關❹進入該國。
「連續承運人」指按一張機票履行運輸的多個承運人之一,或按一張機票及任何在與該機票相關連情況下簽發的而就決定蒙特利爾公約是否適用於交通運輸的目的而言被視作單一運輸的任何聯運機票履行運輸的多個承運人之一。
「運輸價目表」指在需要時向適當主管當局備案,❹經公佈的航空公司票價、收費及╱或有關的運輸條款。
「機票」指我們簽發給閣下的有關閣下乘坐我們航班的紙質或電子文件,其中包括本運輸條款、合約條款和其他通知。
第 2 條:適用範圍
2.1 一般規定
2.1.1 除了第 2.4 條和第 2.5 條的規定外,如本運輸條款與其他承運人的條款及條件
❹無衝突及在我們就閣下乘坐的航班負有任何法律責任之任何情況下,本運輸條款適用於所有我們運營的航班或閣下在我們這裡購買了機票的其他承運人的航班。
2.1.2 本運輸條款亦適用於免費旅行、員工旅行優惠票和折價運輸或根據我們可能為乘客提供的任何飛行常客忠誠計劃(如亞洲萬里通)兌換的任何航班,我們另有規定者除外。
2.2 包機操作
閣下及閣下為之預訂航班的其他乘客可能會被安排乘坐我們的包機(這意味著閣下所乘坐的飛機是專門為非定期航班租用的)。如果是這樣,本運輸條款將適用於閣下的機票,除非我們、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或租用飛機的人士
(稱為包租人)在閣下啟程前告知閣下,我們的運輸條款不適用,而其他運輸條款及條件可能適用於閣下的航班。
2.3 代碼共享
2.3.1 由於商業和運營方面的原因,部份服務是根據與其他航空公司的代碼共享安排運營的。這意味著,儘管閣下是向我們預訂航班,但閣下機票上的一項或多項服務可能會由另一承運人運營。
2.3.2 閣下可以在預訂過程中以及在機場的出發屏幕上識別國泰航空和其他承運人的航空公司代碼。如果閣下的機票包括一個或多個其他承運人的航班,則這些承運人的運輸條款可能適用於閣下的旅程。請在啟程前向我們查詢。
2.3.3 乘坐代碼共享服務的乘客將受限於該承運人的條款及條件。我們將在閣下預訂航班時告知閣下有關代碼共享安排和承運人的身份。
2.4 法律優先適用
x運輸條款適用於我們提供的運輸,如本運輸條款與我們的運輸價目表或適用的法律相牴觸,則以該等運輸價目表或法律為準。
閣下乘坐我們及其他承運人的航班須遵守適用的航空法公約所規定的有關責任的規則和限制,除非此運輸非航空法公約所定義的「國際運輸」,在此情況下,將適用有權審理閣下案件的國家的法律。
如果本運輸條款中的任何條文與適用的法律相牴觸,則該條文無效。但是,本條款的其他條文仍然有效。
2.5 本條款優先於我們的其他規定
除本運輸條款內另有規定外,倘若本運輸條款與我們可能存有的(關於某些特定事項)任何其他規定不一致,以本運輸條款為準。
第 3 條:機票
3.1 出票
3.1.1 閣下與我們的合約包括閣下的機票,其中包含個人信息(姓名、聯繫方式等)和閣下的航班、旅行等級、中途停留地點等細節、合約條款和通知、本運輸 條款、我們在預訂航班時同意的其他條款以及適用法律等。
3.1.2 合約是我們與姓名顯示在機票上的乘客簽訂的,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如果其他個人或組織為閣下購買機票,他們僅為代表閣下購買機票。我們與他們之間❹無任何合約。
3.1.3 我們根據第 6 條(訂位)以電子方式創建和簽發我們的機票,除非在緊急情況下運營的航班(如救援航班)或法律要求的情況下需要紙質的機票。
3.1.4 只有機票上顯示其姓名和攜帶有效身份證明的乘客方可乘坐我們的航班。因此,閣下必須確保在預訂時所有乘客的姓名拼寫正確,❹且預訂時的姓名與所有旅行證件上的姓名保持一致。
3.1.5 閣下不能將機票轉讓給其他人。
3.1.6 部份機票是打折出售的,可能部分或完全不能退款。閣下應該選擇最適合閣下需要的票價。閣下也可能需要購買適當的保險,以應對閣下不得不取消機票的情況。
3.1.7 如果閣下擁有機票,但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使用,那麼我們將向閣下發放相當於不可退還票價金額的信用分,以便閣下用於未來的旅行,前提是閣下必須及時通知我們,❹證明這些事件確實使閣下無法旅行。我們或許會扣除合理的管理費。
3.1.8 機票在任何時候都是❹一直是出票承運人的財產。閣下必須根據要求向我們的工作人員或機場的代理人員出示閣下的行程收執聯(無論是實物還是電子副本)。
機票恢復
3.1.9 如果閣下無法出示機票或行程收執聯的電子或紙質副本,我們將從預訂系統中的預訂記錄中檢索出閣下的機票,❹將其發送給閣下,前提是閣下能以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證明該機票屬於閣下,❹且機票尚未過期。
3.2 有效期限
3.2.1 除非閣下的機票或適用的運輸價目表載列或我們另有約定,否則閣下機票的有效期通常為自旅行開始之日起計 12 個月,或者,倘若機票的任何部分尚未使用,則為自首次簽發之日起計 12 個月。如果閣下不能確定,請向我們核實閣下機票的有效期。
3.2.2 然而,如果由於以下原因造成閣下不能於機票有效期內乘坐航班:
- 我們取消了閣下的航班;
- 我們推遲了閣下的航班以至於閣下不得不取消整個行程;
- 我們的飛機不再飛往作為原行程中途停留地點的約定停留地點;或
- 在其他情況下,我們無法為閣下提供在特定航班上已支付票價艙位的確認座位,
則閣下機票的有效期可能會被延長,以使閣下能在日後完成閣下的旅程。如果閣下認為閣下有權延長機票的有效期,請聯繫我們。
因健康狀況不佳而停止旅行
3.2.3 (a) 如閣下在開啟旅程後,因病而不能於機票有效期內繼續旅行,我們可延長閣下機票的有效期直至閣下適合旅行之日或該日之後我們發出的最早一趟航班,由旅程恢復的地點啟程,❹以我們所能提供的閣下已付費的艙位服務為準。
3.2.3 (b) 對此閣下須提供相關的證明,如有效的醫療證明。如閣下的機票包含一個或多個中途停留地點,則該機票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該證明書上所示日期起三個月。在此情況下,我們會將陪同閣下旅行的其他直系家庭成員的機票的有效期作相應的延長。
乘客於旅途中去世
3.2.4 如乘客於旅途中去世,陪同該乘客的人士的機票可通過免除任何限制及延長其有效期的方式予以更改。倘若已展開旅程的乘客有直系家屬去世,該乘客及陪同他或她的直系家屬的機票有效期亦可能會作同樣的更改。本 3.2.4 條所述的任何該等修改將於收到有效的死亡證明書後辦理,❹且該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該去世日期起計四十五(45)天。
3.3 航班先後次序
3.3.1 閣下所購買的機票價格是以整個行程為基礎計算的,❹且只對機票上顯示的確切旅行順序有效。如果不按機票上規定的順序乘坐航班,機票將不被認可
❹將會失效。
3.3.2 根據以下第 3.3.5 條的規定,如果閣下未提前通知我們而沒有出現在機票上所示的任何航班上,我們可能會取消閣下的回程或後續的訂位。然而,如果閣下確實提前通知我們,我們將不會取消閣下的後續航班預訂。
3.3.3 請注意,雖然某些類別的變更不會導致票價的改變,但其他類別的變更,如變更出發地(例如不飛第一段行程)或倒轉旅行方向,可能會導致票價的提高,有關價格將由我們釐定且我們將在閣下要求後向閣下出示。許多票價只對機票上顯示的日期和航班有效,可能完全無法更改,或者只有在支付額外費用後才能更改。如最初出票時未指定預訂,則可能會在稍後根據我們的運輸價目表和所要求航班的可用機位情況進行預訂。
旅行前的變化
3.3.4 (a) 如果閣下的機票上有多個航班和航段,❹且閣下希望在飛行前改變機票上的旅行順序或次序,且閣下機票的票價規則允許,請立即聯繫我們。如要更改閣下的機票順序,閣下需要支付重新計算的票價差額(如果新的票價更高的話)、任何稅費和適用的變更費用。
3.3.4 (b) 如果閣下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需要改變航班的順序或次序,請盡快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合理努力將閣下運送至下一個中途停留地點或最終目的地,而無需重新計算票價。
旅行開始後的變化
3.3.5 如果閣下在旅行開始後希望變更機票上的旅行順序或次序,且閣下機票的票價規則允許,則閣下需要支付閣下已經支付的票價和適用於閣下修改後行程的總價格之間的任何差額,以及任何適用的稅款和適用的變更費用。
對於在意大利購買的機票
3.3.6 如果閣下在去程或回程中因任何原因沒有乘坐其中一趟航班,閣下必須在以下時間段內向我們提出申請,以保持閣下的機票在下一趟航班及╱或任何後續航段的有效性:
(a) 在閣下所錯過航班的預定起飛時間起計 24 小時內;或
(b) 如果任何後續航班的起飛時間在閣下所錯過航班起飛時間之後的 24 小時內,閣下必須在該後續航班起飛前至少兩小時通知我們。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於意大利境內請致電 800791720(或於意大利境外請致電
x00 0000000000)或通過電子郵件: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 聯繫我們修改❹重新出票。在上述時間範圍之外,我們可能會向閣下收取相當於閣下最初支付價格與我們重新簽發閣下機票當時閣下修改後行程票價之間的差額(如果後者更高的話)。
往返西班牙的機票
3.3.7 如果閣下在去程或回程時因任何原因沒有乘坐其中一趟航班,那麼閣下的機票將作為「乘客誤機」而被取消。如果閣下仍然希望繼續行程,閣下必須在閣下隨後的航班起飛前至少 24 個小時前,或如該航班在少於 24 個小時內起飛,則在起飛前至少兩個小時前與我們聯繫,以使閣下的機票重新生效。如果閣下屬於下列任何一種或多種情況,我們將免除任何重新訂票、改簽或誤機的費用和收費:
(a) 我們的預訂系統顯示,閣下的機票是在西班牙籤發的;或
(b) 在閣下出示有效的西班牙護照或西班牙居民身份證的情況下;或
(c) 整張機票的出發地為西班牙;或
(d) 整張機票的目的地為西班牙。
如果需要改變航班行程,我們仍可能收取重新安排機票的票價差額。如果不能重新安排時間,我們將重新安排乘客的行程(即使現時需要飛往不同的目的地),也可能向閣下收取變更的票價差額。我們會將閣下的機票所對應的已錯過的航班視為「已飛」,除非❹直至作出任何航班變更為止。
第 4 條:我們的名字和地址
在我們的機票上,我們的名稱可能被縮寫為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對我們而言是 CX)。我們的註冊地址為香港金鐘道 88 號太古廣場一期 33 樓。
第 5 條:票價、稅款、費用和收費
5.1 票價和其他收費
票價只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到最終目的地機場的運輸,除非另有規定。除非機票上另有規定,票價不包括機場之間及機場和市區航站樓之間的陸路(道路、鐵路)和海上交通運輸服務。閣下的票價會根據閣下繳付機票票價之日我們有效的運輸價目表進行計算,該票價適用於閣下的客票上所載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如閣下(獲准)更改閣下的行程或乘坐日期,這可能會改變應繳付的票價。
5.2 收費、附加費、費用和稅款
5.2.1 所有適用的稅款、收費和其他費用,包括當地政府或當局、機場運營商就乘 客或我們及/或其他承運人向乘客提供的服務徵收的稅款、收費和其他費用,都應由閣下在票價之外支付。當閣下購買機票時,我們會告知閣下不包括在 票價內的這些稅款、收費和其他費用。這些費用通常會在閣下的機票上單獨 顯示。
5.2.2 如果有關機構在閣下旅行前對閣下徵收任何額外的稅款、收費和其他費用,我們可能有義務在閣下登機前向閣下收取上述費用。如果任何稅款、收費和其他費用被削減或取消,那麼我們將向閣下退還差額。
5.3 貨幣
票價、稅款、費用和收費須以機票簽發所在國家的貨幣繳付,除非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允許或要求閣下使用另一種貨幣付款,則我們可酌情決定接受以另一種貨幣付款。
第 6 條:訂位
6.1 訂位
6.1.1 閣下必須向我們預訂座位,方可乘坐我們的航班旅行。閣下可以通過我們的網站或授權代理人預訂座位。
6.1.2 當閣下通過我們的網站或授權代理人進行訂位時,將被記錄在我們的預訂系統中,❹獲簽發一張機票。如果閣下或授權代理人試圖進行預訂,但由於任何原因預訂失敗,❹且沒有生成行程收執聯,那麼閣下在我們系統中就不會存有有效的預訂。閣下的機票和行程收執聯將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閣下。一張有效的機票將顯示一個機票編號,❹確認閣下在我們系統中的預訂狀態。由其他任何人簽發的只顯示閣下行程而沒有機票編號的文件均屬無效。在確定閣下的旅行計劃之前,請仔細檢查所有的細節(特別是確保機票上的乘客姓名與身份證和旅行文件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如果有任何不正確的地方,閣下應立即聯繫我們。
6.1.3 某些票價有條款限制或排除閣下更改或取消訂位的權利。請於登機前查閱適用於閣下票價的條款。
6.2 出票時限
閣下必須在指定的出票時限(由閣下預訂後的數小時至七(7)天不等)內支付閣下的機票。如閣下欲了解閣下預訂的具體售票時間,請聯繫我們。如閣下未在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告知的指定出票時限之前支付機票費用,我們可能會取消閣下的預訂。
6.3 個人資料
閣下需授權我們將閣下的個人信息用於以下目的:
(a) 為向閣下提供我們的產品和服務,❹管理閣下的旅行安排;
(b) 為閣下量身定制和個性化我們的產品和服務;
(c) 提供客戶支持(我們也可能為培訓目的以及為預防和發現欺詐行為而記錄閣下與我們的通話內容);
(d) 用於營銷目的;
(e) 操作❹促進閣下參與我們的忠誠度計劃和其他合作夥伴的忠誠度計劃;
(f) 用於社會交往;
(g) 用於改善我們的產品和服務;
(h) 用於安全、安保和應急響應活動;
(i) 為遵守我們的法律義務以及達到特定的法律和行政目的;及
(j) 國泰航空客戶私隱政策指明的任何其他目的。
閣下還需授權我們通過網絡將這些信息傳輸至我們的辦公室、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政府機構和監管機構、其他運營商或任何其他服務的提供者,但僅用於上述目的。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policy.html 載有有關我們收集閣下的個人數據的更詳細的信息以及我們如何保護這些數據、我們如何及為何處理這些數據,我們向誰披露這些數據以及閣下的數據保護權利是什麼等。本客戶私隱政策不是一份合約,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權利或義務。如果閣下想要一份我們私隱政策的打印副本,請與我們聯繫。
6.4 座位
我們將努力為閣下安排閣下所選擇的座位,但我們不能就此作出保證,我們 亦不會為此支付任何賠償,前提是我們能夠提供另一個同一機艙的座位。無 論是在旅行前、辦理登記手續時或是在飛機上,我們都保留因為操作(例如,需要運送行動不便的乘客、座位或機上娛樂設備損壞或有缺陷等)或安全方 面的原因而變更閣下所選座位的權利。出於安全原因,部份座位是有限制的,
❹不適合所有乘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your-seat/regular-seat.html 載有有關在旅行前預訂座位的更多詳細資料。
6.5 乘客需要特殊幫助
6.5.1 如果閣下有任何特殊旅行需求或需要特殊幫助,請在預訂機票時或之後盡快提出此類要求,以便我們有足夠的時間做出適當的安排。這樣我們才可以在閣下旅行前將閣下的要求通知我們的團隊。
6.5.2 即使閣下沒有提前通知我們,我們還是會盡力在閣下旅行的當天滿足閣下的特殊援助要求。
6.5.3 我們不會因提供此類服務而向閣下收費。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 passengers/disability-and-mobility-assistance.html
6.5.4 出於安全考慮,如果閣下需要繫上和解開安全帶、理解安全簡報、自行如廁、穿上救生衣或戴上氧氣面罩、或離開座位去到緊急出口方面的幫助,則閣下 旅途中可能需要有人陪同以幫助閣下(除適用法律另行禁止外)。
6.5.5 如果閣下需要使用擔架旅行,請提前與我們聯繫以作出相應安排。我們將盡力滿足閣下的要求,但不能保證閣下在我們的任何航班上都能使用擔架。
6.5.6 我們會在飛機上攜帶氧氣,但只用於緊急情況。閣下不可將自己的氧氣帶上飛機。 如果閣下需要氧氣,閣下必須在旅行前至少提前 72 小時通知我們。 否則,我們無法保證閣下的航班可以使用氧氣。儘管如此,我們仍會嘗試滿足閣下的要求,❹會相應地為閣下提供建議。
6.6 懷孕的乘客
如果閣下希望在懷孕期間旅行,則我們會根據閣下的懷孕期限和閣下預期生產的胎兒數量,適用以下條件:
(a) 除非閣下告訴我們閣下的懷孕是複雜或高風險的,否則在懷孕第 28 周之前乘坐我們的航班旅行時,不需要醫療證明;
(b) 如果在懷孕第 28 周後乘坐我們的航班旅行,閣下需要攜帶醫生或助產士的證明或函件;
(c) 只要閣下的懷孕沒有併發症,預產單胎的乘客可以在懷孕 36 周前出行,預產多胎的乘客可以在懷孕 32 周前出行;及
(d) 如果閣下有懷孕併發症,則需要提供醫療許可。醫療證明必須按要求提供予國泰航空。
一些國家對非本國懷孕人士入境有限制。建議閣下向當地領事館咨詢,確認該國的具體要求。
懷孕的乘客不能坐在緊急出口旁邊的座位上。
6.7 嬰兒
我們歡迎嬰兒乘坐我們的航班,但須遵守以下規定:
(a) 閣下可以攜同七(7)天以上的嬰兒旅行。
(b) 我們要求父母或監護人(18 歲或以上)任何時候均與嬰兒同艙旅行,每名父母或監護人最多可以攜同兩名嬰兒。
(c) 閣下必須預訂嬰兒票,但該票不會為閣下提供額外的座位。如果嬰兒在旅行時年滿兩歲,那麼閣下將被要求購買兒童票。
(d) 只要符合我們的規格,閣下可以攜帶個人的汽車安全座椅。由於安全要求,一些飛機可能無法容納閣下的汽車安全座椅。
(e) 如果閣下不欲為嬰兒或兒童購買額外座位,只要閣下在飛機上使用適當的安全裝置,他們即可與閣下同行。請在向我們預訂時告知我們閣下是否需要兒童約束裝置或搖籃。搖籃和其他機上兒童約束裝置將在飛行期間將嬰兒或兒童固定在閣下身上。由於我們航班上的搖籃數量有限,我們不能保證可予以提供。
6.8 無人陪同的未成年人
我們的無人陪同未成年人服務允許 6 至 18 歲的年輕乘客在沒有父母或監護人陪同的情況下乘坐我們的航班,具體規定如下:
(a) 我們不能運載 6 歲以下無人陪伴的兒童。
(b) 6 歲至 12 歲的未成年人必須由 18 歲以上的適當陪同人員陪同。無人陪同 的未成年人的機票將按成人的全額票價收取,同時亦適用相關的服務費。
(c) 12 歲至 18 歲的無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但❹無義務)預訂我們的無人陪同的未成年人服務,但如果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願意,亦可預訂。
(d) 父母或監護人將於預訂服務時被要求提供在每次旅程中指定接送無人陪同未成年人的人員的全名、聯繫信息和其他相關細節。他們必須在旅程開始前填寫所規定的相關無人陪同未成年人文件❹簽署賠償聲明。
(e) 無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登機櫃檯開放的任何時候被接受登機,但我們只在預定起飛時間前 90 分鐘對無人陪同的未成年人承擔責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必須留在機場,❹保持聯繫暢通,直至飛機起飛。
(f) 如果閣下的預訂涉及超過 5 小時的轉機,或接駁航班不從同一機場起飛,閣下將無法使用這項服務。
(g) 如果旅程涉及多個承運人的運輸服務,那麼我們就不能運送無人陪同的未成年人。
(h) 無人陪同的未成年人不能坐在緊急出口旁邊的座位上。
由於營運的原因,我們可能會不時暫停航班的無人陪同的未成年人服務。
6.9 機上的服務
雖然我們會一直努力在機上為閣下提供閣下所選擇的機上服務(娛樂、特殊膳食等)(如有),但由於操作上的原因,我們不能保證在我們的航班上總是能提供這些服務。
第 7 條:辦理登機手續和登機
7.1.1 不同機場和特定航班的登機手續可能有所不同。請檢查閣下航班的計劃起飛時間,❹在到達機場時有足夠的時間辦理閣下和托運行李的登機手續,完成任何政府相關手續,通過機場安檢❹到達閣下的出發登機口。
7.1.2 閣下有責任嚴格遵守這些手續和程序。辦理登機手續時,閣下必須於我們指定時間前到達登機口。
7.1.3 請確保閣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登機口。如果閣下遲到或沒有按照第 14.2 條的要求提供證件,我們將不會接受閣下飛行,❹且不退還閣下的機票,也不承擔與閣下不能乘坐該航班有關的任何其他費用或開支。
第 8 條:運輸的拒絕和限制
8.1 拒絕運輸的權利
如果我們之前已經書面通知閣下我們將不再允許閣下乘坐我們的任何航班,那麼我們可以酌情拒絕運送閣下或閣下的行李,即使閣下持有有效的機票及
╱或登機證。閣下的機票將按照第 11.3 條的規定獲得退款。
即使閣下持有有效的機票或登機證,如果發生或我們有理由相信可能會發生以下情況,我們也可能拒絕運送閣下或閣下的行李,❹收回閣下的機票或登機證:
8.1.1 閣下或閣下的行李可能會使飛機的安全或飛機上或機場內任何人士的健康或安全處於危險之中或受到威脅;
8.1.2 閣下的精神或身體狀態,包括閣下因酒精或藥物的損害而對閣下自己、對其他乘客、對機組成員、對其財產造成安全或健康方面的危害或風險,或可能影響其他乘客或機組成員的舒適度;
8.1.3 閣下要求我們提供我們能夠合理提供給特殊需求人士的服務範圍之外的特定援助;
8.1.4 閣下在預訂機票時、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或在飛機上觸犯了刑律;
8.1.5 閣下拒絕接受對閣下本人或閣下行李的安全檢查,或者在接受了這種檢查後,閣下未能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或在登機口對安全問題提供令人滿意的答案,或 者閣下篡改或移除了閣下行李上的任何安全封條或貼紙;
8.1.6 閣下沒有遵守我們關於安全的指示,無論是在飛機上還是在機場。這包括按照我們的指示,在整個旅途中全程佩戴口罩,如果閣下有醫療豁免權,則需要攜帶❹向我們出示具體文件;
8.1.7 我們合理地認為閣下❹不持有有效的機票和旅行證件,閣下試圖進入一個閣下可能正在過境的國家,或者我們有理由懷疑閣下沒有有效的旅行證件,或者在飛行過程中銷毀了閣下的旅行證件,或者在機組人員要求時拒絕出示閣下的旅行證件;
8.1.8 閣下出示了一張我們有理由懷疑是非法獲得、從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以外的實體購買、以欺詐性的手段簽發或偽造的機票,機票(或該機票的相關航段已被取消)或者閣下不能證明閣下即是姓名顯示在機票上的人士;
8.1.9 閣下沒有按照閣下的機票上規定的航班順序旅行(見第 3.3 條);
8.1.10 閣下對我們的工作人員、地勤人員或任何乘客造成了傷害,或對他們使用了威脅、辱罵、侮辱、歧視、猥褻或不雅的語言或行為。
8.1.11 閣下發出了炸彈威脅或其他安全威脅;
8.1.12 閣下患有我們合理認為不符合我們的醫療許可政策的醫療疾病或狀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 passengers/medical-assistance/medical-devices.html)或者閣下在其他方面無法使我們確信閣下適合飛行;
8.1.13 我們合理地認為,閣下沒有遵守政府的健康和旅行建議和限制;
8.1.14 我們合理地認為,為了遵守任何適用的政府法律、法規或航空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命令或要求,拒絕運送閣下的決定是必要的;
8.1.15 閣下拒絕向我們提供關於閣下的信息或提供了不準確或不正確的信息,包括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構要求的信息;
8.1.16 閣下沒有全額支付適用的票價、稅款、費用或收費;或
8.1.17 閣下是我們或任何其他承運人的禁止通知的對象。
8.2 拒絕運送或驅逐乘客的後果
8.2.1 如果我們因第 8.1 條所述的任何原因而拒絕運送閣下,那麼我們可以取消閣下的機票,以及閣下的行程收執聯上的任何後續航班,❹且我們沒有義務向閣下退款。
8.2.2 我們也可能向閣下發出禁止通知。根據禁止通知,閣下將被禁止乘坐我們運營的所有航班。禁止通知包括禁止生效的日期和禁止執行的期限。禁止通知將禁止閣下購買機票或要求或允許任何人代表閣下購買機票。如果閣下在禁止通知生效期間試圖旅行,我們將拒絕運送閣下。
8.3 超額預訂
8.3.1 航空公司超額預訂航班是常見的行業慣例,我們的航班可能不時地超額預訂。如果閣下的航班被超額預訂,或者飛機的重量或座位數將會超限,我們將在 機場通知乘客(無論是在登機櫃檯還是在登機口),尋找願意乘坐較晚一班 航班或取消行程的志願者。如果沒有足夠的志願者,我們可能需要違背一位 或多位乘客的意願,拒絕運送他們,包括閣下。
8.3.2 如果志願者人數不足,我們將優先安排老年乘客、有嬰兒和小孩的家庭以及有特殊需求或要求乘客的運輸。然後,我們將根據機票的具體票價類型來決定。
8.3.3 如果閣下因我們的航班超額預訂而被拒絕登機,而閣下持有的是有效的機票,閣下已經按時辦理了登機手續❹遵守了本運輸條款中規定的所有適用的旅行 要求,那麼我們將為閣下提供一個我們的下一趟合適航班上的座位,或者全 額退還閣下的機票或其任何未使用部分的錢款。
8.3.4 我們也可能會根據適用法律提供金錢獎勵。
8.3.5 在超額預訂的情況下,我們還將提供任何可能適用的法律所要求的任何協助和照顧。
8.4 服務犬
我們在部分情況下可能會允許導盲犬、助聽犬及服務犬與主人一起在機艙內免費飛行,前提是它們已根據適用法律獲得國際輔助犬組織或歐洲輔助犬組織的認證。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查閱已獲納入本運輸條款的以下條款: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 passengers/disability-and-mobility-assistance/assistance-dogs.html
第 9 條:行李
9.1 免費行李限額
閣下可根據購買機票的類型免費攜帶一些行李,通過客艙或將行李放入貨倉進行運輸。閣下的免費行李限額將取決於閣下機票的條款及條件,同時受有關行李物品的數量、尺碼及重量的部分限制所限。
有關閣下免費行李限額的更多詳細資料,請查閱我們的專門行李頁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
9.2 超額行李
閣下必須為超出閣下機票免費行李限額的所攜帶的行李繳付費用。閣下可以以折扣價提前購買超額行李限額。如果在機場購買,將收取更高的費用。有關我們對超額行李的收費,可在機場向我們的授權代理人索取或查閱我們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on-after-01082019.html
9.3 不得接受為行李之物品
9.3.1 我們將不會運輸,且閣下不得將以下禁止物品放入閣下行李或試圖以其他方式放入手提行李或托運行李:
(a) ❹非閣下私人財產的物品、閣下❹未自行包裝整理的物品及他人請求閣下代其運輸的任何物品;
(b) 任何適用法律嚴禁任何航機運輸的物品,包括海關和檢疫要求排除的物品;
(c) 閣下機票或我們網站列作危險貨物的物品;
(d) 任何可能會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的個人或財物安全或可能成為具有危險之物品。更多信息可查詢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運輸規則;
(e) ❹非狩獵及運動用途的槍械及彈藥。狩獵及運動用途的槍械及彈藥可被接受為托運行李(前提是閣下從任何出發、到達或過境機場獲得所有相關監管批准)。槍械必須卸下子彈且進行合適包裝;
(f) 任何其他類型的武器,包括但不限於刀、刀片、或鋒利物品、古董槍械、劍、刀和類似物品可在我們酌情決定下被接受為托運行李,但不允許放 置於航機客艙;
(g) 我們合理認定由於危險或不安全而不適於運輸的物品;
(h) 任何帶有刺激性或xx氣味的食品或消費品,如榴蓮或生海鮮;或
(i) 活體動物,被另行接受為貨物或被認為是航機客艙服務犬的動物除外。
9.3.2 若我們發現閣下攜帶禁止物品,我們可能採取我們認為在此情況下適當且合理的任何方式,包括處置物品及╱或通知主管當局。
9.3.3 閣下不得把易碎或易腐壞物品、藝術品、照相機、金錢、珠寶手飾、貴重金屬、銀器、計算機、潛水計算機、個人電子裝置、鋰電池(作為輪椅一部分除外)、可轉讓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或其他證件放置在托運行李中。
9.3.4 除非我們有過失,否則,如果任何禁止物品作為手提行李或托運行李攜帶登 機,即使屬禁止物品,但我們也不對其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法律責任。
9.3.5 假如閣下的行李內包括第 9.3.1 條中所述的物品,在適用法律許可範圍內,我們將不會對此等物品之任何遺失或損壞承擔任何責任。
9.4 拒絕行李運輸權
9.4.1 我們將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且可能拒絕運輸任何行李(即使已根據第 9.5 條行使搜查權後),如我們合理認為:
(a) 行李❹未妥當及穩固地裝入適當的提箱內;
(b) 其尺碼、形狀、重量、內載物、性質、或因安全或操作理由、或影響其他乘客之舒適的原因而不適合運送;或
(c) 不屬於閣下但與閣下的行李共同托運的物品。
有關我們不接受的包裝及容器的資料可在我們網站查閱或向我們的授權代理人索取。
9.4.2 儘管閣下可能已根據第 9.2 條支付適當費用,我們無法保證我們將在我們的一 x航班運輸超出閣下免費限額的行李。我們也可能由於空間限制或操作原因,需要在隨後航班運輸閣下免費限額內的行李。
9.4.3 我們不會拒絕在我們的航班上攜帶輪椅或任何其他移動設備,除非此類運輸 a)對航班、我們的機組人員和地勤人員或任何其他乘客的安全構成風險,或 b)含有我們無法在航機上安全運送的其他危險或有害物質。
9.4.4 如果我們已與其他承運人作出特定安排,我們將會在閣下與其他承運人的接駁航班上托運閣下的行李。如果我們❹無有關安排,且若閣下計劃進行以下事項,則請預留充足時間:
(a) 乘搭另一承運人的航班抵達機場,❹換乘我們其中一班航班;或
(b) 乘搭我們其中一班航班抵達機場,❹準備換乘另一承運人的航班。
如我們與相關承運人❹無有關安排或我們因營運原因無法托運閣下行李,則閣下將承擔提領閣下的行李,進行清關或檢疫程序❹托運行李及把閣下的行李重新標籤上下一航班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閣下的旅程或行李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9.5 搜查權及安保檢查
9.5.1 基於安全及xxx由,我們可能要求閣下同意搜查或檢查閣下的行李(不論閣下在場與否)、衣物及身體。若閣下不願意遵從該請求,我們可拒絕運送閣下及閣下的行李。除非損害因我們的過失造成,否則我們將不對因搜查、掃瞄或 X 光對閣下或閣下行李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
9.5.2 如有需要,閣下應參加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對閣下行李的任何檢查。 我們概不承擔閣下在該檢查過程中或因閣下未能遵守此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責任。
9.6 托運行李
9.6.1 閣下一經托運閣下的托運行李,我們會保管及為閣下的每件托運行李出具行李識別簽。
9.6.2 請確保閣下能夠通過所貼姓名標籤或其他可識別或顯著特徵識別閣下的托運行李。
9.6.3 托運行李將會盡可能被運載於閣下同一航班上,除非因安全、安保或操作理由我們決定由另一航班運送。除非適用法律需要閣下在機場領取托運行李,例如清關,否則將會由我們把由後續航班運送之托運行李交付予閣下。
9.6.4 任何單件托運行李的最高重量為 32 公斤(即 70 磅)。請勿攜帶任何單件物品重量超過 32 公斤的行李抵達機場乘坐閣下的航班。
9.6.5 過重的行李可能需要閣下在辦理登機手續時重新包裝整理或將其分拆成較輕的行李。未能被重新包裝整理的物品將不被接納運送。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我們對因閣下未能符合重量限額,或我們拒絕❹需要重新包裝整理、分拆或拒絕運送的超重物品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無須承擔責任。
9.7 超額價值申報與費用
9.7.1 對於我們保管的托運行李(包括輪椅或其他移動設備)的損壞或丟失,我們向閣下承擔的法律責任受公約限制。但是,在閣下繳付額外費用後,閣下可申報閣下的托運行李價值高於適用限額❹在我們損壞或丟失的情況下要求賠償較高金額。
9.7.2 如果閣下機票的一部分包括與不提供此服務的另一承運人的旅行,則此選項將不可用。
9.8 手提行李
9.8.1 閣下手提行李的尺碼及重量取決於閣下機票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旅行的類型。一般而言,閣下手提行李應適合安放於閣下前面座位底下的位置或客艙內的一個行李貯存間或密封儲物櫃。閣下(或閣下的旅伴)必須能夠在毋須協助的情況下安全提起及攜帶閣下的手提行李。倘若閣下攜帶任何超出免費行李限額的手提行李,則我們將必須以航機貨倉運送。閣下可能要為此項服務單獨付費。
9.8.2 不適合航機貨倉運輸的超大貨物(如大型樂器),可在閣下提前通知我們❹經我們事先同意後,作為手提行李運送。閣下亦可能需要為該手提行李購買額外的座位票。
9.9 行李提領與交付
9.9.1 按照第 9.6.3 條的規定,閣下須在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點於可領取托運行李時 盡早提領。若閣下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將其提領,我們可向閣下徵收儲存費用。若閣下在可領取托運行李的時候起計三(3)個月內未將其提領,我們可把它 自行處置而無須對閣下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9.9.2 我們僅向持有行李識別簽者交付託運行李。
9.9.3 倘閣下未能出示相關行李的行李識別簽,則我們將在閣下能夠在讓我們合理滿意的情況下,證明閣下為合法所有者後交付行李。閣下將賠償我們處理因向閣下交付行李而引起的其他人向我們提出的任何索賠的費用。
9.9.4 一旦行李的合法擁有人已接受行李而沒有提出投訴,則被該行李將被視為在良好狀況下送達。在任何情況下,提出任何投訴的時限載於下文第 17.1 條。
9.10 動物
倘若我們同意運送閣下的動物,它們必須滿足以下運送條件:
9.10.1 閣下必須確保動物如狗、貓、家居飼養的鳥類及其他寵物應適當地裝入木箱內或運送於籠箱內,❹符合適用法律相關要求,❹備妥有效的健康及預防疫苗注射證明、入境許可證及過境或入境國家所規定的其他文件,否則該等動物將不會被運送。
9.10.2 倘接受運送,閣下的動物將作為超額行李運送且須支付額外費用。除我們根據第 8.4 條接受外,閣下的動物必須放置於航機貨倉運輸。在部分司法權區,動物須作為貨物運輸。
9.10.3 當運輸不受公約約束時,我們對同意運送的動物之受傷、遺失、患病或死亡一概不負責,除非該後果是因我們的過失所造成。
9.10.4 若動物的旅行文件不當,我們將不對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閣下將對我們因運送動物而遭受或產生的任何罰款、費用、損失或法律責任進行補償。
第 10 條:航班預定時間表及取消航班
10.1 預定時間表
10.1.1 閣下機票和我們網站上顯示的航班時間可在閣下機票出票日期後及閣下實際登機日期前進行更改。我們❹不會為此向閣下作保證,其亦❹不會構成我們與閣下之運輸合約的組成部份。
10.1.2 航班計劃時間將於在線預定過程中顯示或由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提供,❹將在閣下已預定後顯示在閣下機票及行程收執聯上。但我們仍有可能需要在簽發閣下機票後更改閣下已預定的航班時間。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將盡力通知閣下任何有關變更。
10.1.3 如果,在閣下購買機票後,我們對航班時間作出閣下不能接受的重大修改,而我們又未能為閣下安排閣下可接受的替代航班,閣下有權根據第 11 條辦理退款。
10.2 取消、改變航線、延誤等
10.2.1 我們將始終盡力避免旅途中閣下及行李運送之延誤。為避免航班取消,我們有時需要安排不同航機或另一承運人代我們執行航班。
10.2.2 除公約或其他法律(如適用)另有規定外,若我們取消航班,對預定時間作出重大變動,不再飛往閣下的中途停留地點或最終目的地,或導致閣下錯過已確認機位的接駁航班,我們將採取如下措施(閣下可任擇其一):
(a) 以我們下一個有可用機位的可用航班運送閣下❹免收額外費用。於必要時,同時延長閣下機票的有效期限;或
(b) 通過改變行程,以我們的一個航班運送閣下❹免收取額外費用。假如改變行程之票價和費用低於閣下已付之款項,我們將退還差額;或
(c) 根據第 11.2 條辦理閣下機票退款。
10.2.3 當第 10.2.2 條所列之一項或多項情況發生,除公約或任何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第 10.2.2.(a)條至第 10.2.2(c) 條所述的選擇是可提供予閣下的唯一及排他的補救措施,我們對中斷閣下的旅程不再承擔其他任何法律責任。
10.2.4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如惡劣天氣、航空交通管制延誤等)導致延誤或中斷閣 下旅程,我們將根據任何適用航空乘客權利法律向閣下提供所需關懷與幫助。
10.2.5 假如我們未能提供已確認的機位,我們將根據適用的法律賠償被拒登機或被迫接受降艙的乘客。
第 11 條:退款
11.1.1 若閣下機票可予退款或閣下根據本運輸條款有機票退款的其他權利,屆時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將按以下方式辦理退款:
11.1.2 除我們另有協定外,我們有權把退款退還給機票內註明的人,或在收到符合我們要求的付款證明時退還給實際繳付機票票價之人。
11.1.3 在任何情況下,向任何可以出示機票或行程收執聯❹堅持他/她是按第 11.1.1條應得退款的人辦理退款,即被視為適當的退款,❹應解除我們一切法律責任及閣下或其他人提出退款的申索。
11.2 非自願退款
11.2.1 若我們因上文第 10.2.2 條所載的其中一項原因中斷閣下與我們的旅程,退款金額將為:
(a) 相等於閣下未使用機票的已付票價; 或
(b) 相等於根據閣下機票一個或多個未使用航段(航班)價值計算的金額。
11.2.2 乘客在此等情況下接受其所購買機票之退款將免除我們任何其他法律責任。
11.2.3 在我們飛往和起飛的少數司法管轄權區,有特定的規則和規定,賦予乘客權利可在若干情況下因取消、延誤和拒絕登機而獲得更高的退款和賠償。
有關我們往返美國、加拿大、英國、歐盟、印度和以色列目的地的航班的更多信息,請查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regulations.html#TheUnitedStates
11.3 自願退款
有些按折扣票價售出的機票可能會部分退款或完全不能退款。 假如閣下有權因第 11.2 條內註明的原因以外的情況得到退款,退款金額如下:
(a) 相等於已付未使用機票票價減去任何合理的服務費用或取消費用後之餘額;或
(b) 相等於根據閣下機票一個或多個未使用航段(航班)價值,減去任何合理服務費或手續費計算的金額。
11.4 向我們的代理人退款
x閣下通過我們的授權代理人購買機票,閣下必須首先直接向其尋求退款。
11.5 拒絕退款權
11.5.1 如退款申請是在機票有效期屆滿後提出,我們可拒絕退款。
11.5.2 對已出示給我們或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作為離境意向證明之機票,我們可拒絕退款,但閣下能提供符合我們要求的證據以證明閣下已獲准停留在該國或將搭乘其他承運人之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離開該國除外。
11.5.3 如屬本條款第 8.2 條涵蓋的情況(驅逐乘客),我們可拒絕退款。
11.6 貨幣
我們保留以原購票時之相同方式及相同貨幣作出退款之權利。
11.7 可辦理退款者
自願退費只能由原本簽發機票的承運人(在我們的情況下,以 160 開始的機票號碼)或其代理人(如獲此授權)辦理。
第 12 條:機上行為
12.1 若我們合理認為有必要,我們可能對閣下採取禁制措施或在任何航程的任何地點要求閣下離機,例如,若:
(a) 我們合理認為閣下的行為危害航機或機上任何人士或財產安全;
(b) 閣下吸煙、飲酒或吸毒;
(c) 閣下妨礙或不遵守任何機組人員的任何指示;
(d) 我們合理認為,閣下的行為屬不檢點、不可預測、不安全、帶有歧視性或攻擊性或其他乘客可能合理反對的行為;
(e) 妨礙機組人員履行其於航機上的職責;或
(f) 擾亂或干擾航機或其設備。
除受到禁制或被要求離機外,閣下可能會被拒絕乘坐閣下機票上或日後我們的任何其他航班(見禁止通知)且不會獲得退款。閣下亦可能因在航機上觸犯刑律而被檢控。
12.2 除非由我們向閣下提供,否則閣下不能在我們的飛機上飲酒(無論是從我們或其他人處免稅購買, 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我們有權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原因拒絕向閣下提供或收回已向閣下提供的含酒精飲料。
12.3 閣下對擾亂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
x閣下作出上述第 12.1 條描述之行為,閣下必須補償我們所有申索或損失,包括但❹不限於,為讓閣下著陸離機而改變航線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及由於閣下的不當行為而造成我們、我們的代理人、僱員、獨立承包商、乘客及任何第三者遭受或產生的有關死亡、受傷、他人或財物的遺失損害或延誤的一切損失。
12.4 在機上使用電子裝置
12.4.1 我們可能要求閣下不要操作可能干擾航班的任何電子設備,包括移動電話及其他支持蜂窩網絡的設備、筆記本電腦、錄音機、收音機、激光唱機、電子遊戲、激光產品或傳輸裝置、遙控或無線電控制玩具。助聽器及心律調整器則是容許的。
12.4.2 若閣下拒絕遵守我們的要求,我們有權留置該電子裝置直至閣下航班結束。
第 13 條:額外服務之安排
x我們為閣下安排任何第三方提供航班相關服務以外的服務,如道路、鐵路或海上運輸、汽車租賃或酒店住宿或發出該等服務的票證或預定文件,在此過程中,我們僅作為閣下代理人行事,不對閣下或他人履行或獲得該等服務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在此情況下,該等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的條款及條件將適用。
第 14 條:行政手續
14.1 一般規定
14.1.1 閣下有責任檢查任何閣下將前往國家的有關入境要求,包括有關入境乘客的 任何隔離限制或其他公共衛生義務。閣下必須向我們出示所有所需要的護照、簽證、健康證明書及其他閣下旅程所必需的旅遊證件。
14.1.2 閣下必須遵守出發地、過境地及目的地的所有法律、法規、命令、要求及旅遊規定。
14.1.3 在以下情況下,我們將無須對閣下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a) 如閣下沒有所必需的護照、簽證、健康證明書及其他旅遊證件;
(b) 閣下的護照、簽證、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旅遊證件無效或過期;或
(c) 閣下沒有遵守所有有關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規定、規則或指示。
14.2 旅遊證件
在出發前,閣下必須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出示閣下前往國家規定的全部所需出入境文件,包括出發點、過境點及目的地。此包括任何健康證明、疫苗接種記錄、疫情檢測結果(如 PCR 陰性測試)及隔離要求。我們可能保留閣下護照或等同的旅遊證件副本,❹將其交由飛機的機組人員安全保管,直至旅程完畢為止。若我們合理認為閣下不遵守此等規定或閣下的旅遊證件不符合要求,我們將對此保留拒絕運送之權利。
14.3 拒絕入境、罰款、拘留費用等
14.3.1 若閣下被任何國家拒絕入境或未能遵守有關國家(包括閣下機票的有關中轉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要求或其他旅行規定或出示規定文件,閣下必須負責:
(a) 支付有關政府向我們徵收的任何罰款、懲罰或費用;
(b) 對我們代表閣下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的有關罰款、懲罰或費用進行補償;
(c) 任何向我們收取的拘留費用;及
(d) 從該國家遣送閣下的運輸費用,及其他我們合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費用。
14.3.2 運送閣下到被拒入境之地點的已付票價將不會被退回。我們可用閣下未使用運輸航段之機票價值或任何我們持有閣下的款項來支付該繳款或開支。
14.4 我們對法律、法規等的詮釋
x我們行使合理酌情權,確定我們所理解的適用法律、政府法規、要求、法令或規定要求我們拒絕❹確實拒絕運送閣下,我們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 15 條:連續承運人
就閣下於公約下的權利而言,閣下由我們或其他承運人按一張機票或聯運機票執行的航班將被視作單一不可分割的運輸或旅程。但是,我們謹請閣下留意第 16 條。
第 16 條: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16.1 適用規則
16.1.1 本運輸條款及適用法律,包括公約(倘適用)規定了我們對閣下的如下法律責任:
(a) 如我們為連續承運人,我們將不為該些由其他承運人履行的旅程的部份承擔責任;
(b) 如我們為實際承運人,我們對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過程中發生造成傷害或死亡的事故承擔責任;
(c) 如我們為締約承運人但不履行運輸操作的任何部份,我們對運輸的任何部份中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過程中發生造成傷害或死亡的事故承擔責任。
16.1.2 適用法律可能包括有關國際運輸的公約及╱或在我們經營所在的個別國家適用的法律。
16.1.3 如我們簽發由另一承運人運輸的機票, 或我們為閣下托運由另一承運人運輸的行李, 我們只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辦理上述程序。
16.1.4 在與公約或訂立合約的司法權區❹無衝突的前提下,本運輸條款及我們向閣下提供的所有服務將受香港法例規管。
16.2 我們對乘客之死亡或受傷的法律責任
根據公約,我們就閣下在我們提供運輸的過程發生的意外中蒙受的死亡、受傷或任何其他身體損傷方面的經證明的損失應承擔責任,但該責任應參照以下條款:
16.2.1 對於可追討的損害:
(a) 如該索賠適用蒙特利爾公約且索賠金額達到或相當於十二萬八千八百二十一(128,821)個特別提款權單位;及
(b)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索賠金額達到或相當於十萬(100,000)個特別提款權單位,
我們將不會免除或限制我們的法律責任,或基於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i)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損害的證據,或(ii)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不可能採取上述措施的證據作為對任何可追討補償性損害賠償的抗辯。
16.2.2 然而,若閣下的疏忽或不法行為或不作為造成或導致損害,上文第 16.2.1 條所載我們向閣下承擔的法律責任或閣下有權尋求的損害賠償的最高金額可根據適用法律減免或免除。
16.2.3 任何根據蒙特利爾公約超過十二萬八千八百二十一(128,821)個特別提款權單位或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超過十萬(100,000)個特別提款權單位的損害賠償將全部或部分減免,如我們能夠證明有關損害:
(a) ❹不是因為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的過失、其他不當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 或
(b) 是純粹因為第三方的過失、其他不當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
16.2.4 對於任何可歸因於閣下的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而引起的任何疾病、受傷或傷殘,包括死亡,或因該等狀況的惡化,我們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6.3 我們對於行李損壞的法律責任
16.3.1 除非損害是由我們的過失或我們的代理人的過失所導致,我們對有關手提行李的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但受延誤所導致的損害除外,❹適用第 16.4 條的規定)。
16.3.2 我們對因行李固有的缺陷、質量或缺陷而導致的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樣地,我們對在空中運輸時因平常和正常震動對行李造成的正常損耗不承擔任何責任。
16.3.3 對於適用華沙公約的申索,有關行李的損害,我們的法律責任應限於
(a) 有關托運行李的損害,每公斤 17 個特別提款權單位;及
(b) 有關手提行李的損害,每一位乘客 332 個特別提款權單位,或任何根據第 9.7.1 條經我們同意的更高金額。
16.3.4 對於適用蒙特利爾公約的申索, 有關手提行李及托運行李的損害(包括由延誤所導致的損害), 我們的法律責任僅限於每一位乘客 1,288 個特別提款權單位或任何根據第 9.7.1 條經我們同意的更高金額。
16.3.5 若前述第 16.3.3 條和第 16.3.4 條中規定的適用其中一項公約的責任限制不適用,如閣下能證明損害是由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且該作為或不作為:
(a) 有意導致損害;或
(b) 是重大過失❹且明知損害將可能發生仍輕率行事,且閣下能證明我們的員工或代理人當初在其受雇範圍內應對該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16.3.6 如本地法律取代一項或另一項公約而適用於閣下的旅程,則本地法律有關手提行李和托運行李的法律責任限額適用於閣下的行李。
16.3.7 如公約均不適用且適用的本地法律沒有關於責任限制的規定,則在第16.3.4 條所列出的我們對 閣下的手提行李和托運行李的損害法律責任限額則適用。
16.3.8 如閣下的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的實際價值或重置成本超過我們的法律責任,則閣下可作出特別的價值申報(見第 9.7.1 條)或為閣下購買額外的保險使其獲得保險保障。
16.3.9 如行李的重量沒有在行李托運時記錄下來,則推定該托運行李的總重量沒有超出閣下機票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限額。
16.3.10 如閣下在登機時辦好較高價值的特別聲明, ❹支付適當的費用, 我們的責任將限於所申報的較高價值。
16.3.11 如我們能證明我們和我們的代理人已採取所有合理地被要求的措施,以防止損害發生,或當時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不可能採取有關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我們將不會對延誤導致行李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16.3.12 如閣下行李或其他人的行李箱內裝載的財物使閣下受傷或對閣下的行李造成破壞,我們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閣下應負責因閣下的行李而導致的任何他人的損害或其財產損失,且閣下應補償我們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和損害。
16.3.13 除公約所定義的國際運輸中運送的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外,凡由根據第 9.3 條 的規定視作不可運輸的禁止閣下攜帶或禁止在閣下的行李中盛載的物品造成 對閣下行李內的對象有任何損害,我們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6.3.14 除非我們已與另一承運人作出特定安排,否則對於閣下沒有遵照第 9.4.4 條的規定, 包括在承運人的另一個航班上運送行李卻未能負責進行清理、辦理登機手續及重新標籤行李識別而造成的損害,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我們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6.3.15 如我們能夠證明行李的損害是由閣下的過失或其他錯誤或不作為所造成,我們則無須承擔相關損害的法律責任。
16.4 我們對乘客因延誤造成的法律責任
16.4.1 我們對閣下乘搭空中運輸時的延誤所造成的損害的法律責任以公約及╱或適用本地法律的規定為限。蒙特利爾公約目前規定的法律責任限額為每一位乘客 5,346 個特別提款權單位。
16.4.2 除非適用本地法律在任何情況下有其他規定,否則若我們能夠證明我們和我們的代理人已採取所有合理的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害發生,或當時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不可能採取有關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我們對乘客因延誤引起的損害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6.5 一般條款
16.5.1 我們僅對機票上顯示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或我們實際操作的運輸途中發生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假如我們以另一承運人之航空公司代碼出具機票或辦理行李托運,我們僅以該承運人之代理人身份為之。然而,關於損害,閣下可能有權向第一或最後的承運人提出申索,而有關法律責任應根據承運人自身的條款及條件而定。
16.5.2 我們對因我們遵守或閣下不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規章、命令或要求所造成的任何損害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6.5.3 除非本運輸條款另有規定, 我們的法律責任只限於經證實的補償性損害賠償,
❹且在任何情況下,對於(i)任何利潤、收入、合約、銷售、預期儲蓄、商譽和名譽的損失;和(ii)非直接和間接的損失,或(iii)任何形式的非補償性損害賠償(包括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賠償),我們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6.5.4 我們的法律責任之任何限制或免除均適用於及惠及我們的代理人、僱員及代表,以及供我們使用其航機之任何人及其代理人、僱員及代表。因此,從我們及這些代理人、僱員、代表及其他人所獲得的總賠償額不得超過我們整體法律責任限額。
16.5.5 除非我們另有說明,本運輸條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我們放棄我們可根據適用法律可能有權享有的法律責任的免除或限制的規定。就第三方而言,我們保留所有針對任何其他人追討的合法權利。
16.5.6 無集體訴訟 — 根據或因本運輸條款、合約條款、機票、運輸價目表或我們已提供或將予提供的運輸提起的任何訴訟必須以閣下個人身份提出,而不得作為任何聲稱集體或代表法律程序的原告或集體成員。
16.5.7 本運輸條款、合約條款或其他通知無意納入歐盟規則 261/2004 或據其設立任何權利,惟因該規則適用於閣下旅程而直接適用於閣下的權利除外。
第 17 條:索賠及訴訟時限
17.1 行李的時限
17.1.1 如閣下欲向我們就托運行李的損害提出索賠,閣下必須根據下列規定書面通知我們:-
(a) 如損害是實質性的,閣下必須在收到托運行李的七(7)天內書面通知我們;
(b) 如損害包括托運行李全損,閣下必須在行李應被交付之日起的二十一(21)天內書面通知我們;及
(c) 如損害包括閣下托運行李的延誤,閣下必須在閣下可提領行李之日起的二十一 (21)天內書面通知我們。
17.1.2 除我們存在欺詐或任何適用本地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如閣下沒有在上述適用的時間表書面通知我們,則我們保留拒絕向閣下賠償的權利。
17.2 所有行動的訴訟時效
如在航機抵達目的地之日或其應抵達目的地之日、或運輸停止之日起計之兩年內未提起訴訟的,則閣下將喪失對損害賠償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由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決定。
第 18 條:客戶聯繫中心詳情
有關任何疑問或投訴,閣下可致信我們或聯繫我們的客服,詳情可參閱以下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
有 關 中 國 內 地 的 客 服 , 請 致 電 x00 000 000 00 00 或 發 送 電 郵 至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聯繫我們
第 19 條:修改及棄權
我們的代理人、僱員或代表均無權更改、修改或放棄本運輸條款的任何規定。
第 20 條:其他條款
除本運輸條款及運輸價目表外,閣下機票亦載有閣下的行程收執聯上列印的其他合約條款。有關合約條款將本運輸條款及其他通知納入閣下機票❹可在我們網站查閱或應要求向我們的授權代理人索取。我們的網站載有有關我們政策的資料,如我們對沒有人陪同的未成年人、懷孕婦女及患病乘客的運送要求,在機上使用電子裝置、行李內的禁止物品以及航機上飲用酒精飲品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