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的管理制度,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证书、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等。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五条 公章由秘书长保管使用,法人章由理事长签署委托文件授权秘书长代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使用。
第六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七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
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第八条 印章使用范围
1. 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2. 报送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等;
3. 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对外介绍等;
4. 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
5. 获奖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6. 拨款通知凭据;
7. 需要代表本基金会加盖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材料等。
第九条 基金会会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十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十一条 基金会印章只适用于与基金会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基金会利益的行为。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办公室稳妥保管。
第十三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十四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十五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十六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使用者或保管者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x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条 x制度解释权归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