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证券出借交易期间:是指自证券出借成交当日(T 日)起,至证券出借到期日(L 日)止的期间。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基本信息 | ||||
甲方姓名/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机构/产品客户) | 指定联络人(甲方或甲方委托代理人指定的联络人) | |||
住址/注册地址 | ||||
联络地址 |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选填) | |||
电子邮箱(选填) | 邮证编码 | |||
xxxx信息 | ||||
乙方名称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黄海洲 |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0000xxx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 |||
联系方式 | 40018-40028 |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风险;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机构盖章): 乙方 ( 签章) :
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理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出借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标的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出借交易的券种。
(二)借入人: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
(三)出借人:是指向借入人出借证券的主体。本合同所指的出借人没有独立交易单元,委托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通过该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代理申报出借证券。本协议中指甲方。
(四)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借入人出借证券交易所上
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五)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借入人出借科创板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六)约定申报:约定申报即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是指甲方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品种、数量、期限和费率等与指定成交对手方达成一致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指定该成交对手方作为最终证券融入方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申报指令。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期限、费率等要素。期限可在1 天至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七)非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即非指定成交对手方申报,是指甲方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没有指定最终证券融入方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申报指令。
(八)证券出借费用:是指借入人按照借入证券当日收市后市值、借入日(或展期日)证券借入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向出借人支付的费用。
(九)代办证券公司:是指经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交易权限并取得同意的,可以为出借人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的证券公司。本协议中指乙方。
(十)转融通证券出借代理服务: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没有独立交易单元的出借人提供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报价与交易等相关事宜的代理服务。
(十一)转融通标的证券: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公布,可供甲方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证券。
(十二)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十五)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设立的提供转融通服务的证券类经营机构,简称“证券金融公司”。
(十六)证券出借交易期间:是指自证券出借成交当日(T 日)起,至证券出借到期日(L 日)止的期间。
(十七)本合同所称“超过”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出借交易主体资格,没有被市场监管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甲方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三)甲方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从事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近三年不存在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严重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甲方自愿遵守有关证券出借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甲方确认已详细了解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业务 开通前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客观的判 断,已听取乙方人员对本协议及证券出借交易业务规则的讲解,已认 真阅读本协议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已准确理解本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同时清楚认识并愿意 遵守、承担证券出借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转融通证券出借代理服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代理证券出借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证券出借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出借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向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五)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资产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来源合法;
(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证券出借交易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否则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导致借入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借入人有权依法要求甲方赔偿;
(三)甲方在提交证券出借交易申报指令前,应当确认其证券账户真实、有效,且实际拥有与出借交易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否则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导致借入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借入人有权依法要求甲方赔偿;
(四)甲方在撤销出借交易申报指令前,应当确保不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否则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甲方同意其在乙方开通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期间,乙方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禁止销户、禁止撤销指定的限制操作;
(六)甲方承诺,通过约定申报委托乙方出借证券,以及办理展期、提前了结等业务程序过程中,甲方和交易对手方合理确定费率、期限、实际出借天数等要素,不违反证券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七)若甲方为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甲方承诺不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证券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出借或返还以及其他与证券出借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证券账户的证券进行证券出借交易;
2、按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
3.借入人未能向甲方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甲方有权向借入人按日收取违约金;
4、向乙方查询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信息;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确保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券账户卡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妥善保管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4、向乙方申报并及时更新其是否为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等相关信息。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xxxx如下权利
1、办理证券出借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证券出借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证券出借交易
第八条 证券出借交易申请和审查
甲方可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和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出借交易。采用自助委托方式的,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
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采用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的,甲方须向乙方提交《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申请表》。《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申请表》须填写客户名称、资产账号、证券账户号、出借期限、出借证券名称及代码、出借数量、出借费率、交易类型、申报类型等,如交易类型为约定申报,甲方还须填写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信息,并经甲方有效签署;乙方收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证券出借交易申请进行审查,确定甲方证券账户可用证券数量。
第九条 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证券出借交易申请:
(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申请表》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的;
(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
(三)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证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已进行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四)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条 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
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的范围由交易所公布,甲方提交证券出借交易申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内。
第十一条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
(一)甲方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申报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须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一致,否则乙方将
拒绝接收该申报指令。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的,期限可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二)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三)证券出借交易到期日,出借标的证券处于长期停牌的,且借入人无法偿还该证券的:
1、在证券出借交易到期日顺延后 30 个自然日内,标的证券复牌的,证券出借交易到期日顺延至交易恢复当日;
2、在证券出借交易到期日顺延后 30 个自然日内,标的证券未复
牌的,证券出借交易到期日顺延 30 个自然日。
(四)标的证券公告退市的,证券出借交易到期日提前至退市公告发布之日后第 3 个交易日;
(五)上市公司被收购,且该收购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证券出借交易到期日提前至收购公告日起的第 3 个交易日;
(六)借入人提出证券出借交易展期,且甲方同意展期的,证券出借交易到期日按展期后的到期日执行。科创板出借合约展期的,展期数量、期限、费率由甲方和借入人协商确定,但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的规定,甲方和借入人协商提前了结的,应一次性全部提前了结该笔出借合约。提前了结时,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原费率。以约定申报成交的非科创板股票出借合约,甲方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可申请展期、提前了结,经证券金融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提前了结。甲方和借入人应在原合约归还日之前 3 个交易日前提交展期
指令。展期期限与原期限相同,累计期限最长不得 6 个月。182 天期的出借合约不得展期。
甲方通过约定申报委托乙方出借证券,以及相关展期、提前了结等过程中,甲方和借入人应当合理确定费率、期限、实际出借天数等要素,不得违反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证券出借交易费率
(一)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二)证券出借业务费用包括借券费用、代理手续费、违约金等。
(三)证券出借业务费用的计算与结算 1、借券费用
按照出借日证券收盘价、期限及对应费率计算,由借入人在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费用:
借券费用=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出借数量×费率(年化)×实际出借天数/360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如有顺延,顺延期间借券费用按原费率计算。 2、代理手续费
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其进行证券出借申报,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按照出借日出借证券市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代理手续费计算公式及收取时间以公司公告为准。 3、违约金
证券金融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关权益补偿时,须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笔出借合约未偿还的金额、违约金率及违约天数计算,违约金率以证券金融公司的公告为准。
每笔出借合约的违约金=该笔合约未偿还的金额×违约金率×违约期限
(四)合约到期日,证券出借标的证券处于长期停牌的,且证券金融公司无法偿还该证券的,证券出借合约期限可以顺延:
1、在合约顺延后 30 个自然日内,标的证券复牌的,合约到期日顺延至交易恢复当日,出借人按原费率和实际出借天数向证券金融公司收取借券费用。
借券费用=出借日证券收盘价×费率(年化)×实际出借天数/360; 2、在合约顺延后 30 个自然日,标的证券未复牌的,合约到期日
顺延 30 个自然日,出借人自第 31 个自然日起不再向借入人收取借券费用。
借券费用=出借日证券收盘价×费率(年化)×(期限+30)/360第十三条 证券出借交易申报
(一)甲方应当通过在其普通证券账户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申报;
(二)甲方证券出借交易申报的时间为:
1、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三)证券出借交易申报类型为:非约定申报、约定申报;
甲方提交的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费率、证券数量、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甲方和借入人就出借证券数量、期限和费率等达成一致的,可以提交约定申报指令。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
限、费率、证券数量、甲方交易单元代码、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约定号由借入人统一分发。
(四)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的,申报指令中的费率应当与借入人当日向市场公布的费率一致。
第十四条 证券归还
(一)借入人应当按期归还借入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 补偿。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应当向甲方按日支付所欠债务金额 0.05%的违约金;
债务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债务金额=尚未归还的出借证券数量×
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尚未支付的借券费用
(二)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支付借券费用或相应权益补偿的,应与甲方协商债务的了结方式。协商一致的,借入人应当将债务了结方案报证券交易所;协商不一致或者借入人未按债务了结方案了结的,甲方有权依法向借入人追偿;
(三)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归还日相应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顺延未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借入人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
向甲方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借入人自第 31 个自然日起不再向甲方支付借券费用。
因标的证券停牌导致归还日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甲方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
(四)借入人与甲方采取现金方式了结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或其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数量
第十五条 权益补偿
(一)借入人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甲方向借入人收取权益补偿;
(二)权益补偿日按以下原则确定:
1、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归还日;
2、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份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3、权益类型为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4、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权益补偿日以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三)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利息的,甲方在权益补偿日向借入人收取出借证券应得的资金;
(四)权益类型为送股或转增股份的,甲方在权益补偿日向借入人收取出借证券应得的股份数量;
(五)权益类型为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的,甲方在权益补偿日向借入人收取权益补偿金;
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
发权证数量
(六)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甲方在权益补偿日向借入人收取权益补偿金。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权益登记日收盘价-除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
(七)权益类型为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甲方在权益补偿日向借入人收取权益补偿金。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八)上述权益补偿的类型和补偿金额计算公式由交易所指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二)甲方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 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的证券出借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二)证券出借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证券出借交易的证券品种、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第五章 证券出借清算和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应在资产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证券,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金融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通知和送达
第二十一条 甲方同意并确认其联络地址为法院、仲裁机构等文 书送达地址;甲方提供相关联络方式供乙方通知使用,具体联络方式 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非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
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的,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通知送达。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电子邮件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
(三)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手机短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
(四)以快递方式通知的,快递发出后三日视为通知送达;
(五)以当面通知方式通知的,甲方签收即视为送达;
(六)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传真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
(七)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建立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乙方负责制作甲方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成交对账单,供甲方查询。甲方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对账单(查询期限以系统功能为准),或到乙方营业场所打印对账单。
第七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
如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或产品管理人的,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签署日期起生效;如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协议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签署日期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
(一)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经过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二)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被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三)前项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被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进行修订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相关修改和变更自公告中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无须再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乙方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执行。除以上情形外,本协议如需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 容以公告形式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在公告或其他 通知方式中将给予甲方异议期,若甲方在异议期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自异议期届满之日起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无须 再签署相关补充协议。若甲方对所修改的内容提出书面异议,则自甲 方提出书面异议之日起,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解除/终止协议。(五)甲乙双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协议等方式约定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甲方自行承担风险。含有约定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排除甲方自行承担风险等内容的协议条款均属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至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对协议续延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将自动续延一年,并依次类推续延。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将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可终止合同: 1.协议期满且不再延续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1.甲方(机构)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章的声明与保证事项的;
3.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作为乙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标准的;
4.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账户中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1.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的;
2.乙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整体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停止;
4.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单方面终止协议等措施;对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以扣划款项、处臵证券等方式向甲方主张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
第三十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金融公司、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理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账户内现金,留臵及处臵甲方账户内证券以冲抵乙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