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开户申请人
乙方: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充分协调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或约定外,下列用语在本章协议中的含义为:
1.1 开立之日: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1.2 收付活动指甲方通过账户收入资金或者支付资金的活动。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
1.3 停止支付是指银行停止甲方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及扣收本行授权业务需支付的本息除外。
1.4 中止账户业务是指银行停止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及扣收本行授权业务需支付的
本息除外。
1.5 终止服务是指撤销账户。
1.6 单位银行久悬账户是指甲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未在乙方规定时间内提出合理理由确认该账户是否继续使用的,乙方视同甲方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二条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1 账户开立
(1)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交业务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甲方开户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者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的,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的 1 个工作日内配合更正或者补充,甲方无法按规定更正的乙方有权在
1 个工作日内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并视情况中止银行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认为有必要向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及其他相关情况的,甲方应当配合。
(3)甲方承诺仅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乙方在为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发现甲方已经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将立即终止服务,并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对乙方转交的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的基本账
户编号,甲方应当妥善保管。
(5)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收付款业务,但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甲方若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开立的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6)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如甲方需要使用规范化简称,须在申请书相应栏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2.2 账户信息变更
(1)甲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自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等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2)乙方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甲方申请变更基本存款账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乙方向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进行核实的,甲方应当配合。
甲方若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原件的,应当将开户许可证原件交给乙方转交人民银行。甲方遗失原开户许可证的,应出具相关说明。
(3)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
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后 30 日内仍未
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
乙方停止支付后 30 日内,甲方仍未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中止账户业务。
2.3 账户使用
(1)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相关规定预留签章,约定预留签章作为身份验证方式,也可通过双方签署其他协议约定其他身份验证方式。甲方的预留签章应与甲方证明文件保持一致,如甲方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如甲方通过数字证书作为身份验证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需向乙方明确非柜面渠道转账限额、笔数。
甲方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为□全体出资人 □下列出资人的签章。
(2)甲方有妥善保管预留签章的义务。一旦丧失,甲方应立即 向乙方申请预留签章的挂失。乙方受理挂失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 算凭证为挂失后签发,且加盖甲方丧失之预留签章,应拒绝受理。对 甲方在签章挂失之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在乙方受理挂失前,已经付款的,如支付结算凭 证上签章真实,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需变更预留签章,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 章式样等证明文件。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理的,还应出具 其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的书面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乙方受理变更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签章变更后签发,
且加盖签章为变更前的签章,应拒绝受理。对甲方在签章变更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
(4)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单位,乙方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 号),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5)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行为。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为保障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安全,乙方在其认为必要时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部分大额出款向甲方进行确认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核实等方式),甲方应予以配合。
(7)甲方需要使用支票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程度和账户资金情况决定是否向甲方出售支票或出售支票的份数。
2.4 账户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
1)不再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3)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4)与银行约定的销户情形发生的。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并应当通知甲方在 30 日内予以撤销。
(2)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并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有关证明文件,主动与乙方核对账户余额,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等;甲方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3)符合账户撤销条件的,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办理撤销手续。甲方若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原件的,应当将开户许可证原件交给乙方转交人民银行。甲方遗失原开户许可证的,应出具相关说明。
(4)甲方尚未清偿其与乙方任何已有、或有债务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
2.5 账户对账
(1)乙方与甲方建立账务核对机制,对账的方式为纸质对账或电子方式对账。甲方可选择相应的对账方式并签署对应的对账协议,对账频率为按季度对账,乙方有权根据存款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对对账频率进行调整。
(2)甲方应当按照对账协议的约定配合乙方做好账户的对账工作。若甲方不配合,超过反馈时间未反馈或者反馈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应当查明原因,并有权在核对一致前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
付等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6 账户年检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按规定做好账户的年检。若甲方不配合,乙方有权视情况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7 长期不动户处理
(1)乙方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甲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同自愿销户,乙方将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甲方有权在被销户后凭合法的证明文件,向乙方申请支付账户结余款项及其利息。
(2)甲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8 银行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终止服务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
1)甲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甲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3)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4)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5)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用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6)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7)经核实甲方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或被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8)本章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开立的账户自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乙方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须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方可恢复其业务。
(3)乙方对甲方银行账户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的的,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本章协议约定对甲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3.1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开展机构信息涉税调查,首次开户时应声明自身税收居民身份,如甲方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声明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当机构情况发生变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声明文件,甲方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乙方有权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第四条 服务费用
4.1 甲方同意乙方可从其账户主动扣划甲方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各种款项和费用,费用标准按照乙方公布或双方约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变更的,乙方须提前公示。
第五条 其它约定的事项
5.1 违约责任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本章协议当事方过错产生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章协议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遭受他人误导、欺骗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六条 其它
6.1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结算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6.2 本章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章协议自动终止。
6.3 本章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6.4 本章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执行,双方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章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5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