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減薪協議書( 範本)
根據第 7/ 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第 59 條第 5 款的規定,勞資雙方現協議將職位 的僱員 1( 持有編 號 之 澳 門 居 民 身 份 證 ) 之 基 本 報 酬 由 原 來 的
2澳門元減為
澳門元。
此外, 根據上述法律第 70 條第 7 款的規定, 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計兩年內 3, 如僱主並非以合理理由與上述僱員解除合同,則僱主須按上述僱員簽署本協議書之前所收取的基本報酬金額為基 礎,計 算上述法律第 70 條第 1 款及第 72 條第 4 款所規定的賠償。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經僱主與僱員簽署作實後,各執一份為據。
僱主或其代表: 姓名 職位 ( 簽署及xx)年 月 日 | 僱員: ( 簽署) 年 月 日 |
1 僱員姓名。
2 指按每月、週、日、小時、實際提供的工作或實際的生產結果計算的薪金金額。
3 僱主於雙方簽署協議書的十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後,該協議書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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