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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交易决策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资金管理及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证券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控股子公司若进行本制度所涉投资,应提交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按本制度规定实施。
联营或参股公司若进行相关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交易类型投资原则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三)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四)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前款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投资者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者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政策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等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章 内部执行和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交易事项达到董事会决策权限的,由公司投资相关部门在形成方案后提交公司主管投资的副总裁,公司副总裁报公司总裁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权限的由总裁办公会决定。
第十四条 在方案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投资相关部门组织方案的实施,负责执行具体投资操作事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编制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报告,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交易盈亏情况,并抄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资金,资金的划拨均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总裁、董事长会签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一次审计和监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部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主管投资的副总裁在收到投资相关部门提交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总裁、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主管投资的副总裁应指定专人对与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等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本制度所涉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名义设立相关专用账户进行投资,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本制度所涉投资。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前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审议程序,说明需要履行的审议程序,涉及关联投资的,是否履行关联表决程序等;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含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披露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等;
(二)审议程序,说明需要履行的审议程序,涉及关联投资的,是否履行关联表决程序等;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
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八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条 公司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应考虑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依照管账分离的原则进行,证券账户由公司投资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资金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相关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实施,相关账户由至少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