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二十六
授權後續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長庚紀念醫院(或)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方授權使用 後,乙方為委託甲方進行研究事宜,特立本契約,以資遵循,並同意條件如下:
第一條:雙方合意
一、 本契約自雙方代表簽署後貣生效。由乙方提供經費,委託甲方執行
「 委託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 ,以下簡稱本計畫,計畫書內容詳如附件)。
二、 本契約及本計畫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以書面為之不生效力。
第二條:委託期間:
本契約之委託期間,自 至 止。
第三條:計畫經費及付款方式
一、 計畫經費計新台幣 元整(以下簡稱本經費),由乙方支出,並依以下規定分期支付本經費予甲方:
(註:1. 本經費應以匯款或即期支票全額支付之,不得扣除手續費或其他各種費用。)
二、 乙方若未能依前款之約定按期給付本經費者,甲方得同時暫停執行本計畫至乙方依約給付本經費為止。乙方並應於該期款項到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請甲方同意延後付款期限,否則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三、 本契約依前款規定終止後,乙方應付清甲方執行本計畫所先行支出之費用。
第四條:計畫執行期間之延長
乙方如因事實需要,認為有延長之必要時,應於執行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延長之。計畫延長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雙方另訂定之。
第五條:計畫之變更
甲方在計畫執行中,因實際需要,需變更經費項目用途者,頇提出變更項目對照
表,述明理由,徵得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執行。
第六條:計畫進行之責任與義務
乙方於計畫進行中需要了解執行情形時,甲方計畫主持人應盡力協助詳與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乙方得派員至甲方實際了解計畫進行情況。甲方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如因研究需要,頇乙方提供必要之協助時,乙方應盡量配合。
第七條:研究報告
除本契約終止、解除或停效外,甲方應於本契約到期日前完成本計畫,並提出書面研究報告。
第八條:財務及設備歸屬契約
一、 甲方應保存本經費之往來帳戶表或支用記錄至本約終止後 內。
二、 甲方利用本經費購買之設備,歸屬於甲方所有,並自行負擔維修及設備運輸費用;但雙方另有書面協議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與侵權責任
一、 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既有的成果仍各歸其原所有者。
二、 本計畫產生之新成果(以下簡稱本成果)歸屬於乙方,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惟甲方及其法人主體保有一非專屬、不可轉讓、不可變更且永久免付費的權利,並限於非營利的目的使用本成果。
三、 乙方應就本研究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對於研發成果之維護、確保、推廣、管理及其他相關費用則,皆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 甲方不擔保,本委託研究不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
五、 乙方運用本研究所產出研究成果發生任何侵權行為,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者,應盡速通知甲方,雙方並應全力進行必要之防禦。
第十條:保密義務
甲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任何資料文件,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本成果及其資料。
第十一條:成果發表
甲方得發表本成果,但應發表前四十五天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乙方若證明因申請專利需要,得要求甲方延後發表,此延後發表期限以六十天為限,逾期
甲方即可自行發表。
第十二條:委託終止
一、 本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全部終止或部分終止。終止之合意應包含處置財產、本成果及其他未完成的工作結果,並使各項處置方式與本契約所訂的權利相符。
二、 任一方均得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若乙方要求終止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乙方同意放棄因本契約所得之研發成果並歸屬甲方所有,但已依約完成研發之部份且經乙方指定範圍者,得享有不可轉讓之使用權利。本款之約定,不影響甲方得使用完成研發之資料於發表論文等學術目的之使用。
三、 本計畫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進行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約;甲方應即核算截至當時已完成之工作經費,退還尚未支用或收取不足之款項後,合約即中止。本計畫如因甲方或計畫主持人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繼續進行者,得隨時中止合約。甲方應將已撥付之經費扣除實際支出或已發生權責之金額後所餘之經費,全數退還乙方。
四、 若有下列情事發生時,本契約自動終止:
(一)乙方重整或聲請或被聲請重整。
(二)乙方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或裁定解散。
(三)乙方合併或決議合併,破產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
(四)乙方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本款情事之虞者。
五、 第八條(財務及設備歸屬契約)、第九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與侵權責任)、第十條(保密義務)、第十一條(成果發表)、第十二條第二、三、四款(委託終止)、第十四條(「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名稱與院徽之使用)與第十五條(合意管轄)之約定不因本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而免除。
第十三條:聲譽維護
一、 任一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應維持中立、公正及專業之形象,不得有任何損害他方聲譽之行為。
二、 乙方有違反前款之行為時,經甲方以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於三十日內經甲方確認已改善者,本契約自第三十一日貣終止,乙方不得異議,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名稱與院徽之使用
一、 未獲甲方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推廣,如廣告、產品、投資說明等)使用甲方、甲方員工及其屬各單位相同之名稱、標章、徽章、商標及其它符號使大眾認知甲方與乙方商業發展之有任何關連性。
二、 若乙方違反前款之約定,除賠償甲方之損害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元整。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乙方仍未改善、賠償損失或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者,本契約自動終止。
第十五條:合意管轄
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聯絡及送達
一、 雙方同意各指定本契約聯絡人如下,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經書面(不含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等)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一) 甲方:
地址:電話:電傳:
(二) 乙方:
地址:電話:電傳:
二、 本契約之各種通知或聯絡人異動,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均應以書面通知對方,並自書面通知到達日貣生效。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 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但附件與本契約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準。二、 本契約及本計畫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以書面為之不生效力。
三、 本合約書正本乙式貳份,副本乙式貳份,正本及副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
代 表 人:
計畫主持人: (簽名或xx)
所、處(中心):
通訊 地址:
電 話:
乙 方:
代 表 人: (簽名或蓋章)
職 稱:
通訊 地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