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補充公告附件2
附件3-5:合作聯盟協議書
公開評選「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貿三(南基地-北側)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
立協議書人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同意共同組成 【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為共同合作參與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公開評選「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貿三(南基地-北側)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以下簡稱「本案」),茲願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後,籌組專案公司,辦理後續籌辦、開發、規劃設計、興建等相關工作,共同協議之內容如下:
一、本合作聯盟同意由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名稱)為本合作聯盟之領銜公司,代表本合作聯盟參與本案評選及一切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處理本案各階段申請、評選、議約及一切與本案有關之事宜等)。任何由領銜公司具名代表本合作聯盟之行為,均視為本合作聯盟全體之行為。主辦機關對領銜公司之通知,與對本合作聯盟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立協議書人之分工、權利義務及出資比例:
(即領銜公司);
;
。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
三、籌組專案公司與責任:
立協議書人同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後,依上述出資比例與相關規定組成專案公司,與主辦機關簽訂本案相關契約,辦理相關工作。
四、本協議書內容之變更:
本協議書之內容不得變更,否則本合作聯盟即喪失申請人之資格。
五、對領銜公司之授權:
本合作聯盟對領銜公司之授權,非經事先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授權之限制對抗主辦機關。
六、本協議書之有效期間:
本協議書自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各成員及其負責人之印鑑章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持續至主辦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非為本案最優申請人,亦非本案次優申請人止;或本合作聯盟所組成之專案公司與主辦機關簽訂委託實施契約之日止,本協議書即行終止。
立協議書人(合作聯盟申請人各組成員):
領銜公司名稱: (公司印鑑)
公司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印鑑)
戶籍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傳真號碼:
公司名稱: (公司印鑑)
公司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印鑑)
戶籍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傳真號碼:
備註:
1. 本協議書應由合作聯盟全體成員共同簽署,並經公證或認證。
2. 本協議書表內合作聯盟成員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製作填載。
3. 本協議書所列項目,為本案申請須知所規定之必要記載項目,請依規定覈實議定。
4. 合作聯盟如有其他協議,請覈實填載。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