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更改目的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责任类: 1.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一、责任范围
x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
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一、责任范围
x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四十八小时为止。
(二)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
当日午夜起算满十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内重新装车续运,本保险恢复有效。
(三)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
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
注:本条款系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3.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一、责任范围
x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x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转运,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装上续运的飞机时再恢复有效。
注:本条款系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4.邮包战争险条款一、责任范围
x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x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经邮局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
x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为止。
注:本条款系邮包保险条款的(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5.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一、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
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6.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2、整件提货不着;
3、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 1 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
有第 2 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
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为限。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7.淡水、雨淋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的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8.短量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9.混杂、沾污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0.渗漏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1.碰损、破碎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2.串味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食物、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3.受潮受热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
x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4.钩损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5.包装破裂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6.锈损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7.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xxx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
货人仓库终止。
3、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并立即通知保险人进行联合检验。
5、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6、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索权。
7、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8.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保险人同意将"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扩展如下:
保险货物运至海运提单载明的我国卸货港后,如需转运至国内其他地区,保险人按"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规定的保险险别(战争险除外),继续负责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直至所保货物运至卸货港货物转运单据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
(一)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终止,或
(二)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场当日零时起算满三十天终止。
以上(一)、(二)两项,以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卸货港等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当日零时起算满六十天终止。如货物不能在六十天内转运,收货或接货单位可在六十天满期前开列不能转运的货物清单,申请展延保险期间。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确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十天。在期限届满一百二十天之后,如仍要求继续展延,经保险人同意后,每三十天为一期按保险人规定加费。转运货物在卸货港存放满六十天或经展延保险期间届满而未继续办理保险责任展延申请的,收货或接货单位应即在港口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或残损,应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港口机构进行联合检验。保险人仅对在港口检验确定的货物损失负保险责任。
二、保险人对所有散装货物(如散装油类、粮、糖、矿石、矿砂、废钢铁、废轮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鲜果菜所负的保险责任,一律按"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卸货港终止,不负责国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9.进口关税条款
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保险人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 为限。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0.舱面货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本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在内。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1.拒收险条款
一、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由于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予以负责,并按照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
二、在被保险货物起运后,进口国宣布实行任何禁运或禁止,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运回到
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因而增加的运费。但最多不得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三、本保险的终止,自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存入卸货港的仓库时为止。或者
(一)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满二十天终止;
(二)被保险货物已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允许进口时为止。
以首先发生者为准。四、被保险人保证:
(一)被保险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二)被保险货物备有一切必需的有效的进口特许证或许可证。
五、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上述第四条中的任何一款;
(二)市价跌落;
(三)被保险货物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记的错误、贸易契约或其他文件发生的错误或遗漏;
(四)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五)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前,进口国已经宣布实行禁运或禁止。
六、在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采取的一切措施都不应视为接受赔偿或放弃索赔的表示。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2.黄曲霉素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保险人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如发生本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人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裁。
本条款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3.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所保货物,经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本保险xxx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本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特予继续负责,直至:
(一)、上述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终止为止,或
(二)、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三十天为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用书面申请延
长并交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
上述(一)、(二)两项应以其中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一条所载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时,
则本保险单责任终止的期限,概按本保险人运输条款的规定办理。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4.易腐货物条款
x保险对所保货物因市场变动所致的损失或由于延迟(不论是否由于所保危险或其他原因所致)而引起的损失或腐败,概不负责。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
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5.交货不到条款
x保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以内交讫,保险人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6.海关检验条款
x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海关内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7.码头检验条款
x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货港卸至码头货棚时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
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8.卖方利益保险条款
x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xxx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如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9.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
直接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下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1、任何伙同他人进行的影响公众和平的骚乱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停工有关);
2、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3、任何罢工者或被停工的工人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4、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运输区域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国内公路货物运输盗抢险条款
x条款是《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险,适用于全程为国内公路运输时的货物保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一条 保险责任
x保险单扩展承保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相关费用: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指货物尚未卸离交通工具,运输车辆在路途上或中途停靠地)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一个月未查明下落。盗窃须有明显的盗窃痕迹。
(二)在保险期间内装载被保险货物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货物遭受哄抢,
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一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为抢救、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或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不明原因的失踪、下落不明、丢失、提货不着。
(二)提货(收货)清点时件数的短缺,重量的短少。
(三)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货物或部分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货物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被保险货物被抢劫、被抢夺。
(六)运输车辆、被保险货物、本车驾驶员三者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x附加险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被保险货物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 24 小时
x(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条款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出险
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按主条款有关赔偿处理的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确定损失金额后,按损失金额的 20%
扣除绝对免赔金额。
2、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
明,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被保险货物找回,应将货物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32.阻塞和滞留条款
(一)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1、捕获、没收、扣留、监禁或扣押;
2、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在一国司法管辖范围内,在当局的授权下,该船舶在任何
时候被征用、没收或扣押;
本保险单也扩展承保在承运保险财产的船舶或驳船由于所有类似体积或吞吐量的船舶的连接通道被关闭而不能从港口、运河、航道或其他地方驶往公海的情况下,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但前述“关闭”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保险单开始生效时,“关闭”尚未生效;
2、“关闭”的有效期连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且
3、“关闭”是由于类似战争行为或国家防卫行为造成航道阻塞而引起的。
(二)保证条款
1、被保险人保证完全遵守船舶停留水域所在国(当地或另外的)的法律,对于未能遵守有关法律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保证得到一切必要的许可证;
3、本保险全部补偿应不超过保险财产的约定价值。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后应将对任
何其他方的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
(三)除外责任:
1、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使用原子或核裂变、核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制造的战争武器的任何敌对行为的爆发,以下统称战争核武器;
(2)在下列国家之间战争的爆发(无论是否宣战):
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和中国;
(3)由船舶所有国或注册国的政府或国家所做出的捕获、没收、拘留、监禁、扣押和
征用;
(4)由于违反海关规定或根据卫生检疫规定致使保险财产遭拘留、监禁或扣押;
2、(1)由包含捕获除外条款的英国海上保险单承保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2)保险财产在任何其它保险项下可以获得赔偿的部分。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
准。
33.更改目的地-拒货-退货条款
a)更改目的地
x发生商业发票或船运单证上目的地更改的情况,本保单将继续承保直到根据本保单条款的规定终止,更改后的目的地将被理解为最终目的地。
被保险人一旦知晓目的地的变更应立刻向保险人报告。
b)收货人拒货或退货/ 错运
当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被运至错误地点,或者在承运人将货运抵后遭到收货人拒收,而被退回供应商或重新运输至原来的最终目的地或运至第三地,本保险将根据情况承担保险责任,直到货物由供应商或被保险人收到或卖出或按其他处理方式处理完毕。
被保险人一旦知晓上述情况应立刻向保险人报告所有此类运输。
c)退货
不论何种原因,当保险标的遭到被保险人的拒绝而被退回供应商/ 制造商处,本保险将继续承保,但条件是该标的需在回运开始前进行检验。被保险人同意一旦知道上述情况立刻将向保险人报告所有此类退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4.协会偷窃和提货不着险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支付附加保险费,保险人扩展承保因偷窃或整件货物提货不
着而产生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但须受本保险所含的除外责任的制约。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5.提货不着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因提货不着而索赔时,在被保险人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
措施寻找货物,但自海轮到达卸货港之日起满 60 天或自飞机到达卸货机场之日起满 30 天或
自保险标的应到达最后目的地之日起满 60 天后仍未找到被保险货物,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6.神秘失踪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承保在外包装和集装箱无异常痕迹情况下发生的保险标的的
神秘失踪(内部货物的神秘短少)。
x进一步同意,本保险下承保的神秘失踪是指提单记载的货物的数量与在最终目的地计
算的实际货物数量之间的差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7.关税条款(包括增值税)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遭受的关税和增值税(以下合并简称“关税”)的损失,且如果货物在关税付讫后遭受全损,保险人也赔偿关税全损损失。
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关税的保险金额超过被保险货物以良好状况到达本保险xxx的最终卸货港时依据相关规定所征收的关税全额,则保险人的责任不超过实际的关税损失金额。
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关税的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关税全额,则保险人仅以前者与后者的比例为限对关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要求时,被保险人应放弃货物给海关当局以降低关税支出。如有任何关税扣减,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应相应扣减。
“承保的关税金额”应为货物保险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8.行政命令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在火灾或为防止火灾的情况下行政命令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坏或灭失,但由于战争风险造成的火灾或货物的损坏或灭失除外。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9.强制损失条款(污染风险)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政府出于保护公众财产的目的,为防止和减少污染损失或污染威胁
所采取的行为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本保险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0.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且本保险单承保其损失的保险财产进行污染清除的额外费用。
清除污染费用包括:
a)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暴露于离子
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b)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c)为保护修理受损物件的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购买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
阻隔物的费用;
d)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遭受污染而无法修理,只能重置,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e)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椐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f )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但该限额不适用于本保险单第一部分承保的财产的通常的修理费用。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1.清理残骸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货物损失而发生的清除受损财产残骸的费用,货物损失不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的除外,此项费用以受损货物保险金额的 10%为限,在明细表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2.残骸清除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除本保单下能够取回的任何其它费用之外,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
人为了移动和处理保险标的遭受承保风险损坏之后的残骸而发生的合理额外费用。
本条款所提供的补偿应该是在本保单中其它补偿之外,但限于受损财产的承保金额的
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3.额外卸货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采用非常规方式卸离、处理、存贮、重新装载或运输完好或受损货物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或除正常费用以外的费用。
如果该项费用可以从共同海损中摊回或从承运人那里得到赔偿,保险人有权获得此追偿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4.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
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除非另有其它保险存在;
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灾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5.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因为超出被保险人控制的情况而无法及时运到目的地
时,本保险将同时支付被保险人已经或可能发生的与运输有关的任何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6.加急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超
时工作、夜班、公共假日加班以及快递的额外费用,但前提是:
(1)这些额外费用是与保险财产的承保损失有关而发生的费用;
(2)对于本保单下的每次事故,这些额外费用累计不超过正常费用的 150%;
(3)累积的修理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不超过受损物品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7.空运费用条款 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时,无论受损货物原来是否空运,保险人负责赔偿受损部件返回工厂修理及运回或向供应商/ 制造商购买重置部件所支付的空运费用。
每次事故免赔额:应赔空运费的20%或 ;以高者为准。
总赔偿金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8.空运费用条款 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与本保险单项下
承保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的空运费。本条款项下免赔额及最高赔偿金额如下:
每次事故免赔额:应赔空运费的20%或 ;以高者为准。
总赔偿金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9.空运重置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缴纳相应的附加保险费,根据协会重置条款规定,保险标的因遭受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为避免收货人业务中断而有必要采用空运方式以加快修理和/ 或重置,保险人将支付空运零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保险人所承担的有关此类额外费用的责任以机器保险金额的 10%为限。保险人的全部责任不超过该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0.制造、加工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在保险标的任何制造、加工期间有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承
担制造、加工过程中因工艺不善或流程不当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1.冷藏货物变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冷冻或冷藏设备不可预料及突然的故障导致的冷藏机器停止工作造成的运输途中或中途临时储存过程中运输货物变质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2.冷藏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由于火灾或雷击造成冷藏设备的全部或部分毁坏而引起温度变化,进而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但不超过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3.刮蹭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为保护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和商标价值,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
提出的解决方案处理刮蹭损失,刮蹭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厂商负责维修。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4.纸箱损坏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本保险单下的外部纸箱或外部包装的损坏,但是
赔付额以新纸箱的成本(包括该纸箱的运输费用和重新包装的费用)为限。
兹进一步同意,本附加险下的赔偿金额在主险项下保险金额之外计算。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 元(或等值其他货
币)。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5.包装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货物因包装不善或积载不当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对于不专业的包装提供方和包装不当并不知情,保险人不以包装不善作为拒赔的依据。本条款中的“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装载和其他类似的摆放货物的方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6.整合和重新包装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包装破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本保单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最后目的地为重新包装、整合或修理包装而花费的费用,即使货物本身未受损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7.重新包装费特别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被保险货物的包装、纸箱或类似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获赔偿总额应包括重新包装的实际成本和运输该包装的费用。空运费和关税(如含)也应包含在上述费用中。
兹进一步同意,本条款下应赔付金额不包括在保单的保险金额中。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任一事故的责任限额不超过 (或等值其他货币)。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8.检验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事故发生在本保险期间内,且存在本保单所承保情况下发生灭失或损坏的可能性,无论有无实际灭失或损坏,只要保险人授权的检验勘查人员认为对货物进行检验是适当且合理的,则保险人将负责该事故所引起的任何检验勘查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条款下对每一起事故赔偿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保险期间
x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9.舱面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全部或部分保险标的被装载于甲板上(不论依据货运合同船东或租船人是否有权为之),该舱面货将根据伦敦协会货运险(C)条款附加“抛货和浪击落海”风险加以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0.舱内或舱面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支付附加保险费后,保险人对装载于集装箱内的货物或商品依据本保险单关于舱内货物(即使积载在甲板上)的规定予以承保,但该货物须在“可选择”提单(允许承运人将集装箱积载在舱内或舱面)下承运。此外,本条款下的承保范围也包括被抛弃或落海的集装箱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1.露天堆放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货物储存于本保险xxx的登陆港露天堆场的,则本保险遵从协会货物条款(C)规定不予承保此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支付附加保险费,则上述规定不予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2.起重机械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任何吊车、起重机、动力起吊机械或不需注册
的车辆或其附件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3.样品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全世界范围内在被保险人或其员工、代表的照管、
控制和支配之下的样品。
每一运输工具或地点的限额为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4.累积给付条款
x保险单约定的每船/ 运输工具限额在转运过程中或船只/ 运输工具抵达港口或卸货地之后将不适用,但前提条件是在正常运输途中,累积风险因被保险人所不能控制的状况超出该限额。
对于由于航行中断或其它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状况所导致的超出本保险单约定的每航程限额的累积风险,只要被保险人在得知状况之后立即报告所有的这类情况,保险人将提供该超额部分的暂保,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全额负责赔偿,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都不超过每航程限额的两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5.返程运输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无论因任何原因需要将货物运回,本保险单对返程的货物
继续有效,包括在仓库中或其它存放地点直至被保险人最终指定的地点。自被保险人知道货物需要返程时,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承保货物返程运输的风险,但以保险人根据扩展承保的期限和具体运输情况确认同意承保为前提。
若保险人不同意按照本保单的条件承保货物的返程运输,保险人适用协会货运 C 条款附加协会战争险条款和协会罢工险条款承保返程运输,或按照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费率和适用条款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6.品牌保护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认为本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货物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而损害后不适合销售,则该货物应予销毁,并且保险人放弃残值利益。
但是,在被保险人能使被保险货物得以销售或适合生产或加工的情况下,保险人可取得
该操作的利益,但需扣除被保险人发生的成本。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7.商标和品牌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贴有商标、标签以及类似的应由生产商或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标记的货物发生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受损财产的残值应在按照惯例由保险人负担费用去除这些商标、标签和标记后予以计算。被保险人有权决定受损财产的处理程序并有权处置受损财产。被保险人有权决定受损财产是否能够再次销售。
对于被保险人确定不能再次销售的受损财产,保险人只有在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变卖,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变卖前述受损财产,被保险人应补偿保险人因不能变卖前述受损财产而受到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8.受损货物控制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尽管本保单其它部分中包含有任何相反规定,兹了解和同意当本保险下的保险标的因为承保风险而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将保留所有受损、可能受损和未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控制权。当保险人同意处理、出售或修理受损的保险标的,而被保险人认为这样对其利益有害时,该受损或可能受损的标的将被视为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以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来处理受损标的,而保险人有权取得任何因此得来的收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9.隐藏损失条款(120 天)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未及时开箱,开箱时发现的隐藏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开箱和检验应在货物运达最终目的地 120 天内完成,并且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若货物外包装有货损迹象,应在到货时立即开箱检验。
上述的 120 天内开箱检验以及外包装货损迹象的规定不适用于只能在加电至正常工作
环境下才能验明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电器设备,例如继电器或其他类似设备。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0.隐藏损坏条款(180 天)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在到达最终目的地后 180 天内发现的因本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导致的任何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视同该类损失或损坏在承保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即被发现。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1.延迟开箱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从原包装的外部状况不能发现被保险货物的任何灭失和损坏,则被保险人应在拆开包装后发现该灭失和损坏时尽快报告保险人的代理人进行检验,但不应迟于货物在本保险单规定的目的港口和/ 或机场从船舶/ 航空器上卸下后 天。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上述 天期满后报告给保险人的代理人的任何灭失和损坏,也不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任何灭失和损坏。
如果整件货物提货不着或在收货人或客户的仓库交付货物时发现外包装破损,被保险人
应依据本保险单下相关约定,对责任承运人或保管人采取措施。
如果发生后继损坏,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代理人对破损包装内的货物进行检验。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2.拼箱/ 集装箱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或商品在装船前、卸船后或在到达任何转运地后的 60 天内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货运代理、拼箱点、拖车、仓库管理员的仓库或其他仓库在进行拼箱、拆箱、装箱、卸箱、分发、再分发、包装、再包装期间的风险。
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不管购买或销售的条件如何都得到认可。
若发生超过上述时限的延迟,在按保险人要求支付额外的保费后,本保险继续有效。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3.预防措施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财产实际发生损失(或者将发生损失,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得到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为了预防、减少或降低保险财产遭受可能获得赔偿的损失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4.积载及保管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承运人收取了装运的货物后并无批注,本保单也承保经保险人检验确认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损害是因不适当或不充分的积载、保管而造成的,即使此积载或保管是由被保险人的员工或由其协助完成的。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5.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前后装卸期间因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6.老龄船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对协会船级条款中老龄船加费的船龄限制由原先的规定修改为 21
年及以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7.成套或成对物品赔付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成对或成套保险财产中的一件或多件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保单的赔偿责任以该受损财产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的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有确实证据证明因受损财产的损坏或灭失,导致原整对或整套财产中剩余
部分财产的市场价值减少,保险人可以偿付,但以保险双方最终协商比例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8.临时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
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场所由公路、铁路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一、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
%;
二、如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三、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在移动
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一)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二)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机器及设备。
附加保险费: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9.临时仓储条款(60 天)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在公共仓储地点或者其他被指定的仓库进行临时仓储期间的风险。本条款所约定的临时仓储期限自货物抵达仓储地点起开始,并不得超过本保单中所约定的 60 天的期限;同时,仓储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得中断。本条款所承保的风险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为准。
但是在仓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标的损失,属于本条款的除外责任:征收、称重、
数量与质量检验、包装、抽样、装卸、堆垛、分销。
被保险人须保证用于临时仓储的仓库需符合一类建筑物的标准,即其屋顶、外墙和内墙需以砖、石料、钢筋混泥土、空心砖、实心砖或者石板所建,其内部的楼板、楼梯、作业平台需完全以非易燃物质所建造,且需配备有 24 小时的安全措施和装置。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0.50%损失分摊条款
被保险人有义务在每批货物运抵项目地址后查验货物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
若有包装的货物不能立即开箱而需放置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应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
象。若有货损迹象,被保险人应开箱检验并就损失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若无迹象表明有包装的货物在运输期间遭受损失,开箱后发现的损失应由货运险还是工程险赔偿取决于能否明确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货物抵达项目地址之前还是之后。
若不能明确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货物抵达项目地址之前还是之后,损失将由工程险和货运险平均分摊。
若货运险和工程险的免赔不同,保险人应按照保险xxx的免赔额的 50%计算免赔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1.工程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50/ 50 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输险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输险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实发生在货物运输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工程险及货物运输险各分摊
50%。
如工程险和运输险的免赔条件不同,每一保单项下的免赔额应按照 50%的比例在各保单的保险人之间分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2.内陆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50/ 50 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一)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且货物仍处于包装完好状态,直至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进口运输期间,除非被保险人出示进口港海关出具的货物到港后完好无损的书面证明,并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进口运输保险单的责任终止后。
(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仓库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开箱检验,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本保险只负责货损金额的 50%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3.FOB 附加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不承担保险标的在装货港装船前的风险。
然而,如果被保险人根据与托运人签订的 FOB 或 C&F 合同,承担自保险标的在装货港有效越过船舷时起的风险,本保险也自此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4.被保险人以“离岸价格”、“成本加运费”或其它条件采购货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尽管货物是以“离岸价格”(FOB)、“成本加运费”(C&F)或其它类似的条件采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责任从货物离开供货商的工厂、仓库或商店开始,即视该销售合同为“供货商地点交货”。
保险人应获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供货商或其它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5.被保险人以“到岸价格”或其它类似条件采购货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货物是以“到岸价格”(CI F)或其它类似条件采购,但供货商没有安排保险,或安排了最终失效的保险,或安排的保险的保障范围比本保单小,则该货物可以以本保单的正常条件承保。
在该情况下,保险人应获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供货商、供货商的承保人或其它第三
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6.被保险人以“离岸价格”、“成本加运费”或其它类似条件出售货物的卖方利益
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也可承保卖方以“离岸价格”(FOB)、“成本加运费”(C&F)或其它类似条件出售货物的卖方或有利益,直到买方付款为止。
本附加条款的索赔将限于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情形下,同时保险人应获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买方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7.买方利益批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卖方未能提供销售合同项下要求其提供的保障,或如果卖方持有的保险单提供的保障不能赔偿受损货物的损失,则有关货物的损失或损害将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但仅以被保险人(作为买方)利益为限。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将获得被保险人对卖方和其他各方的追偿权益。本保单项下的索赔权益不得转让。被保险人应保证如同本保险单不存在一样,尽力对卖方提出索赔。在上述情况下,货物已在其他保险合同下被承保的事实,保险人不视为是重复保险。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赔付货物的增加价值,并按上述规定的金额赔付,包括战争、暴乱、罢工、民变和恶意损害。但是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只适用于超过货物保单项下应得到赔偿的的金额部分。
被保险人须保证就本扩展保障保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8.协会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单中的协会条款指在本保单生效时最新的伦敦协会条款。但是,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对条款内容作了修改,并提前 30 天通知保险人,则修改后的协会条款可以适用于在该通知到期之后的发生的风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9.运输起讫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尽管协会货运险条款和协会罢工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起讫”有限
制,即使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在卸离海轮 60 天内未能运达收货人最终仓库,在按约定加收保费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承保货物运输直至最终目的地,但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上述延迟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0.保险起止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自在供应商基地开始装箱或开始运输时开始,持续包括在包装地的拼箱、拆箱、所有转运和临时存仓, 直到在目的地安全卸货完毕。但对战争险的责任起止期间应根据本保单所附的的战争险条款或批单决定。
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责任可以自货物被安排运输时开始或在供应商基地对运输货物完成包装时开始,但在运输开始前的火灾和已由供应商投保的更加专业的保险承保的其他风险将不予赔偿。
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如上所述,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的确认与购买和交付的条件无关。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1.信用证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不论本保单条件如何,兹同意可以出具保险证明或保单以使被保险人能符合任何信用证或销售合同的保险需要,如果因此需要比现行保单更宽的保障,则可能需要支付额外保费。
x同意不论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出具的任何保险证明或保单,被保险人应该继续享有本保单的全部保障。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2.保险证明书条款
保险人同意按照要求的格式签发保险证明书,同时支付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但是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保险证明书:“本保单包括的协会条款应被视为是在本保单生效时的最新伦敦协会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3.推定全损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尽管检验报告有不同的结论,保险人同意将维修费用超过出厂价格
50%的受损财产按照推定全损处理。
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将按照全损扣减残值计算赔款,但前述残值只有在被保险人的处
理程序允许扣减的情况下才能扣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4.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本保险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5.错误和遗漏条款 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因任何非故意的延迟、错误或遗漏报告任何有关保险金额、保险利益、运输工具或航程信息,或保险标的改由任何其它运输工具运送而遭到影响。被保险人在得知这种错误或遗漏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同时补交任何必要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6.错误和遗漏条款 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被保险货物的相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现其疏忽或遗漏,被保险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交纳自风险改变之日起的对应的附加保险费。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在本保险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对于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在行使其取消、解除、放弃保单或索赔等权利时,保险人同意不因其声明、错误、遗漏和违约而归责于其他被保险人或影响其他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7.免检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预计索赔金额不超过 RMB50, 000. 00(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此索赔无需进行查勘即予认可,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保险人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8.无检验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索赔金额估计不超过 或其他等值货币,赔款金额应以被保险人就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明细而准备的带照片的报告为依据确定,而非检验报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
99.预付赔款条款 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发生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将在理赔单证收集齐全
并与被保险人对赔款金额确认无误后 30 天内支付赔款。
尽管有前款规定,当前述理赔单证和赔款金额未能在 30 天内确定时,保险人将按照已经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赔款金额预付赔款,但预付赔款金额以索赔金额的 25%为限。如果预付赔款超过最终赔款金额,被保险人应将超出部分退还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0.预付赔款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时,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金额限于每次索赔的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1.银行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发生可以在本保单项下得到补偿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将不对
高于根据本保单上列明的汇率所计算出的损失金额部分负责。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2.币种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尽管本保险中保额的币种已确定,保险人同意保单项下的金额固定以美元表示。保费、理算金额均以美元结算。若保单下有转换币种的要求,应以中国官方外汇交易市场公布的最近的汇率为准,计算保费时,以保单或批单的起始日或生效日的汇率为基础;计算损失时,以损失发生日的汇率为基础。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3.古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古玩或工艺品发生损坏,保险责任以合理的修复费用为限,由此而造成的贬值不能得到赔偿。保险人承担的该项修复费用不超过受损物品的保险金额。
就可修复的损坏赔偿而言,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的修复费用但对由于该损坏修复造成的任何贬值不承担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4.濒危野生动植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1)除非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货物贸易符合各原产国、出口国、再出口国或进口国遵照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 TES,即“xxx公约”)所实施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否则本保险单对保险标的损害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提交表明该贸易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证明、
许可、担保和/ 或其他文件;
(3)在提出索赔时,保险人有权调查有关贸易的真实情况及其合法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5.不足额投保按比例分摊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受比例分摊的约束,即如果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其价值高于保险金额,那么被保险人仅有权获得按本保单的保险金额与被保险财产总价值的比例计算出的损失赔偿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6.重复保险分摊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还投保了其它保险可以赔偿,本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其它保险承保同样的被保险财产,但是明确规定其条款的部分或全部与本保单不能
同时并存,或者不按比例分摊损失,则保险人按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该财产价值的比例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7.追偿分摊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从运输工具或其它第三者取得部分追偿时,该追偿款项应该以损失分摊的同样比例分摊给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8.代位追偿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本保单下支付任何赔款后,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任何人或组织进行代位追偿,而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人移交必要的资料和文档,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得采取损害保险人追偿权益的行动,除非责任方为被保险人之一或经被保险人事前书面同意放弃代位追偿权的关联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9.放弃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任何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恢复、抢救或保留保险财产的行动都不应被
视为是放弃或接受委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0.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1.估价基础和重置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财产的修理费用或重置成本将包括所有税金和进口关税,即使
在保险财产装运时推迟征收并在本保险单开始生效后征收。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在获知任何损失或事故之前,已在约定的时间向保险人提交书面调整声明,声明了成本、保费和运费加成 10%再加所有费用的金额,则在必要时,估价基础将按成本、保费和运费加成 10%再加所有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2.船舶拆除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承运船舶开航前已决定拆船,本保险单所列条件以及本保险单下
的被保险货物的已定费率将要变更。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3.协会船级条款 01/ 01/ 2001
合格的船舶
1 本保险单或开口保单所约定的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费率仅适用于加入以下船级社的
钢质自航船所载的货物:
1. 1 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成员
1. 2 下述第 4 条中所定义的国旗船级社,但是这些船舶应仅从事该国沿海运输(包括从
事该国所属的岛屿之间的运输)
不在上述船级范围的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得到保险人对费率和条件的同意。对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前发生的损失的保障,仅限于根据合理的市场费率和合理的市场条款可行的范围。
船龄限制
2 由上述合格船舶所承运的货物,若承运船舶船龄超过以下的限制,在被保险人支付额
外保费的前提下,本保险单或开口保单仍然有效:
散装货船、多用途货船船龄超过 10 年,其它类型船舶船龄超过 15 年,除非是:
2. 1 在特定范围的港口之间从事固定的、有规律的杂货贸易运输,船龄不超过 25 年,
或
2. 2 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双壳开口龙门吊机船,一直在特定范围的港口间从事固定的、
有规律的贸易运输,船龄不超过 30 年。
驳船条款
3)本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在港口区域对船舶进行装卸操作的驳船。
国旗船级社
4)国旗船级社是指位于船舶的船籍所在国的船级社。
立即通知义务
5)本保险要求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取决于其履行上述
义务的情况。
法律与实务
6)本保险适用于英国法律与实际操作。
114.保前查勘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对单项价值超过 x美元的标的,在作为可保标的前应当进行承保前查勘。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单项超过 x美元的保险标的的详细资料以便安排此类查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5.索赔合作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赔付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所有可能导致索赔的情况,详细告知保险人有关谈判过程的全部细节,且保险人已事先同意所有的结案提议,否则,保险人将对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6.损失赔偿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投保人已支付了全部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提交
的证明保险利益及损失的完整齐备的索赔单证后 30 天内,应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7.损失证明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或其指定代表提供有效的损失证明,包括地点、时间、损失原因或费用、被保险人和其余各方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财产价值以及损失或费用的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8.分期预付保险费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投保人应按下述规定分期支付明细表规定的保险费:第 1 期:预付保险费总金额的 %
(付款日期: )
第 2 期:预付保险费总金额的 %
(付款日期: )
如果投保人未按前条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该期保险费,则保险人对自该日起至收到保险费之日止期间发生的任何灭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9.保险费调整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考虑到预付保险费 是根据 估算的,保险人应按照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每月申报的 (应包括下面记载的细目)所计算的保险费和估取的保险费之间进行最后调整。如果实际保险费较多,则由被保险人支付差额;如果实际保险费较少,则将差额退回给被保险人,但是不低于最低应收保费。
-保险标的(描述和数量)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航次
-承运船舶的名称和开航日期/ 承运航空器的起飞日期
x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0.期末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本保险单项下保费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预计营业额和预计仓储平均金额计算,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结束时声明实际营业额和实际仓储平均金额。保险人将以被保险人声明的实际营业额和实际仓储平均金额为基础计算实际保险费,但实际保险费最低应不低于预计保险费的 5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1.沿海及内河船舶运输保证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须保证在岛与岛之间或沿海从事运输本保险保险标的的船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航机械船;
2、钢制;
3、船龄不超过 25 年;
4、超过 500 总吨。
如发现岛与岛之间或沿海运输船舶不符合上述规定,则本保险单对任何索赔不予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2.装载保证条款(检验人)
1、被保险人应保证易损的货物(例如燃气涡轮、发电机、蒸汽涡轮、燃机余热炉和变
压器)被装载在舱内或装载方式经保险人指定的风险控制工程师或检验人认可。
2、被保险人应保证上述货物应在起运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通知保险人,以保证货物得到
国际再保人或其指定的代表进行以下必要的检验:
(1)保证船舶、拖船、驳船及其他运输工具以及所有起重设备(包括起重机、滑车等)
能够满足装货、运输和卸货的需要;
(2)保证包装、装货、装载、堆放、保护措施、运输、卸货等整个运输过程的安排和
操作是合理的。
3、承运上述货物的承运船的船龄不得超过 20 年。
国际再保人或其指定代表提出的所有建议都应被严格遵守。
兹经双方同意,一旦本条款的上述规定不能得到保证,不能符合要求的货物将适用协会
货运 C 条款附加协会战争险条款和协会罢工险条款。
在违反本条款的保证之后,如被保险人能够重新满足本条款的规定,本保险继续按照正
常条件承保满足规定后的运输航程,即使本条款规定的保证曾被违反。
如果保险人没有选择国际再保人或其指定代表按照本条款(1)和(2)项目或上述其他约定对运输过程做检验,保险人不得以本条款规定的保证事项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然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有义务保证货物被良好的包装以抵御运输中存在的风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3.合同终止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
在此情况下,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或保险人发出解除通知次日零时起满 30 天后终止,
但是,在解除前已经开始的任何运输仍然受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4.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 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5.运输终止条款(恐怖行为)
1、尽管与保单及所载条款不同,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单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正常运输途中因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人出于政治动机的行为造成损失的风险,将在下列情形之一下终止:
(1)根据保单中运输条款的约定;
(2)保险标的运送至本保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或其它之最终仓库或仓储地;
(3)保险标的运送至被保险人选择作为分配、分发或普通航程运输以外的储存货物的,
在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之前的地点的任何其他仓库或仓储地;
(4)对于海上运输,保险标的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之日起届满 60 天;
(5)对于航空运输,保险标的自飞机于最终卸货机场卸载完毕之日起届满 30 天;以上终止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
2、如果本保单或条款明确约定承保保险标的在上述储存或终止后的内陆或其他后续运
输,本保险将重新生效,并在正常运输途中持续有效,而根据上述第一条所述情形终止。
3、本条款以英国法律及惯例为依据。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6.预先指定理算人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的理算师将被预先指定来处理并理算所有
x保险项下的索赔。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7.损失理算人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同意委托由被保险人指定的、经双方共同认可的国内或国际获得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聘请公估公司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8.核准的公估公司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当在中国境内发生可能的损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付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聘请(罗便士公估公司)或(xxx公估公司)作为理算的公估公司。当可能的损失发生在中国境外时,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可聘请上述公估公司之一作为理算的公估公司。如果任何一方对公估结果不服,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仲裁。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限制责任类:
129.原子和核除外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承保因使用任何有原子或核裂变和/ 或核聚变或其他类似
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制造的战争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0.水渍除外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由非全封闭货车运输货物的水渍风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1.免赔额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任何由单一事故造成的一次事件或一系列事件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应被视为同一索赔进行理算,并从理算金额中扣除以下免赔额:
(1)在仓储、制造、加工或展览过程中,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
免赔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2)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的(含 10 万元),免赔额为赔偿金额的
5%;
(3)在货物或商品海运、空运、邮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无免赔;
(4)在货物或商品汽车运输过程中,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
(5)在货物或商品铁路运输过程中,无免赔。
尽管有以上约定,战争、罢工、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应该全额赔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