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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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基隆市仁愛區南榮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甲方)租用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乙方向甲方租用停車格位使用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甲方提供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方應按甲方規定之車格停放。
停車場開放時間:
夜間:週一至週五 下午7時翌日上午7時
假日:週休日及國定假日 全日開放
例外情形:本校因教育活動或校務需求,得暫停開放停車。
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收費標準:半年繳(六個月為一期)新臺幣9,000元整。初次申請者另繳交遙控器押金500元整。
收費方式:申請時一次繳清,請於上班時間至本校總務處繳納。
使用停車證與遙控器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本停車場車輛出入係由乙方以甲方提供之遙控器遙控進出或由停車場管理人員識別車輛後放行。
乙方應將停車證放置於駕駛座左前方,以利停車場管理人員辨識。
乙方停車證及遙控器不得轉讓他人使用,一經管理人員發現,立即取消租用資格並收回停車證與遙控器。所繳之租金餘額退回,遙控器押金沒收。
甲方因校務需要,無法依開放時間開放停車時,得於3日前公告通知乙方暫勿停車。如遇天災(例如颱風),接獲市府命令開放場地供民眾停車時,如因停車場額滿無法停放車輛,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乙方租用期限未滿不再進場,得以月為退費單位。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規定處罰:
停車證與車號不符。
未停放於指定停車格者。
未遵照行車標誌及指示路線行車、跨越停車格位停車、停放車道或妨礙通行、未將車門關閉或引擎未熄火。
於停車場內丟棄垃圾或清洗車輛。
未將停車證黏貼或置放擋風玻璃內面明顯處。
未依管制時間而提前進入或延遲駛離停車場者。
未經允許擅自進入本校非開放停車之校區範圍內。
騎乘機踏車進入校園取車,並占用本校機踏車格或校園空間者。
進入或離開停車場後,未將校門關閉者。
其他影響本校校園安全之情事。
未按時繳納租金。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甲方得依下列規定累積處罰:
第一次違規者:開立停車違規通知單。
第二次違規者:暫停六個月停放。
第三次違規者:永久停止其申請停車之權利。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強制乙方駛離,經通知制止仍不從者,永久停止乙方申請停車之權利:
使用複製、變造、偽造之停車證、遙控器或將停車證、遙控器借予他人複製、變造、偽造。
將停車證、遙控器轉借他人或冒用他人之停車證、遙控器。
車輛中放置易燃物、爆裂物、槍枝刀械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共安全、善良風俗或停車場設施之違禁品。
其他嚴重影響本校校園安全之情事。
進出校門於學校內發生意外事故,因而損及人員或學校設備時,租用人應負起相關賠償責任,本校得永久停止其申請停放權利。
未依本校規定時間駛離或未向本校租用停車位之車輛違規停放,本校得逕洽公民營拖吊機構強制拖離,所需費用由車輛使用者自行負責。
本校僅提供停車使用,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租用人於申請時應填寫切結書具結。若於校區內發生意外事故,因而損及建築或設備時,本校得向肇事者訴請損害賠償。若屬車輛使用者間之損害賠償,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乙方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
緊急聯絡電話:
擦撞、遭竊、物品遺失或其他治安相關事宜:xxxxxxxxx,xx:00-00000000。
其他有關停車格位相關事宜:本校總務處,上班時間電話:00-00000000#00
基於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不明時,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
本契約乙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基隆市南榮國民小學
地 址:xxxxxx000x
負責人代表:
聯絡電話:00-00000000
乙 方: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