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遊 VISA 金融卡服務約定書
悠遊 VISA 金融卡服務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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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書編號:A030-4-B079-1(109 年 1 月)
(版本:109 年 1 月)
本人因向 貴行申辦「陽信銀行悠遊 VISA 金融卡」,茲聲明/同意下列事項:
一、 本人同意 貴行得於悠遊 VISA 金融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包括自附件三所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
二、 本人簽立契約前已經 貴行告知及說明各項服務之重要內容如下:
(一) 「簽帳金融卡約定事項」及「悠遊 Debit 卡約定事項」中以粗體、紅字或劃線顯著字體載明之約定條款。
(二) 本人應負擔之費用:詳如附件一。
(三) 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詳如附件二。
本人確定已經 貴行告知上開事項,並已收訖本份約據無誤,始親簽如後。
核對
(確認親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悠遊卡個人料資告知事項及同意條款:
本人□同意□不同意(如未勾選同意者,視為不同意。不同意者,倘本人從未持有 貴行一般金融卡者,茲同意 貴行改發一般金融卡)
基於 貴行與悠遊卡公司合作關係,得提供本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電話、地址及 E-mail)予悠遊卡公司作為記名式悠遊 VISA 金融卡使用。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悠遊卡公司已將應告知事項載於官網 xxx.xxxxxxxx.xxx.xx,若有任何疑義,請撥打悠遊卡客服專線 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 02)洽詢。悠遊卡公司應對所蒐集之資料依法保密。持卡後,本人如不同意悠遊卡公司蒐集、處理與利用本人之資料,本人須依 貴行規定辦理卡片停用或依悠遊卡公司之規定辦理悠遊卡退卡手續後,悠遊卡公司將停止對本人相關資料之運用。
核對
(如未簽名視為不同意)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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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使用 貴行悠遊 VISA 金融卡刷卡消費相關事項,同意優先適用下列條款之約定,其餘有關VISA 金融卡之相關事項,悉依「開戶帳戶暨往來總約定條款【新臺幣存款(含信託)】」之約定辦理: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 「持卡人」:指經 貴行同意並核發簽帳金融卡之人,只要年滿十五歲之自然人於 貴行開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即可申辦本卡。
二、 「簽帳金融卡」:指持卡人除可依金融卡約定事項執行一般金融卡之使用外,亦可使用於貼有 VISA 貼紙的特約商店簽帳扣款,簽帳扣款金額將由 貴行先行於簽帳金融卡之指定扣款帳戶圈存,待特約商店請款時,再做解圈扣款交易,在特約商店未請款前,所有帳戶內圈存金額仍依原約定之利率計息給持卡人,若圈存後十五個日曆日,特約商店仍未請款,則由 貴行系統將該筆簽帳扣款金額自動解圈,惟若特約商店超過十五個日曆日再來請款,只要係持卡人之簽帳扣款,仍將委請 貴行逕行由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款。
三、 「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辦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簽帳扣款予特約商店機構。四、 「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簽帳金融卡交易之商店。
五、 「每日、每月、每次簽帳扣款額度」:每日簽帳扣款額度為新臺幣xxx,每月簽帳扣款額度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每次簽帳扣款額度為新臺幣x
xx,且不得超過持卡人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可用餘額,但持卡人對超過「每日、每月、每次簽帳扣款額度」及「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餘額」使用之簽帳扣款仍負清償責任;申請人若要調整每日簽帳限額,可撥打卡片背面電話申請調整。
六、 「扣款日」:指特約商店透過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貴行再自持卡人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扣繳款項日期。
七、 「結匯日」: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 貴行或 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按合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若因匯率變動致圈存金額與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不符時,以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為準。
第二條 申請:
申請人應將個人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且依 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並同意 貴行得向相關機關查核所附文件真偽。
另申請人應依 貴行規定及程序開立存款帳戶,指定為簽帳金融卡帳款之扣款帳戶。
第三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
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 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四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二、 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屬於 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貴行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內使用簽帳扣款功能,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簽帳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三、 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簽帳金融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四、 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簽帳扣款、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貴行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 貴行簽帳金融卡。
五、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六、 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但 貴行提供關於「信用卡」之各項活動、服務或約定,如無特別註明,則專屬「信用卡」持卡人,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不適用之。
七、 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相關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第五條 契約審閱期間: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簽帳金融卡七日內,得以第 18 條所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一般交易:
申請人收到簽帳金融卡後,應立即在背面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簽帳金融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一、 簽帳金融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二、 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 13 條辦理掛失或本約定事項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 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者。
四、 持卡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簽帳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人非 貴行同意核發簽帳金融卡之本人。
五、 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 貴行每日或每次簽帳扣款額度或簽帳扣款額度超過持卡人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餘額。但經 貴行特別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或以使用簽帳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 貴行提出申訴,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特約商店有上述情事,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特殊交易:
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簽帳金融卡付款,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其他契約另有約定外,持卡人如需透過第三方提供之工具、設備或軟體(包括但不限於平台、入口網站及裝置)始得以前項方式使用簽帳金融卡者,持卡人應自行與該第三方協商辦理並自行瞭解使該等工具、設備或軟體之個別不同要求或限制。貴行與該等提供工具、設備或軟體之第三方均為獨立之當事人,不因持卡人以前項方式使用簽帳金融卡而創設 貴行與該第三方間之合夥、委任關係,或建立本人及代理人之關係。另,貴行得依主管機關要求或 貴行作業、風險等考量,進行限額、停止以前項方式使用簽帳金融卡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管控,並隨時於 貴行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xx)上公告。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之簽帳金融卡,遇有特約商店採取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如飛機上),則無法進行交易。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持卡人如持具感應式功能卡片(如 VisaPayWave 卡)進行感應式交易,應於設有各該感應器之商店購物消費或享受服務。持卡人須自行持卡完成感應式交易外,於進行感應式交易時,只須持卡感應免簽名且國內免簽名交易單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簽帳金融卡消費以連線交易為限,且無法使用於紅利扣抵交易、分期付款、代扣公共事業費用及繳稅等交易刷卡消費。
自動化設備交易中之「自助加油」交易,因屬特殊授權交易,貴行得先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確認可用餘額(目前設定為新臺幣 1,000 元,每日交易次數限 2 次)方可使用,且需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扣款日向 貴行請款時,再按實際應付帳款扣款支付之,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存款可用餘額於應扣款日如不足支付應付帳款時,持卡人應於接獲 貴行通知後儘速將不足之款項存入該指定扣款帳戶中,不足部分,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 11 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八條 交易爭議款處理程序:
持卡人對消費明細如有疑義,例如無此筆交易、重覆扣款等,得立即向 貴行詢問,並得依規定申請爭議款處理,詳洽 貴行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2) 7736-6689。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 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時,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交易日起一個月內,檢具 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 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 10 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
第九條 簽帳扣款對帳單:
貴行如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款支付簽帳金融卡刷卡交易帳款,貴行應按期寄發消費交易明細表供持卡人對帳。消費交易明細得以電子文件(包含電子郵件、手機簡訊)、自動化設備或網路銀行等方式呈現。
持卡人得要求 貴行免費提供最近三個月內之消費交易明細表。但倘持卡人要求 貴行提供超過三個月以前之消費交易明細表,貴行得按每月份收取新臺幣一百元之補發消費交易明細表手續費,並授權 貴行得自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支付之。
第十條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一、 持卡人於當期交易明細帳單(月結單)寄發日起 30 日內,如對交易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 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 貴行,或請求 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 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
二、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 貴行者,推定交易事項無錯誤,日後不得抗辯拒付。
三、 貴行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如經 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貴行得視情況先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支付之,不足部份,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 11 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圈存及付款:
一、 持卡人同意於簽帳扣款時,貴行得先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將該應付簽帳款項圈存(持卡人無法提領該圈存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時(即扣款日),貴行再將該應扣款項支付之。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簽帳扣款日起十五個日曆日止仍未向 貴行請款,貴行即應解除該圈存款項。
二、 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簽帳款項時,貴行得就當下之存款餘額予以扣除,持卡人並應儘速將不足部份款項存入該「指定扣款帳戶」。
三、 前項情形,貴行得自應扣款日起,逐日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存款餘額,至應付簽帳款項及其他費用全部清償完畢為止。簽帳扣款交易原則上不得透支,惟申請人有申請透支功能者,如廠商請款時若指定扣款帳戶餘額不足,貴行有權從其透支額度中請款。
四、 為避免國外匯率波動導致 貴行圈存款項不足支付,持卡人同意於國外刷卡消費及提款時,貴行得先至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內圈存該應付消費或國外提款款項外,另附加圈存該筆應付款項之百分之 5。
第十二條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一、 持卡人所有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國外交易(含辦理退款或提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及國內交易但特約商店之收單銀行為外國銀行之新臺幣交易(含辦理退款、提款或網路交易)時,則授權 貴行依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並加收百分之 1.5 之國際清算手續費(含給付國際組織之費用)後結付。
二、 持卡人授權 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簽帳金融卡在國外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三、 持卡人於國外自動櫃員機提款,每筆除收取本條第一項之國際清算手續費外,另加收新臺幣 70 元手續費。前揭各項手續費如有調整,貴行應於
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第十三條 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 貴行或其他經 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惟如 貴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 貴行。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 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一、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簽帳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三、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每卡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一、 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手續完成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用者。
二、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三、 如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被冒用,係於 貴行同意辦理的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且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亦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者。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 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一、 持卡人得知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 貴行,或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第一筆被冒用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 貴行者。
二、 持卡人違反第 6 條第一項約定,未於簽帳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三、 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 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四條 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並依第 13 條規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或因污損、消磁、刮傷及其他原因致令簽帳金融卡不堪使用,貴行得
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補換發手續費比照一般金融卡。貴行於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 18 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惟 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立約人同意於簽帳金融卡簽帳功能終止、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之原因時,得不續發新簽帳金融卡予持卡人,惟原有效期間屆滿之簽帳金融卡除無法簽帳扣款外仍可行使一般金融卡功能,持卡人同意接受及履行存款開戶總約定書內一般金融卡約定條款之規定。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事先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以第 18 條所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抵銷及抵充:
持卡人經 貴行依第 18 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 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 貴行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 貴行所負之債務。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 貴行發給持卡人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 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 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第十六條 契約之變更:
本約定事項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法令允許之方式或其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或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並於該書面、電子文件或上開揭示內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 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將簽帳金融卡截斷掛號寄回,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一、 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手續費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二、 簽帳金融卡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 貴行之方式。三、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簽帳金融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 有關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十七條 簽帳金融卡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暫時(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一、 持卡人違反第 4 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者。
二、 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二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三、 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四、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五、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六、 持卡人如使用簽帳金融卡不當或 貴行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並收回簽帳金融卡予以作廢。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暫時(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一、 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一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二、 持卡人違反第 1 條第五項約定超過「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
三、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 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四、 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用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金融卡」、「簽帳卡」或「轉帳卡」契約者。五、 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六、 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七、 對任一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任一債務遲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或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等,顯示持卡人有債信不良之虞者。
八、 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 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第十八條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得隨時將簽帳金融卡截斷送回,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或其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契約如終止時,本約定事項亦同時終止。本約定事項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簽帳金融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第十九條 業務委託:
持卡人同意 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事項有關之附隨業務,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同意 貴行或其他第三人之合作關係或名稱或組織變更時,本約定事項仍繼續有效,持卡人無需簽署其他文件,仍願遵守本約定事項之各項規定。
第二十條 SmartPay 功能優惠限制:
若使用 SmartPay 功能消費扣款,該筆消費將無法享有簽帳金融卡特約商店優惠、現金回饋,僅適用 SmartPay 特約商店優惠。
第二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約定事項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約定事項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定事項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持卡人除本約定事項外,另應遵守 貴行存款業務約定書之相關約定,本約定事項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悠遊 Debit 卡約定事項
持卡人茲向貴行申辦具有簽帳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 Debit 卡,有關悠遊 Debit 卡之使用除願遵守簽帳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 悠遊Debit 卡:指 貴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簽帳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卡;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持卡人須同意 貴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二、 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悠遊 Debit 卡所具有之「悠遊卡」票種為普通卡,之後如有發行其他票種,相關申請規定,悉依悠遊卡公司及 貴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
三、 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 貴行約定,於使用悠遊Debit 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 AVM 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悠遊 Debit 卡之指定扣款帳戶,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價值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之效力與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簽帳扣款交易相同。
四、 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 Debit 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簽帳扣款,計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 30 日。
五、 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六、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條 悠遊卡之使用:
一、 悠遊Debit 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補/換發悠遊Debit 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晶片金融卡密碼變更作業。
二、 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xxx.xxxxxxxx.xxx.xx。
三、 悠遊卡可重複加值使用,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悠遊卡公司公告為準(目前每卡最高儲值餘額以新臺幣 10,000 元為上限),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一) 自動加值:持未關閉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Debit 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 AVM 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自動加值新臺幣 500 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範圍、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 貴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二) 人工加值:持卡人得於悠遊卡公司指定之特約機構或交通運輸服務詢問處或其他地點以現金加值方式進行悠遊卡加值,每次加值金額為新
臺幣 100 元或其倍數。
(三) 機器加值:持卡人得於悠遊卡公司設置於指定地點(包括,但不限於捷運車站、公民營停車場)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及悠遊卡售卡/加值機進行現金加值,每次加值金額為新臺幣 100 元或其倍數。
四、 卡片效期:悠遊卡與簽帳金融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悠遊Debit 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五、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六、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悠遊Debit 卡卡片效期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將等值之金額轉計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
七、 悠遊卡於特約機構扣款消費時,單筆交易金額以新臺幣 1,000 元為上限,每卡每日交易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3,000 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含纜車、公共自行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交易時無單筆交易金額及單日累積交易金額之上限規定。
八、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悠遊Debit 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悠遊Debit 卡摘取晶片、天線或竄改、干擾悠遊Debit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 貴行或悠遊卡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貴行或悠遊卡公司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賠償。
九、 悠遊Debit 卡持卡人於 貴行之申請書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者,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 貴行或悠遊卡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或悠遊卡公司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書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三條 悠遊 Debit 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 悠遊Debit 卡係屬 貴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 悠遊Debit 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或向其他經 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悠遊 Debit 卡掛失停用手續,停止悠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悉依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事項之規範辦理。
三、 悠遊Debit 卡中悠遊卡功能部分,於「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後三小時」之前,若發生悠遊卡扣款被冒用交易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 20 個工作日內,按「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後三小時」之時點悠遊卡公司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扣除由 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 貴行),如有剩餘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簽帳扣款,計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四條 悠遊 Debit 卡補發、換發、屆期續發及停用:
一、 悠遊Xxxxx 卡發生遺失之情形,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 悠遊Debit 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補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送回 貴行營業單位。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將由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 30 日內,轉撥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簽帳扣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三、 悠遊Debit 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 Debit 卡契約之事由外,貴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於卡片到期日後 30 日內,轉撥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簽帳扣款,計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四、 持卡人應將卡片保持完整送回 貴行營業單位辦理卡片停用及「餘額轉置」作業,悠遊 Debit 卡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
第五條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
一、 持卡片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簽帳金融卡功能仍維持有效。
二、 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執行退卡交易,餘額透過貴行返還至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簽帳金融卡功能仍維持有效。
第六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 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 00-000-0000)。
二、 貴行應於持卡人的簽帳金融卡帳單中顯示悠遊Debit 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 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交易後 60 個日曆日內,檢具「聲明書」及貴行要求之文件通知貴行查證處理。
四、 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悠遊卡公司查證無誤後,由悠遊卡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第七條 暫停或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事項之情事時,貴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 持卡人以所持悠遊Debit 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 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事項或遭 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逕行終止簽帳金融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八條 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事項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除本約定事項另有約定外,將列入持卡人悠遊Debit 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悠遊卡公司將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辦理。
第九條 約定事項之變更:
本約定事項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事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Debit 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事項已有規定者外,若有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事項與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附件一、悠遊 VISA 金融卡業務收費標準及收取條件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 收費金額 |
補、換發卡片 | 100 元/次 |
調閱消費交易簽帳單手續費 | 國內:50 元/筆;國外:100 元/筆 |
國外交易服務費 | 持卡人所有使用悠遊VISA 金融卡消費之應付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持卡人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含辦理退款)者(包括網路交易或交易對象所在國為國外者)時,則授權貴行依Visa 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貴行應向 Visa 國際組 織給付之手續費(目前為 1%)及貴行以交易金額 0.5%合併計算後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
跨國提款服務費 | 外幣提款金額每筆加收 1.5%及新臺幣 70 元之手續費 |
補寄一個月以上消費明細表 | 100 元/每次每月份 |
說明:1、其他臺幣存款業務服務項目之收費請參見本行存款類業務收費標準表。
2、本行保留隨時變更及終止上開收費標準之權利,如有變更將依悠遊 VISA 金融卡服務約定書規定之方式通知及辦理。
附件二、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
1、 陽信銀行客服專線:(00) 0000-0000。
2、 陽信銀行 訴電話:0000-000-000。
3、 陽信銀行「 訴信箱」: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
附件三、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1、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貴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1)、非公務機關名稱(2)、蒐集之目的(3)、個人資料之類別(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5)、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2、 有關 貴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3、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 貴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 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 貴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 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貴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 貴行請求停止蒐集。
(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 貴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 貴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 貴行客服專線(0800-053388、00-0000-0000)詢問或親臨 貴行各營業據點查詢。
5、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貴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如 臺端不提供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所需個人資料並同意使用及揭露,於符合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或台美政府間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協議所定之扣繳條件時,貴行恐須對帳戶之特定款項扣繳百分之三十之美國稅款,且如經相當期間 臺端仍不提供,貴行將可能停止提供 臺端帳戶相關服務,敬請見諒。
註:臺端得隨時透過 貴行之服務管道(如電洽 貴行客服專線、書面或親臨 貴行各營業據點等)要求停止利用 臺端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存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 |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 |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 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 | 一、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 |
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1 票券業務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式、國籍、稅籍稅務資料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 請書或契約 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 戶往來之相 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客戶或第三 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 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 資料為準。 | 令所定 (例 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 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美國聯邦政府財 政、稅務機關。 | 他非自動化 之利用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