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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招商信诺[2022]意外伤害保险 037 号
招商信诺百万幸运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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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7.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于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我们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中字体加黑加粗加下划线显示的部分。 5.6.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4.
⯎ 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4.12.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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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中的常用术语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 投保范围
2. 保险责任
3. 基本保险金额
4. 保险期间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5. 责任免除
6. 其他免责条款
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7. 保险费的支付
第四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8. 保险金申领资料
9. 受益人
10. 宣告死亡处理第二部分 共同条款
第五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宽限期及效力中止
14. 合同效力恢复
15. 联系方式变更
16. 合同内容变更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8.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19. 保险事故通知
20. 保险金核定
21. 其他核定结果
22. 调查权
第七章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23.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2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5.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6. 职业的变更与通知
27.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
28.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1
招商信诺百万幸运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方”或“本公司”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 ||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
1. | 投保范围 | 符合我们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2. | 保险责任 |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我们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2的保单周年日3(含当日)后发生我们应当按照主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且该意外伤害是因下述保障项目中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工具意外事故4而造成的,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照以下约定额外给付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1.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5时,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2. 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6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时,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3. 航空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9 倍。 |
1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周岁:指以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如,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 0000 x 0 x 0 x,0000 x 1 月 1 日零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二 十四时期间为 0 周岁,2021 年 1 月 1 日零时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二十四时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3 保单周年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 交通工具意外事故:指交通工具因意外事故而发生紧急制动、碰撞、冲撞、砸压、翻侧、坠毁、沉没、燃烧或爆炸等。
5 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获得运输乘客营运的许可,并按国家和
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管理制度运营,以收费方式合法搭载乘客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包括轮船、火车、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地铁、轻轨、高铁、出租车、网约车。若以上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用于非公 共交通目的,如旅游包车、包船、个人自驾租车等,则不属于本合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保障范围。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不包括电梯、缆车等。网约车: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整合供需信息的服务平台提供的、非巡游的、符合以下规定的预约出租汽车:(1)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均需符合国家及当地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规定;(2)网约车平台公司需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6 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指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盈利性用途的机动车辆;(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4)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
(5) 不包括以下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货车、牵引车、挂车、校车、警用、救护车、殡仪车、消防车、 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垃圾车、出租车、网约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
二、意外伤残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 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7(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们按伤残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 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 180 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我们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们将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们将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 3. 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1)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们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们将按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4. 我们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三、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 成伤残并身故的,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以该意外伤害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 ||
3. | 基本保险金额 | 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
4. | 保险期间 |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主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主合同效力终止。 |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 ||
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x、被保险人自伤;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
7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通过审查(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期间、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11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五、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被保险人醉酒12或受毒品13影响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六、猝死14;医疗事故15或整容手术;
七、被保险人进行跳伞、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潜水16、攀岩17、探险18、武术竞技
19、特技表演20、赛马、机索跳(含蹦极)、赛车21等高风险行为;被保险人作为职
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但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台球、游泳、田径、射 击、射箭、高尔夫球、保龄球、壁球、排球竞赛除外);
八、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22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九、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发症;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有效行驶证的其他情形。
11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以及其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车辆。
12 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1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4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5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6 潜水:指使用水下辅助呼吸器材(包括但不仅限于:氧气罐、人工鱼鳃、制氧器)、制氧药物在江、河、
溪、湖、海、水库、运河、鱼塘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但仅使用呼吸管直接从水面以上呼吸空气的浮潜活动除外。
17 攀岩:指攀登坠落高度基准面达到 2 米的悬崖、峭壁、建筑物外墙、冰崖的行为,但在合法经营攀岩运动
的以下场所进行攀登的除外:(1)室内悬崖、攀岩墙及其他人造攀登对象;(2)不高于 4 米的室外悬崖、攀岩墙及他攀登对象。
18 探险:指明知在该恶劣自然环境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
中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xx漂流(但合法经营的除外),攀登险峻而人迹罕至的山峰(含雪山、冰山),穿越人迹罕至的沙漠、沼泽、山区或原始森林,前往无人定居的海岛,前往政府禁止或已经警示不宜前往的区域。
19 武术竞技:指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对抗性的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摔跤或使用各种器械的
肢体对抗性训练及比赛。
20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训练及表演,这种行为通常需要专业的训练且具有明显的职业上的伤害风险。
21 赛车:指驾驶机动车辆在合法经营或非法经营的赛车场、赛道进行驾驶、训练或比赛。
22 精神或行为障碍:在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 F00 至 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3;其他权利人按照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终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 x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规定; 二、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偿运输服务期间遭受的意外 伤害; 三、被保险人实施扰乱或非法干扰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作为航空安全员、飞行安全员或空中警察在执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 害。 | ||
6.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共 同条款之“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职业的变更与通知”、“保险事故通知”、“其他核定结果”、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等。 |
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7. | 保险费的支付 | 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应在每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4或该日期之前支付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 |
第四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8. | 保险金申领资料 |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含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申领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
(1)保险合同; | ||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
(6)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 ||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 ||
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 件: | ||
(1)保险合同; |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完整的门(急)诊、住院病历; |
23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2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该月如无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本合同所载明的伤残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并出具的伤 残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5)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9. | 受益人 | 一、身故保险金(含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或批单上注明的变更生效起始时间起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10.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主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xx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主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我们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 |
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 处理。 | ||
第二部分 共同条款 | ||
第五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 ||
11. | 合同构成 | x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主合同、附加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招商信诺百万幸运福意外伤害保险》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未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合同中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
13. | 宽限期及效力中止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后,我们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仍未收到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 60 天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的未还款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欠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4. | 合同效力恢复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您我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及时补交复效时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25等应还未还的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我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1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您最终提供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16. | 合同内容变更 |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和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
17.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您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5 利息:欠交保险费利息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按欠交保险费的经过天数和我们公布的贷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本合同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在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本合同解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18. | 合同效力终止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主合同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且依据主合同约定我们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合同效力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不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其他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效力终止的情形。 |
第六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 ||
19.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天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20. | 保险金核定 | 我们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将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核 定。我们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作出核定并与受益人达成给付协议后的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天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天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21. | 其他核定结果 |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们提出索赔申 请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 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们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行为之一,致使我们给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们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回或者赔偿。 |
22. | 调查权 | 您同意凡曾为被保险人治疗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们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请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做相关必要的检验或请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第七章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23. |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 您在投保时应当如实提供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已给付保险金,则我们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给付的全部保险金。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 =应给付的保险金×(实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24.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
25. |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述我方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天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6. | 职业的变更与通知 |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天内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如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按照接到通知的日期计算并退还现金价值。您或被保险人未按本条约定通知我们,若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增加但我们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可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您或被保险人未按本条约定通知我们,若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可按其原交保 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可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您或被保险人未按本条约定通知我们,若发生保险事故并符合保险责任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7. |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 | 本合同的未还款项指本合同项下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应还未还的款项。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或给付其他保单利益时,可以先扣 |
除本合同的未还款项。 | ||
28. |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