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短期居家式托育服務契約書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甲方)委託居家托育人員(主要照顧者: (以下簡稱乙方) 依法照顧無法在家教養之兒童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以下簡稱受監護人),甲乙雙方對委託照顧事宜達成一致之協議,簽訂本契約,其約定之條款如下:
第一條 | 委託照顧期間:自本契約簽立之日起算自民國 |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 年 月 | 日止。 |
第二條 | 甲方負責辦理之業務項目如下: |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維護受監護人之健康與身心健全發展。
(二)協助居家托育人員處理受監護人照顧事宜,並提供居家托育人員情緒與心理支持。
(三)進行受監護人身心發展狀況評估。
(四)建立受監護人身心狀況、照顧需求與處遇計畫相關資料。
(五)受監護人安置後的訪視輔導。
(六)居家托育人員與受監護人關係之輔導及調整。
(七)受監護人之轉介安置及個案輔導。
(八)其他協助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受監護人之事項。
(九)於安置後三日內協助受監護人進行體檢並投保團體傷害保險。第三條 乙方負責執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受監護人提供保護、教養之責任。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受監護人之相關資料嚴守保密原則。
(三)了解及教導受監護人之行為,維護其人格尊嚴,促進身心理之健全發展。
(四)執行受監護人健康照顧,以及就醫之協助與陪伴。
(五)提供受監護人健康、安全之生活環境。
(六)輔導受監護人適應生活,並協助社工員輔導受監護人回歸原生家庭,或辦理出養,或選定適當之監護人,及其他有利於受監護人之措施。
(七)定期向甲方提供受監護人之各項生活狀況資料。
(八)接受甲方之訪視、督導。
(九)配合xxx輔導與處遇計畫。
(十)新收托個案應於三日內主動回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登錄。
第四條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托育費:0 至 6 歲學齡前兒童短期托育費用每月以新臺幣 28,500 元整計,若
安置不足 1 個月者,則按每日 950 元(每月以 30 日計)核實計算支付。
托育費用依兒童入住當日開始請款,轉換安置處所當日不計算費用。
(二)醫療費用:受監護人於托育期間如有就醫需求,乙方應即時護送就醫,所需醫療費用得依醫療院所開立單據正本實支實付。住院看護費與托xx僅得擇一申請。
(三)看護費用:須檢附受監護人住院診斷證明書、看護證明影本(xx與正本相符),看護開立之收據或乙方代墊看護費用收據。
(四)貼補費用:
1. 補貼 0 至未滿 2 歲奶粉、尿布、副食品、交通費用每月 3,000 元整,若安置不足 1 個月者,則按每日 100 元(每月以 30 日計)計算支付。
2. 托育入住時間配合公務機關於非上班時間(含夜間時間、例假日與國定假日
【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為準】)辦理者,給予一次性貼補費用新臺幣 500 元整。
3. 本項貼補費用皆列入居家托育人員所得扣繳項目。
(五)保險費用:甲方為受監護人投保團體傷害保險,保額為新台幣 200 萬元由保險公司檢附原始憑證向甲方申請補助,本項費用為實支實付。
第五條 受監護人如感染疾病或發生各項緊急重大事故,乙方應立即予以適當處理並通知甲方,乙方應與甲方共同給予適當之處理與協助。
第六條 乙方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視違反情節輕重,即刻終止托育關係。
第七條 乙方應依據甲方規定按時填寫受監護人生活紀錄,並提供甲方查閱。該紀錄及受監護人之各項資料乙方應予以保密,非經受監護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或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第三人或對外公開或發表。
第八條 乙方執行本約約定之受託服務事項,不得再委託第三人或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但有特殊事由,應事前向甲方報告,並得甲方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契約之終止或解除:
一、乙方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本約約定之受託服務事項,應於一週前通知甲方,始可終止本約。
二、受監護人安置原因消失時,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受通知後即將受監護人交由甲
方帶回安排,不得異議。
三、乙方如有致甲方陷於錯誤或受詐欺之情事經發現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四、乙方如未善盡其受託服務之義務或有其他違反本約約定之情事,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如致生損害甲方、受監護人或第三人,乙方應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第十條 其他相關規定:
(一)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與受監護人之親友有金錢往來。
(二)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與受監護人之親友有任何通訊往來。
(三)乙方非經甲方之許可,不得直接或間接使受監護人接受報章、媒體採訪。
(四)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第十一條 x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以為信守。
立約人
甲 方: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地 址:40701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3 段 99 號
乙 方: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