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截至本文件日期,高瓴資本通過SUM XI持有我們已發行股份及流通股總數的4.34%。
基石配售
我們已與下文所載基石投資者(「基石投資者」)訂立基石投資協議(「基石投資協議」),據此,基石投資者已同意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按發售價(假設最終發售價為每股股份70.58港元)認購或促使其指定實體認購總金額約1,350百萬美元(約10,467百萬港元)(按7.7526的匯率計算)可購買的發售股份數目(下調至最接近每手50股股份的完整買賣單位)(「基石配售」)。
基石配售將構成國際發售的一部分,而基石投資者不會收購全球發售項下的任何發售股份(根據基石投資協議進行者除外)。基石投資者將收購的發售股份將於所有方面與已發行繳足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並將根據上市規則第8.24條計入本公司的公眾持股量。
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基石投資者不會成為本公司主要股東,且除高瓴資本外,基石投資者不會於本公司擁有任何董事會代表。就本公司所深知,各基石投資者(i)為獨立第三方;(ii)獨立於其他基石投資者;(iii)並非由我們、董事、最高行政人員、現有股東(惟Gaoling
Fund, L.P.及YHG Investment, L.P(. 統稱「Hillhouse」)均由現有股東SUM XI Holdings Limited的
緊密聯繫人提供資金)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彼等各自的緊密聯繫人提供資金; 及(iv)不慣於接受我們、董事、最高行政人員、現有股東(惟Hillhouse慣於接受現有股東SUM XI Holdings Limited的緊密聯繫人所發出的指示)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彼等各自的緊密聯繫人就對以其名義登記或由其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份進行收購、出售、投票或其他處置而發出的指示。我們與基石投資者之間概無任何附屬安排。除現有股東外,我們經若干承銷商介紹結識各基石投資者。據各基石投資者所確認,彼等根據基石配售進行的認購將由其自身內部財務資源及╱或其股東的財務資源提供資金。
基石投資者將予認購的發售股份將不會延遲交付或遞延結算,而對價將由基石投資者於上市日期或之前結清。如「全球發售的架構 — 香港公開發售 — 重新分配」所述,倘香港公開發售出現超額認購,基石投資者將予認購的發售股份可能會受到重新分配的影響。有關將分配予基石投資者的實際發售股份數目詳情,將在我們於2020年12月7日或前後發佈的配發結果公告中披露。
基石投資者中,Gaoling Fund, L.P.和YHG Investment, L.P.為本公司現有股東SUM XI Holdings Limited(「SUM XI」)的聯屬人士。高瓴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高瓴資本」)為Hillhouse
Fund IV, L.P(. 擁有SUM XI,一家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註冊成立的獲豁免公司)的獨家管理公
司。截至本文件日期,高瓴資本通過SUM XI持有我們已發行股份及流通股總數的4.34%。
根據本公司與SUM XI於2020年8月21日簽訂的書面協議,SUM XI及╱或其一名或多名指定聯屬人士在若干條件下有權作為基石投資者按發售價購買本公司作為全球發售的一部分而將予發行的股份,其最高數額相等於全球發售總發售規模的一個百分比,而該百分比為(a) 4.5%或(b) SUM XI在緊接全球發售前按全面攤薄基準在本公司股份總數中持有的股權百分比(以較低者為準)(「反攤薄權」)。
藉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0.04條的規定及附錄六第5(2)段項下同意,SUM XI的聯屬人士已獲准參與基石配售。有關豁免申請的詳情,請參閱「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及豁免
遵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有關SUM X(I 通過其聯屬人士)認購發售股份的豁免
及同意」一節。高瓴資本作為基石投資者通過Gaoling Fund, L.P.及YHG Investment, L.P.以認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行使反攤薄權。
基石投資者
下文所載有關我們基石投資者的資料由基石投資者就基石配售而提供。
1. Hillhouse
Gaoling Fund, L.P.及YHG Investment, L.P(. 「Hillhouse」)為根據開曼群島法律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Hillhouse Capital Advisors, Ltd.為Gaoling Fund, L.P.的獨家投資經理及YHG Investment, L.P.的普通合夥人。Hillhouse Capital Advisors, Ltd.為高瓴資本的聯屬人士。
高瓴資本成立於2005年,作為具有全球視野的長期結構性價值投資者,高瓴資本通過匯集專業投資與運營人才,專注投資和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優質商業生態。獨立自主的研究、行業專長和世界級的運營及管理能力,一直是其投資方法論的核心。高瓴資本致力於與最優秀的企業家和管理團隊合作,注重創新與技術改造,創造長期價值。高瓴資本的投資覆蓋醫療健康、消費、TMT、先進製造、金融及企業服務等領域,並且橫跨股權投資的全部階段。高瓴資本受託管理的資金主要來自於機構投資人(如大學捐贈基金、基金、主權財富基金及家族基金)。
2. Tiger Global
Internet Fund IIIA Pte Ltd(「Tiger Global」)是一家根據新加坡法律註冊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注於全球互聯網、軟件、消費及金融技術行業中上市及私營公司的私人投資基金。Internet Fund IIIA Pte Ltd的最終控股股東為Tiger Global Singapore Pte. Ltd.,其主要業務為投資諮詢服務。
3. Lake Bleu Prime
清池資本(香港)有限公司擔任Lake Bleu Prime Healthcare Master Fund Limited(「Lake Bleu Prime」)的投資經理。Lake Bleu Prime為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公司,是一個專注於亞洲╱大中華區醫療健康(包括藥品、生物科技、醫療器械及醫療健康服務)投資的長期偏股型公募股權基金。
4. 中國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基金
中國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基金」)是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間接控制。其主要從事非公開募集資金、股權投資、項目投資、資本管理、投資諮詢及企業管理諮詢等業務。就此基石投資而言,中國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基金已委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銀瑞信」)(中國相關部門批准為合資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產管理人)全權代表中國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基金認購並持有相關發售股份。
本公司已委任工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為聯席全球協調人及聯席賬簿管理人之一,且已委任工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承銷商之一(統稱「關連承銷團成員」)。工銀瑞信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擁有80%的權益,且各關連承銷團成員由中國工商銀行間接全資擁有。工銀瑞信為關連承銷團成員所屬集團的成員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六第13(7)段,其為各關連承銷團成員的關連客戶。
我們已向聯交所提出申請,且聯交所已授予我們上市規則附錄六第5(1)段項下的同意,允許中國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基金作為基石投資者通過工銀瑞信參與全球發售,惟須達成「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及豁免遵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有關向其中一名聯席賬簿管理人的關連客戶分配股份的同意」一節所披露的條件。
5. GIC
GIC Private Limited(「GIC」)是一家於1981年成立的全球投資管理公司,管理新加坡的外匯儲備。GIC在國際上投資股票、定息產品、外匯、大宗商品、貨幣市場、另類投資、地產及私募股權,現時的投資額超過1,000億美元,是全球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6. 貝萊德
BlackRock, Inc(. 「貝萊德」)的投資管理子公司對BlackRock Global Allocation Fund, Inc.、BlackRock Variable Series Funds, Inc.的BlackRock Global Allocation V.I. Fund、BlackRock Series Fund, Inc.的BlackRock Global Allocation Portfolio、BlackRock Global Allocation Fund (Australia)、貝萊德全球基金— 環球資產配置基金、貝萊德全球基金— 環球動力股票基金、 BlackRock Capital Allocation Trust、BlackRock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rust、BlackRock Funds的BlackRock Technology Opportunities Fund、貝萊德全球基金— 世界科技基金、BlackRock Health Sciences Trust II、BlackRock Funds的BlackRock Health Sciences Opportunities Portfolio、 BlackRock Health Sciences Master Unit Trust、貝萊德全球基金— 世界健康科基金及
BlackRock Health Sciences Trus(t 各稱為「BlackRock Fund」,統稱為「BlackRock Funds」)擁有
酌情投資管理權。貝萊德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代碼:BLK)。截至2020年9月30日,該公司代表全球投資者管理約7.81萬億美元的資產。BlackRock Funds根據基石投資協議認購發售股份無須取得貝萊德的股東及紐約證券交易所的批准。
假設最終發售價為每股股份62.80港元 (即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低位數) 假設超額配股權 假設超額配股權 未獲行使 獲悉數行使 將予認購 佔發售 佔所有權 佔發售 佔所有權的發售 股份的概約 的概約 股份的概約 的概約 股份數目(2) 百分比 百分比(3) 百分比 百分比(3) | 假設最終發售價為每股股份66.69港元 (即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 假設超額配股權 假設超額配股權 未獲行使 獲悉數行使 將予認購 佔發售 佔所有 佔發售 佔所有權的發售 股份的概約 權的概約 股份的概約 的概約 股份數目(2) 百分比 百分比(3) 百分比 百分比(3) | 假設最終發售價為每股股份70.58港元 (即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高位數) 假設超額配股權 假設超額配股權 未獲行使 獲悉數行使 將予認購 佔發售 佔所有權 佔發售 佔所有權的發售 股份的概約 的概約 股份的概約 的概約 股份數目(2) 百分比 百分比(3) 百分比 百分比(3) | ||||||||||||||||||||||||
16,584,000 | 4.34% | 0.53% | 3.78% | 0.52% | 16,584,000 | 4.34% | 0.53% | 3.78% | 0.52% | 16,584,000 | 4.34% | 0.53% | 3.78% | 0.52% | ||||||||||||
37,034,600 | 9.70% | 1.18% | 8.43% | 1.16% | 34,874,350 | 9.13% | 1.12% | 7.94% | 1.10% | 32,952,250 | 8.63% | 1.05% | 7.50% | 1.03% | ||||||||||||
12,344,850 | 3.23% | 0.39% | 2.81% | 0.39% | 11,624,750 | 3.04% | 0.37% | 2.65% | 0.37% | 10,984,050 | 2.88% | 0.35% | 2.50% | 0.34% | ||||||||||||
24,592,900 | 6.44% | 0.79% | 5.60% | 0.77% | 23,158,400 | 6.06% | 0.74% | 5.27% | 0.73% | 21,882,050 | 5.73% | 0.70% | 4.98% | 0.69% | ||||||||||||
43,207,000 | 11.31% | 1.38% | 9.84% | 1.36% | 40,686,750 | 10.65% | 1.30% | 9.26% | 1.28% | 38,444,300 | 10.07% | 1.23% | 8.75% | 1.21% | ||||||||||||
30,862,150 | 8.08% | 0.99% | 7.03% | 0.97% | 29,061,950 | 7.61% | 0.93% | 6.62% | 0.91% | 27,460,200 | 7.19% | 0.88% | 6.25% | 0.86% | ||||||||||||
164,625,500 | 43.11% | 5.26% | 37.48% | 5.17% | 155,990,200 | 40.85% | 4.99% | 35.52% | 4.90% | 148,306,850 | 38.83% | 4.74% | 33.77% | 4.66% |
下表載列基石配售的詳情:
基石投資者 投資總額(1)
Hillhouse . . . . . . . . . . 134至 151百萬美元
Tiger Global 300百萬美元
Lake Bleu Prime 100百萬美元
中國國有企業結構
調整基金 199百萬美元
GIC 350 百萬美元
BlackRock 250百萬美元
基
總計 1,334至1,350百
石
萬美元
投 資
299
附註:
(1) 按「關於本文件及全球發售的資料 — 匯率換算」一節所述的1.00美元兌7.7526港元的匯率計算。各基石投資者以港元計值的實際投資金額可能會因相關基石投資協議規定的實際匯率而有所變動。
者
(2) 經四捨五入至最接近完整買賣單位每手50股股份。
(3) 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且不包括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及首次公開發售後股份獎勵計劃將予發行的股份。
基 石 投 資 者
先決條件
各基石投資者於各自的基石投資協議項下的認購義務須待(其中包括)下列條件達成後方可履行:
(a) 已訂立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的承銷協議且不遲於承銷協議所載日期及時間生效及成為無條件(根據其各自原定條款或其後經相關訂約方同意作出豁免或修改),且上述承銷協議均未被終止;
(b) 發售價已由本公司及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為其本身及代表全球發售承銷商)協定;
(c)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已批准股份(包括基石投資者認購的股份)上市及買賣,並已授出其他適用豁免及批准,且有關批准、許可或豁免並無於股份開始在聯交所買賣前撤回;
(d) 任何政府部門概無實施或頒佈法律禁止完成全球發售或各自的基石投資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亦無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頒發生效的命令或禁制令阻止或禁止完成該等交易;及
(e) 基石投資者或本公司(視情況而定)於各自的基石投資協議項下的聲明、保證、承諾及確認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真實,無誤導性,且相關基石投資者或本公司(視情況而定)並無嚴重違反相關基石投資協議的行為。
對基石投資者出售的限制
各基石投資者已同意,其不會於上市日期後六個月期間(「禁售期」)內任何時間直接或間接出售其根據相關基石投資協議認購的任何發售股份,除非屬於轉讓予其任何全資子公司(亦受相關基石投資者的義務所約束,包括禁售期限制)等若干有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