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公所為辦理「義竹都市計畫 16 號道路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
落xxxxxxxxx 000-0 xx等 49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11198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及經協議價購取得xxxxxxxxx 000-00 xx等 5 筆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
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7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本案主要在配合都市計畫改善義竹16號道路現況狹窄 (僅有6-8公尺單一車道)、人車爭道以及消防救護等問題,並與既有已改善之路段道路整體銜接,提供便捷交通路網服務,提高市區道路服務水準、商業行為的進駐,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促進整體生活圈均衡發展。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含興辦事業用地範圍內土地之使用配置)
(三)計畫進度:預定110年10月開工,112年12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本案係屬道路工程,橫斷面用地寬度為12公尺,雙向各一汽機車混合車道、路肩及人行道,並設置排水設施。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道路用地,嘉義縣義竹鄉公所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已編列經費於109年度嘉義縣義竹鄉總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
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該項經費已核准保留至110年度,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前已依該要點第二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計畫範圍位於義竹鄉都市計畫區內,東xxx000x,xxxxx000x,xxx000xx,xxxx路寬為12公尺,工程範圍南北兩側為道路、農地與部分建築物,用地涉及之房舍多作為住宅、商店使用或為閒置之空屋。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xx等49筆土地,合計面積0.111198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1) 用地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有建築改良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2) 本工程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均已列入徵收。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義竹都市計畫16號道路於變更義竹都市計畫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時,考量縣道163號為計畫區重要之聯外道路,以東西向貫穿本都市中心,由東向西計畫路寬分別為20公尺、18
公尺、8公尺及12公尺等4個路段,上列8公尺寬之路段即為義竹都市計畫16號道路,其兩側屬於老舊商業街區,路幅嚴重不足,形成道路瓶頸路段,為解決核心商業區道路狹窄及部分路幅銜接差距過大等問題,並基於都市防災考量,故檢討拓增16號道路路寬為12公尺,依該都市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本道路拓寬預定完成期限為100年至110年,無需再擬訂細部計畫。本公所為改善本路段交通瓶頸,影響商業發展及都市防災機能問題,已於110年1月15日簽准興辦道路拓寬工程,以確保都市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本案義竹都市計畫16號道路,現況路寬僅有6-8公尺,因現況道路僅單一車道,造成會車不易、人車爭道,潛在消防救護問題,對於都市居民生命、財產亦有安全疑慮。藉由本案拓寬工程以有效解決道路容量不足,使交通順暢,有助於仁里、六桂村落聯外交通,並促進地方繁榮。拓寬道路用地範圍經都市計畫檢討在案,徵收私有地均位於都市計畫用地範圍線內,本案用地範圍內徵收私有土地為合理關聯。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x工程計畫長度約為270公尺,依據「變更義竹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之規劃拓寬為12公尺寬,道路設計係考量都市計畫及交通安全等因素,規劃標準橫斷面用地寬度為12公尺,雙向各一汽機車混合車道、路肩及人行道,並設置排水設施。又本工程案內所需用土地,係配合都市計畫改善16號道路現況寬度狹窄與地區都市防災機能,其路線及寬度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僅利用現有道路兩側部分土地,並儘量使用既成道路及公有土地,經評估無其他更合適之替代路線,可提高地區交通之易行性。爰本計畫已以損失最少並配合都市計畫之計畫
道路線型完整及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前提下規劃設計,選擇最適當且對民眾損失最少之方案,用地勘選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本案部分所有權人無被徵收意願,經考量本案道路為都市計畫道路且拓寬為12公尺寬,為確保拓寬後都市計畫道路完整性、交通安全問題、公平性及持分土地部分所有權人同意價購等問題,實無法針對無被徵收意願之土地個別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道路工程為都市計畫所劃設之12公尺寬道路用地,現況為縣道163線路幅最窄之路段,因道路尚未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道路亦為義竹都市計畫防災計畫之救援疏散道路,道路西端南側義竹鄉公所為防災系統之指揮警消據點,北側為緊急收容場所,拓寬後可同時提升都市防災救護效率,作為消防車輛及運送物資車輛至各防災據點之聯絡道路,同時亦為避難人員通往避難地區路徑,擬徵收之私有土地為道路開闢工程必需使用之用地且已達損害最小之範圍,故用地範圍無其他區域可供替代。透過本案道路拓寬工程可聯繫xx道路形成完整路網,亦能改善當地居民行車之安全及便利性,有助於車流順暢及增進公共利益。爰依徵收土地勘選範圍作業要點規定,就損失最少地方為之,以建構完整交通路網,確保行車安全,促進都市整體發展。預定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拓寬後效益對附近居民增加幅度為最大原則,經評估本計畫拓寬路線已為最佳路線,無其他可替代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屬道路改善工程,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之目的,並保障
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不宜採取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土地;因本案前經協議價購會與案內所有權人未達成協議,且未有地主表示願以其他方式提供土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徵收取得,尚無其他取得方式。 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1)設定地上權、(2)聯合開發、(3)捐贈、(4)公私有地交換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
因本計畫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本案土地上空或地下空間已無法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做其他用途之使用,故本計畫用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
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計畫土地僅供道路使用,依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
(3)捐贈:
私人捐贈雖係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公所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尚無有捐贈意願者。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市區道路及相關設施使用,係為道路用地,且相鄰本案計畫道路之土地涉及都市計畫,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以上4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業經本公所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已同意協議價購面積0.219650公頃,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66.39%,無法達成協議者,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依都市計畫開闢,工程完工後可改善交通之流暢性,減少會車之情形,提升行車之安全性及便利性,並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品質,且有利於促進xx土地及xx地區經濟之發展,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應儘速進行道路之開闢,以落實都市計畫規劃之原意。加上本道路位於指揮救災中心旁,作為運送救災物資道路之一,同時亦作為避難人員通往避難地區路徑之用,故16號道路開闢後除有助於地方繁榮外,並能配合緊急疏散道路構成完整路網之道路,對健全仁里、六桂村落道路網絡亦有相當助益,爰工程及所需取得之私有地已達執行之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次徵收私有土地「義竹都市計畫16號道路拓寬工程」49筆,面積約0.111198公頃,直接影響人口為土地所有權人約106人及其利害關係人,間接影響或工程受益對象為義竹鄉仁里村、六桂村居民約2仟餘人,戶數約915戶(年齡層分佈結構廣泛並以 45歲以上老年人口居多)及其他使用道路通行之不特定公眾。工程完工後,可提供本縣義竹鄉及其他使用道路通行之不特定公眾便捷道路服務,促進義竹地區都市整體發展,進而可能增加年輕人留鄉發展意願,使人口年齡結構年輕化。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為都市計畫劃設之計畫道路,由於新闢工程xxxxxx000x,xxxxx000x,亦可改善當地居民消防、救護死角及建置雙邊排水溝,所涉及土地隸屬既有都市計畫區域其現況多為商業區及行政區,道路開闢後,可增加行車之流暢度,購物臨
停亦較不妨礙其他車輛之行進,可提高消費者之消費意願,進而活絡道路xx之商業,可改善當地村落交通,使道路通行更為順暢安全。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x計畫係採一般徵收計畫道路開闢作業,所涉及土地隸屬既有都市計畫區域,其現況多為商業區及行政區,建築改良物部分至多拆除至騎樓或棚架(經查本案範圍內並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者之情形),爰本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不大,道路開闢後,道路狹小情況可獲得改善,可確保行車、行人安全,改善地區生活環境,有助商業區之發展,提高就業機會。依嘉義縣社會局110年3月10日函文查明結果,本案工程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所有人皆未申領本縣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並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4-1條需安置之人口。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因現況道路尚未xx,xxxxxxxxx,xxxxxxx,xx缷貨以及臨時停車,便會造成會車不易與視線不良,亦影響行車安全。道路拓寬使交通順暢,且道路興闢將依道路等級、現況及相關規定設立交通號誌、標誌(限速)、標線、減速條等限制降低本路段之速限,以確保居民、幼童及高齡者出入安全,以期道路完成後有助於提升道路服務品質,降低事故風險,並能透過適當車道設施配置增進人車通行安全,保障當地居民之生命財產;另為加強健康風險管理,於施工階段將加強環境監測管理,儘可能避免揚塵散落、空氣污染、噪音振動…等施工造成之短期影響,本案非屬工業發展或特定區開發計畫,僅有施工期間所造成的短期影響,長期而言應不致對計畫範圍週邊居民健康風險產生負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x道路工程用地,私有土地之面積占全範圍面積58.85%,於取得土地興闢道路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得全免地價稅。交通設施之興建,有助於帶動區域發展,並藉由整體交通運輸量能提升,增進產業效益,提升義竹鄉仁里村、六桂村地區之居住意願,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促進土地交易,活絡市場經濟,增加地方產業之稅收。本計畫為交通建設改善計畫,可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提升整體交通運輸效能,建構完整之交通路網,提高生活圈之居住便利性,有助於鄰近地區進出交通便利及土地開發帶動區域發展,減少產業交通運輸成本,對於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也均有增加稅收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x計畫範圍係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商業活動集聚,非地區糧食生產區,故本計畫道路開闢對xx地區糧食安全並無任何顯著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位於義竹市區中心,沿線多為現居人口及商店,在道路拓寬期間,道路沿線商業行為因局部徵收而於施工期間暫受影響,拓寬後將可恢復正常運作,並有助商店區車輛之順暢通行及停車購物,可提高消費者之消費意願,進而活絡道路xx之商業,增加就業機會,對於地區人口應有正面助益,且現況未有建物因拆除而有無法使用之情形,故不會影響原有商業經營,減少就業機會情形。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係經內政部營建署審議通過「104-111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核定總經費220,831,000元(中央補助款64,633,000 元、地方配合款156,198,000 元( 嘉義縣政府 136,198,000元,xxxxxxxx00,000,000x),xxxx
109年度嘉義縣義竹鄉總預算第二次追加(減)預算案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辦理「義竹都市計畫16號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經費預算尚足敷支應,該項經費已核准保留至110年度,並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範圍xx為既有都市計畫發展區,xx商業活動集聚,無林業、養殖、畜牧生產使用之土地,對於農林漁牧生產過程不會造成影響。相對而言,本工程可改善地區道路交通,有助於對外聯絡及鄰近地區農林漁牧等相關產業往來、輸送之順暢。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道路工程範圍完整,主要疏通區內交通,以便利週遭居民的往來,促進當地地方的發展,提升防災救護效率功能,道路拓寬完成後,有助交通安全之便利,帶動商業區發展,確保都市計畫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工程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與環境生態與市容美觀,且道路開闢係屬帶狀線型開發,且開發量體較小,未明顯改變地形,將延續鄰近聚落之空間紋理,進行管線地下化作業,打通道路視野並降低衝擊,以提升市容景觀。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嘉義縣文化資產科109年7月7日府授文資字第1090149779號函,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土地經查非位屬古蹟、考古遺址或歷史建築範圍,因此不發生影響。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計畫道路xx商業活動集聚,由於現況道路約6~8米寬(僅1車道)非等距路寬,道路容量不足,不僅市區街道會車不易,更危急用路人安全及都市防災救護效率,因此,本道路有其拓寬改善之必要性,以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與促進義竹都市地區整體發展。本案配合都市計畫重新劃定計畫道路寬度向兩側拓寬,並透過適當車道設施配置,降低因人車爭道、險象環生,交通事故等問題,完工後可望改善當地居民消防,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對當地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改變有正面之影響。施工期間也將依交通維持計畫盡量維持既有道路之通行,以減少對居民環境之直接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現地多做為一般住宅及商業使用,因計畫道路未在環境敏感地區,並不會影響本區之生態環境,本計畫除了能立即改善現有交通瓶頸,並使土地能作最佳之利用,提升整體環境品質及地方特色,故評估計畫對本地區生態環境並無影響,惟為減少對xx生態環境之衝擊。另本計畫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確認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認定, 且經嘉義縣政府 109 年 7 月 7 日府授環綜字第 1090150623號函,本案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土地,拓寬長度270公尺,未達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故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用地取得僅為開闢道路促進地區發展,義竹都市計畫於
63年發布實施後,為配合都市發展歷經多次通盤檢討,本案俟於
104年第四次通盤檢討時,因周遭路段皆已經開闢,僅本計畫現況道路約6~8米寬(僅1車道),造成人車爭道危險及消防救護困難等問題,為了使縣道163線間道路之連通更為順暢,故配合都市計畫整體拓寬改善,設置交通號誌、標誌(限速)、標線、減速條等限制降低本路段之速限,以確保居民、幼童及高齡者出入安全,故本案有其必要性。另本工程亦針對既有電桿、電線…等,進行管線地下化作業,以提升市容景觀,促進地區整體發展,故評估道路開闢後將可達到商業區之易達性,並提升該路段的交通、消防救災效率,提供民眾一個更為安全便利的交通環境,對整體社會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x計畫屬義竹鄉都市計畫範圍內,符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永續的經濟」層面中面向三:交通發展:議題一、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並對偏鄉交通改善有所助益。為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以達區域整體規劃,促進土地完整利用,俾建構完整之交通路網,全面提升公共運輸效能,並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穩健發展西部地區城際運輸,確保區域永續發展,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2、永續指標
公路運輸系統係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用路人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本公所配合都市計畫重新劃定計畫道路寬度12公尺,並依據以辦理用地取得及拓寬開闢,以降低交
通旅行時間與成本,以達交通分流效果,強化道路運輸功能,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之危險,以延長公共設施生命週期並提昇整體運輸網路運轉效率,建構地區便捷交通路網;在工程方面,將依國家『永續工程』目標,評估縮小營建規模,於施工階段時注意挖填土石方xx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除了各種降低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汙染及噪音防治措施外,並創造以人為本的運輸系統,重視行的安全,並能考量公路景觀與環境之調和,以減少對環境的衝擊,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綱領及永續指標生活面向之交通議題指標。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係屬都市計畫中道路用地,依104年8月7日「變更義竹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規劃設計,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壞。勘選範圍內無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道路規劃兩線車道、人行道設置,並配合四邊土地利用管制,及公共設施檢討規劃,促進地區土地發展及合理利用,確保國土永續發展。又本案所需土地已依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徵收後作為道路使用,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
x計畫為有效解決現況因道路尚未開闢,影響當地動線串聯性及區內交通壅塞等問題,並配合緊急道路架構成為路網,同時作為居民通往避難地區之路徑,提供便捷交通路網服務,以因應現況及未來衍生之交通需求,促進整體生活圈均衡發展。
本計畫無全需拆除之建物或拆除後無法居住之情形,故無需安置
之拆遷戶,有關拆遷補償費部份,本公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及第30條規定,依協議價購當時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或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地上物依土地徵收條例、嘉義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相關查估基準辦理補償;另營業損失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規定辦理。相關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均依規定辦理補償。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公所業於109年5月5日、109年6月9日將舉辦第一次、第二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嘉義縣政府、嘉義縣義竹鄉公所、嘉義縣義竹鄉民代表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新聞紙【109年5月6日及109年6月10日等二日刊登於自由時報第 G1版】及張貼於本公所網站,並於109年5月15日、109年6月19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
【自由時報】文件影本及張貼本公所網站證明文件,及二次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109年6月5日、109年7月16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嘉義縣政府、嘉義縣義竹鄉公所、嘉義縣義竹鄉民代表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公告處所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公所網站,並書面通知各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公所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109年6月19日第2次公聽會針對109年5月15日第1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回覆及處理情形說明,詳如后附109年7月16日xxxxx0000000000x函。針對兩次公聽會相關權利人現場xx之意見,本公所及相關單位人員除已於現場向其說明並納入會議紀錄外,並已個別函復相關權利人。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公所以109年8月14日xxxxx0000000000x及109年11月18日義鄉建字第1090015118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於109年8月25日及109年12月17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進行協議。該土地協議價格委由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調查鄰近土地買賣實例等政府相關公開資訊、內政部實價登錄、土地使用管制、使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等綜合考量後,推估出各宗地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土地改良物之協議價購價格係依照「嘉義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其各項補償費查估基準規定辦理。本公所爰簽奉核准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評估市價(六桂段122-1地號等49筆地號之土地單價51,300-65,600元/平方公尺)做為本案協議價格,並附於上開開會通知單內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含本工程用地價購會說明資料、用地價購清冊、價格形成文件、協議價購同意書等)。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影本
(二)本公所已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及本公所109年3月18日xxxx
x0000000000 x、110 年2 月9 日義鄉建字第1100001997 號向戶
政、稅捐機關查明最新地址及其合法繼承人寄送通知。其中所有權人x XX 等25人經查址因送達處所不明(查無此人、查無此址、遷移不明等),致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無法送達。又案內所有權人x XX 等12人已死亡,已洽戶政機關查明其合法繼承人,並依相關戶籍及稅務機關查詢之稅單投遞地址一併通知其協議,惟部分繼承人遷移不明原因,致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無法送達,綜上,爰依規定對所有權人x XX 等25人、x XX 等12人及其之全體繼承人名義辦理公示送達並已考量公示送達生效日期加計給予xx意見期限之相當時日,其餘所有權人通知皆已合法送達。
(三)本案於109年8月25日召開第一次協議價購會(共2個場次),開會前以開會通知單檢附本工程用地價購會說明資料、用地價購清冊、價格形成文件、協議價購同意書等資料合法送達各權利人,會中並以簡報說明,以使各權利人充分瞭解本案價購補償及相關內容,第一次協議價購會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翁 OO 等75人同意協議價購,合計面積0.190542公頃,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57.59%。因仍有部分所有權人尚未同意協議價購,為充分溝通並提高協議價購意願,故針對尚未同意價購之所有權人於109年12月17日再次召開第二次協議價購會(共3個場次),開會前以開會通知單檢附本工程用地價購會說明資料、用地價購清冊、價格形成文件、協議價購同意書等資料合法送達各權利人先行審閱,會中並以簡報說明,以使各權利人充分瞭解本案價購補償及相關內容,第二次協議價購會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x XX等22人同意協議價購,合計面積0.045432公頃,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13.41%,經兩次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翁 OO 等97人同意協議價購,合計面積0.235974公頃,占工程範圍內
私有地面積71.32%,其中翁 OO 等22人雖同意協議價購,但因抵押權未塗銷、公同共有為全體同意等問題無法辦理移轉過戶,故最終完成協議價購土地:土地整筆價購48筆、土地部分(持分)價購15筆,實際協議價購面積合計0.219650公頃。另經調查協議價購不成的原因為: (1)因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經連絡後部分繼承人尚未表示意願或散居各地連絡不易,較難達成共識,故無法全數同意協議價購,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14.05%。(2)部分所有權人認為本道路無須拓寬及道路截角問題,不願意出售,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5.22%。(3)部分所有權人因個人因素無法辦理過戶或於提出xx意見期限未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9.73%,致協議價購不成。故本公所基於工程實際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申請徵收。詳如後附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四)申請徵收前,皆已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並均已合法送達。其中x XX x (已同意價購)、xx XX x、x XX x、xx XX x(已同意價購)、x XXx、x XX x、x XX x(已同意價購)、x XX x、x XX x(已同意價購)、x XX x(已同意價購)、翁 OO 君(已同意價購)、x XXx(已同意價購)、翁x XX x、x XX x、xx XX x、x XX x、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已同意價購)、x XXx、x XX x(x XX 繼承人之一)、xx XX x、x XX x、x XXx、x XX x、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x(已同意價購)、x XX x(x XX 繼承人之一)、x XX x、x XXx(x XX 繼承人之一)、x XX x(x XX 繼承人之一)、x XX x (x XX 繼承人之一)、x XX x(x XX 繼承人之一)、x XX x(x
XX 繼承人之一)、x XX x(x XX 繼承人之一)、OO 鐘錶眼鏡行-x XX x、x XX x、x XX x(x XX 繼承人之一)、x XX x(x XX繼承人之一)、x XX x(x XX 繼承人之一)、x XX x、x XX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x、x XX x(已同意價購) 、 x XX x等人於協議價購會議中或xx意見期限內有意見之xx,會議現場xx意見已經本公所及相關單位人員現場向其說明,綜上,協議價購會之xx意見皆已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個別函復。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依嘉義縣社會局110年3月10日函文查明結果,本案工程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所有人皆未申領本縣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並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4-1條需安置之人口,且本案工程須拆除之建物均為部分拆除,並不影響房屋主體結構,故本案尚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者之情形,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1 規定之需安置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依據嘉義縣文化資產科109年7月7日府授文資字第1090149779 號函,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土地經查非位屬古蹟、考古遺址或歷史建築範圍,因此不發生影響。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85,582,399元。 1、地價補償金額:57,250,399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28,000,000元。
3、遷移費金額:200,000元。
4、營業損失:132,000元。
5、其他補償費:0元。
( 二) 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
49,600~63,400元/㎡,估價基準日109年09月01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220,831,000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係經內政部營建署審議通過「104-111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 市區道路) 」, 核定總經費 220,831,000 元(中央補助款 64,633,000 元、 地方配合款
156,198,000元(嘉義縣政府136,198,000元,xxxxxxxx00,000,000x),xxxx109年度嘉義縣義竹鄉總預算第二次追加(減)預算案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辦理「義竹都市計畫16號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經費預算尚足敷支應,該項經費已核准保留至110年度。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104年8月7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義竹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劃設之道路用地。
需用土地人:嘉義縣義竹鄉公所代 表 人:xx家
(加蓋機關印信) (加蓋官章)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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