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业务收费指南(试行)
(2021 年 12 月制定)
为规范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称本中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以下简称转让平台)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以下简称份额)转让业务的收费行为,制定本指南。
一、收费对象
x中心向在本中心转让平台开展份额转让业务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费用。
二、收费项目
x中心收费项目包括挂牌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和其他费
用。
三、费用标准
(一)挂牌服务费
挂牌服务费是指本中心转让平台依据转让方的委托,为
其提供业务咨询、材料审核、份额转让信息整理、信息披露等服务,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挂牌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单笔 5000 元。
(二)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是指因份额转受让双方通过转让平台进行份额转让,转让平台组织份额达成交易、出具凭证而收取的服务费用。交易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
加法计算,分别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1.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以如下标准同时向转让方和受
x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成交金额(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000 以下 | 0.20 |
1000 以上 10000(含)以下 | 0.10 |
10000 以上 50000(含)以下 | 0.05 |
50000 以上 100000(含)以下 | 0.03 |
100000 以上 | 0.01 |
单笔协议转让的交易服务费不低于 5000 元。
成交金额(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000 以下 | 0.30 |
1000 以上 10000(含)以下 | 0.20 |
10000 以上 50000(含)以下 | 0.10 |
50000 以上 100000(含)以下 | 0.05 |
100000 以上 | 0.02 |
2.采用单向竞价方式的,以如下标准同时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单笔竞价交易服务费不低于 5000 元。
3. 采取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转让份额的,收费标准参照单向竞价方式收取费用。
(三)其他费用
由本中心或本中心下属企业为份额转让提供尽职调查、财务顾问、专项研究等增值服务的,相关费用以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四、缴费方式
(一)挂牌服务费
挂牌服务费原则上应当于转让申请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向本中心缴纳。
(二)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原则上应当在份额转让凭证出具前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向本中心缴纳。转让方和受让方约定由一方全额缴纳或由相关机构代缴的,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三)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的缴费方式以相关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五、费用减免
经监管机构和有权机关认定或批准的,或经本中心总经理办公会同意的,可视具体情况就相关服务费给予减免。
六、其他
x指南所述各项费用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本指南规定的差额计费率为单笔计费比率,相关金额中的“以下”包括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本指南所述各项费用金额均为含增值税价格。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
理。
本指南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