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LSDZJY-20XX-00X)
附件2:
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合同
合同编号(LSDZJY-20XX-00X)
甲 方: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及《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就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的使用,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向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第三方代理业务的乙方,免费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相应功能,及平台安全等保、三星认证等技术服务。
2.甲方网站为乙方进场交易项目发布相关信息。
3.向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第三方代理业务的乙方,提供电脑、投影仪等设施设备服务。
4.向乙方免费提供交易主体电子注册服务。
二、甲方权利
1.乙方提供的交易主体注册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如有虚假等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注册身份。
2.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丽水招标代理市县一体化履约评价标准》所列行为,或符合加分条件行为的,有权按照《丽水市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乙方实行履约评价,并根据记分累计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1)总分值小于80分时,乙方需进入15天的业务提升期;市本级或县(市、区)单个区域扣分超过20分的,乙方在该区域的业务提升期为30天。
(2)总分值小于70分时,乙方需进入30天的业务提升期;市本级或县(市、区)单个区域扣分超过30分的,乙方在该区域的业务提升期为60天。
(3)总分值小于60分时,乙方需进入60天的业务提升期;市本级或县(市、区)单个区域扣分超过40分的,乙方在该区域的业务提升期为120天。
(4)发生严重处理条款的,按分类处置进入业务提升期间。履约评价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每次发生乙方需进入10天的业务提升期;履约评价分在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每次发生乙方需进入20天的业务提升期;履约评价分会在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每次发生乙方需进入30天的业务提升期。严重处理条款的业务提升期时间单独计算。
(5)总分值小于50分时,甲方有权解除平台使用合同,6个月内不再与乙方签订平台使用合同
(6)乙方签订平台使用合同但6个月以上未进场交易时,代理机构超市将自动将乙方归类为不活跃代理机构,如需再次进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乙方需再次申请激活账号,甲方在7个工作日给予办理激活手续。
(7)进入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甲方将暂停乙方场地预约和业务受理服务,暂停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业务;乙方应自行组织业务学习或申请参加市交易中心的培训;进入业务提升期前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进入交易中心受理登记的项目,应当由乙方依法组织实施完毕。
(8)进入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甲方有权告知建设部门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运用到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
(9)业务提升期期满仍处于合同有效期的代理机构,在业务提升期期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交解除暂停使用电子交易平台的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后,正常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业务。
(10)合同有效期届满仍处于业务提升期的乙方,在业务提升期届满后,方能与甲方续签平台使用合同。
3.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约定的,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其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从事代理业务前,应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注册登记人员须三人(含)以上,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使用知识培训和考试合格,在乙方缴纳社会保险60天以上,如知识培训和测试满分的人员,对进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为20天以上;进场服务的代理人员需经乙方授权委托开展代理业务。
2.交易主体注册时,乙方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交易主体注册完成后内容如有变更的,应及时申请修改。
3.乙方负有对乙方的用户名和密码保密的义务,并对该用户名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使用相应招标投标服务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遵守所有与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有关的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相关工作规定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保密要求开展代理业务;如乙方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按实价赔偿。
5.乙方接受甲方按照《丽水市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履约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承诺一旦发生《丽水招标代理市县一体化履约评价标准》所列行为,同意采取记分累计制对乙方实行履约评价,服从根据记分累计结果做出的相应处理。
四、乙方权利
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完成交易主体电子注册后,可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应的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情形除外)。
2.关于甲方对乙方的履约评价,乙方认为与事实不相符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
3.如因电子交易平台原因,造成电子招标投标服务的不正常中断,经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顺延电子招标投标服务。
五、责任的免除和限制
1.遇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恶意攻击等造成甲方承担相关功能的系统未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服务;
(二)无论在任何原因下,乙方通过使用本平台发布的信息或由甲方链接至其他网站上的信息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2.甲方不就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以及服务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任何义务和赔偿责任。
3.甲方对以下情形不做任何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服务一定能满足乙方的要求;
(二)服务不会中断;
(三)乙方所提供的注册申请信息一定能够被成功注册;
(四)不会有他人使用与乙方相同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
六、知识产权
电子交易平台所有内容和资源的版权归甲方所有(除非已经标明版权所有人),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就相关资源以任何方式做修改、发布,或利用本网站上的相关资源创建其他商业用途的资源。否则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中内容为准。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期间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若双方需续签合同的,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签订。在业务提升期届满后,方能与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续签平台使用合同。
3.协议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此合同,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附加协议。附加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共贰份原件,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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