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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xxxxxxx 000 xxxxx 00-00 xxx:000000
00-00xx Xxxxx, Xxxxxx Xxxxxx, Xx. 000 Xxxx Xxxxxxx Xxxx, Xxxxxxxx 000000, Xxxxx
电话/Tel: x00 00 0000 0000 传真/Fax: x00 00 0000 0000
网址/Website: xxxx://xxx.xxxxxxxx.xxx.xx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
释 义
公司、东杰智能、发行人 | 指 |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东杰智能,股票代码:300486,曾用名“山西东杰智能物 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物流有限 | 指 | 公司前身,太原东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
东杰装备 | 指 | 太原东杰装备有限公司 |
常州海登 | 指 | 常州海登赛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
常州xxx | 指 | 常州海登xxx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
东杰智能研究中心 | 指 | |
中集智能 | 指 | 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集智能(广东) | 指 | 广东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发行人按照本次发行方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的行为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天健会计、会计师事务所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所、律师事务所 | 指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本所律师 | 指 | x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 律师 |
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 | 指 |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
募集说明书 | 指 |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评级报告 | 指 |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
指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
《公司章程》 | 指 |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指 |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指 |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 |
《2018 年度审计报告》 | 指 | 天健会计出具的天健审〔2019〕2-418 号《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报告》 |
《2019 年度审计报告》 | 指 | 天健会计出具的天健审〔2020〕2-275 号《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度审计报告》 |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 指 | 天健会计出具的天健审〔2021〕2-248 号《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 计报告》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指 | 《2018 年度审计报告》《2019 年度审计报告》 及《2020 年度审计报告》 |
2021 年第一季度报 | 指 |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一季度报告》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指 |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财务报表 |
报告期 | 指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修订)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
元、万元、亿元 | 指 | 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xx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发行人前身为东方物流有限,发行人系由东方物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99 号《关于核准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交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72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1,039.6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636 万元后的募集资
金净额为 26,403.68 万元。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名称 |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住所 | 太原市尖草坪xxx路 51 号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40,650.9381 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物流设备、自动化生产线、输送线、仓储设备、涂装设备、自动监控系统、自动化配送中心、立体停车库、电气设备、工业机器人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自有房屋经营租赁;电力业务:太阳能光伏发电;电力供应:售电业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进出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1995 年 12 月 14 日 |
营业期限 | 1995 年 12 月 14 日至长期 |
发行人目前持有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6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40000602064271C),证载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发行人股票仍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 300486,股票简称:东杰智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1.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5,951.66 万元、7,987.79 万元和 8,842.08 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60,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年末和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4.05%、40.55%、48.74%和 48.62%,整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低。2018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3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分别为 891.43 万元、1,251.61 万元、5,561.34 万元和-4,339.66 万元,现金流量整体情况正常。综上,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5.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具体如下: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智能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与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知识产权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6.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天健会计对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7.2019 年度、2020 年度发行人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052.01 万元、10,353.5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987.79 万元、8,842.08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之规定。
8.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
9.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10.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1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1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1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1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为持有
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15.本次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16.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禁止发行可转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17.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述,本次发行遵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综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股东资格、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的设立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物流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与销售,发行人业务的详细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发行人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依赖关系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经营所需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除本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已披露的尚需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之外,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完整、取得方式合法并为公司实际占有,该等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制或占用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并已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劳动用工权利,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干涉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所设机构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发行人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及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运作。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股东单位
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xxxxx持有公司 22.64%的股份,为发行人控
股股东。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xxx、xxx(发行人董事长),两人系父子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 x x x , 中 国 公 民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 14010319361231XXXX,住所为xxxxxxxxxxxxxxxx 0 x 0 xx 0 x。
2.xxx,加拿大国籍,加拿大公民证号码:A976XXXX。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持有发行人 92,042,4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64%,累计质押股份的数量为 40,005,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6%,占公司总股本的 9.84%,具体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初始交易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押数量 (万股) | 质权人 | 用途 |
2019.03.14 | 2021.12.24 | 82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融资 |
2019.12.27 | 2021.12.24 | 67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融资 |
2019.08.06 | 2021.07.29 | 616.5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融资 |
2019.08.26 | 2021.08.20 | 1,35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融资 |
2020.12.18 | 2021.12.17 | 525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融资 |
合计 | 4,000.5 | - | - |
注:由于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的利润分配方案,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的利润分配方案,上述质押数量已按照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相应调整。
发行人的设立过程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x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历次股本变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获得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xxx | 61,361,617 | 22.64% |
2 | 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合xxx智能 1 号结构化股权投资私募基金 | 22,861,981 | 8.44% |
3 | xxx | 22,353,244 | 8.25% |
4 | xxx | 10,608,745 | 3.91% |
5 | xx | 9,485,147 | 3.50% |
6 | xxx | 7,826,300 | 2.89% |
7 | 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 5,715,495 | 2.11% |
8 | 太原祥山投资管理部(有限 合伙) | 4,823,850 | 1.78% |
9 | xx | 4,460,250 | 1.65% |
10 | xxx | 3,944,100 | 1.46% |
合计 | 153,440,729 | 56.63% |
注: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菁英时代价值成长 1 号基金、菁英时代水木 7 号基金、菁英时代信芯致远私募基金、菁英时代久盈 2 号私
募结构化基金、菁英时代水木 5 号基金、菁英时代北斗星 1 号基金、菁英时代厚德私募基
金、xxxx、菁英时代水木 2 号基金、菁英时代价值成长 10 号私募基金、菁英时代价
值成长 8 号私募投资基金、菁英时代领航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菁英时代紫荆汇基金、
菁英时代价值成长 3 号基金为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菁英时代及其一致行动人”),截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合计持有发行人 6.58%的股权,对应发行人 17,841,151 股股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实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与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记载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公司已经取得从事其目前业务所需的生产经营许可,并且该等生产经营许可均在有效期限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三)发行人及控股公司的境外经营活动”中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及地区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是智能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与销售。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境内外经营活动真实、有效。发行人可以在其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x法律意见书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为界定发行人关联方的标准。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关联交易”部分所述。
2.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相关交易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租赁、关联担保等主要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3.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就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对关联方依赖及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章程》等制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关联交易事项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作了明确规定。
5.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及共同实际控制人xxxx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出具承诺函:
“股东大会审议与本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所代表的股份数将不参与投票表决,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董事会会议审议与本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将对该项决议回避表决,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理行使表决权。
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地位与身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人将尽可能避免由本人控制或参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以确保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通过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在依法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暂停向本人进行分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并予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所确定的交易价格均为公允定价,不存在显失公平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出具了承诺函,该等承诺函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发生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及共同实际控制人xxxx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若公司认为本人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
如果本人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
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2.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承诺函,该等承诺函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公司于中国境内共拥有 13 项土地使用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公司于中国境内共拥有的 14 处房产,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房屋所有权”,其中部分房产尚未取得产权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xxx路 51 号(不动产权证号:晋(2020)太原市不动产权第
0146911 号)土地上建有一栋办公楼(科技大厦)。发行人原股东太原东方物
流设备总厂于 1999 年 11 月取得上述房产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
规建证 1999-022 号),发行人前身太原东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建施字 F2000-333 号),发行人前身山西东方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5 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由于历史原因,该建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为公司的原股东太原东方物流设备总厂(已经完成注销),因此未能完成产权初始登记。经公司申请,根据《太原市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该房产在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程序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办理,该房屋仅供发行人行政人员办公使用,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发行人于太原中北xx技术开发xxx西路26 号(不动产权证号晋(2020)太原市不动产权第0147870 号)的土地上建有一栋园区生产车间。发行人于2016
年 5 月取得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1401gy20160561401-046)。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取得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不锈钢产业园区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规不锈钢建字[2016]第 0001 号)。由于主管部门机构调整等原因,目前该建筑的产权登记正在办理过程中。
3.发行人在位于太原市xxx 00 xxx(xxxxxx(x(0000)太原
市不动产权第 0161679 号)建设了“新建智能装备及工业机器人项目试验车间”
及“新建智能装备及工业机器人项目生产车间(一)”,总用地面积为 57,979.34
平方米。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取得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不锈钢产业园分局
核发的《建设工程施规划许可证》(并规不锈钢建字[2017]第 0019 号以及并规
不锈钢建字[2017]x 0000 x),x 0000 年 8 月 5 日取得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1401gy201908050101-020 以及 1401gy201908050201-02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上述项目还在建设中。
4.常州海登利用自有的位于横山桥xxxxxxxxx 000-0 x的地块建设了“常州海登赛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研发车间建设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 1,999.86 平方米,规划建设专用型研发车间 5,905.6 平方米。常州海登已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320400201930027 号),
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320400201930049
号),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编号
32040520200310010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项目正在建设中。
5.2016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控股公司中集智能(广东)与东莞中集创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约定中集智能(广东)有偿取得位于东莞松山湖xx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山路 1 号中集智谷产业园 11 号楼 A、B 号产业用房的使用权,并进一步约定,协议规定的条件成就时,东莞中集创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将协助中集智能(广东)将上述房屋的转让至其名下,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目前中集智能(广东)已经满足协议约定的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条件,该等房屋转让事宜仍在办理过程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公司于中国境内共承租 5 处房产,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于中国境内拥有注册商标共计 224 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于中国境内拥有的专利共计 252 项,其中发明专利 62 项,
实用新型 184 项,外观设计 6 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拥有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共计 190 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软件著作权”。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公司共计 17 家,分公司共计 3 家,直
接参股公司共计 6 家,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七)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等,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40,845.76 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授信合同、担保合同等他项合同、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取得其拥有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境内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财产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
(1)2021 年 2 月 5 日,东杰智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签
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晋中银营东杰智能抵押 2021001 号),东杰智
能以其拥有的位于丰源路 59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20)太原市不动产权第
0161679 号的土地使用权,为东杰智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
2021 年 2 月 5 日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晋中银营东杰智能额度 2021001
号)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额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
(2)2019 年 9 月 18 日,东杰装备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签署《抵押合同》(编号:990909NG1410953),东杰装备以拥有的位于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并政经开地国用(2007)第 00011 号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并政经开地国用(2008)第 00006 号土地使用权,为东杰智能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签署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21909LN15611009)
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额为人民币 3,300 万元。
(3)2020 年 8 月,东杰装备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00XX000000000000)东杰装备以其拥有的位于xx路 84 号 1 幢 1 层、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19)太原市不动产权第 0055995 号的
不动产权为东杰智能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 2020 年 8 月签署的
《授信协议》(编号:351XY2020024665)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2.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房产抵押情况
(1)2020 年 10 月 12 日,东杰智能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兴银晋(额度授信最高抵)2020-太钢-001 号),东杰智能以其拥有的位于光复西路 2899 弄 3、8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沪(2020)普字不动产权第 026331 号的不动产为东杰智能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编号:兴银晋(额度授信)太钢
2020-001 号)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 6,000 万元。
(2)2020 年 8 月,东杰装备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00XX000000000000)东杰装备以其拥有的位于xx路 84 号 1 幢 1 层、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19)太原市不动产权第 0055995 号的
不动产为东杰智能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 2020 年 8 月签署的《授信协议》(编号:351XY2020024665)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3)2019 年 9 月 18 日,东杰装备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签署《抵押合同》(编号:990909NG1410953),东杰装备以拥有的位于xx路 84 号 2 幢 1 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晋房权证并字第 D201205260 号的房产,为
东杰智能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签署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21909LN15611009)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额为人民币 3,300 万元。
(4)2020 年 1 月 10 日,常州海登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1054052019720052),常州海登以其拥有的位于横山桥镇东洲村委后东洲村 520-1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常州市
不动产权第 2030611 号的不动产为常州海登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之间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
权的额度为人民币 3200 万元人民币。
3.中集科技持有的 3 项软件著作权抵押担保情况
2021 年 5 月 10 日,中集智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布吉支行”)签署《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0400000016-2021(布x)x 00000 x),xxxx银行布吉支行向中集智能提
供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首次提款之日起 12 个月。
根据中集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布吉支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0400000016-0000 xx(x)x 0000 x,中集科技以其拥有的“箱行天下平台 V1.0”(登记号 2017SR697998)、“箱行天下移动客户端软件 V1.0”
(登记号 2018SR047224)”、“箱行天下 APP 软件(Android 版)V1.0.1)”
(登记号 2018SR713771)为主债权 500 万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4.东杰深圳以其在中集智能持有的 5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2020 年 12 月 4 日,东杰深圳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融 资 额 度 协 议 》 ( 编 号 :
BC2020112600001132),约定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向东杰深圳提供 2,970 万元授
信额度,额度使用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根据东杰深
圳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签署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zz7926202000000009),东杰深圳以其持有的中集智能 55%的股权为其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在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
业务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不超过2,970 万元。
上述股权质押已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完成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本文中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重大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之“(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1.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身权、知识产权和产品质量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2.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发行人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合法有效,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已经披露的股本变化情况以及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
变化及收购”之“(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发生的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部分已经披露的情况之外,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股本变动行为,亦不存在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2000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于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山西东方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在山西省工商局登记备案。此后,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历次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对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已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依法设立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
2.发行人依法设立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作为决策机构,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负责。
3.发行人依法设立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作为监督机构,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负责。
4.发行人董事会依法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够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发行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均能够依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共召开 12 次股东大会、31 次董事会、27 次监事会,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表决事项、对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 任职情况 | 任期届满日 |
xxx | 董事长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副董事长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副董事长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董事、总经理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独立董事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独立董事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独立董事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x事会主席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监事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监事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监事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副总经理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x总经理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副总经理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副总经理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 | 副总经理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x | 副总经理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张新海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xx | 财务总监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已分别在税务主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x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金额较为重大的财政补贴相关批复、入账凭证等资料,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享有的主要财政补贴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相关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未决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所述外,不存在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除前述税务处罚事项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税务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真实、有效。
根据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未决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中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相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相关劳动与社保、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与社保、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投入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1 | 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 | 40,574.00 | 35,000.00 |
2 | 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 | 9,803.79 | 8,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7,000.00 | 17,000.00 |
合计 | 67,377.79 | 60,000.00 |
如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方式解决。
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能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予以置换。
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且系用于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进行财务性投资(包括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或者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公司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如下备案或批准程序: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已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取得太原中北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太原中北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备案证》(xx审批备案〔2020〕 20 号)。
“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已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取得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深南山发改备案〔2021〕 0292 号)。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不属于环评审批或备案范围,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不属于环评审批或备案范围,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项目。
经核查,发行人的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其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相应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将负责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在抓好产品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合作、收购、兼并等形式,整合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拓展经营领域、深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各种资源,促进公司快速发展。通过本次发行,进一步做强做大企业,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走上规模优势明显、经营效益凸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同时,公司将吸引优秀人才,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品牌优势并以技术和服务为主导的行业领先者。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业务发展战略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1.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未决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18 年 10 月 15 日,东杰装备由于在生产焊接切割中未开启除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收到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环罚字[2018]ZG023 号),要求东杰装备立即整改,并罚款人民币 2 万元整。
2020 年 6 月 17 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东杰智能已完成整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2020 年 7 月 17 日,上海东兹杰因存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收到普陀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普(消)行罚决字[2020]0136号),要求上海东兹杰立即整改,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缴费凭证,上海东兹杰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及其附表,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0 条第 1 款第 1 项,裁量阶次分为“较轻”、“一般”和“较重”。针对“较轻”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结合上海东兹杰受到的罚款金额为 5,000 元及整改要求,本所律师认为,上海东兹杰收到的前述消防行政处罚隶属于“较轻”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发行人控股公司常州xxx因申报期 2019 年 9 月、2019 年 11 月印
花税逾期未申报,合计被罚款 510 元,该违法事项已于 2020 年 1 月 2 日改正完毕,且已缴纳全部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被处以 510 元罚款金额较小,且已经改正完毕,按照上述规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形。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参与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其中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实质条件具备,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x x | x x |
陈昱申 | |
孟营营 |
年 月 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x00 00 0000 0000 传真/Fax: x00 00 0000 0000
网址/Website: xxxx://xxx.xxxxxxxx.xxx.xx
2021 年 9 月
目 录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6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4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68
二十二、结论意见 68
第三节 签署页 69
释 义
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 | 指 | x所律师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x所律师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指 | x《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
《募集说明书》 | 指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本次发行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申报稿)》 |
《审核问询函》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210 号) |
基准日 | 指 | 2021 年 6 月 30 日 |
报告期 | 指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 |
补充事项期间 | 指 |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未经审计) | 指 |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xxxx、陈昱申律师和孟营营律师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2021 年 8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审核函〔2021〕020210 号《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根据《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涉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出具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第一节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原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xx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赴相关部门独立调查等方式,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 亿元,拟投向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申报材料,项目一拟建设具备年产 100 座智能物流仓储系统的生产基地,升级公司生产设备智能化程度、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建设自动化、信息化程度高的数字化生产车间。我国智能成套装备行业 2/3 左右市场份额被外资企业占据,国内企业在该行业整体处于市场较分散的状态。根据效益测算,项目一内部收益率(税后)为 16.07%,生产期内预计平均毛利率 30.26%、平均净利率为 13.44%,总体上略高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现有业务及同行业毛利率。项目一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项目二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智能设备研究所、人工智能及算法研究所、工业互联网研究所和验证试验与展示中心,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场地以租赁形式获取,实施主体为深圳东杰智能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项目二总投资额为 9,803.79 万元,其中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 8,000.00 万元,用于设备购置等资本
性支出 7,000 万元和支付研发人员工资 1,000 万元。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之一常
州海登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为 4,928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以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请以xx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项目一升级公司生产设备智能化程度、建设自动化、信息化程度高的数字化生产车间的具体建设内容,与发行人现有智能物流仓储系统的具体区别和联系;项目一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公司同类业务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项目一投资额与新增产能是否匹配,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发行人行业地位、“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客户储备、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同等说明在建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
产能闲置的风险;(4)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同类产品与项目一产品收入与产能比情况说明项目一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单位价格、成本、毛利率等关键参数与现有业务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相关产品毛利率情况说明项目一参数选取是否谨慎,并针对关键参数变动对项目一预计效益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5)请以xx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项目二智能设备研究所、人工智能及算法研究所、工业互联网研究所和验证试验与展示中心的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方式、研发目标产品、主要功能及目标客户、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产品的关系,对应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6)公司选择在深圳市建设项目二的原因及合理性,项目二的研发成果能否实现对公司现有在山西太原等生产基地的产品的技术升级;(7)项目二租赁房产的具体进展情况,是否可能对募投项目开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8)项目二研发投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条件,并结合现行会计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项目研发投入资本化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研发投入资本化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将不符合资本化要求的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9)项目二与前次募投项目之一常州海登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建设内容、研发内容、目标产品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和联系,项目二投资额远高于常州海登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10)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人员、销售渠道、客户储备等基础和能力;(1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预计达产时间及产生收入情况,说明预计未来相关新增资产折旧和摊销情况,相关政策是否与同行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7)(11)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3)(4)(8)(1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研发支出资本化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升级公司生产设备智能化程度、建设自动化、信息化程度高的数字化生产车间的具体建设内容
根据中元国际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通过采购智能化
的生产设备,新增智能车间云端大数据分析系统、智能车间仓储调度系统、智能车间仓储管理系统、智能车间 AGV 调度系统、智能车间数据采集系统、智能车间集成(PLM、MES、ERP)等软硬件系统,使车间各岗位、各设备、各生产流程接入信息化系统并收集数据,运用计算机手段分析进行分析,实现对人、机、料、环等生产资源与生产过程的管理。
项目建设后拟达成以下智能化功能:(1)自主调整厂区与产线之产能配置;
(2)自主调整上下游供应配送;(3)自主优化生产环境之资源与能源配置;(4)辅助人员正确完成各种操作与组装测试;(5)即时逆向追踪生产进程与反馈。
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拟购置的部分主要数字化系统如下:
系统 | 实现功能 |
PLM 系统 | PLM 系统即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roduct Lifecycle Management),覆盖了从概念设计、详细设计、工艺流程到生产制造的各个环节,重点解决企业在深化信息化管理应用后面临的部门之间协作以及企业产品数据全局共享的应用需求。该系统实现企业设计数据、工艺数据与制造数据统一管理,并支持 企业跨部门的数据处理和业务协作 |
MES 系统 | MES 系统即制造执行系统(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为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提供计划的执行、跟踪以及所有资源(人、设备、物料、客户需求等)的当前状态,目的是解决工厂生产过程的全程监控,实现生产过程的可 视化、可控化 |
ERP | ERP 系统即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通过软件把企业 的人、财、物、产、供销及相应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管理等紧密地集成起来实现资源优化和共享 |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智能物流成套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与销售。本次募投项目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用于建设生产智能物流仓储系统的生产基地,该等产品均基于公司现有产品研发及生产经验进行的,与公司现有业务联系紧密。在提高生产能力的同时,通过引入自动化、数字化的生产设备和智能化车间管理系统,实现工艺和生产线的全面优化升级,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东杰智能物流仓储系统的生产效率和能力,升级公司生产线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顺应制造业发展趋势,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1)生产设备的差异
目前公司的生产设备多采用通用机床,生产过程自动化程度较低,生产效率不高。本次募投项目将主要新增机器人焊接工作站、数控定梁龙门镗铣床、立式
加工中心、数控铣床、数控光纤激光切割机、组装装配线等先进的机械化、自动
化的生产设备 125 台,产品试验设备 10 台,可减少人力成本,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提升企业形象。
另外,本次募投项目将引入自动化、数字化的生产设备和智能化车间管理系统,实现工艺和生产线的全面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东杰智能物流仓储系统的生产效率和能力,升级公司生产线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顺应制造业发展趋势,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2)产能的差异
目前公司智能物流仓储系统具有年产 60 座的生产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将新增 100 座生产能力。本项目预计建设期为 24 个月,预计建成后第一年生产负荷 60%(即新增 60 座智能物流仓储系统)、建成后第二年生产负荷为 80%(即新增 80 座智能物流仓储系统),建成后第三年及以后各年生产负荷均按 100%计算(即新增 100 座智能物流仓储系统)。
综上,年产 100 座智能物流仓储系统的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相比,生产设备进一步优化升级、产能进一步扩大。结合日益扩大的下游客户需求,公司智能物流仓储系统持续增长的业绩水平,以及公司具备的客户拓展能力,公司可以消化现有及新增产能,因此本次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新增产能合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类别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该类别的环评类别要求如下:
类别 | 报告书 | 报告表 | 登记表 |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 34 |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 |||
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3;泵、阀 门、压缩机及类似机 | 其他(仅分割、焊接、 | ||
械制造 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 346;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 | 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 | / |
造 347;通用零部件制造 348;其他通用 设备制造业 349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物料搬运设备制造业中“有电镀工艺;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使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中元国际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北京中咨华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的说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不涉及电镀工艺,年使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在 10 吨以下。因此,项目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5%的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享受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期间,期满后公司是否仍符合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申请xx技术企业复审及其进展情况;(2)就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请发行人就以上事项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享受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期间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持有的《xx技术企业证书》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享受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期间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xx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 享受xx技术企业所得 税优惠的期间 |
1 | 东杰智能 | GR201614000087 |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 日 |
GR201914000855 | 2019 年11 月29 日至2022 年 11 月 29 日 | ||
2 | 东杰软件 | GR201814000318 | 2018 年11 月29 日至2021 年 11 月 29 日 |
3 | 常州海登 | GR201832007405 | 2018 年11 月30 日至2021 年 11 月 30 日 |
4 | 北京海登 | GR201611005116 | 2016 年12 月22 日至2019 年 12 月 22 日 |
5 | 中集智能 | GR202044206234 | 2020 年12 月11 日至2023 年 12 月 11 日 |
6 | 中集智能(广东) | GR201944000644 | 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 日 |
7 | 中集科技 | GR202044205959 | 2020 年12 月11 日至2023 年 12 月 11 日 |
注 1:中集智能、中集智能(广东)及中集科技系东杰智能 2020 年 10 月收购而来,于 2020
年 10 月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口径。
注 2:根据公司的说明,北京海登拥有的序号 4、编号为 GR201611005116 的《xx技术企业证书》于 2019 年 12 月 22 日到期后未重新申请。
(二)《xx技术企业证书》期满后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符合继续享受xx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以及申请xx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及进展情况
1.《xx技术企业证书》期满后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预计仍符合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逐一对照核查《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涉及的xx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相关情况对照如下:
(1)发行人
《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 发行人情况 | 是否符 合条件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 以上 | 发行人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14 日,已注 册成立一年以上。 | 是 |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 | 目前发行人本级共拥有授权专利 124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 项,获得主要 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是 |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发行人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中的“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五)新型机械/2.通用机械装备 制造技术”领域。 | 是 |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级员 | 是 |
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工人数为 187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 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120 人,占比 64.17%,超过 10%。 | |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 | 发行人 2020 年度销售收入为 77,457.48 万元,在 2 亿元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销售收入总额为 166,131.1496 万元,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为 6,898.8128 万元,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4.15%,且研发费用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 是 |
(六)近一年xx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 发行人 2020 年xx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为 66955.49 万元,总收入为 77,457.48 万元,占比为 86.44%,超过 60%。 | 是 |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求; | 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 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 是 |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行为。 | 发行人 2020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是 |
(2)东杰软件
《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 东杰软件情况 | 是否符 合条件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 以上 | 东杰软件成立于 2011 年 8 月 9 日,已注 册成立一年以上。 | 是 |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 | 目前东杰软件共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2 项,获得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是 |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 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东杰软件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xx技术领域》中的“(一)电子信息/(一)软件/1.基础软件”领域 | 是 |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10%;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东杰软件员工 人数为 34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 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28 人,占比 82.35%,超过 10%。 | 是 |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 东杰软件 2020 年度销售收入为 2989.38 万元,小于 5,000 万元。近三个会计年度(2018 年、2019 年、2020 年)销售收入总额为 7,452.85 万元,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为 1,149.87 万元,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15.43%,且研发费用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 是 |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 | ||
(六)近一年xx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 东杰软件 2020 年xx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为 2,902.51 万元,总收入为 2,990.33 万元,占比为 97.06%,超过 60%。 | 是 |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求; | 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 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 是 |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东杰软件 2020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是 |
(3)常州海登
《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 常州海登情况 | 是否符 合条件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 以上 | 常州海登成立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已 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是 |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 | 目前常州海登共拥有授权专利 45 项、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 1 项,获得主要产品在 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是 |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常州海登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中的“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五)新型机械/2.通用机械装 备制造技术”领域。 | 是 |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10%;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常州海登员工 人数为 103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 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15 人,占比 14.56%,超过 10%。 | 是 |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 | 常州海登 2020 年度销售收入为 20,639.49 万元,在 2 亿元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2018 年、2019 年、2020 年)销售收入总额为 64,874.07 万元,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为 2252.14 万元,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3.47%,且研发费用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 是 |
(六)近一年xx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 常州海登 2020 年xx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为 17019.94 万元,总收入为 21,098.85 万元,占比为 80.67%,超过 60%。 | 是 |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求; | 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 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 是 |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行为。 | 常州海登 2020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是 |
(4)中集智能
《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 中集智能情况 | 是否符 合条件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 以上 | 中集智能成立于 2008 年 2 月 9 日,已注 册成立一年以上。 | 是 |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 | 目前中集智能共拥有授权专利 10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34 项(含未发表),获得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 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是 |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中集智能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中的“一、电子信息/ (八)智能交通和轨道交通技术/3.交通 运输运营管理技术”领域。 | 是 |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10%;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集智能员工 人数为 82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 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32 人,占比 39.02%,超过 10%。 | 是 |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 | 中集智能 2020 年度销售收入为 8124.71 万元,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近三个会计年度(2018 年、2019 年、2020 年)销售收入总额为 22,857.09 万元,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为 1,284.18 万元,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5.62%,且研发费用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 是 |
(六)近一年xx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 中集智能 2020 年xx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为 7,312.24 万元,总收入为 10,271.30 万元,占比为 71.19%,超过 60%。 | 是 |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求; | 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 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 是 |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中集智能 2020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是 |
(5)中集智能(广东)
《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 中集智能(广东)情况 | 是否符 合条件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 | 中集智能(广东)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 是 |
以上 | 30 日,已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 | 目前中集智能(广东)共拥有授权专利 36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9 项(含未发表),获得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 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是 |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中集智能(广东)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中的“一、电子信息/(一)软件/10.物联网应用软 件”领域。 | 是 |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10%;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集智能(广 东)员工人数为 11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 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7 人, 占比 63.64%,超过 10%。 | 是 |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 | 中集智能(广东)2020 年度销售收入为 485.20 万元,小于 5,000 万元。近三个会计年度(2018 年、2019 年、2020 年)销售收入总额为 5,382.04 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 715.83 万元,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13.3%,且研发费用 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 是 |
(六)近一年xx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 中集智能(广东)2020 年xx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为 485.20 万元,总收入为 485.20 万元,占比为 100%,超过 60%。 | 是 |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求; | 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 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 是 |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行为。 | 中集智能(广东)2020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 | 是 |
(6)中集科技
《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 中集科技情况 | 是否符 合条件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 以上 | 中集科技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4 日,已 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是 |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 | 目前中集科技共拥有授权专利 33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66 项(含未发表),获得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是 |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中集科技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中的“一、电子信息/ (八)智能交通和轨道交通技术/3.交通 运输运营管理技术”。 | 是 |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集科技员工 | 是 |
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人数为 12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 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5 人,占比 41.67%,超过 10%。 | |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60%; | 中集科技 2020 年度销售收入为 1,705.10 万元,小于 5000 万元。近三个会计年度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销售收入总额为 7,479.93 万元,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为 732.12 万元,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9.79%,且研发费用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 是 |
(六)近一年xx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 中集科技 2020 年xx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为 1,282.48 万元,总收入为 1,751.26 万元,占比为 73.23%,超过 60%。 | 是 |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求; | 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创 新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 是 |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行为。 | 中集科技 2020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是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东杰软件、常州海登、中集智能、中集智能(广东)、中集科技符合《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xx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现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后续预计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申请xx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及其进展情况
如前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现行有效的《xx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暂不存在临期或过期风险。
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现持有的《xx技术企业证书》中,临近届满的《xx技术企业证书》申请重新认定的相关情况如下:
东杰软件拥有的《xx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届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xx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以及说明,东杰软件已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提交xx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前申报已被受理,xx技术企业认定手续仍在办理过程中。
常州海登拥有的《xx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届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xx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以及说明,常州海登已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完成xx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流程,目前申报已被受理,xx技术企业认定手续仍在办理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除东杰软件和常州海登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xx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工作尚未开展。后续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将及时开展xx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工作。
根据申报材料,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南七道数字技术园工程实验室大楼B 座1001-1004 号的房产租赁给深圳东杰智能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但尚未取得产权人同意转租的文件,深圳东杰智能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正与产权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办理正式租赁协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上租赁房产是否为本次募投项目租赁房产或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瑕疵租赁房产的情况和相关法律风险,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就以上事项充分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租赁房屋系本次募投项目中“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的主要实施场所,及该等租赁的主要情况
2020 年 11 月,中集智能与东杰智能研究中心签署《深圳东杰智能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租赁服务合同》,约定中集智能将其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南七道数字技术园工程实验室大楼B 座1001-1004 号的房产中的一半租赁给东杰智能研究中心,用xxx智能研究中心的日常办公及经营。该处租赁房屋将作为本次募投项目“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的实施场地。
2021 年 8 月 12 日,东杰智能研究中心与该等租赁房产的产权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直接签署了《工程实验大楼房屋临时租赁合同》(创新租字(工程)2021-014 号),约定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
南七道数字技术园工程实验室大楼 B 座 10 楼 1001、1004 号的房屋(以下简称 “租赁房屋”)的一半出租给东杰智能研究中心,租赁期间为 2021 年 9 月 1 日
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用途为科研办公。该处租赁房屋将继续作为本次募投项目 “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的实施场地。
(二)租赁房屋相关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1.租赁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已于 2012 年 2 月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及相关方签署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书》,确定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系租赁房屋所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就前述租赁房屋于 1998 年 3 月 4 日获取《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深规土规许字 00-0000-0000 号),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获取《深圳市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ZG-2012-0032 号),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获取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深公消验字〔2017〕第 0000 x),x 0000 x
11 月 10 日获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尚未就前述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
鉴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法释〔2020〕17 号),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租赁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根据该规定,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东杰智能研究中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索赔。
(3)租赁房屋出租方及所有权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出具《说明》,确认:“本中心为租赁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对租赁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该等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本中心有权并同意将租赁房屋出租给东杰智能研究中心使用……本中心正在积极申请办理租赁房屋的权属证书,预计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租赁物业在租赁期间内不会出现被拆迁或其他可能导致东杰智能研究中心被要求强制搬出租赁房屋的情况。”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东杰智能研究中心主要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其日常办公及经营,因此对于该等房产办公地点及房产性质并无重大依赖。深圳市具有较多可用于出租的同类型商业用房,可替代性强。经测算,如需搬迁场所,搬运费、相关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费合计不超过 10.5 万元,具
体包括物流机器人和堆垛机运费及安装调试费 7.5 万元,电脑、服务器、传感器
等易于搬运的硬件以及软件平台(系统)等搬运费用预计不超过 2 万元,办公家
具等其他用品搬运费预计不超过 1 万元。东杰智能研究中心因搬迁而需要承担的成本较低。因此,即使因租赁房屋权利瑕疵导致东杰智能研究中心无法使用租赁房屋,东杰智能研究中心也可较易找到可替代的房产,不会因此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租赁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影响东杰智能研究中心与出租方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签署的租赁合同效力,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但鉴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此,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2)租赁房屋出租方及所有权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出具《说明》,承诺在取得租赁房屋权属证明后即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3)此外,如前述,东杰智能研究中心对于该等房产办公地点及房产性质并无重大依赖,搬迁成本较低,且可替代性强,不会因此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租赁房屋的租期届满后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创新租字(工程)2021-014 号《工程实验大楼房屋临时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届满。如东杰智能研究中心无法满足出租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的租赁要求,租赁房屋存在期满后不能续租的风险。
但如前述,东杰智能研究中心对于该等房产办公地点及房产性质并无重大依赖,搬迁成本较低,且可替代性强,不会因此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租赁房屋的租期届满可能无法续租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租赁房屋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部分 重大事项的更新或补充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现持有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6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40000602064271C),仍然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 3 年以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5,951.66
万元、7,987.79 万元和 8,842.08 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2018 年末、2019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4.05%、40.55%、 48.74%和 50.66%,整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低。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891.43 万元、1,251.61 万元、5,561.34 万元和 4,348.74 万元,现金流量整体情况正常。综上,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本次发行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二)款之规定。
5.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6.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会计对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7.2019 年度、2020 年度发行人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052.01 万元、10,353.5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987.79 万元、8,842.08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
9.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10.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1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1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1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1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15.本次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16.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一)对已公开 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禁止发行可转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17.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深圳东杰智能技术研究院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述,本次发行遵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综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书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的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书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的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发行人股东、副董事长xxx,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淄博匠图恒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恒松”)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xxx拟向淄博恒松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77,236,782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9.00%),xxx拟向淄博恒松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8,130,187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00%);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拟向淄博恒松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34,292,971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8.44%),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2.30 元。若本次交易完成,淄博恒松将实际控制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 119,659,940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比例为 29.44%)对应的表决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淄博恒松,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淄博市财政局。《股份转让协议》还对交割条件、管理层安排、业绩承诺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股份转让尚未完成,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尚未发生变化。
为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推进,《股份转让协议》作出约定,“截止本协议签署时,上市公司已向深交所报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受让方同意
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可转债相关议案内容,支持上市公司继续推进可转债项目的审核、发行;若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若应监管部门要求需就本次可转债相关议案再行审议的,受让方同意对该事宜予以推进。”
另,为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推进,淄博恒松控股股东淄博展恒鸿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展恒鸿松”)的有限合伙人淄博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展恒鸿松 99%份额,以下简称“淄博金控”)和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恒睿铂松(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展恒鸿松 1%份额,以下简称“恒睿铂松”)就关于继续推进本次可转债事宜出具了相关说明如下:
“淄博金控已知悉东杰智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材料,为保持上市公司业务稳定性、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淄博金控承诺:认可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议案内容,支持上市公司继续推进可转债项目的审核、发行;若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若应监管部门要求需就本次可转债相关议案再行审议的,淄博金控同意淄博恒松作为东杰智能控股股东,对该事宜予以推进。”
“恒睿铂松已知悉东杰智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材料,为保持上市公司业务稳定性、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恒睿铂松承诺:认可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议案内容,支持上市公司继续推进可转债项目的审核、发行;若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若应监管部门要求需就本次可转债相关议案再行审议的,恒睿铂松同意淄博恒松作为东杰智能控股股东,对该事宜予以推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淄博恒松、淄博金控和恒睿铂松均明确表达了支持和继续推进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可能存在的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发行人终止本次发行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持有发行人 92,042,4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64%,累计质押股份的数量为 40,005,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6%,占公司总股
本的 9.84%,具体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初始交易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押数量 (万股) | 质权人 | 用途 |
2019.03.14 | 2021.12.24 | 82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融资 |
2019.12.27 | 2021.12.24 | 67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融资 |
2019.08.06 | 2021.07.29 | 616.5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融资 |
2019.08.26 | 2021.08.20 | 1,35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融资 |
2020.12.18 | 2021.12.17 | 525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融资 |
合计 | 4,000.5 | - | - |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已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沟通,正在办理展期中。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xxx | 92,042,425 | 22.64% |
2 | 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xxx智能 1 号结构化股 权投资私募基金 | 34,292,971 | 8.44% |
3 | xxx | 33,529,866 | 8.25% |
4 | xxx | 15,913,117 | 3.91% |
5 | xx | 12,888,520 | 3.17% |
6 | xxx | 11,802,350 | 2.90% |
7 | xx | 9,157,150 | 2.25% |
8 | 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 8,573,242 | 2.11% |
9 | xxx | 5,926,450 | 1.46% |
10 | xxx | 0,000,000 | 1.44% |
合计 | 229,974,270 | 56.57% |
注:深圳菁英时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菁英时代投资有限公司、菁英时代价值成长 1 号基金、菁英时代水木 7 号基金、菁英时代信芯致远私募基金、菁英时代久盈 2 号私
募结构化基金、菁英时代水木 5 号基金、菁英时代北斗星 1 号基金、菁英时代厚德私募基金、
xxxx、菁英时代水木 2 号基金、菁英时代价值成长 10 号私募基金、菁英时代价值成长
8 号私募投资基金、菁英时代紫荆汇基金、菁英时代价值成长 3 号基金为一致行动人(以下
简称“菁英时代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合计持有发行人 6.03%的股权,
对应发行人 24,537,683 股股本。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及境内控股公司主要业务经营资质或许可未发生变化。
(三)根据 MESSRS QUEK CH&CO.,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境外控股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78%、99.86%、99.62%和 99.60%。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境内外经营活动真实、有效。发行人可以在其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x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界定发行人关联方的标准。
根据上述关联方的界定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xxx,实际控制人为xxx、xxx(发行人董事长),两人系父子关系。
(2)直接或者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关联关系性质 |
1. | xxx | x有发行人 22.64%股份 |
2. | xxx | x有发行人 8.25%股份 |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关联关系性质 |
1. | xxx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2. | xxx | x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副董事长 |
3. | xxx | x行人副董事长 |
4. | xxx |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
5. | xxx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6. | xxx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7. | xxx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8. | xxx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
9. | xxx | xx人监事 |
10. | xxx | 发行人监事 |
11. | xxx | 发行人监事 |
12. | xxx | 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
13. | xxx | xx人副总经理 |
14. | xxx | 发行人副总经理 |
15. | xxx | 发行人副总经理 |
16. | xxx | xx人副总经理 |
17. | xx | 发行人副总经理 |
18. | xxx | 发行人副总经理 |
19. | xxx |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 | xx | 发行人财务总监 |
21. | xxx | 发行人原监事,于 2018 年 6 月离任 |
22. | xxx | 发系行人原财务总监,于 2018 年 5 月离任 |
23. | xx | 发行人原监事,于 2019 年 5 月离任 |
24. | xx |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于 2019 年 6 月离任 |
25. | xx | 发行人原董事,于 2019 年 1 月离任 |
26. | xxx | xx人原监事,于 2019 年 8 月离任 |
27. | xxx | xx人原董事,于 2020 年 11 月离任 |
28. | xxx |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于 2020 年 8 月离任 |
29. | xxx | xx人原副总经理,于 2020 年 8 月离任 |
30. | xxx |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于 2020 年 7 月离任 |
31. | 席理 | 发行人原监事,于 2021 年 4 月离任 |
(4)与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关联关系 |
1. | 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持有发行人 8.44%的股份 |
2. | 菁英时代及其一致行动人 | 持有发行人 6.04%的股份 |
(6)发行人的控股公司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关联关系 |
1. | 机电安装 |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
2. | 东杰装备 |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
3. | 东杰软件 |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
4. | 常州海登 |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
5. | 东上杰 |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
6. | 东杰深圳 |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
7. | 上海东兹杰 | 发行人直接持股 70%的控股公司 |
8. | xxxx(马来西亚) | 发行人持股 100%的控股公司 |
9. | xxxx(xx) | ,xxxxxxx,xxxx(xxxx)持 有 100%股权 |
10. | 中集智能(香港) | 发行人控股公司,中集智能持有中集智能(香 港)有限公司 100%股权。 |
11. | 发行人控股公司,常州海登持有北京海登 100% 股权 | |
12. | 常州xxx | 发行人控股公司,常州海登持有常州xxx 51%股权 |
13. | 东杰智能研究中心 | 发行人控股公司,东杰深圳持有东杰智能研究 中心 100%股权 |
14. | 中集智能 | 发行人控股公司,东杰深圳持有中集智能 40.2439%股权 |
15. | 中集智能(广东) | 发行人控股公司,中集智能持有中集智能(广 东)100%股权 |
16. | 中集科技 | 发行人控股公司,中集智能持有中集科技 50.6667%股权 |
17. | 中弘装备 | 发行人控股公司,中集智能持有中弘装备 51.00%股权 |
18. | 东杰智能软件(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控股公司,东杰软件持有其 70%股权, 2018 年 3 月 9 日东杰软件出让 60%股权 |
注:2021 年 7 月 9 日,机电安装注销。
(7)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外,上述(1)-(6)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关联关系 |
1. | 太原维生能贸易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持有 100%的 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
2. | 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持有 99.70%的股 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董事长. |
3. | 太原东杰美林湾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98.70% 股权 |
4. | 太原东杰北宫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98.70% 股权 |
5. | 太原东杰茂盛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98.70% 股权 |
6. | 东杰智能绵阳停车设备运营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69.79%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xxx任董事 |
7. | 武汉东杰云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69.79%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xxx任执行董事 |
8. | 江苏东xx智能停车系统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69.79%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xxx任执行董事 |
9. | 浙江东杰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69.79%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xxx任董事长 |
10. | 东杰万代江山(武汉)停车运营有限公 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69.79% 股权 |
11. | 安徽东杰智能停车运营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69.79%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xxx任执行董事 |
12. | 山东东杰智能泊车运营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69.79% 股权 |
13. | 云南东杰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69.79%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xxx任执行董事 |
14. | 天津东杰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69.79%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xxx任执行董事 |
15. | 浙江xxx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69.79% 股权,已于 2018 年 7 月 5 日注销 |
16. | 北京中健东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69.79% 股权,已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注销 |
17. | 陕西xxx杰停车运营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64.805% 股权,发行人总经理xxx任执行董事,已 于 2019 年 5 月 5 日注销 |
18. | 昆明东杰智能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69.79% 股权,已于 2020 年 1 月 7 日注销 |
19. | 东杰停车产业发展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持有 69.79% 的股权,于 2020 年 9 月退出;发行人总经 理xxx曾任执行董事,于 2020 年 9 月离 任 |
20. | 贝芽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董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关联关系 |
21. | 上海枫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持有 60%股权,已 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注销 |
22. | Comh Enterprises LTD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及其配偶、女儿共 同控制的企业 |
23. | 西安航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xxxxx 持有 80%的股权 |
24. | 三亚蜂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xxx及其 配偶xxx合计持有 100%的股权 |
25. | 北京大承国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xxxx有 8%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已于 2018 年 4 月 注销 |
26. | 西安航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xxxxx 持有 90%的股权,已于 2019 年 5 月注销 |
27. | 西安市碑林区天曲贴心保健品经销部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xxx作为 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已于 2019 年 6 月注销 |
28. | 三亚天下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配偶xxxx有 90%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9. | 三亚斑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配偶xxx持有 90%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30. | 北京采能自动变速器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 |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xxx持有 50% 股权 |
31. | 北京海登赛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xxx持有 80% 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
32. | Xxxxxx AG | 发行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xxx持有 100%的股权,并任董事会主席 |
33. | GE&PM GmbH | 发行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xxx持有 100%的股权 |
34. | 上海戴德斯勒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xxx曾任董 事,于 2019 年 3 月离任 |
35. | 深圳菁英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董事长xxxx总经理 |
36. | 深圳市深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董事长xxxx董事、总经理 |
37. | 深圳乾六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董事长xxxx有 16.6667%股权 并任董事 |
38. | 深圳市震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董事长xxxx女xx扉持有 100%股权 |
39. | 深圳市黛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董事长xxxx女xx扉的配偶 xx持有 100%股权 |
40. | 深圳菁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董事长xxxxxxxxx执行 董事、总经理并持有 40%股权 |
41. | 深圳市无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董事长xxxxxxxxx总经 理,并持有 30%股权 |
42. | 深圳市万德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董事长xxxxxxxxx执行董事、总经理并持有 40%股权,已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注销 |
43. | 菁诚控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董事长xxxxxxxxx执行 董事、总经理并间接持有 40%股权,已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注销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关联关系 |
44. | 湖南美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董事长xxxxxxxxxx及 间接持有 37.75%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注销 |
45. | 湖南美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董事长xxxxxxxxx有 25%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注销 |
46. | 深圳菁英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企业(有 限合伙) | 发行人副董事长xxx兄弟xxxx有 69.5652%财产份额 |
47. | 深圳市骏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董事长xxxxxxx曾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离任 |
48. | 东杰智能停车运营(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总经理xxx任执行董事,已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注销 |
49. | 北京络捷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x持有 50%股权,已于 2018 年 7 月 4 日注销 |
50. | 北京帅风网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吊 销,未注销)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x间接持有 20%股权, 并任董事 |
51. | 北京易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x持有 40.5%股权,并 曾任执行董事兼经理,于 2020 年 12 月离任 |
52. | 上海榕溪企业管理中心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x的个人独资企业 |
53. | 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x任董事 |
54. | 山西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x任董事 |
55. |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x曾任副董事长,于 2020 年 6 月离任 |
56. | 深圳时代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
57. | 长沙xxx英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任董事长 |
58. | 菁英时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59. | 菁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
60. | 长沙市菁英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
61. | 成都盈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
62. | 湖南和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吊 销,未注销) | 发行人监事xxx持股 50% |
63. | 镇江先源晶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发行人监事xxx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64. | 山西xx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任董事 |
65. | 深圳市众智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发行人副总经理xxx持股 57.95%,并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 |
66. | 东莞中微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总经理xxx持股 51%,并任执行 董事兼经理 |
67. | 深圳中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总经理xxx持股 50%,并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 |
68. | 深圳市智合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副总经理xxx持股 30%,并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 |
69. | 深圳市中智合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发行人副总经理xxx持股 28.61%,并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 |
70. | 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总经理xxx任董事 |
71. | 深圳中集移动物联国际运营服务有限 公司 | 发行人副总经理xxx任总经理兼董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关联关系 |
72. | 深圳市超级蓝领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 司 | 发行人副总经理xxx任董事长、董事 |
73. | 深圳市中智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发行人副总经理xxx持有 66.66%财产份 额,于 2021 年 4 月退出 |
74. | 深圳中集华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总经理xxx曾任董事,于 2019 年 5 月离任 |
75. | 深圳市集智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发行人副总经理xxx持有 66.67%的财产 份额,于 2021 年 6 月退出 |
76. | 山西xx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xxx任董事 |
77. | 太原新和科技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间接持有 97%的股权,并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78. | 山西新和实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xx持有96.67%的股权, 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79. | 山西匠艺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间接持有 49.3%股权 |
80. | 山西金速物流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间接持有 48.3334%股权 |
81. | xxx和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间接持有 87%的股权,并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82. | xxx和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xx持有 70%的股权,并 任董事长 |
83. | 太原市迎泽食品街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xx持有 60%的股权,并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84. | 山西卡耐夫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持有 20%股权,并任董事 |
85. | 太原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持有 10%股权,并任董事 |
86. | xxxxx志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 伙) | 发行人原董事xxxx持有 51.93%的财产 份额 |
87. | 发行人原董事xx持有 10%股权,并任董事 | |
88. | 山西日日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持有 10%股权,并任董事 |
89. | 山西新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吊销,未 注销) | 发行人原董事xxx董事 |
90. | xxxx机械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持有 60%股权,并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
91. | 山西联新管道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持有 80%股权,并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
92. | 新余xx区豪信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发行人原董事xx持有 43.48%财产份额, 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于 2020 年 1 月注销 |
93. | 山西新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间接持有 77.33%并任执 行董事,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
94. | 山西金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x任董事,于 2019 年 12 月离任 |
95. | 朗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兄弟xx持有 95%股权 并任总经理、执行董事 |
96. | 北京致医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x弟xxxx并间接持 有 89.525%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
97. | 北京九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x弟xx直接并间接持 有 97%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
98. | 朗致集团太原药物研发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x弟xx间接持有 95% 的股权,且任执行董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关联关系 |
99. | 山西第二药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x弟xx间接持有 95% 的股权,且任执行董事 |
100. | xxx致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x弟xx间接持有 61.5086%的股权,且任董事长 |
101. | 山西第二药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x弟xx间接持有 95% 的股权,且任执行董事 |
102. | 北京圣科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xx及间接持有 95.25% 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
103. | 山西第二药房连锁企业总部管理有限 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间接持有 95%股权,并任 执行董事 |
104. | 山西新和太明化工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董事xx间接持有62.9377%股权, 并任董事 |
105. | 山西省大地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监事xxxx董事长 |
106. | 山西新高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监事xxxx董事长 |
107. | 上海xxx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 | 发行人原监事xxx个人独资企业,已于 2019 年 7 月注销 |
108. | 山西大地控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监事xxxx总经理 |
109. | 山西大地紫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监事xxxx董事 |
110. |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大地土地开发服 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监事xxxx董事 |
111. | 长治市智能终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监事xxxx董事 |
112. |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监事xxxx任董事,于 2020 年 7 月离任 |
113. | xxxx投资管理部(有限合伙) | 发行人原董事xxxx执行事务合伙人 |
114. | 国能龙源蓝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xxx之弟xxx任总 经理 |
115. | 北京国能龙威发电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xxx之弟xxxx任 董事长,于 2021 年 5 月离任 |
116. | xxx山投资管理部(有限合伙) |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xxxx有 25.9457%财 产份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117. | 利晟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监事xxx董事 |
118. | 山西中盈洛克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监事席理曾任董事长,于 2018 年 9 月离任 |
119. | 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监事席理曾任总经理,于 2018 年 4 月离任 |
120.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监事席理配偶xxx之兄王学信 任董事 |
121. | 东莞锐威微电子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监事席理配偶xxx之兄xxx 曾任董事,于 2018 年 2 月离任 |
注 1:表格中序号 95“朗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包括:朗致集团万荣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优培种植有限公司、贵州太和制药有限公司、江西优培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北京致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息烽县金土地种养殖有限公司、朗致集团江西医药有限公司、朗致集团双人药业有限公司、朗致集团运城医药有限公司、安徽优培种植有限公司、山西优选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朗致集团云采医药有限公司、山西优培优选种植有限公司、江西致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鞍山制药有限公司、山西致付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朗致集团贵阳制药有限公司、山西医图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医体优(山西)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太原医体优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山西xxx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体优(山西)大药房有限公司、山西太岳药业有限公司。
注 2:表格中序号 103“山西第二药房连锁企业总部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更名为山西第二药房连锁药店集团有限公司。
注 3:发行人原监事xxxx于 2021 年 7 月离任表格中序号 110“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大地土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2.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2021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年份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交易金额 |
2019 年 | 东杰智能软件(深圳) 有限公司 | 劳务采购 | 12.07 |
出售商品:
单位:万元
年份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交易金额 |
2018 年 | 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 公司 | 机械式立体停车系统 | 3,378.96 |
常州海登 | 智能物流输送系统 | 2,914.53 | |
2019 年 | 东杰停车产业发展重庆 有限责任公司 | 机械式立体停车系统 | 266.80 |
2020 年 | Xxxxxx AG | 智能涂装设备 | 4,870.90 |
2021 年 1-6 月 | Hayden AG | 智能涂装设备 | 1,058.03 |
东杰智能软件(深圳) 有限公司 | 智能物流仓储系统 | 477.06 |
注:2018 年发行人向常州海登出售智能物流输送系统的交易为合并日前发生的关联交易。
(2)关联租赁
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 | 租赁资产种类 | 2021 年 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太原维生能贸易 有限公司 | 房屋 | 0.24 | 0.20 | - | - |
xxxx投资管 理部(有限合伙) | 房屋 | 0.24 | 0.63 | 0.48 | 0.48 |
xxx山投资管 理部(有限合伙) | 房屋 | 0.24 | 0.63 | 0.48 | 0.48 |
太原东杰车库运 营有限公司 | 房屋 | 0.24 | 0.20 | 0.48 | 0.48 |
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 | 租赁资产种类 | 2021 年 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xxx | 房屋 | 37.50 | 75.00 | 75.00 | 75.00 |
北京海登赛思涂 装设备有限公司 | 汽车 | 22.50 | 45.00 | 45.00 | 45.00 |
深圳中集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 | 房屋 | - | 8.43 注 | - | - |
注:2020 年向中集智能承租房屋为合并日前发生的关联交易。
2020 年 12 月,深圳菁英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杰深圳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东杰深圳作为承租方,承租了深圳菁英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圣莫丽斯 A22 栋 A 的房产,面积 292.51 平方米,用途为办公,租金为 0 元,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5 日。
(3)关联担保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
xxx | 1,053.00 | 2019 年 01 月 11 日 | 2022 年 01 月 11 日 | 否 |
太原东杰车库 运营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8 年 08 月 28 日 | 2021 年 08 月 27 日 | 否 |
太原东杰车库 运营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8 年 11 月 20 日 | 2021 年 11 月 19 日 | 否 |
xxx | 2,000.00 | 2018 年 11 月 16 日 | 2020 年 11 月 15 日 | 是 |
xxx | 2,000.00 | 2019 年 10 月 16 日 | 2020 年 01 月 24 日 | 是 |
xxx | 3,000.00 | 2018 年 10 月 26 日 | 2019 年 10 月 24 日 | 是 |
xxx | 1,000.00 | 2018 年 08 月 15 日 | 2019 年 08 月 14 日 | 是 |
xxx | 1,100.00 | 2018 年 08 月 29 日 | 2019 年 08 月 28 日 | 是 |
(4)与关联方形成的应收、应付的款项的余额情况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1 年 6 月 30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应收 账款 | 太原东杰车库运 营有限公司 | - | - | - | 383.15 |
应收账款 | 东杰停车产业发展重庆有限责任 公司 | 92.00 | 102.00 | 112.00 | - |
应收 账款 | Hayden AG. | 4,867.88 | 3,980.40 | - | - |
应收 | 东杰智能软件(深 | 215.63 |
账款 | 圳)有限公司 |
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名称 | 关联方 | 2021 年 6 月 30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应付账款 | 东杰智能软件 (深圳)有限公司 | 6.13 | 6.13 | 6.13 | 24.18 |
预收款项 | 东杰停车产业发展重庆有限 责任公司 | - | - | - | 57.24 |
其他应付款 | 北京海登赛思 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 - | - | 118.30 | - |
预收款 项 | 太原东杰车库 运营有限公司 | 0.04 | 0.28 | - | - |
其他应 付款 | xxx | - | 905.12 | - | - |
预收款项 | 太原俊亭投资 管理部(有限合伙) | - | 0.32 | - | - |
预收款 项 | 太原维生能贸 易有限公司 | 0.04 | 0.60 | - | - |
预收款项 | 东杰智能软件 (深圳)有限公 司 | - | 139.82 | - | - |
预收款项 | 太原祥山投资 管理部(有限合伙) | 0.08 | - | - | - |
(5)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拆入金额 | 起始日 | 到期日 | 备注 |
xxx | 1,100.00 | 2020 年 12 月 9 日 | 2020 年 12 月 29 日 | 年利率为 4.35%,本年计提利息 8.47 万元,2021 年 2 月 已支付本息。 |
梁燕生 | 900.00 | 2020 年 12 月 9 日 | 2021 年 2 月 1 日 |
(6)关联方资产转让
①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受让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93,000股股份(对应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3.2407%)作价人民币 11,501,159.66 元转让给东杰智能。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12 月,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公司与东杰智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93,000 股股份(对应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3.2407%)
作价人民币 11,501,159.66 元转让给东杰智能。
②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受让x
xxxx苏州汇金教育科技合伙企业 350 万元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xxxxx持有的苏州汇金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00,000 元的出资份额作价人民币 3,500,000 元转让给东杰智能。2019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3.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就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对关联方依赖及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章程》等制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关联交易事项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作了明确规定。
5.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及共同实际控制人xxxxxx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并予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所确定的交易价格均为公允定价,不存在显失公平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出具了承诺函,该等承诺函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避免未来发生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及共同实际控制人xxx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情况,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无新增土地使用权。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无新增房屋所有权。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新增承租的物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房屋坐落 | 租赁期限 |
1 | 深圳国家高 技术产业创新中心 | 东杰智能研究中心 | 深圳市南山区xx南七道数字技术 园工程实验室大楼B 座 10 楼 1001、 1004 号 | 2021.09.01- 2022.2.28 |
2 | xxx | 中弘装备 | 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应人石社区 天宝路 13 号雅丽工业园 1 栋三楼 | 2021.07.06- 2024.6.30 |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无新增中国境内注册商标。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控股公司新增 3 项中国境内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有效期限 |
1 | 东杰智能 | 一种货物在不同高度工作面上转运的物流输送系统 | ZL201922090317.X | 实用新型 | 2019.11.28-2029.11.27 |
2 | 东杰智能 | 穿梭移载小车上同步举升机构的构建方法 | ZL201910722490.9 | 发明专利 | 2019.08.06-2029.08.05 |
3 | 中集智能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视觉焊接机器人的调校方法及视觉焊接机器人 | ZL202010515894.3 | 发明专利 | 2020.06.09-2040.06.08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的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且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控股公司新增登记 10 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著作权人 | 登记号 | 软件名称 | 取得方式 | 首次 发表日期 |
1 | 东杰深圳 | 2021SR0589763 | 异地多仓仓储管理系统<简称RMWMS>V1.0 | 原始取得 | 2020.12.03 |
2 | 东杰深圳 | 2021SR0589762 | 数字孪生管控平台<简称 DTMCP>V1.0 | 原始取得 | 2021.01.08 |
3 | 中集智 能、中集科技 | 2021SR0820647 | 气体帮-工业气体包装物追溯管理平台 V1.0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4 | 中集智 能、中集科技 | 2021SR0820652 | 气体帮-天然气(LNG)罐箱监控运营管理平台 V1.0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5 | 中集智 能、中集科技 | 2021SR0820648 | 气体帮-场站监控运营管理平台V1.0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6 | 中集智 能、中集科技 | 2021SR0820651 | 气体帮-工业气体生产运营管理平台V1.0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7 | 中集智 能、中集科技 | 2021SR0820649 | 气体帮-天然气(LNG)贸易管理平台 V1.0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8 | 中集智 能、中集科技 | 2021SR0820650 | 气体帮-工业气体物流配送管理平台V1.0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序号 | 著作权人 | 登记号 | 软件名称 | 取得方式 | 首次 发表日期 |
9 | 中集智 能、中集科技 | 2021SR0820653 | 气体帮-天然气(LNG)物流配送管理平台 V1.0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10 | 中集智 能、中集科技 | 2021SR0820654 | 工业气体业务运营管理平台 V1.0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x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公司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且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纠纷。
(七)对外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新增对外
投资的情况。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对外投资企业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情况(更新后)如下:
(1)机电安装
名称 | 山西东方物流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
住所 | 太原市尖草坪xxx路 51 号 6 层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500.00 万元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物流设备、自动化生产线、仓储设备、涂装设备、自动监控系统、立体停车库的安装、调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03 年 6 月 23 日 |
营业期限 | 2003 年 6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
注:2021 年 7 月 9 日,机电安装注销。
(2)中集智能
名称 | 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671874681C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深圳国家工 程实验室大楼B1001-B1004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7,029.4118 万人民币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联网产品和系统的研发、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集成;智能集装箱产品,系统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智慧供应链产品,系统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国际贸易代理、国内贸易;工业互联网产品,系统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工业气体智慧运营相关智能产品系统技术开发, |
数据服务;智慧城市、智慧园区及智能卡口的智能设备、通信网络、智能通关、智能安防等软硬件和系统的设计、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智能装备开发,智能电子产品开发,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智慧工厂自动化设备与软件系统的研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电力设备的销售、维修和安装;配电柜、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力电子元件的销售、维修和安装。天然气领域的仪器仪表、控制系统、智能终端、加气机、撬装式集成装备、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备、气化站的研发和销售。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智能终端、控制系统、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和安装调试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生产;低轨卫星地面和应用系统建设、低轨卫星通信芯片、低轨卫星物联网通讯模块研发与生产,其他与低轨卫星通信应用系统等相关的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增值业务。电力设备的生产和安装;配电柜、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力电子元件的生产和安装。天然气领域的加气机、撬装式集成装备、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备、气化站的生产和安装调试服务。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智能终端、控制系统、计算机软件的生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天然气 贸易。 | |
成立日期 | 2008 年 2 月 29 日 |
营业期限 | 2008 年 2 月 29 日至 2058 年 2 月 28 日 |
注:2021 年 8 月 9 日,中集智能的注册资本由 7,029.4118 万元增加至 9,606.8628 万元。
(3)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 号德泰工业区4 号厂 房 1 层至 4 层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0005.94 万元人民币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办公设备、通讯产品、安防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电力设备、照明器材、通信设备、消防器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通信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电子安防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智能计费终端设备、IC 卡读写器、智能卡产品及相关读写机具、移动手持终端设备、智能通道产品、RFID电子标签及读写器、射频识别系统及产品、传感器、物联网技术及产品、交通管理设备设施、机电产品、报警器材、监控器材、感应器、生物识别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产品的生产、销售、设计与施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成立日期 | 2011 年 11 月 18 日 |
营业期限 | 2011 年 11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
(八)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等,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39,735.51 万元。
(九)主要财产的权属及产权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
(1)2021 年 2 月 5 日,东杰智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签署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晋中银营东杰智能抵押 2021001 号),东杰智能以
其拥有的位于丰源路 59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20)太原市不动产权第 0161679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对应在建工程,为东杰智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 2021 年 2 月 5 日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晋中银营东杰智能额
度 2021001 号)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额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
(2)2019 年 9 月 18 日,东杰装备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签署《抵押合同》(编号:990909NG1410953),东杰装备以拥有的位于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并政经开地国用(2007)第 00011 号土地使用权
及位于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并政经开地国用(2008)第 00006
号土地使用权,为东杰智能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签署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21909LN15611009)提供抵押担保,
担保的债权额为人民币 3,300 万元。
(3)2020 年 8 月,东杰装备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00XX000000000000)东杰装备以其拥有的位于xx路 84 号 1 幢 1 层、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19)太原市不动产权第 0055995 号的不
动产权为东杰智能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 2020 年 8 月签署的《授信协议》(编号:351XY2020024665)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2.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房产抵押情况
(1)2020 年 10 月 12 日,东杰智能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署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兴银晋(额度授信最高抵)2020-太钢-001 号),
东杰智能以其拥有的位于光复西路 2899 弄 3、8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沪(2020)普字不动产权第 026331 号的不动产为东杰智能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编号:兴银晋(额度授信)太钢 2020-001
号)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 6,000 万元。
(2)2020 年 8 月,东杰装备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00XX000000000000)东杰装备以其拥有的位于xx路 84 号 1 幢 1 层、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19)太原市不动产权第 0055995 号的不
动产为东杰智能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 2020 年 8 月签署的《授信
协议》(编号:351XY2020024665)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3)2019 年 9 月 18 日,东杰装备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签署《抵押合同》(编号:990909NG1410953),东杰装备以拥有的位于xx路 84 号 2 幢 1 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晋房权证并字第 D201205260 号的房产,为东
x智能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签署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21909LN15611009)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额为人民币 3,300 万元。
(4)2020 年 1 月 10 日,常州海登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1054052019720052),常州海登以其拥有的位于横山桥镇东洲村委后东洲村 520-1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常州市不
动产权第 2030611 号的不动产为常州海登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之间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
的额度为人民币 3200 万元人民币。
3.中集科技持有的软件著作权抵押担保情况
2021 年 5 月 10 日,中集智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布吉支行”)签署《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0400000016-2021(布x)x 00000 x),xxxx银行布吉支行向中集智能提
供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首次提款之日起 12 个月。
根据中集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布吉支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0400000016-0000 xx(x)x 0000 x,中集科技以其拥有的“箱行天下平
台 V1.0”(登记号 2017SR697998)、“箱行天下移动客户端软件 V1.0”(登记号 2018SR047224)”、“箱行天下 APP 软件(Android 版)V1.0.1”(登记号 2018SR713771)为主债权 500 万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4.东杰深圳以其在中集智能持有的 4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2020 年 12 月 4 日,东杰深圳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 融 资 额 度 协 议 》 ( 编 号 : BC2020112600001132),约定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向东杰深圳提供 2,970 万元授信
额度,额度使用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根据东杰深圳
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签署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 zz7926202000000009),东杰深圳以其持有的中集智能 55%的股权为其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在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发
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 2,970 万元。
2021 年 8 月 9 日,中集智能注册资本由 7,029.4118 万元增加至 9,606.8628
万元。2021 年 8 月 11 日,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与东杰深圳、东杰智能签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融资额度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上海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行 与 东 x 深 圳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ZZ7926202000000009 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中的质押物由东杰深圳名下的 “持有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5%股权”变更为“持有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40%股权”。
前述股权质押已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完成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为 2,000
万元以上的主要销售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 合同名称及 编号 | 合同供方 | 合同需方 | 销售内容 | 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 (含税) |
1 | 车库项目承揽合同 (201700800 14-1) | 东杰智能 | 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邮政大厦立体停 车库运营项目 | 2017.09 | 2,609.00 |
2 | 设备采购合 同(2018-22) | 东杰智能 | 梦百合家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梦百合二期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 | 2018.05 | 3,998.00 |
3 | 工矿产品订货合同 (2018-05-05 -1398) | 东杰智能 |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 炼轧总厂高线大盘卷复合线立体库项目 | 2018.05 | 3,600.00 |
4 | 新基地总装主输入线C包合同 (PD-1590-2 018) | 东杰智能 | 江西江铃集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新基地总装主输送线C 包 | 2018.08 | 3,998.00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 201) | 东杰智能 | 武汉市江夏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智能立体停车库项目 | 2019.02 | 3,685.30 |
6 | 系统采购合 同(2020-15) | 东杰智能 | F&N DAIRIES (THAILAND )LTD. | F&N AS/RS System Purchases Contract | 2020.03 | 28,605.96 万泰铢 |
7 | 设备采购合 同(2020-13) | 东杰智能 |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 司 | 凤铝铝业立体仓库项目 | 2020.04 | 4,885.00 |
8 | 工程合同 (2020-11) | 东杰智能 | 浙江博奥铝业 有限公司 | 博奥铝业智能化 物流中心 | 2020.04 | 4020.00 |
9 | 设备采购合同 (2020-02B) | 东杰智能 | 河北依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智能化物流中心 (二期) | 2020.05 | 2,220.00 |
10 | 衡水以岭药业有限公司衡水以岭现代中药项目自动化立体仓库供货合同 (YLZB2020 12011) | 东杰智能 | 衡水以岭药业有限公司 | 高架立体库 | 2020.12 | 3000.00 |
11 | 设备买卖合 同(2020-69) | 东杰智能 | 中联重科土方 机械有限公司 | 中联土方涂装输 送设备项目 | 2021.01 | 3,086.60 |
12 | 设备采购合同 (MASNS-Z N2021006) | 东杰智能 | xxx南实科技有限公司 | 柳州一期仓储及输送系统设备 | 2021.04 | 4500.00 |
序 号 | 合同名称及 编号 | 合同供方 | 合同需方 | 销售内容 | 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 (含税) |
13 | 采购合同 (BNQC-SB CG-2021-004 0) | 东杰智能 | 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观致广州分公司 GX16 车型焊装车间输送线 | 2021.04 | 4780.00 |
14 |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精品线材智能服务平台项目立体库设备成套供货承包合同 (2021-30) | 东杰智能 |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永钢精品线材立体仓库 | 2021.05 | 15,600.00 |
15 | 货物采购合 同(2021-33) | 东杰智能 | 上海金艺检测 技术有限公司 | 宝武线材成品立 体库系统 | 2021.05 | 2,067.90 |
16 | 采购合同 (KFL26393 6) | 东杰智能 | 库卡柔性系统 (上海)有限公司 | 恒大南沙焊装 EMS | 2021.05 | 2712.00 |
17 | 承揽合同 (WMHGC2 01800-3) | 北京海登 | 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 限公司 | 黄冈基地车身涂装车间总承包 | 2017.12 | 22,500.00 |
18 | 承揽合同 | 常州海登 | 威马汽车科技 (衡阳)有限 公司 | 湖南衡阳-威马涂装车间工艺设 备总包项目 | 2020.01 | 19,000.00 |
19 | 承揽合同 (P0-SCWM ZC20200518 ) | 常州海登 | 威马汽车科技 (四川)有限公司 | 绵阳威马涂装车间工艺设备总包 | 2020.05 | 19,600.00 |
20 | 供货合同 (HA2020-0 689) | 常州海登 | Hayden AG. | PSA(Groupe PSA-标志雪铁龙集团)OPEL (欧宝汽车) X250 涂装车间项目供货合同 | 2020.08 | 1,200.00 万欧元 |
21 | 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 中集智能 |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 皇岗口岸临时旅检场地建设项目临时通关查验设施及信息化系统 建设工程 | 2019.11 | 3,700.32 |
22 | 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 中集智能 | 深圳市天健坪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深圳坪山综合保税区封关验收工程(一期)EPC-信息化工程专业 分包 | 2021.04 | 5171.70 |
2.采购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为 500 万元以上的主要采购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合同供方 | 合同需方 | 采购内容 | 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 (含税) |
1 | 联 合 体 协 议 (GC2020083) | 湖北中海通水利 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东杰智能 | 建筑与装饰工程 | 2020.09 | 1,655.30 |
2 | 工矿产品采购合 同(GC2020152) | 安吉智能物联技 术有限公司 | 东杰智能 | 立体库货架 | 2020.09 | 2,373.00 |
3 | 工矿产品采购合 同(GF2021224) | 江苏百庚仓储设 备制造有限公司 | 东杰智能 | 钢制托盘 | 2021.03 | 1,083.00 |
4 | 工矿产品采购合 同(GF2021233) | 武汉普菲特工业 设备有限公司 | 东杰智能 | 货架系统 | 2021.04 | 551.40 |
5 | 设备采购合同 (GF2021031) | 上海牧森自动化 设备有限公司 | 东杰智能 | 输送系统 | 2021.04 | 2520.00 |
6 | 分包合同(衡阳外 42) | 常州市奥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常州海登 | 3 xx,xx,xxxxx, XXXXXX,xxx,x,x电控设计/成套/安 装/调试 | 2020.07 | 620.00 |
7 | 分包合同(衡阳外 43) | 承德全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常州海登 | 前处理电泳管路及设备模组制作 施工 | 2020.07 | 500.00 |
8 | 工艺设备总包合 同(衡阳外 32) | 烟台众拓电气有 限公司 | 常州海登 | 工位室体及风管 | 2020.09 | 1,050.00 |
9 | 分包合同(绵阳外 05) | 常州市奥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常州海登 | 3 xx,xx,xxxxx, XXXXXX,xxx,x,x电控设计/成套/安 装/调试 | 2020.11 | 590.00 |
10 | 分包合同(绵阳 外 12) | 扬州浩瑞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 | 常州海登 | 加热箱+RTO | 2021.03 | 620.00 |
3.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 借款人 | 授信/借款 银行 | 合同名称 | 授信额度/ 借款金额 | 授信/借款 期限 | 担保方式 |
1. | 发行人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 行 | 综合授信协议 (晋南内环综 2020010) | 10,000.00 | 2020.11-20 21.11 | 东杰装备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
序 号 | 借款人 | 授信/借款 银行 | 合同名称 | 授信额度/ 借款金额 | 授信/借款 期限 | 担保方式 |
2. | 发行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额度授信合同 (兴银晋(额度授信)太钢 2020-001 号) | 15,000.00 | 2020.10.12- 2021.10.11 | 东杰智能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
3.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授信协议 (351XY202002 4665) | 5,000.00 | 2020.08.21- 2023.08.20 | (1)东杰软件、东杰装备提供保证担保; (2)东杰装备以自有 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
4. | 发行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授信额度协议 (晋中银营东杰智能额度 2021001 号)、授信额度协议 《补充协议》(晋中银营东杰智能额度 2021001 号 -补 1) | 20,000.00 | 2021.02.05- 2022.07.14 | (1)东杰智能提供最高额抵押; (2)东杰智能提供保证金担保。 |
5. | 发行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固定资产贷款合合同 (21909LN1561 1009) | 3,300.00 | 2019.09.18- 2022.09.17 | 东杰装备以其自有土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
6. | 发行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Z2108LN1560 7884) | 1,000.00 | 2021.08.18- 2023.08.09 | 无担保 |
7. | 发行人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中 路支行 | 借款合同(0312晋银借字 2020 第 001 号) | 2,000.00 | 2020.06.05- 2023.05.21 | 东杰装备提供保证担保 |
8. | 发行人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授信额度合同 ((2021)广银综授额字第 000185 号) | 4,000.00 | 2021.08.17- 2022.07.25 | 东杰智能提供保证金担保 |
9. | 东杰装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授信额度协议 (晋中银营东杰装备额度第 2020001 号) | 1,000.00 | 2020.09.29- 2021.09.27 | 东杰智能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
10. | 东杰软件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 授信额度协议 (晋中银营东杰软件额度第 2020001 号 | 1,000.00 | 2020.12.08- 2021.11.08 | 东杰智能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
11. | 常州海登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 发区支行 | 授信额度协议 (425417672E2 1012901) | 7,000.00 | 2021.01.29- 2022.01.28 | 东杰智能提供保证担保 |
序 号 | 借款人 | 授信/借款 银行 | 合同名称 | 授信额度/ 借款金额 | 授信/借款 期限 | 担保方式 |
12. | 常州海登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 (010540520196 20095) | 3,000.00 | 2019.12.26- 2021.12.26 | 东杰智能、梁燕生分别提供保证担保 |
13. | 常州海登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合同编号: 01054052019620 096) | 3,200.00 | 2020.01.10- 2024.12.30 | (1)常州海登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2)xxx提供保证担保 |
14. | 常州海登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 行 | 信用额度审批批复- | 15,000.00 | 2020.12.14- 2021.12.13 | 东杰智能提供保证担保 |
15. | 中集智能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 行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0 圳中银蛇普借字第 000067 号) | 1,000.00 | 2020.10.10- 2021.10.10 | 东杰智能提供最高额保证 |
16. | 中集智能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 小企业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0400000016-000 0 x(xx)x 00000 x) | 500.00 | 2021.06.11- 2022.06.10 | (1)中集科技以其拥有的 3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权利提供质押担保; (2)东杰智能提供 最高额保证担保 |
17. | 中集智能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 小企业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0400000016-000 0 x(xx)x 00000 x) | 500.00 | 2021.06.22- 2022.06.22 | (1)深圳市xx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东杰智能向深圳市xx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 证 |
18. | 中集智能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093C202202100 002) | 500.00 | 2021.8.13- 2022.8.12 | (1)深圳市xx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东杰智能向深圳市xx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 证 |
19. | 广东中集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湖科技支行 |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东银(3900)2016固贷字第 004855 号) | 813.00 | 2016.06.23- 2026.06.22 | 东莞中集创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和中集智能提供保证担保 |
序 号 | 借款人 | 授信/借款 银行 | 合同名称 | 授信额度/ 借款金额 | 授信/借款 期限 | 担保方式 |
20. | 东杰深圳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融资额度协议 (编号: BC20201126000 0113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融资额度协议>之补充协 议》 | 2,970.00 | 2020.12.04- 2021.11.26 | (1)东杰深圳以其在中集智能持有的 4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2)东杰智能提供保证担保 |
4.其他重要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重要合同如下:
(1)2018 年 8 月 17 日,东杰智能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融资回租合同》,租赁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设备,租赁期为
36 个月、租金分 12 期支付,租金金额合计 2,294.00 万元,对应租赁物件转让价
格为 2,000 万元。同日,东杰软件、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公司分别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担保书》,为上述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8 年 11 月 8 日,东杰智能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融资回租合同》,租赁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设备,租赁期
36 个月、租金分 12 期支付,租金金额合计 2,294.00 万元,对应租赁物件转让价
格为 2,000 万元。同日,太原东杰车库运营有限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担保书》,为上述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9 年 1 月 2 日,东杰装备与远东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IFELC18D03PDE3-L-01),租赁远东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龙门式数控镗铣床等 13 个机器设备,租赁期 36 个月、租金分 36 期
支付,租金金额合计 1,175.39 万元,对应租赁物件转让价格为 1,053 万元。同日,东杰智能与远东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xxx出具《最高额保证函》,为上述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19 年 5 月 22 日,东杰智能与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编号:71201905003),租赁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龙门式数控镗铣床、高速智能分拣测试仪,租赁期 36 个月、分 36 期支付,租金
金额合计 1,126.39 万元,对应租赁物件转让价格为 1,000 万元。
(5)2021 年 3 月 25 日,东杰智能、东杰装备、东杰软件与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编号:2021-LX0000003673-001-002),租赁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自动化立体仓库,租赁期不超过 24 个月、分
24 期支付,租金金额合计 2,131.08 万元,对应租赁物件购买价格为 2,000 万元。
(6)2021 年 4 月 30 日和 2021 年 6 月 16 日,东杰智能与上海爱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AJZL-202104016)以及《回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A-AJZL-202104016-2),租赁上海爱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垂直循环立、新兰路 51 号地下园形车库等设备,租赁
期共 36 个月,租金每一个月支付一期,租金合计 5,332.80 万元,对应租赁物转
让价格为 5,00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签署上述重大合同的条款均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二)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身权、知识产权和产品质量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2.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发行人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拟出售资产情况如下:
2021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对外转让固定资产并将回收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行人拟向实际控制人xxx或其关联方转让位于xxxxxxxxxx
0000 x 0、0 x的房产及附属构筑物、停车位,并将回收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关联董事xxx已回避表决。2021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公司对外转让固定资产并将回收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xxx已回避表决。
本次拟转让的资产的定价参考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21]454号)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确定为 8,481.0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对外转让固定资产的资产转让协议尚未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其他增资扩股等行为的计划或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重大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资产处置或收购兼并行为和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清晰,其设置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够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已分别在税务主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根据天健会计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发行人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序号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1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 17%、16%、13%、10%、 9%、6%、5%、3% |
2 | 房产税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 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 1.2%、12% |
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7% |
4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16.5%、17%、24%、 20%、25% |
5 | 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3% |
6 | 地方教育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2% |
注: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7
号)及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公司报告期内增值税率有所变动,其中 2019 年适用的增值税率分别为 16%、 13%、10%、9%、6%、5%、3%,2018 年适用的增值税率分别为 17%、16%、11%、10%、
6%、5%、3%。
企业所得税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 |
主体 | 税率 |
东杰智能 | 15% |
东杰软件 | 15% |
常州海登 | 15% |
中集智能 | 15% |
中集智能(广东) | 15% |
中集科技 | 15% |
中弘装备 | 20% |
东上杰 | 20% |
中集智能(香港) | 16.5% |
机电安装 | 20% |
东杰智能(马来西亚) | 24% |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 25% |
根据天健会计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据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披露的《关于发布 2019 年(第 26 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1)东杰智能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取得编号为 GR201614000087 的《xx技术企业证书》,享受xx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三年,到期后,东杰智能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重新取得编号为 GR201914000855 的《xx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2)东杰软件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取得编号为GR201814000318
的《xx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3)常州海登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取得编号为 GR201832007405 的《xx技术企业证书》,享受xx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三年;(4) 北京海登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获得编号为
GR201611005116 的《xx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5)中集智能于 2020年 12 月 11 日取得编号为GR202044206234 的xx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6)中集智能(广东)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取得编号为 GR201944000644 的xx技
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7)中集科技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取得编号为
GR202044205959 的xx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2018 年度,机电安装纳税所得额减应按 50%计税,执行 20%的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
述规定,机电安装、中弘装备纳税所得额应按减 25%计税,执行 20%的所得税税率。2021 年 7 月 9 日,机电安装注销。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3.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东杰软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按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公司享有的主要财政补贴(20 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年度 | 金额 (万元) | 项目名称 | 批准文件或依据 |
2018 年度 | 1,700.00 | 新建智能装备及工业机器人 |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太原市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并财建〔2018〕153 号) |
227.19 | 增值税即征即退 |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 |
34.73 | 太原市 2018 年第三 批科学技术项目资金) | 太原市尖草坪区科学技术局《关于拨付太 原市下达我区 2018 年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的通知》(草坪科字(2018)32 号) | |
2019 年度 | 85.00 | 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 |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 2019 年山西省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通 知》(并财建〔2018〕295 号) |
800.00 | 2019 年度太原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团队和产业领 军人才奖励资金 |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9年度太原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团队和产业领军人才奖励资金的通知》(并 发改社会字〔2019〕215 号) | |
20.00 | 太原市 2019 年第二批科学技术项目资金 |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太原市 2019 年第二批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的 通知》(并财教〔2019〕155 号) | |
280.31 | 增值税即征即退 |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 |
2020 年度 | 289.21 | 太原市 2019 年第三批、第五批科学技术项目资金 | 太原市尖草坪区科学技术局《关于拨付太原市 2019 年下达我区第三批、第五批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的通知》草坪科字〔2020〕 1 号) |
20.00 | 2019 年度xx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20 年第一批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奖 补资金的通知》(晋财教〔2020〕25 号) | |
170.00 | 2020 年度山西省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攻关专项项目(第一批)资金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20 年度山西省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攻关专项项目(第一批)资金的通 知》(晋财教〔2020〕71 号) | |
226.9733 | 增值税即征即退 |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 |
500.00 | 2020 年省级新动能专项资金(第二批) |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省级新动能专项资金(第二批)的 通知》(并财建〔2020〕175 号) | |
229.23 | 太原市 2020 年尖草坪区第三批、第四批科学技术项目资金 | 太原市尖草坪区科技局《关于拨付太原市 2020 年下达我区第三批、第四批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的通知》(草坪科字(2020)22 号) |
115.50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进口食品实时全程追溯体系应用示范项目补助 |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 〔2017〕152 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 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 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 号) | |
76.00 | 2020 年太原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 (第一批) |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太原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并财建〔2020〕81 号) | |
50.00 | 2020 年省级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省级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并财建 〔2020〕232 号) | |
42.00 | 集装箱船智能货物 管控系统研发项目科研拨款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防科工局 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9〕12 号) | |
31.77 | 2020 年度国家级服务贸易专项资金(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 | 常州市商务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度国家级服务贸易专项资金(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的通知》(常商服〔2020〕 400 号) | |
30.00 | 太 原 市 尖 草 坪 区 2020 年第二批科学技术项目资金 | 太原市尖草坪区科学技术局《关于拨付太 原市 2020 年下达我区第二批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的通知》(草坪科字〔2020〕18 号) | |
30.00 | 太原市财政局 2020年疫情期间规上企业复产增效奖励资 金 |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疫情期间规上企业复产增效奖励资金的通知》(并财建〔2020〕301 号) | |
2021 年 1-6 月 | 50.00 | 太原市财政局 2020年疫情期间规上企业复产增效奖励资 金 |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疫情期间规上企业复产增效奖励资金的通知》(并财建〔2020〕301 号) |
240.00 | 2021 年山西省新动能专项资金 |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1 年新动能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并财建 〔2021〕42 号) | |
500.00 | 太原市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补 助奖励 | 《关于印发<太原市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并 人才〔2018〕5 号) | |
329.60 | 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 |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 —2020 年)》、《深圳市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的若干措施》 |
300.00 | 承接“复杂航段安全驾驶与应急能力提升技术及应用”的产 业化应用研究项目 |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
42.50 | 动态多源时空信息本体构建与位置网框架设计项目 |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 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下达 2021 年第一批国家和省配套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 〔2021〕60 号) | |
37.50 | 重 2021110 面向海洋工程的无线光通信应用关键技术研 发 |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 | |
900.00 | 低轨卫星物联大数据平台研发及应用项目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第二批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深工信新 兴字〔2019〕46 号) | |
247.00 | 智能无轨导全位置爬行高效焊接机器人系统研发及应用项目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设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8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委办〔2017〕13 号)、《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 效的通知》(粤财教〔2018〕394 号) | |
60.00 | 物联网密码技术及安全通讯模组研发及验证项目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 规范字〔2020〕1 号) | |
20.00 | 集装箱船智能货物管控系统研发项目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防科工局 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9〕12 号) | |
121.88 | 增值税即征即退 |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前述发行人及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享有的主要政府补贴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相关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的生产经 营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 律法规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
根据相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管理
根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劳动与社保、公积金管理
根据相关劳动与社保、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与社保、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书之“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的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