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资格 1.1 申请团体必须是合法团体或政府认可/ 赞助团体, 及可获豁免缴付场地租金及空调费用的团体,包括: (i) 政府部门(ii) 资助福利团体(iii) 资助教育机构、津贴学校或非牟利学校; (iv) 立法会议员办事处和区议员办事处; (v) 慈善团体(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团体) ;(vi) 获合法团体或政府部门赞助的非牟利机构 (根据《社团条例》 ( 第151 章) 注册的机构或根据《公司条例》( 第32章) 成立为法团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