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资格 1.1 申请团体必须是合法团体或政府认可/ 赞助团体, 及可获豁免缴付场地租金及空调费用的团体,包括: (i) 政府部门(ii) 资助福利团体(iii) 资助教育机构、津贴学校或非牟利学校; (iv) 立法会议员办事处和区议员办事处; (v) 慈善团体(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团体) ;(vi) 获合法团体或政府部门赞助的非牟利机构 (根据《社团条例》 ( 第151 章) 注册的机构或根据《公司条例》( 第32章) 成立为法团的机构,...
摩顿台活动中心租借守则
(一) 申请资格 | |
1.1 | 申请团体必须是合法团体或政府认可/ 赞助团体, 及可获豁免缴付场地租金及空调费用的团体,包括: (i) 政府部门 (ii) 资助福利团体 (iii) 资助教育机构、津贴学校或非牟利学校; (iv) 立法会议员办事处和区议员办事处; (v) 慈善团体(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团体) ; (vi) 获合法团体或政府部门赞助的非牟利机构 (根据《社团条例》 ( 第151 章) 注册的机构或根据《公司条例》( 第32章) 成立为法团的机构, 而该等机构的会章或组织章程大纲规定当机构解散时, 成员不会分摊任何利润或资产);及 (vii) 政府认可的地方委员会/ 团体 (如青年活动委员会、分区扑灭罪行委员会、 互助委员会、 街坊福利会、 业主立案法团, 以及业主委员会。 |
(二) 申请手续 | |
2.1 | 申请租用下一季度 ( 二零二三年一月至三月) 的场地,申请团体可 |
于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至二十一日 向本处递交表格, 租借申请会 | |
以抽签方式决定。 | |
2.2 | 其他于 二零二三年一 月至三月未经分配的时段,申请团体可于十 |
二月二十二日起递交申请,本处会以先到先得的原则处理。 申请 | |
团体可于拟租借日期 不少于三星期前 递交申请表格,过早递交的 | |
申请一律不获处理。 |
2.3
2.4
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开始,则按以下方法递交:
租借申请会以抽签方式决定。申请团体可于每一季度的首十天( 即 抽签月的一至十日) 向本处递交表格,申请租用下一季度的场地。
递交申请及抽签月份 | 租用场地时期 |
一月 | 四月至六月 |
四月 | 七月至九月 |
七月 | 十月至十二月 |
十月 | 翌年一月至三月 |
所有申请会根据下文第( 三) 段的优先次序处理。若有多于一个相 同优次等级的机构申请使用同一时段的设施, 湾仔民政事务处会于截止申请后的第一个工作天进行抽签。 抽签结果为最后决定, 申请团体不得异议。本处并会尽快以书面通知申请团体其申请结果。
2.5 申请团体最迟可于活动举办日期前 不少于三个星期 向湾仔民政事 务处递交填写妥当的申请表及所需文件, 并列明合办机构/ 协办机构( 如有的话)。 未经许可, 申请表所列的合办机构/ 协办机构不得增加或更改。除湾仔区内的互助委员会、 业主立案法团及业主委员会租用会堂以作居民会议及其他特殊情况外, 湾仔民政事务处一般不会接受团体于活动举办日期前少于三星期所作🎧 的申请。
2.6 可供租用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
上午时段: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
下午时段: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晚间时段:下午六时正至晚上十时正
2.7 | 申请团体租借场地的细则如下: ( a) 连续租借 : 每个申请团体于每一季度最多可递交 一份 连续租 借的申请。除特殊情况外, 申请团体在该季度递交的其他申 请将不获受理。连续租借的细则请参考下文第(四)段。 ( b) 个别租借 : 每个申请团体 每星期 最多可申请使用以下组合的 时段。[ 一节时段即一个上午时段或一个下午时段或一个晚间时段]: ( i) 礼顿山小区会堂的礼堂一节时段及摩顿台活动中心的礼堂 一节时段或 摩顿台活动中心的活动室/ 湾仔活动中心的活动室/礼顿山小区会堂的会议室两节时段;或 ( i i) 礼顿山小区会堂及摩顿台活动中心的礼堂两节时段; 或 ( i i i) 湾仔活动中心的其中一间活动室或摩顿台活动中心的其中一间活动室或礼顿山小区会堂的会议室共 四节时段; 或 ( iv) 摩顿台活动中心的两间活动室两节时段。 |
2.8 2.9 | 如团体申请使用摩顿台活动中心的礼堂或所有活动室一整天或以上,以举办单次性活动,本处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有关申请。 申请团体不得就某一小区会堂/ 活动中心的同一租用时段递交多于一份申请表。 |
2.10 | 申请表格可于办公时间内向湾仔民政事务处索取。 机构/ 团体的负责人须把填妥之申请表格,以传真( 传真号码: 2147 0465)或邮寄或亲自交回湾仔民政事务处( 地址:湾仔轩尼诗道130 号修顿中 心21楼),以便办理。电话及口头预订场地的申请,概不受理。查询电话: 0000 0000。 |
2.11 | 申请表须由申请团体的主要执委签署并有团体印章, 并列明合办机构/协办机构( 如有的话)、活动目的、节目表、以及拟议活动 的预算费。 |
(三) 申请团体的优先次序 | |
3.1 | 申请机构/团体(以机构/团体的注册地址为准) 的优先次序如下: ( a) 政府部门、湾仔区议会及属下委员会/工作小组及政府认可 的湾仔区地方委员会( 如分区委员会、湾仔区扑灭罪行委员会、湾仔区防火委员会及湾仔区青年活动委员会等); ( b) 立法会议员/区议员的办事处、湾仔区内的慈善机构及非牟 利团体(包括志愿团体、街坊福利会及学校)及公营机构; ( c) 湾仔区内的互助委员会、业主立案法团及业主委员会; ( d) 湾仔区内的其他团体。 |
3.2 | 本处可视乎个别情况,因应总署的要求, 酌情允许政府部门优先 使用活动中心。 |
(四) 连续租用摩顿台活动中心: | |
4.1 | 每个申请团体最多可连续 八星期 于同一时段使用同一场地,每星 期最多可申请租用 两节时段 。 除特殊情况外, 连续租用星期六及星期日时段的申请一般不获受理。如申请连续使用摩顿台活动中心的礼堂,最多可申请租用 一节时段 。租营运届满后,如欲继续 租用,必须重新申请,以示公允。 |
4.2 | 如两个同等优先次序的团体申请租用同一时段举办活动,举办连 续性活动的团体将较举办单次活动的团体获优先考虑。 |
(五) 最少使用人数限制 | |
5.1 | 除湾仔区内的互助委员会、业主立案法团及业主委员会租用会堂以作居民会议及其他特殊情况外, 申请团体须遵守以下之使用人数规定: 会堂设施 使用人数不得 最高容纳人数 少于 摩顿台活动中心礼堂 25人 250人 摩顿台活动中心每个 5人 40人 活动室 |
(六) 可获豁免缴费的团体 | |
6.1 | 以下的团体可获豁免缴付场地租金及空调费用: (i) 政府部门; (ii) 资助福利团体; (iii) 资助教育机构、津贴学校或非牟利学校; (iv) 立法会议员办事处和区议员办事处; |
(v) 慈善团体( 根据《税务条例》( 第 112 章) 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的团 体) ; (vi) 获合法团体或政府部门赞助的非牟利机构 (根据《社团条例》 ( 第 151 章) 注册的机构或根据《公司条例》( 第 32 章) 成立为法团 的机构,而该等机构的会章或组织章程大纲规定当机构解散时,成员不会分摊任何利润或资产);及 (vii) 政府认可的地方委员会/ 团体 (如青年活动委员会、分区扑灭罪行委员会、互助委员会、街坊福利会、业主立案法团, 以及业主委员会。) | |
6.2 | 若申请团体欲申请豁免缴费,须🎧示相关文件以资证明及在申请表 中声明申请团体以及其合办机构/ 协办机构/ 团体均是上文所列的人士/团体之一,而且不可从活动中赚取利润。 |
(七) 违规罚则 | |
7.1 | 申请团体( 以机构/ 团体的注册名称为准) 均享有15分, 申请团体如被发现违反任何规则和条件的事项( 详见附件三), 将会被扣减3至 10 分。若在 12 个月内累计被记满 10 分或以上,申请团体即会被禁 止于其后两个申请季度在被记满分的地区租用活动中心及以合办机构/协办机构名义使用活动中心设施。 违规记分制度只适用于申请团体或租用者。 |
7.2 | 申请团体如被发现违反规例或条件, 会接到警告信, 列明违规性质、被记分数和有效期限。信中并会载列所有违规事项, 以及累计被记 10 分或以上的后果。有关申请团体须于信件发🎧 日起计两星期内提🎧书面申述,交民政事务专员考虑。 |
(八) 申请团体须遵守之规则及条件 | |
8.1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下称 |
「《香港国安法》」)及其他现行法律: | |
(a) 申请人/团体须明确声明及确保不会在申请人/ 团体所租用 | |
的小区会堂/小区中心场地内,从事根据《香港国安法》或香港 | |
特别行政区( 下称「香港特区」) 其他有关法律属可能构成或可能 | |
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行为或活动,或以其他方式作🎧不利于 | |
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 | |
(b) 申请人/团体并须明确声明及确保所有在申请人/ 团体所租 | |
用的小区会堂/小区中心场地内从事的行为和活动, 均符合香港 | |
特区现行法律。 | |
(c) 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违反香港特区其他现行法律的行 | |
为,均会向执法机关呈报。 | |
8.2 | 申请团体必须遵守附件一的使用场地守则及条件。如有违反,湾仔 |
民政事务处将按照上文第(六)段所列之扣分制度作🎧处分。 | |
8 .3 | 申请团体在使用礼堂及其设施时,必须向场地主管🎧示批准通知 书、缴费收据(如需要缴费)。 |
8.4 | 如要取消已获批准之租借申请, 申请团体必须在租借日期最少三星 期前以书面通知湾仔民政事务处 , 并阐明理由,否则已缴交的款项概不发还, 并会被扣减分数。倘获批准取消租借申请, 申请团体已缴款项可于日后领回,领回款项时须🎧示缴费收据。 |
8.5 | 如须使用会堂作紧急救援之用, 例如安置台风灾民等, 湾仔民政事务处有权取消已批🎧 的礼堂租借申请, 但会尽早通知有关租借团体。 至于已缴付的费用, 团体只须🎧 示缴费收据, 便可领回已缴款项。 |
8.6 | 申请表格内所列各项细节如有任何更改, 申请团体必须在举办活动三星期前 ,以书面通知湾仔民政事务处及作🎧解释。湾仔民政事务处有权就有关的变更事项撤回租借活动中心礼堂/ 活动室设施的批 准。 |
8.7 | 未经许可,申请表所列的协办机构不得增加或更改。 |
8.8 | 申请团体 不能私下外借场地给其他机构或其机构内的其他单位。如 有违规,湾仔民政事务处会实时撤回该租借活动中心礼堂/ 活动室 设施的批准,已缴之款项概不发还,并按照上文第( 六) 段所列之扣 分制度作🎧处分。 |
备 注
(1) 湾仔民政事务处有权就任何申请作🎧最后决定。
(2) 湾仔民政事务处保留权利不批准任何申请团体租借活动中心各项设备的租用申请。
(3) 湾仔民政事务处可实时更改已批准的租借申请。
(4) 本活动中心职员有权随时进入申请团体因租借活动中心而使用的任何地方, 并可根据当时情况, 就继续使用活动中心设施提🎧 附加条件。 倘若申请团体不遵守该等条件,活动中心职员可随时终止该机构使用活动中心, 并下令清场, 已缴费用亦不会获发还。
(5) 申请团体的任何成员或其活动参加者, 不论是否被邀请者, 在使用活动中心时, 其安危概由该机构及其本人负责,假如遭受任何损伤或损失, 姑勿论此种损伤及/ 或损失 如何造成, 或是否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其雇员或代理人疏忽、 失职或不履行责任所致,均无权及不得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其雇员或代理人索偿。
(6) 在天文台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发🎧 黑色暴雨警告后活动中心将会关闭。 已经预订活动中心设施的机构,可致电 3422 3068 / 3422 3067 向湾仔民政事务处查 询。
(7) 湾仔民政事务处保留修改此租借守则任何内容的权利,无须另行通知。
(8) 上述条文如有差异,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湾仔民政事务处
二零二三年二月
附件一
摩顿台活动中心使用场地守则
1. | 活动必须依照申请团体当初递交的节目程序进行。举行的活动及发🎧 的声浪,不得妨碍正在活动中心内举行的其他活动及造成滋扰。 |
2. | 使用场地时,除非事先获得湾仔民政事务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小区会堂或活动中心范围内张贴或悬挂海报、标语、旗帜或肖像, 亦不得高呼口号或进行任何扰乱公安的活动。 |
3. | 摩顿台活动中心范围内严禁吸烟及饮食, 亦不准燃点火种、燃烧任何对象或使用烟火,以及在地上洒粉末。 |
4. | 申请团体须自行负责安排会场内的设备,例如座位等,并不得在活动中心的墙壁、家具及其他装置上加上任何钉子或难于清理的物品,例如油漆之类。如活动中心之设备、家具或物料有任何损毁, 申请团体须负责赔偿。 |
5. | 不得在活动中心内进行任何募捐、售卖, 竞投或拍卖物品等活动, 持有许可证者除外。 |
6. | 除非获得湾仔民政事务处的同意, 不得在活动中心内加建任何建筑物,如祭坛等。 |
7. | 申请团体必须确保参加人数不超过申请表格内注明的预计参加人数, 或礼堂/活动室可容纳的最高人数限额(礼堂最多可容纳250人/每个活动室最多可容纳40 人)。否则活动中心职员为公众安全着想, 有权对参加人数加以控制或实时终止申请团体使用该场地, 以及要求申请 团体清理该场地。 |
8. | 申请团体于获批准使用活动中心及其设施举办的活动,必须与申请表格内注明的活动内容、程序及目的相符。 |
9. | 在活动进行期间, 申请团体须负责维持良好秩序及纪律,并须于活动完毕后负责清理场地,否则湾仔民政事务处会向申请团体收取清洁费 用。 |
10. | 申请团体若于场地内举办需要向参加者收费的活动,必须于活动举办 后 一个月内 ,向本处递交已签署及核实的收支帐项表,以供本处审 阅。申请团体在提交自行核证的活动账目报表时无须提交单据及证明文件。但由于民政事务处会对获豁免缴费的收费活动的账目报表作抽样查核,申请团体必须保留有关活动的单据及证明文件两年。民政事务处日后如选择有关的自行核证活动账目报表作抽样查核时, 申请团体须提交有关单据及证明文件。如申请团体未能应民政事务处要求提交单据/证明文件,须补付原获豁免的费用。 |
11. | 申请团体须自行替所举行的活动购买保险。 |
12. | 活动中心礼堂及会议室内严禁饮食。 |
13. | 不得在活动中心地板黏贴胶纸或加上钉子,以免损及地板。 |
14. | 严禁在舞台上的拉幕扣上或贴上任何对象或悬挂横额。 |
15. | 舞台灯光设备一般不供外借。如因上演戏剧或举行其他表演而需使用舞台灯光及音响设备,可于申请租用场地时, 一并提🎧申请, 如获批准, 申请团体须自行聘用合格技师,以及对任何损毁负全责。 |
16. | 灯光系统一旦接上电源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移动。 |
17. | 如欲调校灯光,并须在活动中心的当值人员在场下进行, 灯光架上严禁挂上任何物体。 |
18. | 使用团体如欲借用其它设备, 请事先通知湾仔民政事务处职员。使用场地的负责人须自行作🎧安排,并于离场时清理场地。 |
19. | 使用团体须于离场时负责清理大型垃圾。 |
20. | 使用团体请自备及配戴工作证以资识别。 |
21. | 使用团体若要使用更衣室的储物柜时,请自备挂锁。 |
22. | 民政事务总署已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 香港音像版 权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联盟有限公司就在活动中心表演由该三家机构控制或管理的版权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 播放或放映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和xxOK录像制品签订特许协议。申请人如在活动中心表 演、 播放及/ 或放映的版权作品由该三家版权特许机构控制或管理, 而其表演、 播放及/ 或放映该等作品并非相关特许协议所豁除,申请人无须另行向上述机构申请特许。 豁除事项载于 [ 附件 四] 。申请人不得妨碍、阻碍或阻止上述机构为着行使相关特许协议所订进入场地的权利( 如有) 而进入申请人使用的活动中心的任何地方。 | |
23. | (i) | 除第23条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不得在活动中心或其任何部分使用 ( 不论属表演、放映或播放或其他方式) 任何版权作品( 包括但不限于歌词、音乐、戏剧、预录音乐、音乐录像、xxOK录像及影片),除非申请人已自行支付费用及开支以取得并备存有关版权拥有人所规定或必要的一切所需批准、许可证或牌照。 |
(ii) | 在使用活动中心期间,申请人不得及须确保其获授权用户不会进行或作🎧任何侵犯任何人知识产权或任何其他权利的表演或作 为。 | |
24. | 就本附件而言, “ 知识产权” 指专利、 商标、 服务商标、 商用名称、设计产权、 版权、 域名、 数据库产权、 专门技能产权、 新发明、 设计或程序及其他知识产权,不论有关知识产权属已知或日后产生(不论属任何性质及在任何地点产生), 以及在个别情况下, 有关知识产权是否已注册,包括要求获授任何该等权利的申请。 | |
25. | 申请人如表演、 播放及/ 或放映任何音乐版权作品, 须填写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的节目报表, 并于最后一次表演的日期起计30天内把填妥的报表交回该协会。 | |
26. | 申请团体及其成员、合伙人、雇员、承办商、代理人及持牌人(下称申请人的“ 有关连人士”),不论是否应邀者,在使用或身处活动中心期间, 概须自行承担风险。 政府或其任何雇员、 代理人或承办商,均无须为下列任何事项或就下列任何事项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 |
(i) | 不论何种原因(不论是否因为政府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失责或疏忽)导致申请人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的任何财产有所损失或损坏;或 |
(ii) | 申请人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受伤或死亡(除非该等伤亡是由政府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 |
而上述事情均由于申请人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使用活动中心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或源于或关于申请人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使用活动中心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 ||
27. | 申请人须就下列事项对政府作🎧 弥偿, 并全面而有效地持续作🎧 弥偿: | |
(i) | 任何及所有共同或各别向政府威胁作🎧 、提🎧 或成立的申索( 不论是否全部或部分成功、妥协、和解、撤回或中止、 诉讼、 调查、索求、法律程序或判决(下称“申索”); | |
(ii) | 政府因任何申索或就任何申索须支付或招致的任何及所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费用、损失赔偿、损害赔偿、讼费、收费或开支( 包括所有法律费用及其他判给费用、讼费、付款、收费或开支); | |
而上述事情均由于申请人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使用活动中心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或源于或关于申请人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使用活动中心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包括上文第 27 条所提述的任何损失、损 坏、受伤或死亡( 除非该等伤亡是由政府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以及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任何其他权利遭侵犯。 | ||
28. | 如源于申请人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疏忽, 而引致政府或其任何雇员、 代理人或承办商的任何财产有所损失或损坏, 或政府任何雇员、 代理人或承办商受伤或死亡, 申请人须向政府作🎧 弥偿, 并全面而有效地持续作🎧弥偿。 | |
29. | 就第 27 条, 28 条及 29 条而言, “ 疏忽” 的涵义与《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相同。 | |
30. | 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一般性原则下, 民政事务处有权就本规则及条件作🎧 诠释及例外规定。 申请人如不遵守或履行本文所载的任何规 则及条件, 民政事务处可取消申请人租订活动中心或终止申请人使用活动中心的权利。 | |
31. | 活动中心的核准使用时段完结并不损害本文所载任何可予遵守或履行的规则及条件,即使核准使用时段完结亦然(包括但不限于第28条及第29条),而有关规则及条件须留存,并继续对申请人具约束力, 以及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
32. 不得容许除导盲犬外的动物进入活动中心。
湾仔民政事务处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附件二
租用摩顿台活动中心设备指南
(由消防处提供)
为确保消防安全,申请人须遵照下列的规则及条件︰
一般规定(适用于户内及户外活动) | |
1. | 有关场所必须用作举行特定的娱乐活动或节目。 |
2. | 不可更改有关场所的结构设计或间隔, 以致令场所的负荷量超🎧 原定限度,或对紧急逃生构成困难。 |
3. | 不可使用易燃物制成的装饰物。 |
4. | 如有提供观众座椅,这些座椅应分组扣在一起, 每组不少于四张,每行不多于十四张。 |
5. | 电线应铺设在适当位置,以免对观众或参加者构成危险。 |
6. | 舞台上不应设置易燃物料制成的布景或装饰物。 |
7. | 不应在场内为氢气球充气或摆设已充气的氢气球。 |
8. | 所有🎧口门都不应锁上。 |
9. | 所有楼梯、🎧口及走廊都应时常保持畅通无阻,并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
湾仔民政事务处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附件三
( 甲) 架构
违规记分制度
项目 | 违反规则和条件的事项 | 违规严重程度 | 所记分数 |
1 | 参加人数未达最低规定。 | 轻微违规 | 3 |
2 | 迟到 15 分钟或以上。 | ||
3 | 轻微行为不当或违规, 例如在场地造成滋扰、 在地板洒上粉末、没有清理场地和把场地回复原状、 没有事先获得民政事务处批准悬挂横额、 张贴海报或标语、 进食等。 | ||
4 | 未能在活动举行日期一星期前给予通知而取消使用获 配时段。 | ||
5 | 未能在活动举行日期三星期前提🎧 申请要求更改活动 性质或增加/ 更改合办机构/ 协办机构。 | ||
6 | 未能🎧示租用活动中心设施的批准信。 | ||
7 | 没有依时交还场地。 | ||
8 | 参加人数超过活动中心的最高人数限制。 | 严重违规 | 5 |
9 | 没有在获豁免缴费的收费活动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活动后账目报表或未能应要求提交单据/证明文件。 | ||
10 | 没有到场使用设施。 | ||
11 | 没有事先取得民政事务处批准而更改活动性质或增加 / 更改合资格的合办/ 协办机构。 | ||
12 | 令设施永久损坏,例如导致广播系统和硬件需更换。租用机构需缴付更换设备的费用。 | 非常严重违规 | 10 ( 或视乎 情 况 实 时 撤 销 使 用 设 施 的 批 准) |
13 | 严重行为不当和违规, 例如吸烟、 煮食、 燃点火种或 使用烟火等。 | ||
14 | 把获配时段转让予另一机构。 | ||
15 | 活动收费,与原本声称为非收费活动不符。 | ||
16 | 没有事先取得民政事务处批准而进行竞投、 募捐、 售卖活动。 | ||
17 | 增加不合资格的合办/ 协办机构 |
湾仔民政事务处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 乙) 违规记分制度的规则
1.违规记分制度以当区为计算基础。
2.根据违规记分制度,申请机构或租用者如违反规则或条件, 会被记分。每宗违规事项都会被记分以及独立计算,不论违规事项是否属同一活 动。每宗违规事项所记的分数按严重程度计算, “ 轻微违规” 记 3 分、 “严重违规” 记 5 分, 以及“非常严重违规” 记 10 分。对于有协办机构的申请,只有申请机构或租用者须就违反规则或条件被记分。
3.有关机构或租用者在 12 个月内累计被记满 10 分或以上,即会被禁止于其后两个申请季度在当区租用活动中心。所有导致有关禁令的分数将会被悉数撤销。日后🎧现的违反规则和条件事项, 会重新累计分数。如有关机构在该季及/或下一季有其他租订获批,除非另有指示,否则仍可使用已获分配的节数,直至该季为止。
4.假如租用机构在同一活动有两宗或以上违规事项, 会先取该活动中记分较多的违规事项,以按上文第 3 段所载计算及禁止其申请租用活动中心。余下未有计入上述申请禁令的违规事项所记较少的分数将会顺延计算。
5.有关机构如被发现违反规例或条件,会接到固定形式的警告信, 列明违规性质、被记分数和有效期限。信中并会载列所有违规事项, 以及累计被记 10 分或以上的后果。
6.接到警告信的机构可在信件发🎧日起计两星期内提🎧书面申述, 交民政事务专员考虑。民政事务专员如认为申述有理,有权不予记分。
附件四
民政事务总署已就在活动中心表演有版权的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 播放或放映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和xxOK录像制品,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 香港音像版权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联盟有限公司签订特许协议。 申请人如在活动中心表演、播放及/或放映的版权作品由该三间版权特许机构控制或管理, 而其表演、 播放及/或放映该等作品并非相关特许协议所豁除,申请人无须另行向上述机构申请特许。有关的豁除事项节录如下。
除外条款 / 不包括的权利 / 权利保留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除外条款
x牌照合约不得扩展为或包括以下授权:
(a) 任何于荧光幕墙的影响音乐播放;
(b) 使演🎧作品能在持牌场所地域之外被听见/看见的权利;
(c) 复制任何本协会之曲目;
(d) 有关任何涉及声音或影像纪录之版权。
香港音像版权有限公司– 不包括的权利
(a) 此牌照协议并不授权持牌人作任何可能侵犯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及╱或xxOK录像制品之任何版权之行为。
(b) 此牌照协议并不伸延至授权等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及╱或xxOK录像制品进行复制、重新混音、复录或辑录。
(c) 此牌照协议并不准许持牌人使用未经授权之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及╱或xxOK录像制品。
(d) 此牌照协议明确地不包括非本公司管理之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及╱或xxOK录像制品。
香港音像联盟–权利保留
(a) 香港音像联盟及/或其会员在此xx保留所有未经明确许可予持牌人的有关其拥有或控制的作品及权利。
(b) 本条文所载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授权持牌人进行以下行为:
(i) 将作品包括在广播内、或以复制、制作复制品、重新混音、复录、辑录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作品,或作任何其他可能构成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或
(ii) 公开播放任何未经授权复制的作品。
(c) 持牌人明确承诺并保证将不会进行上述第 b 段所列的行为。
(d) 香港音像联盟及其会员在此xx保留所有追讨未经授权或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权利及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