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JLXD2021-ZC502-1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吉林xx)xxxxxxxxxx(xx)
xxxx:XXXX0000-ZC502-1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物资供应站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录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4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17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18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 20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21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22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23 -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46 -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 54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吉林长春)储备中心仓库维修工程(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投标人系统内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JLDL20210901001JCXM1-1;采购计划编号:项目采购 X[20210714]-2036 号
2、项目名称: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吉林长春)储备中心仓库维修工程(二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资金来源:其他资金
5、面向企业类型: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6、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199,024 元。
7、采购需求:本项目共设一个标包即 XSGC01 标包,内容主要包括库内暖气改造、更换窗户、粉刷涂料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8、工期:合同签订后 35 日内完成。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企业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2 项目经理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 入吉企业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业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详见吉建管(2015)50 号文
件、吉建管(2018)12 号文件、吉建办(2019)82 号文件等)。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每天上午 8 时 30 分至下午 16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方式:供应商自行登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
3、CA 认证办理基本流程: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 CA 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 CA 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投标人注册, CA 数字证书 (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000-00000000;技术支持电话:000-000-0000。
4、投标人取得 CA 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 “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1 年 9 月 28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 9999 号)四楼开标室。
3、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五、开启
1、时间:2021 年 9 月 28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 9999 号)五楼评标室。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物资供应站
采购人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 2518 号交通大厦电话:0000-000000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0 x电话:0000-00000000
邮箱:0000000000@xx.xxx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0431-85097827
4、监督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八、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九、请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
1、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2、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内容,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内容有变更,均在网站发布,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若开标场地临时发生变更,以开标区 LED 屏幕为准。
3、参与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提前下载《吉祥码》,并按要求进行注册绑定工作。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x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三家及以上 本次采购采取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以公告形式发布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人民币1,199,024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人民币1,199,024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4 | 联合体 | 不允许联合体 |
5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15%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15%,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xx)。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 件作为无效处理。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6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 系。 |
7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予以公告。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8 | 磋商保证金 | 1.交纳磋商保证金: 金 额:人民币20,000元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以电汇、网银方式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电汇、网银方式交款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如因未到账造成的任何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中小企业可以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单独密封随响应文件提交。 用户名: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5980188000104096 2.退还磋商保证金: 若以电汇、网银方式已经入账,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电汇方式将磋商保证金退还至供应商基本账户,此时供应商须提供: ①退款单位开出的财务收据(加盖财务章); 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标明行号及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请供应商将以上两项资料与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同密封随响应文件提交。 若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邮寄方式(默认顺丰快递)将保函或票据退还给供应商,邮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此时供应商须提供:收件人、收件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邮寄信息,请供应商将以上邮寄信息与保函或票据一起单独密封随响应文件一起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请将合同协议书的清晰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以办理合同公示及退还保证金事宜。 对退还磋商保证金有不明事宜请咨询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9 | 履约保证金 | 成交金额的5%,按采购人要求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人指定账户缴纳。 |
10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11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
13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 司负责答复。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4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
15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6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17 | 服务费 |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 [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在取得成交通知书前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
18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19 | 需递交的其他材料 | 下列资质证明文件原件随响应文件同时交: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持有新版资质证书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效力等同);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4、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 5、近三年(2018-2020)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磋商保证金(汇款凭证或保函等)原件注:以上材料在响应文件中附复印件加盖公章,未能按要求提供者 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否决。 |
20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构成: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2 人。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工程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物资供应站。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
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7 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信息发布网站以更正公告形式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信息发布网站以更正公告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发布,发布后视为所有下载报名参加了本项目的供应商已收悉。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
公告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提交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制作。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8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实质性要求)
19.1 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 “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
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
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
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xx)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成交服务费
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详见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2018]第 94 号令]》。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1.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 特定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项目经理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入吉企业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详见吉建管(2015)50 号文件、吉建管(2018)12 号文件、吉建办(2019)82 号文件等)。
1.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1.10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2.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缴纳本次磋商要求的磋商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可附在附件十一、其他材料中)
1.2 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提供 2018-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1.3 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1.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磋商截止日期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新成立公司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②也可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可不提供。
1.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1.6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1.7 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承诺
函)
1.8 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提供
承诺函)
1.9 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提供承诺
函)
1.10 供应商不为“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为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或证明材料);
1.1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1.12 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13 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1.1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15 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项目经理相关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事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1 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2.2 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2.3 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项目概述
x项目即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吉林长春)储备中心仓库维修工程(二次)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库内暖气改造、更换窗户、粉刷涂料等。
本项目拟确定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吉林长春)储备中心仓库维修工程(二次)供应商
一名
2.项目清单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行业内容,参考工程量清单(清单另册)。
3.商务要求
(1)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 35 日内完成。
(2)完成地点:兴隆山镇。
(3)付款方式:按施工进度及材料进场情况双方另行约定。
(4)缺陷责任期: 2 年。
(5)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或第三人伤害的,由施工单位负全责。
(6)合同方式:固定合同总价。
4.其他要求,有关材料及施工工艺要求见设计文件。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采购文件资格性要求;若磋商结果无实质性变动,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并且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将视作无效文件处理。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磋商内容:
(1)本次采购需求范围内的技术和服务;
(2)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2.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商务、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1.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2.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3.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项目名称)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要求自行编制目录,并编制对应页码。
附件 1
报价函(格式)
致: (采购人全称)
我单位收到贵公司 (项目名称、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组织 项目(编号为 )的竞争性磋商活动,为此,我方着重声明如下:
1.我方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工程质量达到 。磋商报价为: 人民币( 大写) 元 (¥ )的总报价,工期 。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3.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和电子文档。
4.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服务的磋商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时公布的预算金额时,将被拒绝。
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磋商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8.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
9.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磋商
10.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1.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磋商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2.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回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13.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中〈商务主要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4.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理以采购金额5%发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未经代理机构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虚假情况的。
15.所有关于本次磋商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供应商全称(印章):
地 址:开户银行:帐 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二)报价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是否 响应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工期 | 合同签订后 35日内完成。 | |
3 | 有效期 | 90天 | |
4 | 履约担保 | 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 ,在合同签订前向采 购人缴纳。 | |
5 | 分包 | x工程不允许分包. | |
6 | 工期提前 | 承包人提前竣工,不奖励。 | |
7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 | |
8 | 偏离 | 本工程不允许偏离 | |
9 | … | …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 | …… | …… | |
…… | …… | …… |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 (采购人全称)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全权代表名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活动,其在磋商中的一切活动本公司均予承认。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全权代表姓名: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邮编:
以下贴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_
单位性质: _
地址: _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_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项目名称:
报价一览表
采购编号: 磋商时间: 年 月 日
供应商 | 报价 (万元) | 工期 | 保证金 | 质 量标 准 | 优惠条件及服 务承诺 |
(有/无) | 有/无 |
备注:1、此表可以自行调整表格宽度。
2、本表须另单独用信封密封一份,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本表内容须与响应文件正本一致。
3、报价以万元为单位。
4、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如有,应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列明,本表中只填写“有/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附件5
磋商保证金
注:后附转款单位转款凭证、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报价说明
供应商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皮应有注册造价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附件7
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及工程量清单,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7)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8)劳动力安排计划
(9)原材料进场所计划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11)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 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 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1.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附件 8
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称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
资格等级 | 级 | 专业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经理须未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附 2: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
学历 | 专业 | 工作年限 | |||
执业资格 | 证书编号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规模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 | |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9
资格审查资料
(一)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后附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 2018年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附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近三年(2018年至本项目公告期限截止之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0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不属于小微企业的无需填写】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 ②,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
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11
其他材料
文件中要求的资料或供应商认为针对本项目有必要提供的资料,附后。
附表
最后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万元)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备注:1、此表不需填写,不需放入响应文件格式内。
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现场填写。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
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2.5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磋商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同时,该条第三款提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其中,“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2.6、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 [2015]124 号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章 2.2.5 和 2.2.6 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本章 2.2.5 和 2.2.6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3)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 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
磋商评审细则:
(一)初步评审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报价函 | 报价函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按要求盖章 | |
电子版响应文件 | 符合供应商须知关于电子版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注: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形式评审标准的,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资格评审。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标书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原 件备查。 |
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 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标书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
项目经理 | 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 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标书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
纳税、社保 | 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和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缴纳记 录),标书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审计报告 | 由专业财务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三年(2018-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标书 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时提供。 |
信誉要求 | 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 | |
联合体要求 | 不接受联合体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给出的范围及数量、编号及其他规定一致,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 | |
注: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资格评审标准的,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响应性评审。 |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合同签订后35日历天数内完成。 |
工程质量 | 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 |
缺陷责任期 | 2年 | |
有效期 | 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 | |
保证金 | 已按文件要求的方式及时间缴纳保证金,提供转账凭证及其基本账户开 户许可证。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要求复印件清晰可见】 | |
权利义务 | 符合“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 “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 |
报价 | 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 |
注:1.表中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不符合需注明原由。
2.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以上评审标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详细评审。
(二)详细评审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55分 项目管理机构: 6 分报价:30分 综合评分因素: 9 分 | |
2 | 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施工组织设计 55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 确,计7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7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施工方法最先进、最合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 6 | |
施工方法比较先进、比较合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 4 | ||
施工方法基本合理。 | 2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过程、检验检测,质量通病防治等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最合理且满足施工要求; | 6 | |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过程、检验检测,质量通病防治等确保工程质 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比较合理且满足施工要求; | 4 | ||
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 2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最合理、最全面、最有效; | 6 | |
比较合理、比较全面、比较有效; | 4 | ||
基本满足要求。 | 2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最合理、最全面、最有效; | 6 | |
比较合理、比较全面、比较有效; | 4 | ||
基本满足要求。 | 2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 有计划,符合开竣工日期要求,施工横道图或网络图最合理; | 6 |
施 | 有计划,符合开竣工日期要求,施工横道图或网络图比较合理。 | 4 | |
有计划,符合开竣工日期要求,施工横道图或网络图基本合理。 | 2 | ||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 设备充足、先进,进场计划最合理; | 6 | |
设备充足,进场计划比较合理; | 4 | ||
设备基本满足。 | 2 | ||
劳动力安排计划 | 计划最合理、满足施工要求; | 6 | |
计划比较合理、满足施工要求; | 4 | ||
计划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 2 | ||
原材料进场所计划 | 计划最合理、满足施工要求; | 6 | |
计划比较合理、满足施工要求; | 4 | ||
计划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 2 | ||
项 目 管 理机构6分 | 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每(2018 年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有一项与房 屋建筑工程相关业绩得2 分,最高得4 分。(标书内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 | 4 |
项目管理机构配置 | 项目管理机构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满足施工要求; | 2 | |
项目管理机构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较全,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 1 | ||
项目管理机构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全,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 0 | ||
报价30分 | 磋商报价得分 |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30%×100 | 0-30 |
综合评审 9分 | 保修服务 | 提供采购切实可行的保修服务承诺,2 分 | 2 |
保修服务承诺一般,1 分 | 1 | ||
优惠条件 | 采购人可接受的实质性优惠条件,每有一项加 0.5 分,加至1 分止,没有不得分。 | 1 | |
企业业绩 | 企业每(2018 年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有一项与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业绩得2 分,最高得6 分。(标书内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 | 6 |
注:(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上表结合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综合评分明细表。
(3)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
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xx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样例,双方也可另行约定)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报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磋商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章) (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