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pdb.com.cn)或营业网点公告的形式宣布该期产品募集不成功,无须另行通知甲方,且将投资本金返还甲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甲方(客户)与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私人银行理财产品,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风险揭示:银行提供的私人银行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存在明显区别。投资私人银行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具体风险因素由乙方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私人银行理财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与所购买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相对应的《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甲方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承诺清楚知晓、接受并遵守本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私人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以下简称“《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的条款规定,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以本人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提供的产品,并能充分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各种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甲方自己独立的判断,并独立承担投资决策带来的全部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仅适用于甲方向乙方购买的单笔私人银行理财产品。与该笔理财产品相对应的《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等其他文本及文本中列明的经乙方确认为生效的产品约定条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同笔理财产品协议书及《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的效力及其履行情况相互独立。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认购/申购私人银行理财产品并签署本协议后,即授权乙方从甲方理财交易卡即本协议约定的甲方银行卡中扣划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乙方在划款时,无须再以电话或其他任何方式与甲方进行确认。
(二)甲方有权依照《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的约定获得投资收益(若有),在约定的产品存续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三)甲方承诺所提供给乙方及在本协议中填写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需联系甲方时,乙方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
(四)如因甲方理财交易卡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理财交易卡账户中足额划转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无权收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收益,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承诺在该产品到期日前,除非按照《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约定甲方可以行使提前终止权的,否则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退还被扣划投资本金,且不得将理财交易卡账户销户。
(六)甲方授权乙方在支付日将依约定须支付的理财资金划入理财交易卡账户中。因理财交易卡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理财交易卡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投资本金及收益无法入账,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通过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等)购买理财产品须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七)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理财产品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在《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中载明。
( 八) 鉴于市场风险、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产品成立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 乙方有权通过网站
(xxx.xxxx.xxx.xx)或营业网点公告的形式宣布该期产品募集不成功,无须另行通知甲方,且将投资本金返还甲方。
(九)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未经一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对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私人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甲乙双方间就本协议项下的理财业务事宜的全部法律文件。
六、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或服务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客户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失败、扣款失败、甲方或乙方行使提前终止权、乙方募集不成功或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七、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
八、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私人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第一条 私人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银行)将向私人银行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并按约定条件向客户支付理财资金的服务。
第二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浦发银行相关理财业务规定的客户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合法持有的资金向浦发银行申请办理私人银行理财业务。
第三条 私人银行理财业务相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产品预期收益率,是指银行预期的在产品存续期内对投资本金计算理财收益时适用的收益率,以年收益率表示,该收益率仅为预期的收益率,并非银行向客户保证或承诺支付的收益率。
(二)产品收益,是指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投资收益情况而最终确定的客户实际投资收益;银行并不能确保客户最终收益的有无及多少,该收益亦有可能低于按照产品预期收益率计算所得的产品预期收益;客户最终的实际收益将依照理财产品到期时的实际市场情况及双方的约定确定。
(三)产品收益起算日,是指《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中约定的计算产品收益的起始日期。
(四)产品到期日,是指《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中约定的产品到期日,如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该提前终止日也将被视为到期日;如理财产品被展期的,到期日则指展期后的产品到期日或银行提前终止日。
(五)产品存续期,是指产品收益起算日至产品到期日之间的期间。
(六)支付日,是指根据《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的约定银行应当向客户支付理财资金即投资本金(若有)或收益(若有)之日。若支付日为相关货币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非银行工作日结束后的第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
《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另有约定除外。
(七)募集期,是指《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中约定的浦发银行发行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间,即产品销售起始日至终止日(不包括产品收益起算日)。客户理财交易卡中用于认购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在募集期内及募集期结束至产品收益起算日前将被暂时冻结,并按当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除《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另有约定外,客户不得提前支取。
第四条 客户在浦发银行办理理财业务,需指定或新开浦发银行卡作为理财交易卡,并用于浦发银行扣划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及支付理财资金。
第五条 客户可通过浦发银行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私人银行理财业务。客户可选用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以开办此项业务的浦发银行的营业网点已开通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为限。无论选用何种业务办理方式,客户均应遵守浦发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六条 客户通过浦发银行柜面办理私人银行理财业务的,有关私人银行理财业务和产品的各项约定以经浦发银行签章确认的各类书面文件的记载为准;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办理业务的,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均以浦发银行电脑系统记录为准。
第七条 浦发银行在私人银行理财业务受理过程中,凡使用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
第八条 浦发银行向客户支付的投资理财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税款由客户按国家相关税务法规处理,浦发银行不承担代客户扣缴相关税款的责任,国家税务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关于提前终止(赎回)权: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赎回)该产品,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监管文件中规定客户可赎回的情形除外;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提前终止该产品,银行在提前终止日前 2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发布信息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客户。《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关于展期权: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对该产品的到期日进行展期,银行在展期前 2 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发布信息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客户。《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通过个人客户风险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全面了解某款理财产品信息及风险状况,确定购买意向;浦发银行根据风险匹配原则确定客户是否适合购买该款理财产品;如适合,则客户签署《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等全套合同文本后缴款购买该款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 个人客户风险评估是针对客户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通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风格、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五个环节对客户进行评估计分。评估结果为进取型的个人客户适合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评估结果为成长型的个人客户仅适合购买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及以下的产品;评估结果为xx型的个人客户仅适合购买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及以下的产品;评估结果为稳健型的个人客户仅适合购买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及以下的产品;评估结果为保守型的个人客户仅适合购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产品。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或网站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银行可自主决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
产品到期后,银行将于产品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特殊情况下银行可适当推迟发布时间;对于
存续期 3 个月以上的理财产品,除到期进行披露外,银行还将自理财产品成立后,在产品存续期内于会计年度每季
度末进行信息披露,该信息披露公告一般于下个季度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特殊情况下银行可适当推迟发布时间。
《产品说明及风险揭示书》另有约定除外。
对于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银行将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网站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银行和客户双方特别约定,本客户权益须知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自银行依据本客户权益须知约定的方式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客户,银行无需另行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 关于客户投诉:客户购买本产品合约约定的理财产品后,如需投诉的,可致电浦发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28),该热线将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受理甲方的投诉,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甲方的投诉。
第十五条 x权益须知由浦发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