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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投资者”或“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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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本《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中涉及乙方免责的条款用黑体表示,建议您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及签订本协议。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包括且不限于签字、签章等方式)接受本协议及附件,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
为了方便您在乙方办理网上基金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业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上银基金为您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x协议中,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交易平台,或乙方其他移动应用终端等(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 或“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请、交易撤销、分红方式设置与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和查询等业务。
本协议未特别说明的其他词语和/或表述与其在相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免责声明》及《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技术突发事件发生时投资者可替代交易方式的公示》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
x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立、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设置与变更基金分红方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请、密码修改、交易撤销等,并提供投资者当日和历史交易记录的查询等业务功能。
第三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网上交易的相关规则,乙方对此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乙方已尽合理努力采取业界通常的合理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xx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如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并非完全确定。互联网本身并非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 投资者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仿冒或因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6. 由于投资者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性能缺陷、质量问题、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7.由于网络通信系统、银行结算系统或业务变更等原因,可能会造成投资者基金交易失败。
8. 其他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风险或事项。
乙方在发生信息技术突发事件时,甲方可采取《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技术突发事件发生时投资者可替代交易方式的公示》中披露的方式进行替代交易。
第四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 甲方已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任何根据相应业务规则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的行为在效力上均应被视同为甲方亲自至乙方柜台办理相应的基金业务。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已充分、完全、准确地理解其含义。
3. 甲方签订本协议即为同意《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其他乙方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项业务规则及该等规则的修改或补充。上述业务规则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甲方若对上述规则有任何疑问,应及时拨打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3.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理解并接受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项下相应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最新公告的所有内容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甲方应当在获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 甲方投资于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基金账户。在乙方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其必须符合《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开户条件。
5. 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并非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也并非代表该等主体;甲方一旦成为上述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应立刻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陆乙方网上交
易系统填写的相关信息,如姓名、资金结算账户等)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 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不真实、不 完整、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 赔偿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7. 甲方承诺其拥有适用法律下适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使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和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理解 “中国税收居民”及“非居民”的含义。若您无法准确理解“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含义的,请勿继续之后的交易等流程;若您具有其他国家(地区)税收身份的,请联系乙方完成税收居民身份申报后再继续之后的交易等流程。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一百八十三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
乙方有权根据您的开户资料,对上述声明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如乙方认为您的声明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将要求您重新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对此作出解释,否则,乙方有权暂停为您办理全部或部分业务。
同时,若您的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化,请您务必于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乙方。
7. 甲方有权且仅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甲方自身的名义并为甲方自身之利益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甲方不得以其自身名义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代理任何其他第三方从事基金交易或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甲方亦不得允许任何其他第三方以甲方的名义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如甲方为之,均视为甲方自身之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8. 甲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9. 乙方对甲方网上交易的申请仅做表面真实性审查,凡以甲方的账户、密码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并从事网上交易的,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相应的基金业务或者被认为属于甲方从事的行为。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其账号、密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其自身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借、借用、披露其账号和密码。甲方应对使用其账号密码的交易行为负责,甲方由于自身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相关信息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对网上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行为,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1. 甲方对其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的各项网上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2. 以法律允许为限,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 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乙方认可的软件、设备和浏览器等。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及网上交易系统,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4.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甲方发送营销类信息,以及向甲方住宅、交通工具发送营销类信息,甲方如不同意接受,请拨打乙方客服电话或者按照信息提示的方式电话退订。
第五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 乙方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承诺将尽最大努力采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网络产品和合理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
3. 乙方具有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系统维护等需要暂时中止网上交易服务。
4. 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则或存在违规或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网上交易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乙方活动的,乙方有权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交易业务。
5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除对甲方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进行核查校验、征信调查等之特定目的,或为甲方提供综合化服务之需要而必须向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前述信息外,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6.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依据甲方相关符合规定的操作指令,为甲方开通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第六条 甲方知悉并接受如下提示条款
1. 网上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甲方须与乙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签订《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页面指引,进入相关通道开通网上交易。
2. 网上交易的开通、使用、变更与终止提示:甲方欲开通、使用、变更、终止网上交易,须依据《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流程办理。
3. 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网上转账系统支付渠道费率的变化或乙方相关销售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及资金支付的费率产生影响。所使用的费率以相关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时使用的费率为准。赎回、分红款、认申购失败、比例确认的退款将划回到原认购、申购资金划出的支付账户中。
4. 密码提示
甲方开通网上交易应设置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
5.通知提示
在发生甲方的交易申请被拒绝、确认失败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单独通知甲方的情形时,乙方可以采用网上交易系统信息提示、录音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上述通知方式以甲方在网上交易系统中预留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手机号码、E-MAIL 地址等作为有效通知地址和号码,甲方保证预留信息的真实、有效、畅通,否则乙方无法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上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只要乙方通过上述任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各种通知文件,均视为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除应单独通知甲方的情形外,乙方采用规定媒介公告、乙方网站公告、对账单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均视为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6. 书面证据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留存甲方申请或使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新产生的信息,比如申请信
息、操作日志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而进行的必要信息收集。对甲方的网上交易行为,乙方可保留相关电子数据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网上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双方确认,甲方通过其账号和密码登入网上交易系统确认本协议以及确认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行为均视为书面签署同意本协议以及该等交易行为。
7. 委托提示
(1)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认购期内,基金当日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为准,如甲方 T 日截止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 T+1 日的申请,但委托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15:00,如甲方 15:00 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 T+1 日的申请处理,但委托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2)甲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划款手续费、因业务寄送资料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8. 知识产权
您承认并认可乙方是网上交易系统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网上交易系统所载的一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与网上交易系统中由乙方提供的相关的所有信 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或 电子文档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并由乙方单独享有。
未经乙方的同意,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以任何方式获取网上交易系统的源代码。
第七条 个人信息收集及保护
1.个人信息收集
为了向甲方提供本服务并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为了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的义务,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向甲方或向合法留存甲方的信息的服务提供方(如:合作银行、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风险管理服务机构)收集、留存和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并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向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甲方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有效证件、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履约情况及信用相关信息;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2. 个人信息使用
因收集甲方的信息是出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要求及/或向您提供服务并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为了实现前述目的,您理解并同意乙方将您的信息用于下列用途:
(1)向您提供本服务,并维护、改进本服务;
(2)核验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
(3)为提升您的服务体验及改进服务质量,或为防范风险,或者为您推荐更优质或更适合的服务,对您的信息等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或加工等处理;
(4)预防或禁止非法的活动;
(5)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3.个人信息共享
甲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可以向第三方共享您的信息:
(1)若第三方根据其与您的约定可以获取您提供给或留存在乙方的信息,乙方将依据您同意的范围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
(2)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您的信息,才能提供您需要的服务和(或)产品,或处理您与他人的交易纠纷或争议;
(3)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您的信息,才能判断您的账户或交易是否安全;
(4)某些服务和(或)产品由乙方的合作伙伴提供,或乙方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共同提供,乙方会与其共享提供服务和(或)产品必须的信息;
(5)乙方与第三方进行联合推广活动,乙方可能与其共享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为完成活动所必要的个人信息,如参加活动的用户数、名单、联系方式等,以便第三方能及时与您联系或为您提供服务;
(6)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4.个人信息委托处理
为了提升服务效率,或提高服务质量,乙方可能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以下合称“受托机构”)协助完成本协议项下服务或职责,例如:委托受托机构提供客户服务(如:客服热线接听)。
为此,乙方将在相关服务的必要范围内向受托机构提供您的部分信息。乙方承诺受托机构同样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及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禁止其将这些信息用于未经您同意的用途。
5.个人信息保护乙方将依据《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要求严格保护您的信息。请您仔细阅读该声明,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乙方。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地震、火灾、台风、洪水、瘟疫等自然灾害;
2.战争、暴动、罢工等人为事件;
3.第三方服务中断、迟延或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停电、资金结算机构或电信服务商因网络、通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中断、堵塞、停止、迟延或错误提供服务等;
4.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而导致故障,乙方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对甲方因出现上述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5.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其他政府行为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 因甲方设备、网络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或乙方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7. 非乙方原因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本协议自甲方通过勾选、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确认本协议的,即表示其已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
2. 乙方保留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的权利。乙方修改、删除或增加后的协议内容,将登载于乙方的网站或以其他乙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删除或增加一经公布即可生效,代替原来的协议。若甲方在本协议内容修改公布后仍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同意并接受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内容继续使用本服务。若甲方不同意乙方对本协议所作的修改或增补,可终止本协议并不再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服务。
4.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乙方业务规则、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以届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乙方业务规则、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为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5.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 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b) 甲方取消网上交易方式;
c) 乙方不再作为甲方所持有或所认购/申购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d)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e) 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自守约方通过违约方预留联系方式发出通知之日起终止;
f) 双方签订协议同意终止;
g)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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