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二○二二年四月
xx xx xxx xxxx 0000 x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新增报告期”,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简称“报告期”或“最近三年”)抑或《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本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对有关事项发生的变更情况进行核查。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7 日下发的 220201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
书》(以下简称为“《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所再次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6、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录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6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之回复
《反馈意见》问题 1、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发行未由控股股东认购而新设三家公司参与认购的原因、商业合理性;认购对象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结合上市公司近期出售资产、收购股权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与本次发行一揽子交易的情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是否就本次认购事项、认购对象股权与其他方存在有关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对象的股权未来是否可能发生变动。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并取得了发行对象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的工商档案资料;
2、取得了认购对象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3、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认购事项的承诺函》;
4、查阅并取得了发行对象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及穿透后的发行对象xxx、xxx、xxxxx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二)核查内容
一、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发行未由控股股东认购而新设三家公司参与认购的原因、商业合理性
x次发行对象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北海景众均为江泉实业实际控制人xxxxx控制的公司。xxxxxxx是xxx的一致行动人,如下图所示,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出资人(xxx、xxx、xxx)和出资比例与江泉实业控股股东穿透后的出资人和出资比例完全一致。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的具体关联关系及持股情况如下图所示:
湖州xx在广西北海市设立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三家公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主体,主要原因一方面保证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不会发生变更,另一方面广西北海当地有一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深圳景宏 | 70,280,485 | 13.73 | 70,280,485 | 10.57 |
湖州景宏 | 1,234,000 | 0.24 | 1,234,000 | 0.19 |
宁波益莱 | 4,255,400 | 0.83 | 4,255,400 | 0.64 |
北海景安 | - | - | 50,700,000 | 7.62 |
北海景曜 | - | - | 50,800,000 | 7.64 |
北海景众 | - | - | 52,000,000 | 7.82 |
合计 | 75,769,885 | 14.81 | 229,269,885 | 34.47 |
从上表可以看出,通过设置三家公司来分配本次认购股份,可以避免本次非
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北海景安持股 7.62%,北海景曜持股 7.64%,北海景众持股 7.82%,深圳景宏持股 10.57%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虽然本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设的三家主体来认购,但上述发行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
综上,由于北海当地有一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且为了保证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控股股东新设三家主体来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具备商业合理性。
二、认购对象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江泉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北海景众,穿透后的认购对象为xxx、xxxxxxx,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均成立于 2020 年 7 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发行对象均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于穿透后发行对象xxx、xxx和xxx提供的资金支持。
2022 年 1 月 17 日,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出具了《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就其拟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承诺如下:
“本公司用于认购江泉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为xxx、xxx、xxx提供的资金支持,本公司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江泉实业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江泉实业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的情形。”
(二)穿透后发行对象的认购能力及资金情况的说明
1、xxx、xxx和xxx个人背景的说明
x次非公开发行穿透后的认购对象xxx、xxx和xxx的个人背景情况如下:
姓名 | 当前主要任职 | 主要工作履历及对外投资情况 | 主要社会地位 |
xxxxx经商三十余年,投资并管理了多 | |||
xxx | Lotusland Investment Limited 董事长 | 家企业,旗下企业的业务布局较为广泛。xxx从 2002 年开始以“普罗中国”的品牌在国内投资实业,主营业务包括普罗地产、普 罗教育、普罗物业、普罗商业、普罗旅游等 | 西湖大学创校董事会成员 |
领域,控股和参股企业几十家。 | |||
xxx先生经商二十余年,于 1994 年设立 | |||
xxx | xxxxxx (xx)xxxxxxx | xxxxxx(xx)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是一家覆盖多行业、跨地域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涉及实业制 造、金融投资、现代服务业等板块,集团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联副主席 |
拥有员工 2,000 余人。 | |||
xxx | xxxx执行总 裁 | 厦门大学金融硕士,参与多个项目的融资和 并购,具有丰富的投行及投资经验。 | - |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次非公开发行穿透后的认购对象xxx、xxx、xxx为较为知名的民营企业家或经验丰富的投资专业人士,相关个人均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具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能力和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2、xxx个人资金实力的说明
xxx,男,56岁。xxxxx经商三十多年来投资并管理了多家企业,旗下企业的业务布局较为广泛,涵盖了地产开发、商业百货、文化教育、物业服务、旅游等多个领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投资管理的公司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1千万美元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说明 |
1 | 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 | 50,000 万元人 民币 | 实业投资 | xxx控股的企业 |
2 | 深圳xxx诚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 | 50,000 万元人 民币 | 电力行业 | 发行人控股股东,xxx控 股的企业 |
3 | 普罗(四川)文化旅 游发展有限公司 | 2,000 万美元 | 旅游资源开发、酒店 管理 | xxx全资持股的企业 |
4 | 普罗(郑州)文化旅 游发展有限公司 | 4,000 万美元 | 旅游项目开发、房地 产开发与经营 | xxx全资持股的企业 |
5 | 宁波波威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10,000 万元人 民币 | 投资管理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6 | 郑州杉杉奥特莱斯购 物广场有限公司 | 60,500 万元人 民币 | 百货商场 | xxx有重大影响且担任 副董事长的企业 |
7 | 郑州普罗理想生活运 营服务有限公司 | 29,000 万元人 民币 | 旅游餐饮服务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8 | 河南一八教育集团有 限公司 | 19,000 万元人 民币 | 文化教育产业开发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9 | 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 10,000 万元人 民币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xxx有重大影响且担任 董事长的企业 |
10 | 郑州市高择置业有限 公司 | 10,000 万元人 民币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 xxx有重大影响且担任 董事长的企业 |
11 | 郑州波威置业有限公 司 | 10,000 万元人 民币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 xxx有重大影响且担任 董事长的企业 |
12 | 河南普罗教育管理有 限公司 | 10,000 万元人 民币 | 文化教育产业开发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13 | 大雅行旅(北京)有 限公司 | 1,000 万美元 | 出入境旅游 | xxx全资持股的企业 |
14 | 大雅康养(上海)文 化旅游有限公司 | 15,000 万美元 | 文化旅游、组织文化 艺术交流 | xxx全资持股的企业 |
15 | 大雅行旅(成都)旅 游开发有限公司 | 1,000 万美元 | 出入境旅游 | xxx全资持股的企业 |
经过多年的经商,xxx先生积累了较为丰厚的个人资产,具备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的资金实力。
2022年1月17日,xxx出具了《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1)本次认购江泉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使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安排进行融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情
形,也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2)本人认购江泉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3、xxx和xxx个人资金实力的说明
xxx,男,51岁,xxx于1994年设立上海兴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长,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上海兴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成为一家覆盖多行业、跨地域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涉及实业制造、金融投资、现代服务业等板块,集团现拥有员工2,000余人,下辖全资及控股子公司30余家。xxxx有上海兴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62.40%股权,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过多年的经商,xxx积累了较为丰厚的个人资产,具备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的资金实力。
xxx,男,35岁,厦门大学金融硕士,曾任职国内上市券商投行部和投资公司的副总裁,参与多个项目的融资和并购,具有丰富的投行及投资经验,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
2022 年 1 月 17 日,xxx和xxxx出具了《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1)本次认购江泉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使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安排进行融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2)本人认购江泉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综上,xxx、xxx和xxx先生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具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能力和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xxx、xxx和xxxx承诺本次江泉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结合上市公司近期出售资产、收购股权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与本次发 行一揽子交易的情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是否就本次认购事项、认购对象股权与其他方存在有关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对象的股权未来是否可 能发生变动。
(一)上市公司近期出售资产、收购股权与本次发行不属于一揽子交易,不互为前提
自 2021 年 11 月以来,公司进行了股权收购、非公开发行及重大资产出售等一系列运作,基本情况如下:
1、收购绿能慧充 100%股权
2021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转让方及标的公司签署<关于收购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之框架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西安道恒同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x、陕西众鑫同创数字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xx恒业能源技术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西安梵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绿能慧充 100%的股权。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与转让方及标的公司签署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 8,300 万元收购绿能慧充 100%的股权。同日,公司公告了绿能慧充的审计和评估报告。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转让方及标的公司签署《关于收购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2022 年 1 月 27 日,绿能慧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根据转让协议的规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5,200 万元。
2、非公开发行融资
2021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282.50 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在推进过程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实施。
3、热电业务资产组出售
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同意出售所持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本次资产出售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2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以 7,950.00 万元出售给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同日,公司公告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热电业务资产组的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上述热电业务出售相关议案将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正在推进过程中,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且不构成重组上市,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需履行中国证监会核准程序。
4、股权收购、重大资产出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对比
发行人股权收购、重大资产出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要点情况如下表:
事项 | 收购绿能慧充 100% 的股权 | 出售热电业务资产 组 | 非公开发行 |
首次披露时间 | 2021 年 11 月 | 2022 年 1 月 | 2021 年 11 月 |
公司热电业务上游 | |||
背景和原因 | 公司收购新能源公司,积极进行业务转型 | 原材料供应商关停,公司出售热电业务资产组减少亏损公司热电业务供应商 产出,公司出售热电 | 公司现有的流动资金不足,非公开发行为公司业务转型储备资金 |
业务资产组减少亏 |
损 | |||
交易(募集)金额 | 8,300 万元 | 7,950 万元 | 融资 4.53 亿元 |
交易(认购)对象 | xxx等绿能慧充 原股东 | 旭远投资 | 北海景安、北海景 曜、北海景众 |
交易标的或认购对象 注册地 | 陕西西安 | 山东临沂 | 广西北海 |
交易(认购)对象与上 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否 | 否 | 是 |
收购(认购)资金来源 | 发行人自有(自筹) 资金 | 旭远投资的股东自 有(自筹)资金 | 认购对象自有(自 筹)资金 |
当前进展情况 | 已完成 | 正在进行中 | 正在进行中 |
是否互为前提 | 否 | 否 | 否 |
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 否 | 否 | 否 |
鉴于: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与收购绿能慧充和出售热电资产组不互为前提,即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实施与否并不影响公司对绿能慧充的收购和热电资产组的出售;
(2)公司收购绿能慧充股权的交易对象和公司出售热电资产组的交易对象与江泉实业、江泉实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收购绿能慧充支付的交易对价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挂钩;旭远投资收购公司热电业务资产组的收购资金完是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来源于江泉实业或江泉实业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4)绿能慧充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对绿能慧充的收购事宜已经完成。
综上,发行人近期出售资产、收购股权与本次发行不互为前提,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本次认购事项、认购对象股权与其他方存在有关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对象的股权未来是否可能发生变动出具了承诺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出具承诺,就其及其控制企业是否就本次认购事项、认购对象股权与其他方存在有关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对
象的股权未来是否可能发生变动等情形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就本次认购事项与其他方不存在未披露的协议安排;
2、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不违反本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本人的减持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予以公告;
3、本人控制的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
4、在本人作为江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对象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发生股权变动,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未由控股股东直接认购而新设三家公司参与认购具备商业合理性;认购对象拟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发行人近期出售资产、收购股权与本次发行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本次认购对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发生股权变动,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反馈意见》问题 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如存在,请核查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回复: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的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主管行政部门公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并进行检索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检索了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查询了发行人、发行人董监高报告期内是否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上海交易所的监管措施等;
3、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罚款的情况;
4、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二)核查事实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行政处罚的情形。
《反馈意见》问题 3、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登录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的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对其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进行了核查;
2、登录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取得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
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及定期报告,关注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
业务收入。
(二)核查事实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热电业务、铁路专用线运输业务以及新能源充电及储能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目前存续的控股、参股子公司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关系 | 是否涉房地产 |
1. | 上海农仁 | 无实际经营 | 全资子公司 | 否 |
2. | 绿能慧充 |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运营维护;充电站的建设施工,分布式微网发电、储能电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施工及配套软件的研发等 | 全资子公司 | 否 |
3. | 南充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运维服务 | 全资孙公司 | 否 |
4. | 绿能慧充(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施工;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总包施工 | 全资孙公司 | 否 |
5. | 充电站运营 | 全资孙公司 | 否 | |
6. | 暂未开展经营 | 全资孙公司 | 否 | |
7. | 广州绿能途悠新能源有限公司 | 充电站运营 | 全资孙公司 | 否 |
8. | 充电站运营 | 控股孙公司 | 否 | |
9. | 小桔绿能(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 暂未开始营业 | 控股孙公司 | 否 |
10. | 充电站运营 | 控股孙公司 | 否 | |
11. | 小桔绿能(西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 充电站运营 | 控股孙公司 | 否 |
12. | 小桔绿能(广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 充电站运营 | 控股孙公司 | 否 |
13. | 陕西绿能泰耀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充电站运营 | 控股孙公司 | 否 |
14. | 山西智慧绿能数字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销售、充电站建设施工及运维服务 | 间接参股公司 | 否 |
注:发行人存在 2 家吊销未注销的控股子公司:临沂东方陶瓷有限公司、广州金江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无任何主营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 11 月修订)》第二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 修正)》第三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不具备房地产业务经营资质,未开展任何房地产相关业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存在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的,进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也未申领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资质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反馈意见》问题 4、请发行人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发行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形或减持计划。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公告信息以及股东名册;
2、取得了发行对象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出具《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3、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控股股东深圳景宏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益莱出具《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二)核查事实
1、发行对象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减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并经保荐机构、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控股股东深圳景宏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益莱自定价基准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减持江泉实业股票的情况。
2、发行对象、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
(1)2022 年 3 月 23 日,本次发行对象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企业承诺,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的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并将继续遵守该等规定。
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
的关联方具有约束力,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2022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并将继续遵守该等规定。
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具有约束力,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2022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景宏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益莱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企业承诺,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减持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并将继续遵守该等规定。
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具有约束力,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
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在《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承诺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公告》中公开披露上述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减持情况,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发行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形或减持计划。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的补充核查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获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获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实际控制人xxx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xxx.xxxxxx.xxx.xx)上刊登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经书面核查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签到册、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公告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经依法定程序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及股东代表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2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站(xxx.xxxxxx.xxx.xx)上刊登了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了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其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内容具体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x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x次发行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认购方式为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x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2.95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80%。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
x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282.50万元,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5,350.00万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拟认购金额及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 | 认购数量(万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1 | 北海景安 | 5,070.00 | 14,956.50 |
2 | 北海景曜 | 5,080.00 | 14,986.00 |
3 | 北海景众 | 5,200.00 | 15,340.00 |
合计 | 15,350.00 | 45,282.50 |
6、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x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8、上市地点
x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募集资金金额及投资项目
x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282.5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实施。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x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视市场情况、政策调整或监管部门的意见等具体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2、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投资金额、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设立事宜;
5、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任何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协议、合同或必要的文件;
6、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上市的申报和实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申报、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批准、制作、签署、执行、修改、回复、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7、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情况,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中与注册资本相关的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
8、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拟投资项目中的具体使用安排;
9、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或部门规定或要求的前提下,决定和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0、本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授权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已经取得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待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核准及同意后即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前身为临沂工业搪瓷股份有限公司,是1992年12月经山东省临沂地区体改委临改企字[1992]25号、36号文批准,临沂工业搪瓷厂以全部净资产折股发起,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2,852万股,其中发起人以其全部净资产折股1800万股,内部职工股1052万股。
2、1999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600212”。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1、发行人目前持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370000267179185A),证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临沂市罗庄区罗庄镇龙潭路东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51,169.7213 万元 |
经营范围 | 电力生产业务许可证范围内发电。(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塑料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金属制品、铸件、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胶合板、木业制品、木材、化肥的销售;技术开发、转让;批准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协议范围内铁路专 用线运输业务。 |
成立日期 | 1992 年 12 月 14 日 |
营业期限 | 1992 年 12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即不存在股东大会决定解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以及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212;股票简称:江泉实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其股票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12;股票简称:江泉实业;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本次发行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x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和《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法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2.95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是由临沂工业搪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工搪”)以全部净资产折股发起,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并于 1997 年 8 月 20 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设立合法有效。
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不会引致发起人设立行为存在纠纷的情形。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事宜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股东资格、设立条件、设立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的设立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热电业务、铁路专用线运输业务以及新能源充电及储能业务。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主营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的房屋建筑物由于历史问题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外,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完整、取得方式合法并为发行人实际占有;该等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占用公司资产。发行人资产具备独立性与完整性。
(三)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系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聘,不存在股东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领薪,发行人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中兼职。公司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并已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公司拥有独立的劳动用工权利,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涉的现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业务由其自身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运作。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股东单位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资产、财务、人员、机构及主营业务
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股份比例(%) |
1 | 深圳景宏 | 7,028.05 | 13.73 |
2 | xxx | 1,085.34 | 2.12 |
3 | 达孜县欣新投资有限公司 | 769.44 | 1.50 |
4 | 熊礼文 | 605.00 | 1.18 |
5 | xx | 502.88 | 0.98 |
6 | 宁波益莱 | 425.54 | 0.83 |
7 | xx | 418.35 | 0.82 |
8 | 陈立新 | 415.01 | 0.81 |
9 | 高江 | 370.94 | 0.72 |
10 | 朱林 | 336.00 | 0.66 |
合 计 | 11,956.55 | 23.35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深圳景宏直接持有发行人70,280,485股股票(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3.73%),且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因此,深圳景宏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景宏、宁波益莱合计持有发行人75,769,885股股票(占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总股本的 14.81%),xxx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若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5,350.00万股,即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则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北海景安持有公司50,700,00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62%;北海景曜持有公司50,800,00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64%;北海景众持有公司52,000,00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82%;深圳景宏持有公司70,280,485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0.5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xxx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229,269,885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34.47%,xxx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据此,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深圳xx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xxx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发起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经各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确认,办理了验资手续和工商登记手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二)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变动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演变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与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记载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经营资质或许可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获得与主要业务相关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98.59%、99.25%、99.40%。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真实、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过重大变更,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深圳景宏,实际控制人为xxx。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Lotusland Investment Limited | xxxxx控制的企业 |
Daya Voyage Investment Limited(大雅行旅投資有限 公司) | xxxxx控制的企业 |
Evergreen HH Investment Limited(長xxxx投资有 | xxxxx控制的企业 |
限公司) | |
普罗投资有限公司 | xxxxx控制的企业 |
北海景安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北海景众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北海景曜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北海景儒实业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湖州景宏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大雅行旅(北京)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成都大千事象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大雅康养(上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大雅行旅(成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普罗(四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普罗(郑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郑州波威实业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普罗(郑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济源大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郑州普罗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郑州信之择实业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投华顺置业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四川省攀西灵山索道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冕宁县攀西灵山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郑州普罗文旅置业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四川省攀西灵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郑州信和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郑州普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 |
宁波波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市高择置业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波威置业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河南一八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河南普罗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普罗理想生活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普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中牟普罗旺世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杉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普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普罗艺术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北京三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河南中普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普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普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普罗川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普罗稻草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普罗窗外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上海汉钧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普罗隐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郑州普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成都市一筑一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四川嘉诚品恩品科技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成都九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除控股股东外,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人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16家控股及参股公司,其中2家子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该等控股及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①上海农仁
上海农仁目前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MA1H7TPP5R),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上海农仁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 456 弄 137-138 号 5 层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5,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从事网络科技、电子科技、多媒体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从事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营业期限 |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46 年 5 月 31 日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
②绿能慧充
绿能慧充目前持有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596671103C),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凤栖路 24 号能源金贸区中小工业园 3 号院 1 号厂房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5,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大显示屏及平板产品的研发、生产、维修及配件的销售;城市照明工程的施工;电动汽车充电产品(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机电源模块;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机系统;定制充电系统)、电动汽车充电运营用软件产品(本地运营管理系统后台软件;手机端电动汽车充电运营软件;智能充电监控系统)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及技术转让;售电;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施工、建设、运营及维护;充电站及停车场的设计、施工;电动车车载充电机、电动汽车车用 DC/DC 变换器、电机驱动器、车载线束和端子的生产与销售;高低压配电柜装备和相关软件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销售与技术服务;电池检测类系统(包括电动汽车充放电系统;铅酸电池充放电逆变电源;电芯化成分容设备;锂电池组检测设备;动力电池组测试系统)的产品开发、销售及服务;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微网发电、储能电源、应用软件开发及其配套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施工与技术转让;电力电子产品、电力传动设备、计量仪器及仪表、应用软件、监控产品和监控软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12 年 5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
③南充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南充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持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302MA6B48079J),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
住所 |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 13 号一号楼三楼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5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助动车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智能车载设备销售;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电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营业期限 | 2021 年 1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绿能慧充持有其 100%的股权 |
绿能慧充(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持有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13MAB0KU2B04),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绿能慧充(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店子村 52 号怡莱精品酒店四楼 401 室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软件开 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营业期限 |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绿能慧充持有其 100%的股权 |
深圳绿能慧充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G1LWD3P),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 4093 号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 南风楼 1 层中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动汽车充电产品、电动汽车充电运营用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服务及技术转让;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施工、建设、运营及维护;高低压配电柜装备和相关软件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销售与技术服务;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微网发电、储能电源、应用软件开发及其配套产品的设计、销售、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施工与技术转让.(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动汽车充电产品、电动汽车充电运营用软件产品的生产;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微网发 电、储能电源、应用软件开发及其配套产品的生产。 |
营业期限 | 2020 年 1 月 8 日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绿能慧充持有其 100%的股权 |
广州绿能慧充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D3F398W),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
住所 | 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三街 4 号 1101、1001、501 房创业保姆众创空间 1101 办公卡位 A212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热力生产和供应;物业管理;代收代缴水电费;汽车租赁;汽车销售;能源技术咨询服务;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充电桩设施安装、管理;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贸易代理;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绿能慧充持有其 100%的股权 |
广州绿能途悠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D4WAN9T),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广州绿能途悠新能源有限公司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汽配大街 20 号 1 栋 A18 室(自主申报)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热力生产和供应;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停车场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池制造;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电气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洗车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对外承包工程;各类工程建设活 动;建筑劳务分包 |
营业期限 | 2020 年 2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绿能慧充持有其 100%的股权 |
⑧小桔绿能(深圳)新能源有限公司
小桔绿能(深圳)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FKEE73F),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 9672 号大冲商务中心(二期) 2 栋 4 号楼 1701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2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新能源发电机、储能系统设备、汽车充电系统及设备、节能与能源管理系统及设备、车载充电与车载电子设备的研发与销售;汽车充电服务;互联网技术开发;从事广告业务;平面广告设计;计算机软硬件、智能终端产品的开发、生产(由分支机构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 可经营项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4 月 17 日至 2039 年 4 月 16 日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北京小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40.00%的股权,绿能慧充数 字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其 60%的股权 |
⑨小桔绿能(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小桔绿能(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持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6MA2GP3GM14),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小桔绿能(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云溪印象创意园 5 幢 218 室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服务:新能源技术、网络信息技术、物联网终端设备、停车场库智能设备、节能设备、电子商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新能源设备的安装及维修(限现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运营及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除网络广告),平面设计;销售:新能源设备,智能设备,电气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7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小桔绿能(深圳)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
上海雁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持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4MA1GWPQ52F),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
住所 | 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西栅桥路 518-528 号 1 层 128 室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2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从事电子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充电桩设施技术、智能化设备技术、环保节能技术、电子产品技术、物联网技术、软件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充电桩设施的安装,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节能规划与设计,停车场信息系统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技术开发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系统技术开发及应用,计算机系统集成,停车场设计,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汽车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节能环保设备、智能化设备、日用百货、汽车的销售,充换电站的建设及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 2032 年 3 月 20 日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小桔绿能(深圳)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
⑪小桔绿能(西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小桔绿能(西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持有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MA6WXDPH05),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
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xx区丈八街办二环南路西段 154 号易和蓝钻第 13 幢 1 单元 20 层 12007 号房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池制造;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停车场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电气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洗车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 |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小桔绿能(深圳)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
⑫小桔绿能(广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小桔绿能(广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W2P578),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小桔绿能(广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
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 461 号 301(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使用)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停车场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池制造;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电气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洗车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对外 承包工程;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7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小桔绿能(深圳)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
⑬陕西绿能泰耀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绿能泰耀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MA6UX0MN3P),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陕西绿能泰耀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六路 32 号汇德科技园 3 幢 1 单元 10449-183 室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2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专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租赁;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营业期限 | 2018 年 5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绿能慧充持有其 55.00%的股权,雷招持有其 45%的股权 |
山西智慧绿能数字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100MA0LM03K9R),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
住所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龙城大街文旅大厦 B 座 1203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软件开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大数据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供电业务;发电技术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停车场服务;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21 年 8 月 31 日至 2031 年 8 月 30 日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海南智远城市开发运营有限公司持有其 87%的股权,绿能慧充持有其 5%的股权,太原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5%的股权,西安智电云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其 3%的股权 |
x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控股及参股公司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
人,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合法持有其下属子公司的权益,有权行使股东享有的各项权利,发行人对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股权未有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益负担或限制,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之情形,不存在产权归属的争议。
⑮吊销未注销的控股子公司
序号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江泉实业持股比例 (%) | 成立日期 | 工商状态 |
1 | 临沂东方陶瓷有 限公司 | xxx | 480 万美元 | 75.00 | 1991 年 11 月 26 日 | 吊销,未 注销 |
2 | 广州金江悦经济 发展有限公司 | xxx | 5,000 万元 人民币 | 50.00 | 2000 年 12 月 08 日 | 吊销,未 注销 |
1)广州金江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金江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长期未开展实际经营,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广州金江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住所 | 广州市体育西路六运一街 18 号广东文昌楼招待所二楼 3 号 |
设立日期 | 2000 年 12 月 8 日 |
注册资本 | 5,000 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xxx |
经营范围 |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策划及咨询服务。市场调研。建筑材料的开发研究。电子计算机网络开发及技术服务。批发和零售贸易 (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
2)临沂东方陶瓷有限公司
临沂东方陶瓷有限公司长期未开展实际经营,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临沂东方陶瓷有限公司 |
住所 | 临沂市罗庄区罗庄镇 |
设立日期 | 1991 年 11 月 26 日 |
注册资本 | 480 万美元 |
法定代表人 | xxx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墙地砖。 |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为xxx、xxx、xxx、xx、xxx、xx、xxx,其中xxx、xx、xxx为独立董事;发行人监事为xxx、xx、钟骑泽。其中xx、xxx为职工代表监事,xxx为监事会主席。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属于发行人关联方,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深圳景宏 | xxx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董事xx x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
2 | 湖州景宏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董事xxx 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
3 | 大雅行旅(北京)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
4 | 大雅康养(上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
5 | 济源大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6 | 济源市五龙口峡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7 | 大雅行旅(成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8 | 普罗(四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9 | 普罗(郑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0 | 珠海横琴高择投资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11 | 郑州杉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 |
12 | 中牟普罗旺世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13 | 郑州普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14 | 郑州市高择置业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15 | 郑州波威置业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16 | 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17 | 普罗奥特莱斯(四川)购物广场有限公 司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18 | 高择房地产开发(昆山)有限公司(吊 销,未注销) | xxx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
19 | 四川省攀西灵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 |
20 | xxxx择实业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1 | 郑州普罗文旅置业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2 | EVERGREEN HH INVESTMENT LIMITED 長xxxx投資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 |
23 | Lotusland Investment Limited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 |
24 | 珠海三纬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25 | 郑州波威实业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26 | 董事长xxxxx该公司的董事 | |
27 | 郑州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间接控股股东湖州xxx董事程远征 直接控制的公司 |
28 | 监事会主席xxx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 | |
29 | 山东金和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职工监事、证券事务代表xx的配偶x x控制的企业 |
30 | 上海友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直接控制的公司, 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
6、其他关联方
序号 | 关联方姓名或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宁波益莱 | 实际控制人xxx的一致行动人 |
2 | xxx | 宁波益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3 | xxx | xx景宏的董事 |
4 | xxx | 湖州景宏的董事 |
5 | 程远征 | 湖州景宏的董事 |
6 | 上海兴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xxxxx控制的公司 |
7 | 上海兴中物流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
8 | 上海兴中宏车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
9 | 上海兴中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公司 |
10 | 上海曲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吊销, | xxx直接控制的公司 |
未注销) | ||
11 | 上海通朋实业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公司 |
12 | 上海兴中开创船舶装备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公司 |
13 | 上海兴中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公司 |
14 | 上海兴中开创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 司 | xxx间接控制的公司 |
15 | 上海兴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公司 |
16 | 上海兴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公司 |
17 | 上海杉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xxx担任该公司董事 |
18 | 上海车达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并担任该公司 董事 |
19 | 武汉金置通物流有限公司 | xxx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
7、报告期内历史关联方
序号 | 关联方姓名或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方资本”) | 公司原控股股东 |
2 | 杭州东方邦xxx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东方资本为其管理人 |
3 | 杭州东方邦信xx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东方资本控制其管理人 |
4 | 杭州东方邦信橙孝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东方资本控制其管理人 |
5 | 杭州东方邦信磐石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东方资本为其管理人 |
6 | 杭州东方邦信绿和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东方资本为其管理人 |
7 | 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东方资本为其管理人 |
8 | 杭州东方邦信黄和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东方资本为其管理人 |
9 | 杭州东方邦信赤和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东方资本为其管理人 |
10 | 长兴育佳恒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 东方资本控制的合伙企业 |
11 | 深圳市佳育世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东方资本控制的其他公司 |
12 | xxx | xx董事长 |
13 | 钟增国 | 前任董事 |
14 | xxx | xx董事 |
15 | xx | 前任董事 |
16 | xx | 前任董事 |
17 | xxx | 前任董事 |
18 | xxx | 前任监事会主席 |
19 | xxx | xx监事 |
20 | xx | 前任财务总监 |
21 | xxx | 前任总经理、前任财务总监 |
22 | xxx | 前任监事 |
23 | xxx | 前任监事 |
24 | 河南路述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会主席xxx实际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注销 |
25 | 临沂江天贸易有限公司 | 监事钟骑泽担任监事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注销 |
26 | 兰华升 | 前任董事长 |
27 | xxx | 前任董事、前任总经理 |
28 | xxx | 前任董事 |
29 | xxx | 前任董事 |
30 | 山东xx |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参股的企业,已转让 |
31 | 宁波新兆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投资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注销 |
32 | 深圳大生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转让 |
33 | 厦门鲲盈科技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注销 |
34 | 北海鲲盈科技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转让 |
35 | 农仁粮食智慧供应链(白城)有限 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间接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注销 |
36 | 上海中茂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 司 | 前任董事长xx升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的公司 |
37 | 深圳前海大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长兰华升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 的公司、前任董事xxx持股 30%并担任总经理的公司 |
38 | 大生控股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长xx升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前任董事xxx持股 30%并担任监事的公司 |
39 | 北京尼山视野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 司(吊销,未注销) | 前任董事长兰华升控制的公司 |
40 | 福建大生控股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长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的公司 |
41 | 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前任董事长xxx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前任董事xxx担任董事的公司 |
42 | 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长xxx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的公司、前董事xxx担任董事的公司 |
43 | 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长xxx担任董事的公司 |
44 | 福建省巨力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公司 |
45 | 广西大生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公司 |
46 | 青岛大生农业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公司 |
47 | 深圳市大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公司 |
48 | 深圳大生海洋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公司 |
49 | 福建大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公司 |
50 | 深圳市大生种业控股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公司 |
51 | 深圳大生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有限 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公司 |
52 | 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公司 |
53 | 深圳市大生实业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公司 |
54 | 深圳市大生农资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公司 |
55 | 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总经理的公司 |
56 | 呼伦贝尔农垦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董事的公司 |
57 | 优食聚集(江苏)国际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持股 33%并担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的公司 |
58 | 天枫物流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持股 33%并担任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
59 | 上海宝衡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
60 | 上海首农大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注销 |
61 | 南京中天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前任董事xxx持股 97.5%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注销 |
62 | 东北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
63 | 南京兴谷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持股 80%并担任执行董 事的公司 |
64 | 南京谷里现代果蔬产业研究院有限 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
65 | 江苏新盛农业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曾担任董事长的公司 |
66 | 江苏大生种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 前任董事xxx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已 |
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注销 | ||
67 | 上海银融典当有限公司 | xxx曾经间接控制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退出 |
68 | 上海兴中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xx间接控制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注销 |
69 | 上海兴杰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xxx曾间接持有 46.79%份额的合伙企 业,已于 2021 年 6 月转让 |
70 |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xxx于 2019 年 8 月之前在该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
71 | 控股股东深圳xx曾经的总经理xxx 控制的企业,并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 |
72 | 控股股东深圳景宏曾经的总经理xxx 担任该公司的董事 | |
73 | 济源市五龙口峡谷漂流旅游有限公 司 | xxx间接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注销 |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山东xx | 化工原料、粉煤灰 | - | - | 1.11 |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山东xx | 运输服务等 | - | - | 16.11 |
(3)关联租赁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热电厂租用山东xx办公楼,山东xx租用公司热电厂的职工宿舍,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均不需向对方支付租金。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249.34 | 298.65 | 187.60 |
(5)关联方应收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 | 关联方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应收账款 | 山东xx | 115.77 | 115.77 | 115.82 | 115.82 | 115.82 | 115.82 |
(6)关联方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应付账款 | 山东xx | - | - | 1.28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偶发性关联交易。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存在和正在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取得了必要的确认与审批,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发行人已承诺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且无重大遗漏或隐瞞,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目前实际控制人xxx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就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深圳景宏、实际控制人xxx已作出对其有约束力的承诺,在其积极履行承诺的前提下,xxx与发行人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内部决策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共有15宗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土地使用权证号 | 土地状况 | 终止日期 | ||||
权利人 | 房地坐落 | 使用权 类型 | 土地 用途 | 面积 (m2) |
序号 | 土地使用权证号 | 土地状况 | 终止日期 | ||||
权利人 | 房地坐落 | 使用权 类型 | 土地 用途 | 面积 (m2) | |||
1 | 临罗国用 (2007)第 0026 号 | 发行人 | x庄区罗庄街道桥西头村 | 出让 | 铁路 | 11,090.00 | 2037 年 11 月 23 日 |
2 | xxxx (0000)第 0027 号 | 发行人 | x庄区盛庄办事处xx庄村 | 出让 | 交通用地 | 8,601.00 | 2037 年 05 月 20 日 |
3 | xxxx (0000)第 0028 号 | 发行人 | x庄区工业街东段 | 出让 | 交通用地 | 13,469.00 | 2037 年 05 月 20 日 |
4 | xxxx (0000)第 0029 号 | 发行人 | 盛庄办事处黄对河村 | 出让 | 交通用地 | 17,707.00 | 2037 年 05 月 20 日 |
5 | xxxx (0000)第 0030 号 | 发行人 | x庄区盛庄办事处崔王庄村 | 出让 | 交通用地 | 18,887.00 | 2037 年 05 月 20 日 |
6 | xxxx (0000)第 0027 号 | 发行人 | x庄区高都街道张庄村 | 出让 | 铁路 | 5,178.00 | 2037 年 11 月 23 日 |
7 | xxxx (0000)第 0031 号 | 发行人 | x庄区工业街东段 | 出让 | 交通用地 | 19,655.60 | 2037 年 05 月 20 日 |
8 | xxxx (0000)第 0032 号 | 发行人 | x庄区罗庄办 事处罗庄村桥西头村 | 出让 | 交通用地 | 18,189.00 | 2037 年 05 月 20 日 |
9 | xxxx (0000)第 0033 号 | 发行人 | x庄办事处桥西头村 | 出让 | 交通用地 | 18,523.00 | 2037 年 05 月 20 日 |
10 | xxxx (0000)第 0096 号 | 发行人 | x庄区罗庄办事处朱家地村 | 出让 | 仓储 | 22,279.60 | 2037 年 07 月 10 日 |
11 | xxxx (0000)第 0097 号 | 发行人 | x庄区罗庄办事处大山后村 | 出让 | 仓储 | 32,150.00 | 2037 年 07 月 10 日 |
12 | xxxx (0000)第 0099 号 | 发行人 | x庄区罗庄办事处朱家地村 | 出让 | 仓储 | 18,192.60 | 2037 年 07 月 10 日 |
13 | xxxx (0000)第 0101 号 | 发行人 | x庄区罗庄办事处大山后村 | 出让 | 仓储 | 32,200.00 | 2037 年 07 月 10 日 |
14 | xxxx (0000)第 0172 号 | 发行人 | x庄区罗庄办事处朱家地村 | 出让 | 仓储 | 27,998.50 | 2037 年 07 月 10 日 |
15 | xxxx (0000)第 0173 号 | 发行人 | x庄区罗庄办事处大山后村 | 出让 | 仓储 | 31,259.90 | 2037 年 07 月 10 日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
(三)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热电厂部分地上建筑物
(建筑面积 31,832 平方米)系建在租赁土地上,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明;铁
路运输分公司部分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 5,021.34 平方米)中有约 4,397.27 平方
x建筑物系 2007 年 2 月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资产转让方式置入发行人,
该部分建筑物系 2003 年由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建造,建造年代较早,基础资
料不完整,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明,另有约 624.07 平方米的房屋系属 2007
年至 2011 年间发行人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由于基础资料缺失无法办理产证,该部分房屋主要为仓库等非核心用途的房屋。
就发行人热电厂部分地上建筑物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明,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分别于2012年、2017年与出租方签订了20年期的土地租赁协议,且该等建筑物均系发行人自建。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若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发行人租赁土地范围内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厂房的,承诺人将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自建或租赁替代性的土地和厂房,并将全额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就发行人铁路运输业务部分地上建筑物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明,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部分4,397.27平方米建筑物系2007年2月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资产转让方式置入发行人,经过资产评估等一系列必要程序后与发行人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书》,该部分建筑物系2003年由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建造,建造年代较早,基础资料不完整,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明。发行人与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就该部分土地、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归属问题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该部分另有约624.07平方米建筑物系发行人于2007年至2011年间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由于基础资料缺失无法办理产证,该部分房屋主要为仓库等非核心用途的房屋。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 “若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厂房的,承诺人将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自建或租赁替代性的土地和厂房,并将全额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发行人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
今,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而遭受处罚的情形。
(四)租赁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共承租6处物业,用于办公、厂房等。该等租赁物业的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租赁期限 (年月日) | 房屋座落 | 租金(元) | 租赁面积 (㎡) | 租赁用途 | |
起 | 止 | |||||||
1 | 上海上正实业有限公司 | 江泉实业 | 2020 年 04 月 25 日 | 2022 年 04 月 24 日 | xxxxxxxxxx 00 x 0# x 702 单元至 703 单元房屋 | 127,002.48/ 月 | 579.92 | 办公 |
2 | 山东xx注 1 | 江泉实业 | 2017 年 07 月 01 日 | 2037 年 06 月 30 日 | x庄区罗庄办事处沈泉庄工业园 | 0 | 以实际使用面积为 准 | 厂房 |
3 | 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 | 江泉实业 | 2012 年 09 月 01 日 | 2032 年 08 月 31 日 | x庄区罗主街道办事处大山后村 | 4.5/平方米/ 年 | 36,666.67 | 厂房 |
4 | 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 | 江泉实业 | 2012 年 09 月 01 日 | 2032 年 08 月 31 日 | x庄区罗庄办事处窑汪崖村 | 4.5/平方米/ 年 | 10,000.00 | 厂房 |
5 | 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 注 2 | 江泉实业 | 2012 年 09 月 01 日 | 2032 年 08 月 31 日 | 罗区罗庄镇xx庄村 | 0 | 79,868.00 | 厂房 |
6 | 临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 | 江泉实业 | 2018 年 06 月 01 日 | 2023 年 06 月 01 日 | xxxxxxxxxxxxxx 0 x二楼 | 69.23/平方米/年 | 650.00 | 办公 |
注 1:根据发行人与山东xx签署的《协议书》,发行人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租赁山
东xx所有的鲁(2017)临沂市不动产权第 0016265 号部分工业用房和土地(详细信息:发行人热电厂 4、5 号机主厂房、3 号冷却塔、引水管道等占用山东xx名下鲁(2017)临沂市不动产权第 0016259 号至 0016267 号所列示的部分工业用地),面积以发行人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山东xx租赁发行人所有的职工宿舍(具体面积以山东xx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双方的应付租金互相抵消,互不实际支付。
注 2:根据发行人与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协议书》,发行人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租赁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照号:临罗集用(99)字第 0010 号;用途:工业用地;宗地面积:79,868.00 平方米),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发行人所有的职工宿舍(具体面积以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双方的应付租金互相抵消,互不实际支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部分房产未能提供权属证书或
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但该等瑕疵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使用,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如下:
1、商标
序号 | 商标 | 注册人 | 注册号 | 国际分类 | 有效期 |
1 | 绿能慧充 | 25338231 | 09 | 2018 年 07 月 28 日至 2028 年 07 月 27 日 | |
2 | 绿能慧充 | 25343907 | 12 | 2018 年 07 月 28 日至 2028 年 07 月 27 日 | |
3 | 绿能慧充 | 25336985 | 35 | 2018 年 07 月 28 日至 2028 年 07 月 27 日 | |
4 | 绿能慧充 | 25327029 | 37 | 2018 年 07 月 28 日至 2028 年 07 月 27 日 | |
5 | 绿能慧充 | 25341422 | 39 | 2018 年 07 月 28 日至 2028 年 07 月 27 日 | |
6 | 绿能慧充 | 25333355 | 42 | 2018 年 07 月 28 日至 2028 年 07 月 27 日 | |
7 | 绿能慧充 | 25326985 | 09 | 2018 年 07 月 28 日 至 2028 年 07 月 27 日 | |
8 | 绿能慧充 | 25326990 | 12 | 2018 年 08 月 21 日至 2028 年 08 月 20 日 | |
9 | 绿能慧充 | 25329583 | 35 | 2018 年 07 月 28 日至 2028 年 07 月 27 日 | |
10 | 绿能慧充 | 25343888 | 37 | 2018 年 07 月 28 日至 2028 年 07 月 27 日 | |
11 | 绿能慧充 | 25327759 | 39 | 2018 年 07 月 28 日至 2028 年 07 月 27 日 | |
12 | 绿能慧充 | 25327764 | 42 | 2018 年 07 月 28 日至 2028 年 07 月 27 日 |
2、软件著作权
序 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取得方式 | 登记批准日 期 | 著作权人 |
1 | 绿能直流智能充电桩控制 软件 V1.0 | 2018SR658388 | 原始取得 | 2018.08.17 | 绿能慧充 |
2 | 绿能电池管理系统模拟软 件 V1.0 | 2018SR655214 | 原始取得 | 2018.08.16 | 绿能慧充 |
3 | 绿能交流智能充电桩控制 软件 V1.0 | 2018SR657977 | 原始取得 | 2018.08.17 | 绿能慧充 |
4 | 绿能直流群充电控制软件 V1.0 | 2018SR658396 | 原始取得 | 2018.08.17 | 绿能慧充 |
5 | 绿能便携式智能充电机控 制系统 V1.0 | 2018SR657983 | 原始取得 | 2018.08.17 | 绿能慧充 |
6 | 绿能充电智能分支盒控制 软件 V1.0 | 2018SR658499 | 原始取得 | 2018.08.17 | 绿能慧充 |
7 | 陕西绿能电子双枪充电系 统监控软件 V1.0 | 2021SR1009235 | 原始取得 | 2021.07.08 | 绿能慧充 |
8 | 绿能电子一体式单桩充电 系统监控软件 V1.0 | 2021SR1271066 | 原始取得 | 2021.08.26 | 绿能慧充 |
9 | 绿能慧充 720kW 群充充 电机监控软件 | 2022SR0105865 | 原始取得 | 2022.01.17 | 绿能慧充 |
10 | 绿电智控 120KW 智能单 桩监控软件 V1.0 | 2022SR0201411 | 受让取得 | 2022.02.08 | 绿能慧充 |
11 | 绿电智控充电机监控软件 | 2022SR0201409 | 受让取得 | 2022.02.08 | 绿能xx |
12 | 绿电智控终端控制系统软 件 | 2022SR0201410 | 受让取得 | 2022.02.08 | 绿能慧充 |
3、专利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授权日期 | 专利 类型 | 取得 方式 |
1 | 一种充电系统防撞预警 装置 | 绿能慧充 | ZL.202121728671.1 | 2021.07.27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2 | 一种直流终端充电系统 | 绿能慧充 | ZL.202121094164.7 | 2021.05.20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3 | 一种降噪充电机 | 绿能慧充 | ZL.202121093299.1 | 2021.05.20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4 | 一种系统机柜开门防水 结构 | 绿能慧充 | ZL.202121095249.7 | 2021.05.20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5 | 一种充电机双电源输入 自动切换装置 | 绿能慧充 | ZL.202120662426.9 | 2021.03.31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6 | 一种 720kw 直流充电机 | 绿能慧充 | ZL.202121713992.4 | 2021.07.26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7 | 一种充电枪线防水固定 接头 | 绿能慧充 | ZL.202121708465.4 | 2021.07.26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8 | 一种具有防盗功能的充 电机装置 | 绿能慧充 | ZL.202121708463.5 | 2021.07.26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9 | 一种具有隔热降温自清 洁功能的户外充电机柜 | 绿能慧充 | ZL.202121672542.5 | 2021.07.22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10 | 一种能够实现防尘网自动清洁方式的充电系统 柜 | 绿能慧充 | ZL.202120433594.0 | 2021.07.22 | 实用新型 | 原始取得 |
11 | 一种充电机柜防尘网脏 堵报警装置 | 绿能慧充 | ZL.202120431627.8 | 2021.07.21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12 | 一种实现充电系统插框 助插结构 | 绿能慧充 | ZL.202120431629.7 | 2021.02.26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13 | 一种直流充电整机排布 结构 | 绿能慧充 | ZL.202120270108.8 | 2021.02.26 | 实用 新型 | 受让 取得 |
14 | 一种风冷均温散热器 | 绿能慧充 | ZL.202020944481.2 | 2021.02.26 | 实用 新型 | 受让 取得 |
15 | 一种百叶结构 | 绿能慧充 | ZL.202020685168.1 | 2021.01.29 | 实用 新型 | 受让 取得 |
16 | 充电拓扑网络及充电控 制系统 | 绿能慧充 | ZL.202020646571.3 | 2021.01.28 | 实用 新型 | 受让 取得 |
17 | 一种制冷线缆及电缆冷 却装备 | 绿能慧充 | ZL.201821063743.3 | 2021.01.28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18 | 一种户外防盗柜 | 绿能慧充 | ZL.201821063744.8 | 2020.05.28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19 | 一种充电桩冷却装置和 充电系统 | 绿能慧充 | ZL.201821046014.7 | 2020.04.28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20 | 机柜固定结构及电气柜 | 绿能慧充 | ZL.201821046747.0 | 2020.04.24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21 | 吊装结构及机柜 | 绿能慧充 | ZL.201821039573.5 | 2020.04.21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22 | 一种弯线工具 | 绿能慧充 | ZL.201821015385.9 | 2020.03.31 | 实用 新型 | 原始 取得 |
23 | 充电堆 | 绿能慧充 | ZL.202130469171.X | 2020.03.31 | 外观 设计 | 原始 取得 |
24 | 充电终端 | 绿能慧充 | ZL.202130469166.9 | 2020.01.13 | 外观 设计 | 原始 取得 |
25 | 充电堆 | 绿能慧充 | ZL.202130063634.2 | 2018.07.05 | 外观 设计 | 原始 取得 |
26 | 充电堆终端 | 绿能慧充 | ZL.202130063633.8 | 2018.07.05 | 外观 设计 | 原始 取得 |
27 | 群充终端 | 绿能慧充 | ZL.202030165168.4 | 2018.07.03 | 外观 设计 | 受让 取得 |
28 | 充电主机 | 绿能慧充 | ZL.202030119383.0 | 2018.07.03 | 外观 设计 | 受让 取得 |
29 | 功率智能控制单元 | 绿能慧充 | ZL.202030120012.4 | 2018.07.02 | 外观 设计 | 受让 取得 |
30 | 直流充电桩 | 绿能慧充 | ZL.202030021596.X | 2018.06.28 | 外观 设计 | 受让 取得 |
4、域名
序号 | 网站名称 | 域名 | 备案号 |
1 | 绿能慧充 | xxxxxxxxxxxx.xxx | 陕 ICP 备 20007173 号-1 |
2 | 绿能慧充 | xxxxxxxxx.xxx | 陕 ICP 备 20007173 号-2 |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持续有效。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限制,该等财产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以下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公司正在履行期内,或虽已过履行期限,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下列各类合同:(1)其中包含有超出公司日常正常经营性质的重大责任、义务或限制的协议或安排;(2)会对或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任何其它合同或安排;(3)公司或者本所认为对公司经营前景可能产生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具体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 卖方 | 买方(客户) | 标的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1 | 江泉实业 | 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电 | 工业用电电价 0.5722 元/千瓦 |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2 | 江泉实业 | 临沂润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运输服务 | 主要费用:敞车煤炭下站费用 14 元/吨,集 装箱煤炭下站费用 14 元/吨 |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3 | 江泉实业 | 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集装箱装卸 | 按 200 元/组收取集装箱装卸费 |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4 | 江泉实业 | 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 | 铁路运输 | 按 20.60 元/吨收取到站费用 |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5 | 江泉实业 | 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铁路运输 | 煤炭为包干含税价 20.60 元/吨 |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6 | 江泉实业 | 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铁路运输 | 矿粉、矿块、球团铁路运输包干含税价 47 元/吨 |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7 | 江泉实业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山东分公 司 | 集装箱装卸 | 集装箱铁路下站服务协议,按集装箱 390 元/组收取下站服务费 |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8 | 绿 能 慧充 | 陕西省地方电 力物资有限公司 | 直流充电桩 | 框架协议,标的金额 10 亿元 | 2021 年 02 月 20 日至 2026 年 02 月 19 日 |
9 | 绿 能 慧充 | 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 司 | 直流充电桩 | 框架协议,标的金额 2 亿元 | 2021 年 11 月 0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 |
10 | 绿 能 慧充 | 新疆京泓汽车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40kW 双枪直流充电机 | 合同总金额 4,200 万元。 | 2021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 |
11 | 绿 能 慧充 | 山西智慧城市开发运营有限 公司 | 充电桩技术服务或充电桩成品或辅助 设备及零部件 | 框架协议,采购金额每年不低于 8,000 万 元 | 2022 年 01 月至 2026 年 12 月 |
12 | 绿 能 慧充 |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 | 光伏支架、储能变流器、逆变器、储能电池包等光伏储能产品供应及技术 支持 | 战略合作协议,标的金额 4 亿元-12 亿元 | 2022 年 01 月至 2024 年 12 月 |
13 | 绿 能 慧充 | 新疆鑫万控工 程建设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 120kw 充电桩、 360kw 充电桩 | 合同总金额 1,094.40 万元 | 2021 年 04 月 20 日至 2022 年 03 月 31 日 |
14 | 绿 能 慧充 | 西安沣东交通 管理有限公司 | 7kw 交能充电桩及 安装工程 | 合同总金额 469.50 万 元 |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6 月 |
15 | 绿 能 慧充 | 西安绿电智控 科技有限公司 | 40kw/60kw/120w/3 60kw 充电桩 | 合同总金额 347.20 万 元 | 2021 年 11 至 2022 年 10 月 |
16 | 绿 能 慧充 | 河南桐山实业 有限公司 | 720KW 直流充电 堆(14 枪) | 合同总金额 570.00 万 元 | 2021 年 11 至 2022 年 12 月 |
17 | 绿 能 慧充 | 陕西康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 120kw 直流充电桩 | 合同总金额 675.00 万元 | 2021 年 12 至 2022 年 11 月 |
18 | 绿 能 慧充 | 陕西莱比森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 | 120KW/60KW/40K W/30KW/360KW 直流充电桩 | 合同总金额 1,223.50 万元 | 2021 年 12 至 2022 年 11 月 |
19 | 绿 能 慧充 | 西安领充创享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40kw/120kW/180k w/240kw/360kw 直流充电桩及光系统 | 合同总金额 676.40 万元 | 2021 年 12 至 2022 年 11 月 |
20 | 绿 能 慧充 | 陕西沐东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 400kw/160kw 直流 充电桩 | 合同总金额 303.90 万 元 | 2021 年 11 至 2022 年 10 月 |
2、重大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中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 买方 | 卖方(供应商) | 标的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1 | 江泉实业 | 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煤气 | 高炉煤气 0.12 元/立方,如因环保政策影响,价格调整幅 度不超过 5% | 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5 年 01 月 01 日 |
2 | 江泉实业 | 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 | 煤气 | 焦炉煤气 0.8 元/立方,如因环保政策影响,价格调整幅 度不超过 5% | 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5 年 01 月 01 日 |
3 | 江泉实业 | 临沂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 铁路货场货物装卸 服务 | 根据货物品类和数量收取货物装卸费 | 2021 年 08 月 0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4 | 江泉实业 |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 司临沂车务段 | 专用铁路运输 | 根据货物收取取送、装卸运输及其他费用 |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5 | 江泉实业 | 临沂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 | 煤炭(铁路货场-焦化厂料场)运价 4.6 元/吨;煤炭(铁 路货场-中盛料场)运价 4.6元/吨;矿粉(铁路货场-中盛料场)运价 4.6 元/吨;集装箱货物(铁路货运-中盛、焦化厂)5.3 元/吨;烧结熟料 (烧结车间-料场)运价 4.86 元/吨;烧结熟料(料场-烧结车间)运价 4.86 元/吨 |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6 | 江泉实业 | 青岛臻万经贸有限公司 | 铁路运输服务 | 铁矿石铁路发运代理服务费,日照站-临沂站 5 元/吨, 铁牛庙-临沂站 4 元/吨 |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7 | 绿能 慧充 | 四川凯拓电器 有限公司 | 充电桩主 机机柜和 | 合同总金额 266.76 万元 | 2021 年 06 月 11 日至 2022 年 6 月 28 日 |
三角终端 结构件 | |||||
8 | 绿能慧充 | 绵阳正能新能源技术有限公 司 | 灌胶模块 | 合同总金额 1,300.16 万元 | 2021 年 07 月 20 日至 2022 年 06 月 07 日 |
3、银行借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 借款人 | 借款银行 | 金额 | 合同编号 | 借款期限 | 担保人 |
1 | 南充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 500 万元 | H6090012109 29726 | 2021 年 09 月 29 日 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 | 绿能慧充、xxx、xxx |
2 | 南充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 1,000 x x | x 银 蓉 ( 贷 )2112 第 26543 号 | 2021 年 12 月 30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 | 绿能慧充、xxx、xxx |
3 | 绿能慧充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技术开发区支行 | 400 万元 | 0370000020-2 021 年(高科)字 02749 号 | 2021 年 10 月 9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4 | 绿能慧充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技术开发区支行 | 15 万元 | 0370000020-2 021 年(高科)字 02824 号 | 2021 年 10 月 14 日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5 | 绿能慧充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技术开发区支行 | 35 万元 | 0370000020-2 021 年(高科)字 02740 号 | 2021 年 10 月 8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4、重大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限 |
1 | 绿能慧充 | xxx | 600 万元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2 年 1 月 21 日至 2028 年 1 月 21 日 |
注:该项担保所涉授信合同实际授信 300 万元,借款系用于向绿能慧充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该担保合同签订时,xxx为绿能慧充实际控制人,绿能慧充尚未纳入发行人合并范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1 年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报告期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所述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不存在合并、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其历次增资扩股均经公司内部权力机构审议批准,获得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的历次增资扩股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的有关内容。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
2021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转让方及标的公司签署<关于收购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之框架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西安道恒同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x、陕西众鑫同创数字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xx恒业能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梵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绿能慧充100%的股权。
2021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转让方及标的公司签署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8,300万元收购绿能慧充 100%的股权。同日,公司公告了绿能慧充的审计和评估报告。
2022年1月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转让方及标的公司签署<关于收购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2022年1月27日,绿能慧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收购绿能慧充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拟发生的股本变更或重大资产处置计划
202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以 7,950.00万元出售给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同日,公司公告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本次热电业务资产组的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
根据公司与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公司拟以
现金方式向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拥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即构成公司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经营热电业务。本次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本次转让的价款合计人民币7,950万元。
根据和信会计师出具的xxxx(0000)x000000x《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和信专字(2022)第000020号《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泉热电厂资产负债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相关指标占交易前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的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热电业务资产组 | 公司 | 财务指标占比 |
资产总额 | 10,625.70 | 31,362.47 | 33.88% |
资产净额 | 7,928.07 | 23,309.21 | 34.01% |
营业收入 | 17,957.46 | 24,279.96 | 73.96% |
基于上表,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2022年3月28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上述热电业务出售相关议案将于2022年4月13日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收购股权及未完成的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发行人没有其他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由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改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或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均已在工商主管部门备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其修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是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修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公司章程是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并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等机构。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且发行人已制定了专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三会规则”)。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三会规则进行修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够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了专门的《独立董事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发行人独立董事能够依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履行职责。
(四)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的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的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表决事项、对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 任职情况 |
xxx | xx长 |
xxx | xx |
xxx | 董事、总经理 |
xx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xxx | 独立董事 |
xx | 独立董事 |
xxx | 独立董事 |
xxx | 监事会主席 |
xx | 职工监事、证券事务代表 |
钟骑泽 | 职工监事 |
xxx | 财务总监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兼任监事职务;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及其变化
1、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会成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董事会成员为xxx、xxx、xxx、xx、xxx、xx、xxx,其中xxx、xx、xxx为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初董事会成员为xxx、xxx、xxx、xxx、xx、xxx、xxx,其中xx、xxx、xxx为独立董事。
2018年12月29日,发行人发布关于董事、监事辞职的公告,xxx、xxx、xxx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日,发行人发布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xx升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2019年2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xxx、钟增国、xxx、xx为新任
董事。2019年2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选举xxxxx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
2019年12月13日,因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0年3月届满, 鉴于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经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换届选举,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其中xxx为董事长,xxx、xx、xxx为独立董事。
2、发行人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监事会成员为:xxx、xx、xx泽。其中xx、xxx为职工代表监事,xxx为监事会主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初监事会成员为xxx、xxx、xx,其中xx为职工代表监事,户跃华为监事会主席。
2018年12月29日,发行人发布关于董事、监事辞职的公告,xxx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2019年2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免去了xxx的监事职务,补选了xxx、xxx为新任监事。
2019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xx、钟骑泽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9年12月13日,因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0年3月届满,鉴于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经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公司监事会决定提前换届选举,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为xxx。同日,发行人召开十届一次监事会会议,选举xxx为监事会主席。
3、发行人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xxx(总经理)、xx(董事会秘书)、xxx(财务总监)。
发行人报告期初高级管理人员为xxx(总经理)、xxx(副总经理)、xx(董事会秘书)、xx(财务总监)。
2019年1月24日,发行人发布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xxxxx因工作原因辞去其所担任的总经理职务。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长xx升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聘任xxx为公司总经理。
2019年4月3日,发行人发布关于财务总监辞职及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xx因个人原因辞去其所担任的财务总监职务。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公司现任总经理xxx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2019年12月13日,因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召开了十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决定聘任xxx先生为公司总经理、xxx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xx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现有独立董事3名,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发行人现任3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初独立董事为xx、xxx、xxx。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为xxx、xx、xxx。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三名独立董事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均已证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发行人独立董事占本届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发行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选举或聘任程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发行人《2021年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 计税依据 | 法定税率 |
增值税 | 销售收入、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收 入、销售进口货物金额 | 16%、13%、10%、9%、6%、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纳增值税税额 | 7% |
教育费附加 | 应纳增值税税额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应纳增值税税额 | 2% |
水利建设基金 | 应纳增值税税额 | 0.5% |
环境保护税 |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折合污染当量 数 | 6 元/污染当量、1.2 元/污染当量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二)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2019年度审计报告》和《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年度 | 政府补助内容 | 金额(万元) |
2021 年度 | 铁路货场抑尘环保治理补助资金 | 1,228.00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 0.01 | |
稳岗补贴 | 2.59 | |
2020 年度 | 铁路货场抑尘环保治理补助资金 | 293.00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 0.69 | |
稳岗补贴 | 4.92 | |
2019 年度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 0.07 |
交通运输多式联运试点示范以奖代补资金 | 340.00 | |
稳岗补贴 | 0.42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获得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依法纳税情况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相关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均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申报并缴纳有关税款,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税务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保合规性核查
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经营中能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合规性核查
根据临沂市罗庄区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工商合规性核查
根据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国土合规性核查
根据相关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临沂市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遵守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质量监督合规性核查
根据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能够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报告期内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而遭受处罚的情形。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28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违反《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已履行了相关内部批准程序,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产生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授权或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已获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投资项目的批准、授权或备案。
(四)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鉴于发行人近五个会计年度内,未进行过再融资募集资金,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五)本次发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将负责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如下: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继续依托控股股东的支持,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优化现有业务结构,积极推进业务转型发展,同时做好风险管理,确保全年各项工作
稳步推进。
随着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推进,公司将继续做好风险管理,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以及驾驭经营管理风险的能力,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完善管理体系和制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实质条件具备,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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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