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以 SSL(Secure Sockets Layer)機制進行資料傳輸的加密,並且加裝防火牆防止不法入侵,以避免您的個人資料遭到非法存取。另應用 4 至 16 不定位數密碼及亂碼化方式儲存密碼,以確保您的密碼不會遭到竊取;本公司皆採用最佳的科技技術來保障您的個人資料安全。
外 匯 存 款 開 戶 總 約 定 書
※開戶總約定書
第一章 一般約定條款 2
第二章 一般存款約定條款 4
第三章 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4
第四章 外匯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 5
第五章 電子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5
一、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約定條款二、行動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三、企業網路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 信託總約定書 11
版本:2013.08 版
開戶總約定書
x約定書審閱期為五日,本約定書於立約人開立帳戶時交由立約人審閱。立約人於使用本約定書各項服務前應詳閱本約定書,一經使用本約定書所載任何服務後,視為同意本約定書之各項服務規定。
凡立約人在玉山銀行各分行(以下簡稱「貴行」)開立存款、信託或其他帳戶之顧客(以下簡稱「立約人」),於使用下列服務時,皆應在各適用範圍內,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xxx控及其子公司顧客個人相關資料保密措施聲明
玉山金控及其子公司對於顧客個人資料保護之責任,向來即是我們對於顧客服務的宗旨與堅持!當您與我們往來時,我們對於您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往來交易資料及各相關資料),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得使用者外,均訂定嚴格之保密措施,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下列聲明,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
一、資料蒐集方式
我們取得您的個人資料,係因您已是玉山金控各子公司之既有顧客,因服務之提供,或依相關法令,或自已經公開之資訊、經政府機關揭露或第三人有權提供之合法資料中獲得。除非經過您的同意或法令上的規定,我們不會將您非公開之資料透露給任何第三人。
二、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我們將您的個人資料嚴密地保存在玉山金控及各子公司資料庫中,必要時可能依法委託具有高度安全性、穩定性且管理嚴格的資訊公司儲存及保管您的個人資料,任何人必須在資料授權管理之規範內,方能取得或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未符合授權規範管理範圍內之任何人或單位,均不能以任何方法通過控管系統,而取得或使用您的個人相關資料。
三、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我們以 SSL(Secure Sockets Layer)機制進行資料傳輸的加密,並且加裝防火牆防止不法入侵,以避免您的個人資料遭到非法存取。另應用 4 至 16 不定位數密碼及亂碼化方式儲存密碼,以確保您的密碼不會遭到竊取;本公司皆採用最佳的科技技術來保障您的個人資料安全。
四、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x公司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使用並分類您的個人資料;除玉山金控及各子公司,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委任處理營業相關事務,或經您指示或同意揭露予第三人外,我們不會向任何其他未經許可之第三人揭露、出租、出售或轉載您的個人資料。資料分類標準如下,但本公司得依業務特性,增刪資料之分類與內容:
(一)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二)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卡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財務情況等資料。
(三)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四)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五)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理賠狀況及拒保紀錄等相關資料。
本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活動,除法令另有規定、經您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於辦理行銷時所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基本資料以外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資料運用目的
我們於各子公司間為行銷之目的而從事共同業務推廣行為時,於符合法令或與您簽訂契約或經您書面同意後,方對您的各項往來交易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交互運用與揭露,以提供您更完整、更多元且更具優惠之金融理財商品及服務,我們並承諾您的資料將受到良好之保護與管理。
六、資料揭露對象
在符合法令或與您簽訂契約或經您書面同意時,玉山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以及第三人間,得揭露、轉介與交互運用您的個人資料。惟倘法院或主管機關依法要求玉山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提供顧客資料時,玉山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有義務於法令要求範圍內揭露顧客個人資料。
※玉山金融控股公司目前所屬之各子公司包括: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玉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七、顧客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如果您的個人資料有變更,可依本公司作業規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及玉山金控各子公司分支單位服務中心,經確認後更正您的相關資料,使本公司能持續提供您完整之金融資訊與服務。
八、顧客退出共同行銷之方式
您可以隨時以書面或本公司作業規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及玉山金控各子公司分支單位服務中心,停止使用您的個人資料為行銷之目的從事共同業務推廣之行為。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將立即依您的指示辦理。
九、網上追蹤工具的使用
當您到訪本行網站時,網站會作記錄,以分析網站的訪客人數並作為改善網頁動線設計之依據。其中部分資料及訪客個人化設定資料將透過「cookies」方式收集。Cookies 是載有小量資料的檔案,自動儲存於訪客本身電腦所安裝的互聯網瀏覽器,可供本行網站日後檢索。Cookies可讓本行網站分析哪些網頁較受歡迎,並讓訪客享用個人化設定,以便為顧客營造更理想的線上服務與體驗。
Cookies 收集的是不記名的訪客個人化設定資料,例如語言選擇等,以及集體統計資料,例如網站的訪客人數和一般活動及使用狀況等,將不會涉及您的個人聯絡資料,且在您造訪本行網站 90 天後將自動刪除。如您欲停止使用 cookies,您可自行更改瀏覽器的設定。
這份保密措施的保障聲明,從 2002 年 1 月 28 日開始生效,但為因應社會環境及法令規章的變遷與科技的進步,本公司基於保護顧客之個人資料為考量,於必要時有權修改這份聲明,並儘速於玉山金控及各子公司相關網頁上更新以告知顧客。玉山金控及其所屬之子公司如有新增或異動者,將於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網站揭露公告之。
個人資料法定告知事項
一、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立約人的隱私權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立約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立約人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 有關本行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立約人詳閱如下附表。三、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人就本行保有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
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立約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立約人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
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立約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洽詢本行客服(0000-00-0000、(00)0000-0000)或各營業單位。五、 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立約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
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 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 目的及代號 | |||||
一、存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劵業務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60 憑證業務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040 行銷 (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或合 作 推 廣 業務)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 135 資(通)訊服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 之 相 關 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 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 保 存 年限。(以期限最 長 者 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ㄧ、本行(含受 x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 定利用之機 構 ( 例如: 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 相關之機構 ( 例如: 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 理 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 限 公司、信用保 證 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 商 店等)。 四、依法有權 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 意之對象 ( 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 利 用 方式。 |
二、外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三、財富管理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四、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例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第一章 一般約定條款
除於各約定事項內有特別約定者外,本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及嗣後新增之任何服務,皆適用下列一般約定條款:
第一條 開戶條件及方式
一、 立約人開立各項帳戶之申請需依照姓名條例使用本名,如係商號、公司、團體等法人,應填具代表人姓名;並應出具雙重身分證明文件及貴行規定之其他開戶文件,需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二、 未成年人申請開立外匯存款帳戶,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又法定代理人應同意遵守本約定書之規定,並同意貴行為本章第九條之資料使用。
三、外國人開戶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等,均應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並應遵照主管機關頒定之相關法令辦理。
四、各種存款幣別開戶最低金額貴行得訂定之。各種存款之開戶最低金額,嗣後倘有需要,貴行得調整之。
第二條 原留印鑑
一、對於立約人帳戶,貴行將依據立約人開戶時留存之印鑑卡所列之有效印鑑式樣及開戶申請書指示,憑以支付款項並處理一切與各該帳戶有關之事宜。
二、立約人與貴行之一切往來,除與貴行另有約定或法令規定者外,均以立約人留存印鑑為憑。
第三條 聯行代理收付服務
立約人開戶後即可使用貴行聯行代理收付款服務(備償專戶除外),服務項目均依貴行規定辦理,在貴行各代理單位每日提領金額,累計不得超逾貴行規定之限額。
第四條 顧客資料及原留印鑑之變更
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資料,遇有更動時,應以書面或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貴行,惟留存印鑑之變更,立約人需親臨貴行辦理。
二、顧客之印鑑,如有遺失或毀損時,應立即向貴行辦妥掛失或變更手續,但立約人向貴行辦妥掛失止付或變更手續書面申請以前,存款被領取或其他約定事項遭變更者,概由立約人負責。
第五條 收費及扣帳
一、立約人僅以本約定書之約定為憑,授權貴行無須事先通知而逕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扣帳抵付立約人應付貴行之各項本金、利息、違約金、各項手續費、帳戶管理費、郵電費、承兌費、貼現息、承諾費、退票違約金、註銷退票紀錄手續費、存入票據退票手續費及其他應付款項等。
二、本帳戶若有約定代扣繳事項,其扣帳順序悉依貴行之電腦作業安排,立約人並無異議。
三、立約人向貴行申請之往來交易記錄、存款餘額證明,或其他依貴行規定須收費之服務項目時,貴行得酌收費用。貴行應將收費項目,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各項手續費用,嗣後倘有需要,貴行得調整之,不需另行通知立約人,除有利於立約人者外,貴行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日前公告。
第六條 存摺、原留印鑑、密碼、各種憑證之保管
立約人對於存摺、原留印鑑、密碼及各種憑證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或其他脫離佔有情事時,立約人應立即依貴行規定辦理掛失止付,在貴行受理掛失止付手續未辦妥前,如印鑑、存摺、密碼、憑證係為真正,貴行不知情而付款或印鑑、密碼遭冒用所生之損害,貴行不負責任,立約人仍應負責清償,已經付款者,視同對立約人給付,已生清償之效力。
第七條 外匯申報
一、立約人於執行與本約定書下任何交易而涉及貨幣兌換,而須向中央銀行申報結購、結售外匯者,立約人須依規定,據實申報並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於申報結購、結售外匯時,倘因法令規定、政府政策限制或因立約人之外匯結匯額度不足致不能結匯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二、貴行對立約人之結匯額度,無主動查詢義務,但倘貴行獲知立約人已超出當時結匯額度,貴行即有權不予執行該相關交易,若已兌換,則貴行得就立約人結匯金額逾限額部份,依貴行認為適當之方式逕行沖回。
三、立約人茲聲明保證其結購及結售外匯均符合法令及政府政策規定,如致貴行遭受任何損失,立約人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國外匯入
一、國外匯款指示入帳,若(一)匯款電文指示之英文戶名及帳號與立約人開戶留存之資料相符者,(二)立約人已完成經濟部國貿局英文名稱登記者,立約人無須再與貴行另行約定英文戶名,貴行得依立約人之指示直接撥入,無須立約人於匯入指示書上簽章,該項匯款一經轉存入戶即視為立約人業已取得該筆款項,立約人不得以匯入指示書未經簽章或通知而對貴行有所抗辯。
二、國外匯款逕行指示兌換為新臺幣入帳者,立約人同意其兌換匯率以存入當時貴行牌告各該幣別之買入匯率為準,如有匯率變動損失及任何糾葛,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三、結匯金額若大於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含)者,因涉及外匯收支及交易申報書填寫,立約人仍需至貴行辦理;立約人應繳付之各項費用,授權貴行得自匯入款項中扣取或自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中扣取。
第九條 立約人資料之使用、揭露及委外作業
一、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其支票存款戶之開戶日期、法人資本額、營業額、存款不足之退票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錄及是否被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等各項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在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提供予同業、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有關徵信單位、政府機構查詢、鍵檔。
二、立約人/立約人代表人/立約人法定代理人同意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公司或其他往來金融機構及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等機構,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包括委託第三人處理)及利用立約人/立約人代表人/立約人法定代理人之個人資料。貴行並得將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進行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貴行並得於法令、主管機關規定許可範圍內,提供予他人查詢,或提供予受貴行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
三、立約人特別同意貴行得將立約人之各項往來資料提供予:
(一)擬自貴行受讓資產及負債之人,
(二)對貴行、貴行總行或其他分行有管轄權之金融、司法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
四、立約人並茲同意貴行得將立約人與貴行往來交易業務及作業,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同意得將立約人之各項往來資料,揭露予受貴行委任處理事項之第三人,受委託之第三人得於委託範圍內使用及利用立約人資料。
第十條 抵銷
立約人若有對貴行之任一債務到期或經貴行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之情形或有違約情事發生時,或貴行認為必要時(如立約人涉及以各項帳戶從事非法活動、或疑似洗錢交易、或貴行得依法或依約行使抵銷權時,貴行得隨時於事前或同時通知立約人(惟無須立約人同意),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存款及其他約定(即立約人之存款或權益即視為已屆清償期)。屆時,貴行有權依法逕對該等帳戶之存款及其他顧客對貴行主張之各項合法權益逕行主張抵銷或為必要之處分或以之抵償立約人對貴行之各項債務,貴行所出具給立約人各項存單或其他憑證應於貴行抵銷或抵償範圍內失其效力視為作廢,且抵銷或抵償之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均由貴行自行選定。
第十一條 違約情事
下列任一情事發生,皆構成本約定書所稱之違約情事:
一、立約人未按期支付或償付本約定書或其他合約項下所應付貴行之任一宗本金債務者;
二、立約人無清償能力、有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之情事者;三、顧客未能依本約定書補提擔保或因法令之變更或主管機關之解釋,致貴行對立約人提供之融資或條件有違反法令之虞,經貴行要求立約人
返還全部或部分融資或補提其他擔保,而立約人未能如期履行時; 四、立約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五、立約人喪失行為能力未依法指定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者;
六、立約人未依本約定書或其他合約項下按期償付任何一宗利息、費用或(本金除外之)其他應付款項,而未於貴行通知期限內補正者;
七、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足擔保貴行之債權時,或立約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八、立約人未依約履行本約定書之義務或發生其他違反本約定書應遵守事項者;
九、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書下任何帳戶或服務為違法、不正當、異常或其他類似交易或行為者;十、立約人就本約定書下之權利行使、義務之履行有違反誠實信用方法之情事者。
第十二條 契約公告及修訂
除本約定書有特別規定者外,貴行得將相關內容揭露於本行網站「公告事項」/「法定公開揭露事項」。另貴行為因應法律及相關規定之修訂及中央銀行、主管機關及銀行公會之函釋或因貴行產品變更時,得隨時修改本約定書之相關規定。惟每次修改,貴行得以各該有關業務動態宣傳單等置於貴行營業廳供索閱或揭露於本行網站「公告事項」/「法定公開揭露事項」以代通知。倘立約人不同意貴行之修改,立約人應於貴行指定期限內,依貴行相關作業規定終止與貴行之帳戶往來關係及本約定書。
第十三條 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
x帳戶依「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貴行得終止本帳戶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或終止帳戶往來。
第十四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時,貴行仍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
第十五條 契約之終止
一、立約人若有不當使用貴行各種存款帳戶或有本契約第十一條違約情事者,貴行可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而終止立約人的一切交易往來。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立約人與貴行均得隨時解約。貴行解約時,於貴行解約通知發出即生效力;立約人解約時,於立約人通知送達貴行始
生效力。倘立約人未能依本約定書或其他契約履行對貴行應履行之義務或債務時,貴行得終止本存款及其相關之各項約定而無須先通知立
約人或經立約人之同意,且貴行有權不經由一般取款程序,逕就立約人之帳戶為必要之處分,並以其存款餘額抵償立約人對貴行之各項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費用及損害賠償等)。
第十六條 存款保險
立約人知悉貴行已依存款保險條例投保存款保險,立約人於貴行所往來之業務,依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存款項目為標的範圍內,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第十七條 合併、營業受讓、概括承受
貴行與其他金融機構若生合併、營業受讓、概括承受等事由,立約人同意前與該其他金融機構簽訂之各種合約及約定事項,於合併、營業受讓、概括承受等事由生效之日起即行失效,改依貴行相關規定及各約定事項辦理。
第十八條 適用凖據法及管轄法院
立約人凡在貴行開立之存款、信託帳戶,不論其種類或幣別,所有交易及服務均應遵照中華民國法規、解釋、金融同業慣例及本約定書規定辦理。本約定書約定事項,以貴行或本存款開戶之分支機構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紛爭處理
立約人如對本約定書之各項業務有爭議,可洽貴行服務專線: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玉山銀行訪客留言版: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免費申訴專線:0000-000-000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十條 標題
x約定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約定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二章 一般存款約定條款
立約人開立任何存款帳戶時,除各存款帳戶有特別規定外,皆適用下列一般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存款
一、立約人應憑存摺與存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辦理存款事宜。
二、立約人帳戶得以現金、轉帳或經貴行認可之票據存入,存入之現金貴行無法立即清點時,須俟貴行清點無誤後始能入帳。若有短缺或不符時,立約人應立即改正或補足之。對存入存款帳戶現金、票據之種類及形式,貴行有權決定是否接受。
三、各種存入之票據須俟貴行實際收迄款項入帳始得起息或支用,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不論其為立約人自行存入或由他人代為存入,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帳內扣除所有之退票款項或要求立約人補足同額款項。立約人如因更改地址、通訊處致無法通知時,該項退票貴行無代辦保全票據權利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第二條 取款
一、立約人應憑存摺與取款憑條(活期性存款帳戶)或支票(支票存款帳戶)依約定方式,辦理取款事宜。
二、若立約人有臨櫃無摺取款之必要時,應憑原留印鑑且經貴行同意後才可辦理;若立約人臨櫃有摺取款但未簽蓋原留印鑑者,貴行得視情況斟酌貴行規定之限額內同意辦理。
三、立約人之支票被詐騙,在貴行接到法院假處分執行通知前,貴行憑票付款,不負賠償責任。取款憑條或支票之簽章如有偽造、仿冒或變造情事,倘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無法辨識而付款時,貴行無須對立約人因此所發生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交易核對
立約人對於交易結果,同意採取自動櫃員機查詢對帳、電話語音查詢對帳、傳真對帳單、網路查詢對帳、網路列印對帳單、至貴行補登存摺對帳,或由貴行以電子訊息方式通知立約人(若因有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無法遞送時,該月即不再重送),並同意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一律依貴行電腦資料為準。
第四條 錯帳之更正
一、本存款帳戶之紀錄,概以貴行帳載資料為準。
二、凡存入款項因誤寫帳號或戶名致誤入立約人帳戶,或貴行處理錯誤致存入立約人帳戶者,一經發現,貴行得不通知立約人即逕自立約人帳戶內扣除更正之,倘存入款項已被支用,立約人應立即返還,不得拖延。
第五條 利息計算
一、立約人在貴行所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之起息點為美金壹佰元(或等值外幣),起息點之調整悉依貴行規定為準,貴行得因業務需要變更起息點金額,除有利於立約人者外,貴行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日前,並於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告以代通知,立約人同意適用新變更後規定。
二、本存款項下之外匯活期存款,按貴行牌告之利率計息,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算一次,於次日存入立約人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內。外匯定期存款按寄存時貴行牌告之適用利率計息,除另有約定外,於存期屆滿定存解約時將存款利息自動轉帳存入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內,或到期時滾入本金辦理自動續轉存。 各幣別存、放款利息則依國際慣例計算之。
第六條 x扣稅款
立約人應繳納之存款利息所得稅,由貴行依法代為扣繳,除依法免辦扣繳者外,若立約人合乎免稅規定,應先辦妥免稅手續始得免扣繳。
第七條 票據託收
立約人帳戶委託貴行代收之票據,xxxx收妥後始得起息或支用,倘因其他代收行怠忽、過失或於傳遞途中疏怠所致之不當行為或遺失,貴行概不負責。
立約人委託貴行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貴行或付款行代理立約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
第八條 非顧客本人親自辦理交易
一、立約人同意貴行有權對非立約人本人親至貴行分支機構櫃檯辦理提款、轉帳及匯款等交易,除核驗立約人留存之印鑑式樣外,得另依貴行認定妥適之方式進行交易內容之確認及查證。但立約人不得以貴行未進一步確認或查證而主張貴行應負過失責任。
二、立約人於貴行分支機構櫃檯辦理提款、轉帳及匯款交易,貴行憑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印鑑式樣付款,對此等交易立約人悉數承認。如發生冒領款項情事,除貴行有過失外,貴行不須負責。
第九條 電子支付功能凍結
x司法機關、檢查或調查單位、警察機關或聯合徵信中心通知立約人於貴行所開立之帳戶涉及詐騙或其他不法情事,為保障立約人交易安全,貴行有權逕行停止該帳號使用金融卡、語音、網路或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之機制。
第十條 轉讓限制
存放貴行之各存款非經貴行事先同意,立約人不得轉讓予他人。
第三章 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立約人開立綜合存款帳戶時,適用下列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存款項下分設外匯活期存款、外匯定期存款及擔保放款(以下簡稱活存、定存及借款),立約人應憑該存摺與存款憑條、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辦理存、取款及原幣質借。
第二條
x存款活存轉存定存時可於開立時或定存到期前約定本息或本金自動續轉存,惟畸零天期及指定到期日之定存則不得辦理自動續轉存。
第三條
轉存定期性存款時,各幣別最低起存金額依貴行相關規定辦理,並記載於存摺內不另簽發存單。申請質借功能後,轉存定期性存款時由貴行設定質權,以備隨時在定存總額九成範圍內借款,無須覓具保證人。所轉存定期性存款之轉存利率、期限、存款中途提取等,均按照貴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外匯綜合存款活期轉存外匯定期存款時,免由立約人出具約定原留印鑑。立約人如需將本存款項下之外匯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應於有關支出憑證上簽蓋原留印鑑表示或使用網路銀行定存中途解約服務辦理。
第五條
x存款申請質借功能時,項下之外匯定期存款悉數由貴行在存款餘額範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擔保立約人在本存款項下之全部存款不論有無借款,立約人均同意不得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與第三人,且以貴行存摺「定期存款明細」所載存款明細為定存憑據,貴行不另發給存單。第六條
x存款下之定存到期解約時,一律由貴行將本息轉入活存,立約人如有轉定存之需要時,應另向貴行辦理。
第七條
一、本存款項下之活存,如因立約人取款或支付其他款項而致該幣別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除立約人事先聲明不得隨時動用定存質借額度或以本存款項下之定存中途解約支應外,由貴行在本存款項下各該幣別外匯定期存款金額之九成限額內墊付,惟墊付款項不得結售為新臺幣;墊付金額即為立約人向貴行之借款,不另立借據。
二、前項借款之期間,以借款當時本存款項下各筆定存最先到期者之到期日為借款之到期日,償還時依各筆借款之最後到期日反序償還;惟屆期並經調整額度後,仍有借款者,其借款期限順延至調整額度後各筆定存中之最先到期日。
三、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該提供設質定存之到期日,並以立約人俟後存入活存或定存到期轉入活存之款項自動抵償之。
四、立約人如擬申請取消本條款第一項約定之質借功能,應檢具貴行所規定之文件與證件,並親至貴行櫃檯辦理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申請取消質借功能。
第八條
立約人同意日後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存或定存經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之款項優先清償前條借款之本息。
第九條
立約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願遵守本約定書綜合存款項下第七、八條所為之一切行為。.
第十條
x存款項下各種幣別之利息,均按貴行牌告利率計息;活期性存款起息點依貴行各幣別規定(起息點之調整悉依貴行規定為準,貴行得因業務需要變更起息點金額,除有利於立約人外,貴行應至少於生效 60 日前,並於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告以代通知,立約人同意適用新變更後規定)。質借款項之利息按質借當時定存各該最先到期順序之利率加計貴行加碼標準並採透支方式計息。存、借款利率一律採開戶存儲當時約定之固定利率,並依照貴行牌告利率調整幅度隨時調整。
第十一條
x存款項下各種幣別利息計算方式,除依照貴行之規定辦理外,其利息由貴行自動轉帳存入活存內,借款之利息比照貴行透支計息規定辦理,每月月底結息一次,由貴行逕入活存之借方。如借款額度不足墊付利息時,不足部份立約人應於結息日立即繳付。
第十二條
貴行對立約人墊付之金額,如超過本約定書綜合存款約定條款項下第七條所載之最高限額時,如經貴行通知後一個月內,立約人仍未以現金清償超過之部分,貴行得將本存款項下之定存中途解約並抵償之。
第十三條
立約人如有經貴行或任何人提起訴訟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破產宣告、裁定重整、停止營業及其他法律處分者,本存款項下之各種存、借款,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並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貴行得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第十四條
立約人可使用貴行網路銀行功能轉存定期性存款服務辦理;如另有約定外,同意悉由立約人在貴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款之留存印鑑往來。
第十五條
透過本存款下之活存提領或存入外幣現鈔均需依本行所規定之收費標準計收匯差手續費。
第十六條
立約人向貴行申請之往來交易記錄、存款餘額證明,或其他依貴行規定須收費之服務項目時,貴行得酌收費用。
第十七條
其他綜合存款相關規定事項立約人同意悉依有關法令、貴行規定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
第四章 外匯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本息領取
到期一次領本息,採單利計息,到期一併支付本息,如逾期解約,其逾期利息按相關法令規定計息。按月領息,按月付息一次,到期領取本金。
本存單如因設定質權且未經質權人同意領取孳生利息或存款到期時自動轉期時,貴行即停止代為轉息、轉期,倘日後發生任何糾葛,概由立約人負責。
第二條 自動轉期
一、自動轉期以續存與原存款同種類、同期別者為限,利率則適用轉期當日之貴行牌告利率。
二、自動轉期利率、期限、存款中途提取及超過最長自動轉期期限之逾期續存或提取利息等,均按貴行規定辦理。
第三條 續存
一、不足一個月之定期續存於三日內(含例假日)辦理,得自原到期日起息。二、一個月以上(含)續存於十日內(含例假日)辦理,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第四條 存款利率
外匯定期性存款適用之存款利率原則上以貴行一般存款牌告利率為準,於存入時以固定利率計息。
第五條 利息計算
外匯定期性存款係採按日計息方式,依實際存款天數計息,存期未滿該幣別之最低牌告期間者不予計息。
第六條 中途解約
一、依主管機關規定相關中途解約辦法處理及計息(按其實際存款期間牌告利率八折計息)。二、未到期定期存款如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依法強制執行,視為立約人辦理中途解約。
第七條 逾期提取之計息
外匯定期性存款逾期領取,其逾期利息按提取之日存款銀行外匯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日計息。但該存款到期日至提取日期間,存款銀行外匯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第八條 掛失
立約人對於存款之存單及原留印鑑,務請妥慎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請立即來行辦理掛失止付,倘在貴行未接獲掛失止付書面通知以前,已由持有之第三人冒領存款或被第三人行使偽造立約人原留印鑑冒領,非肉眼所能辨認而付款者,應對立約人生清償之效力, 貴行概不負責。第九條 所得稅
一、定存利率按存入當時牌告利率計息,並應依稅法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 二、領有儲蓄免扣證者,請於提領利息時提示或於次日五日前來行辦理退稅。第十條 設定質權
存單如因設定質權且未經質權人同意領取孳生利息或存款到期時自動轉期時,貴行即停止代為轉息、轉期,倘日後發生任何糾葛,概由立約人負責。
第十一條 取款印鑑
x項存款之取款印鑑除另簽立印鑑卡外,約定使用本人設於貴行之外匯活期存款之取款印鑑。
第十二條 轉讓
存放貴行之外匯定期性存款均不得轉讓他人。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之補充
其他外匯定期性存款相關規定事項本人同意悉依有關法令、貴行規定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
第五章 電子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一、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立約人茲為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使用,經與貴行協議,並經立約人攜回審閱條歀內容並充份了解後,同意簽訂下列條款,俾資遵守。未來如有增減服務項目或分階段提供既定項目時,亦悉依貴行當時之規定辦理。貴行並可直接於自動化服務系統上宣傳,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亦無須另立書面約定。
第一條 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玉山銀行
二、24 小時客服專線:(00)00000000
三、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地址:臺北市松山區 105 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五、傳真號碼:(00)00000000
六、銀行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一、本定型化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二、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三條 名詞xx
x、「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服務時間」:所有項目之服務時間為不分假日 24 小時,僅綜存轉定存、定存中途解約及外匯帳務交易因服務之特殊性,服務時間依貴行網頁公告時間為準。貴行網路銀行因電腦系統暫停服務及結帳時間,得暫停立約人在網路銀行之各項服務。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一、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應先確認玉山個人網路銀行之正確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無誤,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玉山客服中心﹙02﹚21821313 詢問。
二、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三、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第五條 服務項目
一、貴行於個人網路銀行網站提供之服務項目應確保訊息之正確性,其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二、提供服務項目包含:
(一)存放款服務 (二)信用卡服務
(三)黃金存摺服務 (四)基金服務
(五)外匯服務
(六)服務中心各項設定及變更服務
前項部分服務項目立約人應另向貴行申請始得使用。
第六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一、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
二、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一、貴行接收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立約人。
二、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用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用電子郵件、電話或書面方式向貴行確認。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一、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二、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服務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三、貴行網路銀行因電腦系統暫停服務及結帳時間,得暫停立約人在網路銀行之各項服務。
第十條 費用
一、立約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二、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三、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
務。
四、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一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一、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二、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三、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二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貴行提供予立約人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僅限於首次登入使用,立約人須先更改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後,才能使用其他或約定之服務,此後並得隨時自行變更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本服務之密碼變更作業事項悉依貴行規定辦理如下:
一、登入網路銀行之使用者名稱連續錯誤 5 次,系統將凍結網路銀行使用權限,隔天重新開放;使用者名稱申請後 30 天內未登入變更使用者密碼,系統將自動註銷網路銀行使用權限。使用者密碼連續錯誤 5 次或申請後 30 天內未首次登入使用,系統將自動停止網路銀行使用權限,立約人須向貴行申請密碼重設後始得繼續使用。
二、網路銀行之取款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 3 次,系統將自動註銷網路銀行帳務交易以及電話銀行查詢服務與帳務交易使用權限。
三、立約人之使用權限經註銷後,若日後仍有需要,應以原開戶行之原留印鑑重新申請初始密碼單,或依貴行另行公告之方式申請使用之。 四、立約人超逾 18 個月未登入網路銀行,系統將自動暫停網路銀行功能。倘立約人欲恢復使用網路銀行功能,需依貴行相關規定申請恢復,或
辦理重新申請網路銀行。
五、為降低風險,立約人應不定期變更密碼。
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初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相關文件及自行設定之使用者名稱、使用者密碼及交易憑證卡密碼,應負保管之責。
第十三條 網路銀行轉帳約定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均應事前逐戶約定轉出帳號;約定轉帳之轉入帳號應事前約定完成後始可轉帳,新增約定轉入帳號於申辦日後次一日開始生效。
第十四條 網路銀行外匯交易服務
一、網路銀行外匯交易服務之轉帳(扣/入帳)帳戶必須事先約定,同一存戶同一營業日之申辦金額上限,依貴行規定辦理。二、立約人接受申辦限額如下:
(一)同一營業日同一個人戶臺幣存款轉帳匯出匯款與臺幣結購外存兩者合計,及外存結售臺幣等涉及臺幣兌換之交易金額分別為未達等值美金貳拾xxx;同一公司戶則為未達等值美金伍拾萬元。
(二)同一營業日同一個人戶原幣匯出匯款及行內第三人之外幣轉帳總和上限為未達等值美金貳拾xxx;同一公司戶則為未達等值美金伍拾萬元。
(三)超過限額之外匯交易請逕洽各營業櫃檯辦理。
三、未滿 20 歲之本國自然人申請網路銀行外匯服務,同一戶同一營業日不得辦理超過逾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之外匯交易;於年滿 20 歲後,則依貴行之申辦限額辦理。
四、立約人線上申辦匯出匯款業務同意貴行於申請當日採用 SWIFT 電匯方式匯至本人所事先約定之指定受款人帳號。
五、立約人同意本項業務之承作匯率,一律以貴行即時牌告匯率為準,貴行得視外匯市場實際情況機動調整牌告匯率,或暫時取消匯率掛牌;立約人針對匯率有特殊需求時將親洽營業櫃檯辦理。
六、立約人於進行網路銀行外匯交易時將逐筆如實申報結匯及匯款性質,倘若發生申報不實或填寫不正確情事,其後果由立約人自行負責。七、貴行對未依程序傳送之資料訊息無依其行事之義務,且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錯誤、漏失或資料訊息重覆傳送之情事亦無需負責。
八、貴行因執行本項業務產生需另外補收取由立約人負擔之費用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應立即補繳該費用,不得異議。九、立約人同意若於線上申辦涉及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交易核對
一、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貴行查明。
二、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或前項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貴行查明。
三、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人。
四、立約人對於轉帳交易結果,同意採取自動櫃員機查詢對帳、電話語音查詢對帳、傳真對帳單、網路查詢對帳、網路列印對帳單、至貴行補登存摺對帳,或由貴行以電子文件方式通知立約人(若因有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無法遞送時,該月即不再重送)。
第十六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一、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二、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
三、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七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一、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二、貴行及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三、貴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電子文件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第十八條 資料系統安全
一、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電子文件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
二、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三、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第十九條 保密義務
一、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二、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告知人義務之違反。
第二十條 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賠償負責。
第二十一條 紀錄保存
一、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二、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依書面方式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一、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企圖利用本項業務處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使用紀錄,或有大額或大量異常交易或有使用模擬程式、木馬程式及病毒程式等任何破壞、不當行為時。
三、立約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五、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二十五條 契約修訂
x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郵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六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方式/電子郵件信箱變更應即以書面或依貴行電子文件設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變更地址/未以書面或依貴行電子文件設定方式變更電子郵件信箱時,貴行仍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七條 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八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有權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三十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貴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二、行動銀行服務約定條款注意事項:
1.玉山行動銀行與網路銀行使用者名稱及密碼相同,且同一時間同一身分證字號不可重複登入使用。
2.使用者名稱如連續錯誤5次,系統將暫禁登入,隔日再開放。
3.使用者密碼如連續錯誤5次,將自動註銷行動銀行及網路銀行使用權限。
4.其他約定條款請見玉山行動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x為使用貴行行動銀行之服務,經與貴行協議,並經詳細閱讀本約定條款所載事項及點選頁末同意鍵後,同意成為玉山行動銀行服務會員並將遵守本約定條款所載之規範事項,俾資遵守。
第一條 適用範圍及定義
x約定係玉山網路銀行服務系統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或貴行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約定辦理。
玉山行動銀行服務,係指以連結網際網路之行動載具或其他可上網之設備,透過玉山網路銀行服務系統,可享有存放款、信用卡、基金、證券、各項設定及變更等相關服務。
第二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員指為貴行存戶或持有貴行信用卡,且已在貴行臨櫃或網站完成玉山網路銀行服務申請登記之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會員。
二、前述會員超逾 18 個月未登入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系統將自動暫停該功能。本會員同意依貴行網路銀行申請恢復或重新申請之相關規定,恢復使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
第三條 使用方式及範圍
一、使用方式:本會員經由連結網際網路之行動載具或其他可上網之設備,並同意於使用時需輸入正確的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經貴行驗證會員身分無誤後,方得使用本服務。惟本會員同意必須自行負擔使用網際網路之費用、電話費用及其他須自行安裝之軟體、硬體之費用。
二、行動銀行服務之內容:
1.為貴行存戶,且已至貴行臨櫃辦理或採取晶片金融卡線上申請網路銀行之行動銀行會員,可享有存放款、信用卡、基金、.證券、各項設定及變更等相關服務。
2.持有貴行信用卡,且已採取信用卡線上申請網路銀行之行動銀行會員,可享有帳單明細查詢、消費明細查詢、繳款明細查詢等相關服務。未來如有增減服務項目、調整計費或分階段提供既定項目時,本會員願依貴行當時之規定辦理。貴行並得逕於貴行網路服務系統進行公告, 無須另行通知本會員,亦無須另立書面約定。
第四條 密碼設定及操作方法
一、使用者密碼由本會員自設6至15碼之英文字母與數字混合,不得與本會員之統編或使用者名稱相同,並得隨時不限次數變更密碼。
二、本會員簽入後,若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操作時,本服務將自動將本會員自系統簽退,以避免瀏覽器為他人所使用。本會員如需繼續其他服務,必須重新簽入本網站後才能執行。
三、貴行行動銀行與網路銀行服務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相同,且同一時間內只允許同一身分證字號登入使用,故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一身分證字號使用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本會員同意貴行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之使用者。
第五條 責任及義務
一、貴行認定憑正確密碼簽入本服務及因之而完成的所有操作,均係由被授與該密碼之會員或經其授權之人所為。貴行得執行任何使用正確密碼所為之指示,而不須對該密碼是否親由本人或被授權人使用負任何責任。倘因他人詐欺或經授權而使用密碼之行為所導致會員之損失,貴行不負任何責任;惟貴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貴行負責。
二、除因貴行之過失所致者外,貴行對因電腦系統、電信線路故障或第三人之行為或疏漏所致之錯誤或延誤,或對任何服務行為所生之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均不負任何責任。
三、若因電腦系統暫停服務而無法辦理或查詢資料時,會員應由其它方式如電話服務人員、電腦語音、自動櫃員機等查詢如何辦理所需之服務。會員怠於行使此項查詢之權利者,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使用金融卡、信用卡或貴行其他服務應負之義務。
四、本會員同意必須由貴行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之連結或貴行提供之軟體(如智慧型手機應用軟體)進入本項服務。若會員非經由上述貴行網站之連結或軟體使用本項服務,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以及因該項資料外洩而造成之損失,貴行不負任何責任。惟貴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本會員同意應利用其私人行動載具或其他可上網設備使用本服務。本會員若因使用第三人或位於公共場所的設備而造成資料外洩,以及因該項資料外洩而造成之損失,貴行不負任何責任。惟貴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六條 授權及防範
x會員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身分證字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貴行管制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貴行接受前開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貴行因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文件外,貴行不負責任。
第七條 資料安全
x會員同意確保電子文件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除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外,因第三人破解密碼而入侵網路服務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由貴行負擔其危險。
第八條 保密義務
x會員同意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或因使用或執行本網路服務而取得貴行之資料不得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網路服務無關之目的,且於經貴行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第九條 損害賠償責任
x會員同意依本約定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本會員受有損害時,貴行僅就本會員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若因可歸責於本會員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貴行受有損害時,本會員應負責賠償貴行之損害。
第十條 不可抗力
貴行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對於本約定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前項所稱之不可抗力,指因天災、罷工、停工、政府法令限制、或其他任何貴行所不能控制之情事。
第十一條 契約終止
x會員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條款,但應親自臨櫃或依貴行約定方式辦理。貴行得於網站揭示後隨時終止本約定條款或停止提供此項服務。
貴行得於發生下列行為時立即終止提供本約定條款約定之服務:本會員企圖利用本服務登入其他會員之網路或行動銀行服務、蒐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之使用紀錄或有任何破壞及不當行為時,貴行得不經通知立即取消會員之使用資格。
第十二條 法令適用及政府規定
貴行將於接獲以正確密碼輸入之指示後提供本服務,但倘貴行依單方面決定,認為提供服務會使貴行違反法令或政府政策時,則貴行將不提供該項服務。關於本約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十三條 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約定
x網站上之所有相關業務資料包括文字圖片等,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貴行所有。除事先經過貴行之合法授權外,本會員均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本會員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
x約定條款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貴行之相關規定、銀行慣例或相關法令辦理。
三、企業網路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立約人茲為企業網路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路銀行)服務之使用,經與貴行協議,並經立約人攜回審閱條款內容並充份了解後,同意簽訂下列條款,俾資遵守。未來如有增減,變更服務內容時,亦悉依貴行當時之規定辦理。貴行並可直接於自動化服務系統上宣傳,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亦無須另立書面約定。
第一條 約定事項之適用範圍
x約定係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約定。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電子訊息」: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服務時間」:所有項目之服務時間為不分假日 24 小時,僅外匯帳務交易因服務之特殊性,服務時間依貴行網頁公告時間為準。貴行網路銀行因電腦系統暫停服務及結帳時間,得暫停立約人在網路銀行之各項服務。
第三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應先確認玉山網路銀行之正確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無誤,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玉山客服中心﹙02﹚21821313 詢問。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第四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
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立約人。
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立約人。
貴行對於合理懷疑其內容、授權、來源及未遵守程序之通訊得拒絕執行,且應可能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將此等被拒之資料訊息通知立約人。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貴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四、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貴行確認。第七條 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訊息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服務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立約人於註銷網路銀行使用後,於註銷前所為之預約交易,貴行得逕予撤銷。第八條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約定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貴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貴行之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方式﹙若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視為已負通知之責﹚通知留存信箱位址之立約人,使其得知調整費用,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契約,逾期未終止者,推定承認該調整。
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應依本契約交易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帳戶內自動扣繳。第九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定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因立約人之行為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
立約人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貴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十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時,為控管交易安全,僅得憑貴行核發之網路銀行交易憑證卡(以下簡稱交易憑證卡)辦理轉帳等交易。
申請網路銀行一般服務、初始密碼單(包括使用權限被註銷後重新申請)、交易憑證卡及其密碼單之申請,以立約人任一存款帳戶之原留印鑑代表歸戶約定;網路銀行轉帳服務須以立約人該約定轉出帳號之原留印鑑約定之。
貴行提供予立約人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僅限於首次登入使用,立約人須先更改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後,才能使用其他或約定之服務,此後並得隨時自行變更使用者名稱及密碼﹔交易憑證卡之密碼立約人願自行變更後再使用。本服務之密碼變更作業事項悉依貴行規定辦理如下:
一、登入網路銀行之使用者名稱連續錯誤 5 次,系統將凍結網路銀行使用權限,隔天凌晨零點重新開放。使用者密碼連錯誤 5 次或申請後 30 天內未首次登入使用,系統將自動停止網路銀行使用權限,立約人須向貴行申請密碼重設後始得繼續使用。
二、交易憑證卡之密碼連續輸入錯誤 3 次,系統將自動註銷交易憑證卡之使用權限。三、立約人同意若於一年內均未使用本項服務時,貴行得終止本項服務。
四、立約人之使用權限經註銷後,若日後仍有需要,應重新申請。五、為降低風險,立約人應不定期變更密碼。
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初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相關文件及自行設定之使用者名稱、使用者密碼及交易憑證卡密碼,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使用交易憑證卡時,應妥善保管交易憑證卡,如有遺失、遭竊、滅失或密碼洩漏有被冒領之虞時,應立即向貴行辦理書面掛失手續或使用網路銀行辦理掛失手續,辦理掛失概以貴行電腦登錄完成始生效力,在尚未依上開方法辦妥掛失停用手續前而遭冒用所生之損害,立約人仍應負清償之責,已付款者,視同為對立約人生清償效力。
第十一條 授權功能約定
立約人得授權指定人員(以下簡稱授權人員)使用貴行企業網路服務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授權功能服務必須事先約定並依貴行企業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書-授權功能相關附表訂定被授權人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
被授權人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業務之所有相關行為與立約人之使用效力相同。
倘因立約人或被授權人員之疏失或管理不當等原因而造成立約人損失,當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第十二條 網路銀行臺幣轉帳約定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服務之轉出帳戶必須事先約定。
立約人申請透過網路銀行臺幣轉帳自動化服務之轉出、入帳戶需逐戶約定轉出入帳號,惟轉定存、繳本人玉山信用卡款等不需約定轉入帳號即可交易。新增約定轉入帳號於申辦日後次一日開始生效,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最高轉出限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與自動化設備轉帳,如電話語音、自動櫃員機、WebATM 等合併計算),如約定之轉入帳戶為貴行帳戶者,可另行約定超逾新臺幣參佰萬元限額。
立約人亦可透過網路銀行傳送以貴行及它行其他帳戶為轉入帳號之臺幣轉帳/匯款付款指示訊息,惟該付款指示執行與否,悉依貴行規定辦理。
立約人同意傳真予貴行處理前述付款指示之申請書上蓋有立約人原留印鑑者,視同與正本文件有相同之效力,貴行得依該傳真文件指示辦理相關作業,並由貴行人員依作業當時網路銀行系統申請留存的交易資料進行付款作業。
立約人並承諾於傳真後立即將正本文件(須與傳真文件內容相同)送交貴行,貴行因信賴本條文中所稱之傳真文件之指示而辦理相關作業,而受有任何損失時,立約人願負賠償之責。
第十三條 網路銀行外匯交易服務
網路銀行外匯交易服務之轉帳(扣/入帳)帳戶必須事先約定,同一存戶同一營業日之申辦金額上限,依貴行規定辦理。立約人接受申辦限額如下:
一、同一營業日同一公司戶臺幣存款結購入外存、結購行內第三人外幣轉帳及結購匯出匯款三者合計未達等值美金伍拾萬元及外幣存款結售臺幣等涉及臺幣兌換之交易金額分別為未達等值美金伍拾萬元。
二、同一營業日同一公司戶原幣匯出匯款及原幣行內第三人之外幣轉帳總和上限為未達等值美金伍拾萬元。三、超過限額之外匯交易請逕洽各營業櫃檯辦理。
立約人線上申辦匯出匯款業務同意貴行於申請當日採用 SWIFT 電匯方式匯至本人所事先約定之指定受款人帳號。
立約人同意本項業務之承作匯率,一律以貴行即時牌告匯率為準,貴行得視外匯市場實際情況機動調整牌告匯率,或暫時取消匯率掛牌;立約人針對匯率有特殊需求時將親洽營業櫃檯辦理。
立約人於進行網路銀行外匯交易時將逐筆如實申報結匯及匯款性質,倘若發生申報不實或填寫不正確情事,其後果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貴行對未依程序傳送之資料訊息無依其行事之義務,且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錯誤、漏失或資料訊息重覆傳送之情事亦無需負責。貴行因執行本項業務產生需另外補收取由立約人負擔之費用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應立即補繳該費用,不得異議。
立約人同意若於線上申辦涉及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網路銀行國內(外)信用狀
立約人申請使用國內(外)信用狀開狀功能前,應已向貴行申請開發國內(外)信用狀額度,並已與貴行簽訂「委任開發國內(外)信用狀契約」或「綜合額度授信契約」,且已約定授扣帳號後方得申請使用。
立約人願遵守國際商會現行及嗣後適用之信用狀統一慣例與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eUCP),並同意遵守電子簽章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範。
立約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並授權貴行自立約定書之存款帳號內自動扣繳。立約人使用貴行提供之本項服務,如依規定須再為書面處理時,願無條件配合儘速至貴行之營業單位補充完成。
第十五條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或前項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人。
立約人對於轉帳交易結果,同意採取自動櫃員機查詢對帳、電話語音查詢對帳、傳真對帳單、網路查詢對帳、網路列印對帳單、至貴行補登存摺對帳,或由貴行以電子訊息方式通知立約人(若因有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無法遞送時,該月即不再重送)。
第十六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當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
立約人同意對貴行因協助立約人召回、取消更正資料訊息或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而生之任何損失、責任及費用願負責賠償。第十七條 電子訊息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及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者外,貴行仍負責任。第十八條 資料安全
立約人對本項業務資訊應予妥善維護,不得有任何破壞或擅自轉接等不當行為。
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
第三人破解使用網路銀行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網路銀行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駭客入侵貴行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所發生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第十九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之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立約人義務之違反。第二十條 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
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但貴行或其履行輔助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仍應就立約人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
貴行或立約人就本約定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紀錄保存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訊息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第二十三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第二十四條 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但應親自或依貴行約定方式辦理。第二十五條 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約定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
一、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企圖利用本項業務處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使用紀錄,或有大額或大量異常交易或有使用模擬程式、木馬程式及病毒程式等任何破壞、不當行為時。
三、立約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約定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五、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第二十六條 留存印鑑約定說明
立約人為向貴行申使用企業網路銀行服務,茲約定於立約人註銷使用貴行企業網路銀行服務前,除約定轉出帳戶須蓋用該帳戶於貴行之存款留存印鑑外,其餘立約人與貴行間因企業網路銀行服務所生之契據及書類,除首次申請使用時需負責人親簽外,得僅憑蓋用立約人於本行任一存款帳戶所留存印鑑即生效力。
如立約人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或其他足以影響貴行權益變更情事發生時,即應立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貴行,並辦妥變更或註銷上述留存印鑑之手續,未經書面通知或未完成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手續前與貴行所為之行為,立約人均願負一切責任,如因而造成貴行損害並願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契約修訂
x約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貴行及立約人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第二十八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本約定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本約定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九條 法令適用及法院管轄
x約定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本約定以貴行或本帳戶開戶之分支機構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三十一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貴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信託總約定書
第一章 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總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玉山銀行(以下簡稱受託人)約定,受託人依「玉山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總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為委託人辦理國內共同基金/外國有價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外國債券、外國認股權證、外國存託憑證、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境外基金、外國證券化商品等,以下均簡稱外國有價證券)/以債券方式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以下均簡稱境外結構型商品)/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之其他商品或依法得為受託投資之標的等諸項投資事宜,委託人聲明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1條(委託人及受益人)
一、委託人即為立約定書人。
二、本約定書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本人,由委託人享有本約定書項下之全部信託利益。
三、前項受益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得受託人之同意且依受託人之規定方式始得變更之。第2條(信託目的)
本約定書之信託目的係委託人將其財產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財產為受益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之國內共同基金、外國有價證券、境外結構型商品、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之其他商品或依法得為受託投之資標的,並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第3條(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委託人所交付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應依受託人特定金錢信託申購書(以下簡稱申購書,以受託人所提供或規定之格式為限)、電話(含人工或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雙方事先約定方式辦理,並以經受託人同意收受者為限。
第4條(信託存續期間)
本約定書之存續期間,係自委託人依申購書或其他約定方式所示將第一筆信託財產交付與受託人時起,至依本約定書所約定終止事由發生日止。
第5條(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一、受託人就本約定書之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該運用決定權屬於委託人所有。
二、本信託財產係由受託人依據委託人書面、電話(含人工或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經雙方事先約定方式之運用指示,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與交易相對人進行投資交易。委託人以書面方式指示受託人為運用其他事項時,應依受託人之規定填寫相關申請文件,並應依 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委託人不得為違反法令之運用指示,除委託人之指示違反法令或有不當外,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信託目的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管理或處分本信託財產。
四、受託人依本信託目的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有權辦理委託人指示投資標的之申請結匯、買賣外幣、時間、期間、買賣、交割、結匯及其他與運用本信託財產有關之行為及處分本信託財產,受託人並有全權代委託人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包括但不限於出席股東會或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或行使其他股東或基金受益人之權益)。有關投資標的之合併、解散等表決權之行使,受託人得依接獲之通知內容要項,公布於受託人網站或揭露於投資對帳單。
五、委託人除應遵守本約定書、投資標的所適用之法令及其相關規定外,亦應遵守該基金經理公司/有關發行機構所定之投資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贖回、轉換等之價格、時間、方式、淨值計算、收益分配、費用負擔、短線交易(短線交易時間依基金公司認定,如基金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行為時,基金公司有權拒絕或限制委託人申購基金及為轉換交易;另基金公司針對短線交易投資人將收 取依公開說明書所明訂之短線交易費用)及其他有關基金營運上之相關事宜等。
六、倘受託人接獲運用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名稱、計價幣別、計價方式、投資數額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或運用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運用對象限制、未達法定最低募集規模而被撤銷、已逾法定最高募集規模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由等),致受託人不能為運用時,委託人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其所生之一切損益、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概由委託人承受之。
七、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於撥付投資標的交易對象所指定帳戶前,或於解除、終止本約定書或投資標的清償並返還交付予委託人之期間內,委託人不得向受託人要求給付利息。
x、委託人謹此明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
(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受託人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以信託財產存於受託人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受託人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
(三)以信託財產與受託人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行為。
本項利害關係人之範圍依信託業法第七條規定。
九、信託財產之收付及本益之返還,除外幣信託外,均以新臺幣為之。第6條(信託財產收益之分配)
一、因信託財產之運用而受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孳息,受託人於分配基準日按委託人所得享有之信託財產權益比例計算分配予委託人。 二、信託財產收益之分配方式,由委託人指定並經受託人同意後辦理。以現金方式分配者,應先扣除相關稅捐及費用後再予分配;以再
投資方式分配者,按其投資標的相關規定之方式予以分配。
三、如投資標的已全部贖回或出售後方取得之收益分配,仍依前項方式予以分配,惟其分配所得現值不足以抵償有關處理費用時,得由受託人另行列帳,俟其他相關收益併同處理足以分配後,再分配予委託人。
四、信託財產分配予委託人之淨額應轉入委託人指定於受託人處委託人本人之存款帳戶內,收益分配作業期間或該指定帳戶無法存入時,由委託人代為保管,保管期間該款項不予計息。
第7條(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投資標的為基金時,委託人於受託人完成受益權單位分配後得申請基金之轉換。基金之轉換以經受託人同意轉換為其他基金為限,委託人並同意支付申請轉換相關費用。
二、委託人於受益權單位數未確認前,不得要求受託人轉換至其他投資標的。
三、委託人依原始投資金額計算,按受託人所訂之部分轉換方式辦理(詳受託人網站),如有調整時,以受託人網站公告為準。B股基金只接受全部轉換,另委託人透過受託人網路銀行辦理外幣信託之部分轉換金額限制依受託人各幣別之規定辦理(詳受託人網站)。
四、委託人於基金轉換後,如仍有轉換前原基金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時,得由受託人代為辦理贖回並以現金分配予委託人,委託人絕無異議。
五、委託人以定期定額方式信託投資者,辦理基金之部分轉換後,每期扣款之投資標的仍為轉換前之原投資標的;辦理全部轉換後,每期扣款之投資標的則為轉入後之新投資標的。
六、辦理轉換時,若屬基金短線交易,可能被基金公司收取短線交易費用,實際是否收取,應視基金公司之規定,委託人應配合辦理辦理扣繳事宜。
七、辦理轉換時,如涉及不同幣別之兌換,其兌換時點及匯率依個別基金經理公司/發行機構之規定。
第8條(投資標的之贖回或賣出)
一、委託人得指示(或依雙方當事人其他約定之方式)受託人於合理期間內辦理出售處分或向國內外發行機構申請贖回投資標的之一部或全部。
二、委託人於受益權單位數/股數/面額未確認前,不得要求受託人贖回該投資標的。
三、委託人依原始投資金額計算,按受託人所訂之部分贖回方式辦理(詳受託人網站),如有調整時,以受託人網站公告為準。B股基金只接受全部贖回,另委託人透過受託人網路銀行辦理外幣信託之部分贖回金額限制依受託人各幣別之規定辦理(詳受託人網站)。
四、投資標的因發行機構或相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經紀商、承銷商或基金管理公司)規定或其他事由而暫停賣出或暫停贖回時,無論各投資標的之信託是否終止,委託人均無異議。
五、投資標的因相關規定或其他規定、事由而強制贖回、賣出結清時,委託人無條件同意受託人得逕行辦理相關事宜,委託人不得以各信託投資標的之信託或本約定書未終止而不同意贖回,惟贖回標的若遇有損失,概與受託人無涉。
六、受託人於接獲投資標的贖回或處分款項應扣除信託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將淨額返還委託人指定於受託人處之存款帳戶內,若該指定帳戶無法存入時,由受託人代為保管,自受託人申請贖回或處分日起至受託人返還或保管信託財產前之期間,受託人不計付利息。
七、辦理贖回時,若屬基金短線交易,可能被基金公司收取短線交易費用,實際是否收取,應視基金公司之規定,委託人應配合辦理辦理扣繳事宜。
第9條(投資單位數分配)
一、同一申購日中倘有數位委託人為同一投資標的之投資運用指示時,受託人得集合各該委託人之資金為一筆共同投資運用,將以該投資總價金向基金經理公司/有關發行機構所購得之單位數/股數/面額分配予委託人;惟分配過程中如有因算數計算無法除盡之剩餘單位數時,將依受託人作業處理原則分配予各委託人,委託人不得異議。
二、委託人所獲得之投資單位數悉依受託人帳載資料為準。第10條(投資確認通知)
一、委託人同意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其申購、轉換、贖回價格及受益權單位數/股數/面額,以國內外發行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經紀商、承銷商或基金經理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為準。
二、受託人於接獲國內外發行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經紀商、承銷商或基金經理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據以辦理分配作業後,製發投資對帳單或其他相關文書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委託人,受託人不另行製發信託憑證。
三、投資對帳單或其他相關文書上所載之信託財產內容僅係證明受託人收訖該筆信託財產及所投資之標的,並非表彰單位價值之憑證,應以受託人之信託帳載資料或紀錄為準。
四、倘受託人所接獲投資標的之國內外發行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有誤,或受託人之作業疏失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自更正後通知委託人。
第11條(帳務處理及報告)
一、受託人應就信託財產及其管理運用所得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設帳管理。
二、受託人應就本信託財產之運用情形每月定期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寄送投資對帳單通知委託人。有關投資對帳單之印製及寄送,受託人得依法委由第三人處理。
第12條(定期定額﹝不定額﹞信託資金之自動轉帳扣款(DBU適用))
一、委託人應於指定繳款日之前一金融機構營業日營業時間內存足信託款項及手續費,若金額不足或於營業時間後才存入款項者,除有其他考量,因受託人自動扣款作業管理需要,不再進行扣款。委託人授權受託人於指定繳款日之前一金融機構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後,自指定之存款帳戶自動轉帳繳付信託款項及手續費,不另開具取款憑條,有關帳務以受託人帳載為準。
二、如有下列情形,受託人於繳款日得不辦理該次自動轉帳扣款及投資。
(一)委託人定期定額新申請日為扣款日當日者。
(二)指定帳戶餘額不足或已銷戶:定期定額委託人未先申請停止投資,而連續六次其指定帳戶存款餘額不足自動轉帳扣款辦理投資時,即視同終止委託,受託人得逕於終止委託之當月繳款日中止繼續扣款投資。指定帳戶已銷戶者亦同。
(三)委託人申請暫停投資:受託人受理後得暫停投資。
(四)當投資之標的因相關規定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發生,致暫停所投資之各該標的時。
三、委託人就信託資金、申購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得以自動轉帳扣款或其他約定方式支付,並授權由受託人於每月繳款日(遇例假日自動順延),逕自委託人指定於受託人處之活期(儲)存款帳戶或其他約定帳戶中逕行扣帳。但若遇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扣帳作業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受託人營業時間進行扣帳。
四、委託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存款不足支付其所指定信託投資之每筆信託金額時,悉依受託人扣款作業處理先後順序為準。第13 條(委託人因信託行為應給付受託人下列信託費用)
一、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約定書項下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均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受託人應確實遵守相關規範,若依法須揭露或告知前開費用之相關費率及其分成,受託人將揭露於申購書、產品說明書或其他相關文書,並妥為告知委託人,委託人須配合並確認已閱讀及瞭解通路報酬揭露之相關內容。
二、委託人依本約定書所交付之信託財產及相關費用,以受託人所指定或同意之幣別為之;信託本金及受益之返還,以委託人交付之同一幣別為之。
三、委託人得指定其本人設於受託人處之活期(儲)存款帳戶,供信託財產及相關費用之支付。
四、委託人就信託標的之投資,不論盈虧,應負擔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管理費用、交易費用、申購手續費、轉換手續費、贖回手續費、轉申購手續費、短線交易費及通路服務費等)及稅捐,其中各項費用之金額或費率依本條第五項約定辦理。
五、各項手續費
(一)申購手續費:
1.一般信託:於本約定書簽訂後,按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公司/有關發行機構規定於申購時一次給付或依產品年限之長短遞延給付。
2.定期定額信託:於本約定書簽訂後,依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公司/有關發行機構規定,按每月每次信託財產金額之一定比例計付。
(二)轉換手續費:受託人依投資標的轉換筆數每筆收受一定之轉換手續費,另加基金經理公司/有關發行機構應收手續費,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有關受託人收受之轉換手續費詳見受託人網站,如有調整時,亦以受託人網站公告為準。
(三)贖回手續費:依基金經理公司/有關發行機構所規定之費率計算,由信託財產中扣抵。
(四)信託管理費:每年每筆信託管理費為信託財產之0.2%,按實際信託月數計收,不滿一個月者按日計算,受託人於委託人終止委託時,按各年度費用採累加制,自贖回價款中一併收取,最低收取新臺幣壹佰元整或等值外幣。
(五)通路服務費:
1.申購時: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以信託本金乘上雙方所約定之費率計算,於申購時一次給付。此服務費如係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2.持有期間時: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以受託人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雙方所約定之年費率計算,此服務費係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六)其他費用:依受託人其他相關申購文書、公開說明書、表單等。
六、前項有關信託費用之約定,受託人得基於成本考量及基金經理公司/有關發行機構之規定隨時調整或變動該項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或變動,無需經委託人事先同意,惟受託人應揭露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受託人網站或其他依法規定之方式,並於委託人辦理信託交易前讓其知悉最新收費標準或依法令規定辦理變動通知或公告。
第14 條(各項費用之負擔)
一、除前條相關費用外,下列費用由信託財產負擔之,如信託財產不足負擔者,由委託人/受益人補足:
(一)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所負擔之債務及所支付之一切稅捐。
(二)其他按國際金融市場慣例或基金註冊地法令規定而增加之費用或稅賦。
(三)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或信託財產之權益,因而與第三人涉訟、提付仲裁或其他交涉所產生之一切費用。
(四)因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有關事項所應支付律師、會計師、租稅顧問或其他專門技術或職業人士之報酬或費用。
(五)其他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相關費用或負擔之債務。
二、委託人依法得向受託人請求閱覽或影印其信託財產相關資料。但受託人得視情形酌收工本費。第15 條(受託人之責任)
一、受託人應依信託法、 信託業法、本約定書、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相關金融慣例,並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忠實義務。
二、受託人得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受託人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且因此所生費用概由信託財產負擔。
三、受託人就其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時,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或因投資標的經營者如發行機構、基金經理公司等,或其相關機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代理機構、投資顧問、證券商、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之一切故意或過失,作為或不作為所致之損失,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四、受託人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本國、外國政府、主管機關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等,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五、除法令許可或要求外,受託人之各級職員均無義務且不得對任何投資標的有所推薦或對未來價值或匯率之漲跌作出預測;受託人已明白告誡員工不得違反本項規定之禁止事項,故如有該等違反本項規定之推薦或預測之情形,僅係該員工之個人意見,並不代表受託人之立場,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六、委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誠實主動告知委託人在法律上係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委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隱匿或未誠實主動告知受託人,且受託人無法憑身分證明文件或從外觀辨認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委託人所受之任何虧損或損害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七、委託人以本約定書之方式所申購之投資標的,如申購後該投資標的之發行評等,及/或該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或評等機構不符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無法依投資標的發行條件履行債務時,受託人得將上述資訊以受託人認定 適當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或於受託人網站公布)通知委託人,此外,受託人無權利亦無義務為委託人作任何決定或任何行為,委託人應自行獨立審慎判斷。
第16 條(印鑑卡留存)
一、委託人辦理申購時,須於受託人處開立臺幣或外幣活期(儲)帳戶(不限一戶,不得為支票存款帳戶)並留存印鑑,作為日後辦理信託業務往來【包括但不限於對委託人之審查程序及風險承受等級評估(KYC)、專業投資人之申請、非專業投資人同意推介之聲明暨同意、非專業投資人自主投資之聲明、通路服務費之揭露、申購、轉換、贖回、依法令相關規定須簽署之書面及其他受託人所要求簽署之書面等事項】之憑據,若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全體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日後僅憑委託人所留存之原留印鑑辦理信託業務往來相關事宜並且視為全體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允許委託人或代委託人辦理信託業務往來相關事宜。
二、存款印鑑變更時,其變更效力及於信託事項。留存印鑑如遺失或毀損等情事發生,委託人應即向受託人辦理掛失或變更手續。如因未辦理掛失或變更手續致發生損害者,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於完成印鑑掛失或變更手續前,受託人依原留印鑑所為之指示或交易仍為有效之指示或交易。
第17 條(風險承擔及預告)
一、委託人為投資標的之運用指示前,應確實詳閱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及利息損失之風險、價格波動、匯兌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政治風險及暫停接受贖回、合併及解散清算等風險。此外,投資標的以外幣計價時,委託人必須特別注意匯率變動所造成之實質影響,投資金額及利息之返還,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如發生相關風險時,在最差的情形下,將損失所有投資本金及利息。投資標的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投資之表現。委託人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決定各項投資指示。
二、本信託財產運用管理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為委託人所享有;其投資所生風險、費用及稅賦亦悉數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不為信託本金、利息及最低投資收益率之保證。
三、委託人已瞭解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第18 條(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使用)
一、委託人(含非個人戶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同意受託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業務相關機構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定書人之個人資料。受託人並得將立約定書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受託人並得於法令、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許可範圍內,提供予他人查詢,或提供予受託人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相關作業規範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之規定。
三、除其他法律規定或本約定書約定外,受託人及立約人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本約定書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告知人義務之違反。
四、受託人得將委託人與其往來之資料提供/揭露予下列之人或機關:
(一)主管機關、司法單位或其他依法有權取得之政府機構。
(二)受託人依法委任處理受託人事務之第三人。
(三)經境外基金機構認定疑似涉及短線交易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受託人得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提供委託人所留存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個人資料、交易資訊及其他依前述法令規定之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俾符合境外基金註冊地之要求。
第19 條(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
一、本約定書除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外,其變更得以書面、電子郵件、受託人網站或其他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約定之方式為之。
二、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本約定書之條款。如受託人將本約定書之變更,以郵寄、電子郵件、受託人網站或其他委託人 與受託人間約定之方式送達或公布後,委託人未於送達或公布後十四日(日曆日)內以書面表示終止本約定書者,視為同意本約定書條款之變更。
三、受託人於本約定書簽訂且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後,如因新法令公布或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致受託人無法依信託目的開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得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解除本約定書。
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約定書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
(一)信託目的無法達成,任一方當事人均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
(二)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三)任何一方當事人行為能力變更、死亡、解散、進行重整、破產或停止營業時,他方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終止。
(四)本約定書存續期間,委託人得於合理期限事前依受託人規定之方式通知終止之。第20 條(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
委託人因本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亦不得向受託人辦理質押借款。第21 條(委託身分限制)
依部分投資標的產品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或其他文書規定,委託人不得具有美國公民或居民之身分,或其他身分限制;委託人茲聲明其已明瞭前開投資限制,就其投資標的已符合各該公開說明書或法令有關委託人身分相關之要求或限制,如有不實應自負其責,並賠償受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22 條(稅賦)
委託人或受託人辦理本約定書項下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之稅務處理,悉依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相關法令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理。
第23 條(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一、本約定書及依本約定書投資各標的之相關申購文書、表單及交易適用中華民國法令,如因本約定書涉訟時,雙方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約定書若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章、國內外金融慣例、受託人營業規章、其他各性質相通條款或雙方書面協議辦理。第24 條(其他)
一、本約定書投資各標的之相關申購文書、說明書、表單,視為本約定書之一部分。
二、委託人於申請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贖回、展期、停止自動轉帳作業、恢復自動轉帳作業或變更信託金額、地址、繳款日等事項時,應以書面、電話(含人工或語音)或其他經雙方事先約定之方式申請。
三、委託人之地址變更如未通知受託人,當受託人將有關文書於對約定書所載或委託人最後通知受託人之地址發出後,經過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
四、有關基金機構之各項行政、管理、投資、買賣或轉換等費用,通常係直接在基金淨資產中扣抵或並隱含在買賣報價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差價,委託人應先充分了解。
五、委託人若於本約定書簽訂時,與受託人已有簽訂其他「辦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共同基金/國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總約定書」,而其效力仍存續者,同意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律由本約定書及其附屬約定辦理。
六、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就執行本約定書之必要範圍內或依法令規定進行一部或全部之錄音,定期保存,留做日後交易爭議時,作為證據之用途。
七、因受託人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程序及申訴之管道,委託人同意詳見受託人網站或顧客權益手冊。
委託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上列條款並確認受託人已詳細說明本約定書之相關內容;委託人亦已完全明瞭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書相關內容,且已取得與本約定書完全相符之委託人留存聯後始蓋原留印鑑。日後各投資標的之相關文書,委託人確實瞭解應於合理期間自行審閱完畢,以確保自身權益。
第二章 電話語音暨電腦網路委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約定書(DBU適用)
委託人茲就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之運用及其他事項,以電話或網際網路方式指示受託人,並就所選定之服務方式,同意下列各相關契約條款:第1條 委託人利用電話(含人工或語音)或網際網路為各項信託交易之指示,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轉換、贖回、異動或查詢等服務(以下均稱本
服務),須先與受託人簽定「網路/電話銀行 使用/註銷/恢復 申請暨約定書」,並取得依委託人指定且經受託人確認之密碼。投資之信託資金限轉入玉山銀行信託部信託資金專戶,若有變更時,以受託人指定之專戶為準。
第2條 委託人使用本服務時,應先以密碼證明其身分。委託人應負責密碼之保密,受託人係憑正確密碼使用之指示提供服務,倘有未經委託人合法授權之情形,委託人應即通知受託人停止本服務;受託人於接獲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受託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委託人不得以該密碼之使用非經其授權對抗受託人。受託人於接獲委託人以正確密碼證明之指示後,得提供本服務,倘受託人認為提供本服務會使受託人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或依受託人合理懷疑指示之真實性時,受託人得不提供本服務。
第3條 委託人以電話(含人工或語音)或網際網路為本服務時,應於受託人指定時間內為之,若遇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因素,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第三人破壞等,致使交易或其他指示遲延或無法完成者,委託人同意由受託人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之。
第4條 委託人所選用任一本服務方式,如發生各種障礙事由致無法辦理信託交易指示時,得改用其他經約定之方式或親至受託人營業處所辦理所需之交易及相關事項。
第5條 委託人如擬變更密碼,應以電話語音、網際網路或書面為之,但應經受託人確認並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6條 委託人得以書面通知受託人終止使用本服務,受託人亦得隨時通知委託人停止提供本服務;惟於終止或停止通知生效前,已發生之交易仍屬有效。
第7條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委託人若透過電話(含人工或語音)為相關之信託交易時,受託人會電話錄音,並得於受託人認為必要時合法撥放該錄音內容。
第8條 委託人使用本服務之交易需扣帳時,委託人授權受託人以委託人於「網路/電話銀行 使用/註銷/恢復 申請暨約定書」及「電話暨 網際網路委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約定書」約定之約定帳號為扣、入款帳號,並同意信託財產及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申購手續費、轉申購手續費、轉換手續費、基金公司外收轉換費等自該帳戶進行扣款。若金額不足或於當日營業時間後才存入款項者,受託人得不再進行扣款投資,委託人上述交易視同失效。當活期(儲)存款不足致動用定存質借時,該利息由委託人自行負擔。
第9條 委託人原所選定之服務方式,如因受託人系統或法令規定等而須變更時,受託人得通知委託人另行辦理相關事宜,並於新服務方式啟用時起,適用本約定書各項相關條款。前項委託人申請變更服務方式時亦同。
第10條 委託人如企圖利用本服務處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使用記錄或有任何破壞、不當行為時,受託人得不經通知立即取消委託人使用本服務之資格。
第11條 委託人依本約定事項與受託人所約定之包括但不限於功能、作業或服務種類、營業時間及委託人使用各項交易之金額、次數限制、貨幣單位暨應付手續費項目標準等由受託人訂定,公布於受託人網站上,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受託人得隨時修改本約定事項之相關規定,且得將修改後之約定事項於受託人網站上公告供查閱,以代通知。委託人得於公告日起至指定調整日之期間內向受託人終止本約定事項之效力,逾期未終止者,同意逕依受託人調整後之新規定辦理。
第12條 x約定書未盡事宜,悉依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之「玉山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總約定書」、「網路/電話銀行 使用/註銷/恢復 申請暨約定書」、受託人網站相關公告事項及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