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原住民族委員會
112-113 年度派駐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服務員計畫勞務採購案
需求說明書
(案號:111079)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一、 專案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 112-113 年度派駐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服務員計畫勞務採購案(以下簡稱本案)。
二、專案目標
配合行政院深耕地方並協助本會處理相關原住民族事務,僱用具有專業知能及經驗之原住民服務員,以資源統整的服務模式,提升原住民族服務整體品質,持續性提供原住民族權益保障、xx案件之受理、各項申請案件之受理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相關服務。
三、 人力專案期程
自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另後續擴充期間
自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 專案人數、資格條件及履約標的
(一) 需求人數:7 名(依實際需要通知廠商調整進用人員,服務費用亦按實際人數支給)。
(二) 資格條件:
1. 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畢業,性別不拘(男需役畢),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
2. 電腦應用能力良好,有政府部門工作經驗者xx。
3.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 15 日內完成提供所需人力,並檢附所派駐人員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派駐機關之地址、機關聯絡電話、手機號碼等基本資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及身分證影本等,送本會備查。
(三) 履約標的:
1. 工作地點:
(1) 行政院中區聯合服務中心:2 名。
(2) xxxxxxxxxxxx:0 x。
(0) xxxxxxxxxxx:2 名。
(4) 行政院東區(花蓮站)聯合服務中心:1 名。
(5) 行政院東區(臺東站)聯合服務中心:1 名。
2. 工作項目:
(1) 有關區域原住民族綜合規劃、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經濟發展、公共建設及土地管理等協調及聯繫事項。
(2) 有關原住民族各項權益xx案件受理或轉陳。
(3) 配合辦理有關原住民族業務之宣導、政策說明會、座談會、及參與本會相關會議。
(4) 其他本會及行政院各區聯合服務中心交辦有關原住民族相關事務。
五、 應遵守之規範:
(一)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通知符合資格條件人員,於指定時間及地點派駐,人數未足數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提供符合資格條件人員派駐。本會得依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實際人力需求,變動用人數量之權利,廠商不得以此作為機關應履約用人人數之依據。
(二) 到職及離職:
1. 依本會指定時間及地點到職,因故未如期到職,應敘明理由,並經本會同意始得延後到職,服務費用按其實際到職日起算。
2. 於履約期間離職者,得標廠商應於其離職生效日起 20 日內,遞補符合資格及能力者,並檢附契約書正本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送本會備查。人員未事先告知即自行離職者,自知悉日起 20 日內起算。
(三) 工作時間:
1. 除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公務人員國定假日外,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 時~9 時至 17時~18 時(中午 12 時 30 分至 13 時 30 分,1 小時為休息時間),每天工作時數必須滿 8 小時,上、下班
依差勤紀錄作為工作證明,因公外出執行業務,應事先申請公出、出差;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視業務需要,得要求專案人員加班。
2.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因派駐機關業務需要,採勞資雙方協議並
取得勞工同意,依勞基法第 32 條延長勞工之工作時
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
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累積之加班時數應於年終前換予補休。
3. 勞動節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如未能於當日放假,得以不影響業務為原則,於 1 個月內休完,逾期即不得補休(並訂定於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內)。
4. 人員之休假、事假、加班補休等休假,應事前告知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承辦人員並申請之;病假得事後申請,惟申請連續 2 日以上,應提出看診證明。
5. 其他未盡事宜,依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四) 服勤管理及保險事宜:
1. 人員如有xx(遲到、早退、曠職)1 個月內累計逾 3 次,不接受工作分配情事,無法勝任或嚴重作業疏失,經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書面通知,本會得要求得標廠商更換人員,並於通知 20 日內,另覓妥適當人員,函請本會同意後完成遞補,違反者,依人員每名每日之工作對價賠償本會,得標廠商不得提出異議。
2. 人員之提繳勞工退休金、全民健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保險費等,均由得標廠商負擔,人員如有傷殘、死亡、性侵害、性騷擾或損及本會或第三人權益時,應由得標廠商負責處理,並負相關賠償責任。
3. 人員每次請假超過 5 個工作日或特別休假超過 7 日者,得標廠商需函請本會同意指派相同資格能力人員代理或免予代理,違反者,每日扣契約價金行政管理費總額 1‰為罰款,罰款以不超過契約總價金 20%為上限。如因故臨時請假,應於事後具明理由,並經行政
院聯合服務中心追認,始完成請假手續。
4. 人員之加班補休假,非經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同意,不得連續休假 2 日以上。
5. 人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以前年度於同機關服務年資合併計算),依勞基法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工資照給:
(1)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3 日
(2)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 7 日。
(3) 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10 日。
(4) 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14 日。
(5)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 15 日。
(6) 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最高加至 30 日為止。
(五) 薪資、差旅費、加班費、年終獎金及保險之給付方式:
1. 原住民服務員薪資
累計年資 | 薪資(元/月) | 說明 |
未滿 1 年者 | 30,000 | 年資係採計辦理中心有 關社會福利、促進就業、原住民權益保障相關工 作經驗年資。 |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 | 31,000 | |
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 32,000 | |
3 年以上~未滿 4 年者 | 33,000 | |
4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 34,000 | |
5 年以上者 | 35,000 |
2. 人員之薪資及加班費由得標廠商於每月 5 日前核算,將上月薪資及加班費轉入其金融機構帳戶中,並於次月請領契約價金時,檢附轉帳證明文件。
3. 廠商應於每月 15 日前,繳交上月派駐人力之差勤紀錄及工作日誌,及檢具撥款資料及最近 1 期勞健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繳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掣據向機關申領當月工作對價。
4. 差旅費: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支給交通
費、住宿費及雜費。
5. 除法令規定應由人員繳納之費用(如勞、健保自付額等)及扣除因請假、曠職、遲到、早退等費用外,得標廠商不得有任何其他扣款情形。
6. 人員年終獎金已含於本案契約價金,年終獎金為 1.5
個月薪資,未滿 1 年者依比例發給,於 112 年 12 月
1 日及 113 年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得標廠商得併同
向本會請領 112 年 12 月及 113 年 12 月契約價金時辦
理,於 113 年 1 月 5 日及 114 年 1 月 5 日前將年終獎金轉入其金融機構帳戶中,並檢附在職年資及具領年終獎金證明文件。
7. 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人員經派駐後,自其到職日起即應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得標廠商應於每月請領契約價金時,檢附最近一次之提繳證明。請領最後一次契約價金時,如未能取得提繳證明時,具結已依規定為其派駐勞工(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本會審查後,以憑支付。
8. 加班費:
(1) 人員派駐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指派於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其加班時數得累計。
(2) 每人每月請領加班費最高以 10 小時為限,其餘時數採補休方式處理,得標廠商應以勞雇雙方協商方式取得同意,於履約期限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並訂於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內。
(3) 加班及補休(請假)以 1 個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未達 1 小時,不予計算;補休未達 1 個小時,以 1 個小時計算。
(4) 人員之僱用,得標廠商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
9. 保險:
為派駐人員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
(1) 每一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
(2)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 500
萬元。
(3)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 1,500 萬元整。
六、 服務管理
(一) 本會如因特殊事故必須提前解約時,應於 1 個月前通知得標廠商。惟得標廠商所派駐之人員工作未達本會之要求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時,本會得視情節隨時通知廠商輔導其派駐之人員,倘累犯或其屢勸不聽者予以替換。得標廠商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工作期間提前解約時,應於 1 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解約,否則應賠
償本會專案人員 30 個工作日之工作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