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广州塔票务系统升级改造合同书V1.2
2019广州塔票务系统升级改造合同书V1.2
甲方合同号:
乙方合同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公司
甲方:
乙方: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 项目实施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以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向甲方提供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供货、系统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第二条:项目概况
项目实施地点(合同履行地):
第三条:知识产权、技术资料的保密要求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本项目所涉及的软、硬件(包括但不限于随之产生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升级产品等)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作为使用方,其使用的范围仅限于 ,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进行修改、改造、转让或提供给第三人使用等行为。
2、双方保证对对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从对方获知的“保密信息”仅用于执行本合同之需要,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带出工作地点或以任何方式对外使用、传播和许可使用。
3、本合同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条款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五条:合同付款方式和时间
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支付合同款:
1、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 30%,即¥ 元(大写 元整),作为项目预付款。
2、全部硬件设备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30%,即¥ 元(大写 元整),作为项目到货款;
3、系统安装完成并验收通过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 30 %,即¥ 元(大写 元整),作为项目验收款。
4、系统安装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满一年,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 10 %,即¥ 元(大写 元整),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
5、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公司
开户银行:
账 号:
6、乙方在系统验收合格并收到《项目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在正式发票开具之前乙方可提供等额的收款收据给甲方。
第六条:合同工期与验收
1、施工工期:经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现场已具备本次项目的施工条件并收到甲方的项目预付款和入场通知书后,乙方负责在 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系统的供货、安装调试和测试工作,交付甲方使用。乙方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签收后,若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货到现场后 个日历日内仍无法进场安装、调试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货物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2、项目验收:可分阶段分模块验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暂停或工期顺延,甲方应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对可验收的项目部分先行予以验收。安装完成调试上线后进入为期 日的试运行阶段。试运行结束之日起 日内,双方应组织对系统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系统进入正式运行期。在乙方通知甲方进行系统验收前,需提供上线报告、培训报告、系统操作说明书、系统建设架构、系统说明书、数据字典、系统验收报告等材料,作为项目的验收证明材料。验收通过后双方签署《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甲方在试运行结束并接到乙方要求组织验收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仍未组织验收,则视为甲方默认验收通过。
3、如本项目系统及相关软硬件设备发货前,甲方尚有在过往交易中产生的到期应付乙方的货款或其他项目款项(下统称,逾期货款)未付清的,甲方应当在本项目系统及相关软硬件设备发货前向乙方付清全部逾期货款,否则乙方有权顺延发货时间直至甲xxx全部逾期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项目中的资金安排,指导乙方土建、网络布线(含防雷接地)、与产品最终使用方的沟通、现场人员的安排和强弱电等工程配套施工指引。
2、甲方负责在乙方系统和设备到达现场安装前安排好固定人员接受乙方实施人员就系统使用、日常维护的培训。
3、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和产品最终使用方负责组建一个由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系统实施工作小组,负责系统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和实施现场的组织安排。
4、甲方负责及时签收乙方交付的标的物,不得无故拒收乙方提供的标的物;按期进行工程进度的确认、项目的验收,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及时付款。
5、甲方必须在项目施工入场前,与设备最终使用方确认、安排好设备使用详细点位。若由于点位不确定导致的项目延期,甲方不得此为由拒绝项目验收。
6、网络布线、防雷接地工程由甲方指导乙方施工。若系统运行过程中,由于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相应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甲方负责。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甲方应确保系统的安全性,若非乙方原因引起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且因此乙方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人工成本费、差旅费)均由甲方承担。
8、甲方不直接或间接地雇佣、怂恿、引诱、劝诱或帮助他人雇佣、怂恿、引诱、劝诱乙方员工离职。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项目中的施工、软硬件设备安装、调试、培训、现场人员的管理等工程工作。
2、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负责组建一个由项目经理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实施工作小组,负责系统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具体实施工作。
3、在本合同签订后 5 工作日内,乙方需按甲方的系统建设需求出具系统实施蓝图,并提交给甲方确认。届时以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蓝图作为项目验收证明之一。
4、经甲方确认系统实施蓝图后 5 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项目整体实施计划,并提交给甲方确认。工作计划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作为项目的工作实施进度准则。
5、乙方负责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系统开发、系统实施等工作。
6、乙方实施人员必须遵守用户现场的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和产品最终使用方的合理安排。
7、乙方负责对甲方相关技术人员及产品最终使用方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范围为: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及相关系统)。
8、乙方负责所提供的设备及相关系统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工作。
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安全规范进行施工、软硬件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需由乙方负责,因违规操作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技术保障
1、乙方免费为甲方或产品最终使用方提供多次培训服务,甲方或产品最终使用方必须在设备到位前选拔、组织好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的系统管理员、机房管理员、前端业务操作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乙方培训。
2、如需连接外网的,甲方和产品最终使用方需自行确认好相关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是合理,因网络安全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甲方和产品最终使用方自行负责。同时不允许在本系统的任何设备上使用可能受病毒感染的U盘、移动硬盘的存储设备,如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必须在系统投入正常运行前拟定好系统管理办法及设备保管、使用、维护的规章制度,并做好对内部工作人员及其他使用人的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让设备在规定的环境中正常运行,乙方对此将给予甲方必要的指导。
4、甲方签订本合同后,认同乙方的软、硬件产品和技术服务为整体解决方案,其中的软硬件组合均由乙方经过技术论证后进行搭建,任何更改整体解决方案的行为,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擅自更改的,因此造成的任何技术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售后服务
1、系统验收合格或视为默认验收合格后,即进入系统免费维护期。
2、系统硬件保修条例
⑴乙方将对公司自主研发的硬件产品提供 12 个月的免费维修服务,但由于甲方或产品最终使用方不当操作、人为损坏及不可抗拒力等因素除外。保修期外,收取相应的成本及人工费用。
⑵对于乙方提供的其他厂家产品(包括进口产品),将按原厂家保修条例为用户进行售后维护服务(含易损品),保修起始日期为甲方签收设备之日,对原厂家保修期外的产品维修,将按原厂家维修条款收取成本费。
3、系统应用软硬件维护条例
(1)乙方提供自验收合格后 12个月的软件免费维护服务,免费维护限于甲方提出的需求中不涉及到软件底层库结构的修改,若涉及到底层库结构等更改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免费维护期外,收取相应的开发费用。
(2)对于应用软件的维护可通过远程网络、现场服务等途径提供维护,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3)故障排除服务:当系统故障发生时,乙方有责任对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故障排除,避免非人为故障再次发生,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系统故障诊断服务:软系统故障发生时,乙方有责任响应甲方的要求,负责诊断系统故障,并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故障排除。
(5)提供详细的数据结构、数据字典、技术文档、功能说明书及操作说明书(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在功能升级或变更后,能及时提供更新版本。
(6)系统应用指导:指导用户进行业务操作、系统设置、功能操作、提升用户系统应用能力。
(7)日常维护服务:提供保证票务系统的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维护性更新维护,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现场巡检维护并出具详细的巡检维护报告。
(8)数据备份、恢复支持服务。
(9)数据保障服务:保障票务系统数据的完整,正确。
(10)技术咨询服务:向甲方提供系统及其他相关新技术和新业务日常技术咨询服务。
(11)配合甲方系统调整、整合的工作,数据调整或系统功能调整,以便与其他系统进行整合或对接。
(12)对系统进行及时的、必要的升级优化服务、系统升级更新、安全补丁安装、漏洞修复等服务,以提高系统的性能,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13)提供票务系统的安全整改技术支持,确保票务系统符合至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的要求。
(14)如因客观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电信网络、服务暂停维护、可预知的服务暂停等)事故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时,应立即向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并出具书面证明,可免除责任。
(15)电话服务,提供电话服务:7x24小时,可通过电话向用户提供技术问题解答。
(16)现场服务,如果系统由于环境、设备、人为等原因,造成系统瘫痪或反应速度超过系统设计的指标等通过电话无法排除的严重故障时,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在甲方发出故障信息通知后4小时内派遣工程师到达现场,协助广州塔恢复票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在排除故障后2天内出具故障报告,把故障原因、解决办法、处理结果报告给甲方。
(17)远程服务,开通远程服务:7x14:9:00~23:00,如果系统出现了一些可以通过远程排除的问题,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到故障信息后2小时内以远程的方式进行支持,协助甲方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18)重大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元旦假期、春节假期、清明假期、端午假期、劳动节假期、国庆假期、中秋假期等)派专业工程师到岗值守,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
4、乙方承诺对影响甲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故障响应时间为 2 小时之内。对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系统故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额度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5、系统延保:甲方或产品最终使用方如需延长保修期可与乙方沟通确认,服务收费标准届时双方友好协商,可选择包年方式。
6、乙方的售后服务热线为: 。
第十一条:通知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向另一方履行通知义务。
2、甲乙双方可用下述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电话、传真、邮件、信件、书面通知、函。
3、双方就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开工、设备签收、项目验收、交付、工程实施、需求变更、系统故障、服务暂停等)的沟通需指定相关人员通过短信、传真、邮件、信件、通知、函件等书面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指定人员有变更的,作出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甲方指定人员: 联系电话:
乙方指定人员: 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保密协议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乙方(受托方)应信守保密原则,不得提供给其它方;
2.涉密人员范围: 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人员。
3.保密期限: 五年 。
4.泄密责任: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应当对甲方所造成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日后所发生的损害、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承担赔偿责任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造成损失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或中途退货的,按拒收货物总价款或退货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能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时间超过30天,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使用项目系统及相关软硬件产品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除付清乙方已交付合格货物的价款外,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能按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完工时间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但如因甲方原因(如资金没有到位、设备安装点位未明确指定、基础建设达不到施工要求或未按期完成、未提前确定并安排好设备安装的点位、操作人员安排不到位等)而导致影响工期和项目验收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额外损失和合理费用(如:人工成本费、差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货物所有权保留及风险转移
1、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在双方共同验收合格或默认验收通过且在甲方支付乙方全部的合同总价款之前归乙方所有。
2、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和责任,在乙方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后,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为:战争、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疫情、罢工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并取得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可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如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相关内容需作出相应变更的,双方可协商进行相应的变更。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须履行时,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因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软件或硬件系统造成损坏的,乙方无需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变更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
2. 乙方经催告后15日内仍未完成本合同约定内容时;
3. 甲方经催告后15日内仍未完成本合同约定内容时;
4.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
2、如就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送达地址
1、双方明确以下通讯地址作为双方的有效送达地址:
(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传真:
负责人:
公司电子邮箱:
指定收件人姓名:
指定收件人联系电话:
(2)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
公司电子邮箱:
指定收件人姓名:
指定收件人联系电话:
2、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函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双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短信、传真、邮件、信件、通知、函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4、双方或司法机关为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上述送达地址邮寄、电子邮箱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继续协商,并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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