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捷運xxxxxxxxxxx 0 xxxxxxxx房屋/車位選定作業流程
製作日期:108.5.7
一、辦理對象:
與臺北市政府(下稱本府)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下稱協議價購協議書)之捷運新莊線北市段大橋頭站捷 2 基地(以下稱捷 2 基地)土地開發用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受人(下稱權利人)。
二、辦理依據:
本府民國( 下同)95 年 7 月 6 日臺北市政府(95) 府法三字第
09531727100 號令修訂公布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
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下稱 95 年版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及本府與各權利人間之協議書等辦理。
三、辦理時機:
為使捷 2 基地之房屋/車位選定作業儘速完成供權利人入住之公益性目的,於本府與投資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投資人)就捷 2 基地開發大樓權益分配比例、各樓層房屋/車位價值等達成初步協議(以下稱初步協議),且於捷 2 基地權利人數及其 權利比例均超過半數同意後,依本作業流程辦理房屋/車位選定作業。
四、注意事項:
(一)各權利人之選擇權應以協議價購協議書為單位行使之,如同一協議價購協議書之權利人為複數,應共同行使選擇權。
(二)投資人於初步協議同意,若權利人以權益分配比例 56%計算可分配權值,該權利人得選取投資人擬選取之房屋/車位範圍(下稱藍區區位),若權利人以權益分配比例 59.01%計算可分配權值,該權利人則選取藍區區位以外非本市公共住宅之房屋/車位範圍(下稱白區區位),投資人並於初步協議附以下解除條件:若任一權利人仍擬以權益分配比例 59.01%計算可分配權值選取藍區區位時,投資人有權解除初步協議。
(三)若投資人解除初步協議,依本作業流程先行辦理之捷 2 基地開發大樓房屋/車位選定等將全部失其效力,並將待本府與投資人另行協議、進行仲裁或訴訟確定分配比例後,再辦理捷 2 基地房屋/車位選定作業。
(四)為使權利人得評估前開第(二)項及第(三)項所述初步協議解除條件及利害關係等,藍區區位將分別按權益分配比例 56% 及 59.01%計算標示兩種價格供權利人了解差異。
(五)各權利人應遵守本作業流程之規定,並於處分移轉其權利時要求受讓人繼受之,否則應對本府因此所受之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依本作業流程選取之標的係區位,該區位之建物面積仍應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載者為準。
五、辦理程序:
(一)於召開「房屋/車位選取說明會」前,臺北市政府捷運局(下稱本局)提供下述資料予各權利人,作為房屋、車位選取依據:
1.與投資人初步協議之捷 2 基地開發大樓權益分配比例、銷售總值、各區位(房屋、車位)價格表、投資人擬選取之藍區區位範圍及投資人就初步協議所附條件。
2.各權利人依 95 年版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之「應抵付權值」(下稱「應抵付權值」)計算表。
3.本作業流程一份。
4.「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及「聯絡資料刊登同意書」。
5.捷 2 基地開發大樓之委託書(含出席「房屋/車位選取說明會」、
「房屋/車位選取會」及「現場看屋」)。
(二)召開「房屋/車位選取說明會」:
1.本局擇期召開「房屋/車位選取說明會」,說明「房屋/車位選取會」選取開發大樓房屋、車位之方式等。
2.本局將於「房屋/車位選取說明會」中說明本作業流程第五、 (一)項之各項資料。
3.如權利人同意依本作業流程辦理捷 2 基地開發大樓房屋、車位選定等程序,請於收到之本作業流程末頁簽章並於每頁加蓋騎縫章,填寫「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及
「聯絡資料刊登同意書」,並請於「房屋/車位選取說明會」後一週內交予本局。
4.如權利人不克出席「房屋/車位選取說明會」,得授權他人代理
出席及簽署同意本作業流程等於「房屋/車位選取說明會」之全部行為,受託人應提出「委託書(出席房屋/車位選取說明會)」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權利人應於委託書蓋用與協議價購協議書或其他協議書(繼承)或協議書(贈與)或協議書(買賣)等相同之印章,如使用不同之印章,應先辦理變換印章程序。
5.如有權利人未出席「房屋/車位選取說明會」,亦未授權他人出席代理,經本局通知(包括以公示送達方式等),亦未於本局預告之繳件期限前(另通知)回覆同意者,視為不同意依本作業流程辦理捷 2 基地開發大樓房屋/車位選定等程序,倘權利人又未提交「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視同不參與區位選擇作業。
6.本局將於網路上建立聯絡方式平台(下稱本案網站,請權利人先至下述網址申請權限,每一權利人限申請 1 次),若權利人有意願進行權值合併者,得簽署繳回「聯絡資料刊登同意書」,授權本府於本案網站公開其聯絡方式以利權利人相互聯絡合併相關事宜。
權限申請網址:xxxxx://xxxxx.xxx/x0X0X0XXXXx000Xx0
(三)權利人填寫「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相關注意事項:
1.於「首輪首次『房屋』區位選取會」召開前,權利人有以下二次抽換「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之機會。
2.權利人於填寫「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時,應使用其所有權值至剩餘權值已無可選取之白區區位,且權利人應依所選房屋區位類型搭配之車位選取分配原則(詳「開
發大樓不動產總值及各區位權值價格列表」及「車位分配表」)選取車位,惟權利人擬適用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增加承購部分,至多僅可選取一戶房屋或一個車位(舉臂式車位以上下一組為一個),並填寫於意願表中最後意願編號次之區位欄中,填寫錯誤者(詳本作業流程第九點)(本局得以手機簡訊或電話通知權利人,電話號碼以意願表所填寫之手機號碼為準),權利人應於本局公布「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彙整結果之一日前至本局修正,未於期限前修正者均以無效論。
3.權利人應於「房屋/車位選取說明會」後一週內繳交「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據以表明擬選取之房屋、車位,該表件未依期限繳回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仍未繳回即視為不參加本作業流程。
4.本局將彙整各權利人填寫之「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 (得複選區位)」,並於「房屋/車位選取說明會」後 20 日內,於本案網站及開發大樓工地一樓張貼海報公布「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彙整結果(含權利人姓名(隱蔽中間一字)及選取之區位)。
5.權利人可於前項公布日後 5 日內,向本局申請抽換「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下稱第一次抽換),惟不得改選前項公布結果中業經其他權利人選取之區位,如有違反或有其他填寫錯誤(詳本作業流程第九點)情形,違反及填寫錯誤部分視同抽換無效,仍以第一次抽換前選取之區位為準,如有權利人於前項公布日後至第一次抽換期限屆滿前始繳回「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其意願表視為申請第一次抽換,所填區位若為業經其他權利人選取之區位視同無效。
6.本局將於第一次抽換期限屆滿後 3 日內,於本案網站及開發大樓工地一樓張貼海報公布第一次抽換結果(含權利人姓名(隱蔽中間一字)及選取之區位)。
7.權利人得於第一次抽換結果公布日後 5 日內,向本局申請抽換
「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下稱第二次抽換),惟不得改選前開公布結果中業經其他權利人選取之區位,如有違反或有其他填寫錯誤(詳本作業流程第九點)情形,違反及填寫錯誤部分視同抽換無效,仍以第二次抽換前之選取區位為準,如有權利人於第一次抽換期限屆滿後至第二次抽換期限屆滿前始繳回「首輪首次房屋/ 車位分配意願表( 得複選區位)」,其意願表視為申請第二次抽換,所填區位若為其他權利人選取之區位視同無效。
8.本局將於第二次抽換期限屆滿 3 日內,於本案網站及開發大樓工地一樓張貼海報公布第二次抽換結果(含權利人姓名(隱蔽中間一字)及選取區位),如有權利人於第二次抽換期限屆滿後始繳回「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僅得參與第二輪及及第二輪以後之「房屋/車位選取會」。
(四)召開「房屋/車位選取會」:
本局於捷 2 基地權利人及其權利比例均超過半數同意依本作業流程選取房屋、車位後,擇期召開「房屋/車位選取會」,通知權利人日期及地點,並依以下程序辦理:
1. 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區位選取會:
(1)僅有一位權利人擬選取之房屋或車位稱為「非爭議區位」,有一位以上權利人擬選取之房屋或車位稱為「爭議區位」,
「爭議區位」將於以下之「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區位選取
會」中,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2)房屋部分:
依房屋區位編號順序叫號:
○1E A屬「非爭議區位者」:
A.權利人選定房屋後即不得更改,應當場簽訂「房屋/車位分配協議書」,權利人當日未到場者,本局得限期催告簽訂,如未於期限內簽訂,該權利人僅得依 95 年版
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
B.權利人所選房屋區位類型依車位選取分配原則(詳「開發大樓不動產總值及各區位權值價格列表」及「車位分配表」)得不選取車位者,如仍有剩餘權值且不選取車位,即領取「剩餘可分配權值覈算表」。
A
A○2E 屬「爭議區位者」:
屬爭議區位之房屋,以抽籤方式決定歸屬之權利人:
A.權利人經現場叫名三次未回應者,該權利人視同未到場而放棄親自抽籤,經有到場之權利人抽籤完畢後,由本局代為抽籤。
B.權利人依中籤結果選定之房屋不得更改,權利人應當場簽訂「房屋/車位分配協議書」。權利人所選房屋區位類型依車位選取分配原則(詳「開發大樓不動產總值及各區位權值價格列表」及「車位分配表」)得不選取車位者,如仍有剩餘權值且不選取車位,即領取「剩餘可分
配權值覈算表」。
C.未中籤者,由本局當場於其「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彙整表」中,塗銷其選取之房屋及車位等意願區位,參與後續選取會議。
(3)車位部分:
A
A○1E 參與對象:已選定至少一戶房屋之權利人。
A
A○2E 流程:
本局依車位編號順序叫號:
A.屬「非爭議區位者」:
權利人選定車位後即不得更改,由本局當場於「房屋/車位分配協議書」中增列車位編號,並計算找補金額,仍有剩餘權值者,同時領取「剩餘可分配權值覈算表」。
B.屬「爭議區位者」:
屬爭議區位之車位,以抽籤方式決定歸屬之權利人:
a.權利人經現場叫名三次未回應者,該權利人視同未到場而放棄親自抽籤,經有到場之權利人抽籤完畢後,由本局代為抽籤。
b.權利人依中籤結果選定之車位不得更改,由本局當場於
「房屋/車位分配協議書」中增列車位編號,並計算找補金額,仍有剩餘權值者,同時領取「剩餘可分配權值覈算表」。
c.未中籤者,由本局當場於其「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彙整表」中,塗銷其選取之車位,同時領取「剩餘可分配權值覈算表」。
d.如最終仍有剩餘車位,且現場權利人有選定房屋但仍無車位者,得再選取符合該房屋類型之車位,如有一位以上權利人擬選取同一車位編號之車位,亦同前以抽籤方式決定。
e.權利人有選定房屋但無車位,且依該房屋類型必須選取所搭配車位者,應再選取符合類型之車位,未選取則由本局代抽。
2.首輪第二次及第二次以後之房屋/車位區位選取會:
(1)召開時點: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區位選取會後,第二輪房屋/
車位區位選取會前。
(2)參與對象: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區位選取會,未分到任何一戶房屋之權利人;於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區位選取會,已分到一戶以上房屋之權利人,如仍有剩餘權值,直接參與第二輪及第二輪以後之房屋/車位區位選取會。
(3)選取方式:
A.權利人填寫「首輪第○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僅選壹區位)」,該意願表中僅得選取一戶房屋及(或)一個車位,但所選取之房屋及車位不可與首輪首次公布之選取結果中,業經其他權利人選定之區位重複,如有違反或有其他填寫錯誤(詳本作業流程第九點)情形,違反及填寫錯誤部分視
同無效。
B.區位選取程序同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區位選取會,如權利人仍未選取得到任何一戶房屋,以此類推續為選取,直到下列任一情形發生者結束「首輪」各次房屋/車位區位選取會:
a.所有權利人至少已選定 1 戶房屋;或
b.白區區位之房屋已無可供權利人選取者。
3.第二輪及第二輪以後之房屋/車位區位選取會:
(1)召開時點:首輪各次房屋區位選取會結束後召開。
(2)選取方式:同「首輪首次房屋區位選取會」,意願表可選取數量為複數,但不可選取首輪業經權利人選定之區位,如有違反或有其他填寫錯誤(詳本作業流程第九點) 情形, 違反及填寫錯誤部分視同無效。
(3)每一輪房屋選取完後,即依首輪「車位」選取會之程序選取車位。
4.剩餘車位選取會:
(1)召開時點:最後一輪房屋/xxxxxxxxxxxxxx。
(0)xxxx:xxx位如仍有剩餘車位,依剩餘房屋類型及車位選配類別(甲至庚)保留相對應數目之車位後,所餘車位開放由權利人選取。
(3)參與資格:權利人已選定房屋,將其最後意願次之選定房屋作為未來增選剩餘車位附掛所用,惟依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權利人增加承購樓地板部分應小於該選定房屋權值之三分之一以下者。
(4)選取方式:同首輪「車位」選取會之程序,但不以車位選配類別(甲至庚)限制意願填寫數量。
5.權利人之應抵付權值可選取一戶以上者,應依 95 年版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協議價購協議書等規定,以集中、連貫之分配原則,選足整戶後,剩餘權值若符合 95 年版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即剩餘應抵付權值已達一戶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得申請增加承購補足至一戶,承購價格依 95 年版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即以本府核定之公有不動產標售底價計算辦理。
6.權利人剩餘之應抵付權值不足任何(一戶)面積之三分之二之部分,或剩餘之應抵付權值足以承購任何(一戶)面積之三分之二,但不申請增加承購補足至一戶者,依 95 年版優惠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等規定,權利人原則上僅得選擇與其他權利人共同承購或依「該權利人剩餘之應抵付權值」佔「該權利人全部之應抵付權值」之比例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等方式辦理,惟如參與本作業流程權利人所剩餘之應抵付權值,係因不足白區區位任何一戶面積之三分之二無法增加承購補足一戶者,該權利人亦得於「房屋/車位分配協議書」同意,就上開剩餘之應抵付權值待現行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修法及本府編列預算後,改依修法後之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處理。
7.權利人確認房屋、車位後(包括確認是否行使 95 年版協議價購
優惠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剩餘應抵付權值達一戶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時之增加承購至一戶」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承購」等權利),即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選取結果,並應於「房屋/車位選取會」當場簽訂「房屋/車位分配協議書」,未簽訂者本府得限期催告簽訂,如未於期限內簽訂,該權利人只能依 95 年版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
8.倘每輪(每次)白區區位之房屋可供權利人選取,而權利人未參與選取者,權利人應依「該權利人剩餘之應抵付權值」佔
「該權利人全部之應抵付權值」之比例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若權利人因意願表填寫錯誤致所選取之意願區位視同無效者,亦同。
9.本局辦理「房屋/車位選取會」時,為求公開、公正,得邀請律師、公證人、本局政風室或當地警察會同出席。
10.如權利人不克出席「房屋/車位選取會」時,得授權他人代理出席進行「房屋/車位選取會」之全部行為,受託人應提出
「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權利人應於委託書蓋用與協議價購協議書或其他協議書(繼承)或協議書(贈與)或協議書(買賣)等相同之印章,如使用不同之印章,應先辦理變換印章程序。
11.如有同意依本作業流程辦理之權利人未出席「房屋/車位選取會」,亦未授權他人代理出席時,視同放棄當日房屋、車位選取權利,該未出席之權利人得於「房屋/車位選取會」舉行完畢後依本局通知,於指定日期至本局(地址:xxxxxxxxxxxx 00 x 0 x 00 x)選取剩餘之房屋、車位,選取程序同本作業流程第五條第(三)項等規定,如權利人未於指定日期至本局行使其選取房屋、車位之權利,則由本府代為選
取,權利人對本府代為選取之結果不得異議,且如因此額外產生地政士費用、規費及稅費等費用,全部由該權利人負擔。
六、 依照 95 年版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增加承購、95年版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共同承購者,本府於權利人繳足各該規定之承購價款或費用後,始移轉登記房屋及車位予權利人,如權利人經本府或本局限期催告繳款,仍未於期限內繳款,本府將依下述方式處理:
(一)權利人須於辦理移轉登記時,於房屋、車位及其土地持分一併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本府(設定最高限額之數額依本府書面通知之數額辦理登記),如權利人已補繳承購價款或費用後,本府塗銷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
(二)如權利人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本府,經本府或本局限期催告仍未於期限內辦理完成,本府得解除本府與該權利人間有關權利人增加承購、共同承購之約定,就該權利人剩餘未使用之應抵付權值,該權利人只能依 95 年版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依「該權利人剩餘未使用之應抵付權值」佔「該權利人全部之應抵付權值」之比例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
七、如本作業流程各該規定之承購價款或費用於辦理移轉登記房屋及車位予權利人前無法確定:
(一) 權利人應先依本府或本局書面通知之暫估數額繳款,並須於辦理移轉登記時,於房屋、車位及其土地持分一併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本府(設定最高限額之數額依本府書面通知之數額辦理登記),日後本府確定各該規定之承購價款或費用後,再行找補。
(二) 如權利人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本府,經本府或本局限期催告仍未於期限內辦理完成,本府得解除本府與權利人間有關權利人增加承購、共同承購、優惠承購之約定,就該權利人剩餘未使用之應抵付權值,該權利人只能依 95 年版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依「該權利人剩餘未使用之應抵付權值」佔「該權利人全部之應抵付權值」之比例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
(三)各該規定之承購價款或費用確定後,如權利人無應補繳之差額款,或權利人已補繳差額款後,本府塗銷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
八、本作業流程之「房屋/車位選取說明會」、「房屋/車位選取會」及
「房屋/車位應抵付權值之找補作業」,本局得請投資人協助本局共同辦理之。
九、意願表填寫錯誤之認定:
(一)違反本作業流程各條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權利人姓名、被繼受人姓名、應抵付權值、剩餘之應抵付權值填寫錯誤者,該意願表無效。
(三)區位編號、建物樓層及戶號、建物價值等欄位數據填寫不一致者。
(四)車位樓層及編號、車位價值等欄位數據填寫不一致者。 (五)選取之意願車位與其所附掛之房屋搭配類型不符者。
(六)用印與協議價購協議書或其他協議書(繼承)或協議書(贈與)或協議書(買賣)等印章不一致,或用印缺漏。
(七)應抵付權值(或剩餘之應抵付權值)之使用或計算錯誤。
(八)與其他權利人共同承購時,該使用權值總和與應抵付權值(或剩餘之應抵付權值)不一致。
(九)選取意願區位為本市公共住宅。
(十)其他事項令人無法明確判讀意願區位,或令人對其所選意願產生疑慮及誤會者。
權利人於充分瞭解自身之權利義務,並逐條審閱本作業流程之所有條款後,同意依本作業流程辦理房屋/車位選取,如權利人(或受託人)除簽章外,增刪修改本作業流程,視為不同意依本作業流程辦理,爰簽章如下(併請加蓋騎縫章):
協議書編號:
權 利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及手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捷運新莊線北市段大橋頭站(捷 2)基地開發大樓
首輪首次房屋/車位分配意願表(得複選區位)本人(本意願表權利人資料詳下述第一點列表)
茲因本人(或本人之被繼受人)與臺北市政府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下稱價購協議書),今同意依 95 年 7 月 6 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 09531727100 號令修訂公布
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下稱 95 年版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價
購協議書、捷運xxxxxxxxxxx 0 xxxxxxxx房屋/車位選定作業流程(下稱作業流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所提供之房屋單元面積位置對照表、各樓層平面圖及相關資料,填寫本意願表並以本意願表表示擬依價購協議書等規定選取之房屋及車位位置:
ㄧ、本人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局提供之「權益分配試算表」,記載權利相關資料如下
(金額單位:新台幣,下同)(共同承購者表列於最末)(多餘空白列加註「以下空白」):
權利人編號 | 權利人姓名 | 被繼受人 (無則免填) | 權利移轉關係 (本人/買賣/贈與/繼承/共同承購) | 價購協議書簽約日 (民國年/月/日) | 可分配權值 (A) (元) |
二、權利人之應抵付權值可選取一戶以上者,應使用其所有權值至剩餘權值已無可選取之區位,且權利人應依所選房屋區位類型搭配之車位選取分配原則(詳「開發大樓不動產總值及各區位權值價格列 表」及「車位分配表」)選取車位,惟權利人適用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增加承購部分,至多僅可選取一戶房屋或一個車位(舉臂式上、下一組為一個)。
三、本意願表之簽署,應蓋用與價購協議書或其他協議書(繼承)或協議書(贈與)或協議書(買賣)等相同之印章,如使用不同之印章,應先辦理變換印章程序。
四、本意願表第七條之欄位需詳列其他地主之「姓名」及「各地主使用之可分配權值」。五、意願表填寫錯誤的處理方式:
如有違反或有其他填寫錯誤(詳作業流程第九點)情形,違反及填寫錯誤部分(包含房屋及其車位)視同無效。
六、如有本意願表未記載之事項,將依相關法規、作業流程辦理。
七、房屋及車位選定:
本人預定選取之房屋及車位(如無車位則不必填寫車位之欄位)預選順位如下:
意願編號 | 區位編號 | 建物樓層及戶號 | 建物價值 (元) | 車位樓層及編號 | 車位價值 (元) | 使用之應抵付權值 (元) | 共同承購地主使用之應抵付權值 (元) (無則免填) | 本人未使用之剩餘權值 (+元) 或應增購之權值 (-元) | 本人及其他地主用印蓋章 (無則免蓋)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八、權利人填載於本意願表之內容如有違反作業流程等規定(例如:權值未達該戶 2/3 卻仍單獨選取等),違反部分視為無效。
本人於充分瞭解自身之權利義務,並逐條審閱並填寫本意願表之所有條款後,簽章如下:
填寫人姓名 | 身份證字號 |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 簽名 | 蓋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新莊線北市段⼤橋頭站(捷2)基地⼟地開發案原私地主區位選擇作業流程
辦理「房屋/⾞位選取說明會」
會前準備
與⽇勝⽣公司進
⼊爭議處理程序
權利⼈提交「房屋/⾞位選定作業流程同意書」暨
「⾸輪⾸次分配意願表」
(得複選)
權利⼈⼈數與權利 是
過半數
否
是
可分配權值是否達最⼩屋價2/3
否
與他⼈合併權值共
是
權利⼈重新提交「⾸輪⾸次分配意願表」
(得複選)
公布各區位選擇意向
俟市府修法及編列預算後,領回「剩餘權值」等額之現⾦。
同承購
否
安排兩次換單機會
是 權利⼈要求抽換
「分配意願表」
否
填寫「⾸輪第○次分配意願表」(僅可選⼀⼾)
是
⾸輪區位選擇會議
是否選擇藍區房屋
權利⼈現場得與
否是否最少已選定⼀
抽籤決定爭議區位
是
是否屬爭議區位
依區位編號順序
他⼈共同承購
有 否
⼾房屋 沒抽中 歸屬
進⾏選屋作業
否
⽩區有無剩餘房屋可選
只有抽到房屋才能抽⾞位
x次房屋選定完成
無
⾞位選取作業
⾞位選取作業
填寫「第○輪第○次⾞位補選意願表」
(僅可選⼀席or⼀組)
未填寫意願表將由本局代抽
先刪除沒有選到房屋的⾞位意願
再依⾞位編號順序進
⾏選⾞作業
俟市府修法及編列預算後,領回「剩餘權值」等額之現⾦。
房型是否屬Ⅰ~Ⅴ或
⼄、⼰、庚
每⼾是否最少配⼀
⾞位
抽籤決定爭議⾞位歸屬
是否屬爭議⾞位
⾞位選定
取得⾞位
有且⽩區無可選
有無剩餘權值
有
無
⾸輪區位選擇作業
是 抽中
無剩餘房屋可選
取得房屋
次輪區位選擇會議
公布各區位選擇意向
依區位編號順序進⾏選屋作業
第⼆輪之後區位選擇作業
俟市府修法及編列預算後,領回「剩餘權值」等額之現⾦。
是
與他⼈合併權值共否 同承購
否 可分配權值是否達 是最⼩屋價2/3
權利⼈填寫並提交
「第○輪分配意願表」
(得複選)
否
是否屬爭議區位
是
有且⽩區無可選
有
是否有剩餘權值
無
x輪區位選定完成
⾞位選取作業
沒抽中
取得房屋
只有抽到房屋才能抽⾞位
抽籤決定爭議區位歸屬
抽中
簽訂「房屋/⾞位分配協議書」或紀錄
增修「房屋/⾞位分配協議書」
末輪⾞位選擇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