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wse.com.tw)免費查詢。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包銷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公告 股票代號:6576
(本案公開申購係預扣價款,並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本案投標人需繳交投標保證金,如得標後不履行繳款義務者,除喪失得標資格外,證券承銷商就投標保證金應沒入之)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辦理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逸達公司或該公司)普通股股票初次上櫃承銷案(以下簡稱本次 承銷案)公開銷售之總股數為 8,450 仟股對外辦理公開銷售,其中 5,879 仟股以競價拍賣方式為之,業已於 107 年 6 月 12 日完成競價拍賣作業,
1,469 仟股則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依「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由逸達公司協調其股東提供
已發行普通股 1,102 仟股,供主辦承銷商採公開申購方式進行過額配售,其實際過額配售數量視中籤情形認定。茲將銷售辦法公告於後:
一、承銷商名稱、地址、總承銷數量、證券承銷商採競價拍賣、公開申購配售及過額配售數量:
股數:仟股
承銷商名稱 | 地址 | 過額配售 股數 | 競價拍賣 股數 | 公開申購 股數 | 總承銷 股數 |
凱基證券(股)公司 | xxxxxx 000 x | 1,102 | 5,879 | 1,369 | 8,350 |
台新綜合證券(股)限公司 | xxxxxxxx 000 x 00 x | - | - | 50 | 50 |
日盛證券(股)公司 | xxxxxxxxx 00 x 0 x | - | - | 50 | 50 |
合 計 | 1,102 | 5,879 | 1,469 | 8,450 |
二、承銷價格:每股新台幣 45.20 元整(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三、本案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
四、初次上櫃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措施之相關資訊及發行公司股東自願送存集保股份佔上櫃掛牌資本額之比例及自願送存集保期間:
(一)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商已與逸達公司簽定
「過額配售協議書」,由逸達公司協調其股東提出 1,102 仟股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證券承銷商進行過額配售,主辦承銷商負責規劃及執行穩定價格操作,以穩定承銷價格。
(二)特定股東限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本次已與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除依規定提出強制集保外,並由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調特定股東提出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於掛牌六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該公司強制集保股數合計 35,600,357 股,佔申請上櫃時發行股份總額 80,038,000 股之
44.48%或佔掛牌股數 88,213,400 股之 40.36%,另強制集保加計自願集保股數合計 58,962,902 股,佔申請上櫃時發行股份總額 80,038,000 股之 73.67%或佔掛牌股數 88,213,400 股之 66.84%。
五﹑初次上櫃承銷案件,是否因公開申購配售之申購狀況而調整詢價圈購、公開申購配售數量之情事者,應予以揭露:不適用。六、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投資人資格及事前應辦理事項:
(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
1.申購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2.申購人應於往來證券經紀商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及集中保管帳戶。
3.申購人應洽往來證券經紀商辦理與指定之銀行簽訂委託書,同意銀行未來申購截止日止,自動執行扣繳申購處理費二十元、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五十元之手續費。
(二)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者,資格同本公告第六條(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辦理。七﹑競價拍賣、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之數量限制:
(一)競價拍賣數量:競價拍賣最低每標單位為 2 張(仟股),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不超過 845 張(仟股),每一投標人最高得標數量不得超
過 845 張(仟股),投標數量以 1 張(仟股)之整倍數為投標單位。
(二)公開申購數量:每壹銷售單位為 1 仟股,每人限購 1 單位(若超過壹申購單位,即全數取消申購資格)。
(三)過額配售數量:過額配售數量為 1,102 仟股,該過額配售部分,採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並依「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
(四)承銷商於辦理配售作業時,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八、申購期間、申購手續及申購時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期間自 107 年 6 月 19 日起至 107 年 6 月 21 日止;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 107 年 6
月 21 日;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 107 年 6 月 22 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二)申購方式:於申購期間內之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以下列方式申購(除申購截止日外,申購人於申購期間內當日下午 2 時後始完成委託者,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委託)。
1.電話申購:投資人可以電話向往來經紀商業務人員下單申購並由其代填申購,故雖未親自填寫,但視同同意申購委託書所載各款要項。
2.當面或網際網路申購:投資人應確實填寫申購委託書各項資料並簽名或蓋章,至往來經紀商當面向業務人員或於申購期間截止日前以網際網路申購,惟採網際網路時,申購者需自負其失誤風險,故申購人宜於網際網路申購後電話洽收件經紀商業務人員,以確保經紀商收到申購委託書。
(三)申購人向證券經紀商投件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四)每件公開申購抽籤案件,每位申購人僅能向一家證券經紀商辦理申購,且以申購一件為限。重複申購者將被列為不合格件,取消申購資格。
(五)申購人申購時,需確認申購截止日銀行存款餘額應有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供銀行執行扣款。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各案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總額為準,否則全數為不合格件。
(六)為便於申購人查閱投件是否已被接受為合格件,收件經紀商於申購期間,每日將截至前一日止之初步合格及不合格申購資料(此時尚未驗證重複件,亦尚未執行款項扣繳)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閱。
(七)申購人申購後,往來銀行於扣繳日 107 年 6 月 22 日將辦理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事宜(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如申購人此時銀行存款不足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三項總計之金額,將視為不合格件。
(八)申購人之申購投件一旦被列為不合格件,則將取消申購資格,證券經紀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107 年 6 月 26 日),併同未中籤之申購人之退款作業,退還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九)申購人銀行存款不足同時支應投標保證金、投標處理費、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交易巿場之交割價款時,應以交割價款為優先,次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再為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
費,最後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九、公開申購銷售處理方式及抽籤時間:
(一)相關作業請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二)證交所應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申購處理費、申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並應 於申購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上述合格件及不合格件之篩選,重複申購者已扣繳之處理費不予退還,並由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內以掛號函件通知申購人。
(三)如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則於 107 年 6 月 25 日上午九時起在台灣證券交易所電腦抽籤室(xxxxxxxxxxxx),xxx方式就合格件辦理電腦抽籤作業抽出中籤人,其方式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及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並由證交所邀請發行公司代表出席監督。
十、申購人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十一﹑通知及(扣)繳交價款日期與方式:
(一)競價拍賣部分:
1.得標人之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 107 年 6 月 19 日止,得標人應繳足下列款項: (1)得標價款: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款認購之,應繳之得標價款,應扣除已扣繳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 (2)得標手續費:
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本次承銷案件得標人每一得標單應繳交得標價款之 4.5%之得標手續費,並併同得標價款於銀行繳款截止日(107 年 6 月 19 日)前 存入往來銀行。
每一得標單之得標手續費:每股得標價格× 得標股數×4.5%。
(3)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107 年 6 月 20 日(依銀行實際之扣款作業為準)。
2.得標人未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應由主辦承銷商沒入之,並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3.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繳交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當投資人投標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或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有多筆得標單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已繳保證金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得標應繳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合計總額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投標單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扣款。
4.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作業:經紀商業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107 年 6 月 15 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未得標(包括單一投標單部份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之保證金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二)公開申購部份: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 107 年 6 月 22 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三)實際承銷價格(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價格)訂定之日期為 107 年 6 月 14 日,請於當日上午十時自行上網至臺灣證券交易所網
(xxxx://xxx.xxxx.xxx.xx)免費查詢。
(四)如有辦理過額配售時,係採公開申購方式,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及「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辦理。
十二﹑未中籤人或不合格件之退款作業:對於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將於公開抽籤次一營業日(107 年 6 月 26 日),依證交所電腦資料,將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退還未中籤申購人(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十三﹑公開申購之中籤名冊及競價拍賣得標名單之查詢管道:
(一)公開申購:
1.可參加公開抽籤之合格清冊,將併同不合格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備置於收件經紀商(限所受申購部分),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辦承銷商營業處所,以供申購人查閱。
2.由承銷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等。
3.申購人可以向原投件證券經紀商查閱中籤資料,亦可以透過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中籤,但使用此系統前,申購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后:
(1)當地電話號碼七碼或八碼地區(含金門),請撥 412-1111 或 412-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 111# (2)當地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 41-1111 或 41-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 111#
(3)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每件 50 元整。
(二)競價拍賣:開標日後,投標人可於「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向開戶證券經紀商查詢,亦可以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得標,但使用此系統前,得標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本公告十三、(一)3.。
十四﹑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
(一)逸達公司於股款募集完成後,通知集保結算所於 107 年 6 月 29 日將股票直接劃撥至認購人指定之集保帳戶,並於當日上櫃(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為準)。
(二)認購人帳號有誤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以劃撥方式交付時,認購人須立即與所承購之承銷商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十五﹑有價證券預定上櫃日期:107 年 6 月 29 日(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為準)。
十六﹑投資人應詳閱本銷售辦法、公開說明書及相關財務資料,並對本普通股股票之投資風險自行審慎評估,逸達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均未對本普通股股票上櫃後價格為任何聲明、保證或干涉,其相關風險及報酬均由投資人自行負擔。如欲知其他財務資料可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 (xxxx://xxx.xxxx.xxxx.xxx.xx)或發行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揭露及取閱地點:
(一)有關逸達公司之財務及營運情形已詳載於公開說明書,請至辦理股票過戶機構凱基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xxxxxxxxx 0 x
0 x)及各承銷商之營業處所索取,或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主、協辦承銷商網站免費查詢,網址如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x.xx、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
(二)競價拍賣開標後,承銷商應將「得標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以限時掛號寄予得標投資人;另應於公開申購結束後,將「公開說明書」、「中籤通知書」或「配售通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人。
十八﹑會計師最近三年度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
年度 | 會計師事務所 | 會計師姓名 | 簽證意見 |
104 年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
105 年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
106 年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107 年第 1 季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十九﹑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公司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二十﹑特別注意事項:
(一)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
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二)申購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1.於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者。
2.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約書。
3.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4.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5.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6.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7.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三)本次參與有價證券承銷申購之人,於中籤後發現有違反前述第(一)、(二)項之規定,應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扣繳認購有價證券款項應予退還;但已扣繳之申購處理費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不予退還。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法人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之),洽原投件證券經紀商辦理。
(四)申購人可以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購委託書。
(五)申購人不得冒用或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證券商經發現有冒用、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有價證券申購者,應取消其參與申購資格,處理費用不予退還;已認購者取消其認購資格;其已繳款項,不予退還。
(六)若於中籤後發現有中籤人未開立或事後註銷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者,應取消其中籤資
(七)證券交易市場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有關申購截止日、公開抽籤日、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及其後續作業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有關投標截止日、開標日、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得標手續費、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其後續作業一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另如係部份縣(市)停止上班,考量天災係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歸 責證券商,投資人仍應注意相關之風險,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扣款日遇部分縣(市)停止上班但集中市場未休市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之扣繳日及其後續之開標日、未得標或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日、得標剩餘款項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及扣繳日、經紀商價款解交日等均順延一營業日辦理。
二十一﹑該股票奉准上櫃以後之價格,應由證券市場買賣雙方供需情況決定,承銷商及發行公司不予干涉。二十二﹑承銷價格決定方式(如附件一)。
二十三﹑律師法律意見書要旨:(如附件二)。
二十四﹑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如附件三)。
二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無。二十六﹑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詳見公開說明書。
【附件一】股票承銷價格計算書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一)已發行股份總數
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逸達或該公司)申請上櫃時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800,380 千元,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整,已發行股數為 80,038 千股,另該公司於申請上櫃後截至目前為止,尚有執行認購之員工認股權轉換普通股 10,400 股,截
至目前該公司之已發行股數為 80,048 千股。該公司擬於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8,165
千股作為股票公開承銷作業之用,故預計股票上櫃掛牌時之實收資本額為 882,134 千元,發行股數為 88,213 千股。
(二)承銷股數來源
該公司本次申請股票上櫃,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之規 定,採用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規定」第二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應至少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 10%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且公開發行公司開始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未滿二年者,依規定提出承銷之股數,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但扣除之股數不得逾依本規定提出承銷之股數之 30%。該公司於 106 年 6 月 27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由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以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作業,保留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總數 10%~15%之股數由員工認購,而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因此該公司擬於通過上櫃審查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8,165 千股,並依公司法
第 267 條之規定,預計保留發行股份之 10%,即 817 千股予員工認購,其餘 7,348 千股則依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規定排除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原股東優先認購之適用,全數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預計股票上櫃掛牌時之實收資本額為 882,134 千元。
(三)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 106 年 6 月 27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1,102 千股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四)股權分散情形
截至 107 年 4 月 28 日止,該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為 533 人,已達 300 人以上;且上開股東所持股份合計 43,571,410 股,占目前已發行股份總額 54.42%,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已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萬股,該公司已符合股票上櫃股權分散標準。
二、具體說明申請公司與推薦證券商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
(一)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及計算方式
股票價值的評估方法有很多種,各種方法皆有其優缺點,評估之結果亦有所差異,目前市場上常用之股票評價方法包括市 場基礎法、成本法及收益基礎法。市場基礎法,如本益比法(Price/Earnings ratio,P/E ratio)、股價淨值比法(Price/Book value ratio, P/B ratio),係透過已公開的資訊與整個市場、產業性質相近的同業及被評價公司之歷史軌跡比較,作為評量企業價值的基礎, 再根據被評價公司本身與採樣公司間之差異進行溢價的調整;成本法,如帳面價值法(Book Value Method)則以帳面之歷史成本 資料為公司價值評估之基礎;收益基礎法,主要係以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總和(Discounted CashFlow Method)來評估企業價值。 茲就各種股票價值評估方法比較說明如下:
項目 | x益比法 | 股價淨值比法 | 帳面價值法 | 收益基礎法 |
計算方式 | 依據公司之財務資料,計算每股帳面盈餘,並以上市櫃公司或產業性質相近的同業平均本益比估算股價,最後 再調整溢價和折價以反應與 | 依據公司之財務資料,計算每股帳面淨值,比較上市櫃公司或產業性質相近的同業平均股價淨值比估算股價, 最後再調整溢價和折價以反 | 以帳面之歷史成本資料為公司價值評定之基礎,即以資產負債表帳面資產總額減去帳面負債總額,並考量資產 及負債之市場價格而進行帳 | 根據公司預估之獲利及現金流量,以涵蓋風險的折現率來折算現金流量,同時考慮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 值。 |
項目 | x益比法 | 股價淨值比法 | 帳面價值法 | 收益基礎法 |
類似公司不同之處。 | 應與類似公司不同之。 | 面價值之調整。 | ||
優點 | 1.具經濟效益與時效性,為一般投資人投資股票最常用之參考依據。 2.市場價格資料較易取得。 | 1.淨值係長期且穩定之指 標,盈餘為負時之另一種評估選擇。 2.淨值與市場價格資料容易取得。 | 1.資料取得容易。 2.使用財務報表之資料,較客觀公正。 | 1.符合學理上對價值的推 論,能依不同變數預期來評價公司。 2.較不受會計原則或會計政策不同影響,且可反應企業之永續經營價值。 3.考量企業之成長性及風 險。 |
缺點 | 1.盈餘品質易受會計方法之選擇而受影響。 2.企業每股盈餘為負值或接近於零時不適用。 3.使用歷史性財務資訊,無 法反應公司未來之績效。 | 1.帳面價值易受會計方法之選擇而受影響。 2.使用歷史性財務資訊,無法反應公司未來之績效。 | 1.資產帳面價值與市場價值差距甚大。 2.未考量公司經營成效之優劣。 | 1.程式繁瑣,需估計大量變數,花費成本大且不確定性高。 2.投資者不易瞭解現金流量觀念。 |
適用時機 | 評估風險水準、股利政策及成長率穩定的公司。 | 評估產業具有獲利波動幅度大之特性的公司。 | 評估如公營事業或傳統產業類股。 | 1.可取得公司詳細的現金流量與資金成本的預測資訊時。 2.企業經營穩定,無鉅額資 本支出。 |
該公司主要從事新劑型新藥及新成分新藥研發,由於產品尚在研發階段,致使該公司截至目前為止尚處於虧損狀態,因此在股價的評價上較不適用以每股盈餘為評價基礎之本益比法;另收益基礎法,其未來數年的盈餘及現金流量均屬估算價格時必要之基礎,然因預測期間長,困難度相對較高且資料未必準確,較無法合理評估該公司應有的價值;而目前市場上投資人對於虧損的公司多採以淨值為基礎的股價淨值比法或帳面價值法為評價方式,惟該公司屬生技新藥公司,因持續投入研發費用於新藥開發,若採用帳面價值法,容易忽略該公司價值而不適用,故考量該公司行業特性,本次擬採用股價淨值比法作為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應屬較佳之評價模式。
而承銷價格訂定方式除採用股價淨值比法外,並參酌該公司最近一個月於興櫃市場之平均股價,經綜合考量該公司之 產品市場地位、產業未來發展前景及發行市場環境等因素,推算該公司合理之承銷價格,並考量興櫃股票市場可能之流通 性風險之折價,故本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訂定之承銷價格為每股 45.20 元。實際承銷價格將於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時,依相關規定採競價拍賣或詢價圈購等方式發現市場合理價格後,由本推薦證券商依該價格進行承銷。
2.承銷價格訂定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股價評估之方法有很多種,各有其優劣,評估的結果亦有所差異,目前市場上常用的股價評價方式包括市場法之本益比法與股價淨值比法、成本法之帳面價值法及收益基礎法等。另在採樣同業的選擇方面,該公司主要係從事新劑型新藥及新成分新藥研發,環視國內同屬生技醫療產業之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經考量經營模式、產品臨床進度等方面之相似性後,選取上櫃公司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裕,股票代號:4147)、上櫃公司智擎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智擎,股票代號:4162)及上櫃公司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微體,股票代號:4152)為採樣同業,茲就各種股票價值評估方法比較說明如下:
(1)市場基礎法
①本益比法
x益比法係依被評價公司之盈餘水準,與市場上之同業公司盈餘進行比較,再參考同業公司的市場價格、流動性及公司規模等進行折溢價調整。因為係以同業公司已公開的市場資訊為基礎,客觀易懂又貼近市場價值,故為目前市場上最常用也最為投資人接受的之評價方法。惟因本益比法係以盈餘為評價基礎,若盈餘為負值則無法計算出合理價值,由於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仍為稅後淨損,以本益比法無法反應該公司合理價值,故不擬採用。
②股價淨值比法
公司 | 期間 | 最近期每股淨值 (元) | 收盤價 | 股價淨值比(倍) | 平均 股價淨值比 |
中裕 | 107 年 3 月 | 17.64 | 235.33 | 13.34 | 15.52 |
107 年 4 月 | 17.64 | 264.42 | 14.99 | ||
107 年 5 月 | 17.64 | 321.80 | 18.24 | ||
智擎 | 107 年 3 月 | 26.28 | 137.96 | 5.25 | 5.30 |
107 年 4 月 | 26.28 | 146.53 | 5.58 | ||
107 年 5 月 | 26.28 | 133.09 | 5.06 | ||
台微體 | 107 年 3 月 | 14.58 | 110.37 | 7.57 | 7.44 |
107 年 4 月 | 14.58 | 113.50 | 7.78 | ||
107 年 5 月 | 14.58 | 101.68 | 6.97 | ||
上櫃 生技醫療類股 | 107 年 3 月 | - | 79.82 | 3.73 | - |
107 年 4 月 | - | 81.20 | 3.93 | ||
107 年 5 月 | - | 78.41 | -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及各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
由於上櫃公司生技醫療類股因包含醫療設備器材、保健食品、新藥及學名藥等眾多類股,其股價淨值比較不具參考性,因此不予採用類股平均股價淨值比數據。該公司之採樣同業最近三個月之平均股價淨值比在 5.30倍~15.52 倍之間,依據該公司 107 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股東權益淨值為 503,848 千元,每股淨值約為 6.29 元,按上述平均股價淨值比區間計算其參考價格,價格約在 33.34 元~97.62 元之間。
(2)成本法
成本法係為帳面價值法(Book Value Method),帳面價值乃是投資人對公司請求權價值之總和,包含債權人、普 通股投資人及特別股投資人等,其中股票投資者對公司之請求權價值係公司資產總額扣除負債總額之淨資產價值。 此種評價方式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之依據,將忽略通貨膨脹因素且無法表達資產實際經濟價值,並深受財務報表採 行之會計原則與方法影響,將可能低估成長型公司之企業價值,因此國際上以成本法評價初次上市(櫃)公司之企 業價值者不多見。該公司 107 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股東權益淨值為 503,848 千元,每股淨值約為 6.29 元,
低於該公司 107 年 3 月~107 年 5 月興櫃市場各月平均價格 61.86 元~66.45 元,因未能考量該公司實質企業價值,故
x推薦證券商不擬採用此種評價方法。
(3)收益法
收益基礎法係以公司預估未來產生之現金流量折現總和合計數認定為股東權益價值,加上現金、長短期投資金額扣除融資負債現值為公司價值再除以流通在外股數以計算每股之價值。收益基礎法係以未來各期所創造現金流量之折現值合計數認定為股東權益價值,由於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精確掌握,評價方法所使用之相關參數,如未來營收成長率、邊際利潤率、資本支出之假設較為樂觀,在永續經營假設下,產業快速變化之特性使對未來之預估更具不確定性,較無法合理評估公司應有之價值,故在未來現金流量及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無法精確掌握,且相關參數之參考價值相對較為主觀之情形下,國內實務較少採用,故本推薦證券商不擬採用此方法。
綜上所述,因該公司截至目前為止尚處於虧損狀態,因此在股價的評價上較不適用以每股盈餘為評價基礎之本益比法;另收益基礎法,其未來數年的盈餘及現金流量均屬估算價格時必要之基礎,然因預測期間長,困難度相對較高且資料未必準確,較無法合理評估該公司應有的價值;而目前市場上投資人對於虧損的公司多採以淨值為基礎的股價淨值比法或帳面價值法為評價方式,惟該公司屬生技新藥公司,因持續投入研發費用於新藥開發,若採用帳面價值法,容易忽略該公司價值而不適用,故考量該公司行業特性,本次擬採用股價淨值比法作為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應屬較佳之評價模式。
(二)申請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1.財務狀況
單位:%
分析項目 | 公司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106 年度 | 107 年第一季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逸達 | 6.36 | 18.03 | 14.14 | 19.12 |
中裕 | 0.54 | 1.83 | 4.68 | 10.21 | |
智擎 | 2.45 | 4.05 | 4.86 | 4.60 | |
台微體 | 9.45 | 14.07 | 21.80 | 24.88 | |
同業 | 27.10 | 25.50 | 註 1 | 註 1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逸達 | 3,373.10 | 1,946.47 | 2,043.09 | 1,723.71 |
中裕 | 30,633.35 | 24,611.24 | 1,397.82 | 1,321.64 | |
智擎 | 26,367.23 | 38,364.62 | 52,780.46 | 57,390.20 | |
台微體 | 1,157.81 | 1,067.18 | 695.22 | 593.56 | |
同業 | 216.92 | 223.71 | 註 1 | 註 1 |
資料來源:各公司採用IFRS 合併財務報告、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年報及TEJ 台灣經濟新報系統查詢
註 1:104、105 年度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版「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IFRSs 合併財報財務比率中之「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另 106 年度及截至最近期止資料尚未出版。
(1)負債占資產比率
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負債占資產比率分別為 6.36%、18.03%、14.14%及 19.12%,該公司於 105年 2 月辦理現金增資募集資金 484,000 千元,及該公司 105 年將委託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神隆)製作 FP-001 LMIS 50mg 後續申請藥證所需之實驗用藥費用等計 62,675 千元因尚未實際投入藥證檢驗使用,故帳列預付款項,使得該公司資產由 104 年度 368,620 千元增加為 105 年度 658,093 千元,惟該公司於 105 年底向台灣神隆預先採購 FP-001 LMIS 50mg 註冊批次所需之原料藥及 105 年 10 月依契約估列委託 QPS LLC 執行 FP-001 LMIS 50mg 三期臨床實驗結果分析及報告撰寫所產生之應付款項尚未付款,致該公司負債由 104 年度 23,442 千元增加為 105 年度
118,687 千元,致該公司 105 年度負債占資產比率上升至 18.03%;106 年度因該公司於 106 年 3 月辦理現金增資募集資金 496,000 千元,故負債占資產比率下降至 14.14%;107 年第一季負債占資產比率上升,主係該公司委託廠商進行 FP-001 50mg 製程確效及安定性試驗服務、FP-001 25mg 臨床試驗及 FP-045 臨床試驗所認列之其他應付款,107 年 3月底負債較 105 年 12 月底負債增加所致。
與採樣同業相較,該公司 105 年度負債占資產比率高於採樣同業,104 年度、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負債占資 產比率則高於中裕及智擎,較台微體為低,採樣同業中裕及智擎未有銀行借款情形故各年度負債占資產比率皆較低,而台微體因營運所需於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向銀行借款,使其負債占資產比率高於中裕及智擎,該公司則 因 105 年度認列 FP-001 LMIS 50mg 註冊批次所需之原料藥及其三期臨床實驗結果分析及報告撰寫所產生之應付款項,故使其負債占資產比率高於同業,惟該公司在 106 年度辦理現金增資資金挹注下,106 年度負債占資產比率已下降至 14.14%。
整體而言,該公司無金融機構借款,且透過償還關係人資金融通及辦理現金增資,負債占資產比率已由 103 年度 87.08%大幅降至 104 年度 6.36%,且 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負債占資產比率分別為 14.14%及 19.12%,其財務結構尚稱穩健。
(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分別為 3,373.10%、1,946.47%、 2,043.09%及 1,723.71%,該公司雖於 105 年 2 月辦理現金增資募集資金 484,000 千元,使得該公司 105 年度長期資金
較 104 年度增加,惟該公司於 105 年進行辦公室裝潢及購置電腦通訊設備,致該公司 105 年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金額較 104 年度增加,由於 105 年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金額增加之幅度大於長期資金增加之幅度,致 105 年度長
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降為 1,946.47%;106 年度因該公司於 106 年 3 月以每股 62 元辦理現金增資 8,000
千股,募集資金 496,000 千元,故該公司 106 年度權益金額較 105 年度增加,致 106 年度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增加至 2,043.09%;107 年第一季因該公司仍處於新藥研發階段,營運持續呈現虧損,待彌補虧損增加,故該公司權益金額減少,致 107 年第一季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減少至 1,723.71%。
與採樣同業相較,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低於智擎,106 年 度及 107 年第一季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則高於中裕及台微體,主係因智擎股東權益顯著大於該公司,智擎之長期資金金額較該公司高所致,而台微體因待彌補虧損逐年增加,致台微體之長期資金逐年下滑,台微體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之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較該公司為低,另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之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均高於 100%,且自 104 年度開始均高於台微體,顯示該公司長期資 金足以支應資本支出及營運所需。
整體而言,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均高於 100%,尚無以短期資金支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購置之情事。
2.獲利情形
單位:%
分析項目 | 公司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106 年度 | 107 年第一季 |
資產報酬率 | 逸達 | (94.94) | (60.10) | (65.16) | (15.57) |
xx | (13.86) | (5.80) | (11.27) | 2.70 |
分析項目 | 公司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106 年度 | 107 年第一x |
xx | 12.75 | 19.16 | 9.59 | (1.20) | |
台微體 | (22.38) | (33.94) | (51.83) | (14.08) | |
同業 | (6.30) | (9.30) | 註 1 | 註 1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逸達 | (170.61) | (69.76) | (77.60) | (18.65) |
xx | (14.02) | (5.87) | (11.65) | 2.92 | |
智擎 | 12.95 | 19.82 | 10.04 | (1.26) | |
台微體 | (24.32) | (38.44) | (62.63) | (18.41) | |
同業 | (11.10) | (13.30) | 註 1 | 註 1 | |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逸達 | (49.99) | (43.15) | (55.34) | (12.93) |
xx | (19.86) | (12.52) | (21.78) | 3.50 | |
智擎 | 32.10 | 65.99 | 41.66 | (1.98) | |
台微體 | (128.26) | (150.13) | (159.88) | (30.41) | |
同業 | - | - | 註 1 | 註 1 | |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逸達 | (49.66) | (42.79) | (55.02) | (12.82) |
xx | (19.07) | (11.28) | (20.95) | 5.08 | |
智擎 | 39.91 | 68.42 | 33.78 | (4.55) | |
台微體 | (121.40) | (147.81) | (155.34) | (29.56) | |
同業 | - | - | 註 1 | 註 1 | |
純益率 | 逸達 | 註 2 | 註 2 | (1,869.28) | (970.45) |
中裕 | 註 2 | (13,581.98) | (6,218.04) | 註 2 | |
智擎 | 77.68 | 60.77 | 45.34 | (145.37) | |
台微體 | (1,130.46) | (1,978.01) | (1,760.78) | (1,180.21) | |
同業 | (677.20) | (1.132.30) | 註 1 | 註 1 | |
每股稅後盈餘(元) | 逸達 | (6.09) | (4.31) | (5.67) | (1.29) |
xx | (2.16) | (1.14) | (2.10) | 0.51 | |
智擎 | 3.87 | 5.65 | 2.63 | (0.33) | |
台微體 | (12.25) | (14.89) | (15.75) | (2.99) | |
同業 | - | - | 註 1 | 註 1 |
資料來源:各公司採用IFRS 合併財務報告、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年報及TEJ 台灣經濟新報系統查詢
註 1:104 及 105 年度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版「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IFRSs 合併財報財務比率中之
「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另 106 年度及截至最近期止資料尚未出版。註 2:目前未有營業收入,故不予計算
(1)資產報酬率
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資產報酬率分別為(94.94)%、(60.10)%、(65.16)%及(15.57)%,104~106 年度 及 107 年第一季資產報酬率呈現負數,主要係因該公司新藥仍在研發階段,尚未核准上市銷售或對外授權,加以持 續投入研發費用,致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呈現虧損狀態。該公司 105 年度資產報酬率上升至(60.10)%,主要係因該公司 105 年 2 月辦理現金增資募集資金 484,000 千元,資產總額 105 年度較 104 年度增加所致;106 年度
資產報酬率為(65.16)%,主要係雖 106 年 3 月辦理現金增資募集資金 496,000 千元,106 年度資產總額較 105 年度增加,惟該公司簽訂新藥 FP-001 LMIS 25mg 三期臨床實驗合約,依合約規定先行支付研究試驗費總金額之 20%,認列 FP-001 LMIS 50mg 三期臨床實驗結果分析及報告撰寫費用,及 FP-025 第一期臨床試驗多劑型依試驗進度認列試驗費用,致 106 年度稅後純損增加幅度大於資產增加幅度所致。
與採樣同業相較,智擎因於 104~106 年度認列階段授權金收入而產生稅後純益,使資產報酬率為正值;中裕 104~106 年度及台微體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資產報酬率均呈負值,中裕 104 年度因產品尚未開發完成未產生營業收入,105 及 106 年度雖產生營業收入,惟仍不足以支應其營業所需費用,故仍呈現虧損,107 年第一季則因存貨備抵跌價損失回升利益而產生稅後純益,使資產報酬率為正值,台微體亦因主要產品尚未上市銷售,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營業收入不足以支應其營業費用故持續呈現虧損,此係生技研發公司於藥品開發尚未完成或上市銷售前,常見之營運態樣,尚無重大異常。
(2)股東權益報酬率
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股東權益報酬率分別為(170.61)%、(69.76)%、(77.60)%及(18.65)%,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股東權益報酬率呈現負數,主要係因該公司新藥仍在研發階段,尚未核准上市銷售或對外授權,加以持續投入研發費用,致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呈現虧損狀態。該公司 105 年度股東權益報酬率上升至(69.76)%,主要係因該公司 105 年 2 月辦理現金增資募集資金 484,000 千元,致 105 年度股東權益增
加所致;106 年度股東權益報酬率降低至(77.60)%,主要係因雖 106 年 3 月辦理現金增資募集資金 496,000 千元,106年度股東權益總額較 105 年度增加,惟該公司簽訂新藥 FP-001 LMIS 25mg 三期臨床實驗合約,依合約規定先行支付研究試驗費總金額之 20%,認列 FP-001 LMIS 50mg 三期臨床實驗結果分析及報告撰寫費用,及 FP-025 第一期臨床試驗多劑型依試驗進度認列試驗費用,致 106 年度稅後純損增加幅度大於股東權益增加幅度所致。
與採樣同業相較,智擎因於 104~106 年度認列階段授權金收入而產生稅後純益,使股東權益報酬率為正值;中裕 104~106 年度及台微體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股東權益報酬率均呈負值,中裕 104 年度因產品尚未開發完成未產生營業收入,105 及 106 年度營業收入係屬授權收入,惟仍不足以支應其營業所需費用,故仍呈現虧損,107年第一季則因存貨備抵跌價損失回升利益而產生稅後純益,使股東權益報酬率為正值,台微體亦因主要產品尚未上市銷售,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營業收入係屬授權收入,惟其營業收入不足以支應其營業費用故持續呈現虧損,此係生技研發公司於藥品開發尚未完成或上市銷售前,常見之營運態樣,尚無重大異常。
(3)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49.99)%、(43.15)%、(55.34)%及 (12.93)%,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49.66)%、(42.79)%、(55.02)%及(12.82)%,上開比率均呈現負數,係因該公司新藥仍在研發階段,尚未核准上市銷售或對外授權,加以持續投入研發費用,致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呈現虧損狀態。105 年度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較 104 年微幅增加,
主要係因該公司 105 年 2 月辦理現金增資募集資金 484,000 千元,致 105 年度實收資本額增加所致;106 年度營業利
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較 105 年度下滑,主要係因 106 年 3 月辦理現金增資募集資金 496,000 千元,致 106 年度實收資本額增加,惟該公司簽訂新藥 FP-001 LMIS 25mg 三期臨床實驗合約,依合約規定先行支付研究試驗費總金額之 20%,認列 FP-001 LMIS 50mg 三期臨床實驗結果分析及報告撰寫費用,及 FP-025 第一期臨床試驗多劑型依試驗進度認列試驗費用,致 106 年度營業損失及稅前純損增加幅度大於實收資本額增加幅度
所致。
與採樣同業相較,智擎因於 104~106 年度認列階段授權金收入而產生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中裕 104 年度因產品尚未開發完成未產生營業收入,105 及 106 年度雖認列營業收入,然該收入係屬授權收入,仍不足以支應其營業所需費用,故仍呈現虧損,107 年第一季則因存貨備抵跌價損失回升利益而產生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台微體亦因主要產品尚未上市銷售,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雖認列營業收入,該收入係屬授權收入,其營業收入不足以支應其營業費用故持續呈現虧損,此係生技研發公司於藥品開發尚未完成或上市銷售前,常見之營運態樣,尚無重大異常。
(4)純益率及每股稅後盈餘
該公司 104~105 年度未有營業收入,故不予計算純益率,另該公司於 106 年 2 月與瑞士藥廠 Ferring 簽訂胜肽緩 釋針劑合作開發協議,並於 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認列其研究開發之勞務收入 23,725 千元及 10,640 千元,惟因仍 需持續支應研發及管理費用,致該公司純益率為(1,869.28)%及(970.45)%。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每股 虧損分別為 6.09 元、4.31 元、5.67 元及 1.29 元,105 年度因該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逐年增加,故每股稅後虧隨 之下降;106 年度因簽訂新藥 FP-001 LMIS 25mg 三期臨床實驗合約,依合約規定先行支付研究試驗費總金額之 20%,認列 FP-001 LMIS 50mg 三期臨床實驗結果分析及報告撰寫費用,及 FP-025 第一期臨床試驗多劑型依試驗進度認列 試驗費用,致 106 年度稅後純損增加,每股稅後虧損上升至 5.67 元。
與採樣同業相較,智擎 104~106 年度認列階段授權金收入而產生稅前純益;中裕 104 年度因產品尚未開發完成未產生營業收入,105 及 106 年度雖認列營業收入,然該收入係屬授權收入,仍不足以支應其營業所需費用,故仍呈現虧損,107 年第一季則因存貨備抵跌價損失回升利益而產生稅前純益;台微體亦因主要產品尚未上市銷售,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雖認列營業收入,該收入係屬授權收入,其營業收入不足以支應其營業費用故持續呈現虧損,此係生技研發公司於藥品開發尚未完成或上市銷售前,常見之營運態樣,尚無重大異常。
3. 本益比
由於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第一季稅後淨利仍為虧損,故尚不適合以本益比法與同業比較評估其合理價格。
(三)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x推薦證券商本次與該公司共同議定股票公開承銷價格並未委請財務專家出具意見或委託鑑定機構出具鑑價報告,故本項評估不適用。
(四)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彙整該公司最近一個月於興櫃市場交易買賣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如下表所示:
單位:新臺幣元;股
最近一個月 | 平均成交價(元) | 成交數量(股) |
107.05.14~107.06.13 | 63.40 | 2,659,168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經查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該公司自申請上櫃日 106 年 9 月 4 日迄今並未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依「興櫃股票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公告為「興櫃公布注意股票」,或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暫停交易(啟動興櫃股票市場冷卻機制)之情事。
(五)推薦證券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x推薦證券商依一般巿場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參考同業之股價淨值比及該公司最近一個月興櫃市場之平均成交價以推算合理之承銷價格,作為該公司辦理股票承銷之參考價格訂定依據,再參酌該公司產品市場地位、產業未來發展前景及發行市場環境及獲利能力與同業之巿場狀況等因素後,由本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之。
經參考上櫃公司生技醫療類股、同業公司的市場價格、流動性及公司規模等因素進行調整,其中上櫃公司生技醫療類股因包含醫療設備器材、保健食品、新藥及學名藥等眾多類股,其股價淨值比較不具參考性,因此不予採用類股平均股價淨值比數據,以中裕、台微體及智擎最近三個月之平均股價淨值比區間 5.30 倍~15.52 倍之間設算該公司合理股價區間,價格約在 33.34 元~97.62 元之間。因該公司預計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之對外募資金額將逾 4 億元,將循競價拍賣之承銷方式,依券
商公會規定,應以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 30 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為最低承銷價格之上
限,訂定最低承銷價格(競價拍賣底標)為 40 元,並以不高於最低承銷價格之 1.3 倍為上限,爰以最低承銷價格之 1.13 倍,每股價格訂為以新臺幣 45.20 元溢價發行, 應尚屬合理。
有關本次股票公開銷售採競價拍賣部分於 107 年 6 月 14 日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辦理開標,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公開申購配售之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 45.20 元溢價發行。
【附件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為募集與發行普通股 8,165,000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總計普通股新台幣 81,650,000 元整,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經本律師採取必要審核程序,包括實地瞭解,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公司議事錄、重要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並參酌相關專家之意見等。特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出具本律師法律意見書。
依本律師意見,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法律事項檢查表所載事項,並未發現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
翰辰法律事務所 xxx律師
【附件三】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逸達」或「該公司」)本次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普通股 8,165,000 股,每股面額新臺
幣 10 元,合計發行總金額新臺幣 81,650,000 元整,依法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業經本承銷商採用必要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包括實地了解該公司之營運狀況,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及比較分析相關資料等,予以審慎評估。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規定,出具本承銷商總結意見。
依本承銷商之意見,該公司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其計畫具可行性及必要性,其資金用途、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亦具合理性。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許道義
部門主管:xxx